資行鈔(事鈔上四分末也。自分房方法至卷終)。

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簡正記云。凡欲安居具三義故。於中修治房舍當其一數。若一世不修即三世不續。既開修治。先須分故。
記。三時分易謂。於三時易房舍。雖有作法不作法之不同。皆移易為義也。
記。共止一堂頗符水乳。此斥禪院也。水乳是和合相。非斥之。但憂不作房舍。
記。或別房各住斥教院也。
記。且君子安遷小人懷土。此論語文也。懷土即著處義也。
記。反更守株致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守株。謂宋人耕田。兔走觸株。折頭即死。彼見即取之。後息耕望得兔以喻愚人也。鈔。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河分五德是同物不愛等五法。且通德為本舉之。知可分等德為本土之故。
記。眾處不可公處等之眾會處之是不可分故。
鈔。羯磨言等問。羯磨二四緣句無差別。如何。答。有傳云。無知緣法者。二四牒緣句無差別。例有之。受日羯磨並自恣差五德等是也。但資持上一翻傳失旨且望有別緣。又付兩分。如是釋之也。床榻。
鈔。白云一切等此文檢律無之也。
記。唯附床榻臥具有傳云。云。此等物常住常住物故。可付坊也。
鈔。何者經營房主先間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簡正記云。先問經營房有功。故先付之。若斷理故房聽六十住。若暫修治開四月住。開客比丘住者。恐是分房了來不合得房。今既剩有何妨。與住若正分房時。何簡主客。一例而分也。今記云住九十日一移等。暫時經營房主歟。
記。以賞勞續鈔批云。明初一過分。為受用故。亦為諸事故歟。從更分者專為料理故與。
鈔。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鈔批云。恐後更有人。甘發名為客。故留待客也。現集者不名客也。
鈔。惡比丘來有傳抱重人也。犯殘已下人可與之。
鈔。時有得缺壞房不受。本文云。心念我不受是房。恐使我修治等。
記。在人為之問。此文意如何。答。為人可為遷徙饒。
鈔。美好不同。簡正記云。謂遂人意示各別。或有上座。有事樂靜。欲須邊小等房或有上座。欲近食堂佛殿處等。不許房之好惡。或有樂修福者。欲住惡房方便修補。或恐廢業。不能修補。但要好房不論遠近故云。美好不同也。此釋今記釋少不同歟。
鈔。限日非促故任上座而選。問。食五夏中間更無間。何云從哉。答。食日日各別無間連續義也。衣臥具等無不用時。一夏引濟故長時也。不見者。擲籌。現前等。通有一分。故投策使不見物者投之於上。反房非通有鈔。一人與兩口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與兩口即二房也。
鈔。具通二與鈔批云。為治事與。為受用與。故云二與。
鈔。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名字。
鈔批云。設有施主。於僧地上或蘭若處。作別房供養眾僧。非是僧家常住房。以僧家房三時須分。可得題名字耶。
房記。嵓窟庵舍。嵓與嚴同也。
鈔。坐夏訖便滅名而去。鈔批云。恐多人來。須題名人也。其見者斷望。今夏既了。若不滅名者。恐明年有餘人欲來。謂言。此房已有主護。猶不敢用。故制夏訖滅名不去也。國多於基嚴。門上作手印或指印。以將手塗墨印之。
鈔。一設教對緣簡正記云。設教對緣者。有人對首緣。無人心念。人云緣。乃至分心一切開一足忘成等緣。二用法分齊者。約時。約人。約處。以辨各有分齊也。
記。通餘一月濟緣記云。通前為制。通後為開。此釋意者。通餘一月。合四月中前三月為制後一月為開。即此約前安居者也。
鈔。房舍破修治等。飾宗記云。尋諸律本。多言房舍破修治故。復有律本無此故字。尋其意。恐無故字者勝也。此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修道。房舍償破當修而住。故五分云當補治也。五百問云。三月中破治意同五分也。若是故字而釋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時。兼為時剋應修房故一義云。補治福智中福分也。佛法立並二業故也。
鈔。五分彼人告云。彼律十九云。向一比丘言。長老一心念。我於此住處夏安居○若房舍壞當補治。如是三說。答云。我知無知莫等文也。
鈔。有疑當住問等問。頂裁持之言。今鈔文並汪羯磨等皆無之。是以北京行事不云是。而南都行事答之。依何文哉。答。飾宗記第八本云。前人問言依誰持律。答言依某甲。若又人言有疑往問。次領受云頂裁持。又是準餘懺悔之詞等置之也。同是加治無誓。故如羯磨經懺提舍尼法有之。又尼鈔中有疑當往問答云爾。又飾宗記云。若過十夏行解已成。不應同言依誰持。直應答言可爾。或同十誦二十四日云莫放逸。
記。但誦三說不道餘詞有傳云。準此文。三說畢時可成作法。故知。下問答者雖有錯不可妨法成也。
鈔。隨事有無。鈔批云。謂依嚴依聚等。則無料理等事。
鈔。不同昔愚竽帝製落。鈔批云。昔人云。依南閻浮提大唐國其州某縣鄉里聚落等文不同也。問。此文上文不相續如何哉。答問。云皇帝聚落意如何答。云皇帝之聚落意也。是以會正記云。召之愚者依皇帝一國一聚安居。
記。後賢有智者宜求斯旨。問。斯旨如何可得意哉。答。安居為修道安穩故。今且望損破云修治歟。又義云。三世相續佛法弘通故。是大教大士之本行也。雖是福業甚有大意故。如沓婆厭無學為僧知事之例。仍今律詞句房舍修治為本懷。亦即可云分通之意歟。
鈔。夏中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等鈔批云。夏中多共住疑事亦多。疑重疑輕。又忽有生善滅惡等緣。受日出界。事事須諮問故制。依第五廣解。二部律者。二部者應是僧尼律也。問。無第五律師時。可依餘律哉答。一義云。無第五律師者。可依餘律室師歟。又義云。無第五律師者可依律藏怨。其時詞句可云依菩薩藏摩化利迦。所對可云有疑當披覽也。是四分律鈔等意也。
鈔。若房迮者聽近持律師。持律者所在房舍。迮其持律師近邊七日往還。分可安居也。
鈔。心念遙依問。不經內請。直心念依將如何答。有傳云。此異移也。雖然恐不用內請。直依也。心念者。非對首心念之心念。只心作依念也。
鈔。隨日結成隨破日作安居作法也。謂作前安居作法問。是實破歟。將非實破歟。如何。答。非實破也。問。若爾者。先法既有。何作法。答。如忘成等作法也。又有傳云。不作重作法。記釋意。本結既不破。故還成前安居。但結成者。還本界思安居云結成也。非作法也。猶如移夏到彼所住處。作安居心名結成。是亦爾也。
記。準下還成前安下五百問忘不受日等文也。
房。罪相階降在文可知鈔批云。問。夏中不依持律人提。春冬不依但吉。等是不依。何以罪有輕重。答。夏中事多不依。其過亦多。故制提罪。春冬過少。但得吉羅。
鈔。準義三法不無等。此已下三句以增三文。決犍度文義具也問。爾者犍度明前後安居。以四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十七日下至五月十六日合為後安居。既後中攝中安居。爾者決犍度意不明文。可云開出中安居。何云中間例準哉。答。三法不無者。是云增三文也。既明前後者云犍度也。中間例準者。以增三文決彼犍度前後也。開後必有中。其中日數應如鉢量除初後取中為中。故云中間例準也。
鈔。注如鉢量制上下定等問。鉢既不出中品。安居亦以同也。不成能例所如何哉。
答。誠如來難。但今此科意。對古人一向用後安居法不立中義故。彼古人出鈔。中品自本許之故。以彼為能例也。
鈔。注律中無所依人。簡正記云。呼對首比丘為所依人。今無此人故開心念。
鈔。至靈廟前會正記云。靈廟即破塔。
鈔。住處多種簡正記云。住處兩種者。謂正住之處。或聚落山野不定。故云多種。
鈔。三明忘成。鈔批云。且如直歲綱維。比丘四月十六日。或從州縣。叉向莊撿校者還者欲安居至者。疲極即臥。忘結者故開忘成。以為居故來也。
鈔。與本心境相應。謂要期心與今界相應也。簡正記云。心謂能要期心。境謂處等是要之境也。
記。四法次第相由對首心念忘成及界四法也。
鈔。為安居故來問。先要期此界來成安居。其要期正來時欲安居歟。兼二三日前立要期可成歟。如何答。
鈔。雖忘不開問。自本既無要。何云忘哉。答。有傳云。初來時為事。雖不為安居。見此處法食饒。即欲此界安居。雖忘不開(為言)。
記。或藍寬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問。有界不論寬狹可依之。祖師判。何況濟緣記云。曾結則約界。來結則從園。
記。隨機緩急雙足急。隻足緩也。雙隻次第開之。開者爾者今釋如何。答。及界開法故。欲合行人入限分。故異通餘釋。不可難之為言則濟緣記四(十二)云。初通釋藍界。曾結則從藍。或可界寬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文當所解釋全同也。又當篇終云。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便依伽藍而坐者。由是佛制依界故。有不成。受日不得(文)。
記。五眾各有二十四問。沙彌作法界。如何可意得哉。二十四法數無數也。如何答。從急向緩也。明及界與園怱切不暇。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記不名開制。一足出不名制。一足入不成。不名開也。
鈔。上四安居法。對首心念忘成及界四法也。
記。即前四法約時處人法。上四法下時處人法之四法同體也。為相對且出之也。
記。注成七種法月虛三位。問。以七種。經處自然作法二界。作句時。經自然之時。作法中雙隻又經作法之時。自然之中雙隻如何答。簡正記云。此據藍界等說。客從外來。未委自然作法二種界之分齊。一足緩及門藍二相既等不分。雖強弱又是園兼是及界。若不互說。教相不周。智公云。作法之中及園園廣界狹者。約自然之時及界者界廣園狹所約也。是以記云藍狹界廣。濟鈔云。於作法及自然界。各可有園界也。謂作法界中兩相可知。若於自然亦如不可分。聚中有院相處結夏。以六十三步為界限。以院相為園等也。兩義中。以後義為勝。
鈔。佛制五眾安居乃至沙彌尼等。鈔批云。礪問。佛既制五眾安居。具戒有數歲。下三眾不數歲。云何答。以大戒。有師從位別依止分齊數誡。尼等下三眾無此故不數歲。故房舍犍度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第也。簡正記云。外難日過來。約五眾分別皆通四法。亦如及眾有伴但令對首。何用心念耶。天台所稟云。此約客有說。未必尼總開心念。若有伴但令對首。或為緣難伴死等開無犯。獨既無所對。何妨心念。若不通之。備機不定也。
鈔。約法者對首心念等。簡正記云。約法者。謂約四種安居法也。
鈔。人云唯得前後。法礪懷素定賓等意也。疏見故。
鈔。月一日結之。指上始終三十一日。結云月一日結也。鈔批云。此對首心念二法。始從四月十六終至五月十六日。中間有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結也。
鈔。後二曲開。簡正記云。後二即忘成及界是也。
鈔。已不及前何畏失後。中間日已不及前安居。中間日又三十日有之。何又畏失後者。對初一日以後中間日皆云後也。義云。不及前如前。失後者後安居日遙也。何今中間畏失後。後安居只一日又可得無方故。局初後一日開之。中間無此義。故不開也。
鈔。以意用也。師心臆見也。
鈔。本時婦彼本文無本時言。唯云婦也。
鈔。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此文上婦等三人。下各有此語。黃門伏藏無誘調比丘言也。鈔批云。立明伏藏何故說為命梵二難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屬主。屬主比丘此住見之。生貪致兒子大盜。斯曰梵難。復為官所捉容畏五陰。斯名命難問。無主之藏屬正。須達何輒取。既是聖人。經生歷死得五不作戒。豈容行盜。答。地上屬王地中無屬。給孤獨取者。謂是地中之藏耳。今文中所言者。應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爰知。伏藏我身心可生盜取。故云梵難也。問。於黃門無人來欲誘調比丘言。付之成梵難樣如何哉答。
鈔。佛言聽去問。不許受日。作移夏哉。
答。依有事作受日。既無期限。故移夏也。
問。為命梵二難緣。何不許受日哉。答。難靜無期故。不許受日。移夏也。
鈔。準此結成者。準上二難移夏云結成(為言)。鈔批云。準此。結成等者。云有難移夏。至彼不更加法。但須懃覓處所即依住名結成也。
鈔。覓安身處問。一夏之間求住處。不得成夏不。準此等文。可成夏歟。
鈔。若得住處夏法隨身。鈔批云。立謂。既言移夏。即是移法故。曰夏法隨身也。
鈔。結成後去。後去即云已後意歟。所以爾者。鈔批云。謂至彼住處。自有法起名為結成。從此已後故云後去。若聞本處難靜。亦不得返來。
鈔。須有緣及法。今記意。緣釋難事也。爾者此處亦有難緣及。有受日法。可反來本界(為言)餘記意。緣受日緣得意。鈔批云。言須有緣及法者。既不得返來。今若主善作受日之法。故日及法也。簡正記云。須有緣及法者。須有生善滅惡諸喚之緣。即作受日之法。得再來此也。
鈔。五分食不足等。彼本文云。麁食不足親(云云)戚者。云內戚外戚兄弟意也。鈔批云。五分云。有一比丘安居。見伏藏作此念。此藏足我一生用。若久住此。或能失意。而世尊不聽破安居。我當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若見國王尊貴乃至父母親戚苦樂。恐失道意皆亦如是。立云。父母有官。王賊難被人言訴。是名若也。非比丘力能如何。若住為比丘難。故須去也。樂者謂。親眷聚會遇送還往飲酒等事。婚姻吉慶受獲官職等。能誘比丘破戒還俗。故須去也。
鈔。聽破安居問。移夏云破安居歟。將實雖破夏。許之令無罪歟哉。答。移夏云破歟。下引四分二處安居隨半受良文。云破安居故。
鈔。明了論夏中有八難彼云。若人已受日夏月安居。有八難因。令寄於安居而不犯罪。一王難。二賊難。三人難。四非人難。五胸行難六火難。七水難。八梵行難。此義於制夏住戒廣說應知。
鈔。多有博易可成犯盜戒緣故也。
鈔。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處隨半受衣。
簡正記云。四分衣法云。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諸外道親族言。云何捨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果取之。復作是念。彼知己能邂逅我聞。沙門釋子不破安居。待夏中往取得不疑。彼未審如何。遂乃白也。
佛。佛言。聽破安居。彼便從此住處往。彼後分施衣不知云何。佛言。若住日多處應受分。若二處住日平等隨半受衣也。兩方各半分受也。
鈔。出界行憶即悔者得問。此未經宿。即日事歟。將經宿事歟。如何答。即日勿論事也。不有夏破不破所論也。此付經宿所論也。是以鈔批云。檢彼論云。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
鈔。一坐中簡正記云。語一夏為一坐故。
鈔。三悔悔忘至三度也。
記縱實亦破縱實迷心故忘之。過三度破夏。
記。高齊即北高洋簡南齊蕭氏。紫歷代帝王圖云。北齊代第一王姓高諱洋也。南齊第一王姓蕭諱道成也。
記。置昭玄司官司名也。司僧人名昭司。此僧都之官也。都與統同也。
記通僥倖故。濟緣記云。非分而獲故。
鈔。界外宿明相欲出簡正記云。謂。本意暫出即日卻還之時。至門明相欲出。得會夏不。
記。初至明出破夏別依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此科大段分二。依界依藍也。今以義亂。分釋之取前後而釋之故。同依界流類故。不釋若依大界外伽藍文。跨釋若根本依大界之文。故云爾也。
鈔。通往彼此二界不失問。若依伽藍安居人。於戒場可作受日羯磨哉。答。凡十五羯磨必在大界。不通戒場。受日羯磨其隨一也。但此大界戒場各別時。依大界安居人。於戒場受日不許之也。雖然依自然伽藍界安居時。其內戒場作受日羯磨。無其苦問。當寺行事云依某寺僧伽藍大界內。而彼此通護。如何牒大界內。戒場小界云。不可通護故。此行事難思。如何可得意哉答。且召伽藍界云大界內。非作法界之大界歟。但可尋之。又私一義云。凡先立結大界處。必依大界可安居。全閣大界。右依伽藍界不見也。是以今鈔注云。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記云。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又今篇末鈔云。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受日不得同記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濟緣記云。曾結則約界。未結即據藍論依此等諸釋。先結大界處。必依大界安居。不可依伽藍界。爾者當寺既結大界。而小於伽藍尤可依大界也。但云僧伽藍。為簡正蘭若聚落等大界。云某寺僧伽藍之大界內也。非謂簡伽藍自然界也。
記。注舊云順古者舊云即會正記等也。是以會正記云。注此猶順古。以古人意在依界。反顯結界在前不得依藍。故業疏云。有人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今師不爾。簡正記一義法寶云。此亦且依古讀。若據今師。不局於界。但一切修時。簡正寬處即依也。故羯磨疏中。許隨藍界。但據要心故無確執順古法礪等古師也。古記謂以此注意。謂。今師本義必不局界。依藍依界。隨人所欲。與下文多違者。是今記能破之意也。下文者下夏中解界下。出正義段云。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作法還依本自然正義以教此。若此注為順古者。相違彼下文爰知。舊記意。謂鈔主自本在藍寬界狹處結夏之時。即可隨意。依藍結云也。但注結夏在前等釋會上麁文。是順古師義也得意。然而餘記意。鈔注併出鈔主自義得意。問凡有藍依之否。答。界寬藍狹以急護為本者。可有依藍也。
鈔。若根本通依大界簡正記云。謂初結時不知此大界內有戒場小界等。則但隨本要期處皆不失。若爾何故前云入場等破夏耶。答。鈔云。皆謂與本心相違等是也。謂本心依大界。今入戒場及餘小界。即與本初心心相違。
鈔。皆謂與本心相違故非結次上若根本通依大界文。結上第一第三兩失句也。是以簡正記云。義張兩失者。於上四句之中。第一句入戒場等為一失。第三句依大界內藍。今出門破夏是兩失。
記。而非明文上文於依界依藍辨失不相。不律論明文。今師義判也。
記。樓止大界總大界雖遊行。護夏依別房也。
鈔。不得越界分齊問。此界者指大界歟。將指房處云界歟。如何答。
鈔。當白檀越求移私簡正記云。以律緣中有檀越詣與安居。後見有難欲云。須白檀越求移。若聽者差。若不聽去應有去等鈔批云。謂檀越曰事供給於身答。在恩既重。故去可移無之。雖然去此宿餘處。無罪事云也。故與移夏異也。罕。
鈔。破僧和僧問。破僧等緣不作受日。破夏哉答。一義云。不破夏也。律既許故。又義云。無罪破夏也。此難故無罪。無受日故破夏也。
鈔。為父母兄弟姉妹本二私通(云云)鈔批云。立明。當時或緣父好等病患生善滅惡等。受日而來。限滿欲還。至意留住不為餘事。但信樂比丘。留之供養。滅惡生善。云師若去者。我當即死。或能邪見退失道心。若此邀聖開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然留住。住則破夏本二私通者。本文云。父母兄弟姉妹本二。若本私通本二。謂在俗時妻也。本在俗時。夫婦二人相並。故云本二也。私通者。今世思者云是也。會工記云。本二即本時婦也。私通者。舊與私者。
鈔。虎狼諸難同前得成鈔批云。今雖有難。要懃覓還計。如不得還。非情過故。由本有法故得夏也。沈然聞難。雖復道。□私有餘道得去。不去破夏須知。迂迴。
鈔。五明迦提利法意云。明以五利賞夏功。
記。四月制開分齊前三月制夏。制分齊也。後一月開迦提。此開分齊也。
鈔。但云迦提。簡正記云。有云。無衣一月號曰迦提。有衣五月號曰迦稀那者。謬之甚也。爰知。迦稀那之名必非局衣名。常開一月名迦稀月也。此翻功德月。得五利功德故。有衣時。依此五月問得五利故。此衣名迦絺那衣也。關。
鈔。同受功德衣戒疏等意。功德衣者非正翻也。
記。前引母論當篇初引母論第六。今指彼也。
記且委引同。列四事也。有抄指移夏修摩戒非也。
鈔。共解共給為受功德衣。同結一界。功德衣作法後解之云共解。如本別別界結之云別結。一席作法後即解之云共解。如本別別界結之云別結。一席作法後即解未必盡五月也。此意下自恣篇問。何五月之間不同界別結哉。若別結豈有通護之義哉答。功德衣施本意。為賞前安居人也。故一度同界致受及作法。後設雖別結無若歟。必不局界故。此事可尋之。
記。舊記云指首師律疏簡正記云。又疏中者。首疏也。會正記云。又疏指大疏也。
記。古人云者為前代古德難破。前有人此古人被難破。
鈔。文兼二會有云。會者合義也。謂律文兼明自恣解界相會。俱云夏竟。義亦可附今鈔批云。立云。取自恣解界二文相會。以通疑執也。此明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須將自恣不破夏之文。以會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與解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會也。
鈔準僧祇開之簡正記云。祇第八云。前安居已忽有難主。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者呼來。若出界去已白二結之。後欲就餘處者。當捨已更結。如是捨後結。前求適意處。故有難得三由旬也牢強於本。
記。北地亦然北字謬也。可作此字也。
鈔。夏中有緣律中最初緣。檀越有施請僧。以此為緣也。
鈔。從五眾受本疏各各相對也。是以鈔批云。立謂。佛制五從安居。各自相對受日。非謂比丘對下四眾也。
鈔。不同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鈔批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後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已受十五日。不得更七日。長攝短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收十日等。
鈔。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簡正記云。若先曾受七日法用了。後半月即可云過。若長若短。先來便先請半月等。既從前未曾請七日。即不合云過。此是今師自為除疑。故生花問答文意者。道羯磨是僧法。所乘勝故。七日是對首。別人之法劣故。不如。此據勝劣之邊名過。非約已用七日了云過。思之也思之。羯磨疏文。問云。受一月法詞中。何不言受過十五日一月出界。半月一月雖長短不同。莫非總是僧法。白更無勝劣。不可言過。不同七日法劣也。疏又問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備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即不同大小。但數取日足還反。如十誦中三十九夜等。若受一月。依大小不得數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攝在內也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竟言過也。
鈔。四明相攝問。相攝之意難明。凡二俱存實可有攝義。今一法起一法謝。何云接哉答。有傳云。前七日法受日分。後羯磨受日限相接故。別不立前七日之分日。故云相接。前後接義俱可然也。
鈔。律云不及七日問。引此文如何證之哉。答。鈔批云。是古師律文也。謂。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受七日法。以一身中無二法現故。文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還。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盡。何得已羯磨受。明知。相接有抄云。不及七日。法還受半月等法。謂。受七日法。第七日可還。故證之也。
記。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假令於一法緣上受一月法。與七日法等是也。
記。注前約異緣指次上科也。約異緣云相接。非今正義。今緣不云相接也。
記。兩緣未差所治病有二。故云兩緣也。記。注舊記云此科全古義會正記云。四下一科全出古義。異緣別開。若據業疏雙出兩義。
鈔。若前羯磨受日要須用盡科文科此文為接。後意云。要用盡方可得受七日法而不用盡受七日。即法謝可被相接得意。故為顯此義。如是科之歟。但餘記聯不同也。即鈔批云。若前羯磨受用未盡。後不得受七日。次羯磨法強在故。七日法不起也。
鈔。比多有之問。是於異緣作之歟。將於一緣作之歟。如何哉答。上文相違。一緣所詮受日之詞句云。還來此中安居。而不還本界。連續住三十七日。故作之也。相貼。
鈔。二對緣進不依如緣受日名進。若非緣受日不成為不也。是以簡正記云。依緣受得名進。若非緣受日不成為不也。
鈔。若請喚為利等問。何此為非法緣答。為令作興利販賣等事請喚歟。爾者請喚為利事歟。三寶非法亦以一事歟。縱雖三寶緣。非法乞求等受日不成。故云爾歟。破戒有難。破戒與有難二事歟。破戒緣並有命梵二難等緣。受日不可成受日故。問。若爾者。此可自緣。何記云他緣哉答。實如來難。凡當科一段難思。追可致科簡也。冐。
鈔。自長己夏受施犯重簡正記云。如有人持物施僧。覓十夏人。此比丘實是九夏。言十夏望他應。得不得故重也。
記。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問。分上下依夏數多少分之。然而失利願依失夏。本自門夏者今可成下座。何云則不可亂哉答。分上中下座。可約受戒前後。必不可約夏數多少歟。今釋見爾故。
記。內法傳云義淨三藏內法奇歸傳也。四卷有之。
記。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成俗問。引此內法傳受意如何。答。謂於失夏人者。雖不以之為數而受利養分齊。然於上中下座禮拜等。可本受戒之因同別歟前後。故引彼傳文證之也。
記。雖非明文於理為允問。此傳文分明也。何云非明文哉。答寶傳文雖明。非正三藏教文。故云爾歟問。若爾者。五百問論歲坐事品第五云。問。二人同臘等者。前坐大者後坐。前坐者已受歲。後者未受歲。於一月中何者應大。答先大故。大斗本月故。此既明文也。何云雖非明之等哉答。恐記家勘文者。忘不引之歟。何言賓等引用之。即飾宗記釋律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之文云。謂。不得言可反等也。而論相禮即未必然。乃至五百問云。前大者故。大斗於日故。由此應云同年受戒。而先者後安居。彼後受者安居已。猶禮夏少先受戒者也。
鈔。若為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物會正記云。生者治理斗。生口者。指歸云。人畜為飼養。故以口論治生者。出自得利事歟。業疏云治生求利故。生口者。又有云。畜生總云生○生□食物故云生口云也。
鈔。五百問云等五百問云。問。比丘自手斷樹作佛塔寺及造形像。福不。答。尚不免地獄。受大苦惱。有何福耶。以犯戒。
鈔。薩婆多云等薩婆多云。此販賣買於一切波逸提中究量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此販賣物設與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作四方僧坊。不得住中。若作像不應為禮。若此比丘願分此物。眾僧應羯磨分。
鈔。廣如彼文簡正記云。玄指隨相販賣戒中。云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而禮。乃至作臥具隨轉轉墮等。
鈔。四分中佛法僧事。鈔批云。案四分中。波斯匿王邊國人民反叛。王自領軍往征討。先所有供養佛及僧衣被飲所須之物。不信樂大臣奪不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遠不及自還。佛言。有如是事聽受日去。又波斯匿王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
鈔。若為大寺諸處緣簡正記云。大寺者。一說云諸多寺也。二解云。即一寺之中諸多緣事。並皆評語日也玄云。玄云。口為佛法僧言。評平之事受日總得。
記。簡非自己問。於自己之三寶緣。不可許受日歟。鈔殊更標為大寺諸處緣。記云簡非自己故。爾者如何答。一義云。大寺諸界緣為本之緣。故鈔記且如是釋。後邪命緣恐多。從私己佛事等可趣。於大寺三寶緣可希故。別標之也。准文。如終可許之歟。又一義云。為大寺雖造寫佛像經卷。無邪命之儀。故許受日。若自受他雇取物造像。會邪命接。故不開之。設雖造佛。為比丘但為私己造佛有出家之儀。故成邪命接。不許之也。會經雖為私己。不背比丘之儀故不制之。但云經營佛像也。造像雖背出家之儀。不為私為大寺。無邪命儀故。次上開之也。或又為俗人造佛。欲得物故造之亦邪命所攝也。亦縱非私己事。為大寺諸處及僧家佛事也。亦非法乞求財。造會佛經。是又邪命也。故總諸上四種云並是邪命。明知。為出家人設雖佛為私己不可造之也。既受日三寶緣不許之。故如是料簡。此一往有其謂歟。能能可料簡之。鈔批云。及自經營佛像等者。非謂僧家造像。亦非為俗人造。但為自身求福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為利故。
鈔。與福設供(云云)濟緣云。且列七事。與福設供為一。餘並兩字分之問。濟緣記興福設供合之為一。今記離之為二。相違如何哉答。兩文不同各有其謂。今記意設供局名供僧興福通一切事也。
鈔。遭難(云云)禁聞也。鈔。若遣使不遺使等簡正記云。前人來請名遣使得往。縱前不來請名不遣使。既是生善等緣。自往亦許。此是他宗如是。若四分不遣使不得去。
鈔。若中路聞故反戒等鈔批云。若中路聞死者。立謂。受日本為往彼看病。既聞彼死緣謝。卻還日反戒者。謂前人反戒。邪見生故不須往。又解由聞彼死。卻還日反界也。八難起者。謂。路逢八難。須退還也。
鈔。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鈔批云。謂。父母恩重往育陰身。大臣力勢能作損益。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故宜須往拯。
記。注舊解彼人有力者非會正記云。有力異上生福。但彼有勢力。及信者亦開。律中外道召比丘。佛亦聽往而今記釋並簡正記及業疏釋。約能往人也。即業疏云。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應去簡正記云。謂。約比丘有道力能化導他。今雖不信。致彼復誘之令信。若如此亦得往也。
鈔。四為求衣鉢等有傳云。律中檀越請緣中。明云。今約不請自乞。非為第四律中別位不立此緣也。檀越謂緣今第二緣是也。
鈔。不堪受日聽直去等問。既自重病不能受日作法。以何方便應往餘處哉。答。乘車輿。病者雖不作法下往。有何過哉。
鈔。如上安居命難中說簡正記云。謂。福安居中云。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羯磨疏云。若自福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
鈔。準乞衣戒直爾外乞等此戒正名乞衣戒。故記云乞衣即第六戒。今從犯名奪衣也。因奪失間乞食為不犯也。
記。自乏處遠須此兩緣謂。鈔藥草等物亦謂自貧住處。是一緣也。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是一緣也。故云兩緣也。若反上得辨。非緣不成。
鈔。五為和僧護法簡正記云。謂。和僧即是護法。若護法內成破壞。外不善損減佛法也。
鈔。四分中有同界等簡正記云。同界安居律四句。一云。見比丘方便求欲破僧。二聞比丘方便求欲破僧尼。亦二句同上並同因我在此。若去彼即和合。佛並聽。直者若准東塔疏 。斷此四句。但移夏緣今作受日緣。若作移夏之意。後得處所。便須作安居。心從此難靜亦不得。更反即屬前文。意若作暫去之心。後隨處不起安居心也。專待難靜。卻反即是此文之意外界往有四句。一聞彼有比丘方便欲破僧。二聞彼已破僧尼。亦有二句。同上。佛並聽去。彼界有此。須我和之並許。東塔云。此四但待難靜。便須返界。不及破夏也。然和滅之相難知者。若據有師。皆云。和僧大事律聽直去。不言受日。良由和滅分齊難知云。用何法受日七得。今師云。然和滅之相難知。然字縱奪意也。縱云即直去。奪云須受日。故云然也。
鈔。約緣而受不傷大理鈔批云。不傷損大家道理也。
記。前緣無準可依直去前和滅緣不定日限。直可去也。必有期。何妨受。往者知前緣日限。三種受隨應作之。可去耳而簡正記意。作事記受日得意也。即簡正記云。謂。約和僧之緣。道遠爭事大可依僧祇事訖者。受日者譬如律藏半分之前。通而行用。今雖分了。約此用之。亦未違大途道理。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聽去事。無限者可准僧祇事訖文也。
鈔。律云不應專為飲食故問。何別此土五利結哉。答。問。準上釋。為飲食依為命難。可移夏。何不許受日哉。旁不審也答。
記。初引別文通證有傅云。不應專為等文。檀越請緣文也。今引彼別文。通證五緣。故云別文通證也。爽。
記。若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若奪失衣可乞衣。為衣乞五穀結吉羅也。乞五穀實為之。雖請受日。為失衣乞五穀故非也。簡正記云。乞麥者。玄云。此尼律因六群尼乞生穀麻豆米麥。為世譏嫌。故民制提。僧犯吉。並是正罪也。五穀者。資持云。黍稷菽麥稻也邀請。
鈔。曲命別請令他請召記出。為吊喪等欲往他處。然而此賀吉等非受日緣。故別告人令請我。號請喚為受日緣。故斥之也。
記。如今吊喪賀吉間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類是也書疏往來。即為人使持書疏往來緣。令他令召請也又義云。為上吊喪等諸緣書疏往來。雇人令召請也。
記。律下證非問。律下如法事何云。證非哉。答。誠引如法也。引事者。上曲命別請等之所作非法勿論也。仍云證非歟。
鈔。律中諸請等簡正記云。律中諸請者。比丘沙彌檀越等。一一遣信別請云。
大德來為我受戒懺罪布施等。要遣使來反顯。囑求請命或狀法也。父母餘人同十誦者。律云。若父母信樂不信樂聽性。餘人者即是前來文云。沈爾俗人生福。信樂聽去。不信不許。四分如此。今鈔立意。若父母及餘人。即同十誦中為七眾。與福問。疑請法乃至遣使。但不為利己。俱得去也。即顯曲命別請便是為利良可不故。
記。但前後下次今為隨次引之謂。律文諸緣前後不次也。今隨次引之者。非謂律文次也。今五緣次也。隨今五緣引合律文也。邊國反叛。王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
記。誦六十種經不出何經也歟。
記。欲鑿祇桓通渠祇桓四方有堀故。為通水故。
記。注下諸緣並同此佛未聽有如是因緣等語也。
記。注重受六法式叉六法以自四羯磨比丘尼授之。準下注。此亦有僧指教也。非正自授也。
記。八沙彌請授十戒歟。又比丘戒事歟。
記。注二重相見以前總句。有益無益為二重也。下三重四重準之可知也。
記。若惡戒令持此惡戒此惡戒非狗戒雞戒等惡戒歟。若指彼可持戒故。何別云令持戒哉。爰知。此惡戒可訓也。惡戒故令持戒也。
記。注通前共二十一種非局第三緣許。合初二緣。欲舉合數。故云通前也。共二十一者。從第一律因波斯匿王。至第十四父請相見。如數十四也。兄弟共請各請為三。姉妹亦為三。合則成六。合先十四為二十也。及諸親里知識為一。共成二十一也。或一義云。局第三緣有二十一也。可知之也。
記。注半月一月並同今引律受七日緣同故。不引過七日緣。故云爾也。
記。三聞比丘(云云)上正見欲僧。今聞云欲破僧故也。
鈔。對事離合(云云)簡正記云。謂。所對事也。約緣別受離。多緣一時牒入名合。今文中明合受也。應法緣者。簡非法也。隨為多少者。隨所為緣或多或少。三家兩家之類也(文)。
記。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等(云云)問。八日合二三日。受半月法許之。二三是別緣也。何加眾法哉。豈非事法相違哉答。有傅云。八日是強。二三日是弱。故強攝弱。加眾加法也。用八日已。續用二三日歟。又八日內應用二三日事歟。如何答。一義先用八日已。次用二三日也(云云)。付此義聊難思。有接經義。長事既滅。短事何有接之哉。又一義云。八日之內並用接也(云云)問。今此二三日緣合半月緣。彼此合宿彼此處可無苦哉。答。有兩義。一義云。不可有苦。既法不差別故。一云。不爾。作法時用心可別期故也。(多分用前義然。濟公用後義也)。
鈔。如懺僧殘多罪同法(云云)簡正記云。謂。懺罪為離合。約同篇罪。說但懺一罪。曰離。或三罪五罪一時行露。六夜出罪等合也(文)銜。
鈔。三懸受等(云云)簡正記云。所為緣現。牒事為受者。或檀越請召。或三寶等緣。是所為也現者約緣顯現。且如檀越請召。今已送疏目等是也。牒事為受者。牒前所為事歟。受七日半月大德云。有兩種懸受。且舉半月僧法釋者。如施主元今月二十日起首轉念。此比丘於十五日布薩時。因僧集次便受半月法也。雖未往臥。然所為緣已現顯。受法在已。持方名懸受也。又釋。或今日受法了。便欲往訃。但為檀越家別有事緣。未逐禮念等。卻來由近更過旬日等。比丘既受法在身。已後者時不須更受。其一月及七日法准說也。
問。濟緣記云。懸受謂未有緣發先受擬之。此前事不發現。懸受(見)如何哉答。不至所用之時分。且云未有緣發。非謂所被之緣不發現歟問。今記云。過日方用者。過日之言如何答。受日後過五日十日用之(為言)。
鈔。必無實事虛構成緣(云云)簡正記云。謂。其事未實。懸虛構量。或言七日半月一月等(文)。
鈔。倚昔言(云云)簡正記云。如有俗人。春間汎說云。我林中有一王家。每至夏內常施僧物。和尚到此時可來不。比丘至夏憶春中之說。便欲往彼故(文)。
鈔。彷像未實(云云)。上下即義也。簡正記云。謂。彷像其事未得的實。便輒受日也(文)。
鈔。由事虛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簡(云云)正記云。事虛限濫者。前事既虛。今復隱約限取法。即成謬。濫日數妄置者。由前事虛限濫其緣。未可論出長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數皆虛妄置僧別之法不相授也(文)。
記。疏列四過(云云)問。此配對今鈔文樣如何。
答。濟抄云。一不可倚傍(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二本無實緣(必無實事。處構成緣)三不知期限(事虛限濫日數妄置)四妄受僥倖(輒便與法也。緣起云云。釋云稱法也)問。付之不明。何只以輒便乞法一句。配妄受僥倖哉。輒便乞法。計非前非後。故追今記注釋不審也。次又問。以不知期限配限濫哉。既記云。必下敘非。由下出意尤出非科可配四過。何以出意科亦配過哉。答。也非明哉答。能能可致料簡也。
記。四妄受僥倖非分作受日。故云僥倖。且引非分一邊計也。非謂成其受日法也。
問。付此懸受。所為緣如法。而一月緣多時。兩三月受日一度作之。先以一月緣往。其事畢又自其處不歸本處。用次一月事。亦次可用第三之一月法哉。答。設一度假今雖懸受。用一月事畢不歸本處。不可移他處也。受日詞句。既云還來此中安居。故其一法訖。必還本界。經一夜又可往也。
鈔。四互用等問。互用義如何。如文於異緣不餘用。一事用殘。何云互用。又本並為諸緣。受日次第用之。何有互義哉。似蒙前後。故云互用。又本並受一七日法。見邊是一法也。前事有多。令蒙彼此有互用義。凡互義雖非更互。以兼通為互故也。是以簡正記云。何爽通用者。今師自釋也。謂無請之法通為三寶及病等緣受七日。今佛事用三日了。更有四日。便通餘用。即無爽。爽由失也。
鈔。故不得也簡正記云。故不得也者。今師破也。何爽通用。方方難思。如何答。殘夜互用誠雖一緣。作事相貌判以一法。
鈔。十誦中白餘殘夜問。引此文意如何。
答。古師妄以之為證。故為遮之也。是以業疏(四下)云。有人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亦用無損。所以知之。十誦云。有殘夜在。白已餘用。故知得。亦今解云。法事兩緣須相會。本雖為僧事。竟殘日於佛無法。何得妄用。若爾。何因十誦開白殘夜答。此謂同事暫往即還。恐疑輒往。故白殘夜非異事。本無心受。何得白行付此。白餘殘有二義。一義云。雖何日有殘日白而用之。文不簡故此義餘緩急歟。一義云。其日數內限齊之間白可用之。若其七日十五日一月過後。雖有餘不可用之。今鈔下云。若受七日。未用過七日。用亦得以之為證。過限不可爾也。意云。既云未用。雖二三日既用。始者是已用故。
記。注準此白唯改夜為日於四分十誦受日受夜。諸師意不同也。今師意。二律俱至第七日。雖然四分日沒法謝。十誦明出法謝定賓意。受日受夜名異義同也。十誦夜兼日。四分日兼夜。故於其義無差別也問。四分意。今行事七日未盡。作事未竟。中間還本處更欲往。又三寶緣並受日。三日佛事了歸寺。更為法僧事欲出界時。必可用白法歟。如何答。今注釋必可用白既云。今若依用宜準此白。唯改夜為日。故又濟緣云。續用須白。用息眾情。
鈔。及他雜緣簡正記云。雜緣者。受戒禮念等也(文)。
鈔。若一家通緣準心應得簡正記云。一家通緣準心應得者。進退解也。張家本請七日。不唯受施兼請受戒懺悔等。即受日時便有心故得也。
鈔。彌是生善等簡正記云。彌是生善者。彌者廣也。大也(文)。
鈔。以非施主元心簡正記云。謂。檀越元心請前人。今見後人來竟不悅故許。然鈔文且大約論也。或於主雖元請某比丘。今既不來。替代亦得。不生惱者。理可通之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妄居。
記。注下指和僧重受下引云。若準和僧。似一事等文也。
鈔。如疏述也簡正記意。指首疏也。即彼記云。如疏述者。首疏也今記意。指業疏。
記。疏引古難古師有二師。此師又指古師也。故引證。又今下今師難也。何有限三不前後。
鈔。律列二十餘緣科簡正記云。律列亦餘緣者。四分廣列。亦三緣。並是七日緣等。
鈔。且約為事受日所為事云為事也。
鈔。信樂父母則有四重問。律文不信樂父母有三重。何云四重哉答。有傳云。鈔。取欲相見之句。合為四重。記文附彼故三重也。所以爾者。欲相見初開故。除之重開。以後舉之為三重。故知。鈔除初為三重。記取初為四重也。如是得意無相違歟一義云。以影略互顯云爾歟。信樂父母者。且引信樂父母三重。有四重者。不信樂四重出故云如是歟。
鈔。況餘雜請頓便限局簡正記云。況餘等。舉上父母前後尚乃得於四重。豈況檀越三寶等不可限局。不開重也。
鈔。五分若有請無請等簡正記云。五分云。優陀延信樂佛法。於安居中為僧作房。設入舍食。以房施比丘不受。長者慊言。我用財為食比丘不受。以此白佛。佛聽請也。無請者。比丘有疑問。須出界去。佛一切聽受七日往。今師云。豈有前疑便往問。後疑不可開。
鈔。十誦中列多七夜緣鈔批云。即列為優婆塞列二十二緣。為優婆夷列二十二緣。為沙彌亦列二十二緣。為沙彌尼亦列二十二緣。為式叉列二十二緣。為學悔則列二十三緣。為學悔尼列二十三緣。為比丘列二十三。為尼列二十三緣。合二百三十二緣。並是七夜事。若如法皆聽受。
鈔。雙牒二七日等如一云今受二七法出界外是也。即濟緣云。謂。立法已定。不可一法忘加二七。前後各請。理無所妨。
記。此中且約寬急相並以彰不局者。和僧文一往雖似不許重受。而彼律中。雖別請開受日去。故彼律自四分寬。何至重受一段。自四分急。故以不請文準例寬。開重受得意也。是以云寬急相並以彰不局。不請既不局。故重受又不局有不請之文。寬於四分。
記。和僧用二法已七日三十九夜也。
鈔。重受不開文非明了等鈔批云。謂。十誦和僧似一事上不開重受。此則急於四分也。又有不請之文。復寬於四分也。今則通會二文。以十誦雖不詩重受。文不明了。復有不請之文沙寬。既二文互有寬。今則通明重受無失。
鈔。乃復重受簡正記云。五百問等者。文中既云滿七日已乃復重受。故知許也。
記。卑摩羅叉口決問。五百問論佛說。何云卑摩羅叉口決哉答。源雖佛說。翻譯時重卑摩羅叉口決哉。且云爾歟。此事能能可得意也。大有沙汰事也。
記。注十誦本什師翻十誦羅什翻之。未刪定則率。凡六十一卷。卑摩羅叉此內唯譯四卷。名善誦部。五十七卷正什公所譯也。重翻者。重加也。重非譯什公本也。(戒疏意也)業疏云。卑摩羅叉此云無垢眼。
鈔。前請七日事了還至界內等問。前事未了。故第七日更請七日。有出界義哉。
答。於同事一義意。不可許此義。法重法故。又詞句云。還來此中安居。加之祖師既引了論云。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故必第八日更受可出界也一義云(私意)云。於同事實第七日之內。更不可許受日。已前法未失。故有法重法過。第七日之夜入受日出界。可許之也。四分意日沒方謝故。無法重法過故。又既第七日歸本界故。不違還來此中安居之義也。次了論文分明許日沒方謝義不見。又彼自本部別不同也。必不可成今行事違亂歟。今引意只為證重受也。其上了論意云。前請七日事已明不見。同事不見歟問。先請事了還本界。即日有別緣時。有受日出界義耶答。震旦人師異義也。大抄記許之。簡正記破之。雖然所存之義緣可許之也。大抄記第三云。問。受日事訖還本處界內。當日不經宿。更受日去者得否。答。得。縱四月十六日安居。當日即去者亦得也簡正記云。今但依去七日反界定須經宿。戒律從急。豈不然耶。何假徒繁成立義請思之。
鈔。此論真諦三藏翻鈔批云。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論。三十四部合一百三十一卷。然真諦或鋪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舟而濟岸。或以荷藉水乘而度之。如斯神異其例甚多(文)。
鈔。寧得自執一隅小見通塞三千佛化乎(云云)。會正記云。三千者。舉釋迦所化境。若兩士開重。此方閉者。便是塞三千一化(文)。
記。大唐之世玄奘西歸(云云)有云。於此釋有疑。凡今鈔之初修。武德九年。成說貞觀四年重修問。四年或云八年。而案西域記意。玄奘貞觀三年渡。大同十九年歸唐也。今鈔前後製俱歸唐前。然而今記何指玄奘之親聞入哉答。有一義云。內典錄云。貞觀初年西天竺沙門婆羅頗密多。持藏論梵本來此又尼鈔云。婆羅三藏疑彼人歟。云文云時代。翻經三藏者彼入也。
記。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那提是佛陀那提是也。
鈔。及中國來者(云云)上三藏事。是必雖非三藏。西來僧事歟。
鈔。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問。此受日時可除還來此中安居之言哉。將尚可牒之哉答。一義云。可牒還來等言也。其故者。七日言又雖無其實。雖然軌則階定間牒七日。何必局可除還來之言。是以可稱還來此中也。重難云。三法階定之間可稱七日言。雖然還來言一向無實也。夏中可還道理必然也。仍稱之至夏竟。何同七日可牒之哉。難思也。
鈔。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尼律中三時遊行戒。明受七日法往也。
鈔。不云多問。百一羯磨出畢。尼疏同之。即有受日法。何云無之哉答。望多分云尼眾同之歟。古師依此等義但令緣至三法受日也。是以鈔批云亮云。計理用僧一百羯磨。皆通尼行。何獨受日頓不許用。理令通尼。不須引祇相證。祇是事訖。羯磨望我四分。大僧亦不得依。何局尼也。故今立義。尼用四分半月一月法。理亦無失也。
鈔。四分無文無許三文也。
鈔。僧祇明斷明斷無羯磨受日法。
記。必有長緣事須前往一義云。若有長緣。先受七日法而往。而其事不畢。或返界重受日往。或比難緣直去也。以或字顯之。必有下至前往。總標前受日。或下別明後作法也又義云。前往者。不結夏。以先往也此未審之義也。
記。或比難緣義通直去問。依此釋者。尼有半月一月緣者。可直去哉答(如何。若許云者。不許受日。何可許直去)。
鈔。亦濟別緣濟別法所被緣也。
記。答法託緣生緣謝法失問。此答意如何哉答。往還時限尚可屬緣中不失夏也(為言)問。即事記法謝爾者事訖後即無法。無法經宿不破夏哉答。一義云。事訖無歸寺志。其事訖日沒受日法謝也。若有歸寺志。路遠故途中雖經宿。不失法。往還即屬緣中故。歸寺後日沒法謝也。爾者云緣謝法亦無施。又云事訖。即總指事訖歸寺時分歟。或約不還意者云爾歟。又義云。實受日法事訖日沒謝也。雖然路間雖無受日法。為開法。故經宿不失夏歟。
記。問事訖法亡等問。此問意如何。
答。事訖法亡時分事未竟。七日期限已滿法謝時分。約何時分問之也。答意四分日沒方謝。十誦夜盡方謝也。答之也。但付四分日沒方謝時分。如前一義意事訖。其日沒謝(云云)一義云。歸寺日沒謝。遠處還時中間日沒不謝歟。大途如上。
鈔。十誦明文不許往問。引此文如何證事訖不來成不哉答。可尋之也。但追案之。比丘致請人趣彼。於中間聞彼能請人死罷道等事。不可去。自其可歸也。前事訖故。是以今為引證。即簡正記云。十誦明文不許往者。十誦中有尼病。請為說法。中道聞死反戒。皆不應去。去即是往也。
記。五緣並約無侶飢時依親里一緣也。即成別眾人非所收也。
鈔。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心念不成(云云)簡正記云。堪來不待者。謂清淨人堪來不成意云。如重病人不能趣彼。亦彼人重病不能堪來。則成心念。反此堪可來人。不待不成心念(為言)一義云。當界僧臨出界外。不待此人作心念不成也問。付此義。別疏語尤不審也。豈界外人成別眾哉答。此義意。界中有人。與堪來不待二事得意。而記釋即成別眾。且約界中有人邊歟。
鈔。若有沙彌鈔批云。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鈔。準此當眾等問。如與欲自恣。汝彌對比丘得作之。於今法何不爾耶答。與欲無心念。自恣為舉罪。故對比丘作之。今受日無同類。既許心念。故異彼也。
記。準理沙彌亦然問。沙彌隨比丘一月半月出界。得夏否答。一義云(西林寺義)云何得夏哉。諸律無文故。一義云(西大寺故菩薩)可得夏也。沙彌可隨比丘命故當時諸寺行事。多分依此義也。
鈔。二對者受法(云云)簡正記云。今時行事不同。有人言。持此法。若一時總土即不得。向他邊受。受即不成。先須委問然後作法。大德云。差爾且如請半月一月法時。當界無人。秉法諸了法。不可教他外處僧。就此界與我守法耶。今此對首亦復但據對首作法之邊。更互請日了。一時其並得。誰論他界及同去不同。去等無此道理。蓋是意言也。
記。二述己情懷問。第二句我某甲比丘是也。云何以此為述已情懷哉。之言。顯正我事。故云述己情懷也。
鈔。義準無失簡正記云。羯磨牒依對僧請日。今對首心念。準自文牒之請日。理通有何失也。
鈔。若受七日未用等簡正記云。乞前懸受文意同也。前則約緣辨非。此中約未用分別。亦不重要以本緣在故。若無法謝。
記。世凡論病問。依藥必七日病轉歟。將必七日一度轉歟。
記。藥不加病等(云云)加者加增義也。共病限七日故也。義云。見四藥篇記釋。設未用七日藥。限過犯罪也。會正記云。謂。受七日藥已未用。若過限法失文。
  鈔。聖病得消(云云)堅病即乾消病事也。
鈔。以文云至第七日當還(云云)問。至第七日。若不還。入夜還。可破夏哉。既云七日當還。故受日法七日分齊有之聞故。記云釋所以。約有受日法分齊。且云七日當還。破夏約明相故。設入第七日之夜還。不可破夏也。無法不經明相。故假令雖不受日。日中他行入夜還。如無苦也。四分十誦共破夏約明相也。
鈔。不得乘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云云)問。宗空意。以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受日事。雖不許之。以僧祇羯磨用事訖受日事。可許之哉。
答。可許之也。祖師以彼羯磨。不遮作彼事訖法。問。若爾者。何故資持(上一)云。四異故駮(十誦受三十九夜。僧祇事記委如別行中。尋之)事鈔(下四)云。且論受日諸部不同。四分三品如上已明。僧祇有二。初明七日。同於四分。後明事訖。便用中間別法。任前緣事未了。法在不還者。得必非破戒。三寶正緣(文)此等分明部別故不取(見)何云爾哉。答。部別故且如是釋歟。雖然祖師取諸部行事。補一家之行事。其中事訖受日聊有濟機便故。不遮之歟。又南都行事。三聚隨一之攝律儀。以諸部律藏為攝律儀。然而行事有便時用何部。依之致數家之安居。亦用僧祇之事訖受歟。
記。曇諦羯磨後隨出事訖法(云云)曇諦翻譯四分羯磨。其後出事訖法。而有昧教者。輒以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受日。故斥之也問。四分自本無事訖受日。曇諦以何意。四分羯磨後出事訖法哉。答。難思。可尋之。
記。四分日日沒即失(云云)問。日沒失以何文為證哉。答。詞句文云。今受七日。故受日也。若爾者。七日藥可失日沒哉。答。藥兼夜服之可治病。故夜盡法謝。受日若夜盡法謝。憑有法第七日不還。恐破夏。故日沒謝也。
鈔。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七日事緣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長用一月羯磨(云云)鈔批云。謂。古師一夏得三法受日。名為存單(文)此自污心。
記。故知有二古解(云云)古云。彼以短緣而加長法一義。又云。下一義也。
記。後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云云)初古解短緣受月法。後古解短緣不令受月法。破夏令去。故云有二古解也。又有點云。後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云云)此點令記意不符順歟。不見二師差別故。
鈔。二家羯磨文相少見(云云)會正記云。光師所撰舉世同行。此二希用。故言少見(文)。鈔批云。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時。覺明律師所出。此二家本今時並闕不見行。故云少見。意云。鈔主曾一度見本希更不見。故言少見(文)簡正記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是也。第二即姚秦時。覺明所出羯磨。鈔主云。曾一度見後不逢之。故云少見(文)。此今記不同歟。今指鎧願二本故。
問。若指鎧願二本者。祖師僧鎧羯磨不作覽。所以爾者。內典錄中僧鎧羯磨不見故。如何云文相少見哉。答。一義意祖師御意。文相少見者。是斥彼語也。文不具不廣見也(云云)記主意可同也。但見行大藏中。僧鎧羯磨有之。記家御時代在大藏也。故濟緣記一(上)注云。二本並見大藏(文)內典錄丘皇錄並戒疏。鎧師羯磨不見。
記。或單翻出(云云)濟錄(一上)云。今詳鎧諦二本。並是單翻俱出曹魏。意以此句通收二本(文)業疏(一上)云。單翻則失於文旨。包舉難尋文同記云。單翻中彼無注釋。故失之旨。復不辨緣成則羯磨綱要在文不顯。故云包舉難尋文。
記。或作律文(云云)濟緣記四下云。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礪師。祖師亦嘗從學一月而已文業疏一上云。依本則得在執據。前後易惑文。同記云。易惑謂前後不次。便人迷亂(文)。
記。或準義用(云云)濟緣(一上)云。意詳光師。即用諦本。但加義注。故云準義業疏云。準義理。雖無爽藏跡可嫌同記云。光師之本。或用他文。及加自義。並無標簡。謂之藏跡。參混聖語。故曰可嫌。今家不爾。引文約義。一一標顯。即羯磨藏序云。律藏殘闕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攝略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例決。並至篇具顯。便異古藏跡記。或引緣據濟緣云。引緣者。謂據律緣起。即隋朝法願律師。於並列撰文。業疏云。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別見同記。別見謂所見不通正源記云。廣引緣起。隨文注之。
記。初師加乞等問。濟緣云。今詳鎧諦二本。並是單翻出以鎧諦二師。為初單翻出師加乞。羯磨不牒。諦師加乞。羯磨牒即濟緣記云。昔以次句用收諦本。然彼出於曹魏。則非即今。一家又受日加乞。牒入羯磨。復非依本直誦(文)初人收鎧諦。諦既加乞。羯磨牒入何故。業疏中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哉答。約單翻出邊。其義同故。濟緣記云。鎧諦二本並是單翻約乞詞加不加邊時。諦本攝光師本也。俱乞詞入羯磨故。是以濟緣云。第二即曇諦本。光師用之。開拓注釋。遂為光本爰知。疏云。初人加之羯磨不牒。且約僧鎧云。第二人雖著乞辭。時光師本攝曇諦本也。約邊釋爾也。
記。注舊指鎧諦(云云)會正云。二家者。指前二本文(鎧諦二師也。四師列之也)。
記。但準六夜乞法等(云云)事鈔(中四)云。六夜乞注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應云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愍故(文)。
記。意詳乞法同下光本(云云)問。若爾者。願師本與光師本差異如何哉答。乞法之樣不替。故云同下光本。但此乞詞牒白羯磨事。聊不同也。謂。於自第四句羯磨第四句。語少有增減。其增減者。下為其事。故等語也。即光本第四句。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自如是(云云)願師本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云云)已上於自授同異。於羯磨中亦如是。願師本如是第四句牒緣誦所被事。委悉自光本也。故疏云。牒緣誦事並盡也。追愚案云。願師只準六夜乞詞委悉。受日牒緣委悉事云也。必非謂乞詞牒羯磨歟。但約為某事故。已下文簡不同也問。光師望覆藏羯磨。牒乞詞尤以為例。彼第二句。緣本雙牒。第四句但牒本。故願師準六夜委。未審。見彼六夜白羯磨。於其第四句。皆但云今乞比丘某甲六夜摩那埵羯磨白如是。此即彼覆藏羯磨第四句不相易。爾者能例所例不符順如何哉答。此疑難思。但有義云。實彼羯磨委悉處。雖第二句。比彼羯磨詳悉。尚第四句。具列於為其事故等文也(為言)私案云。願師準六夜乞詞委悉。必非準六夜白羯磨歟。
記。注素師云願本無片言增減(云云)此懷素語也。懷素律師開宗記釋云。願師本無片言增減(云云)。
記。註準德衣立六緣耳非關羯磨(云云)此記主語也。上懷素無片言增減釋人可思。羯磨無增減。故如是會釋也。意之於羯磨前緣。南山立十緣。願師準德衣法立六緣。無增減也。謂。律迦稀那衣犍度中。檢功德衣羯磨出六緣也。一僧集。二和合。三未受大戒者出。四不來者說欲。五僧今何所作為。六答言某甲羯磨(云云)於此都無增減也。羯磨正文有增減。故非關羯磨也。
記。兩遍蒙牒事(云云)謂。白第二句羯磨第二句。兩遍牒事。故云爾也。此白與羯磨相對云兩遍。是以濟緣(四下)云。自與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云兩遍牒事。第四句單云與法。故云略事(文)問。今記注意云。白中加第二。全不見羯磨第二句。如何答。羯磨第二句。律本有之。故今記不舉之。白律本唯四句第二句闕。故今始牒所乞為身第二句。故且記云白中加第二。委細云之。可云羯磨第二句也。濟緣記不可相違故。又義云。初乞法又白中第二句。牒乞法云兩遍也。又義云。白第二句但牒根本句。而緣本雙牒。故云兩遍牒事也(云云)此二義俱違濟緣記釋歟。
鈔。事須略述(云云)意云。略述其過云略述也。
鈔。今正學宗並依律本(云云)此小科意。非欲顯祖師自義。出古非正科意也。
鈔。止可隨其綱網(云云)簡正記云。只隨於律本受日四句。成白緣骨之綱教網也(也)。
鈔。應成歲(云云)開宗記意有加乞者。定不成就(文)。
鈔。第四人依律出文(云云)今記主意。指法礪律師也。即濟緣(四下)云。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礪師。祖師亦嘗從學一月而已(文)問。業疏序出四家羯磨。酬校諸本。成務紛綸。增減繁略互見得失(文)四俱斥之。今如何取第四哉答。每羯磨不斥之。今受日羯磨無過故用彼。即云互得失。準之可知也問。此受日羯磨答法如何答。他與義云。受十五日白二羯磨。受一月日白二羯磨等(云云)受字云彼令受半月事也。又義云。十五日受日白二羯磨等(云云)已上他門義。次當寺行事。云受日白二羯磨也。
記。舊指願師本(云云)會正記云。第四人自願師已降素師。謂願所出本云。文無片言增減簡正記云。第四人是法願律師出文。不增加。今鈔準此用也(文)鈔批云。第四人依律出文者。即並州願師也(今鈔文同之)。
記。今行事時受者應具儀等(云云)問。他寺行事如今記。受者到眾中。互跪合掌唱此文也。而當寺行事。羯磨師告之依何哉答。受者作之。而相亂乞詞故。羯磨師作之也。云所依文鈔批云。立謂。不著乞詞。但須上座告僧言。今時盛熱。乃知從眾疲極。今彼比丘既有其事。從僧文日可為齊心。共秉聖教(文)不得雙誦十五日者。
記。通明受日等(云云)上文安居受日兩段明之。此利通之。故云通明也。差別者。安居差別受日差別也。非謂安居受日相對差別也。
記。夏熱即餘錄(云云)非謂受日錄。依三寶等緣作受日時。夏熱之緣通多人。故云餘緣也。
鈔。同緣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云云)付之有二義。云二三人者。示不定之相也。謂二人三人乃至十人二十人。同時可牒入故也。以順情事通多人故。記主餘處釋云。舉是逢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文)今日既是順情事也。尤可通多人也。一義云。二三人者。出決定之相。不可至四人。是以簡正記云。同緣者。同是半月一月等也。二人三人者。不得至四(文)今記意可局二三人(見)云與四分受戒頗同。故四分受戒難緣三人同受。故今受日普通一人作之。夏熱同難緣許三人同受也。
鈔。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云云)問。鈔佛制言。安居令依界(見)而記釋佛制之言制結界。相違如何答。記必先結界之言。為顯制令依界之由也。正制令依界為本。故不爾歟。令依界明。
記。反謂此文是順古義(云云)鈔便依伽藍而坐等文。古師古釋得意。故記注斥此義云。從前至此三處出此義。皆今師自義也。豈並為古義哉。謬之太甚責之也。
鈔。有者不成(云云)簡正記云。有者不成者。有依藍安居安居不成。受日不得。謂藍中既是自然之地。但作七日之別法。秉羯磨受半月一月法。同然不得(文)。
記。立心行者行護從急(云云)濟緣記(四下)釋令文云。然下次決寬狹。初明先狹後寬。古今不異。立心行者。謂秉志持奉之人。若下次決先寬後狹。兩釋不同。有說依新。即示古解。彼謂。從急捨寬就狹。意以等者。即明今義。安居要依本期。義順依舊。結界為行羯磨事不相干(文)。
鈔。餘廣如疏(云云)今記意指業疏也。簡正記指大疏。即彼記云。廣如疏者。首大疏(文)。
記。注古記見此等(云云)疏依伽藍安居。結界另狹。自本不依界無苦。還云依自然。以此文。古師自元先有界。不依界云依藍。此誤也(為言)。
記。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云云)講者。只講師則非古記也。時講師意云。今鈔文諸古記順古之釋得意。故講師依之。今上是義決非文有之。釋祖師立返斥古得意。故今記主斥時講者。云妄上如妄此妄何窮也。今正義意。上是義決。祖師以義決之。上述之必文分明非有之(為言)雖無文義決通。其例多。故云鈔文前後義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也問。諸記者指何哉答。增暉云。今此且順古明之。上是義決者。是古師義決。非文有之。非文所明。前文云。若依大界外藍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文)簡正記云。上是義決非文有之者。有人不會鈔意。乃云上是南山義決者錯也。謂本師指前來。文中云。由佛制依界。乃縮取於界相者。此是古師約義決判也。下句斥云。非文有之。理不是律文有此說也。謂界本為攝僧。不為安居。安居約人標心。何局界。但寬處即護也(文)以此等欵安。講者。指增暉簡正記等記主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鈔(上四之三初)自恣宗要(云云)簡正記云。先辨來意。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愆過。不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乳舉。故安居後有此篇來○釋名者。自陳三法之詞。恣舉七聚之罪等(文)問。宗要者。宗之要歟。宗即要歟。如何答。宗即要也。自恣即宗。是自恣攝僧等要故也。
記。俗中以十日為一旬(云云)簡正記云。九旬者。九者數也。搜玄旬歷也。支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戍‧亥。干神有十。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以支神十二歷干神十。盡名為一旬。一夏九遍歷之。故曰九旬也等(文)。
鈔。精練身心(云云)簡正記云。警策身口是練身。即戒學也。修定習慧是練心。即餘二學也(文)。
鈔。人多迷己(云云)簡正記云。法律三昧經云。世人但見他非。多迷己過。故藉糺治方得清淨。故云理宜仰憑等也(文)。
記。妄情外騖(云云)騖驅軀也。馳也。己過反奔也。
鈔。故摩得伽云(云云)今記文科釋四義。而彼本文有七義。即彼第六云。何以故。佛令諸比丘自恣。欲使諸比丘不孤獨故。使各憶罪故。憶罪已發露悔過故。以苦言調伏故。而得清淨。無病安穩故。自意喜悅故。我清淨無罪故(文)。但今記云四義。相似合之故釋四義歟。
鈔。使諸比丘不孤獨故(云云)簡正記云。犯罪不除不應僧法。棄在眾外。不入僧數名孤獨。今懺竟。仍舊名不孤獨也(文)。
鈔。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要齊修出離(云云)欵。苦管反。會正記云。期契欵會也(文)簡正記云。記文云。期欵者。是惜欲也。期謂剋定也。欵謂會也(文)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訟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末者○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又點云。以○云別名隨方詣。
鈔。障道過深(云云)簡正記云。障道過深者。尸羅不清淨。三昧不顯。犯吉羅罪。九十千歲隨泥梨中也(文)。
記。黜謬(云云)黜退也。
鈔。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云云)簡正記云。此雖相顯者。此自恣舉之。相狀雖則分明。有此一類愚人。無知濫述也(文)。
記。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云云)定時簡人。成法緣故。云緣集相應也(文)。
鈔。非前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云云)簡正記云。非前夏則是中後人也。若五月一日已前安居者。至閏七月一日得去。若五月二是已後至後夏結。皆越閏月過。至八月二日等已後。數滿九十日自恣(文)私云。若四月十七日已後。至五月一日安居者。七月十七日至閏七月十七日。各各數滿九十日。自恣去也。若五月二日已後安居者。越閏七月。八月中數滿九十日。自恣去也。
記。中後結者多隨前坐(云云)意云。中後結者。多分隨前坐云也。中後結者。人數多非云少隨前坐結。
鈔。因諍增減自恣如說戒中(云云)上說戒篇云。四分為外界鬪諍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若知於十四來。十三日前說。若十五來。十四日說。若已入界。入俗界內。比丘出界而說。若不得者。自增言。今不得說。後十五日當說。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能初合說。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說(文)。
記。減前二日增後二半(云云)二日者。十四十五二日。減十五十四日作。減十四十三日作是也問。可作十六日十五日作之。則合可有云減前三日哉答。有義云。可有減三日。律文減日通三日(見)即律三十八(自恣犍度)云。彼比丘應若二若三減日自恣(文)依之鈔批云。和上云。此中有三卻兩增。一常十日卻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卻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卻取十三日。此由固諍固難故開此。此名減也。言二增者。一若正自恣日來。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猶在不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開也。為入冬分故問。付之聊難思。謂。律自恣犍度既云。若十五日自恣作十四日。若十四日自恣減作十三日(文云云)是專同說戒減二日(是一)次鈔文全指同說戒不云異(是一)又記文云。減前二日(是一)此等難如何哉答。
記。得增上果(云云)問。此增上果者。指何位哉答。鈔批云。疏云。九旬勵修。將剋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若更他行眾具難得。故白停之。會正方作也(文)問。疏中一人可得道。不得道應為增自恣哉答。彼緣起依眾多比丘。彼律(三十八)云。爾時有異住處眾多(乃至)佛言。若有住處多比丘。結夏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諸比丘作如是念。我曹若今日自恣。便當移往餘處。恐不得如是樂。彼比丘即應作白增益自恣(文)此文云眾多。其中一二人為得道。不可為延日自恣歟問。如今文。自恣必可移他處哉答。如文可然歟。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
鈔。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云云)次第增樣作圖示也。
記。受已至一月五日畜(云云)問。例受日案此事云。七月九日受日出界人。十五日本界反來(云云)不還破夏。以例十五日必可說淨。何不齊哉答。所制各別也。不可例之也。其故受日必七日本界可還來。爰以不還破夏。長衣十日所開也。十六日常開也。不說淨無犯也。重難云。受日七日有法。雖過明相有犯。仍七日可還云。但守明相也。長衣文同。十是所開也。過明相有犯。仍第十日可說淨。其義最同。何不同答。
七月六日受八月十五日說淨(無後增)。
七日受十六日說。
八日受十七日說。
九日受十八日說。
十日受十九日說。
十一日受二十日說。
十二日受二十一日說。
十三日受二十二日說。
十四日受二十三日說。
十五日受二十四日說。
五月準之可知也。
問。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七月十五日滿十日。何此日不說淨。至一月五日八月十五日說淨之哉答。鈔批云。謂。若七月六日得衣。過七月十五日夜分盡恰得十日。至十六日旦合犯長罪。由入迦提月。是佛開故。越此一月過。至八月十五日方用說淨(文)問。急施衣者。賞夏功勞(見)即律云。有王大臣。為僧作妄居賞勞衣竟擬施。有緣急遠行。預以施僧。諸比丘念云。夏未竟。不敢受。以此白佛。佛問。夏有幾日在。答云。十日。佛言。有此緣者。自今日後。開前十日受。故云急施衣也(文)簡正記云。準此。即七月六日開受。若未是七月六日。便名過前受犯提(文)此急施衣與功德衣不同如何答。急施衣為賞夏勞作衣。人前施火。是名時僧得施。而有急緣故引上。十日內施之。故名急施衣也。功德衣者。前人夏人為令得五利開。別作一衣總施之。一界內僧共受此一衣。得五利開也。爰知。急施衣必非功德衣。是下記釋云。急施及時衣。本非德衣施(文)問。引此次第增證十六日自恣意如何答。鈔批云。今鈔引此文。來意顯七月十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是自恣見(文)。
記。亦非專必故云一期(云云)問。一期之語是決定義也。如何云非專必哉答。一期者非永決定義。暫取十示為一期也。一言暫義。為簡永云一期也。
記。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云云)古師自恣已出界不破夏(思)故殊云十六自恣也。為過斯久。封德昧教。
鈔。一月自恣(云云)鈔批云。從七月半至八月半。中間有難。日日欲自恣。為有難不得作。至八月半來皆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文)
鈔。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云云)若後安居者。多前安居者少。從多後安居竟可自恣。今從前安居人多云爾也。
鈔。住待日足(云云)問。此待不可數歲歟。
答。不可數歲歟。即飾宗記第八云。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者。今詳未足。不令言一夏二夏等。而論禮敬則未必然(文)準此釋。後安居人自恣已前。十六日朝六念以後得滿問。六念依本數。不數益。不可有別悟歟。
鈔。即三人也(云云)鈔批云。謂五人已上得羯磨。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對首。名眾多人法。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文)。
記。對下五人唯第二門差五德法雙單有異(云云)付此五人已上法有二別。一唯五人差五德一人差之。二六人已上二人一度差之。故第二科五德自恣進不有異也。依之記云雙單。即云一人二人意也。
鈔。白差自恣(云云)白和僧白。差五德法也。
記。不在座者謂所坐席處(云云)問。上云各在地上敷席而坐。在席無苦(見)何今云離席哉答。實如來難。可尋之。
鈔。待唱出(云云)待唱未受具戒者出者。彼時出也。
鈔。在別處行自恣法(云云)此明別行法也。上共行法也。
記。口差沙彌(云云)當寺作白差沙彌五德。違今釋歟如何。
記。跨指略法之後(云云)略自恣後明五人法也。
鈔。謂不愛恚怖癡(云云)鈔批云。不愛者。濟云。於親厚所見犯。不以愛怒故也。不恚者。濟云。於怨憎所不吹毛覓過也。不怖者。於強力有勢之邊。不怯而不舉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難。廣略之宜也。
記。初約人釋破夏不結等(云云)此已下釋第五別德知自恣也。
記。一廣六略(云云)六略即對五德。再說一說為二。如百人為五十對。三說再說一說為三。加直去一種為六也。
記。非人不顯(云云)自恣五德人也。
鈔。律文又差等(云云)是舉罪五德也問。自恣五德不恚。與舉罪五德不以嗔恚如何別哉答。上下恚者。準上記釋。違己不憎(云云)謂。上顯平等忌。十別具與樂意樂也。
記。罪事別故通局異故(云云)罪謂舉罪五德。事謂自恣五德。通者指舉罪五德。通一切時故。局者指自恣五德。局今法事故。
記。用分通局義有兼正等(云云)行用云用。兼正者。自恣五德。今正也。舉罪今傍兼也。就局從正者。常呼為自恣五德。從今正法事召之也問。今云自恣。尤為舉罪五德云兼通(云云)答。
鈔。十誦僧中並差二人(云云)凡指二人意。五德自恣無可受之人故。差今一人互令受之。僧祇(二十七)云。應拜五法成就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過。羯磨人應作是說。大德僧聽。某甲某甲比丘。五德成就。若僧時到等(云云)若一若二者。豈唯五德存一人哉。今一人宛兩度差之時事歟。謂僧多故更互息作。
記。三律並差二人(云云)問。十誦僧祇可然。五分能多人。何云並差二人哉答。對本部一人。雖通多人。且云二人。既云二人已上故。又不局一人故云爾也。 記。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云云)有義。若五德四人差之時。一羯磨二人牒之差之。非謂三人已上一羯磨牒之。行事作故二人宛差也。四人二對。六人三對也。故云二對三對歟(云云)又義云。五德為自恣人所對也。故指五德之二三人云二對。此二三對五德一度作法差之。已面面五德為所對。隨作自恣。復座又次五德座起為新對。故云起復也。如是五德互相替換息作也(云云)此兩義中。前義有潤色釋。即鈔批云。立謂。此非一時差牒眾多人為五德。一時入羯磨。但為僧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時唯得兩人一時牒名入法也(文)。
記。下不用之(云云)僧祇等意。兩五德至本座位。各各自恣(云云)今師依之。三千威儀不爾。眾僧自恣竟五德則作。故不用云也。
鈔。多有人人別差(云云)六人已上多人時。二人五德一度不差。別別差之故也。鈔批云。立明。若六人已上作法。須一時差兩五德。今若前後牒名作羯磨者。並是非法。由此未見諸部也(文)簡正云。古來行事。見分單差一人乃秉兩番羯磨。先差一人了。人差一人故。云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二人受上座自恣。一人應下座前立。上座說已下座後說。如是轉到自坐處。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文)有一義云。高祖解釋不連現行十祇並定賓解釋也。可讀點也。令下座來向上座自恣也。如此續點。無相遠也。凡是一篇之始終。五德起立到僧前(見)則下文(云云)乃至四分云。若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立(云云)又草座作法等。其義分明也。都釋段始終。僧祇起立到五德前不見也。然者讀點其義顯然也。但記釋類意得者也。其亦一往會釋。上德眾首等舉對時行相如此釋歟。能能可有沙汰也。又如此意得意時定賓所破。若破今師還以謬也。人人別差也。未通諸部者違也。未遠十誦五分。僧祇一時差二人也。若五人自恣。即要別差。若至六人已上。何須各各差之。但一番中牒二人名字入法故(文)輕揵名存實喪。庸愚充僧中。
鈔。十誦僧祇多差上座(云云)飾宗記云。有人云。準十誦上座是五德者。餘人來至上座前自恣者。謬也。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從座起語第二上座。今日自恣來(第二上座師說詞句)若下座作自恣人。應從座起語上座。今日自恣來。述曰。文既相似。何因謬說(已上)飾宗所引文校本文同也。此師破何師哉。今師歟。可思之。當世行事五德設雖上座。來下座前受之。相違如何。
記。前明簡德(云云)謂。上座量宜有德。有德謂五德也。故云簡德。又義云。簡作羯磨上座等德。不云五德(云云)此義鈔文面不見也。
鈔。不須喚來五前而作此是別眾往往而然(云云)問。既是為人。何成別眾哉答。有云。自恣是僧別通令被雖所為。可用一和之相也。故誡之。雖然不可有別眾過歟。依之可成法也。何況五德歸德差之。豈如四羯磨人僧前立作差法哉。又義云。設雖所為人立說戒。二法計此外全無坐立不同義故(云云)但此為所為人。秉羯磨事也。今被差人時事也。不可類立說戒等。
鈔。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云云)鈔批云。立明僧祇文中。不開說欲。諸部竝開。祇意由是舉罪。事須現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開欲。撿祇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死僧應就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礪問云。夫說欲時不得稱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須與欲。若稱事者非法。今自恣欲辭。何故言與欲自恣者。答言。不聽稱事者。義實可爾。今言與欲自恣者。說已心行恐僧舉罪。本非稱僧家之事者。此非類也(文)。
鈔。通別如上(云云)問。別答樣如何答。簡正記云。若云自恣羯磨。即是通答。若之差受自恣。又或云。差五德羯磨。即是別答。至後五德行事秉單白持。又須重和也(文)當世行事云差受自恣人白二羯磨也。
鈔。大德僧吸等(文)問。此羯磨緣本如何分之哉答。古來分明不能分之。如此羯磨其例月之歟。
鈔。不應五作別眾不成(云云)前差五德法所為人。設立於法可成。是皆僧共許。無所為故。一人背威儀成別眾歟。
鈔。通和二法(云云)簡正記云。指上通答。並是自恣事。已後不妄更加。此一度便通二羯磨法也(文)至五德單白。前和答言。單白和僧差羯磨。
記。意使敷恐相連布故(云云)允師云。當世行事草座向前豎樣布之。今文不符合。今文橫樣可布(見)既可恐相連布故。當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故。若豎布。何有相連恐。可剪之哉。從不剪。束之有各敷義。今既以云一剪。橫布後意也。
記。上座跪授餘人不須(云云)簡正記云。至上座前三人亦跪等(文)。 鈔。大德眾主為敷亦得(云云)大德眾生年少敷之(為言)。
記。有云重囑預覓(云云)今注云計是前辨。鈔上云前預覓亦重囑耳(文)。 記。或云定是預覓何必重囑(云云)有人云。此破上義。引餘師能破文。既定預覓。重囑之言無用也破之(為言)今謂下記主正義也。倉卒稽遲。
鈔。五德至上座前等(云云)當世行事。下座五德至正面唱之也。
記。注舊云佛成道等(云云)會正記云。坐草者。乃佛初成道之義也。方志云。佛於河沐浴。已將坐念草。帝釋化人。以姑尸(此云吉祥)草奉佛(文)增暉云。受草座時。準無量壽經上卷偈。云吉祥童子施軟草。如來受之成正覺。義等比丘效佛。故受草自恣淨三業(文)鈔批(云云)簡正記同之。爰知。今記主以前諸師皆傳此行事也。
記。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鬪(云云)濟鈔云。如今時僧綱之草座也。
記。又今管句之僧(云云)在唐口決云。知事也(云云)此寺眾也。
鈔。如來問僧坐於草座(云云)問。安居心佛作之又一說(見)業疏(四下)云。多論云。佛亦安居。而不對證○不作三語。但一說成(文)記(八下)私釋。佛位別不可以僧為對(文)問。自恣對僧又作三說。安居心念又一說。不同如何哉答。
記。平身(云云)自身處中程擲四方也。
記。分頭俵散平身拋擲(云云)意云。四方擲之故云平身等。不徐徐行。急急擲之。故斥之也。
鈔。增一云等(云云)增一阿含經云。五百比丘受歲(見)即簡正記引增一阿含經云。五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準此經意。佛及聲聞聖人尚爾。豈況我等凡此規摸各令草座也。
鈔。廣如新歲經(云云)簡正記云。新歲經者。立云。別譯五紙(云云)有傅云。阿含經中別一品也。彼品說受歲事名新歲經。此品別出為一卷經流行也。下凡不稟。
記。得道跡(云云)初二三果也。
鈔。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云云)鈔批云。立謂。五德不敷草坐。故須敷座具。必若敷草不須坐具(文)當寺行事一人五德受三人自恣也。少違今文歟。但依人多故歟。
鈔。注此僧祇文(云云)鈔批云。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已下座復說。如是展轉至自坐之處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後自恣(文)簡正記云。但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問。莫犯別眾等答。此別對五德一人。縱定己罪復是法差坐立。雖乖無別眾也(文)。
記。從說前後(云云)演詞句云前後說也。
記。律列四禮(云云)互跪(一)偏袒(二)合掌(三)脫履(四)是也。四俱禮儀故云四禮。非謂禮拜之禮也。
記。偏袒一法此土不宜(云云)問。今著袈裟樣。表偏袒右肩之相。何云此土不宜哉答。今云偏袒。直袒身肉。是云偏袒。唐土不如是著內衣故。當時著袈裟云偏袒右肩。非正偏袒右肩歟。若指云偏袒右肩。唐土著袈裟。何云此土不宜哉。
鈔。應加捉足之言(云云)有云。可云偏袒右肩。合掌捉足也。故云加捉足也。又義云。捉足之言者。簡正記云。羯磨疏云。十律並差二人最上者作五德也。下座至上座前。執足口言。求聽。若是下座不用。乖儀式也(文)餘人猶故投身臥地。仆(玉之。此反。傾也。倒也)告五德求說。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慈誨賜示。
鈔。若見聞疑罪(云云)注羯磨中云。若有見等律中無有字。而允師云。注羯磨以義加之。今文任律歟。
記。前單牒(云云)詞句第一句也。唯云大德故。後雙牒者。大德長老句也。記。注謂囑僧中別人(云云)大德召五德。長老通告眾中之別人也問。所引僧祇之云。長老及僧。是長老召別人。非僧中別人(聞)爾者今相違。何為證據哉答。此事濟緣記(見)即彼記引僧祇。長老局五德。及僧通大眾。準今詞中。大德召五德。長老對告僧。而不云僧者。意以下至別人。知我三根。亦求舉過。如云磨云。誰諸長老忍即僧中召別也(文)此釋意。大德長老隨時不定。今舉僧別云大德長老。證據引長老及僧別之語為證計也。實長老大德語相違歟。
記。竊語疾語皆名非法(云云)皆犯吉羅隨身所安。
鈔。注準此不病等(云云)病者既開不令具儀。故知。不病人具儀。云應說自恣詞句意也。非謂合眾都說。
記。呪願迴向(云云)今誦十佛名。爰知。迴向之詞隨時歟。
鈔。或自言伏者首(云云)上明他人舉。此不待他人舉自言也。
記。約心違順懺罰(云云)若有犯罪。拒僧之命加擯罰也。若有犯。順可與懺悔。故云通收懺罰也問。心者。犯者心歟。僧心歟。如何答。犯者心也。
鈔。然後自恣(云云)問。悉待懺悔可自恣哉。若爾者。是非稽留自恣事乎。如何答。簡正記云。鈔意令先治然後自恣。若舉四重。有覆與減擯治。不覆與學悔治。第二篇有覆不覆令發露竟自恣。三篇已下皆懺了自恣。恐稽留法事。皆發露了自恣(文)問。對五德演。若有見聞疑罪。詞句時五德可舉罪也。爾者依此懺乎。亦演詞而云然後自恣歟。將犯者既列座故。以前羯磨法不如法故。自如更妙法作之。云然後自恣歟。如何答。追可尋之也。竅。
記。降等治之(云云)一義云。降等治之。意云。以無根如舉夷治殘。舉殘治提。舉提治吉也。故云降等也。又義云。降等治之(云云)降治如前義。等者舉吉也。吉下無罪故也。
鈔。雖合推繩(云云)正竅能舉人也。加復具德。恐濫清人。
鈔。且白停(云云)白停懺悔。後待眾滿也。
鈔。進不如四人法中說(云云)簡正記云。進不如四人法中說者。彼云。悉犯提已下罪。莫問自言舉來。並前懺已自恣。名之為進。若犯四人已上偷蘭乃至殘等僧數少。無治犯罰義。彼引十誦白停。後待眾滿。如法治之。不得礙自恣。名之為不指。同於彼故。故四人法中說也(文)。
鈔。不須同說戒問尼有無(云云)鈔批云。謂。說戒時同言。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者。此制令問。擬差人往教使尼眾清淨。彼此俱答。今之自恣直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來。故不須問也(文)準此。今時他寺行事布薩時。不問誰遣比丘尼。背此等文。當寺行事必問之。尤叶文歟。來請出過也。
記。身不現前(云云)說戒使尼不出僧中。故須問。自恣使尼出僧中。故不須問也(為言)。
鈔。量時早晚(云云)簡正記云。若日早且待僧自恣竟。若日晚恐尼迴寺不得。即上座勅五德。且暫住待尼自恣(文)。
鈔。告尼僧令知(云云)有云。尼眾自恣成處同僧。面面對五德作法成。告僧勅時未成也。
鈔。此謂白日法(云云)一義云。僧與尼同日自恣白月法也。記。以之隔日法。與此相對也。依之簡正記云。此謂白月法者。即同日法也(文)又義云。白日法者。謂盡日作法事也。對下十四五夜分作之也。白月者。如云日中。
鈔。若尼明日來(云云)僧自恣十四十五。尼次日十六日來。故十五日見十六日云明日也。
鈔。不來者索欲(云云)問。此與欲語。可云與欲自恣歟。將可云與欲清淨歟。如何答。可云與欲清淨。既僧自恣以前作之。今只為尼自恣也。爾者豈亦可云與欲自恣哉。簡正記云。外難設有傳欲。欲詞中為殘。言自恣。言清淨。大德云。但云清淨。此和為尼。但將清淨來。應前和為僧即云。自恣乃至異日亦然。僧已自恣。不可重言也(文)。
鈔。餘同前示(云云)稅正記云。餘同前示者。如前云大眾良久等(文)問。此時差五德。自恣和問法可無哉。如何答。以下問答意案。無差法待歟。溥。
鈔。故律云等(云云)此引證意云。不知開略。以知。廣法必可用僧和。反顯之為證也。
鈔。若二尼已上(云云)鈔批云。但得羯磨差一了事。尼餘者口差為伴(文)。
記。犯重者僧殘(云云)通途犯重者。名波羅夷。今雖非波羅夷。俱戒分故且名犯重也。尼四獨戒僧殘也。
記。今時尼法節制不行(云云)濟鈔云。節謂時節。今取夏竟。制謂佛制。今依僧自恣之戒也。一義云。王制云節制也。節亦禁約義也。故濟緣云。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文)。
記。幸而聞之無復見(云云)幸依僧云自恣。雖聞未正依附自恣。記主不見欲也。
鈔。若有八難餘緣(云云)律文具云若有八難事(云云)難者。八難也。事者。餘緣也。律文如是。牒分釋之。
鈔。若僧多時熱(云云)簡正記云。此餘緣開略也(文)。
記。時所有者略舉四種(云云)常所有緣故。且出四種(為言)彼本文云。若眾僧多坐處窄。若多人病。若眾僧多。若房屋少。乃至若至明相出。不得羯磨自恣(云云)時熱本文雖不見。祖師以義加之歟。
鈔。今或兩五德雙頭(云云)會正雙頭。一從上下。一從下上也(文)。
鈔。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並超越總唱等(云云)簡正記云。此是僧祇二十七卷文。鈔指十誦是筆語也。逆作次第者。謂。記解云。從下至上顛倒為逆也(文)行行置人者。人多差同時彼端一行始。又此端一行始。如是分頭始也。行行義也。益食者。僧堂引食時。初返上座雖引。第二返益食時。彼此床頭面面引之。故云如益食。鈔批云。言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者。謂。一行以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頭著一五德是也(文)
鈔。當作羯磨(云云)問。略自恣羯磨益法如何哉答。
鈔。進不無由(云云)對五德時。緣緩時三返。此進也。緣急時二反一反。故是不也。此五德見緣緩急。如是令有進不故。
鈔。四分六種略說(云云)對五德一說二說為二。不對五德。各各相對一說二說三說為三。直去為一。故云六種略說也問。第六直去。是亦本律為開之哉答。既標云四分六種略說。故加之。本律(三十八)云。難事近不得各各共三事自恣。亦不得自(私云。謂略法白也)彼比丘即應以此難事也(文)問。若爾者。何注羯磨並業疏。但出五略哉答。濟鈔云。未白前者。此法不被用。故事既不定。故不出直去也。
記。注廣略合論共為七法(云云)對五德一說再說作白。一說再說三說。三直云。合六略也。廣法膈云七也。
記。通一月(云云)難息一月延也。非因諍增自恣也。
記。注舊云落增減者非也(文)會正記釋六種畢云。此約秉法說。若未秉則在增減中收。增暉同之。
鈔。圓坐自恣(云云)據實通圓坐。今且順古師云爾也。鈔批云。圓坐自恣者。明眾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向受自恣(文)。
記。注人多錯用(云云)上云。落增減等也。
鈔。索欲不開問和答已(云云)問。此十緣中。何緣哉答。索欲第七緣也。五人時不許與欲。故無不來諸比丘說欲及自恣索欲緣也。但五人非謂不許受欲。總界內五人。一人與欲。殘四人而不成法。故問和第九問。結編事問僧今和合何所作為。故云問和。答已第十答。所成法緣也。若爾者。何故事鈔(上二)云。索欲問和。便作羯磨(文)同記云。索下問和。此含問答二緣。足上為十(文)此文既索欲問和。九十問答二緣得意。爾者相違如何答。師云。曲對時雖爾。別對又通餘問。法端事。今僧作何事。樂欲故又云索欲歟。問和曲對時第五緣也。今此名第九。彼上二名第十。羯磨法俱和義故。又名第九第十歟。
鈔。一五德同僧坐(云云)外相為令四人故也。若二人俱受自恣。坐處殘僧似不成眾。故恐相濫。故唯一人受自恣也。
鈔。若至坐處二人共說(云云)五德相對作之。不對飲人。不被差僧故。
鈔。我比丘某甲清淨(云云)問。何自恣詞句之清淨哉答。下雜相明之。
鈔。偷蘭僧法(云云)問。今記意。偷蘭唯約上品(見)何不攝中品哉。中品既四比丘中懺之。是以餘記中攝上中品。如何答。今局上蘭。尤有其理。本部中品蘭對二三人懺之(云云)若具犯者則四人也。是以四人僧可懺中品蘭。故知。本部意。不兼中品。依之餘記不攝上中。局上品也。十誦意。中品偷蘭必五人懺之。所對四人犯者一人故。兼中品唯不局上品。餘記依餘部意。且如是釋歟。此意見簡正記。即彼記云。若犯四人已上偷蘭等者。謂一人犯罪。餘但三人。即懺不得。此準十誦四人為小眾。即中品蘭已上無治罰義。准四分滅諍中小眾通二三人。即中品蘭小眾懺亦得。今云四人已上者。即上品蘭也(文)。
鈔。入偷蘭說中(云云)此人既入罪聚中。故待偷蘭懺入數滿足云可懺事也。交。
記。能所六人(云云)問。上品偷蘭界內一切僧中懺。何云六人哉答。云下至六人意歟問。六人樣如何答。四人差受懺人。故能差四人。受懺一人。犯者一人也。故云六人歟。
鈔。準用十誦白停後當待眾滿(云云)彼十誦二十三。自恣出白停法也。彼云。有一住處自恣時。比丘若他人舉(乃至)自言。我有僧伽婆尸沙罪。是比丘應與別住。不成與。是中應一比丘僧中唱。大德僧聽。是中住處有比丘。若他人舉(乃至)自言。有僧伽婆尸沙罪。是比丘應與別住。不成與。若僧時至僧忍聽。是比丘後當與住。如是白。如是作竟應自恣。不應與自恣作礙。彼文有摩那埵白乃至本日治出罪等。亦爾也。又犯餘下篇有此白。唯牒所犯罪為異問。彼羯磨今僧中可作歟答。今四人。一是犯者。餘三人也。不可然。準此羯磨。可演詞句。則云。準因十誦此意。也問。此羯磨何作之哉答。彼文意。眾中一人作之。非犯者也。
記。即接文中以眾等語(云云)鈔以眾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言也。
記。不可言淨須牒入法(云云)鈔白停詞句云。餘者清淨。今記主詞句不可牒入清淨之意。既身帶犯故(為言)但鈔意牒所犯罪。其外不犯罪。故云清淨(見)全身帶犯非云清淨歟。記釋一往難思。設今雖帶犯。既是對首也。四人時對首作自恣。彼自恣之詞句既云清淨。此豈不爾。更答。今記意。同雖對首。身不帶犯時云清淨。帶犯時不可云清淨歟。既上云。五人已上舉得出罪之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說(云云)明知。帶犯時白停詞句。僧別不相替。不可牒入清淨(為言)此事能能可料簡也。
鈔。此中口陳若不實(云云)鈔批云。此明體實不淨。對他稱淨。是故妄語(文)。
記注。舊云望三等(云云)會正記云。三波逸提望三比丘邊。各得一妄語提(文)增暉同之。
記。彼不形言犯緣缺故(云云)問。默妄罪餘所釋果罪也。何云緣缺哉答。非謂方便罪。若彼默妄言彰了了。可妄語波逸提。無妄語言聲犯緣。墮默妄吉(為言)。
記。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行故(云云)故作罪悔犯。並發露法非獨作。必須對人故。但座上發露獨作之。故準彼牒犯自恣。故云餘依前也。非謂大眾得作對念。但望人多。是可行。
記。三通僧別(云云)懺主單白相從五人法也。還財四人法。若無僧以一人為懺主。問邊人也。若唯有一人。但對則懺。不用邊人(為言)。
鈔。自恣即是說戒(云云)二俱令清淨。不別故也。擁隘。
記。若已起客來(云云)縱眾已起。出堂以前可告清淨也。又義云。雖已立。二三人可殘故。望多分云已起也。
鈔。破夏離衣(云云)問。離衣者如何哉答。十六日自恣。從當日則入開。倣之自恣畢入開位得意。棄衣出界則離衣。開者迦提開也問。急施衣十五日滿十日明。即迦提月也。尤令離衣同也。而急施衣不犯長。何此離衣哉答。離衣前制後開。急施衣前後俱開故不同也。
鈔。以夜不得法(云云)問。受七日法。第七日還本界。更病者等望鶴林時。又其第七日夜。受日可出界外哉答。一義不許。既上引五百問論明了論。第七日還。第八日更請七日(見)故其七日夜。又受不許出界也。又一義云。閑緩緣時。實如五百問等第八日。更請可出界。若急難緣。第七日夜入。又受日可出界。界外病者。今夜命終等必其夜出界也。所以爾者。四分受日。十誦受夜。故上云四分受日日沒方謝。既第七日日盡法謝。爾者其夜受日出界有何苦哉。依之飯山極樂寺等行事也問。既夜不得法。何十五日之夜。受日出界可云哉答。本部意。云日沒方謝夜不得法。第七日之夜事也。始夜中間夜。本部意有法許之歟。爾者無苦者也。
問。十誦受夜。爾者十五日不來。不可失夏歟答。
鈔。僧祇不得結罪(云云)簡正記云。彼云。此處安居。餘處自恣。越略毘尼(文)有傳云。準此釋。無緣餘處自恣得罪。有緣夜開之也。
鈔。律令受物餘日應足令滿(云云)問。此二種時僧得施時現前施中。何哉答。鈔批簡正記意。局時僧得施。不通時現前(見)即鈔批云。此云得者。謂。是時中僧得之物。若時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現前物具四義故。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者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往前安居。四者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數人分也。故知。後安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時僧施也。不簡安居前後。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文)簡正記同之也。會正記並今記意。通時僧時現前(見)即會正記云。得物者。此約有時現前及時僧得施物也(文)今記同此意也問。若爾者。二衣篇釋相如何答。彼二衣中依施主局施。故局前安居。此依施主通施安居人。故通初中後也問。局此界中。而通中後安居人施衣物。是時現前歟。時僧得施歟。如何問。通餘界而局前安居人。施衣者為時僧。將為時現。如何答。
記。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云云)問。如今釋者。時現前施可通中後安居人哉答。時現前施物局前安居人也。處處釋分明也。當秘釋二種施。賞安居功也。必時現前施。非通中後安居人也。無相違也。
記。猶故多者開客住處(云云)夏初分房時猶故多開客住處者。為後來中後安居人分置房也。低聲。
鈔。從安居多者自恣(云云)前安居人從後安居多自恣。自日滿設未雖不自恣。出界無過。日滿故也。
鈔。安居竟須離本處(云云)問。當世行事不須去。可得罪哉答。一義云。準記釋。必可去也。若不去得罪(見)約此意者。當世行事無緣不如法歟。一義云。勘律論文。不去得罪者。付諸家制之。於僧寺者不制之也問。若爾者。今記云。既云出界。即是僧住無緣結犯。應得輕吉。於僧住有犯(見)如何答。準簡正記。母論即比丘尼事也。即彼簡正記云。母論等者。彼云。檀越請安居。安居竟比丘尼為飲食故不去。檀越生厭倦。以此白佛。佛言。安居竟過一宿提。僧吉。又五分尼單提中。受請安居竟不去。尼亦提。若不局夏中。漫心而請無犯。又寺中巖穴等之處。一切無犯(文)鈔批云。檢母論云。有請比丘尼檀越。請安居。安居日滿。比丘尼為飲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疲厭。請比丘。白佛。佛安居竟。若過一日波逸提。若大比丘吉羅。此並據在俗處安居也。有緣不去無罪。必在寺中不須如此(文)尼既請家犯提。若僧處可吉。僧既請吉。若僧處可無罪。爰知。今記釋依彼本文云應得輕吉。是吉尼事也。既云寺中巖穴等處一切無犯。故輕吉望下重提云輕。又得提望輕吉云也。
記。五分受請等(云云)餘記引五分尼單提事也。
鈔。若不作限請(云云)施主家限日令安居也。鈔批云。謂。檀越漫心請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文)。
鈔。迦姉那衣(云云)他寺讀。迦。絺。那衣。當寺讀迦。絺那衣也。
記。天雨疲極(云云)本文天雨下有衣服濕重之四字也。
鈔注。明了論翻為堅實(云云)此等翻名皆可論。
記。補舊易新(云云)五月之間有五利開。故為冬栖。自在往返感多衣。補舊衣令如新。故云易新也。
記注。云畜長過等(云云)會正記云。感多衣者。以受此衣故畜諸長衣。過限不用於故日貶壞(文)鈔批簡正記同之。
鈔注。又名難活等(云云)貧人難活命者。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勝故。不願自難活命。作衣施之。故隨施主且云難活也。簡正記云。難活者。論疏云。貧人資生短闕。取活為難。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甚勝也。如以須彌大衣聚施者。謂釋上難之。所以若富有之者。減少行施何難。但為貧人雖減少財極難。以須彌之大施也。佛令作衣。偏就貧人乞求此。從所勸施物處彰名也(文)如以須彌大衣聚施也。又訓如以須彌大也。
鈔注。或云堅固(云云)簡正記云。堅固者。不破義也。若爾者。前堅實何別答。前之堅實準能感多衣。衣無敗壞則約衣無犯。今云堅固者。約戒無犯。以固衣受利。而不犯五種之戒故(文)問。此等翻名。祖師正以何翻為正哉答。功德衣是正翻也。戒疏(三上)意如是也問。功德言屬何哉答。屬五利法師釋。此衣生五利功德也。
記。中間則下準知五月明(云云)一義云。訓中間則下。準知五月明下者指鈔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等文也。準知五月明者。既如七月十六日。終至十二月十五日(云云)準知。中間五月明也(為言)此覺恩寺點也。上義濟鈔意云。訓中間則下。即彼鈔云。下者言日取又漸降下也(云云)意云。七月十六日次第下至八月十六日受故云下也。
鈔。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等(云云)此前安居人。常開一月三十日之間。有施功德衣。日日許受之。非謂中後之安居人日日受之歟。
記。但云即日故知不局(云云)施衣日即受持之。故但云即日。不云不通餘日。故知。通餘日受之也。
記。恐久延過時失受等(云云)意云。若即日急急不受之。留置明日。悠悠次第久延。過受衣時分。失受衣故。非謂失已受(為言)。
鈔。若月一日(云云)雖十六日。黑月一日故也。簡正記云。十誦若月一日者。鈔文自注解云。猶是七月十六日也。此即黑月一日故(文)。
鈔。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三十日(云云)簡正記云。五分後安居人亦得五利。四分不得五分二十云。受衣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若前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後安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文)此五分意云。七月十六日受衣人。十一月十六日捨。中間獨時四月也。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受人。至十二月十五日捨之也。捨中亦齊五日。
記。五分則取受衣為始等(云云)其依受衣開四月。諸部一同。但五分受衣為始。數四月此外別無常開月。故七月十六日受人四月也。四分常開一月。受衣時聽之。故五月也。雖似各別。依受衣開四月。是同也問。若爾者。依五分意。七月十六日受衣人。得五利應短。所以爾者。七月十六日受衣人四月滿捨之。八月十五日受人。此去四月前常開一月合同本宗。應受五月利故也答。成爾也。
記。若據八月十五日受者不妨四分是成四月(云云)意云。四分遲受衣。故得四月。五分卻得五月者。五分八月十五日受者。立還取常開一月五月也問。若爾者。四分八月十五日受人。取常開應五月哉答。爾也。二部俱欲有四月。尤其謂。又義云。五分卻得等者。卻取七月十六日受衣人。可得五月也。望人人不云得五月。別別人人相續見之。成五月受衣也(云云)私云。上義不諭受衣四月五月。似顯受利長短。兩義好惡可思之耳。
鈔。受功德衣已官作閏(云云)問。受功德以前聞作閏者。可得依哉答。雖先聞不可依之。今記是奢法故(云云)簡正記云。不得攝生者。謂。開不重開也(文)此等文不簡先知後知也。
鈔。隨安居日數取滿也(云云)安居竟數滿五月故。鈔批云。隨安居日數取滿。則不得攝閏者。立謂。受功德衣已即作閏月者。但從安居滿日已後。數取五月日。不得攝閏也(文)。
記。即時非時施(云云)本為時僧得施非時僧得施。作衣雖非為德衣。今此衣施功德衣故。為德衣體也。檀越施衣。正為德衣作衣也。
記。施通七眾(云云)能施人通七眾也。新物揲作淨。納以故揲也。若已浣。浣已納作淨。
記注。準律在應法字上今科於下(云云)今記家約束也。謂。律中云。即日來應法。鈔中置上。記釋中置下釋。謂。三上曰。即日來及應法。此二(云云)注此釋也。此第三受法科也。
鈔。不以邪等。命得等(云云)簡正記云。邪命者。四邪五是諂曲者。心貪財利諂說少欲。曲順人情等。是不以相得者。冬被暑服。夏著冬衣。悕望人得物之類(文)鈔批云。不以激發令他施也。云。張家得一段物竟。欲令他施之也(文)上五簡非。
鈔。作淨者應法(云云)本文云。不經宿得。不捨墮。作淨即日來應法(文)今記意。作淨說淨(見)會正云。作淨者。揲納二淨(文)簡正記云。淨者應法者。簡上諸類。已外如法名淨。乃應此眾體也(文)諸釋不同可知也。舒張碾治。
記。初示堤條(云云)資特云。牒即堅牒○堤謂橫堤。如曰之堤(文)。
鈔。縫治(云云)非直縫。卻剌也。
記注。不刺緣口(云云)四方緣不刺合也。
記注。前不捨墮兼收離衣(云云)本律既簡離宿衣。明知。鈔中不捨墮句可攝離宿衣也。離衣捨墮故也。
記。和會前文應知(云云)會正記云。四分糞掃衣是開。此何不得。故特簡之(文)意云。糞掃衣有十種別。死人。衣其一也。今所用糞掃衣非彼死人衣。會釋常用衣非彼死人衣。會釋也。常用糞衣亦無所擇者。非功德衣。常糞衣上十種糞掃衣是也。
鈔。已受作迦絺那衣(云云)簡正記云。去年作了。今更重作。不得(文)。
鈔。若揲衣(云云)簡正記云。謂。今釋疑故來也。前文云割截不得。恐人疑云揲葉衣亦不得。故簡出也(文)。
鈔。及故衣不成(云云)簡正云。下至一經身著名故衣也。如來不牒坐具戒云。下至一經身坐。即名為不要牒也(文)。
鈔。若急施衣時衣成受(云云)簡正云。急施衣者。若本受時擬作功德衣者。即不得。今文中得者。約他受時本無心故。後見無。即將作功德衣成受也。時衣者。即夏末有人施。由夏僧衣也。亦約初受時無心者得。有心不合(文)。記。經宿亦成受(云云)設雖急施衣時衣。經宿受功德衣。不經宿受急施衣時衣。即日不可受功德衣(為言)。
鈔。五分若浣染等(云云)彼二十二(尾)云。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若欲故捨五事。皆不成受。反上成受(文)。
記注。有以五事為五利等(云云)會正云。貪利為貪。欲五月利故。捨五事即五利。四分云。有五事因緣受功德衣。即畜長離衣等(文)問。記家能所破意如何歟答。記家意。若欲捨五利者。欲畜長等五戒。故得德衣。古記意。五事五利得意。故欲捨五事。不合文。欲捨五利者。何可得衣哉。五利者。依德衣雖犯五戒。無犯故名五利。五事者。直指五戒。不望有犯無犯有利邊。故不同也。
鈔。善見若七眾衣(云云)簡正記意。能施人(見)即彼記云。善見七眾衣成受。證上文。比丘施主衣。便是於主不為利。總得。不局白衣施。已鈔批意七眾所著衣(見)即彼記云。濟云。七眾衣中。有俗二眾衣。何堪作功德衣者。謂。是俗人身上所著之疊特裁割而作也(文)。
鈔。若三衣中隨受三得(云云)善見十八(一)云。若僧伽梨欝多羅僧安多會。隨一一衣。得受作迦絺那衣(文)。
鈔。若難(云云)會正云。有難者。增暉云。十三難人身無戒故(文)鈔批簡正記同之也。故今記斥之也。
鈔。若無僧伽梨(云云)問。從衣僧伽梨人可受之哉答。覺恩寺義。不許之。僧伽梨衣濕雨重故。令受德衣。下二衣無重義分。何從衣大衣人可受之哉。一義云。允師不可許之。已緣配且約僧伽梨。故一往云無僧伽梨等。設雖下二衣。當僧伽梨持。何無此利。小設又無離衣一利。何無餘四利哉。釋亦且望緣起故也(云云)此兩義源見簡正記。即彼記云。問。既闕正大衣。今將下二衣當大衣。所得成受衣不。玄記云。律無明決。然衣通正從理合得。復有解云。從衣當正衣。受戒尚開。今亦例此。已今云不得。律開下二衣替。處且免一期闕衣環威儀之失。已是一重開。不可更開之(文)。
鈔。彼在界外(云云)如露地作法。僧坐少少出界外也。彼出入不成受也。
記。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云云)問。此問意如何答。無下二衣可成受也。即鈔批云。下二衣闕不闕非妨(文)問。五月之間可離何衣哉答。資持記云。上二衣中。隨離一衣。下衣不許(文)古云。或云。今資持記釋。得法離衣事也。可勘之也。鈔批云。但是開離大衣。以緣起中為大衣故。下二衣無開離文也(文)。
記。初不滿及後滿五不解並簡異界不得(云云)初滿五者。鈔云。此處僧少不滿五人。甚異界僧不得受利文是也。後滿五不解者。鈔云。若住處雖有五人。不解受衣○異界人自不得受文是也。
記。中明僧及沙彌(云云)對上初不滿及後滿五不解之語。故云中也問。僧及之僧。一比丘四沙彌時可云僧哉答。一人僧哉未皆名僧也。
鈔。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云云)科正記云。外難曰。沙彌始受戒。新戒比丘未解羯磨是非。何得足數受衣。獲五新等法實約舊比丘。法人數片但齊久而已即得也。一比丘四沙彌者。外難曰。夏初由是。沙彌夏內方始受戒。何故於五利可引往文。答云。以沙彌等(文)。
鈔。為沙彌受大戒(云云)問。四人不可授戒。請異界僧。足十僧致其作法也。爾者既比丘僧滿五人已上。何強新受戒人令足數哉答。有夏功礦令受衣歟。注意分(見)。
鈔。然後別結(云云)問。所受功德衣。雖並異界。一度受故。可受五利開哉答。今文意可然歟。記云皆名受故。
鈔。捨者成捨等(云云)會正記云。成捨者。謂。少欲人不欲受五利者。至捨界時即成捨。若不欲捨利者。至捨界時其利自存曰依利(文)簡正記釋同之也。此等聊異今記意歟。
鈔。善見云若多人等(云云)善見十八(一)云。若多有人。送迦絺那衣。應受一衣。餘應分。應羯磨。不受僧持迦絺衣與誰。應與衣壞者。若依敗比丘多。敗衣比丘中老者與。若無老者。臘數大者與。不得堅貪者(文)。
鈔。餘同輕物(云云)問。為是時僧得施。將為時現前物。如何答。簡正記云。由施主衣。若言施此界前安居人。即名即名時中現前不用羯磨。四義定故。一時。二處。三人。四法。如前已述(云云)若言通施一切安居人。不問前後者。即名時中僧得。故須羯磨限約輕重兩分等(文)。
鈔。若施主言持三衣作盡與持衣人(云云)問。上引善見云。隨受一二。相違如何答。
鈔。應受一衣(云云)或云。可讀點也。應受一衣。然者無相違也。又一義云。一二不定。可任施主意樂也。裹云。一義云。或有一人也。但今文依簡正記釋。若持衣人不受。與眾僧時事也。簡正記云。羯磨迦云絺那衣與壞者。此約時分人(云云)次下如引之也。
記。若羯磨下此明五德中(云云)問。此五德可有歟。如何答。
記。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云云)五月之間與五德衣壞人也。
 記。注舊謂五月滿已等簡正記云。羯磨迦絺那衣與壞者。此約持衣人不受。即與眾僧之中伽梨破壞之人。若眾多人衣壞。即如鈔文。別文不失不。此人從來好行惠施。
  鈔。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云云)簡正記云。此約持衣人。
  記。僧拜某甲(云云)彼律一切差人法皆云拜人。拜與差一義也。
  鈔。不得縫作縫作(云云)是直縫事故。
  記。注依本宗綱緣改之日本之本故字誤也問。以他部法行他部事。今改之如何答。
  記。不說而作亦成問。今鈔上衣體中。五分云。若浣染打縫不如法○皆不成。又云。淨法簡境。罪不約境爾相違旁難思。如何答。一義云。浣染打縫等又云。淨法簡境此解釋約衣體。既成非法不成也。今釋不爾可思也。
  鈔。應取橫疊二尺一綴此橫者。著袈裟時橫也。約衣體長量也。橫疊橫先四折計疊之。次五綴也。故記云。橫疊者。從長量也。長方四攝疊之也。非如當世疊袈娑。如屏風座折之也。於此四疊。兩方頭以系也。自其二尺計中三折目。各各綴之三綴 也。取合五綴也。五綴中間。各各二尺許也。此之間四故。長量取合八尺許也。是以記云。五綴則為四疊問。綴事何故哉。答。為合知一段一段也。若爾者。兩方頭何折哉。為令知一段之頭也。或云。恐解散故綴之也。是以鈔批云。此明恐有解散。須橫作四襵。兩頭兩綴中央作三綴也。
  記。注準此長量止八尺許明二衣篇記中。古人云。袈裟長量一丈二尺也。故以合文為證。破彼甚長也。凡長邊九尺。今云許可知也問。持衣人何時持迦絺那衣哉。
  答。有義云。眾僧作法以前。捨本所受衣。作法畢後。於屏處受持此衣也。
  鈔。應同眾法會正記云。若去露地須申手相及。覆處不得隔障。既以云二處。恐成別眾故云爾也。
  記。若行別答飾宗記云。差持功德衣人羯磨。次付功德衣羯磨。
  記。問此與自恣法謂。自恣時先差五德。次白和。今先白知。次差故。
  記。答有人言此初釋開宗並礪疏義也。
  鈔。大德僧聽今日眾僧今日緣句。眾僧以下本句也。第四句僧今字。正本律文作眾僧。臨正行應依用之也。問。當界不滿時。如何云今日眾僧歟答。有傳云。此時一切眾僧受功德衣時分。故總云今日眾僧等也。
  記。準律即是五德律云。十三與一比丘應問言。誰能持功德衣者。答言。我能者等。
  鈔。注彼從座起指五德也。
  鈔。僧得可分鈔批云。先牒根本。是時中賞勞衣。即現前可分衣也。以今將為功德衣也。功德衣體現前物事。此文分明也。
  鈔。如是三反已持衣人事也。撥除。
  鈔。來上座前問。上既箱並上座前。何文云來上座前哉答。步寄歟。允鈔云。謂。前頂戴已且退。又指寄故云來也。
  鈔。其人即右手者持衣人也。
  記。思之可解允師仰云。自恣正對唱詞句事相似羯磨。故制四人。今必相對不唱詞句。故聽四人歟。又義云。自恣為舉。恐有舉僧過。受衣不爾故也。
  鈔。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持人坐中間。此手執衣也。
  鈔。聽齊冬四月竟應出彼本文應出下有功德衣字。即彼文云。彼六群比丘。春夏冬一切時中受功德衣。仍佛言。自今以後。聽自恣竟不受功德衣一月。受功德衣五月彼六群比丘不出功德衣。作如是意。以久得五事故捨。故而不出功德衣。乃云。佛言。自今以後。聽冬四月竟僧應出功德衣等今鈔並記所引者。第二重文引也。
  記。得五事放捨放捨五事也。非放捨功德衣也。
  記。注並有要心本要期住當界之間得利。今違作不住意故失也。
  記。二竟簡正記云。謂。受衣時作念。我作下二衣竟。當捨功德衣。今作下二衣既了也。遂本心故捨意云。作衣之間得此功德衣。要故竟失也。
  記。三不竟簡正記云。謂。此人留下二衣財置界內。後時出界。要心云。我若不作衣。亦不更過所留衣處。至界外內心思惟。義亦不能作衣。妨修道業。既絕心不作。即不還來本處。故云不竟準此。今注不還衣之下。可有處字也。
  記。四失簡正記云。謂。彼受衣時。要心云。我為作衣故受功德衣。我若失下二衣。即捨功德衣。今遂本要。故名失捨意云。失今所造衣及功德衣也。
  記。五望斷簡正記云。彼受衣時。要心云。至前家求衣。若不得至後家求。今至前家不得。後無後家可續。故失。
  記。六聞簡正記云。謂。彼受衣已。要心出界外作衣。若聞眾僧作捨衣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心。故云聞失。
  記。七出界此眾僧出功德衣時。冥界外捨之也。注作衣竟字下。可有數作還意之一句也。
  記。八共出無要期。自還住處。和合捨故也。爾許。
  記。五送捨我所持長等與他人時。當捨要期故。他人方送遣時即捨也。
  記。六壞捨壞持心。言捨此衣。云壞捨。非謂功德衣之壞歟。不云作念故。又義云。壞功德衣云壞捨也此義不爾。依此等緣捨彼德衣。以非德衣壞歟。
  記。七失捨此則受持衣。或長衣壞時。沙捨德衣也又義云。本所受迦絺那衣。失捨云意也。此義有前難也。
  記。注同四分持人出界宿問。上四分八緣無出界宿。如何。若指第一去歟。作不還意故。出時便失不等宿其外全不見出界宿。如何。若又持人出界經宿失。尤諸緣可出之。何不出哉。又可攝何哉。方方不明。如何。答。一義云。鈔出二種捨。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宿指此人也。記非指八種中也。
  記。注此中止論有衣五月節古義云。此暗破古人。增暉云。五利通塞者。約戒而明。五戒開是通。餘不開是塞。或約時辨。有衣五月是通。無衣一月是塞。或約人得五利。是通。持衣人不得五利。是塞此說通塞。有衣五月事也。然無衣月作通塞。故有相濫也。
  記。注十日月望急施問。上根可受五利哉。若云受者。行宗云。但三衣不受五利若云不受。今記文如何答。戒疏釋分明也。可見彼也。
  鈔。離衣宿鈔批云。但是開離大衣。以緣起中為大衣故。下二衣無開離文也。
  記。注即二離衣上一夜六衣總結也。
  記。四五緣留僧伽梨受功德衣有五緣。開留之。雖有五緣。無德衣不開之也。又義云。此盡暫時離時誤。常途時非此五緣。外無留之。如即日入村舍。猶制隨身是也。而依受功德衣。五月中有此五緣時留僧伽梨也。無此五緣時。即日歸時不留歟。是應法記但此義聊難思。既五月中雖無五緣。離宿猶留之。暫時不留哉答。同住一恐者。第二蘭若恐怖云何不同哉答。蘭若唯局。賊難。念恐怖寬也。如虎狼等多處。衣重不能走。此時並大衣。故知。此恐怖寬也。
  記。五緣留兩衣彼部意。兩衣持物故。殊如是依五緣留之歟。即二衣留。引彼云。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衣坐具兩衣覆瘡衣。及百一供身問。十誦意。受功德衣時離衣。不局大衣通兩衣歟。如何答。如今釋。然可尋之。
  記。二時不自時前與時後也。
  鈔。一時說淨至十二月十五日。一切長物一時總說也。誡等心得天動懷。有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無恐。是心以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
  記。一利二衰佛地論云。得可意事名義。失可意事名衰。不現前誹撥名毀。不現前讚美名譽。現前讚美名稱。現前誹謗名譏。通惱心身名苦。適悅身心名樂。
  記。即修己修有攝義也。
  記。榮辱乃至忻慼今生榮辱皆緣過去之業緣。違順風來有之。故今始勿主忻慼記。注印本以前段等記主時代印板本。上律中下文即注書之。下思益經等文是脫漏也。
  
資行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