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第六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同異二喻。且無異喻依。之付。可具異品遍無性之義耶。
斷云。有人云。若因一喻之二比量無過○又解。誰言即是異喻(云云)。
尋云。初釋心。無異喻依不具異品遍無性云歟。
問。有人心。唯識論云依似比量(云云)撥無此識(等文)此非破掌珍論有為空等比量斷主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
斷云。若云彼說餘量(至)撥無一切法耶(云云)。
尋云。遍學三藏於那爛陀寺破智光義云。聖人作論終不相違。但是學者有向背耳。即造會宗論融會瑜伽‧中‧百之旨(云云)又淨影釋云。大乘之中。情無異執。言無諍競(云云)香象釋云。色即是空。清辨所立。空即是色。護法義立。此乃相成。非相破也(云云)求那跋摩三藏云。諸論各異端。修行理無二。偏執有是非。違古且違諍(文)而清辨者文殊之化。護法者賢劫之佛也。豈以相破耶。依之論所破。可瑜伽等所破。惡取空之見。如何。
三論大義抄三云(玄叡律師)問。清護大士不相諍者。唯識論云。似比量等。豈非掌珍之量耶。又掌珍二量對相應師。蓋護法耶。答。此皆不爾。唯識論破方廣道人。非是清辨。基‧測師等謬云破清辨。珍量所對瑜伽學訖非是護法。何者。廣百論中護法所許相應師義。與珍量破相應師問。廣百論中護法正義。與掌珍論清辨義同。如是義故。明知清辨護法不諍。但門從諍。若言似量是珍量者。護法之量亦是似比。護法所立廣百比量。與掌珍量無有異故。護法菩薩豈還破自比量耶。若言清辨所造中觀心論。立破第八識之比量。今指比量故云似比。撥無此識。是亦不爾。彼論未翻。未知有無。何因得知。掌珍比量就勝論諦明諸法空。若約世俗非八識。論有誠文。云何得言撥無此識。明知此是破方廣道人之比量。非清辨量。已上一條。問者法相。答者三論(云云)。
掌珍記云。道詮。
問。因及同異二喻即因三相歟。
斷云。既云唯此三分(至)比智生故○又理門云。又比量中定目因喻(云云)。
准此文。因三相即因及同異二喻也。又一因二喻因三相。可得心闕減過性之文也。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事。
疏云。此顯依也法本真故(云云)。
尋云。若宗依非極成者。有何失耶。
疏云。若許有法便有二過(云云)
且初過如何。
疏云。一成異義過。謂能立(至)異無果故。
第二過如何(此有二。一能別。二有法)。
疏云。更有餘過。若許能別(至)或遍轉過(云云)。
今案。闕無同喻者能別不成上義之事。以此文可為證。
又依此釋。有能別不成之量。不必有不共不定。若爾德清大德於法清居士所所決之義。頗以難依。慚安大德之難尤可翫之。具如別紙耳。
疏云。若許有法非兩極成(至)本所諍故(云云)。
問。疏云更有餘過(云云)何過耶。
先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更有餘過者。若許有法能別非兩共許。即有成異義過。亦更有餘過。疏下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俱非不成。如是廣有二十餘句。說能別所別不成之過。今指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前記云。更有餘過者。兩俱全分‧一分全分‧俱一分全等過。如下當知即今所舉文是也。有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者非也。違疏旨故(云云)。
體義三名之事。
疏云。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云云)。
尋云。今文所出體義三名。明局通對歟。為當可通三重對歟。若局通對者。何云不定屬一門耶。
又何引佛地論證之耶。若通三對者。瑜伽論所說自性差別。即局通對心也。又先後對等心。豈必以體為自性。義為差別耶。
又局通對心可有能別成體之量耶。若有者。今疏文如何。若無之者。
後記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處總名為彼。或偏指此論也(云云)。
准此釋可案下者所引彼因明論等文耳。
明詮導云。言一切法中。略有二種名之為義者。備云。此義通瑜伽‧對法‧佛地‧因明四論也。即三重中初局通也。局體名自性通他名差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唐前記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屬。前陳後說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下三重門中一一門也。不唯前陳後說一門也。有本云。此之三種。體三義三合名三種。即二之三種合為三種。不屬一門者。差別亦名法亦名能別。法亦名差別亦名能別。能別亦名差別亦名法。非是差別唯名差別不名法等。故云不屬一門。體三亦爾(云云)。
明詮等云。備云。體三種名及義三種名。即為二之三種。故本疏文可云此二之三種不定屬一門者。意云。體之三種名‧義之三種名。不定屬一門。由自性成差別。差別成自性故。大師云。因明自性差別不定屬一門又有古德云。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此因明所說自性差別。不定屬一門。前陳名自性。後說名差別。由自性作差別。差別作自性故(云云)。
邑記云。
三重對之事。
疏云。今憑因明總有三重(至)之別義故(云云)。
上文云。今此因明至以通他故(云云)。
尋云。言陳意許對心。以何義以意許別義可名差別耶。
或人云。言顯必為他用唯是為他用。非非他用。故名自相。真他相之義。言顯自相之上別義之故。名差別也。今此必為他用之別義神我他。通異三德依食者獨離等多義。故名共相也。以通他故(云)此意也。
或人云。自性差別之義如上。意許別義通言陳他。故云共相也。謂真他用之別義通言顯必為他用之故云以通他故也。
體義三名之中。且初名如何。
疏云。釋彼名者二名如前(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若爾此三名皆有失(至)分別思故(云云)。
明燈抄云。文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我為自性思為差別者。舉比量作法法相也。顯難意者。若體名自性者。何不言思是我。我是義。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言我是思。思體為差別故。我差別為有法及所別。思自性為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為有法所別。差別為法能別也。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初難言。此因明宗(至)者名差別(云云)。
明燈抄云。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初難意云。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者立我為思。此乃思自性為法及能別。我差別為有法及所別。如何今言自性名有法及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定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應如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在自體。故立我為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為自性。後所說者。義貫於他。亦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為差別。故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即無自性。二者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依實義。非從多分說各二言。貫於他者義。對眾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體者義。對便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由此義故立我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思名差別。若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我是思所別不成耶。我為前陳故。云所別不成。
第二名如何。
疏云。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別亦名法復名有法(云云)。
明燈抄云。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性。此有四對。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以無義法亦得為宗。如何今云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答。雖無為宗。敵者緣之相分必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亦通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緣必有體。無非緣故。依本質說。宗法有二。無義宗法雖無本質。親所緣緣理。定有故。謂敵論者於立宗言。要變似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法非唯大乘。餘無影像宗如何立。解云。即以宗言為所緣故。又緣蘊等無我理故。故無我行不緣無生。不應說無有軌持也。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而陳那等說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為法。立敵互諍起物解故。問。何故先陳者名有法不名法。後述者名法不名有法。答。先陳非所諍。但名有法非法。後述不能有他。名法而非有法。言他異解者。敵論之人。今新所解故云異解。
明詮云。言方有屈曲者。非逕廷故名屈曲也。生他異解者。本來執常。今別新悟無常故。云異解也(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次名云。若具一義至得有法名(云云)。
邑記云。疏具一義至我具二義者。思之與我義實無差。此中且據思之自體未有表彰。我無我者通餘法故為難矣(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此難意云。依瑜伽論等諸論唯以持自體一義。得有法名。以具二義得法名者。如數論師立我是思。何故。依道理者。思唯一義。乃得法名耶。我具二義。得有法名耶(云云)。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一切決定(云云)。
明燈抄云。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次難意云。若具一義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立我是思。何故思一義乃名法。我具二義名有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陳法立敵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我是思。違立量法。先陳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別有法不極成過。真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陳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為法。先陳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自體無別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具二義。持自性故即有持義。分別思故即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立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為所立。今依量法。後陳之法二義增勝故。論與別名。法與有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理門論云觀所成故等者。即引論文證法有法不決定義。理門論意。別人疑云。本立煙火以為有法。論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為有法。豈可不違真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是用。必如是決定。不可改邪。故舉論文答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有人但信無常不依有聲。如小乘師不信十方佛說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中定有佛說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感故。如此方有情。即有聲為宗中法也。若亦有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迴換。非如勝論德句為所有。實句為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德有德也(云云)。
第三句如何。
疏云。第三自性亦名所別(至)名為能別(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後名云。若以後陳為能別所別(云云)。
爾者何答此難耶。
疏云。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以得其名(云云)。
又答之事。
疏云。又但先陳皆名自性有法所別前後各定(云云)。
明詮導云。仁云。自下總答三難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釋第三難以得其名者○今答中即有二釋。一者齊釋。二不齊釋。此初齊釋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故名齊釋。如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說。取聲‧無常不相離性。以之為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離故。謂聲是何聲。為常無常。是無常聲。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為色為聲。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言差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為葉為花。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為白為青。是青蓮花青與蓮花更互差別。互為所別。互為能別。此亦應爾。前後所說更互差別。今陳兩諍但體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劣。後陳別前其義多勝。故約增勝以得其名。問。何故後陳別前其義增勝。答。敵論但疑聲常‧無常。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後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增勝。不疑無常是聲非聲。不可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設有此疑。其聲亦則能別也。雖以後陳為其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更互差別(云云)。
又云。文又先陳至前後各定者。此不齊釋答也。不如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說意者。今依於宗立敵所諍。唯是後說。先陳共許。不必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喻唯立後說。不立於前。起敵智了。不由前陳。若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性。豈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雖欲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為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對敵申宗。但立後說。非實等法既成立已。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故法有法先後各定(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有人云。有法能別法故名能別。會依謂能別之文事。不可依學耳。
尋云。彼此疏文。局通對自性差別者。約一具比量有法能別判歟。若爾如何以自性為所立宗耶。有法非能立因喻之所成立故。如何可云耶。
義斷自共相文。破古師義之事。
斷云。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至經說二相何別(云云)。
尋云。聖教量比量攝之事。是常性相也。何云非之可爾耶。
佛地‧唯識‧因明三文自共相同異之事。
斷云。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說自共相各少差別。至此即會釋并出體訖(云云)。
尋云。佛地經論中。以三科諸法名自相。苦無常等義名差別(云云)可同唯識論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之自共二相耶。若同者。佛地論心。以體義為自共相。唯識心。設雖苦無常等名詮自性。設雖色等法體之句。句詮差別。何云同耶。又瑜伽論所說自相共相。先陳後說對之事不明。後論中既以自性為所立義而先後對。自性非所成。差別為所成之所成非所成對之文。既在次下。依之疏下自瑜伽‧對法自性差別。為局通對之證耶。
又瑜伽自共相。因明先後對攝。有何故耶。進云。斷云。立我為有無。名立自相故付之。以我為有法。以有無為能別。而既以我為有法及自性。即是為所成立宗。此義可在局通對。何以此義證先後對之義耶。
黃私記云。
經論自共相之事。
義斷云。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體義對除因明理攝諸說盡(云云)。
尋云。
疏云。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於言故(云云)。
自共相多重以之可案。
明燈抄云。夫現比二量為能緣智。自共二相為所緣境。故入理云。為自開悟。當知有現比二量。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諸聖教中。建立二量之與二相少有差別。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敘。理門入理因明論中所說二量。一向決定。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隋宜說故。互有交涉。言交涉者。於比量內。有極易解分明可見者。假立以為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之內極善比校。亦有假說以為比量。且總略釋。因明宗中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為無常者。比校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義。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說無常。兩處相比知其同。名為共相。共者義也。既問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別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觀。定心之內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獨觀此境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現量也。先德同說。離名言相立為自相。取名言相立為共相。即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無常名。由於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常。故於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共二處相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為比量。若在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等後得智中。立無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獨受此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得說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為現量。不可全說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德但以名言立為共相。即依此立以為比量者。不盡論意也。問。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共二相皆是實義。以諸法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觀色等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不於自外他處相比也。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中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二相。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為共相。即如色名。以為能詮。復以色體以為所詮。於現前色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一切諸法皆有此通。如縷貫花也。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相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中。而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不共相之門。故須識其教門差互也(云云)引定賓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