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

輸入者 周海燕

二種生死段

問。二乘聖者迴心後地前受變易生。引何文證之耶。
問。初二果迴心人七地以前間可有留分段之類乎。
疏云○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發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文)。
祕引伽文。更無別釋。不書之。
伽論第八十云。問。若唯住有餘涅槃界中。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云何但由一生便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所以者何。阿羅漢等尚當無有所餘一生。何況當有多生相續。答。由彼要當增諸壽行方能成辨○彼雖如是增益壽行。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而所修行極成遲鈍。樂涅槃故。不如初心始業菩薩。彼既如是增壽行已。留有根身。別作化身。同法者前方便示現。於無餘依涅槃界。而般涅槃。此由因緣。皆作是念。某名尊者於無餘依般涅槃界。已般涅槃。彼以所留有根實身。即於此界瞻部洲中。隨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睹。何況其餘眾生能見○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眾緣有差別故(文)。
佛地論第二云。若爾。聲聞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餘一切生得非擇滅。或一切生皆非擇滅。云何更經三無數劫修菩提因而得佛耶。雖諸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受變易生○由定願力資感生因。令其功能多時生果。即此一身展轉增勝乃至成佛。如延壽法非更受生。故論說言○所待眾緣有差別故。如是若在無學位中迴向菩提。由定願力。數數資昔感現身因。令於長時生果相續。漸漸增勝。乃至成佛。功能方盡○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等文)。
祕六(論七)問前三果迴趣大乘。為更經生方受變易。為不經生。答。有經不經。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如文)乃至成佛。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為不爾耶餘問准此。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問。既許經生。取後果不。答。佛地論云。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文)。
唯識章云。其漸悟者。初二果人初起。必依欲界身得。不經生者。七地已前。亦通色界依身而起。雖未入地說亦不生無色。悲願在隨受生故。亦不因修。許轉生故。不同頓悟。見道已前自已得無漏。彼業力多故。或亦許生。三界業縛彼猶有故。非此生上厭下染故。若經生者必不上生。發心及後唯欲界故(文)。
六卷私記(子嵨)云。問。何故初二果不經生人後起七地以前。通欲色二界。答。此人未斷俱生惑故。成悲增上菩薩。七地已前猶受分段人身。故通二界。若入八地。即無此義。唯依色界。與頓悟同也。問。若爾。不經生人必成悲增人耶。答。此亦不定。有成有不成。故佛地論云。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此中有成悲增菩薩之類也)或迴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文)。
從方云。漸悟菩薩者。五果迴心皆得入變易生死。若初果迴心智增。亦迴心便入變易。若悲增者。盡七生受分段身。然後方入變易(文)。
十卷私記等可見之。
二種生死章云。若迴心者。學無學位。隨應得受。如初果人。若七生業皆定受。至第七生方受變易。若七生業皆不定者。即初生身受變易生。若七生中有定不定。定者皆受。不定不受。隨所受身即受變易。第二果人有三惑受一大生。若業定者。受此一生方受變易。若不定者厭受生故。即此身受變易生死。第三果人若經生者。厭受生故上業不定。可於此身即受變易。不經生者。或生色界方受變易。上業定故。業不定者。容於此身即受變易。若第四果。下二界中墮在何界。即彼身中受變易生。若獨覺者一向在欲(文)。
漸悟易引釋委細也。諸處皆同此意。識章釋不審。可尋之。
問。七地以前分段身菩薩實生三受。可受苦耶。
疏云。七地以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已去乃至化身如佛救一化作身故(文)。
演云。疏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等者。意說。菩薩是欲界中人天實身。此菩薩代有情受苦時。菩薩身亦有苦受相應。以分段身粗。火所燒也。菩薩若生厭離。即餘苦受。若菩薩在地地猶中。或施飲食。或為說法。務在利益。問。若菩薩是色界分段身。代有情受苦時。如何得有苦受耶。答。大悲菩薩常生欲界。不生色界。故無有失。又解云。菩薩設生色界。縱入地獄。火燒不痛。以色界細自業所感。欲界火粗。粗細既殊。火燒不痛。若已得變易身。往三途起化身往受苦等(文)(太抄同之)。
別抄二(論二)云。問。初地以上有分段身。生三惡道。受何趣身。何業力同受苦不。解云。是悲智力。非由業力。故瑜伽等。業力結。謂諸異生。智力結生。謂諸菩薩。唯識第四。又云。悲願相應善心亦有苦受。所以苦根通非所斷。後得經生故(文)。
對法抄第八云。菩薩受非非愛潤生。唯以願力故下二界隨處即受生。三惡趣亦以善業果願生彼故。如鬼傍生亦不善報故(文)。
普賢十願云○若諸眾生因言積集諸惡業故。所感一切極重苦果。我皆代受。令彼眾生悉得解脫(云云)(說第十普賢皆迴身願也)。
大般若經三百九十四云。佛告善現。諸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雖成就一切白淨無漏法。而為成就諸有情故。方便善巧受傍生身。由受彼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方便善巧受惡趣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雖受彼身。而不同彼受諸苦惱。亦復不為彼趣過失雜染。
四百七十七。五百三十六同之。
智度論三十九云○問曰。無有代受界者。何以作是願。答曰。以是菩薩弘大之心深愛眾生。若有代理必代所疑(等文)。
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亦業所引發結生相。謂除菩薩七智所引發結生諸菩薩(文)。
抄十五云。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對結。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善招。然隨願生故(文)。
論五云。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文)。
疏五末云。五根之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受似名無漏(等文)。
問。七地以前菩薩起菩提有情實執利有情歟。
  疏云。論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述曰。既未是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等文)。
祕云。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問。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收(文)。
  二執章云。為常益有情者。畢竟空也。由觀有情畢竟空。不見有情自他差別。故能常益也(文)。
般若會釋上‧補闕章上同之。
中邊論上云。為於有情常作饒益而觀空故。名畢竟空。
十八空論云(三藏真諦)第三畢竟空。為恒利益他修空畢竟恒欲利他。至眾生盡。誓恒教化。此心有著。今此觀心。此心定令於畢竟之心。自然利益。方是真實智。名畢竟空也。若作畢竟心。能為利益。不作不益。不復自然。恒利益不空(文)。
祕七云。(論九)○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為雜(文)。
唯識章云○其身見等及此俱生四地永伏。法執無故(文)。
問。二乘聖者修延壽法通可依無漏定乎。
論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彼境故(文)。
疏云○小乘福次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文)。
祕云。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正解如疏。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資。何不得。然無大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身名分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要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文)。
肝心云。文小乘福(以)資入定通有無漏。襪即捨依缽等。又云。今者大乘捨福資(波)身(乎)五(之天)唯有漏者。言捨福者。有漏不通無漏。貶量云。大乘福資定不通無漏。無漏不以衣缽等為方便故。定亦必緣。
忠記云。論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如上云)問。何故延命唯依有漏耶。練果報唯依無漏。解云。延命必先施衣缽等。故入定時。緣先所施衣缽等物。故唯有漏。變易不爾。故唯無漏(基云)此成先化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身發願。二理無違(和上云)若依小乘。延命先施衣缽。然後入定。從出方作如是願。大乘無文。然通初後作願無妨(文)(文字不審可勘餘本)。
要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過失而不許耶。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變易者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弱故(文)。
二種生死章云。第二定資者○此人或先入定後方捨衣缽。或先捨後方入定。皆不遮之(文)。
要云(二種生死段)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如十二因緣生。唯欲界全。上界少分。依生得善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定中有三。一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四靜慮廣果天下及四無色。唯有漏業熏三品禪生。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文)。
祕云(論二)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容地前已超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文)。
對法抄八(論十三)云○義曰。以無明為業助緣故。無漏資時能令業增壽行。引無明即助緣。如小乘無學定力知將欲涅槃。以衣缽捨與眾僧。為此有漏業事。後以無漏邊際定資此善根。今令此身多時得住。此義稍有相似(文)。
同。變易生死可有別盡別生之義乎。
論云。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文)。
疏云○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前有前盡後生之義(文)。
對法抄八云○問曰。受此變易時。為捨分段不。答曰。不捨。即以此身轉令清淨微妙難知。為變易生死。問曰。若不捨身者。何故舍利子迴心已。法華會上化火灰身。義曰。為欲勉勵眾生發菩提心。知舍利子而般涅槃故。別作化身化火焚燎。其本實身轉令清淨。其量廣大。其任隨樂不定在處。所值遇諸佛等。無學身中方釋愚者正容而愧曰。道理中言。非愚曾見。餘疑未決。重請明之(文)。
諸處釋可勘見之。

三性義段

問。護法意六七二識能遍計義。引何文證之耶。
論云。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文)。
疏云○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述曰○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言但名為道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文)。
下文云。論由斯理趣唯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文)。
燈云。論由斯理趣等者。結上。疏云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者。若爾。第七名意合名意識。准何得知。答。第七別名意。通名為識。通別合自目故。前第四云。彼依主釋。此持業釋。故知餘處俱名意識(文)。
無性攝論第四云。論復次有能計。有所遍計。遍計執自性及成。此中何者能遍計何者所遍計。何者遍計所執自性。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所以者何。由此意識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為此生因。及用一切識名言習熏習種子者。謂用無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文)。
問。安惠意第八識可許惠乎。
疏云。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通粗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計(文)。
燈云。問。安惠能執遍在何心。答。准前能計。遍在八識。若爾。安惠自許第八非癡惠俱。何得有執。答。准彼本計。亦應許有但相微細。不說二俱。今護法責。出何經論。第八得與癡惠二俱。若許得俱。恒行不共應亦在第八(文)。
問。安惠意十地無漏心可有執乎(又根本智有執乎又法空智有執乎)。
論云。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有義。第六識七○雖似所取能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文)。
疏云○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亦無相分。違佛地經(文)。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曰。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番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元漏智品非有執故(文)。
祕云。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文)。
燈云。問。安惠能計在無漏心不。答。准此論文。但云有漏八識。若准疏引。如佛地論第七。許在二乘無漏心有。若准安惠二十唯識論釋。十地菩薩無漏亦有。由是此論但云如來後得應有執故。前言八識有漏心者。據顯處說(文)。
裹書。問。安惠相見皆是所執。世尊即無。云何今難經說佛智現身土等者。答。彼師釋云。據增上緣說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變。如說法事。由此次難。若無緣用。應非智等。既成緣用。卻成現相。亦復無過(云云)。
下文云。問。因位漏亦許有執。何名現量‧比‧非量等。又親得緣如不。答。准緣他心云不知如佛智。亦不親緣如。因位名無漏。名緣如。名緣二空等者。據無明漸微。名為漏緣如緣空。分為凡聖。故諸自證因位不能分明親得。現‧比‧非量准思可知(文)。
要下(論十)云。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法執(文)。
玄贊七云○若爾。惠師即無學解脫道等諸無漏心‧世間定心。皆有法執(文)。
玄贊七云。如二乘人所四倒。正智證生空。猶未起執。後時觀前正智行相。不親得故。乃見加行所求行相。便謂為真。遂起四倒。此亦如是。非無漏心及世間定皆是法執。出彼心後方起執故。此護法義。
燈一云。且安惠云。相見無體。能所取故○問。既除佛外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答。有二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言不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二云。雖通三性。無漏心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說有。問。豈無二分耶。答。准下第九解真見道餘異說中。不立二分。既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執。然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者。據有漏說。或非明了。不得如佛。相傳二解。准此唯佛不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說。無二分故。證不可言故。執習斷盡故(文)。
裹書。問。佛無相見。誰能說乎。答。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說文(文)。
祕一云。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非虛妄故○具如義燈(文)。
裹書。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依第一義說。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說名無依無。據斯一義理亦何失。
疏九末云。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文)。
  論九云。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二十唯識疏下云○若有漏者。略有二說。安惠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護法等云。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所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等文)文廣可見之。
佛地論第七云。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文)。
問。安惠意以種子可攝相分乎。
問。西明釋又諸習氣是相分攝文依自難他(云云)可許之乎。
論云。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文)。
疏云。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即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文)。
祕云。疏仍非相分者。雖自證緣種體。然非相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文相分者。以護法義。而縱他也(文)。
燈云。論又諸習氣等。本釋如疏。西明云。又諸種子是第八相。若是所執。應非因緣。以無體故。如空花等。今謂不爾。若許種子是相分收。彼計相無。何故護法第二卷難云。假法如無。體即無故。又不應言。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依四塵。非全無故。不同空花等文(文)。
上文云。要集云。諸釋言同。而意少別。有釋。安惠相見二分從緣生者。是護法師據自抑他。非謂安惠許從種起。如云習氣是相分攝。此意。安惠種非相分。說相分者。護法依自而難於他。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難於他。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義用。非相分攝。前第二云。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若是相分。何得言如無。體既無故。復許自證分緣生非無故有種子。種子既非是自證分。能所生別。因果性別。復自證緣。護法菩薩以此理逐非相是何。故作此難。若云見相從種子生亦非彼計。據何道理約自難他。故知又云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例彼自證亦應是無。無異因故。是共許義。又前第四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故許相見亦從種生。不爾。此言空無所益(文)。
論二云。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但無真勝義諦(文)。
疏二末云。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述曰。此安惠等難(等文)。
蘊云。疏此安惠等難者。安惠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非實。故作此難(文)。
論四云○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文)。
疏云○問。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許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文)。
燈四云○安惠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文)。
要上云(三類境之所)安惠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說。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文)。
增明記云。安惠宗意種子有二。一生實種。二生虛種。二種俱假。月藏義但是心生他。生名種子。故是假也。種體雖二。和合似一俱生一果○問。見分亦虛。何彼宗云見與體同種。答。似能緣故。與體同種。同種相似所緣與體別種(文)。
祕一云○(問答)有體為緣。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緣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文)。
問。論中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文)共相言可攝苦無常等乎。
論云。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文)。
疏云。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述曰。遍簡自相。諸法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祕云。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有義。疏說共相。如因明說。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說苦無常等○詳曰。疏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無體。且釋論說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經論所說共相。若言唯簡經說共相。論說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足(文)。
問。無性攝論意如幻喻明內不處歟。
要云。攝論第五。說八喻喻依他。云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除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無性下自解云。此於內事生疑。諸師解云。此於內身色聲香等而生疑惑。故說幻事喻。天親菩薩有二復次釋。第二解云。此事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所緣六處。非是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六內處。眼等是色。故說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無妨。不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古解云初是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又如陽焰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等文)。
祕云○無性釋論。今此當引。論云幻事喻者。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釋曰。外以塵等八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為虛。應為八量。此初量云。色等方塵非真實有。分明顯現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等文)。
無性攝論第五云。論曰○他復云何於依他起性自性有虛妄疑。由他於此有如是疑。云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法轉。為除此疑。說陽炎喻○釋曰。虛妄疑者。於虛妄義所起諸疑。云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遮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必亦復如是。雖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又如陽炎於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文)。
下文云。應知此中唯有爾所虛妄疑事。所謂內外受用差別。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地。若等引地。若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說八種喻。諸有智者聞是所說。於定不定二地義中能正解了(文)。
世親攝論第五云○(此本論)釋曰○說幻事喻。顯依他起。譬如喻象。雖無實義。而成境界。義亦如是他復生疑。若無有義。即無所緣。諸心心所法云何而轉。為除此疑。說陽炎喻○復有別義世尊意。說幻等八喻。今當顯示。此中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應知顯示眼等六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說陽炎喻。為除器世間。由彼大故。於陽炎中實無有水。動搖力故。似水可得(文)。
問。瑜伽論流轉真如與今論同歟(又顯揚論與今論同歟。又顯揚論於染淨法等文。淨者通無漏歟)。
  疏云。論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實性。述曰○七十七顯等。觸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文)祕云。論一流轉真如等者。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會。有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為。二煩惱所為。今言有為。依後義說。故有為言但說緣起。此說為勝。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顯揚云。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詳曰。非此理。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顯揚復云於染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說無違。又疏下云流轉言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轉也(文)。
疏下文云。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若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說。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文)。
伽論七十七云。一者流轉真如。謂一切行無先後性○當知此中由流轉真如‧安立真如‧邪行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文)。
顯揚論三云。一流轉真如作意。謂已見諦諸菩薩。以增上法行善修治作意於染淨法時。思惟諸行無始世來流轉實性。既思惟已。離無因見及平等因見(文)。
問。瑜伽五十五卷意。以道諦四行相攝三解脫門歟。
燈云○瑜伽五十五云。幾是空行。謂二行。即苦諦後二行。幾是無願行為有六。即苦諦前二‧及集諦一切。幾是無相行。謂滅諦一切。幾是清淨因所顯行。謂道諦一切。此意。空無我行順空行故。六是有漏。不可願故。四是滅諦。無十相故。道下四行有二解。一云。通三脫門。論云是清淨因所顯行故。三解脫門俱清淨因。能得涅槃故。以空無我通諸諦故。以是有為不可願故。無男女等相故。一云。非三攝。但說清淨因行所顯。不言三脫。道下四行非空無我。不是空行。非有漏故。不是無願。是有為故。非無十相。故非三收。前釋為勝(文)。
伽鈔五云○五十五亦言。空攝二行。無願攝六行。無相攝四行。道諦諸行是清淨因。非三門攝。非有漏故非無願(文)。
斷障章云。有說。空如前六行為無願。四行為無相。道四非三門。非四非三門。非苦諦故非空。非有漏故非無願。非無為非故非無相(文)。
義鏡云伽五十五文也。
問。瑜伽本地分中明空三摩地。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空無我及我所等(云云)苦諦四行相共明之歟。
燈云。准瑜伽十二。云何空三摩地。空有四種。一觀察空。謂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無我及我所等。此有二解。一云。苦下四行俱是空行。無彼常樂我及我所。皆名為空。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但言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云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緣。准亦有二解。一云。既言於五取蘊觀無常苦。種苦集下六種行相。但言無常苦者。舉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無常苦者。舉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無常苦名無願行。即不攝集。以於果上多計常樂而起願求。今偏治此故。但苦下無常苦二為無願行。云何無相心三摩地。謂於彼諸取蘊滅。思惟寂靜。心住一緣。准此無相攝滅四行。性無相故。道四行相非三等持。義准前解(云云)。
伽論第十二云。云何空三摩地謂遠離有情命者及養育者數取趣等。心住緣。當知空性略有四種。一觀察空○(如燈引)由觀察空。或時思惟內外空性。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設復於此人外空性。由此力故。心俱證會。設復於此內法空性不讓會者。便應作意思惟無動。言無動者。謂無常想。或復苦想。如是思惟。便不為彼我慢等動(文)。

論第八本文抄三十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