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

輸入者 周海燕

第三能就心所相應門并受俱門

問。作意心所可取眾多別相耶。
論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云云)。
疏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眾多別相○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云云)。
祕云。論即論諸心所所取上別相者。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云云)。
別抄云。大論第三云。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別者。說名作意者。解云。此顯作意引諸心所各取自境。非此作意能取諸心所所取境也(文)。
顯揚論十八云。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相。好等相。益等相。言說狀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謂若相識所收。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作故能起於識(云云)。
  興法師疏八云○應識相者○有人言。作意即取諸心所所取別相者。不爾。違此理故。應說作意別相所謂能生識之相也(云云)。
忠安記云。論作意了此○所取別相者。和上云。問。若爾。應有違教理失。所以者何。大論等言。心心所所取別相有六中。言作意所相者。能生識等相。既爾。豈言作意所取即諸心所心取別相(解云遍行五心王合六種)或違理者。若由作意令心心所趣自境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為所取相者。觸亦應由令心心所觸境五性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為所取相。此既不爾。彼云何然。然護法意。即諸心心所所取別者如有作意所取別相。諸心心所所取別相者當知亦然。非謂作意所取別相即諸心心所所取別相(云云)。
學記云。基云。即餘心氫氣取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由此作意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二義。一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以何知然。由教理故。教者。伽云能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舉識。此論舉所。影顯通取心心所境生能緣相。理者。各取自所緣。作意重取彼各別。於理無用故。作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云云)。
問。燈引瑜加文云。預流果聖者有一分十二有支(文)一分言如何釋之耶。
燈云。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俱說從求解脫者等。身中所有有為善法。名學無學。即簡不為求解脫者。雖有善法。而不名學無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為學。瑜伽第十說。預流等皆有二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學者。據未趣求解脫之時所造善業。非學無學。若資糧加行為有支者。可是學法。故說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學法。何云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說。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為一分。非學無學。餘如理思(云云)。
大論十云。問幾支是學。答無。問。幾支是無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一切。問。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耶。答。墮流轉故。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作相違故。及用明為緣故非支。問。預流果當言幾支已斷耶。答。一切一分無全斷者(云云)。
同抄四云。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無學等者。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說。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即顯異生順解脫分順解脫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攝。緣起經下卷云○此顯異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為起勝緣。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緣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無明為緣故。彼經但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說異生不只無明已不起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緣起支攝(云云)。
大論第九云。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無學業者。謂無學相續中所有善業。非學非無學善者。謂除前二餘相續中所有善不善無記業(文)。
抄四云。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脫分善已後。皆名為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六十六中唯說。聖者以為有學證勝得故(云云)。
六十六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勤修學。增上戒學增上惠學故(云云)。
對法論四云。云何學業。謂求解脫乾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脫者。當知求證解脫分位。名積集資糧位(云云)。
論八云。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云云)。
疏云○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云云)。
論云○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如文)。
學法所攝有支有無。正位漏善異熟果感不燈三‧燈六‧疏八末‧緣起經下‧義決‧無性攝論八‧瑜伽五十一‧論二‧對法鈔四‧如第二卷第八卷抄。
問。瑜伽論中引契經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之文。初門說未至地。後門說根本地(云云)爾者撲揚大如何配釋初後二門耶。
五十七云。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地。後門說根本地(文)。
十二云。復次云何聖五支三摩地。謂諸苾芻即此身內離生喜樂。廣說如經離生喜樂者。謂初靜慮地所攝喜樂。所滋潤者。謂喜所潤。記滋潤者。謂樂所潤。遍充滿者。謂加行究竟作意位。遍適悅者。謂在已前諸作意位。由彼位中亦有喜樂時時間起。然非久住。亦不圓滿。於此身中無有少分而不充滿者。謂在加行究竟果作意位(文)。
二十三云。遠離攝樂○能遍悅身○加行究意作作意轉時。即彼喜樂轉。復增廣於時時間。深重現前。加行究竟果作意轉時。離生喜樂遍諸身分。無不充滿。無有間隙(云云)。
顯揚論二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云云)。
祕云。問。但言十一。是知喜入其數。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後門說根本位。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文)。
抄十五云。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周遍以上為後站。初唯潤其具。後言說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意顯以隱顯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於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也。以無處所無證地五根隱故不說。云有無妨(云云)。
浮丘疏十三云○泰師云○答中引佛地之言。初門說至地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周遍以下為後門。是根本位○(以上同伽抄)倫記十六引景師說。所述亦同之。
大乘對俱舍抄二云(引瑜伽論也)離生喜樂以下為初。問。周遍以下為後門(云云)。
疏五末云。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同(云云)。
又云。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云云)。
下文云。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云云)。
問。第三禪可有分別煩惱耶。
疏云。論奈落迦中至無分別故。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亦無分別○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云云)。
太云。如第三禪○亦許有分別煩惱○故知地獄中亦有分別惑○疏又彼此無分別煩惱亦好者。第三禪樂極重。有容預得橫思度分別煩惱。其十六地獄全及餘純苦。鬼畜趣一分之中極重無容預故。不得橫思計度。不得起分別煩惱○然唯識論中。即約地獄中罪人。無分別故。苦尤重故。不能造總報業。然瑜伽論中說。在地獄罪人。由閻羅王勸諫罪人。罪人不造總報業○由此二緣故。罪人造總報業也(云云)。
論六云。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云云)。
疏云。
繼德記三末云○問。若第三定雖無分別。非無見惑者。無間獄中雖無分別。應起見惑。答。地獄等心非但無分別。亦心闇昧故。不能起見惑。第三定中雖分別。心明了勝故。能起見惑。若起見惑。何故名無分別。答。雖無分別。而前生習事故。任運得起。如加行善。更思(云云)。
要決全同之。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苦受無分別。為是無分別煩惱。為復何分別。答曰。不然。若言無分別煩惱名無分別者。即於第三定徹意地樂亦無分別。應無分別耶。應無分別耶。今正釋者。亦不是無分別煩惱○今言無分別者。但無加行自性分別也。不說分別煩惱也。可知(云云)。
問。憂根可通無記耶。
論云。諸逼迫受○意識俱者。有義唯憂○有義通二○奈落迦中唯名為苦○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云云)。
疏云○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
要云。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既說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答。前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又設憂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根。而與俱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釋說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俱。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百無記者。隨博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云云)
學記云。樞要一云○(違此論意不應引此意苦故證悔亦與捨受俱故云云難憂通無記釋也)。
樞要芳志云。
燈云。樞兩釋憂根。一云。不通無記。一云。雖無文說。理通無記。悔必臧俱。彼毀無記。憂何妨爾。瑜伽論說非無記者。隨轉理門。然要集云。樞要云。悔必憂俱。今有兩釋。應云許必憂俱。何以故。即瑜伽云。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相根相應。說一切言。無簡別故。即許俱生身邊見等亦與憂俱。彼既無記。憂亦通亦定爾。以悔許字少相近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俱。准第七論。二師俱云悔憂受俱。不說身見等與憂受俱。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不說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論二師俱不許悔得與憂俱。斷此說非。此亦不爾。下第七卷。二師俱許悔與憂並。初師云。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說苦受。後師加苦故。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俱。何得說云二俱不說悔與憂俱。然准下釋。悔通淨無記。不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記。故不得並。但可苦俱。故知證憂是無記者。取前許俱。不爾。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運生皆於三受現行可得。亦攝憂喜。是總說故。於分別惑有俱不俱。方別說之。故彼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說三受。何故不任運。即通說憂喜。故以此義准通無記。然不定判此解為正。問。何故憂受非雜無記。答。有云。以非執故不通無記。若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執。何通無記。今解。明昧相別。故不通無記。問。若爾。喜亦明利。何得無記。答。上地有喜以定力故。或雖明顯。然皆無記。故得染俱。欲無定伏。或明利者即非無記○於無記事而起憂者。是淨無記(云云)。
伽論五十七云。
問。瑜伽決擇分中餘三說現行定不成就(文)爾此三根中可有憂根耶。
論云有義○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故餘三言定憂喜樂(文)。
伽抄十五云。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故。何故憂苦乃爾。答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若言憂時除苦。前解為勝(云云)。
論下文云。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文)。
疏云。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云云)。
問。西明意雜受處有異熟樂(文)爾者淄洲大師何破之耶。
燈云。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義。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俱有。如二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趣中一向苦處。既說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今謂不爾。違二論文。大論說為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等流樂。非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依前會是隨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異熟樂。若爾二十唯識復如何通。答。彼云業感器所生樂。不云業感所生受樂。若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云彼必定有業感之樂。何須云器。如緣外境通三性心非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廢得生等流之樂(云云)。
瑜伽五十七云○問。生奈落迦成就幾根。答。○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云云)。
二十唯識論云。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論曰。諸有膀生生天上者。祕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云云)。
疏(大師)上云。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即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云云)。
無性攝論二云。若立五取蘊名阿賴耶。生惡起中一向苦處者。生奈落迦傍生餓鬼。名生惡趣。唯有苦故○由彼曾無有少樂故。最可厭逆。於一切時有多苦故(文)。
瑜加論第九十(攝事分)云。順樂受業者。謂初二三靜慮地繫及欲界繫所有善業。順苦受業者。謂能招感惡趣生業。生於餓鬼及傍生中。先業為因感得樂受。當知此業所得名為順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者。限第四靜慮及上地等。謂所有業唯除奈落迦於所餘處。當知皆得苦樂雜受。即由彼業增上力故。令此身苦樂雜住不相妨礙(云云)。

遍行別境段

問。作意心所遍行義引如何文證之耶。
論云。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云云)。
疏云。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述曰。即象跡喻經。論餘經復說至說至亦是遍行。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內第八遍行中引。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文)。
顯揚論一云。作意○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說。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所法行不可議○伺者○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說。若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經了別。即於此伺察。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所法行不可思議(文)。
列五十一心所。初作意最後伺。令初後心所引此文。
疏上文云○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云云)。
問。思心所所取正因等相總相歟別相歟。
論云○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云云)。
疏云。
燈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言心五唯取總者。約正用說。故不相違。取前說勝。今謂。前說亦少難解。且正因等相。為是總相。為別相耶。若是別相。心不應取。違諸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說故。前解心所皆云了。此論自釋言。此表心所亦緣總相。此言單以目總。正因等相明即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相(云云)。
祕云。論如契經說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相。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何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所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文)。
論上文云○故瑜伽說○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此表心所亦緣總相(云云)。
疏云。思能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處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文)。
伽抄二云。境之分齊是言說因。想能取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說。亦不相違(文)。
忠安心。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者。測云。此有二解。一云。心王不取別相。然由有二用○一云。設取別義亦無失○前說為勝○和上云。亦皆不爾。若心亦取別相者。違諸教故。若如前解。有何所以心能自取正因等者。不名取別。是故今謂。思能令心造作善等。非令心取正因等相(若如測妥破如左、依和上解破文如右)又有人言。取者屬於造作。不屬正因等相者。極違文相故不可依。
燈周記‧義送抄三可見之。
問。本頌中釋別境心所所所緣事不同(文)事者體事歟。
疏云。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文)。
燈云。言所緣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體及相。緣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狀故。但緣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緣境時不得自相。二云。體事。若爾。無法何有體事。答。緣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緣無心既生。有無皆體事。俱得名法。各據自性。何非是事(云云)。
要上云。總別相○相者義也。非體非相(文)。
繼德記云○言相者義也。非體相者。意云。言總相別相者。是義相之相也。非體相之相也。非相狀之相也。若體相之相者。緣一色境時。可成多境。由總相別相別故。若相狀之相者。一色塵相可成多也。相狀者賓云高下等也(云云)准知長短大小等云相狀也。今云。義相之相者。一影像色上(爾)心王作一色總相也。謂以了別之行相而取所緣也。受心所以領納行相而取所緣相也○餘心所准知也。問。別相之相云義相者可爾。何故總相(平佐倍)云義相耶。答○心王(波)青境(加)別別之義相(乎)總倍持(天流)義相(乎)取故相(乎毛)云義相也(云云)。
義蘊云。論或時起五等者。問。心心所法同一所緣。如何此五緣四境別許俱起耶。答。境體雖一。望能緣別義分四也。如緣一色。希求之時。即名所樂。對於印解。即名決定。餘皆准知。如緣苦空等。於一境上其有四也(云云)。
問。見道初念無分別智緣真如者。體境類境中何耶。
疏云。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省。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說名彼類(云云)。
義演義云○疏初起一心至名為曾體亦名彼類者。意說正智所緣親證得故。名為曾體。曾被加行智緣。故得曾名。一加行道中作我法二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證之類。亦名類也(云云)。
義蘊云○問。第二念是初念類。答。且約初說。問。前云或未得體但受彼類。何故今者已得己體仍名緣類。答。據實是體。且約前後。假名為類(云云)。
燈四云。論言要識曾受境類者。有二說。一云。類境者緣滅道時。但緣其名。名亦為境。此境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緣苦集親辨體。亦已曾受後緣時。言緣類境。即前體類。餘難准此釋。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緣。今後同緣。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後緣名。三體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可解(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曾受境者○便有四句分別。一者有名家名類。二體家體類。三體家名類。四名家體類。且第一名家名類者。如地前菩薩聞說真如。名未曾證故但聞名。但作不生滅解也。即變影緣如也。後時又聞名。亦作如解。即後時聞者。是過去念之類也。前不見體但聞名。後時更聞即是起念。念是前名家之名類也。如說釋迦牟尼佛。即不曾見但聞名。後時亦但聞名。即聞名是前名家之類故。名家名類也。二者體家之體類者。如見道初心親證二空理體。後至修道位亦觀證二空理體。此修道二空理體。是見道二空理體之流類。故名體家之體類也。三者體家名類者。即如見修道中根本智親真如體也。後至后得智中成在散心位位時。亦聞說真如。名此名彼體體之名類也。四名家體類者。即如見道初念無分別智起親證真如體。便起念此是他前聞真如。今方親證。即是地前名家之體類也。即先見聞者是後見聞者是念類也(云云)。
問。六識緣非所樂決定等四境之餘散疑等境之時。別境五心所不起者百一五心歟。
論云。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文)。
疏云。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粗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有心時無別境者行相如何下。第二別指法者有四。初非遇四境。二者率爾心位。三者及藏識俱。四者總結非一○如非四境者。即四境皆無者。欲等五念不起故。或是第七識皆無是常生故。雖有心此無四境故。無欲等五也。即第七唯與惠相者。亦不次將第七說四境也。故惠與故言率爾隨心者。不作意緣名率爾心。爾心即是隨心。以無尋求決故。心纔起時即滅也。名為率爾。隨心非是尋求決定染污心故。此率爾心無別境五也。又言隨心者。即一剎那率爾隨前境。名率爾心也。即餘四心不名隨心強盛故唯有。率爾心劣。無記異熟生心心所名為率爾。率爾心初墮境不作意故。名率爾墮心也。若有尋求心時。即有念定惠欲無勝解也。以尋求未決定故。若至決定心時。即別境別五皆一時起也。若率爾心時。即是隨心位五別境皆不起故(文)。
疏解節記云。文六識一時至非必定俱者。言如非四境現前等者。具所樂等四境不現。而散亂等率爾起時。無欲等五也。言散亂等者。散亂及猶預之境也。言此舉粗顯等者。率爾心位無欲等者。是粗顯也。若四境若散疑。凡率爾心無欲等五故。舉率爾之粗顯也。問。若爾。四境率爾心亦無欲等。何故散疑舉率爾耶。實為不定耶。答。舉粗顯耳。問。疑境之上何至等流耶。決定心者於猶預境不起之故。問。何故不舉緣四境之率爾心耶。答。影顯之耳(云云)。
太抄云。率爾心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者。若凡夫率爾心即無五別境。若尋求心中唯無勝解。若決定染淨等流心等半有半無也。若佛果位率爾心中亦有五別境。第八識等流心亦無別境五也(云云)。
蘊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同決定心後方起等流寧無勝解。答。雖起決定。不必印持。如見俱時不必皆有勝解故。此等流或無五也。又等流心中許疑俱起故。雖決定後起不妨無勝解也。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答。如於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於善惡邪正取。未能審決定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云云)。
義演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等心中亦無欲五也。亦如等流通多種。即三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等。汎爾起染心不作意緣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定。何故無欲勝解耶。答。是有決定。但不希望。即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非必定與心心所俱(云云)。
問。五識無別境五心所之師意。通因果二位俱不可立此義耶。
論云。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惠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境皆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非唯此師意○後釋理優(云云)(如上伏斷位次門書之)。
蘊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者。有云。此師五識因果俱無惠者。有云。因無果有。准下一師。十五界唯有漏。佛無五識。即前解為正。若言佛果五有惠者。如何後師難云。五識皆有作事智耶。犯相符故(云云)。
此師者安師歟等之事。如伏斷位次門。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