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七(第七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因明自共相之事。
斷云。若因明中所說二相亦有四對(至)一體義對更無別體(云云)。
尋云。因明體義對即內明體義對也。以三科法為自相。苦無常等為差別也。局通對即體義對者。如我是思。豈我為自性思為差別。亦是此對耶。
又總別對與言陳意許對。有何差別耶。
又言陳意許對可通正比量。何必限四相違所違量耶。依之疏下卷云。
又雖違有法及別義者。有法之言顯有法差別歟。若自相歟。若意許者。次文云及別義。是何耶。不可云法差別名別義。下文云如法差別為例之故也。若言陳者。名二差別相違之因之文如何耶。
先德義如別紙抄之。
因明與經二相不同之事。
斷云。問因明所陳不過經中自共二相如何說與經義有別。答有三久別故有差別(云云)。
尋云。若依此釋。局通對自共相。體義不定歟。豈與前後對有差別耶。況上文。因明體義對。即經論四門中第一對也(云云)彼既體義決定。何今云然體不定耶。
又前所說者不必須通者。可有有法貫通喻之義歟。
問論云。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有法對法。能別對所別。若云極成有法者。可云極成法宗。若云極成能別者。亦可云極成所別。如何如此云耶。
疏云。問○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相對為名。而各舉理實無咎(云云)。
明燈抄云。二燈二炬二影二光等者。大毘婆沙論第九十六卷云○復次欲現二門二略。二階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說。(已上論文)蹬(徒亙去聲)燈(丁恒反平聲)案云。婆沙意者。二門二略以為一雙。二階二蹬以為一雙。二炬二明以為一雙。二光二影以為一雙。合為四雙。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為一雙。其義可爾。順論文故。二燈二炬為一雙者。未詳其旨。蹬‧燈二字去平音別。不相通故。二炬光影詮義已足。更標二燈。是何所詮。唐前記云此有二說。一云。導東邊燈即舉西邊燈。二炬亦爾。言二影二光者。導影時即舉光。導光時即舉影。二云。導二燈時即舉二影。導二炬時即舉二光。有法‧法等亦爾導有法時即舉法等。此皆臆說。不足取決。上誠文容為決定(云云)。
邑記云。疏二燈二炬二影二光者。二燈發二影。二炬生二光。問。但言二燈光影俱二。既言二炬。豈不繁重。答。雙陳二喻任取一邊。又以法有兩對故舉二喻(云云)。
明詮導引備云。二燈二影。及二燈二光也。如一室內有二燈。此方之燈以現人影。准知彼方燈亦現人影。又如一室內二炬光也又云。如二燈互相照。如是以有法影顯法。又以能別影顯所別也(云云)。
如闇得燈。如炬除暗之文。以此可沙汰。
問。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文。可攝盡宗名耶。
進云。爾也。付之。有法不舉所別及自性之名。能別不出差別及法之名。何云攝盡耶。
邑記云。疏宗之別名皆具故者。問。自性差別此中不言。何名具顯。答。彼二通諸法有。此說宗之別名即簡訖。又彼通稱。宗必有之。故皆具也(云云)。
明燈抄云。宗之別名等者。宗有二種。一者總宗。即不相離性。二者別宗。即有法與法。故理門云。以其總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今云宗別名者。即別宗之名也。先陳三名。自性‧有法‧所別。後說三名。差別‧法‧及能別。是名宗之別名也。上文云。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別是者。一體二義等者。文軌師云。諸法有二。一自性。謂色聲香等。二差別。謂常無常等。自性有兩名。一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二能別今軌師意。唯顯諸法義名差別。不顯諸法本性自體。諸法自體本離名言。為生物解。以義立名。自性等名。皆是體上以義立名。故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一自性。二差別。故知自性者法體之上以義立名。今疏主意。標體上之三名而顯諸法自體。軌師意。舉體上之一名。更開二名。不顯法自體。由此愚情謂自性是諸法自體。其有法所別即自體上所目之名。既由名迷體何生物解矣。故據疏主取決。是可也(云云)。
問。付於所別不成分別自他一分等四句。且於第四句如何判是非耶。進云。第四有是(文)意有是非付之。偏可云是。如全分第四句。
疏云能別定成。且所別中(至)第四有是(云云)。
明燈抄云。有俱非一分所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此二四句俱唯俱不遮。非是過攝。餘皆是過。問。若說我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何可立我等為有。答。若有所簡。即便無過。謂我能詮必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過故。不爾便成(云云)。
後記云。第四有者。此意即說。俱正皆無一分之過。名俱非一分不成。若自他俱是全過。亦得名為俱非一分。以全不成。由此第四句俱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第四有是也(云云)。
前記云。云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過。皆得名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過非過故言有是(云云)。
問。於俱不極成有五種四句之中。於初二種四句。何判體同異耶。進云。雖總有四。體唯有二(文)付之。
疏云。其俱不成全有五種四句但名二四句(云云)。
邑記云。疏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所別更互為首。名為二四句。體無別也(云云)。
問。宗九過之中。今論但簡三過。有何故耶。進云。此論以彼簡五故。但說三付之。
疏云。
明燈抄云(云云)。
問。論中明宗依。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不言共成。有何故耶。
疏云。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至)而不言共(云云)。
尋云。若有自比他比故不言共成者。又云極成之時。何有自比他比等差別耶。 明燈抄云。答中三說。初說意云。真極之法元來自然。不待言說性相條然。此即諸法至極之理。於此真極邪正異途。立決定理引現見事建立真宗。莫不共許。是名共成。今云極成有法者。所立自性。極成能別者。所立差別。從許已來共成之名。將顯真極。但言極成不言共成。又因明法有自比量等者。第二說意。且自比量三支共許稱順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比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立。非破他宗。不悟他故。於自宗義雖行先已知。為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立。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故自比量名為能立。若他三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設自不容。懷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唯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喻三立敵共許。其量力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所以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義故。三支內並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似立。既知三量。義有差別。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名能破。義既差別若言共成。應無此別。又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等者。第三說意。所依別宗從本無諍。任於理極即名極成。能依總宗。立敵共許。因喻之後。遣疑共許。故言極成。不言共也(云云)。
明詮導云。第二答依因明。若言共成。應無自他比量。為顯宗言決定極成。不言共成(云云)。
今案。第二義心。極成者真極至理也。於自於他皆有真極理。故極成言可通三量。若言共成之時。全無此義。
問。若爾何唯識比量以極成言簡他方佛色并後身菩薩染污色耶。故知極成言簡自他不許之法也(可尋之)。
又案云。且欲顯言共成之時。無自他比量之義云爾。故不云極成言通自他比量歟。
(表書云)。
斷云。故須共許有法及法方名極成。此據共量○若自許量。隨自他教。或至理有。總名極成(云云)。
問。於宗依如云極成。又於因喻可置極成之言耶。答。有者。今論不言之。隨疏中委成不置極成言之義。若依之不爾者。唯識論中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何。
疏云。問。宗依須兩許言成(至)故知此略(云云)。
尋云。宗因喻皆有依體。何等耶。
明燈抄云。答中四說。即為四對。一體依對。二自他對。三成宗對。四真似對。初體依對者。宗體名體。宗依名依。初說意云。宗體敵論不容宗依主客俱許。宗依置極成言。意簡宗體不極。不極宗有所依故。因喻兩支之義體依無有不極。賓主俱許。是能立故。既無所簡。不言極成。今引初說與玄應師一說同也。故疏云○因喻依體者。以宗有法為因所依。所作言義以為因體。瓶‧空有法為宗所依。瓶上所作無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即為二喻體也(云云)。
尋云。第二‧三義。因喻無不極成不成故不言極成者。若爾因有兩俱隨一等不成。又喻有能立不成立不成等耶。
明燈抄云。二因喻能立皆須極等者。第二自能對也。立論名自。敵論名他。違他順自為所立。自他共許為能立。第二說意。宗有乖諍。要須極成。因喻不爾。故無極成。三因喻成中無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對也。能立為成。所立為宗。第三說意。宗義名他所立兩字(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第四真似對他。無過名真。即真因喻也。有過名似。即似宗因喻也。第四說意。真宗違似宗。似中有不極。似宗違真宗。故真言極成。真因喻翻似。似無不極成。似喻因翻真。真中無極成。因不成等攝非極等者。因中四不成過‧六不定過‧四相違過中攝非極。宗中亦有四不成名。喻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有四不成者。前三可知。且猶豫不成中。若所別定。即是能別猶豫不成。若能別定。即是所別猶豫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故。若兩俱疑。即是兩俱俱不極成。若隨一疑。即是隨一俱不極成。論似宗但說所依無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豫俱不極成。不生自他決定智故。若其宗中。初別過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能別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兩俱隨一皆悉具有。義准亦有所別能別猶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不成等名最是寬故。從寬為名。因喻之中。不名極成。所立宗中。能別所別俱不極成等諸過中。更不能攝餘過等故。是故宗中說極成言。簡不極過。兩俱等寬從餘為稱者。兩俱等名通宗等故。其義即既真。故宗喻等從之為稱。名宗所依不成喻所依不成等因喻二支有體無體皆是過故。且如立宗云聲是常。眼所見性故。眼所見因立敵俱許。故云有體。不遍聲宗。故是過也。宗所依中。聲是無常。聲‧勝二論。所別能別兩許有體。故非量過。故於宗內獨言極成。以理而言。宗因喻三皆言極成。但此論略耳。下引二文證三支皆言極成也。此第四說與玄應師一說同也。故彼疏云。問。因及喻中不言極成。何故宗中極成言簡。答。三支極成理應齊等。舉初顯後。故不名之。似因喻中有不成過。故真因喻其必極成沼義斷云。有人云。因喻何無極成。即自解云。因喻必要極成。以無濫故。真似相翻。皆無此說。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翻彼故論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故知因喻亦有極成(云云)。
前記云。言答有四義。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寬狹差別。據此不同故分四釋。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此釋伏難。難言。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喻有不極。言極簡之。答。因喻之中要許執言。即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喻言許執。簡過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故言極。審(云云)。
又云。言宗不成中無別攝者。問。宗唯後四過。無前五過。可得說言無別攝。既有五。何故不以五攝不極。別言極簡耶。返難因喻。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俱名相違。不得名為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即名極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解。雖有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極。名無別極。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過。無俱有體而成過者。因喻得有(云云)。
尋云。四義之中何為正耶。
斷云。有人云。因喻何無極成亦有極成(云云)。
疏中引理門文之下同斷心也。
疏文(如上)。
導云。言然理門云等者。古德云。此依理門論為一解也。既云決定同許。故知於因喻亦須極成言。便此因明論略不置極成之言也(云云)。
問。以非共許法為宗依立共比量之時。可有無過之義耶。進云。有(云云)付之。不共許者不極成法也。舉之立共比量之時。何於宗依無不極成失耶。依之。論中。釋宗義云。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豈簡不極成之失耶。
纂云○設共比量。他雖不許。以言簡略。亦彼遠過皆悉具有(云云)。
尋云。若准此釋。清辨比量無有法一分不極成失歟。尤不審。
導云。如真性有為空等者。記云。此量雖有簡別。唯識疏中還深為過。何得言以簡略即無過耶。答。彼言過者。是自餘過。非是宗九過中能別所別及俱三種過也(云云)。
今案。雖有此記釋。未遁其難。疏中付所別不極成過故也。且可云。疏心若舉清辨真性。護法不許。若舉護法真性清辨不許。故互有不極成也。今纂云要心。舉清辨真性為簡別之時。清辨論之。故無不極成失云歟。
同抄云。言以言簡略亦復無過者。意云。如立共量。敵若不許有法‧法者。以言簡之。如下指真性有為空等。是故無過也。今觀纂主此義不當。如真性有為空。意在簡現量等相違。不是約敵者不許有法等。置真性言。亦如真故極成色。但簡他方佛不極成色極成言。不是約不許有法置極成言也。此是獻法師假纂主解非。復可。纂主解是真性極成之言意簡於過。有法有過。即宗不成宗。若極成明立有法法皆無過。文雖簡過。意在有法等。故知纂主亦復無愆。各據義別。任情取捨(云云)。
問。於宗依古今諸師有幾說耶。
略纂云。古今宗依略有四對。一自性差別對。二有法及法對。三所別能別對。四先陳後說對。一自性差別者。慈氏等說。諸法有二。謂色聲等體名自性。常無常等義名差別。廣如瑜伽第十五‧對法第十六等。二有法及法對者。陳那等說。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為法。立敵互諍起物解故。廣如理門等論○三所別能別對。天主等說。諸法有二。初謂所別。為無常等所差別故。後謂能別。能別聲等常無常故。廣如此論○然天主等不取自性及差別對。以不定故。謂且如思是法自性。我與無我是其差別。然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我差別為有法及所別。思自性為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為有法所別。差別為法能別也。意存後二對。故此論中言有法彰能別名法。言能別影彰有法名所別四名不可並彰。各舉一號(云云)。
尋云。准此因明論心。不用體義對歟。
若爾何義斷出之耶。
又尋云。第二‧第四二對有何差別耶。
問。
略纂云。然於七種四句之中。三句全是。十九句全非。六句半是半非。宗法既有容是容非。故置極成深為有用(云云)。
尋云。
問。
略纂云。問。似宗九過。何故唯簡能別所別俱不極成答。此有兩解。一云。現量等亦非宗依。故不簡也。二云。理應具簡。略不說也。不言共成有自他故(云云)。
纂云。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是宗(至)餘有(云云)繁不能述(云云)。
疏云。

疏明大疏抄卷第七(終)

(癸丑仲春念六夜。以原本校正已畢。第六帖第七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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