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俱舍論指要鈔第十五 輸入者 黃紹亮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即情非情罪遮罪。光有三解。第三為勝。以符正理故。寶疏‧頌疏並用此義。然第二解亦順舊論。彼云從二者。謂眾生名‧非眾生名。又性罪處‧假制罪處。 從現得者有情處故。表無表章云。涅槃云。戒有七種。從於身語生於無作。然通防彼加行‧根本‧後起二種義亦可言皆防三世。於現在法立於過未既防現法故義遮三。不同小乘。彼唯防現故。此不爾。定道二心生即順理而能益物法爾破惡。故亦具七。既無文遮。亦可說言通防三時加行‧根本‧後起之非。若起後時。三皆滅故。亦可說言破三世惡。此上二類實唯防現在。去來二世無自體故。義可通之。 況從遮罪。光有二解。寶釋不同。於中寶釋於理為理。又從而所得三戒不同。光師解其不同亦有四釋。於中第二為善。以順正理故。寶疏‧暉疏亦用此釋。 從恒時者蘊處界等。寶師破太師義甚有義理。光師有五釋中。第四為勝寶疏‧頌疏亦有此釋。寶疏兼含第五意。 但得律儀相似妙行。寶疏云。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諸經中說得戒者。是引接言。 以一切佛無減前過。婆沙五說。光師於中立六種義以評正否。於中第一。初師為正。寶師亦同此說。然寶法師更立別義門解。具如彼述。 此中何名不律儀者。十二不律儀在婆沙百十七然明不律儀者。大小經論不同。婆沙‧雜心等瑜伽第九等明十二種。雜集明十五種。涅槃經等說十六種。又會經論相違。具如大乘義章涅槃章七安疏十二勝鬘經寶窟上末對法鈔第六。 魁膾典獄及罝弶等。魁膾者。涅槃章安疏十二云。次能破十六惡律儀者。此就滅惡更釋三品魁膾者。舊云。是販魚肉典軍之人。又云。是行杖者。玄應音義第七云。若迴切。古外切。帥也首也膾切肉。未詳所出也。又文有作儈。聲類僧合巿人也。恐非此義也。又二十五云。魁師也。膾切肉也。主殺人者也。典獄者。雜心云守獄。彼云。定獄者以守獄自活。婆沙亦同。又瑜伽等云斷獄。倫記云。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今謂。斷獄與守獄。不同斷獄之獄。爭罪曰獄。守獄之獄。牢獄曰獄。斷之與守其別可知。花嚴音義四曰。聽訟斷獄聽他甯切。斷都亂切。孔安國注書曰。聽謂察是非也。周禮曰。獄訟者聽而斷之。鄭玄注云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玉篇曰。斷謂裁制分決也。縛龍者。雜集八云。舉縛象咒龍。云縛象者。恒處山林調執野象。立壇咒龍者。習咒龍蛇戲樂自活(廣百論第四恒策迦。應師音義第二十四。二十三紙右云。龍王名也。昔有仙人。曾咒此龍令其入火。龍王憂怖。遂投帝釋。遶座而住。仙人知已更以咒。帝之與龍一時俱墮。帝釋求哀得免龍遂死焉)罝弶者。玄應音義云。置爾雅兔罟謂之罝。郭璞曰。罝遮取兔也。韻集云。於罥於道曰弶。今畋獵象施弶以取鳥獸者。其形似弓。 有餘部說苾芻律儀。光寶並言經部計。瑜伽略纂十六云。璟如諸苾芻犯他勝處法即棄捨別解脫戒者。如小乘中經部‧上座部‧正量部說。等皆云捨。於三品纏中隨起何纏犯初重罪即捨律儀。唯薩婆多師起三品纏犯他勝皆不捨戒。又表無表章云。上座部‧有部三纏不失戒。與璟不同。言感墮罪者。光寶並言墮地獄罪。事鈔篇數各報篇(中一之一左八紙)云。初言波羅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鬥以犯此戒。便墮負處(資持記云。僧祇墮義與此不同)。 非犯一邊有斷尸羅。羯磨上云。四重罪云邊罪。又言餘罪者。寶有二解。後義為優。光記頌疏亦同。事鈔(中一之一十一紙左)云。此說別解脫說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至犯。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婬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行一婬戒。此丘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律云打謗犯戒比且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原。不正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瑜。此望不階聖果為言(資持記云。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那云懺淨哉。若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懺淨可預數不。若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質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述故曲疏之。餘在後篇)。 何緣立他勝名四分律云。波羅夷。譬如斷人頭不何復生。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 毘訶羅一足跟地光云。毘訶羅義翻為寺。是所住處。寶疏同。玄應音義云。亦言毘訶羅。此云遊。謂僧遊履處也。此土以寺代之。 以世尊說四行道沙門。准陀者。光寶云。舊云純陀。此云稚少。玄應音義云。舊言純陀訛化。此云妙義。惠暉同此。然檢舊論亦云准陀。恐有異本。又四沙門者。出婆沙門十六又出諸律及涅槃經三十五‧瑜伽二十九‧十地論五等。又如略纂‧倫記并飾宗記二末(二十八紙左)會釋經論相違文。 正法滅時無有捨義。瑜伽亦同此意。具如報恩吼述。 二由得退。次下光記云。言得退者。先成此法後退不成名為得退又對未得退以立已得退。今言得退者是也。 亦捨少分殊勝善根。光寶兩解不同。光約總相。寶就別解。如麟辨二釋別。然二解中光解為優。以俱舍‧正理等無簡別故。光師對餘順決擇故云少分。餘決擇分者如下論說(第二十八卷十三丁)又婆沙第七明三善根。一順福分善根。二順解脫分善根。三順決擇分善根。或可煖等順決擇分對前二種善根故。云少分或殊勝。 有餘師說依表得故。光寶並言。後說為正其破正理二師有殊。廣章第五用正理義云。今大乘中雖無文判。義亦應爾。若受戒時作永捨心。即便永捨。若心勢捨。至於明旦捨律儀時還復相續。由彼惡思不永捨故。 一由受心斷壞故。光引正理以為與此論別。寶即云同。寶解為勝。 二由勢斷壞故。寶引正理婆沙會釋。與光所解不同。寶師為穩。 六由善根斷壞故。光寶二師會正理別。寶解為優。 及彼助伴。頌疏云。助伴者相應俱有能得也。 生色界中除中定無想。麟云。僻見故。惠暉云。梵王起戒取。無想外道居處無無漏戒也。 謂安穩業名為不善。惠暉云。安穩業者。安穩在果故言得可愛果。若在因上不可論安穩及不安穩。舉安穩等果以釋因業名善等。 雖此定中立不動。若依大乘。雜集第七亦釋不動。初約異熟不動釋。次釋定地攝故說為不動。 非此諸業此中名受。次下舉五種順受已云。此中但說異熟順受。由業能招受異熟故雖然如是非必唯感要。受及資糧此中名受。言資糧者。頌疏解云。此相應俱有名資糧也。光寶並引正理意。顯受果總通五蘊。 故本論言謂無尋業。文見發智論第十一。 又本論說乃至廣說。文見發智論第十一婆沙論百一十八釋此本論有三番文。光記具引更加自釋。寶疏全如光記。然光法師舉三番文已云。此中引意正取第二番中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為證。既順不苦不樂受業感。心心所法。故知定感捨受異熟必同時故。非離欲界中有此三業一剎那中俱時熟故。上界即無。由此證知。下地定有捨受異熟。雖有順捨受業色不相應行。非定感捨受故。不以為證。(頌疏亦云。今引彼文意取第二節文為證。以說不苦不樂受業感不苦不樂受異熟。明知欲界有捨異熟。以本論說三業俱時受異熟果。由此證知下地亦有順非二業。非離欲界有此三業俱時熟故。上界無苦故。三業之言唯說欲界。麟云。以第二節文不苦不樂受是心心所體是捨受。詳知下地有捨受也。雖有順捨受色心及不相應行亦是不苦不樂。然即體非捨受故非證也)然寶疏中雖上同光引釋而不依用此等文義。今案光師‧暉師等釋甚不允當。若言三番文中一二傍證第二正證。則今此論中唯舉傍證不舉正證何也。若言此中略舉初番於廣說言中具含第二第三番故無過失者。對敵引證。本為欲令所立道理明白無混何有隱正顯傍。絕無斯理。今觀論所引文實為正證。所以然者。今此所論正在於業不在於果。故論結釋言由此證知下地亦有順非二業。此一番文約所引果以明能引。然此能引說即為順不苦不樂受業。是故引用以成下地有捨受業。然則此文足為正證。何用二番文為。加旃多分之言非唯屬受。受及資糧此中名受。如上論說。准此論文。不相應行亦為受果無有巨妨。以不相應行亦是受資糧故。光‧暉等釋於理甚為不應。寶師不用蓋為此也。 毘婆沙師麥方結實。婆沙百十四云。問。順現法受業能近得果。於諸業中可說為勝。順後次受業去果懸遠。云何最勝耶。答。順現法受業雖近得果。而果下劣不名最勝。順後次受業雖去果遠。而果殊勝難盡故名最勝。如外種子。有近得果而果下劣。有去果遠而果最勝。如有釋苗經三半月則便結果此果最近而最下劣。如稻麥等經於六月其果乃熟。去果次遠而次為勝。如佉梨樹經五六年或十二年。方結其果此果次勝。如多羅樹經於百年方結其果此果最勝。如外種子去果最近其果最劣。去果次遠其果次勝。去果最遠其果最勝。種隨其果勝劣差別內業亦爾。順現法受業去果最近而果最劣。順次生受業去果次遠而果次勝順。後次受業去果最遠而果最勝。業隨其果勝劣差別。故順後次受業最勝非餘。 論曰是說為善。光寶並言。正理亦非五業為正義。 幾業能引眾同分耶。光寶並引婆沙百四十卷云。此論同第二師。光師更有一解。寶師破光師云唯同分是引果。此等義門如上已述。 異生不退後還生下。麟云。雖不退性第二性不來生此。然是異生未得永離後還下生。故有順後。若造現業現身即受。故亦無妨。 然諸聖者如後當辨。麟云。謂離欲聖人是不還果退。不造欲界生後二業。有順退聖果是羅漢果退。不造有順二業。退果不命終者。譬如壯士雖蹶不仆必於當生還證本果。慚愧增故(正文云。不造欲者。其義可然。不造有順者未了。應言不造一切生後業。文今謂麟釋誤也。)如後者指賢聖品。 此中有位一業引故。光云。此中有位與自類生有十位一眾同分。一業引故。頌疏全用(正文云。若欲指位。應云本有。何云生有耶。寶記云中‧生一同分不云生‧有十位。) 由重惑淨心。若准舊論上重下心並通中間惑淨。舊論頌云。重惑及淨心。釋曰。是業由重惑心所造或由重善心所造。若准此論長行云由重煩惱或淳淨心又下文(十六之六紙右)云猛利纏淳淨心。則二字各別連續不相貫通。 聞有黃門事亦非一。西域記一云昔龜茲國有一黃門等。具述奇特寺因緣。又婆沙百十四云昔健馱羅國迦膩色迦王有一黃門等。此但明因救諸牛現生男根。不明曾成黃門因緣。與西域記所述其國亦不同。冠注引合為一者誤也。又婆沙中更舉怛刃支國女人詣無憂王寺手掃狗糞。因此善業遍體生香及口吐蓮花香等事。 於佛上首僧。光有二解。第一為優。若依大乘。瑜伽六十云。復次略由三因緣故成現法受業。何等為三。一田廣大故。二思廣大故。三相續清淨故。由五種相田成廣大。乃至五極清淨相續究竟。謂阿羅漢及佛為首大苾芻僧。如是名為田廣大性(雜集第八同之)又雋云。佛於一切賢聖中最為上首僧此同第二解意。 以不善因憂非異熟。正理云。以不善因苦受為果。意地苦受決定名憂。憂受必非異熟果攝故。顯宗全同。舊論云。此業以苦受為報。若苦受在心地則成憂根。此憂根非果報。 謂由身內故致心狂。婆沙云(一百二十六。九紙右)謂有多食胡桃‧麻子‧苣藤等時。發熟風等。大種乖反心便狂亂乖適之適頌疏作違。舊論云。風熱淡互相違反。令身四大皆不調適。下十七云。離間語者親友乖穆。真諦論云。親友不和穆。今謂。據新舊論乖違安適故云乖適。乖違和穆故云乖穆。二處意同。 如婆私等。具見婆沙百二十六及涅槃梵行品‧會疏三十五三十九等。 阿毘達磨俱舍論指要鈔第十五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