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 輸入者 周海燕 所緣緣段 問。緣無法之時。保有所緣緣之義乎。 論云。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文)。 疏云。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出所緣緣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文)。 論下文云。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文)。 疏云。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疏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文)。 要云。所緣緣必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緣無生心故。應會彼(文)。 明詮記云。文所緣緣必有○生心者。如論云。親所緣緣○必不生故也。難意云。既必其有影像相分。何故五十二云緣無生心耶。文應彼彼者。答意云。諸論中緣有生心者。據親所緣緣也。由影像相分必當心現故。諸論中緣無生心者。據疏所緣也本質境或無故。如執實我。無本質境。問。如緣離蘊計我亦五蘊影像。何故云緣無生心耶。答。本質無法故。設雖五蘊影現。然從質云無法耳。即疏云餘樞要也。 論二云。如是外道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文)。 疏云。論緣用必依實依實有體故。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等第二月。不遮所緣(文)。 燈三云。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緣。大乘第六緣兔角等。此相分假。得成緣不。若許成緣。何故破他。若不成緣。豈無親所緣緣耶。答。小乘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緣緣。故前破之。大乘所緣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名實成所緣緣(文)。 問。若無體法雖無緣義。得有所緣者。何故前第一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答。五識不能緣細境故。說非所緣。不障第六緣無變相成所緣義。若爾。何故觀所緣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答。意破所緣。設縱緣義。無實體法望六識皆不成緣(以上裹書)。祕一云有義。軌唯有法○詳曰。若從其勝。軌在有法。所但生解。無亦名軌○若爾。云何緣用必實。答。據生識體。緣必有體。若行解起。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文)(緣用實者指上書第二卷論文也)。 燈五云。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緣。緣實根亦實。意識六二緣。緣假根亦假○答云。根法是所依。意俱非得假。又釋。親相是緣生。質無亦是實。同五六二緣。所依根不假外。又難云。經說六二緣。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緣。境假應不起。答。所比勢疏遠。設假識得生。所依勝境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現實應好(文)(此小宗難大乘六二緣證也)。 唯識義私記第一云(樂師寺恩訓上德御傳也)○影相龜毛從能緣同種生故。此依他相分。故名有法。本質龜毛體性都無。故名無法也○名教名本質龜毛。心中現龜行名影像龜毛也○問。就本質龜毛。以名教為本質云。既有本質。所以可云有法。何名無法。答。以名教為本質之時。一無無本質物。今意無名之下所自實故。名我法也(文)。 又云。問。無法生物解者。何論云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答。彼於生識體緣云實有體故。今無法生物解者。約生行解緣也。問。云何云生識體緣‧生行解緣。答。且對杌迷鬼心。祕杌有體法為所緣緣而起。無杌有體法心非獨起物也。所以云杌望迷情生識體緣也。彼執杌起心。迷杌執鬼也。其鬼體都無。迷心被念故。彼被妗愧云生行解緣也(文)。 問。所緣緣第二緣字表有體歟。 疏云。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則明非所執○方緣(文)(如上)。 又次下云○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文)。 同二本云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文)。 演祕第四云(俱有依之處)疏前相亦前至亦為所緣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託彼而生(文)。 疏二末‧燈三(如上)。 觀所緣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為緣。相於心中現名為所緣(文)(可見正文)。 法相燈明記云(沙門漸安集本師義)無上正法東流已來。所經歲數。假令自佛入滅壬申。至弘仁六年。都合一千四百三十歲(一云一千七百六十七歲)吾朝佛法流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歲。合二百六十八歲。其中間元興‧興福二寺先德。諍法相義。已逕年數于今不息。今勘二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內明十義。罪有六義○一所緣緣者。重云緣者。或云。有體能生心名緣。相於心中現為所緣。配此二義重有緣緣字(云云)階云。重云緣者。是四緣之一緣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緣論測師疏云。所緣緣者。則四緣中是境界緣。故毘婆沙名境界緣。部執論名所了緣。雜心論但言緣緣。問。若爾。何故觀所緣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為緣。相於心中現名為所緣耶。答。是於所緣緣有二義也。不配緣緣二字。故測疏云。然釋二義讀義論不同。若依此論相於心現名所緣。能生識故名緣。是即當此說帶彼相及有體生識義。唯識第七卷。於所慮所託釋所緣緣(文)。 理趣分疏中云。經曰。因緣空寂乃至是菩薩句義。贊曰。親能辨體。生長諸法。名之為因。以因為緣。故曰因緣。緣謂緣藉。四緣通稱。即除佛果。因位七識見相分等能熏種者。名曰因緣○所緣緣者。境有體法能生四等。名之為緣。心等之上帶彼境相。說所取境。名為所緣。具二支義。有所簡別。增上緣者。是威勢力義。與彼威勢令生等故(文)。 問。正智緣如之位可有是帶己相之義耶。 問。變親相分之時可有狹帶之義乎。 論云(如上)。 疏云○是帶己相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狹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狹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狹帶彼所緣之色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等(文)。 裹書。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上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子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 祕云。疏親所緣者○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見分帶相。名帶己相。疏此疏中○本質之相等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今又解者。帶有二義。一帶者狹帶親附是義。能緣親附所緣之境而不相離。名為狹帶○二帶者似也。能緣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應。名為帶似(文)。 疏二本云(如上書)帶是狹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知狹帶。真如何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文)。 問。論中雖第八所緣必有本質義。非諸有情種皆等故(云云)通漏無漏種子難之歟。 問○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疏所緣緣。要杖他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破初師)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破第二師)應說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文)(申正義)。 疏云。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貪故。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地。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小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文)。 疏云。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疏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疏。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疏所緣緣。疏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論有義亦有定至自方變故。述曰。第二師定有疏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云云)(私書入之裹書)。 燈云。所緣緣中。第二師說。第八相分皆伏杖質生。第三師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雋法師云。因位第八不緣無漏。雖五姓別。非可為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得為緣。雖五姓殊。何妨得慮。且為一解。長養色等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為緣。無漏種子有無。無體不得所慮。又種多少不唯無漏。於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得為難。正解如本。西明解云。第三師難第二師言。應無凡聖等異。此難非理。因八不緣無漏種故。又復前師但云第八影必須杖質。非自無種必須變化。若以他有即例為質。應眼等起所有色等恒具彼影。必杖質故。既眼等起或唯緣青等。故約自相必須杖他。非他所有皆須為質故。今此難約自所變有多種子。所對有情非必相似。今准難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緣無漏種。或有有情無無漏種。若准此說。因相無質。若云依有為質無者不杖。何故不許於己有用杖彼彼質變。於自無用但自親緣即不杖質。然西明云。護法依自八識有用。以難於他者。亦不應理。彼師亦許有用變故。前第二了變自他根。俱許有用。非無用變。又難變器亦取有用。非是許有無用亦變(文)。 祕云。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答。他種為質。自種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種種之過。又變他種應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緣聖無漏。凡應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緣凡之種。應還成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緣無漏。若爾。凡可無違。聖緣有漏成惑種過。問。佛緣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緣凡何令起惑。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文)。 西明疏云。自種於他至不應理故者。自下二因破第二師。本所變者為欲受用他種無用。何須變耶。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謂諸有情情由種子力。凡聖等異。五姓等別。若諸情緣他種者。一切有情展轉相緣。所有種子等應無別。既爾。應無凡聖等異。便成大失。問。設許種等。此有何失。如圓鏡如智緣一切種。而無失故。解云。護法將自宗理難也所立。謂染第八因緣變故。所變境必有實用。若緣他種種。應有實用若爾。凡聖等就無差別。離欲聖者緣他下地煩惱種子故。問。前第二云。護法正宗不變他根。如何此說自他受土可有受用。解云。此云身者。但說依處以自他根非互用故(文)。 問。第八相應五數心所以心王所變可為疏所緣緣乎。 論云(如上)。 疏云。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疏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極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文)。 義蘊四云。疏佛果五數至自無力故等者。此義難詳。且無漏智親證真如。豈託心王所為質。又圓鏡能現一切身土智影。豈不能自變去來等相。何安託心王耶。又無漏位智強識劣。如何心所自無力耶。由此與因定不相似。疏定與因相似者。且約緣種等。託心王所變為質。非謂一切(云云)。 顯幽抄五末云。論應說此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者。解云○今言不定者。唯約第八心王說。若說心所。定託心王所變境為質也(文)。 疏三末云。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文)。 對法抄四云。其本識中。心王相分與心所相分為因。非心所相分與心王相分為因。不杖質故。 伽鈔十三云。論解第八俱五法者○又此王法緣境。為緣第八之境。為別為境緣。問曰。何失。若緣本質境。境何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本識等六境所變為六五根。而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好。如實義者。從此緣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想為取像等。見有別故。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等文)。 論八云。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杖質同。不相緣故(文)。 疏云。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文)。 論又云。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文)。 疏云。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爾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述曰○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故。名同所緣。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述曰○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文)。 顯幽抄云。初師即護法弟子智同二師陳那菩薩(云云)。 顯幽抄五云。問。此二師何勝何劣耶。答曰。前師不許心所緣心王相分為質者。有此小過也。第二師許心心所互託為質者。即有四過。即第八識心所相為境者。即質假影質過。二者影像有一本質者六過。三者第八心王所變三境有本質過。四者定許一切心生皆有本質過。即第二師義不正。即違教過。瑜伽等文第八識疏所緣緣不定也。今此第二師意者定有質也。小分正第一師多正。少分不正。即第二理師一切心生是有本質者。即乖於唯識道理。即一切皆是唯識所緣。不必定有本質也。第一師為善也(文)。 新羅因法師記云。若約下第八卷心王心所互相緣義。亦可帶質。然今約不許相緣義○既云相應心心所互不緣相分。第八心所何得緣心王相分為本質。即是獨影。有云。心王不緣心所相為質。心所緣心王相為質。良此義在第七疏。然違第八文及疏。可見前後疏文相違。然以第八可為正。論文及疏並分明故。然第七疏意以。以第八為所依根本。而心所方變境。約此義說名為質。非謂緣為質(文)。 芳野記中(神識)載此記全文見。 當卷義蘊‧太抄‧義異可見之。 燈七云。如佛地論云。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者。據親能生實身土影。相應智等杖彼變故。非持種故。但說淨識。不說心所。若據質相假實合說。通諸心所亦能現生諸相分影(文)。 疏三本云。然行相有二○出集量文(文)。 祕云疏然唯初解等者○疏顛倒也(文)(已上兩文可見之)。 增上緣段 問。付三無漏次位。菩薩已知根何位立之耶。 問。大乘意於愚法二乘所修總作十六心。何心立已知根耶。 問。對法論中第十六已立已知根(云云)淄洲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始從見道長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地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文)。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位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小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心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入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准。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文)。 又云。論從見道至故多不說。述曰。此此第二根本乘位同(文)。 燈云。論除後剎那等。本釋義准。菩薩三心相見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屬第二根。論文不簡除何見道最後剎那。總相說故。或依雜集總十六心。隨他相說。雜集第九云。未知攝見。已知攝修。具攝無學。以薩婆多第十六心判屬修道故是隨他。或一剎那少故。隱之從多說修。又由小乘說。十六心緣於四諦。至第十六。無所未知。故已知攝。若大乘說。總十六心通緣理理智。道類智忍緣智已周。與有部別。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轉。今據瑜伽唯識第九。菩薩相見復有三心。以法前真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初二別觀。第三合法。即是重觀。二十六皆云法真見道無間解脫。故亦重觀。非未當知可當知故。又雜集第十云。如是十根先未知真。為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當知根。二以正知。故第三心即屬第二。雖是見道屬第二根。然要集云。菩薩不觀二十六心。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已知根。然無文簡二十六心。又若唯觀真智十六可如所說。上下四諦十六如何。又瑜伽等云。初無相從世第一無間而生。三心十八但云從此。不可即說真相同時。由此道理。真後三心及二十六。皆名相見。准此意說。不計本釋三心第三屬第二根。復云無相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者。謂本師許真相同時義說前後今謂不然。三心見道。瑜伽五十五亦云。從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而生。此論亦會。諸相見道依真假說世第一法無間而生。非唯無相。又二十六皆是重緣。何者。二十六心俱法真見。即三心後重觀法彼何非知。若約觀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應名當知。若云論說除後剎那者。論亦說云無所未知即屬第二。故知雜集說前十五為未知者。隨他相說如說已智即攝修道據自大乘。第十六心雖已知根。是見道故。故名諸說義意各別。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別(文)。 疏云(九末)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述曰。下解相○論一觀非安立諦○述曰○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論法真見道○述曰○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安立安立別故○論二緣安立諦○述曰。第二解十六心○論二者依觀○述曰○顯揚十七○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但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論斷見所斷○述曰○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文)(私書入之裹書)。 燈七云。論二緣安立諦等○問。准瑜伽等。上下十六在相見道。何故顯揚十七云。從此諦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智生。答。二解。一云。瑜伽等據重法前真見道智。無相有相二智所行俱各創得。故有相智名相見道。又據不出觀即入有相行智。俱名見道。顯揚約其真相別起。相見在後更重修故。名為修道。若據重緣真見所緣。亦屬見道。又解。珍珈據不出觀初作之者。判在見道。顯揚據出觀後重作之者。名為修道。非於修道不作諦觀。故顯揚云。如是現觀智。若聲聞等所得。為對治欲色無色三界雜染。若菩薩所得。為對治十種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現觀。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二釋任取(云云)(私書入之)。 別抄云。問。大乘中十五心已知諸道遍。何須更至十六心方已知根。解云。雖緣已遍。未印定故。不同小乘證無為故(云云)。 伽抄十五云。論云於勝解地立根等者。此亦二說。一者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行。名未知當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喻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真如義故。未知遍滿真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以未重知名未知當知故。今此文為正。入見道已去名已知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定未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又解云。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第十一五心前皆是。今說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云勝解行地亦無違。此并正法藏解(文)。 對法抄七云○又為十六心者。一菩薩相觀亦入前真。前真之中分義用異。無間解。皆緣相分生返照自體。名自證分。故相見道法忍法智學前二道。類忍類智學自證分。但緣前心類智雖緣忍生。可以擬學。解脫道之自證類忍准知學無間道心自證。又二乘之人加作十六心觀其入真觀亦唯生空一心。彼相觀中亦放加行。學真觀者已前說。亦以真觀難說。但說相觀之心。假說為真○十六觀雖二乘相為非菩薩作(文)。 對法論十三云○預流果補特伽羅者。謂住見道第十六心剎那位。即此見道。亦名入正性決定。亦名此觀現(文)。 同論九云。道者謂三無漏根。由此能攝初中究竟一切道故。未知欲知根攝方便及見道。已知根攝修道。具知根攝究竟道(文)。 同論十云。三根者。謂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中所有諸根○已知根者。從第十六見道剎那以上。於一切有學道中所有諸根○具知根者。謂於無學道所有諸根(文)。 初二根者。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十根為體。具知根。除憂餘九根為體。 十卷私記九云。問。若約菩薩見道第三心已知根攝者。從此後起十六心。皆可名已知根。何故前十五心名未知根。答。約所緣境。安立諦非安立諦異。三心緣非安立諦。十六心緣安立諦。三心中前二心約安立諦。有所未知故。未知根攝。第三心無所未知故。已知根攝也。十六心中前十五心安立諦之上有所未知故。未知根攝也。第十六無心所未知故。已知根攝○問。若爾。見道中可有未知根。已知根亦未知根。准疏可爾。此難可思之問。除後剎那者。三心相見及二十六心相見道中。約何相見道云除後剎那。答。唯識論總相云除後錯那。不簡何相見道。然文三心之中除第三心故云除後那也。十六心中除第十六心故云除後剎那也。問。二十六中。約何十六云除後剎那。答。疏文不明說(文)(可勘燈文及調度文云云)。 燈第七‧顯揚論十七(如第九卷文集)。 問。論中於未知當知根出三位。爾者但明二乘根歟。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二加行位○三資糧位○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文)。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如上)。 燈云(如上)。 疏次下云。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文)。 又云。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得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為有○又解。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但修種增畢竟不起○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文)。 又云。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脫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文)。 疏九末云。初釋資種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鄰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文)。 伽論五十七云。問。諸菩薩未知欲知等三根云何建立。答。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於清淨增上意樂地等立第二根。於如來他立第三根(文)。 上抄第十者釋此文也。 子嵨本論裹書云。私問。疏云。若言三位皆二乘根(云云)若爾。如何釋前三無色文有四釋中。三釋約菩薩釋。答。彼論文會相違別義故無失也(文)。 問。論云有勝道傍修得故(云云)大師何釋之耶。 問。疏中釋○之論文作多釋。第一解意限云傍修發心已云欲智種子歟。 論云(如上)。 疏云。論前三無色至傍得故。述曰○(如上)全文可見之。 義演云。疏謂有菩薩先曾生位○今有二解。一云。即是菩薩從無始已來。數數修習得彼四禪八定也。即得彼下三無色定也。今不取此解。二云。即在資糧加行位。亦數數修習得四禪八定也○然此定順無漏故○取第二解為勝(云云)。 同下文云。疏或說既許善法已去名此根者○若欲色二界順解脫分善名正解脫分。若無色界中名助解脫分。非是正也。若前疏中解。彼地此種法爾有故。約下三無色有世俗智本有種子。今此疏中解。既許在順解脫分菩薩生無色界。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即約熏種子故(云云)。 又云。菩薩在資糧位○時既長遠○經一大阿僧祇劫。生下三無色地已。即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名未知當知根。故下三無色界有此根○二乘人在順解脫分位。或經三極遲六十劫等。即得聖道時節既促○不生無色故。於無色無二乘人順解脫分示知根也(文)(釋第三釋釋意也)。 燈云。論前三無色等者。本疏解云。本疏解云。彼無加行。又曾未起現行無漏故。取異生無修得者。名現觀邊。雖不現行。亦此根攝。修道得起。今者又准六十九文。資糧加行見道亦增。修道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際生起次第云。五見貪等是染污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為俗生起彼生起故。起無倒見。是善有漏世欲智攝。乃至云。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為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則名為諦現觀邊諸世欲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此文通說三乘俱起故。次下文云。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流果。故知大乘於見道前解脫分位。起無色善。亦生無色。故知資糧通修無色。入見傍修。論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無漏。准論後解。無色無亦有三無漏根。五十七云下三無色有十一根故。通漏無漏。准此大乘不同有部入見道已列不現起。問。若於修道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雜亂。答。不然。以位別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見道種後亦生修。不爾。修道從何種起。雖見種生。不名為見。彼修道位雖彼種生。不名善根。又本無漏種在資種加行。亦名彼道。雜集說為道諦攝故。皆許不雜故彼亦然。問。在根本位傍修世俗。亦得名根本不。答。名根本何失。非無漏故失。答。言無漏者。據現行說。據未知當知根說。非約種子。要集云。世俗非無漏。不得名根本者。亦應無色無見道。不得名根本。雖無見道。說為根本。雖有漏攝。相從名本。故亦無失(文)。 疏九末云。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欲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文)。 伽論五十七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答。十一。如空無邊處地。衣無邊處地‧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問。初靜慮地所諸根。當言有漏。當言無漏。答。當言二種。如初靜慮所攝諸根。乃至無所有處地所攝諸根。當知亦爾。非想非非想處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文)。 同五十九云。復次當說世俗智及出世無漏智初中後際生起差別。諸世俗智初異生位。起如先說五染污見及與貪等相應邪智。是染污等諸世智應斷。應知為欲生起彼治故。復起世俗信所攝受無顛倒見。是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正見為依止故。次起聞思所成妙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欲智攝。以此為依。資順決擇分方便道中。由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俗觀行。亦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為依。次起見道方便決擇分俱行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俗智攝。以此為依。次起世第一法見見無間道所攝正見。亦善有漏世俗智攝。如是名為初果異生地諸世俗智生起次第。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為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即名為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脫○始從學地乃至於此諸世俗智。當知皆名中際俗智。於阿羅漢身所有一切清淨無漏解脫。一切結縛煩惱盡智。無生智。及餘一切神通等功德所攝諸世俗智。皆是後際世俗智攝(文)。 唯識義十卷私記云。 問。付依二十二根入靜慮無色之義。以八根入初靜慮(云云)其八根者何等乎(付第四禪并無色定七根體)。 問○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云云)其後三根者何等乎。 燈云。問。瑜伽五十七問云。幾根入初靜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初言八者。即總相說。謂信等五‧樂喜捨根。後三一分能入。利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鈍根惠脫阿羅漢等。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約為依能入彼說。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入彼地。第四靜慮無色定七根能入。據樂為依入第四定。非無色定亦樂為依。或據鄰超。一顯餘。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脫三不能入。超取第三。獨覺菩提此等能入。或通現種。非唯約現(文)。 周記云。燈即相說至一分能入者。此意說。雖總言八。如後三根。不要依而方得入。隨依一一即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何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彼不得根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八根。除樂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云云)又云。或據鄰超等者。此意說云。若依鄰次。不伏樂根入第四定及無色。若超越者。此即不滅。餘皆准此(文)。 常騰記云。問○(如上)有一不能(云云)案基疏云。八者即信等○以喜捨別(云云)泰法師云。初定方便有捨根。根本有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并有故。故言八根入。雖有樂根。微故不說。後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夫聽入。故云一分能入一分不能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除喜取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謂信等五根‧意捨。後三不定准前。泰同基說。案燈文意。與基稍別。各舉一邊故不相違。景法師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捨互起故為二。又加樂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以上文說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脫。利人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故。要取根本地喜。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脫道不起根本地喜。應解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說下三禪皆八根入。無有進進。明知八根并取方便根。乃至(云云)今案燈意云。後三一分不能者。八根之中後三即樂喜捨。同景法師釋(文)。 常記云。文或據鄰超等者。解云。若超越利人第三樂為依。超越第四禪。入無色定。三受之中舉一顯餘。若從初二禪超入無色。喜樂捨中隨一為依。即入無色(文)。 疏云。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文)。 蘊云。疏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者。信等五根并意捨。言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者。謂超初二果及俱解脫并菩薩等。此一類能以三根入無色。餘次第得果及惠解脫等。此一類不能三根入無色也(文)(此釋者依燈意釋疏不叶文歟)。 五十七云。問。若補特伽羅依未至定修諦現觀。彼得果時。起初靜慮。喜根現前。為不起耶。答。有一能起。有一不起。若有利根眾不多善本之所資助。彼能現起非餘問幾根入初靜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如初靜慮第二亦爾。第三亦八。然非即彼第四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文)。 同鈔(十五)云。論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一分不能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根本方便合說也。言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故不說。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樂有餘七。後三可知(文)。 問。以有頂地無漏可攝三無漏根乎。 論云。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文)。 疏云。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文)。 燈云。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故不言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非想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及意捨命。無三無漏。何故爾耶。答。准大乘宗。雖有無漏。隨他相說故無無漏。或彼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體若爾。何故此論復云。從見道後所有信等無漏九根。一切皆是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為勝(文)。 別抄云。問三根攝無漏盡不。解云。不盡。不攝有頂暗昧遊觀故。又解。攝盡。非想無漏非正根體。而方便故。得三根攝。不爾。三根攝法不盡。後釋為好(文)。 祕云○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文)(八者信等五意捨命也)。 伽論五十七云(如上有勝見道之題處)。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