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略疏第五(論本第七八葉) 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輸入者 黃紹亮 ○自下大文第二總料簡心心所一異。於中有四。謂問答徵釋。今初問。 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二論主答。 設爾何失○三徵中二。初總後別。別中亦二。一離心有所難。二離心無所難。今初。 二俱有過(至)別染善法。述記以為此片。即楞伽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要集云。妙音不立。勘文不獲。楞伽中百論師等。不關護法論(云云)燈主救釋(云云)寂曰。梵土心全無分無之計。今乃假作賓主耳。妙音無不立心所之說。蓋基諳記之差錯指覺天耳。云何聖教等者。十地論第八初又如何說者。攝論第四(十四紙云云)又五十七(十四紙)出此頌(云云)染淨由心者。述記引無垢稱第二(八紙)及今論第四士夫六界者。五十六(八紙云云)略纂十五(七紙云云)莊嚴論說者。隋譯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二光無二法。引此以徵離心別有所○二離心無所難。 若即是心(至)聖教相違。如何聖教等者。十卷楞伽第九(七紙)同第十(十九紙云云)又對法第五相應品又瑜伽五十六(七紙云云)又如何等者。述記引十卷楞伽第七(十六紙云云)瑜伽論說者。五十六(八紙云云)述記云。彼頌言。五種性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乃至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經(云云)○自下第四釋中二。初世俗釋。後勝義釋。今初。 應說離心(至)皆無有失。此中初會十地等唯有識等。次心所依心下。會莊嚴論頌。後又識心下。總會第一難諸文。文旨明著可解○二勝義釋。 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勝義即色心離言法體。雖於蘊處界門判色心及心所異同。唯是道理世俗意言分別境。非真實義。其真實義則心與心所一異叵得。諸識相望亦復如是。寂曰。此一段文。雖少文字。乃能總綜二諦玄猷。若能如是性相二宗融會無礙。無復牴牾。奇哉李唐已來學唯識者。唯於世俗恢張名相。非即離等以為如性。殊不思蘊處界當體。非即非離非一非異不可思議。豈是唯識正宗哉○自下第三段。明第七門六識所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結前問起。二正釋。今初。 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二正釋二。初舉頌。 依止根本(至)眠與悶絕○二釋頌中二。初正解頌文。二總料簡三種能變。初中有三。一明所依。二明俱不俱。三明起滅分位。今初。 論曰根本(至)為共親依。義演云。初能變頌云阿羅漢位捨。第二能變頌云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是明斷有漏分位。而不明起滅分位。分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故。頌云。五識隨緣現(至)與悶絕(乃至)今解云。是影顯也七八恒起無都滅時。故唯說斷有漏不明起滅。前六有起不起故。唯說起滅分位不明斷有漏。至下轉依。明六識斷有漏分齊。可知。前六識以現行第八為共依。以種子第八識為親依。依義具如上第四卷中明○二明諸識俱不俱。 五識者謂(至)廣說如經。此中初明五識有五種相似故總說。次明五識藉多緣故多間斷。 內外分別。如演祕明。深密一(十七紙)法喻廣說諸識俱不俱。七十六(二紙)出之○第三明起滅分位中二。初明意識常現起。後明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解。今初。 由五轉識(至)令總不行。此中初明五識多間斷。次返顯第六常現起。次敘七八不斷。簡異第六或時由違緣故不起。可知○第二解。 又五識身(至)此隨緣現前師將六識。對七八。以辨內外門。今乃前五識對第六識辨。可知○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中三。初問。二答。三總料簡。今初。 五位者(至)何○二答中三。初總答。二別解五位。三總結。今乃初也。 生無想等○二別解五位中三。初解無想天。二解二定。三解睡悶。初中五。今初明得名。 無想天者名無想天。婆沙百五十四(八紙)俱舍論五(二紙云云)○二滅識多少。 故六轉識於彼皆斷雖總滅六。而有遠近。但就當地遠三近一。若通異地遠五近一○三解一期有心無心中。有三師解。今乃第一師。 有義彼天(至)無心地故。對法第二(二紙)顯揚一(十四紙)五蘊論(二十三紙)皆云無想無心。說有有色支者。瑜經十(十四紙云云)又說等者。瑜伽第十三(十三紙云云)述記引五十九(十一紙)五十六(初)異生種子潤生。以證此天命終時不起現纏。略纂十五云。論云無想異熟後想等生已便從彼沒者。此中隨轉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命終皆無心○第二師。 有義彼天(至)非謂全無。五十九(十一紙云云)對法第五(三紙云云)九種命終心者。五十九。顯揚十九。對法第五述記八末(四十七紙云云)○第三師。 有義生時(至)轉識暫起。立量可解。瑜伽說者。十二(二十紙)云。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便從彼沒(文)決擇分言者。五十三(十三紙云云)略纂十三(六十八紙)法師以為通善無記生得心。??法師謂。初生有報異熟心。此識滅故云生得心等。太師云。此天受生命終無意識。但中有末心。染污心任運起名為生得。寂曰。此處決擇。以前後有心為隨轉理門。以生有一向無心為實義。而不遮中有有心可尋。婆沙百五十四(三紙)出多說(云云)○四處所繫地。 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婆沙百五十二初(云云)如述記辨○五出彼報因。 即能引發異熟果故。此論第一末述記二本出二解。今出三解。 婆沙俱舍(云云)如俱舍第五要解明○自下第二明二無心定。於中有二。初總解。二別解。今初。 及無心二(至)故名無心○二別解中二。初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初中以六門攝十一義。今初門攝五。 無想定者(至)亦名定。此中初明得入。次明離欲。次明行相。次明所滅識復釋定名。婆沙百五十二俱舍五(十六紙云云)○第二門明第六義三品修。 修習此定(至)後方殞沒。婆沙百五十二(十四紙云云)大乘說者。瑜伽五十三(十二紙)略纂十三(六十八紙云云)此定威儀。如婆沙百五十四明(八紙)○第三門攝次二義。 此定唯屬(至)由前說故。此中初明第七地繫。後又唯下明第八三性。是善定所引故。判以為善。婆沙百五十二初。俱舍論(三紙云云)○第四門明第九義四業差別。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顯揚十九明五種決定業。對法第七明定不定業。第八明三業。瑜伽六十(十一紙)說四業。倫記三上(十一紙)辨四業五業八業等(云云)小乘說與今碩異。俱舍五(三紙)云。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若起此定。後雖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光記(云云)○第五門明第十義界地。 有義此定(至)至究竟故。瑜伽五十六(云云)如述記出。婆沙百五十二有三說。。此定唯欲界。有說。通欲及下三定。有說。通欲界及四靜慮。唯除無想天。具如述記釋○第六門明第十一義漏無漏。 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瑜伽五十三(十二紙)六十二(七紙)俱舍論五(三紙云云)○自下第二明滅盡定中。以六門攝十一義。今初第一門攝五義。 滅盡定者(至)名滅彼定。滅定義出於婆沙百五十二至百五十四。俱舍第五。成實第十六。瑜伽五十六。雜集第九。第十。大乘義章第九等。此中初明得人。瑜伽五十三(十三紙)意謂。俱解脫阿羅漢身證那含得之。獨覺者麟角必得。部行之中有得不得可知。了義燈云。要集云。有說此中唯約二乘學無學說。若諸菩薩下文方說。有釋意謂。此通三乘有學無學(乃至)若不爾者。得滅定人。不說如來理有不盡。今謂。此斷全不相應。本釋意解。簡不得人。除此所簡。顯皆是得。何攝不盡。寂曰。要集所拶固有一理。淄州所救亦有一理。何者下明伏斷已後述記所辨。皆約三乘。豈可得人一科唯約二乘乎應思。二已伏或離下明伏斷分齊。無所有處者出伏斷最頂。上貪者指非想地惑下地煩惱有斷伏別。至下當知。此約二乘辨。若是菩薩則不必然。或有不伏斷下地諸惑而能入此定。以已斷三果分別二障證人法二空心漸自在故。三由止息等者。明與前定作意別。可知。四令不恒下。明滅識多少。對法第二顯揚第一。五蘊論(二十三紙)並同。若依安慧論師。則第七唯有漏。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得滅定人必無人執。故第七識全不行。為對第八。言恒行一分。若依護不論師。則第七識中有我法二執。若二乘滅定人執不行法執尚在。故名恒行一分。若菩薩滅定二執雙不行。即有平等性智相應第七轉。非第七全無故。言恒行一分。寂曰。二家各有道理。不可偏取。五由偏下釋名可知。如述記明○第二門明第六義三品修。 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五十三說三品修(云云)○第三門明第七義初起地第八義漏無漏。 此定初修(至)亦得現前。此中初明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遊觀無漏者。謂後得不斷惑無漏。述記引瑜伽十二(四紙)明超定。超等至者。婆沙百六十三(十一紙)俱舍論二十八(十四紙云云)大小不同可知。次雖屬下明漏無漏。六十二(七紙云云)此定不與煩惱相應。是非煩惱所緣故。判為無漏。瑜伽倫記十七下(十一紙)引景師(云云)次明菩薩滅定。謂初地已上得入此定。六地能入此定。七地上念念入此就真往判。若約回心地前亦入後。若修下明後修。述記引大般若三百五十(十六紙云云)智論十七(三十二紙)三十九。八十一(云云)述記引對法第五顯揚十八瑜伽十二(四紙)等(云云)明菩薩修定○第四門明第九義三學分別。 雖屬道諦似涅槃故。是定學無學身中所有學無學所成定故。雖有應名學無學之義。是似涅槃法故為非二攝○第五門明第十義三界初起。 此定初起(至)不斷滅故。婆沙對法及今論。並言初起人趣。大乘義章等言欲界初起。述記以為應通欲天可考。對法第九(十紙云云)次明後起通上二界。婆沙百五十三明無色界無此定。俱舍五(六紙云云)婆沙出鄔陀夷經因緣。了義燈云。要集斷本釋云。舍利子意在色。後起未說無色。出現意成天謂非想者。不了舍利子意。所訶依何文義。證無色界亦入滅定。云此誠證。故非善釋。今謂要集不了本釋(云云)寂曰。要集所難頗有道理論引鄔陀夷經。此乃證上界重現前而已。非證於無色界得入此定。彼鄔陀夷經。是聲聞教中未說阿賴耶之教。故不許無色入此定故。鄔陀夷拒之。世尊亦呵之。說色界天重現前。今保為彼說即證無色界得定。然述記文勢。似於以鄔陀夷經證無色得定。故要集致此彈詰耳。燈主救釋。何得隱當也。雖然意成天名通上二界故。彼經文自成無色得足之義。故述記所言無有巨妨也。五十六初(云云)如述記引。倫記十五下(二紙)云。若依隨轉理門建立未建立賴耶教。不還之人。先在欲界斷三禪惑。伏第四定已上惑。得入此定。後退滅定。生於色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定。故無色界中不起滅定。若依真實理門賴耶教。說生無色界。雖無色身及滅六。識而依賴耶亦起滅定。故於三界處。皆得現前。又解。依般若等不立賴耶教。唯依色身得起滅定。若依解深密經等建立賴耶教。生無色界得起滅定舊師以大小乘判之。今以信不信辨之。兩各有理。瑜伽既言建立不建立教。由是觀之。舊解應正○第六門明第十一義見修斷中二。初明見惑。後明修惑。今初。 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此定微妙寂絕。相似涅槃。應斷見惑已去方得也○第二明修惑斷於中有二。一明二乘。二明菩薩。初中二。初異說。後問答。今初。 有義下八(至)皆得後起。初義可解。唯說等者無性攝論三瑜伽五十三(十三紙云云)第二說可知。變異受者指苦樂受○第二問答分別。 若伏下惑(至)卻斷下失。此中初問後答。答中二。初一往順問。答後不還者下出正義。潤生義略纂十五倫記一上(三十七紙)十七上(十六紙云云)如纂解一明。聖者種子潤生故。生種則障生。無伏下而生上。必以無漏道。斷自地惑。方生上地。故不與異生伏惑上生而同。樞要下末(九紙云云)○第二明菩薩斷惑中二。初明回心。後明真往。今初。 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身證那含俱解脫羅漢。回心向大。一切位能起此定○二明真往。 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此中二義可知。初中論說者。六十二(七紙云云)略纂十六出三解。寂曰。初解為正。後二義非。可知。如纂解出。後解中今論第三(十二紙云云)經說者。十地經論第九(十一紙云云)○第三明重睡悶。 無心睡眠觸處少分。此中初明睡眠。後明悶絕。演祕(云云)悶有二種。一悶觸。二悶心所。初是觸處。後乃意。十五種不共業之一也。睡悶有輕有重。輕乃有心。重是無心。雖然重位無心。由有心睡悶。亦似有心睡悶。故立睡悶名。後說則此二俱觸處少分。或云。此二唯第八境。是極微細故。有云。第八不緣。以二十種皆是假法。依四大上假立故。第八唯緣觸等所依四大種(云云)婆沙等說睡悶有心可知○第三總結。 除此五位意識恒起○第三料簡五位。於中有三。一問答死生。二明不說無餘。三解誰具。今初。 正死生時(至)顯五無雜。此中二說。文旨明著。可解。六位無心者。瑜伽第十(云云)○三釋不說入無餘位。 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三解誰具。 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此中初明異生。次明除佛及八地上菩薩餘聖。後明佛及八地上菩薩唯有一○自下第二總料簡三能變中三。一明八俱轉。二問答分別。三總解能變一異。今初(寂曰。此總料簡科。出於述記二末(八十二丁)重科可知)。是故八識識俱轉義。五十一(六紙)七十六明八識俱轉。可見○二問答分別中五。今第一問答。 若一有情(至)唯有一故發智論一(十一紙云云)具如述記辨○第二問答。 一身唯一(至)緣久滅故。問可知。答中初返質。後正解有五。初述義。二又欲下返難彼。三又心所下舉心所例心王。四又如下引喻況。五十一(三紙)七十六解深密經一(十紙云云)瑜伽五十一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塵及種名依。此二乃第八所緣之境。末那了別我業。六識即了別境業。此四並有緣境能故名為業。五又若不許下難外(云云)是八證中第三明了意識不可得也。五十一(二紙)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與眼識等同行意識明了體性不可得耶。謂或有時憶念過去曾所受境。爾時意識行不明了。非於現境。意現行時。得有如是不明了相。是故應許諸識但轉○第三問答。 如何五俱(至)種種相故。除大眾部等。餘不許六識並生。諸部難答意可解○第四問答何故諸識(至)五識不爾○第五問答。 多識俱轉互不相應○三總解能變一異。 八識自性(至)所相無故。此中三段。初明八識非一。次引經明非異。後如前下。總明非一異。明非異中經說者。楞伽經第九(十七紙云云)五十一說海水鏡面喻。亦同總明一異中。四世俗四勝義。至下當辨。伽陀云者。楞伽經第九(二十七紙)頌(云云)上來明三能變境○自下大文第二。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於中有二。一結前問後二答。今初。 已廣分別(至)唯有識耶○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是諸(至)一切唯識○二長行釋中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初中二復次後總結。今乃初復次。 論曰是諸(至)心所法等。此安慧護法義。述記敘安慧護法二家解釋(云云)○第二復次。 或轉變者(至)亦是有性。此難陀等義。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與前師別也。無性攝論第四(十一紙)云。如是諸識成唯識性。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三由種種行相生起故(云云)辨中邊上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文)餘如述記辨○第三總結。 由斯遠離契會中道。二復次三師。並說依他是有遍計是無。故各離增減二邊。故契會中道。中道有二。一約詮。即以不有不空名為中道。二廢詮。則離言絕想名為中道。以理順智名契。以智證理名會。可知○第二問答廣辨中有十。初九乃問答。後一結。問答中九。初唯識所因難。此中五。謂問‧答‧徵‧釋‧結。今初。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二論主答。 豈不已說○三外人徵。 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四論主釋中二。初答教。後顯理。初中二。初列六文。後總指。初中今初四文。 如契經說(至)隨心垢淨。如契經說者。十地經文。即十地論第八(六紙云云)舊華嚴二十六探玄記十三(十七紙云云)述記引無性攝論四(七紙)釋三界唯識。寂曰。此辨是相宗教限之釋也。欲知經之謂義者。應須熟讀探玄記。次又說所緣等者。解深密經第三瑜伽七十六(二紙云云)演祕引攝論第五。佛地第四等(云云)次又說諸法等者。楞伽經文。次又說有情得。無垢稱經。注維摩三(十九紙云云)○第五經文中三。初總舉。二別顯。三結。今乃初也。 又說成就唯識無境。四智經即阿毘達磨經。說四智之文也。十地即所入之處。十地智乃正入。地前智乃隨順入。可知○二別顯。 一相違識何容不現。此明相違識相智。梁攝論五無性論四(十六紙云云)如述記辨。次明無所緣識智。無性論云。二者成就無所緣識現可得智。如過去未來夢影像中有所得釋(云云)次明自應無倒智。攝論云。三者成就應離功用無顛倒智釋(云云)後明隨三智轉智。攝論云。四者成就三種勝智隨轉妙智。何等為三。一得心自在一切菩薩得靜慮者。隨勝解力諸義顯現。二者奢摩他修法睹者。纔作意時。諸義顯現。三已得無分別智者。無分別智現在前時。一切諸義皆不顯現。由此所說三種勝智隨轉妙智。及前所說三種因緣。諸義無義道理成就。無性廣釋十自在者。十地論十染攝論十六(十五紙)探玄記十四(二十紙云云)○三結。 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第六厚嚴經文。 又伽陀說(至)有識無餘。自性即指識體。諸識所緣相分。非離識體有別外境故言唯識○二總指。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第二顯理。 極成眼等(至)應深信受。此中四理如述記中明。可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我法非有(至)淨分依他。此中初以理證上。後慈尊下引教證。辨中邊論論頌舊譯頌云。虛妄分別有。彼處無有二。彼中唯有空。於此亦有彼論曰。虛妄分別有者。渭有所取能取分別。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永無所取能取二性。此中唯有空者。謂虛妄分別中。但有離所取及能取空性。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若於此非有。由彼觀為空。所餘非無故。如實知為有。若如是者。則能無例顯示空相釋第二頌曰。一切法者。謂壙有為及無為法。虛妄分別名有為。二取空性名無為。依前理故。說此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由有空性虛妄分別故說非空。由無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有故者。謂有空性虛妄分別故。無故者。謂無所取能取二性故。及有故者。謂虛妄分別中有空性故。及空性事有虛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一切法非一向空。亦非一向不空。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此頌且依等者。寂曰。此即護法宗義。若依安慧宗。則一切有能所取。皆是虛妄分別。唯有如來一識湛然永絕能所。故此頌攝一切分別心。非唯依染。梁攝論等。往往有此趣。不可偏取○第二問答世事乖宗難。 若唯內識(至)應釋此疑。此一問答。文旨分明可解。述記所釋義。似未了可考。二十唯識論。有此疑難。疏上(十紙云云)可尋○第三問答聖教相違難。 何緣世尊(至)亦非有故。初難可知。後依識下答。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依此教能入數取無我。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論(云云)此中初明經說十二處。是分內外處。使執我有情入數取趣無我。如說化生有情以遮斷見。後明為使執法有情入法無我故。說一切唯識等。意趣甚深可察○第四問答唯識成空難。 此唯識性(至)說前二頌。真俗相依者。四俗四真不相離故。初俗即是遍計所執。後三俗前三真。義涉依圓。第四真即圓成真如。三性即大乘所知相。缺一非理故。四真四俗理致相依可知。佛說不可治者。演祕云。按寶積經云。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即不可除○第五問答色相非心難。 若諸色處(至)餘亦無。問難可解。答中初立理。後引證。世親攝論四無性攝論四((九紙云云)廣辨此頌可尋。寂曰。此頌文旨。全順安慧宗致。述記強以護法宗釋(云云)不可偏取○第六問答現量為宗難。 色等外境(至)是實外色。二十唯識疏下(十四紙云云)五識及五同緣意識現量所得。不執為外。但不與五同緣亂意識及獨頭意識。虛妄分別執以為外。剎那迅疾轉故。恒障正智令不顯現。可知。五俱意識有妄分別。今約多分故云後意○第七問答夢覺相違難。 若覺時識(至)色境唯識。無性攝論四(五紙云云)二十唯疏下(十二紙云云)○第八問答外取他心難。 外色寶無色(至)等亦爾。問難可解。二十唯識疏下(四十九紙云云)答中契經言者。解深密經文。如上引。具如述記辨○第九問答異境非唯難。 既有異境(至)實有色等。問難可知。答中全是相宗教之說也。若據大乘終極之理。則不必如是。如起信論等所說雖然如是。此論所說。即法無我教破卻愚夫遍計妄執之金剛實杵也。可尚○第十總結。 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自下大文第三有二頌。釋因緣生法唯識所變。於中有二。初一頌正明因緣生法。後一頌釋生死相續。初中釋第一頌中初外問。 若唯有識(至)分別○二答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由一(至)分別生○二長行釋中二。初略後廣。略中二。一解緣生有漏分別。二例生淨法。初中亦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初中四。今釋第一句。 論曰一切(至)後當說故。此中初明所生四果。次明除離繫之由。後明種識。一切有為法。悉從本識種生。而所生果名等流‧士用‧異熟‧增上。等流有二。一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種生現行。善惡有漏增上緣種所生名異熟果。相應俱有等所生名士用果。能作因增上緣所生名增上果。除離繫果。其致可解。後此識為體下。明種識。此中初明種識無別體。次簡非種識。後明不取現行第八寂曰。按攝論等意。阿賴耶識種現一異叵得。或義分種現。其實則非一非異。非言慮境。今言種識語。最深玄可察○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至)識種盡故。三熏習共不共等義。如下第八卷中明○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釋第四句。 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第二總結頌意。 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第二例生淨法。 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第二廣解中二。初問。 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二答中二。一廣上三句種現緣法。二廣第四句生分別相。初中亦二。初明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初中二。今初總。 緣且有四○二別解四緣中。自有四別。初明因緣中三。一出體。二簡略。三釋妨。初中二。初總後別。今初。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辨自果○二別出體。 此體有二(至)是因緣性。此中初明種子生種子。及種子生現行因緣性。後現行者下。明現行熏種子。亦因緣性。佛果善極劣無記。無熏種義○二簡略。 第八心品(至)不親生故。此中三段。初簡極劣無記果位第八。西明三釋。第三以因第八為極微。要集取為正。義燈意謂。極微之言。兼取極劣異熟心為正。寂燈辨當矣。第二簡略現行同類。第三簡略異熟展轉相望。亦非因緣可知○三釋妨。 有說異類(至)為因緣故。對法第四(十五紙)明六因二十能作。大異常途。是隨轉理門。有宗建立六因。以因緣為五因性。異類同類。現現相望而為因緣。隨轉此計。現現相望說因緣。顯揚十八破有宗五因(云云)次有唯下。會說種因緣性。瑜伽三(八紙)五(九紙)五十一(十六紙)三十八(十紙)顯揚十八(十一紙)說唯種因緣可尋。後聖說等者。五十一無性攝論第一(九紙云云)○第二明等無間緣中三。一出體。二簡略。三釋相。今初。 二等無間(至)令彼定生。述記引瑜伽三十八(八紙)及對法第五廣解(云云)○二簡略。 多同類種(至)無間緣故。此中三段。初明種非等無間緣。次明心心所互作等無間緣。後簡入無餘心非等無間緣。述記引八十(十九紙云云)論有誠說者。瑜伽第三(八紙)顯揚十八(云云)○三釋相中四。初明第八識。二明第七識。三明第六識。四明前五識。初中亦二。初顯相後問答今乃初也。 即依此義(至)相望亦然○二問答中。初問。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二答中三。初總標頓漸二人生無漏之地。後別顯。今初。 或從色界或欲界後○二別顯中二。初明頓悟。 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定色界後等者。演祕云。十地論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云云)探玄記第九(十六紙)有釋。與樸揚異。二家優降如發揮鈔辨。探玄以四義辨智處可尋。樞要下末瑜伽等四(云云)。 問。八地已上已上既受變易。如何云極熏修第十地生彼耶。答。八地已上已生第四下三天處。今極純無漏勝前三地業資感而得生彼。據實非更新生。以同地業。往彼受果處。往名生第四禪主。為第十地報。於自在宮起十種果相。現大寶蓮華座故得生彼。非第八地已得生彼。大自在天宮者。瑜伽。七十八。七十九。倫記二上(六紅)二下(二紙)對法第六。入大乘論下(十四紙)智論二(十紙)九探玄記九(二十六紙)廣明顯揚第二云。若善修習菩薩無量不思議三摩地所引第十地中第四靜慮者。愛出過淨宮大自在天生果。對法六(二紙)云。復有清淨世界。非苦諦攝。非業煩惱力所生故。非業煩惱增上所起故。然由大願清淨善根增上所引。此所生處不可思議。佛所覺。尚非得靜慮者靜慮境界。況尋思者。又瑜伽第四云。復有超過淨宮大自在住處。有十地菩薩。由極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七十九身土義。具如迭玄第三。發揮辨。十王花報者。若依相宗意。是實義說。若據大乘張終極。則是表顯說如探玄第三第九等辨。華嚴經二十八十。地經論第十二(三十四紙云云)若依相宗意。則大自在天宮。是乃三千大千界頂。即於此處。實身成佛成佛已身土周遍法界。是名自受用身土。若依大乘終極。則大千界頂。示現成佛。是四善根所感勝應身土。若初地所感他受用身土。在於百箇三千大千世界頂。從是已去。地地倍增。乃至第十地滿。所坐蓮華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諸佛世界。是時菩薩。其身殊勝。稱可華座菩薩所座。廣大如是。何況於所感他受身土乎。第十地所感他報身土。尚其如是。於自受用身土乎。大自在天宮實身成佛。是寄顯說。可知○第二明漸悟中有二解。今乃初解。 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此解謂迴心二乘。必於欲界受變易身上二界無初發心緣故。無上界留身。欲界留身。成佛之時。必往自在宮(云云)述記舉有說(云云)蓋斯遮性家之說耳。然如天台賢首辨變易。其旨深玄。非相家所得擬議。可解○二明第二解中有二。初正出所解。二簡色界地有迴不迴。今初。 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此解意。謂色界亦有聲聞發心向大乘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是故色界不還。容有色界後引後無漏(云云)述記云。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乃至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乃至)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寂曰。經中異說。旨趣深玄。不可強加會釋。且大眾部計無中有。何以此經為彼部經。有云。彼約本計。今約末計是亦推度。何足依憑焉。菩薩不生無色者。楞伽七般若百二十九(十七紙)瑜伽第四(三紙云云)○二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 然五淨居發大心故。經者大般若第二會。乃百二十九卷(云云)五淨居無迴心。乃相宗一途之判也。義寂無量壽經述記云。五淨居皆有迴心。即引不空。罥索經本業經。又首楞嚴經說淨居迴心。經論異說。不須和會。述記廣明迴心已去受變易分齊。前三果回心必入地已去受變易。無學迴心通地前地上受變易身。可知○二明第七識等無間緣。 第七轉識(云云)不生彼故。此中初明有漏位三界死生。互為此緣。次明有漏無漏互為緣。二乘有學入人空無漏。得染末那與法執不染末那為緣。若無學無染污那。有漏無漏心位。恒與法執末那俱。若頓悟菩薩。初地已上入法空無漏觀。則七地已前。染污末那與平等性智互為緣。八地已上。入人空觀。則法執不染末那轉入法空觀。則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轉故。此二互為緣迴心菩薩有學無學。及入滅定位。如理應知。有漏無漏互為緣。唯約欲色界。然無色定與平等性智淨識互為緣者。非所遮簡。生定義別可察○三明第六識等無間緣。 第六轉識(云云)唯色界故。此中五節。初三界相望為緣。二九地相望上下地為緣。三有漏無漏相望為緣。四三性互為緣。五簡初無漏必色界後起。諸心相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五初。瑜伽十三初明。初無漏唯色界。善如顯揚十六(十六紙)明○四明五識等無間緣。 眼耳身識(至)明昧異故。眼耳三通欲初禪上下地得互為緣。鼻舌唯欲界可知。五識轉依二師異解。第二為正。具如此論第十。及佛地論明。淄州云。問。第二說因位。何故不生無漏。答。以因位五根第八相分。不可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明昧異故(云云)○自下第三明所緣緣中三。一明體義。二辨其差別。三約識分別。今乃初也。 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有法簡遍計。遮經部緣假。帶已相者有二義。謂西方古師。以相狀為相。唐三藏以境相為義。如述記引般若毱多明。一切心心所對境時。能緣心必有所杖託生。是名所緣緣。親疏差別次下當辨○二辨其差別。 此體有二(至)亦得生故。此中初總標親疏。次若與下。別辨親所緣緣。次若與下別釋疏所緣緣。後親所緣緣能緣下。總辨二所緣有無可知。七轉識。即以第八見相分為本質。疏所緣緣他心智境。及第八識。以他識所變為本質。可知。親所緣緣。是內所慮託故。一切能緣皆有。若疏所緣緣。或有或無。獨影境中離本質生心故○三約識分別中亦四。初明第八識。 第八心品(至)有無不定。此中有三師解。第一解謂。第八所緣無疏所緣緣。第二師謂。第八所緣緣三境。皆杖託他所變起。第三師謂。器界及扶根。與他與為本質。種子及五根。不杖他質難第二師寂曰。第二師解於護法宗義當不正。若論大理。則第八所變三境。與他所變互為疏所緣緣。頗有道理。應知。非諸有情等者。謂或多或少。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故。述記云。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又云。此言品者。通心心所(乃至)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云云)寂曰。論文兩處。唯言心品而無所簡。應同心王而辨五數也。應思○二明第七心品。 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第七心品。任運一類恒緣第八。必杖第八以為本質可知。果位自在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起故。疏所緣緣有無不定。餘如述記明○三明第六心品。 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四明前五識。 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五識轉依二義。如上已辨。文旨明著可解○自下第四明增上緣中三。一出體。二明用果。三辨顯勝差別。今初。 四增上緣(至)差別相故。有法者簡所執。勝用者能為緣故。除其自體一切不障法。皆為此緣。或違者與後生異法為緣。寂曰。十因之中相違因義。亦似此趣。然此與瑜伽其致不同。至下當辨○二明用果。 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述記引瑜伽第五(八紙)顯揚十八(五紙)對法第五(七紙云云)寂曰。今論列生住成得。瑜伽‧顯揚說生成辨用。辨中攝住。倫記二上(十九紙云云)順違二緣是用。四法是果。可知○三辨顯勝差別中三。一總標。二出體。三指例。今初。 然增上用(至)二十二根。五十七對法五廣辨二十二根可尋○二出體五段。今初明七色根體。 前五色根(至)為性○二明命意五受根信等五根。 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三明未知當知根中四段。初敘三位。二出體。三明三無色有此根。四會違。今初。 未知當知(至)根本位故。根本位者。五十七對法第九(三紙云云)第二加行位。第三資糧位。五十七(十二紙)對法第十(十一紙云云)毘婆沙宗明三無漏根。與今碩異。如俱舍第三二十三(十三紙)明○二出體。 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此中初正明以九根為此根性。後明加行等位。求證愁蹙。有憂根非正根攝故多不說○三明前三無色有此根。 前三無色(至)根攝故。此中二說。初約傍修。後約漸悟。初中述記出三解。第一解中亦有二意。初約菩薩。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時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云云)引對法十三(十四紙云云)後約二乘。二乘見道傍修前修習無色定。如修三類智邊世俗智。如俱舍二十六(十五紙)明。第二解謂。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云云)第三解謂。既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云云)後或二乘下約漸悟。謂回心菩薩。以前所修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已知根具知根。為菩薩見道未知根可知○四會違文。 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五十七(二十一紙)說三根。初根者。謂勝解行地。第二根者。謂十地。第三根者。謂佛地(云云)略纂十五(二十紙)云。此亦二說。一云。此大乘不同小乘(云云)第二解云。其實初根見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十五心前。今從多時顯易了處。故勝解行地。此並正法藏解。寂曰。前解有致應思○四明已知根。 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此中初正出體。後明菩薩七地已前。及二乘初二果聖。雖有憂根而不說所以。對法第十(十紙云云)○五明具知根。 諸無學位(至)非後三根。上強初正出體。後明有頂遊觀無漏非三根攝。可解○第三指例。 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如論者。指五十七可知。上來釋四緣竟○自下第二傍乘義。辨緣依十五處建立十因中三。初正顯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三。初問起。二正答。三總結。今初。 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第二正答中四。一明依十五處立十因。二明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與諸因相攝。四明四緣等得果多少。初中有十五依處。今初明語依處。 一語依處(至)是語依處。十因義。出於瑜伽第五(九紙)三十八(八紙)顯揚論十八(十紙)辨中邊上(十三紙)對法四(十五紙)等。倫記二上。十上(云云)瑜伽三十八(八紙)明五明中云。云何內明論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雜染或清淨或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云)大乘義章第四云。隨說因者。是不定。具應言隨名隨相隨說因。其義云何。若廢名相說以求諸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緣虛集非有非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隨名相說。諸法差別因。此釋最有深致可味。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略纂曰。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又云。此語為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用。體為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說因○第二領受依處。 二領受依(至)觀待因。瑜伽第五云。依領受因依處。施設觀待因。所以者何。由諸有情諸有欲求欲繫樂者。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為求得。或為積集。或為受用。諸有欲求色無色繫及不繫樂者亦復爾。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為受用(云云)三十八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中。或求或取。此為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飢渴故。飢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如是等無量道理。雜集四(十六紙云云)○第三習氣依處。 三習氣依遠自果故。瑜伽第五云。依習氣因依處故。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清不淨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趣自體又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三十八明清淨因云。安住種姓。補特迦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餘依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明雜染因云。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餘生老等為牽引因。明無記因云。即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云云)述記約三性有漏無漏等辨。可見○第四有潤種子依處。 四有潤種(至)近自果故。三十八。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無明等各別種子。望生老死等法為生起因即麥等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然此與前習氣。但未潤已潤別可知○五無間滅依處。 五無間滅(至)等無間緣○第六境界依處。 六境界依(至)所緣緣○第七根依處。 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第八作用依處。 八作用依(至)餘助現緣○第九士用依處。 九士用依(至)餘作現緣。與前親疏可知。述記約三性有漏無漏辨可見○第十真實見依處。 十真實見依(至)辨無漏故。倫記二上(十八紙云云)。 餘如述記辨○十一隨順依處。 十一隨順(至)無為法故。三十八云。即自種子所有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名引發因(淨因)從無明支乃至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餘老死等為引發因(染因)麥等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為引發因(云云無記因)倫記二上云。隨順處以三性有為漏與無漏種現能順後有為自界他界及無為果能引為性。文中勝品之言。簡同品下品。非如同類因若生得善及染污九品相望得為因。若方便善與等勝因。然此引發因。望他法故亦得為因。同類因但以自法為果故。二因用互有廣狹(云云)○第十二差別功德依處。 十二差別(至)自乘果故。三十八云。聲聞種姓以聲聞乘能般涅槃。獨覺種姓。以獨覺乘能般涅槃。大乘種姓。以無上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又云。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傍生餓鬼人天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略纂云。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界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說。不違餘文(云云)○第十三和合依處。 十三和合(至)一事業故。瑜伽或指前定別因或指前六依處為同事因。倫記二上明前六因同事引晨名為同事因○第十四障礙依處。 十四障礙(至)違生等事。瑜伽云。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乃至)種姓具足。值佛出世等望雜染為相違因。無記因亦可准知。又第五云。依障礙因依處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不得生。乃至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辨用亦爾。又三十八云。於所障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云云)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四同處相違(云云)五怨敵相違(云云)六障治相違(云云)於此義中。正意唯取生起相違(文)論文分明。於障生法令不生起建立相違因。得成辨用亦爾。然述記及義林十因章。並立相違法卻為後生法緣之義。雖是有理。全非瑜伽及今文意主因客因。以判生滅。三宗異義如上已圖。大乘明滅相中。立相違法為生後因之義。而不可引彼釋此相違因。若作異釋。則直違瑜伽及今論可知○第十五不障礙依處。 十五不障(至)生等事故。與上相違因相翻。其旨可解○自下第二明十因與二因相攝。有二師說。初師中二。初釋菩薩地文後釋有尋伺地文。初中有三。初引文。二正釋。三立理今初。 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菩薩地者。三十八(十八紙云云)○二正釋。 此說牽引(至)方便因攝。此中二段。初明能生。後明方便。初中二解。初取因緣種。後種現通取。 ○三立理。 非此二種(至)因緣種故○二會有尋伺文。有尋等地(至)非因緣故。此中三科可知。有尋伺地。第五(十二紙云云)文旨可解○第二師會二文。 或菩薩地准上應知。分文可解。 ○自下第三。四緣依十五處與因相攝。於中有二。初問後答。今乃初也。 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二答中二。一答緣依處。二辨與因相攝。初中亦二。初引文。後正解。今初。 論說因緣(至)立增上。論說者。瑜伽第五○二正解中。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今初。 此中種子(至)取捨如前○二解中二緣依處。 言無間滅(至)略不說之○二辨與因相攝。 論說因緣(至)進退如上。此中初引三十八(十紙云云)後雖方便下解釋可知○第四明四緣依處得果多少中有二。初問後答。今初。 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二答中三。一答果有幾。二答依處得果。三明十因四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至)所得果。此中初明異熟果。演祕云問。准本業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成佛之果。論云。善惡俱招異熟。豈非相違。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起。總名為善。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今略為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為緣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明感三界果(云云)義燈第二作二釋。一資糧加行正位傍位善。俱感異熟果。二正不感異熟果。此二釋之中。以不感為正廣辨資糧位善根。寂曰輥相宗一家持論也。次下當辨。述記云。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云云)法苑珠林百十九(十三紙)云。善不受報論。宋龍光寺道生法師撰。善不受報者。化地部計。善非有因。本業瓔珞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之果(乃至)若凡夫聖人一切善。皆名無漏(云云)海東云。一切善受佛果者。生得善作得善。皆為正因。受佛果故。一切善我無漏者。順寂靜性。逆諸漏故。生得善隨順本覺。正從性淨本覺而來轉成作得善。亦順本覺(云云)寂曰。善不受報。其旨深玄。一切善其未與果者。趣向佛道成順解脫分善。成三佛果。其已與果者。執因報果。雖似已謝習因習果展轉增勝。釋歸道分。善體本妙。其義可察。凡一切善法皆從真如空性故。故剋體焉則悉趣佛果不為有因。三有果報。悉從無明不善起。其感三惡者。粗重不善也。其感人天者。乃輕微不善也。瓔珞所說及化地部計。其旨如是。若夫諸部方等及有部經部等。則謂世間善即引世善果。出世間善即引出世果。世善以回三乘。則為順解脫分善。出世大善。亦能助感勝異熟果(云云)此是約性相大宗以判焉。雖然二義門施設不同。其大理則全無所違也。攝大乘論(梁譯)十一(三紙)云。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皆悉應同歸菩薩大道。大日經疏一云。如最初種子。離微塵許心垢時。即顯如微塵計淨心勢力。雖云善種子生。其實相是不生生。以此堅固性故在眾生識心。終不敗亡。未至自心實際大金剛輪。中間更無住處。雖果復成種子。展轉慈長。然亦不出阿字門故。云最上大乘句心續生之相。計佛大祕密外道不能知。法華藥草喻品意。亦在于此也(云云)相家會釋未了可察。三十八(十三紙)顯揚十八(十一紙)對法十五初(云云)第二等流果中。三十八云。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法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對法十五初習因習果。是正等流騍。後如無記果相似前業。是假說為等流果。實增上果可知。述記云。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第三明離繫果中。述記云。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此果故(云云)簡異生世間智斷。八無為者。瑜略第三。顯聲十八(六紙云云)第四明士用果中。三十八(十二紙云云)第五明增上果(云云)○一明依處得果中二。初引文。 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瑜伽者。第五所說等者。顯揚第十八(云云)○後正解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 習氣處言(至)太寬太狹。此中初正解。後不爾不立理。具如述記辨○第二說。 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第三明十因四緣得果。 如是即說(至)一切容得○自下第二廣第四句生分別相中三。初結前起後。二正釋。三略指。今初。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傍論者何。此有二解。一以依十五處說四緣。名為傍論。二四緣已下並為傍論(云云)今依前解分節可知○第二正釋中二。一辨現種生。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初中亦二。一辨種生。二辨現生生。初中二。初染後淨。今初。 本識中種(至)是增上緣。種生現行。作三緣生。其旨可解○二例釋淨。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二明現中亦二。初明染後解淨。初中二。初總後別。今初。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二別中有六箇子門。今乃第一子門自他相望。 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第二子門八識相望。 自八識聚(至)第八相故。諸識相望。定無因緣等無間緣。定有增上緣。所緣緣義。有無不同。如理應知○第三子門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至)相見種故。此中二解。初長徒義。後觀所緣緣論義。寂曰。就熏種以辨前後相望。義趣紛難。何成依憑。應以前解而為正也○第四子門。 同聚異體(至)不同質故。此中亦二釋。若依初說。則同聚心心所異體果相望。唯為增上緣心心所必同本質故。無相緣義。第二師義。亦約相分熏種成相緣義(云云)寂曰。此義繁費。蓋斯當時我相學之弊也。大抵此六子門。乃名相學。非如來說四緣之正旨。向況如此第二解乎○第五子門。 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第六子門。 見與自證(至)互為緣故○第二明淨八識。 淨八識聚(至)能緣用故。文旨明著。如述記辨可見○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種起。 既現分別(至)亦便增上。此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三。初明種必無中二。次明現望種。後明種望種。上來解緣生分別訖○第二總結。 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此中二節。初正結。後遮異執心外之緣違理教也○第三略指。 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分別者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云云)三十六(十九紙)顯揚十六(八紙)明八分別。楞伽第五(十六紙)明十分別。具如述記九本明○自下大段第二。後一頌釋諸有情生死相續中二初問後答。今初。 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由諸(至)餘異熟○二長行釋中有四復次。釋第一復次中二。初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初中四段。一解初一句。二解次一句。三解下二句。四解由字既盡字復生等字。初中三。一解諸業二解習氣。三總解。今初。 論曰諸業(至)異熟果故。福非福可知。不動乃指上二界業。欲界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非上二界業者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名不動。具如瑜伽第九(七紙)五十三初。對地第七(十六紙)第八等。乃倫記三上明。不可以色界業少分有轉移敢如穿鑿也。業之眷屬者。謂諸業俱時五蘊是也。引業果者。第八真異熟滿業果。即前六識異熟生果○二釋習氣。 此雖纔起(至)故名習氣。述記云。是業氣分解氣由現。熏習所成解習。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三總解。 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二釋第二句中有二。初釋上四字。後釋俱字。今初。 相見名色(至)諸因緣種。相見等四對是所取境。彼取乃能取之取。述記釋四對已云。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能所取之取。如熏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也(云云)次彼所熏下明習氣。後此顯下明因緣種子。簡前業種○二釋俱。 俱謂業種(至)故頌先說○三釋下二句。 前異熟者(至)性同易感。此中有前異熟餘異熟。後雖二下。辨因緣種果無受相業種子果有受盡相。無性攝論三(二十三紙云云)今於生死相續上明二習氣。業習氣招異熟果。二取習氣引等流增上果。同性易招異性難感故辨二相也○四解由字等。 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可解○二總結頌意。 由斯生死(至)為彼性故○自下第二復次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今初。 復次生死(至)諸習氣。無性攝論三(十九紙)四(二紙云云)○二別解中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今初。 然諸習氣(至)是增上緣。此中二段。初正解三習氣。後應知下重釋我執有支。初中有三。初名言習氣復有二種(云云)具如述記引瑜伽等釋○三配屬頌。 此頌所言(至)皆說名取。謂業習氣二取習氣。即今三習氣。是指由熏所成之種為習氣。非指能熏以為習氣也○三指例。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三釋熏習。即一有情相續。親疏二緣展轉相資故名為俱可知○第三復次於中分三。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次以有支釋惑業若。三結三歸本頌文。初中三。一總舉生死由惑業苦。二別解惑業苦。三指例餘文。今乃初也。 復次生死相續申惑業苦○二別‧解惑業苦。 發來潤生(至)業不得名。述記引對法第四初緣起經上(六紙云云)此中初別解二。次辨親疏緣。後配上業習氣二取習氣可知○三指例餘文。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第二以有支釋惑業苦。於中分三。以一三總攝一支。二廣明十二有支。三總結歸惑業苦。今乃初也。 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自下第二廣明十二有支中分四門。一引生料揀。二論廢立。三定世斥異執。四諸門分別。初中四。今初明能引支。 然十二支(至)皆非行支。此中初正出體。後此中下重料揀。述記舉五住地。明前四住能發諸業。所知障者。佛地論第七(三紙云云)次明見惑全分修惑一分是發業惑。修惑中有不發業者。又發業中有通以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業者。有唯發別報業者。今唯取前二釋。不取唯發別業者(云云)次引緣起經下(十九紙)對法第七(十七紙)瑜伽第十(十五紙)明三類眾生造業差別。 內法異生者。義燈出三說。一說謂十信已上。第二說謂第四住已上。第三說謂四加行位。寂曰。經論之中未見的判。蓋斯指三賢已上乎。應考。瑜伽第九(九紙)云清淨業者。謂此法異生。於聖教中正決定者不猶預覺者。所有善業寂靜業者。謂住此法。非異生者所有善業(云云)攝釋(云云)○二明所引支中二。一出體釋名。二重料揀。今乃初也。 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對法第四以能所引為因時。以能所生為果時。能引乃無明行識為起未來生。於壙諦境。無知為先造諸行業熏習在心。所引者乃名色六處觸受。謂由心熏習力。能令當來名色等前後相依次第生起。能生者乃愛取有。所生即生老死(云云)瑜伽第九(十三紙云云)○自下第二重科揀中二。初明離雜五雜。後釋妨難。今初。 此中識種(至)總別亦然。此中初明離五種。後或名色下明雜五種。其旨可解○二釋妨難中有五。今初會集論四。 集論說識(至)名色攝故。彼論所明三四與今旨殊。彼論以業種為識支。故為之能引。此論以本識種為第三支。故為之所引支。彼論乃第四支中攝本識種。今論以異熟名色種為第四支可知○三會契經。 經說識支(至)名色攝故。緣起經上云應知。於此十二分中。無明與行識一分名為能引。一分識名色六處觸受為所引○三釋伏難。 識等五種(至)說有前後。此中二段。初約主伴等異。後據當來現起。主伴總別等如述記釋。申業所熏五果種子。雖是同時。由此二義故假說前後。名言熏習隨識生。隨熏前後雜亂難定。無明行熏業種時由惑業力。本識五果種子同時轉變。集成當生一期蘊之種。當來與果次第生起○四會現行難。 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十地論第十云。識有二作。一能使有相續。二與名色為因。對法第四(十紙)旨同緣起經上(七紙云云)○五會同時難。 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緣起經上(十一紙)云。如是諸分。若引若生。為一時起為次第起。世尊告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若一時而起何因緣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後有方生非無引故五果種熏時。自有引生當生之義。若不熏成五果種。何有後生因。雖已潤位方與生名。其實則生義。在熏種時故。說生引同時○自下第三明能生支中二。初出體釋名。二重釋。今乃初也。 三能生支(至)老死故○二重釋中三。初牒前。二正解正潤之相。三會諸論。今初。 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瑜伽第十云。不了世俗故起非福業。不了勝義苦故造福不動業(云云)對法第七云異熟真實義愚。其旨相同。此雖判二愚唯是迷內異熟之粗細耳○二正解潤生相。 復依迷外(至)後有果故。四取者。雜集七倫記三下二十三上(二十二紙云云)如述記辨○三會諸論。 有處唯說(至)識等種故。此中二文。初瑜伽第十(十紙)云。復次建立有支二義。一就勝分建立。謂取所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種(文)次文者。第十(十二紙)三十八(十紙云云)有處取業為有。是依勝分。復有處唯取五種為有。是亦別義非是實義。其實義則應取業及五種以為有也○自下第四明所生支中二。初出體。後重解。今乃初也。 四所生支(至)所生故○二重解。 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如述記引緣起經及瑜伽第一(十二紙)第十(二紙)五十六(十六紙)八十四(十紙)明也。倫記一上(三十五紙云云)○自下第二論廢立有七。今初。 老非定有(至)衰朽行故。婆沙二十四(三紙)出四說可尋。上二界中全無病。欲界中人鬼畜三趣有病。雖有不定天及地獄亦無病。瑜伽十(十五紙云云)○第二問答。 名色不遍(至)上二界有。此中初就他意答。後又名色下依正義答。瑜伽九十三(二十紙)第十初第九(十三紙云云)倫記三下(二十紙云云)論說等者第十○第三問答。 愛非遍有(至)非彼全無。此中亦二。初隨他答。後依正理答。緣起經上(云云)如述記引。無有愛者。婆沙二十七(云云)經說者。指緣起經○第四問答。 何緣所生(至)說識等五○第五問答。 何緣發業(至)說是愛增。十一殊勝者。緣起經上初(云云)轉異勝已下出於下卷。下明隨縛勝云。三界有情。於諸諦中所有無知隨眠隨縛未缺未減。乃至又阿羅漢。雖盡諸漏脫煩惱障。應知尚有所知障攝無明隨縛。如是無明。應知極遠隨逐有情。唯除佛餘皆隨縛(云云)四愛者。五十五(十三紙云云)四取者。八十九難集七(二紙云云)○第六問答。 諸緣起支(至)猶未起故。五十六(十八紙云云)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而有所發行依他地無明。如未至定依下地無明。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耳○第七問答。 從上下地(至)於理無違。具如述記設數番問答辨可見○第三定世斥異執。 此十二支(至)便致無窮。薩婆多等所立。如俱舍論第九明。大乘所立十因二果。二世一重。雖說三世。由順後受業潤惑在異世。與有部異可知。十地論第八經云。無明緣行風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未來世事。於是見三世轉。寂曰。此說與婆沙說雖有少異。大旨相同。可知。瑜伽第九云。云何緣起體。若略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謂從前際中際生。從中際後際生。中際生已。若趣流轉。若趣清淨究竟寂曰。從前際至中際。一重有二類。一類則生死生死流轉異生。一類則解脫人。此生生分盡。從中際至後際。一重亦有二類。一類則流轉異生。一類則於今生聞正法。正見正思惟斷惑證理。得二涅槃。由此道理建立三際。了義燈六末。約順後業釋此三際。恐不允當。涅槃經寶疏第十二。唯識論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此言兇悖。指斥三世諸佛說無用故。若謂無用。佛成道已來三十八所已前。皆觀三重因果十二因緣。得道非一。法華涅槃所說緣起。皆是三世因果非一世也。觀一重因果得道出何論勝三世耶。是佛隨機別說。云何執文非其三世。寂曰。三世兩重聖都雲。豈謂之非也。二世一重因果者。諸經論中未見的證。大集經中。雖說二世十二因緣。其旨碩異。涅槃經。十地經。智論第五。並緣說三世因果。瑜伽論文容預。不可以證一重也。唯識所說一重因果。雖極精妙。不應取此撥棄餘說。一重兩重。並悉檀之善心也。不可偏取焉○自下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七門。今初假實門。 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九實三假。文旨分明可解○二一事非一事門。 正是一事(至)餘非一事○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至)餘通二種。七分位中三性容起。故假說通二。瑜伽第十(十五紙云云)○四獨雜分別門。 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述記云。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五色非色門。 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六有漏無漏門。七有為無為門。 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八三性分別門。 無明愛取(至)起善染。瑜伽第十(十二紙云云)辨十二支雜染清淨。染與雜染其旨自別。不可引彼釋三門。倫記三下(二十紙云云)○九三界門。 雖皆通三(至)有分有全。欲界有十二全。上二界有二十少分。瑜伽第十(十五紙云云)○十能所治門。 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十一三學分別門。 一切皆唯(至)於理無違。此中三節。初正判三學以為非學非無學攝。次明聖不造感後有業。後通伏難。雜修靜慮者。婆沙百七十五。俱舍論二十四(七紙)瑜伽十二。倫記四下(六紙云云)婆沙家說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其中間有漏招淨居報。了義燈引俱舍已云。大乘少別。且談雜修總有五種。一純有漏定熏修。生四靜慮除五淨居。二純無漏熏修。八地已去受變易生。有漏定盡故。三漏無漏雜修。即為定得自在故(云云)四有漏定散雜熏修。謂阿羅漢捨福命行資命福果故。五無漏定散雜熏修。謂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薩變易生死(云云)寂曰。此辨似精有濫。可知。倫記四下(六紙)廣辨雜修靜慮可尋。如婆沙說。前後二剎那無漏定。中間一剎那有漏是為雜修靜慮究竟。若大乘則前後有漏。中間一剎那無漏。名為雜修。婆沙宗則初後無漏。資中間有漏。今感淨居。若大乘則有漏資無漏。無漏勝力助下三天故業種子。今生淨居可知。餘如述記辨○十二三斷門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 有義無明(至)見修所斷。義演云。初師乃火辨難陀義。具如述記引對法第七(十六紙)第六(三紙)瑜伽五十九初明。九種命終心者。瑜伽第五(三紙)五十九初。顯揚第十九(云云)○第二說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今初。 有義一切(至)斷者故。論說者第十○二申難。 若無明支(至)見所斷發。此中二難可解。又說等者引五十九以斥前說○三顯正中二。今結三支。 由此故知(至)助者不定。此中初正結三支。後然無明下會對法第七之文○後汎釋斷。 又染污法(至)如應當知。此中二段。初明三斷。後明十二支配屬。初中初明染污是自性斷。後明不染污法有離縛不生二斷。對法鈔第四(二十九云云)。 依離縛斷下。會五十七文。後說十二支下。判十二支。無明愛取是自性斷行。及有少分通三斷。識等七唯離縳不生可解○十三三受俱門。 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文旨分明可解。瑜伽第十(十四紙云云)可尋○十四三苦分別門。 十一少分(至)所說不定。如述記引第十六十六初十地論第八對法四等明○十五四諦門。 皆共諦攝(至)煩惱性故。述記云。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苦非皆集次問資糧加行二位善法仍屬集諦。若依大乘則資加二道支非支。答以上義寂曰。依婆沙等。資加一位善法仍屬集諦。若依大乘則資加二道是道諦攝。非是苦集。瑜伽‧攝大乘‧對法。並皆同致。雖資加二道有漏位中起。所起法體由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教。開覺本覺解性。故是即碎破苦集之金剛種。而非是苦集二諦攝。此不翅五分本末論旨有此義。如華嚴般若法華涅槃。並皆有此理趣。應深尊信矣。述記後義。恐不雜當。瑜伽第十(九紙)五十六(十八紙云云)○十六四緣門。 諸支相望(至)如理應思。瑜伽第十(十五紙)對法第四(十紙云云)具如述記辨○十七惑業苦攝支。 惑業苦三(至)為生厭故。五十六十地第八中邊上對法第四(十二紙云云)○三結三歸本頌文。 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自下第四復次中三段。一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三。一總解頌文。二別解二死。三屬釋頌文。今初。 復次生死(至)故唯有識○第二別解二死中二。初正解生死之因緣。二出生死體等。今初。 因謂有漏(至)故說為緣。此中有二。初明因體。後明緣體。因即正感。緣是助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上行支中明。無漏業者。除無分別三智。唯取後得有分別緣安立諦者。緣乃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可解○和二出生死體等中二。初問。 所以者何○二答中亦二。初總答。後別解。今初。 生死有二○二別解中二。初明分段。後變易。今初。 一分段生(至)故名分段。此中二節。初出體。後身命下釋名。具如述記辨○第二明變易生死中五。一出體。二釋名得人。三釋妨難。四明二死別。五總結。今初。 二不思議(至)名不思議。義燈意謂。五果種子是親因福不動業(除無想及五淨居業)為近勝緣。無漏後得悲相應定願為遠勝緣。此論云由悲願力。又云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又云無漏有分別業。勝鬘云。無漏業為因。所知障為緣。然其實則以識等名言種為因。體是有漏。而言無漏。約勝緣說。無煩惱漏所受生死故云界外。非三界界外有別有情。仁王倫記十九(五十三紙)亦同此意。寂曰。此釋全依護法宗義。若依安慧等。則無漏有分別業。能正感變易生死。至下當知。此變易身細異熟果。若分段身無問凡聖。皆不能見於變易身。設得天眼亦不能見。同類相見。上得見下。下不得見上。向果菩薩。如應應知。八十(二十二紙)。回心菩薩。留有根身成變易。別作化身。於同法者前示現無餘涅槃乃至所留實身。於此界贍部洲。隨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見。何況其餘眾生能見。遍遊行彼彼世界。親近供養佛菩薩中。於修習菩提資糧諸聖道中。若放逸時。諸佛菩薩數數覺悟。被覺悟已。於所修行能不放逸。佛地論第二(十三紙云云)述記○二釋名兼辨得人。 或名意成(至)故不違理。契經說者。指勝鬘經。無明習地為緣者。所知障也。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由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緣因。生此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二(十九紙云云)舊云大力菩薩。新云已得自在菩薩。是八地上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得自在故。此隨經文就決定乾以判。若細判。則前三果及七地前菩薩。亦有受變易者。楞伽第四(二十一紙)說三種意生身。以配地位。如述記出。有論說者。顯揚論第十六(十四紙云云)○三釋諸妨難三。今初問答。 若所知障(至)潤生用故。述記分科乃作三解。並皆未的當論旨。可知。今此所牒自有二問二答。答釋逆次初難。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姓。恒感生死應不得入涅槃。如異生由有煩惱恒處生死。次難無漏業感苦。次誰言下答第二道諦感苦問。後然所知障下。答初定姓二乘應不入涅槃之問難也。應思○第二問答。 何用資感(至)無上菩提。佛地論第二(十二紙云云)如述記引。阿羅漢延壽法者。俱舍第三倫記二十一下(十七紙云云)述記云。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四定俱得邊際定者。婆沙百七十八(十六紙)百八十(十八紙)邊際定局。第四靜慮。有餘師說。八定皆有邊際定。大乘所說者。顯揚第二雜集第九(九紙云云)雜集所說。同婆沙有餘師說可尋。佛地第二(十二紙)明變易身(云云)○第三問答。 彼復何須(至)有大助力。問。執有情何非我執。演祕曰。執有情一常主諦。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故。但法執收。寂曰。此釋不允。今說。我見已斷菩薩所緣菩提有情。是從空出假之道。雖緣有情。如空中種樹。非是實我。何云執有體乎。應思○四明二死別。 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是明羅漢修延壽法。所留之身與變易身而有異○五總結會違。 由此應知(至)隨助因說。十地第十二(三十四紙)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一菩薩當生其中。又瑜伽八十(二十二紙)佛地第二云。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云云)述記引無上依經上(十五紙)出四生死可見○第三釋本頌文二。初正解。 頌中所言(至)義如前釋○二逐難釋中二。初釋變易難。後釋不說現行所以。今初。 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二釋不說現行所以。 雖亦由現(至)非異熟故。此中初正解。後轉識下明六識中異熟非真異熟故不說。初中二說。文旨明著可解○第二因例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至)相續無窮○第三總結歸唯識。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上來七頌。釋諸妨難中。初二頌釋違理訖○自下大文第二。六頌明唯識性中二。初三頌釋三自性。後三頌釋三無性。初中有四。一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今初。 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二略答。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三徵。 所以者何○四釋中二。初舉頌後長行釋。今初。 頌曰由彼(至)不見此彼○第二長行釋中二。初釋頌文。二諸門解釋。初中亦二。一別解頌文。二總釋頌意。初中分三。初二頌解三性。次三句辨異不異義。後一句辨證見前後。初解三性中二。初釋初頌遍計及次半頌依他。後釋半頌圓成實。初中二。初但釋初頌。後與次二句依他合釋。初中亦二。初略解初頌。後重廣解初二句初中二說。今乃初說。難陀等解。 論曰周遍(至)不可得故。此中初釋第一句能遍計虛妄分別。次釋第二句所遍計實我實法。次此所下解第三句。後如是下解第四句○第二師釋。 或初句顯(至)不可得故。述記云。第二句是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文)攝大乘者。無性第四(十八紙)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釋(云云)又云。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七十四(五紙)云。此界非執安足處(云云)○第二重廣初二句中二。初廣第一句。後廣第二句初中二。初廣遍計後廣彼彼。初中二。初安慧等師解後護法等師解今初。 初能遍計(至)所緣故。此師意謂執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我執。六通二種。楞伽第二初。中邊論上並言八識是妄分別。又無性攝論四(初紙)中邊初等。以有能取為執故。諸八識似能所取現。皆悉有執說。阿賴耶等者。五十一(四紙)云。阿賴耶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故。了別內執受者。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依處云。顯揚十七(十五紙)全同。又七十六初。引深密第一云。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云云)寂曰。此師所立。甚有道理。凡有能取所取者。除極劣無記餘悉熏種而論處處說。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等。明知。諸識有漏有分別者。悉為有執。惜哉。不傳此師全論。無由復見釋義之始終也○第二明護法宗中四。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四總結。今初。 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二立證。 唯說意識(至)非能熏故。初引攝論第四以證唯意及意識是能遍計。次以八證明五八無執。一五八無計度分別故。二五八非與慧俱故。餘六可解。寂曰。諸識有執。法執與三性俱等之義。即大乘始門。向終門之深趣。古對法中。往往存此致。豈可遮耶。李唐以來。偏執護法以為定量。妄斥安慧難陀等義。謬之甚矣可知○三會違。 有漏心等(至)故非誠證。此中三文。初會楞伽等文。次雖似下。曾中邊後雖說下會五十一文。初中楞伽第二初。中邊上(五紙)顯揚論十六(九紙云云)第二會中邊等中。初正會。後以無漏心及如來後得反徵。明非二取皆有執。佛地第七云。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我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似相分見分起故。有義(云云全同護法)二十唯識疏下(五十三紙)一義則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有法執似二取現故。乃至見相體無法佛有見無相一義則一切後得有見無相聖智。照境無執著故。說離二取(云云)評取前說會第五十一可解。寂曰。前二金互有道理可知。第三會五十一之文。會甚叵成。彼文會順於安慧宗可思○四總結。 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二廣彼彼之言。 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攝大乘(世親)四(十五紙)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又七十三(十四紙)說二種二。顯揚十六(七紙)說二種二。七十四(三紙)說二種二。對法二(十二紙)亦同。世親攝論四(十六紙)七十三(十三紙)說四種遍計。又七十三(十四紙)顯揚十四(七紙)攝論第四說五種。七十三(十五紙)顯揚十六(六紙)說一種五。同處說六遍計。瑜伽第一(下紙)對法第二(十二紙)說七分別。瑜伽三十六(十九紙)顯揚十六(八紙)說八分別。九者述記云。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應思。無性論四(二十四紙)對法十四說十散動(云云)等者。等取十相‧十一識‧十二分別‧十四不可記‧乃至六十二見等。於一切依他起法。分別以為實我實法。是名遍計○二廣第二句。 次所遍計(至)非所遍計。依他起法正所遍計圓成實。則唯為疏所緣緣。非是親所緣緣。七十六(七紙)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所執無體非所遍計。七十四(二紙)云。非智所行。以無相故○二與次二句依他合釋中二。初與初句合釋。後釋第二句。初中二。初問。 遍計所執(至)復有何別。此中二問。初問其體相。後問二差別○二答中有二師解。今初安慧等師義。 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此中初立宗。後云何下引證此師意。謂識自體分實有依他有能所取。見相二分悉遍計所執。問。相見既遍計。云何攝論云。唯量唯二。皆名依他。西明三釋。一云。識自體分與相見種為依。假說自體。名見相分。非取見相名依他起。一云。自體分上似見相現。由斯道理。說見相分名依他起。一云。據實見相意取所依。非即二分為依他起(云云)寂曰。三各有理。第二為優。安慧論師。以相見分為計所執者。乃指當情現能取所取。其識上所現似能所取者。是離言法性。即自體分上義分耳。護法宗則真取依他離言法體以為相見。非以凡夫遍計能所取而為識二分也。然則二家所立大旨不違。但施設有異而已。如上已明。中邊上(四紙)新論上(五紙)顯揚十六(九紙)等。攝論處處。有以二分屬計之文。可尋相見。二分屬之依他。屬之遍計。並不相差可知○二明護法師義中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今初。 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此明依他二分因緣生故。雖體實有非妄執有。若離妄執則體離言○二引證。 諸聖教說(至)他起故。攝論第四(十一紙)云。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有三種。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明種種。種種行相而生起故(云云)梁論五(十三紙)云。唯識有三種道理。理即是三相。一入唯量。二入唯二。三入種種類。入者通達義。云何入唯量。論云。唯有識量故。釋云。於六識中。若如理研尋。唯見識不見餘法。何以故。論曰。外塵無所有故。乃至云何入唯二。論曰。唯有二。謂見及相識所攝故(云云)種種者。無性四(十三紙云云)相等五法者。七十二(四紙)七十三初。顯揚十二(五紙)十六(五紙)無性攝論第四(初紙云云)十一識者。梁論五初。唐攝論四初餘如述記明○三破斥。 不爾無漏(至)無異因故。五難可解。寂曰。安慧宗致。與護法宗但義門異而已。古對法中。分明有以二分判為依他。或為遍計之二途。而二義不相乖角。今此五難。一一可會。未見安慧全論。只應論二家大綱。不應強辨其是非也○四結正。 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二釋第二句。 依他眾緣(至)依他起攝。此中初明緣所生。後分別依他染淨。初說謂今所頌依他。唯說染分言分別故。復淨分依他。亦圓成攝故後說謂此依他起。攝一切染淨分(云云)○第二釋半頌圓成實。 二空所顯(至)離無性故。此中初明圓成實。後明於彼及下一句。初中初明無為。次明有為無漏。後明今頌以無為真如為圓成實而不出淨依他。可知。 無性攝論四(十九紙)云。何因緣故名圓成實。由無變異性故名圓成實。又由清淨所緣性故。一切善法最勝性故。由最勝義名圓成實(文)後此即下釋於彼等。如述記依辨中邊上(二紙)之意而解釋也○第二明三性異不異中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釋。今初。 由前理故(至)用應無別。無性攝論第四(二十一紙)云。復次此三自性為異為不異。應言非異不異。乃至廣明依他起自性由異門故成三性(云云)寂曰。三性異不異義。大乘始終不同。華嚴五教章中。顯會始門以八終門之旨。理致圓備。無復餘蘊可尋○二解喻。 云何二性(至)非彼共相○三結釋。 由斯喻顯(至)相待有故。四真四俗。如法苑二諦章明。遍計所執乃第一世俗。圓成實是第四勝義。依他毛乃隨應。後三世俗前三勝義所攝。四句之中。是亦真亦俗所收○第三釋證見前後中二。初標章。後廣釋其所以。今乃初也。 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證真如性則達遍計空。達遍計空。則如實知依他非有似有。是故無有未證見真如。而如實見依他性者也○二廣釋其所以。 未達遍計(至)而非真。此中初正釋其所以。後引證。初中述記引大般若四百十攝大乘第五初。中邊論下(九紙)等釋(云云)引語中有頌者。厚嚴經也。依他雖有似有無性。圓成雖有離有離無。當知。依圓之有。唯智所照。不應以情計較有無矣○自下第二。總釋頌意中三。一總。二別。三結。今初。 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二別。 心心所及(至)名圓成實。此中初明依他緣生法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次明遍計所執我之與法性相都無。後明二空所顯真如即圓成實。其文雖易。其義則含無窮深趣。學者莫匆匆矣○三結。 是故此三不離心等。上來釋頌文竟。 成唯識論略疏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