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二卷本文抄八

輸入者 周海燕

法執俱生分別段

問。我法二執俱可緣蘊處界三科。兩方。
問。俱生我執可有別緣五蘊之義耶。進云。疏云。我唯總執(云云)。付之。
問。付我執所緣且可有執佛性為我之義耶。兩方。
論云。俱生法執無始時來○此復有二○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云云)。
疏云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於法亦處界。處界即是真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小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云云)。
祕云。疏又我唯總執等者。執總聚法以為我也。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云云)。
燈二(論一)云。問何故法執通緣處界。我但緣蘊。答。法執通無為。得緣處界。我緣有為。不得通界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緣於界處。法執非一常。故通界處。又解。依影略說。此解為正。辨中邊論說蘊處界。皆為破我。故知我執通緣三科。此緣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立蘊處界等(云云)。
論第一。疏一末等。如第一卷抄執佛性為我事(如第六卷)。
論第八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云云)。
問。十地菩薩可有超地之義耶。
燈云。問。斷第六識俱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超否。答。唯漸斷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故。若爾。何故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斷所知。後超先亦伏。答。二乘得果易。先伏後成超。大乘證地難。無超可得伏。問。大乘難得果。唯次不言超。飼虎及掩泥。如何說超劫。答。大乘無超地。據此不言超。由精進促生。何妨得超劫(云云)。
無量義經(十功德品)云。善男子。第七是經不可思議功德力者。善男子善女人○即於是身得無生法忍。生死煩惱一時斷壞。昇於菩薩第七之地(云云)。
同經疏下(玄測)云○問。如何凡身即得七地。解云。持經功德不思議力。又解。凡身即得初地。初地即是變易生死○由依此義故作是言○得法雲地。准此應知。或可別時意故作如是說。由此身中持經力故得第七地(云云)。
千手經云。我於是時始住初地。一聞此呪故超第八地(云云)。
三卷疏二(作者不知)始住初地者。得上伏忍金剛心。初得不退。說為始住。一聞此呪超第八地者。通達位中名第八地。從七方便入見道故(云云)。
唯識譣議第一(行賀)云。問。若准千手千眼觀音菩薩。在初地一聞神呪超第八地。釋迦菩薩超於彌勒菩薩四十劫者。位在何劫。釋此義者。稍有數家義。超於十住第八住也。此釋謬也。今准起信解。超劫者為怯弱根擁說(云云)。 玄賛私記第七云○此亦示現(云云)(法花肝心同之)。
大般若三百六十九云。謂諸菩薩從初發心勇猛正勤行布施○般若波羅蜜多。以勝智見超過八地。何等為八。謂淨觀地‧種姓地‧第八地‧見地‧薄地‧離欲地‧已辨地‧獨覺地(云云)。
子島大般若抄云。以此超過義。可釋一聞此呪超第八地之文(云云)。
  理趣分云○若有得聞此一切法甚深微妙般若理趣清淨法門深信受者。乃至當坐妙菩提座○當經十六大菩薩生。定得如來執金剛性。疾證無上正等菩提(云云)。
  同經疏二(大師)云○菩薩十六大生。即義當十六劫。金剛性者。謂真如性○經十六劫得此真性故。由於此經。行前法行。能超生死。不經僧祇經十六劫。便入初地。以經所明實相之量理有大神驗。聞此法等故。超生死無邊劫量。地前既爾。故能疾證無上菩提(云云)。
清水注(云)。
問。義燈中。付出小乘余部心心所緣境義。且化地部意。可許緣前後念心心所耶。答緣(云云)付之。婆娑論中。明彼部義。相應不相應惠俱時並起。相應惠緣不相應法。不相應惠緣相應法(云云)准此文。偏緣俱有法。是以本疏中。彼部意不緣前後念心心所(云云)如何。
問。化地部意。述心心所法緣俱有法之義。相應惠知不相應法。不相應惠緣相應法(云云)淄洲大師何釋此意耶。釋云。相應四蘊。與此四蘊俱惠。緣俱起不相應蘊。不相應者。色蘊及前後四蘊。此俱惠緣相應法(云云)付之。
燈云。婆娑復云。或復有執。心心怕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俱舍法師釋云。言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應者。即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二惠更互相知。今猶未了緣俱有法言。及西方師義待後撿文。今又釋云。言相應者即四蘊。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與四蘊俱。不緣自相應能緣俱起不相應蘊。名了俱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智。即是不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蘊。即前後相應智更互相知(云云)。
疏云。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及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依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云云)。
祕云。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按婆娑第九云。或復有執○不相應知相應。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俱有說法。答。極相近故○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按婆娑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有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緣取自身諸色。余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云云)義蘊云。疏化地部說依由有法者。唯婆娑說○彼說意說。與此念四蘊同時而起。名相應。前後念五蘊及此念色蘊。名不相應。以此念四蘊能緣前後五蘊并同時色故。名相應知不相應。以前後四蘊能緣此念四蘊故。名不相應如相應。今言緣共有法者。彼部意說。四蘊心心所法能緣俱時色也。西方師說惠俱五蘊等者。化地部大乘相似。言五識依色根下緣俱色(云云)。
別抄云。如大婆娑○解云。彼部意云。彼惠有二。相應者。而諸心心相應而生。不相應者。獨頭而生。謂二種惠皆不自知。由此二種更相知故。故知俱有也(云云)。
婆娑論第九云。或有執。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眾部○或復有執。心心所能了相應。如法密部○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從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或復有執。補特伽羅能了諸法。如犢子部(云云)。
抄云論化地說。惠有二種等者。此即師意說。二惠一時俱生。雖一時俱。不與心等相應。不與心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不相應知相應。問。但知不相應惠耶。解云。與心相應惠知不相應時。亦知心王。為受想等。唯不知自相應體(云云)。
問。大圓鏡智可緣自相應心心所耶。
論。疏。祕。要。
如第八卷抄之。

猛赤段

問。論中述外人難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云云)爾者。世間聖教我法俱難之歟。
答。但難聖教我法也。付之。
論云。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云云)。
疏云。此吠世師難也○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云云)。
論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云云)。
疏云。此結成難○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強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為能似誰為能似。是彼難。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云云)。
祕云。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云云)。
要云。我法若無依何假說者。所以既無。說誰為能似。能似假說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得別解義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俱不成故(云云)。
論第一云。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由假說我法○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帥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文)。
疏一本云。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彼彼為我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宗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云云)。
同論云。內識所變似我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云云)。 疏云。此為依他我法名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云云)。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第一惣問)實我實法不可得故(第二略荅)如何實我不可得耶○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上來第一破我訖)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心外境生。是故契經伽陀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云云)。
疏云。由此應知○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云云)。
有作是難(如上)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經伽陀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疏云。論然依識變○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云云)。
為令知文段由來。大概抄之。可見摩尼抄也。
問。定心可作青等行解耶。
燈云○言今緣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作青等解○若爾。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云何遍處勝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比量。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余。得是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云云)。
祕上文(名句文)云。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答。有同別○現量望彼而言同者○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收。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余法。亦比量攝(云云)此釋可祕之。
因明疏下卷云。設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余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量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水火等。身雖在中。而地燒濕等用。如上定心緣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亦無熱濕等用。問。若爾定變水火地等。有濕熱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任運變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俱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微盛。燒不燒異○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內不緣教耶。答。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我。或義屬名。兩各別緣。名離分別。非全不緣。方名現時。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緣教(云云)。
同上卷云。五者現量。行離動搖。明證眾境。親冥自體。故名現量。能有行相不動不搖。因循照境不籌不度。離分別心照。符前境。明局自體。故名現量。然有二類。一定位。二散心。定心微湛。境皆明證。隨緣何法。皆名現量。一切散心。若親於境。冥得自體。亦皆現量(云云)。
三能變略標(古來稱識所變段可尋之若依段初文歟)。
問。就三能變識。且異熟能變識可通八地以上乎。
論云。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云云)。
疏云。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善葉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余依位。何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重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故不說余名。又十三住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云云)。
祕云。疏此中意說等者。問。何意段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位識(云云)。論云。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云云)。
疏云。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云云)。
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因能變也。
燈云。論此中且說我愛執藏等。西明約引滿異熟果簡。不異本釋。有解雖簡。我愛執藏目阿賴耶。持雜染種即目陀那。最初能變異熟果識名為異熟。今謂不爾。陀那通佛。非持雜染。故要集云。謂我法所依能變。於二位中別簡六識。至第七地顯我執位。真執藏處。八地以上除金剛位。持雜染種顯法執位。俱唯第八。故頌偏說第八異熟。今謂不樂。若兼法執依。即初能變非最先捨。違下文故。今本釋意。有二種簡。一簡他。謂余六識非真異熟。二簡處。八地以去雖真異熟。非是我執恒愛着處。已捨我執故。故下釋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又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若以異熟取法執依。攝此果相而為自相。何得藏初過重。又下辨捨。先阿賴耶。非異熟識。故今此文顯簡自他。但取我所依持雜染種異熟果識。名為能變。非皆攝盡。故云且說(云云)。
論云○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論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識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說(云云)。
疏云○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云云)。
論三云。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又不動地以上菩薩○此位方名不退菩薩○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麁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此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云云)。
疏三末云○此師意。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云云)。
論云。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此中偏說。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云云)。
疏云。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轉異熟捨位(云云)。
問。付三能變且第二能變不言內思量有何故耶。
論云。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云云)。
疏云○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要故(云云)。
下文云○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云云)。
同一本云。論此能變唯三○述曰○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依。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云云)。
燈下文云。論識以了雖為行相故○第三能變即依局辨。云了境相麁故○第二能變亦從通解。恒審思量無我相故。或相影顯。隨其所應。在因在果故(云云)。
唯識章云。或唯因說三○三十唯云。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多異熟性故偏說之。阿陀那名理通果有。或因果俱說三。謂心意識(云云)。
謂四云。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云云)。
問。有漏第八識可了麁境耶。
論云。三謂了境即前相麁故(云云)。
疏云○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入。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云云)。祕云。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云云)。
祕云。了境相麁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麁。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麁故(云云)。
論下文云。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云)。
疏三本云○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云云)。
瑜伽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相。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復次阿賴耶識緣境微細。聽惠者亦難了故○如是了別二種所緣故。於所緣境微細了別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所緣轉相(云云)。
顯揚論十七云。又即此識緣境微細。世聽惠者難了知故(云云)。
論第十云○大圓鏡相應心品。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行緣微細。說不可知。如阿賴耶亦緣俗故(云云)。
佛地論三云。如阿羅耶雖緣三境。以微細故。亦言緣境不可了知(云云)。
祕第三(論三)云。如彼卷鈔之。

初能變 賴耶三相段

問。付以能藏所藏等三義名賴義。且能藏所藏名大師何釋耶。
疏云。論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述曰。此釋藏義○論謂懷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非如大等和最勝等中即能所藏(云云)。
非如大等文。可見演祕釋。
祕云○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亦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有義斷云。然今論意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後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行耶。豈現望種無有力耶。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通種現。自既自擊。何事斥耶。余多分別具如燈辨(云云)。
燈云。論能藏所藏等。西明三釋。第一八現望余現。第二雜染種為能藏。種能持果故。第三現種俱能藏。意取第二。要集亦取第二為正云。雜染品種望本識本。但是所依。無因緣義。現行七識望第八現。亦無因緣故。第二釋是彼宗也。然三相中因相與此義意稍異。今謂諸論說能所藏。不唯說種。且無性云。證阿賴耶識名阿賴耶。能攝藏諸法者。謂是所熏習氣義。既云證阿賴耶。後云攝藏諸法謂是所熏。明說第八。非諸法種。若雜染種名為能藏。便證種子名阿賴耶。經部種子亦應如是。阿關第八。彼論又云○又若以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證種子名為能藏。何故無著論云。復何緣故此識說名阿賴耶識。謂一切有生雜染品法。於此攝藏。既此識於彼攝藏。即應種子在現法藏。若如是者。何故復云或說有情攝藏此識自我故。豈可執雜染種現以為我。故種子識言不目種子。由現第八能持種子。名種子識。故諸名中云。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諸種子故。是故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又無性云○又此論第三正釋彼頌云。收此本識俱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此建立阿賴耶名。准此。豈可但證種子攝藏果法名為本識阿賴耶名。又二。亦為有情執藏為我。若說種。豈可執種以為我耶。若執現識。不應言○此論又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又解因相云。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故偏說之○(如下)。
又云。三相中因相與此稍異者。此亦不爾。准此論文。與法為因。即是因相。如文具顯。煩不能引(云云)。
百法論演義抄三(懷古)云。
問。大乘意能作等六因皆為因緣攝為當何耶。燈皆因緣性(云云)。付之。
問。對法論中能作等六因皆是因緣性(云云)隨轉小乘說歟。
問。以現行第八望余法。有遍行因義。此何文證之耶。燈引無性攝論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等文并雜集論遍行因之文為證。付之。
問。燈中引攝論說遍行等三因即以異門說阿賴耶說也(云云)爾者此文意可許異熟因因緣之義耶。
燈云。
問。賴耶三相俱可通種現耶。
問。攝論所說因相為唯種子將何。
要云。准此中云。三相俱唯現行○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現行為果相。二種所生故。現種俱為自相。現種俱為自體故。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文本意如此。又說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種相應更分釋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余種子。非異熟故。第四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
要決云。文又說唯現行○解云。此第二說。意云攝論三相如唯識論。亦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者。是通伏難○親羅記云。論本之文本意如此者。唯識論本依現行第八識云。三相賴之本意如此(云云)今謂不爾。若如是者。與第一說有何別耶。
燈云。又此三相。文義意殊。准樞要中。一云。此論三相唯現。然曾聞釋三相俱通種現二法。且對他宗舉顯勝者○理實俱通。以為了義○攝論但以種為因相者。性用別論。親生諸法。現行不爾(文)。
又據前總標。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以辨三相。故但說現。
上文云○六因之中能作幾因○且現行識望彼諸法。為能作因。能作因寬○又對法六云○雖現行識非諸法種。據能持種說為因相。攝大乘云。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彼要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雖說現識。亦得攝用歸體名因(云云)。
無性攝集第二云。論曰如是已說阿賴耶識安立異門。安立此相云何可見。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者安立自相。二者安立因相。三者安立果相。此中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此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此中字立阿賴耶識果相者○釋曰○因相即是增盛作用。熏習功能能為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云云)。
同論廓疏云○二釋因相中。文有三句。初言謂即如是一切種子等者。牒前種子為因相體。二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者。舉所生果。三前現為因者。正顯自能生因(云云)。

因相廣釋段

問。以業種子可為因相耶。
論云。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本親生自果功能差別(云云)。
疏云○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祕云○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正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云云)。
忠安記云○基云○測云○解云。理實異熟果種亦是因相。等流果體亦是果相。而論主因相門中說親非疎。異相門中說疏非親者。各舉一義影略互顯。和上云。基解似勝。所以者何。言種子者。親約生自性體果之義。不據生異果不種子故(云云)。
文義記第五勘之。
論上文云。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云云)。
疏云。今望能持。且說於現○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現行為等流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余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收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通一切法。果唯異熟(云云)。
上文云。據實而言。現種俱通因果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云云)。
論七云。頌曰。由一切種識○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以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云云)。
疏七末云。。即本識生一切有為法種○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云云)文廣可見。
問。因位無漏種子四分中何耶。
祕云。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若爾。不緣應非唯識。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余相分。相分所攝(云云)。
義蘊云。論而是此識相分非余者。問。無漏種子可分所攝。答。此無始來依識自體。即自證分攝。見分不取此為境故。非相分相。論言相分者。約有漏說。問。既非見境。應非唯識。答。此同真如。亦是識之自體不離識故。亦名唯識(云云)。
別抄云。問。無漏種子非有第八識體。自相相應等五門。是何所攝。解云。論無正判。且作一義。以無漏位淨識所緣相分類故。相分所攝(云云)(思之更勘)。
論下文云。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云云)。
疏下云。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若爾。本識既不就緣。何名唯識○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云云)。
上文(四分義)云○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云云)。
伽抄十三云。問曰。無漏之種非妄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阿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說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緣變故。問。若爾。無漏熏時。熏阿賴耶識不。若爾。如何不緣。問。若得者。第八緣種。如無色界。即為自證分緣等。若緣無漏種。緣自體耶(云云)。
顯幽抄二末云。問曰。有何行相不行緣有漏種子。答有三義故。所以不緣也。一者第八是有漏。正是無漏法對治識故。二者體性異故。三者不相順故。即但而不緣四分依自證而住。問曰。第八識既不變緣無漏種子。即何成唯識。答曰。但有依持義。持令不散故。不離識故。亦名唯識也。譬如赤眼人把火也。亦如人頂上帶物。雖不見。以頂持之。若第六即緣得無漏種子也。問曰。六八二識一種是有漏。如何即緣得無漏種子也。第八不緣。答曰。第六識即疎緣親即非也。第八緣種子時。不許變影事須親緣。即不許緣無漏種子也。問曰。既若不緣無漏種子。亦得名相分攝否。答曰。演祕有二解。一者無漏種子與第八相違不相分也。二者因中無漏種子是果中相分之流類。是相分攝故。亦名為相分也。若據撲揚。後義為善(云云)。
文義記云○本有淨種。此即淨識相分類故。相分所攝義無妨(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