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

輸入者 周海燕

二障伏段上

問。十一障與二障相對可有體性寬狹不同耶。
論云。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云云)。
疏云。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位。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云云)。
若依太抄義演等者。體性寬狹可訓歟。若依太賢忠等者。體性寬狹無別異可識歟。
太抄云。二障最寬。若十地障即狹也。十地之中。雖正斷所知障。即與所知障俱起煩惱障亦伏不行故通二障(云云)。
義蘊同之。
燈云。論此十一障等。本疏言體寬狹更無異者。非唯十一障。以十種障各舉初斷。影顯出所斷障故。疏云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非唯十一初所斷者。論意如是。本明斷障得果。唯斷十一。非但斷不成。亦不能得果。故下論文。總分別斷。非為不知十一不攝住出斷者(云云)。
忠安記云。和上云基解不然。住滿所斷非十一故○是故今謂二攝十一非十一攝二故。論文此十一障二障所攝。不云十一障二障也(云云)。
學記云。然初標云。此十一障二障攝者。且說種類非寬狹。同菩薩入地立十一障二障。寬通滿三乘(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略三乘言也。
西明疏十云。然此二體攝十一障。有其二義。一約三乘。二攝十一。非十一障能攝二乘。三乘皆有二種障故。二依菩薩自有二義。一依前文二障十一障。非十一障能攝二障。後十一障。但說地地入時斷故。二理實相對展轉。十一亦能諸地中二種障故。雖與二障體無寬狹。為欲顯可伏差別故。攝十一略為二障(云云)。
文義記云。言此十一障二障所攝者。基說○測釋二障攝十一障有其二義。一○皆有二障種故。二依菩薩亦有二義。二障種故。觀解大同測尺。證曰。三乘皆有二十一障。體無寬狹但於二障望十一障。寬狹二說。雖有二說。二障攝十一。非十一攝二。此說為勝。謂第九文。但取最初入時斷者。又十一障即十地障住滿所斷。非十一障非由有住滿所攝。不名自地非由斷住滿所斷。即名後地。由此道理。十地即狹(云云)。
論九云。十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云云)。
上文云。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云云)。
問。二乘聖者見道以前可伏分別惑耶。
疏云○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鄰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云云)。
論六云。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云云)。
祕云。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詳曰。理恐未然○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修道既然。見惑定爾(云云)。
疏六末云。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述曰○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云云)。
破有義超越不還。不斷迷理我見之義也。
燈二云。且依大乘談少果者。謂有聲聞性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惑○若超越人復有三類。一唯超初果。二超初二果。三超中二果。且超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求上生。以苦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識俱生迷事粗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緣迴趣求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為加行。入見道時。一剎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伏。伏彼伴類。入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教准之可解。二超初二果得第三者○問。前二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答。以彼不解修現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於凡時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伏見惑。入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云云)。
斷障章云。有漏諸道不伏見惑故。瑜伽論云○此依六行非加行智。彼能伏故。菩薩地前。分別現行亦伏不起。非是六行。唯識觀等勢力不行故(云云)。
瑜伽五十八云。
義賓云。疏若資糧乃至無此能也者○若二乘人。於資糧亦能伏。分別粗者。至加行位能伏。分別細者。雖伏而不總伏盡故云不伏。意云與觀相違即伏。不與觀相違者不伏。不同菩薩世間道力者。非是六行道。但是有漏名世間道(云云)。
問。七地已前故起煩惱(云云)不善覆中何。
問。地上菩薩可起嗔煩惱耶。又別於二地已上可問云問可故起我見耶。
論云(如上)。
別抄五(論五)云。問初地誤犯是不善。若爾何故深密云。地上菩薩起或不為過失。解云。以了知覺察故。不為過失。非諸煩惱性非染污(云云)。
疏云。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云云)。
最勝疏云(如上)。
要云○未得無漏勝道利生故。以貪嗔引無漏道。方始能利。名為助願。非如貪等一用之(云云)。
無性攝論七云。論曰甚深殊勝者。謂諸菩薩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剎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無上正等菩提○釋曰○行殺○罪等者。謂愛樂善巧。憎惡不善。見諸邪性說名後三。依止此故。行殺等七○或行前七不起後三。大數言十。或已伏除。為試彼力故心暫起。不能招苦故無有罪。能助道生無量福(云云)。
燈上文云。西明云○今依攝論。云剎盜婬等貪等所生名為性罪○此意染心斷生草等即名性罪。今謂不爾○又解深密云。十地中所起煩惱。不染污相。由知而起但為利生不為過失。此起貪等應成性罪。何名不染污。若雖起貪等。非染污相不犯性罪故。不得言但貪等生即為性罪(云云)。
疏六末云。論嗔唯不善○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方皆名損故(云云)。
以餘施設為有覆無記等文。可為例難思之。
燈云○西明云。問。十地修所斷種。與俱生我見同體起。乃至嗔等同體起者。何地斷盡。答。俱說初地至金剛位位皆斷。而十障四地斷身見者違道品故。依粗相顯說○據實我見嗔等。各應多種。地地別斷。不爾如何先斷誤犯細障。後斷欲界嗔等粗惑。
仁王經云。初地斷貪。二地斷嗔等。三地斷癡。四地五見。五地斷疑等。今謂爾○仁王此論。俱說四地障道品等所知此斷煩惱墮伏。若許餘地猶有我見。何得說有害伴等名。又准仁王。誤犯與嗔俱二地斷。亦無前後(云云)。
問。第二地所斷誤犯愚別起所知障歟。
燈云。問。煩惱障品於十地中故意方起。云何二地猶有誤犯三業愚耶。答。故起煩惱誤者所知。亦不相違。問。故起煩惱必依所知。無有煩惱離所知起。答。彼誤犯愚。但約別起所知障。說非煩惱俱(文)。
論九云。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云云)。
疏云。其初地時。已離粗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云云)。
論又云。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誤犯三業。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微細誤犯愚。即是此中俱生所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誤犯三業。或唯起業不了業愚(云云)。
疏云。論二邪見○三業。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入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祕能發業也。境用別故(云云)。
燈(上卷所)○然疏云。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多少與煩惱同者。據俱時起不斷灰心。身中所起知障說(云云)。
此文并論五所出別起法掃不列誤犯愚文。廣可見之。如第五卷抄。
又云(釋異生性之所)要集云。尋此中意。意識身見與所知障同體起故。名為俱生。餘貪等惑非同體故。名不俱生。由俱生伴斷故。不俱生貪等隨無。然四地斷同體身見。三地斷同體貪等。今謂不爾有煩惱障。不與所知障同生。可如所說無有煩惱離所知生。諸煩惱障。必與所知同種而起。何獨身見與所知同。有餘不同(云云)。
又云。又論云雖見道生等。本疏云能起煩惱亦攝所知。要集云煩惱言不攝所知。望業果勢疏遠故。今謂不爾通二障故。准下所知亦煩惱言攝故(云云)。
論云。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云云)。   
  疏云。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弘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云云)。
十重障私記云○問。共與煩惱同體故。行欲邪故。所知障亦名邪者。何故燈文云。此別起所知障非與煩惱同體○答。燈文意。於十地中修道位者。別起所知障(云云)。
唯識義私下云(干到僧都集三卷云)問。第二邪行障體何物。答。論○問。何故此障邪行障。答。太抄。邪障者。即煩惱障中欲邪行也。或於他男女行欲邪故(云云)問。邪行障是所知障俱生一分。而何今云煩惱○答。初地中所知障現行。昔於地前資糧位行欲邪行。與煩惱同體俱起故。云行欲邪行也。今初地中。雖起煩惱不行欲邪行。而有同體所知障故。指同體俱起三時。云障中邪行。理實所知障亦名邪行也。問。爾此所知障現行行。何等邪行。答。初地菩薩行時。足踏虫等(云云)有誤犯三業。第二地菩薩修尸羅故。行時虫自分路去。故無誤犯(云云)。
太抄云。此邪行障。於他眾生身。行殺婬等十惡。皆是是邪行障攝(云云)。
會燈文同上記也。
問。故起煩惱者已伏歟未伏歟。
論云。煩惱障中○修所斷種○彼障現起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八地以上畢竟不行(云云)。
瑜伽四十八云。謂於極喜住中○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一句清淨無生法忍○一切煩惱皆不現行(云云)本疏所引文言無替之。
伽抄十二云。此中煩惱所知二障。初地斷分別現行種子。併斷其修道煩惱以得見道時。煩惱上中二品伏。不伏唯有下品在。至第八地又伏此下品。現行畢竟不生。故論云。第八地畢竟斷非是斷種也。在金剛心斷彼三品種子(云云)。
最勝疏第四云○問。准諸處說。初地已上一切煩惱能伏頓盡。由故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能伏害伴五地能伏。答。若據能伏初地中即能猶故意起。今依永伏故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而與餘別(云云)。
燈二云○十地菩薩所起煩惱○非彼煩惱性自堪能故。不名為自在成就(云云)依深蜜經意也。
十卷私記十云。問。意說初粗重云一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粗重○永斷能令一切中上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云。下中上煩惱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無下中上之言。何為正本。答。案大論四十八云。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現行(云云)依本論文者。一切上中之本為正。然上中下之本不違理。章主得意說之故也○章主意。若以惑勢現行煩惱乍三品極喜住依盡故。上中下品皆不現行(云云)然七地以前。以故意起下品煩惱。不起上中煩惱。故本論文。唯云上中皆不現行。不云下品。故不違也(云云)。
常騰記。以伽抄釋注瑜伽文。無私詞也。
十卷私記。述伽抄意上中伏。以故意起下品。
六卷私記六云。謂俱生煩惱現行。初地伏盡畢。而何云初地以上耶。答。一云初地有入住出三時。云初地指入心。云以上指住也。一云以惑力現初地頓伏。故意起起。七地以前。隨空伏盡。故云以上也。故最勝疏云。准諸處說。初地以上一切煩惱能頓伏盡。由故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伏害伴隨眠五地能伏。答據能伏初地即能猶故意起。今依永伏故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者故與染別(云云)(此文與彼義同可悉之)。
問。七地以前菩薩為利生受分段生時。起煩惱可閏生耶。
問。七地以前菩薩助願受生時。閏生煩惱種子現行中何耶。
要云。菩薩以煩惱助願受生中。唯以現行勢力遠資。非如閏生愛等○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閏非種。謂七地前菩薩。有唯種閏非現。謂第三果。有俱閏。謂一切異生。有俱非閏。謂變易及化身等(云云)。
疏八末云。菩薩生死。但因非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行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閏生(云云)。
對法抄八云。菩薩受生非受閏生。以願力故(云云)。
要非如貪等閏生用之釋(如上云之)。
瑜伽五十九云。復次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源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三正知入胎結生相續。謂轉輪王。四正知入住結續謂諸獨覺。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續生相續。謂諸菩薩。六業所引發結生相續。謂除菩薩結生相續。七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引無義利結生相續。謂即業所引發結生相續。又有能引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如是總說結生相續。或七或九(云云)。
燈五云。論若得彼地根本定已。問。依近分定伏下九品。未入根本未起彼惑。命終之者何惑閏生。答。二解。一解如疏。一云亦許上地種閏。若爾何故不用下閏。答。已折伏現種子無能。若爾何故五十九云。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答。此據多分。如說見諦隨眠閏生不妨。初二果亦起現纏。雖說異現種共閏何妨唯種(云云)。
對法抄云。菩薩受生唯悲願者。彼云。即瑜伽云七智所引即諸菩薩唯悲願智力也。即若生有死有中有。初心及未心。一向是善。此亦不然。若說第六受生命終可有此義。然豈無。異熟耶。即唯將死中有末心唯是善故。若說第八命終受生即無是義。唯閏生俱是善故。簡別諸人(云云)。
唯識義私記第六云。問。悲增菩薩悲願勝。八地已上猶可分段身何受變易。答。八地已上。第六識無漏相續。無有漏心起故。不能故起煩惱受段身故。受變易身也。問。十地中不斷煩惱種子。何以其種子不受生。答。菩薩唯以煩惱現行閏生。不用種子故也(樞要有四句可見之)問。何故不用種子。答。燈云。已伏惑種閏生無能(云云)菩薩入初地時。伏煩惱現行故。雖有種子閏生無力也。問。若爾何不還聖者。以已伏惑種閏生。答。不還聖者。對治力強。正閏生位不起煩惱故。以所伏惑種閏生也。十地菩薩不用煩惱對治道故。故起現行在生也。然云已伏惑種閏生無能者。多分約異生說也。若釋十地菩薩唯現閏生。亦可用此義也(云云)。
以煩惱種子成變易生死助緣之緣。可為例難事。
要云。故留煩惱本擬閏生。八地已去無分段死。不藉煩惱助閏。何故不斷耶。答○雖無分段。不斷煩惱。所以者何。煩惱雖非親助閏變易如分段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資。若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須數數資(云云)。
又下文不障地故。不斷之云釋有之。
祕六云○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又能助所知。令變易續故不斷之。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惱無故。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云云)。
問。菩薩伏煩惱時可起伏道耶。
疏云。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云云)。
論九云。永斷二種唯聖道。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云)。
疏云。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云云)。
祕云。論永斷○漏道者。有義彈疏釋云。若爾二乘伏煩惱等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障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伏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詳曰。疏中不伏言二乘伏惑。亦不說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云云)。
論云。所知障中○修所斷種○乃至十地○方永伏盡(云云)。
疏云○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云云)。
下文云。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愛法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云云)。
忠安記三云。彼障現起地前漸伏等者。基云。菩薩加行唯欣於智○非此俱者。地地別起○又有人云。地前伏位。故正伏所知煩惱隨伏。地上斷位。故正伏煩惱非正伏所知。和上。云。基解為正(云云)。
唯識義義私記十云。問。其伏煩惱障別起伏道伏。答。不爾。意斷所知障。斷道之下。亦兼隨伏非別起。煩惱伏道也。問。凡起煩惱。以故意作意起。何故伏。若言伏者。不可言以故意起。答。為受生因以故意起。然其故意所起煩惱之現行。必由所知障起。非離所知障。別獨煩惱之現行起物。故菩薩為斷所知障對治道時。以故意所起煩惱障現行隨所伏。非謂別起伏道。故意煩惱之現行伏也(故意與故起同也)問。菩薩別不起故意煩惱之伏道者。何論第九云。二乘但能○疏云伏煩惱時○無漏不爾(云云)既伏煩惱障。此俱法執所隨伏(云云)而今何言不起煩惱伏道。答。此為釋。論文云。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也。意云。有漏六行等道。正伏煩惱障現行時。所依所知障。亦所隨伏故。云二現行伏。非六行智之中。起所知障伏道。非說菩薩伏道也。故不違也。問。凡約頓悟菩薩。別起伏道不伏煩惱俱。答。約一心真見道見師者。別不起伏道。而伏所知障時隨所伏。若約三心真見道師者。別起伏道也(云云)。
問。論中八地已上六識個者不復現行(云云)限第六識歟。
問。論云前五轉識說未轉依(云云)說八地上歟。
論云。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無漏觀心及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云云)。
疏云。此猶未了。八地已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述曰。六識俱行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云云)。
又云。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粗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已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云云)。
西明疏云。八地已上至能違彼故者。此下約識分別。謂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所以者何。因二空觀及後得說定位。能違彼故○前五轉至障不現行者。此即遂難重釋。前雖總說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猶未盡理。第六識起無漏故可不起。猶五識異類不違無漏。如何不起。故此釋云設未轉依無漏恒伏故不起障(云云)。
忠安記云。論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然下文云。前五轉識等者。此即遂難重釋□如何不起。故作此釋。基云。以二空無漏○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引。和上云。基解為正。以下文別辨五識故。率說未轉依等者。和上云。若依護法決定未轉。然約地義故。設言彼無漏伏故者。或言初地或八地(云云)。
蘊云。疏於十地中○得無漏起者。此中設未字句。應通下句。未得無漏也。問。前云六識地地之中皆斷所知。何故第六妙觀智五識不得成事智耶。答。豈由地地斷障。即今得無漏耶。第七俱障佛地方除而平等智初地即得。故知。但由五根有漏識非無漏。如下當說。又由六七自能分別。自能起障。為對治此故起無漏。五識中障由六引生。地地伏除。亦非連連故。十地中不得無漏。前解為正(云云)。
別抄云。問。五識中所知障種。八地已上意識對治斷彼種子。答。亦斷以障地故(云云)。
問。二乘對者可斷第七相應煩惱耶。
論云。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云云)。
  祕四云○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云云)。
無性攝論釋。無有一法未達未返知成無學。經久有二義之中。此第二義意也。演祕述之廓疏二云。賴耶既是苦集所收。二乘但緣苦集作。無常等行亦通知賴耶共相。此之共相亦為少說。是故彼經約共相故。二乘人知一切法。今此論中據言賴耶深細別相。是故言不說(云云)。
瑜伽抄十三云。問。唯識非少境不為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問曰。少乘觀道緣末那不。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觀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亦不須緣(云云)。
燈五云。此意五識在見道位未成無漏。若有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名為醉。與教相違。說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常起。又約菩薩起見道說。爾時第七亦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第七故(云云)。
祕云。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云云)。
  廓疏二云。問。若五識無能治。五識無不共。意識有能治。應當有不共。答。今遮五識以無能治為因。以彼於意識中。雖有能治。是通對治。於末那中。初起見道。自有菩薩平等性智為別能治。既有能治故有所治。由彼意識有通能治。是故下破意識之中。不約能治已破外計。問。聲聞見道無平等智不共無明。應在意識。答。六七二識。十七地中同是意地。於意地中。有能治故即所治。五識身地無能治故即無所治。若聲聞等見位之中。是通對治。無平等智別能治道。今約別治意有所治也(云云)。
攝論并演祕全文等如第五卷抄之。
私記六云。問。第六識自識聚惑可斷。何故他聚異惑耶。答。一有情阿賴耶識中。七轉識相應諸惑種子。集一處而不相離故。無漏第六識起時。能斷諸惑識相應惑故無失也(云云)此釋可祕之。
問。釋迦菩薩為雪山童子超十二劫地前地上中何。
要云○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二地。然入地已如聞半頌以捨身亦有超者。然無超大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思(云云)。
要決云。
義賓記云○以色法故捨其身命(云云)。
四卷私云。文然入地已如聞半頌等者。今見此文超劫通地上行。然未審更可求之。以此文准時。基師應有二說。一者超劫是地前行也。一者是地上行也。然前為善(云云)。
鏡水抄云。雪山童子。為半偈投身者。資糧位也。
倫記十二云。於地前位行有興廢得有超劫。地上無超(云云)。
興法師同之。
燈四。最勝疏六(二品所)瑜伽四十八。抄十二(如第三卷)。
心地觀經一云。時佛往昔在凡夫。入於雪山求佛道。攝心勇猛勤精進。為求半偈捨全身。以求正法因緣故。十二劫生死苦○七日翹足讚如來。以是精進超九劫(云云)。
涅槃經第十三云(聖行品下)善男子。過去世之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作婆羅門修菩薩行。悉皆通達一切外道所有經論。修寂滅行。具足威儀。其心清淨。不為外來能生欲想之所破壞。滅嗔恚火。受持常樂我淨之法。周遍求索大乘經典。乃至不聞方等名字。我於爾時住於雪山○唯食諸果。令已繫心思惟座禪。經無量歲。亦不聞有如來出世大乘經名。善男子。我修如是難行苦行時。釋提桓因等諸天人。心驚怪即共集會。各各相謂而說偈言。各共相指示。清淨雪山中。寂靜離欲主。功行莊嚴王。已離貪嗔慢。永斷諂愚癡。口初未曾說。粗惡等語言○爾時釋提桓因。自變其身作羅剎○聲清雅。宣過去佛所說半偈諸行無常。是生滅法。說是半偈已。便住其前○善男子。我於爾時聞是半偈。心中歡喜○善男子。我復言。汝但具足說是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羅剎即說。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我於樂時。除惡思此義○尋即放身自投樹下。下未至地時。虛空中出種種聲。其聲乃至阿迦尼吒天。爾時羅剎還復釋形。即於空中。接取我身。安置本地○善男子。如我往昔。為半偈故。捨棄此身。以是因緣。便得超越足十二劫。在彌勒前。成阿耨○菩提(云云)。
問。次第證不還依根本定得果歟。
問。超越證不還中有依未至地得果之類歟。
問。超越不還依五地者瑜伽說歟。
疏云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述曰○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云云)。
又云。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超中二果依地許靜慮無色。釋決以超越不還許依五地為例)○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唯依未至云。釋意以次第證不還九無間不依根本為例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乃至具足入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如初靜慮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當知亦爾。此中差別者。由遠分對治所攝○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爾時一切惡戒種子。皆悉永害。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時一切能往惡趣惡戒種子。皆悉永害。此即名為聖所愛戒。當知此名第二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即此亦名無漏律儀。此無漏律儀。若得阿羅漢時。但由能治清淨勝故(文)。
表無表章云。瑜伽又說○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此說得超越第三果。並次第人。依根本定及未至說(云云)。
祕云。疏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等者。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云云)。
燈二云。不還果中○依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靜慮唯超果入(云云)。
對法抄五云○第九解脫中得修根本(云云)。
賢聖章云○若那含果。初未至及根本(云云)。
廣章云。其不還果。若次第者。唯依未至。初得不還後起上定非得果故。若超越者。通依色界四根本定。及初未至得不還果(云云)。
蘊云。疏五十三說不還唯於五地等者。若次第得不還果。亦初唯近分。若有先伏三四禪等惑。而超得不還者。依四根本故言五地(云云)。
賢聖義私記云○無無間道斷耶。解脫道立果故言也。俱舍云。第九解脫在前時。或入根本或即近分○問。何故超越人依未至耶。答。可勘之(云云)。
燈。第五約利鈍別。二解俱正釋可見之(七作意斷惑第九解脫道。或依根本定或依未至定也)。
補闕章云○三聲聞人總有三類。依地不同。一唯依近分。謂次第人及超初果。二依近分及根本入。謂全離欲欲未離初定欲者。雖已離欲有得根本不得別故。或全離欲欲必依根本入期心超彼根本定故。既已離欲即得根本以除章故(云云)。
上文云。麟角及餘部行。若入見道。先以六行伏無所有已下鹿惑。更伏下惑。明知已得九地之定。引即通依四靜慮入。不依近分得根本故(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得果依地如何。
疏云。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此中間諸本有無不定)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云云)。
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
作四句。
太抄云。此第二解即正義(云云)。
演云。有人彈云。初果迴心即名菩薩勢力大故。可作四禪。受變易身超中二果。即是小乘。豈比菩薩。寧以螢火比於日光。故知不可(云云)。彈以初果迴心為例之義也。太抄全同。
對法論十三云。頓出離者。謂入諦現觀已。依止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羅漢果○如指端經說。諸所有色乃至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總此一略為一分一團一積一聚。如是略已。應觀一切皆是無常。一切皆苦。乃至廣說。依如是觀。但可建立初後二果○於分別經中。預流果無間即建立阿羅漢果(云云)。
表無表章云。若修道斷對治。有義唯色六地。望欲界有斷對治。非無色地。無色地遠不斷欲界非故。唯遠分性。有義修道對治。亦通下三無色。許超初果取第四果。何廢依彼。雖知論文引指端分別。於理依初未至得第四果。據多分決定能故。不據容有。故亦無爽。非想地者。唯遠分非斷義(云云)。
又云。色界五地得入見道皆斷對治。餘色無色皆成遠分。此長徒義。若依色界六地無色下三。從預流果超證第四果。如刈竹橫斷煩惱。於欲界中修道煩惱。有斷對治。餘名遠分。雖有經說依未至地得此初果。更不重修上無漏義。非定唯爾。可如前說。不爾無色無斷對治(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云。故知。依餘地亦成頓出離(云云)。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由意樂力有湛能故。依初近分已未得根本(云云)。
對法抄云。唯依未至如唯識樞要(云云)樞要可勘見道章(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可通利鈍耶。
疏云。唯有利根(如上)。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云云)。
堅聖廣章云。問。超中二果為利為鈍。答。理而言之通利鈍。此釋既超中間二果。出無佛世。成辟支佛。理應通二(云云)。
同章云。准涅槃經七生預流名為鈍者。現槃之人名為利根(文)。
對法論第十三云。又依如是頓出離者。如來於分別經中。預流無間即建立阿羅漢果。如是補特伽羅。多現法或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即以願力還生欲界。出無佛世成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無餘離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證般涅槃故(云云)。
賢聖義私第四云(杉室)意云。涅槃經判經生為鈍。判現般為利。今超中二果三類之人。前二現般故為利根。後一人經生故為鈍根云也。故騰記云。此超中二果人。設現役在中不證果。即命終後。出無佛世。成獨覺人。既是經生。理應是鈍。若現身中得應果者。既不經生。現應是利。故云通二(文)釋此人既超等文也。
問。得聖已去可有超一果之類。
疏云。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云云)。
釋必各別起無間解脫之文也。
賢聖廣章云。不取中二名聖後起(云云)。
濱記云。後無超一果故(云云)。
賢聖廣章云。言一來者。人中得道。生欲天中。卻來人間。得究竟果(云云)。
理趣分疏二云。如從人中得第二果。捨此身已次生天中。天中沒已來生人中。便得無學。故名一來(云云)。
對抄抄八云。如大論五十七二十根中云。若預流練根時得根。亦得一來。不證不還。對治難得故。所應得義極廣大○若以義預流何不得不還也(云云)。
顯幽抄五云。且超一果者○得第二果已。更進伏欲界七八九品。并伏上八地惑不起。入一觀中。頓斷欲界第七八九品。并上八地惑。皆斷盡。出觀不取第三果。直取無學果也(云云)。
又四句中超行句超一果之類(從初果超得第三果人。不能進伏上惑。故云行不超。從第二果超得第四果人。亦非行超。此二類俱名果超也)。
四十二章經云。斯陀含者。一上還即阿羅漢等(云云)摩騰云小乘經也(云云)。
燈二云。若超越人復有三類。
問。超前三果可有得第四果之類耶。
賢聖義廣章云。凡位超者。前之三果可有超義。必非第四。以有頂惑非世間道能伏滅故(云云)。
又云。瑜伽對法。更有一種。超前三果(云云)。
燈二云。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答。以彼細故。無上可欣故。不為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云云)。
菩薩處胎經五云。或有眾生不向信地法地。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取阿羅漢(云云)。
涅槃經三十云。佛告阿難。是婆羅林外有一梵志。名須跋陀。其年已百年。雖得五通。未捨憍慢○須跋陀言。世尊。云何名為實相。善男子。無想之想名為實相○說是法時○須跋陀羅羅得阿羅漢果(云云)。
十住斷結經三云。或有超越取第四果。不便流滯阿那含果(文)。
同經第十云。
賢聖義私記云。然准理云。彼經所說。或有眾生。從凡夫位在取阿羅漢果。或有眾生。向阿羅漢。有前凡夫等者。是權非實。此怯紡故○問。若無超前三果者。何涅槃經須跋陀羅一座。從凡夫得阿羅漢耶。答。先德傳云。彼先伏三空以還惑。今遇佛法。始第三果。次進斷有頂九品惑。即座得應果。超前三果得第四果人(云云)今案亦可謂。是超中二果得第四果人也(云云)。
燈云。論修所斷者。隨其所應等。准聲聞乘得果有四。一次類是。二超初一取第二。三超初二取第三○。四超中二取初後果。此論第二類(云云)。
上二條論義付此釋。

論第十卷本文抄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