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第十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理門論中。不以有法成法(文)爾者有何過耶。進云。及有法成法。亦犯兩俱不成及相違過(乃至)亦犯相符付之。火下有熱觸有火故。如餘火。因具同品定有性。既非闕後二相。何有相違過耶。又理門中不立相符極成失。何云。如是耶。 纂云。理門論云。有法不成於有法故亦不得以有法成有法等(云云)。 記云。言若以有法成有法至相符過者。意云。若有法為因成有法及法。因皆有兩俱所依不成過。立敵俱不許此因有所依故。以將有法為因。更無有法故。亦如立聲為有。以是聲故。因有相符過。如下說(云云)。 定賓疏三云。 第二過者。文云。又於此中非欲成立火獨有性。共知有故。謂煙下有火。火中有熱。是人共知。若更成立。犯相符過。若如我立。遠谷有火。覆火之灰於中有熱。人即未知。故須立量。方乃無過。准此論文。先德云。陳那不立相符宗過者。違此論文。故知謬判也(云云)。 黃雙紙云。 相違之過者。乖正理故云相違。非四相違之中相違○問。爾相違之過者。乖於正理故云相違云。非四種相違之中相違。以有法成有法。有兩俱所依不成并相違之過相符之過云。何但以有法而成法。有兩俱不成及相違之過相符之過云耶。答。理應爾云。然舉一而影餘也(云云)。 今疑云。纂以有法成法者。有兩俱不成及相違過之文。若符字誤作違字歟。依之下文相符過但陳那立相符過之事。違疏文。可見之也。 問。以法成有法之量。闕同品定有性。有有法自相相違過爾者其作法如何。薩婆多對大乘立量云。眼識所緣定是離識實色。以五境中隨一攝故。如香味等付之。五境隨一攝故之因。既遍同喻香等。何闕第二相耶。又可言法自相相違過。又宗中能別為因成有法云。以法成有法。五境隨一攝故。因非取能別。何云爾耶。 纂云。問。若以法成有法者。何過非耶闕初相過(云云)。 釋此過先德有二傳。一云。有法自相相違。二云。法自相相違也。在別抄可見。 問。成有法為有之量。可有正比量耶。進云。有付之。既無同喻。何云正比量耶。況理門論中云及法此非成有法(云云)如何。 纂云。問。如立最勝無云。何名為有法為所立(至)先陳後說名有法法。有正不正時有四違(云云)。 黃雙紙云(不知作者)。 問。爾以法而不成有法云。何得有四相違等耶(問意云。約能違之量。而以法而為宗。而成正因。以有法而為宗。而所以正因等也。本量之因奈万奈之爾成。能違之量取其而能成宗云)答。今非不許以法而成有法言。不許以與宗同體法而成有法云言。不障以餘理而成云言也(云云)。 此記得但不得將宗中有法等文意。如此云也。理門論中云。法及有法約體義門說。火觸處火大種也。煙色處顯色也。俱法自性故名有法也。熱火之上作用差別也。故名法也。而以同體有法等為宗及因之時。無所依故。有所依不成等失也。 尋云。因明門意。不得直以有法成有法有。若立有法為無。可有此義者。如所說無性決定應有之量。豈非有法為有之量耶。若言有立為有方便成立即無妨。直成有法即有前過者。前比量是可直成有法故。若言所說無性為有法。決定應有為法。此即方便成立也。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之文。則其意了者可然矣。 又准。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為法。瑜伽談其法體名自性差別之。瑜伽‧對法所說局通自性差別。不約比量門明歟。本意所爭之文准而可知矣。 問。若以因遍能別名遍是宗法性者。有兩俱不成(云云)爾者何釋之之耶。釋云。無常之上本無生故付之。 疏云。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有法之法。非法法也(云云)。 前記云。言如立宗至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經部立。可俱不成。若薩婆多‧正理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理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大滅滅小滅。不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因生方滅(云云)。 明燈抄云。問。大乘滅相居在過去。 問。付遍是宗法性。且可有遍而非宗法之義耶。釋云。無(云云)付之。以別體因成別體宗之時。雖因遍有法宗。以別異故非宗法性。彼如薩婆多立眼識非見。以四相故。如色等。四相遍眼識上。以別體故非宗法也。依之玄應‧定賓等因明師。如是判。況理門論云。有法非成於有法此即以別體有法成別體有法之時。遍而非宗法故。有所依不成等過云也。如何。 疏云。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至)非有體非(云云)尋云。若是正因者。大乘心可言命根實有歟。明詮云。作決定相違云。命根非實。除無為等。非心法故。如瓶盆等(云云)。 邑記付法差別相違。頗非通途矣。 邑記云。 纂云。遍是宗法性。先云四句。或三二句。且四句云。有是(至)故遍非宗法(云云)。 定賓疏第二云。 此以四句料簡。一者是遍非宗法。軌法師云。如薩婆多云。眼識是有法。定非能見。是法總性為宗。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體眼識上遍。然四相體與其眼識各自別故。非宗法性。此義理是。又如山谷是有法。決定有火。是法總性為宗。因云。現見煙故。此中應知。若望能有火煙之義。是真宗。因而乃取其所有火煙故。亦是遍非宗法也。而璧法師云。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今詳。一言足為褒貶。准此而論。極迷因明之軌則。彼製造都不堪用。以甚粗故也。如理門云。有法非成於有法。今彼宗中。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四相體復是有法。特違陳那之聖旨。故甚不可。此義如下釋之。恐底林師多分影響璧法師義(云云)。 明燈抄二末云。今救之云。因明不許以宗有法還成有法。不障以餘有法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煙立火。以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為因。如云彼煙下定有火。因云以現煙故。即取宗中有法為因。故宗義一分為因。宗因別體。即非宗法。四相等因不可言遍。前第一句遍非宗法。即是第四俱非句攝(云云)。 略纂云。有釋。因有四種。於前三句加有遍非宗法謂薩婆多云。眼識非見。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體遍眼識上故是其遍。以體別故非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攝故。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能有四相之義故。即是俱句亦非俱非句也。別體義准何道理不得成因耶(云云)。 以此等文。可案有性有法一實因不相關預之問意耳。 斷云。有人云。若據似因說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是。其義云何。答。 問宗法而非遍之句體。何釋之耶。 疏云。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如勝論師(至)是兩俱有體一分不成(云云)。 (裹書云)。 問。疏云。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文)撲陽大師何釋之耶。 前記云。言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而一種也。此兩俱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為二句。以是兩俱不分自他及其隨一。所以但以二。四種一分隨一不成者。謂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瑚一。即為四也(云云)。 明燈抄云。有記云。餘無體○為二句者非也。不見疏下文。以為臆說。豈是可乎(云云私自問疏至可乎元本裹書)。 尋云。明詮導云。問。聲生論不許此因。何今云有耶此難可然。何可會耶。又勤發因宗法性邊遍有法。不遍有法之邊非宗法。若爾可言宗法非遍耶。依之有人意不許此句。如何。 纂云。或立二句云。無是宗法而非遍。如立一切聲無常(至)但非遍故(云云)。 邑記云。問。本意欲明有是宗法而非遍。今此一分勤勇之因。即於外聲不轉。便非宗法。如何此句攝耶。答。此言宗法。即約一分內聲勤勇。言非遍者。約彼一分外聲而說。二合言之故此句攝(云云)。 理門論云。謂有說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豫。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常義(云云)。 以此文可會明詮問難也。 問。於遍是宗法性作句分別。且宗法非遍句。四不成中皆有一分過。所謂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有四種一分不成。餘三不成各有三種一分不成。故有十二一分不成付之。有體無體若自若他。各有四種一分不成合可言有十六個一分不成。若爾除何如此云耶。 約摩會講師論義可用之。如是論義尤多。可見疏文。 疏云。 問。理門論中。與所立法鄰近均等爾者言陳意許俱可名所立法耶。 疏云。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應當深義(云云)。 尋云。若意許若有法自相俱名所立法者。便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之釋如何。 (如下抄之)。 問。付同品定有性。云何同品耶。 疏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宗之法故(云云)。 尋云。若一所作故。以因之同品名同法者。若無常一故。可名同法。何以宗同品不名法耶。 邑記云。問。瓶之無常同彼所立宗法。何不名為同法。瓶之所作亦與同類相似。何不名同品。答。體類各別而義相似。名為同品。聲‧瓶無常。其類各別而相似故。但名同品。不可名法。聲‧瓶所作總貫為因。無別體類。不可名品。但同於法名為同法(云云)。 今案。同品定有性者。於其同品有二。一宗同品。即瓶上無常也。二因同品。即瓶上所作也。若宗同品名同品之時。定有性者定有因所作性(為言)故疏云。因之在處說宗同品。欲顯其因遍宗喻故(云云)若因同品名同品之時。定有性者定有宗無常性故疏云。宗法隨因說因同法。顯有因處立法必隨故(云云)。 尋云。爾者兼正如何。 又云。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今案。以因同品為正同品。顯以因成宗。故云因同品正名同品。此因同品所作性有處。宗無常性定有。顯也。其不以宗成因故。宗同品無常有處。定有因所作性顯不云也。 問。付宗同品。有人意。於法宗名同(云云)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與所立法均等義品之文如何。 又云。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至)何得取法而以為同(云云)。 明燈抄云。此有二解。一軌法師云。瓶等有法以為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瓶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為同品。今云。若同有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體有可燒等。聲有法體有可聞等。二有法體全不相似。若法為同等者。破璧師義。如文可解(云云)。 今疑云。璧法師心。宗無常名同品歟。若爾無常有法聲上有云義。敵者不許。何聲有法上義為因之時。其因有同品定有性之義耶。仍能破意如此可云歟(尚可尋之)。 斷云。即以瓶上無常與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為同品方可說同(云云)。 今尋云。又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之文心何。若如有破者。不葉下文。 問。正義意如何釋宗同品之義耶。 疏云。此中義意不別取二名因同品(云云)。 明燈抄云。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義為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耶。同者相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瓶上總義。名為同品。以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如立無常等。謂立聲性定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為宗性。瓶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若准舊釋。結有法體是名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體是名同品。 尋云。若如此釋者聲‧無常不相離宗。以瓶‧無常不相離性名宗同品歟。若爾所立不成過。直望能別論之。例是可爾。況與所立均等義品之文如何。依之纂云。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文)若依之。如是者疏文難消。況理門論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文)如何。 纂云。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名為同品者即取與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云云)。 今案。准雖和合名宗等文可會疏釋耳。 略纂云。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品者。理恐不然。以瓶等有法與宗有法不相似故。設雖不相似而說同者。空等異品應是同品。空‧瓶與聲俱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所有立論許。瓶有無常品可同。宗中能別敵不成。瓶有無常。應異品。有云。除宗以外瓶等無常為同品者。理亦不然。立論聲無常。瓶上無常是同品。敵論許聲云常。瓶中無常應異品。又不可因依無常言同品定有性。以初相因不依宗中能別法故。有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別雙為同品者。理亦不然。以天主等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義為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耶。同者相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名為同品。以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云云)。 尋云。瓶等上無常與聲無常相似義品名同品之義。道理可爾。何不許之耶。若爾何異正義耶。 纂云。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為同品(至)依宗有法。非法故也○問。前之四釋合為同品。皆悉未可(云云)。 私云。略纂初義轉救之義。即纂要所出第二三義也。雖以無常為同品之義。似正義。因之所依與正義殊也。若爾其心何。 又云。問。其能立因為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性(至)故得為因依(云云)。 尋云。 又云。問。若無常同品定有所作因生始滅故不有違○二解無常。後解為勝(云云)。 私云。此依宗同品之義論之。然異正義者。言因依之義殊之故也。可案之。 問。付因三相。可言同品遍有性耶。答。不爾。付之。若因不遍同品者。可有能立不成失。況初後二相俱有遍字。是何不爾耶。 疏云。問。何故此因於宗‧異品皆說遍字(至)遮不盡故不定等起○同喻本順成宗(至)宗‧異品中皆說遍也(云云)。 略纂云。問。何故異無說遍。同有言定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之云初相要遍方。是若一分有則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遍方。豈第二助成少有亦正(云云)。 明燈抄云。豈由喻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句之中第八句云。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如勝論立。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喻如電瓶。此無常宗空為異喻。勤勇之因於同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向非有。既勤勇因於其同喻電等上無。非是遍。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喻中有一分能立不成過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獨說定言。不說遍字(云云)。 又云。問。第八句中。電瓶為同喻。勤發之因於電不遍。猶成正者。第二句中。瓶空為同喻。所作之因於空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是作法者。即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故不可致疑也(云云)。 九句者。 宗法於同品 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九句宗者。 常‧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為成巧詞故綺其文也。曉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牢性。此三並是聲常之宗(云云)。 定賓疏云。前頌第一句三宗者。一常。二無常。三勤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為成巧詞綺其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云云)。 第七句非勤宗者常宗歟。依之明詮導云。非勤者宗也。然疏意不爾歟。故疏云。恒‧住‧堅牢‧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若非勤是常之異名者。何不云之耶。可思之。 先德有諍。如九句義。勘文可見。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住等九 問。九句中第三句作法如何。 疏云。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聲。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如瓶等○(云云。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也)。 又云。後三句者。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若虛空(云云。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也)。 尋云。此兩句似能所違。若爾第七句疏下文云。聲生對聲顯也(云云)依之明詮釋今疏文云。此聲生論對聲顯論若如此文。可云對勝論師歟。豈不相違耶。 明詮導云。今云。下卷疏文為盡理說。此因唯有兩俱不成。無不定過。何者。以有法上共許之義為因。今此立敵兩俱不許聲上有無常義。是故此因非宗因也。兩俱不成之因。立敵不許有法上有。不定之因。立敵俱許有法上有。是故不並有也。問。若爾何故論中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不定耶。答。為示作法且舉之。可以理實言但有兩俱不成也(云云)。 問。付九句因。且同品有異品非有句。可攝相違決定耶。進云。第二句正因也(云云)付之。 明燈抄云。問。第二正因相違決定俱具三相。何故九中不說違決。答。有二說。一玄應師云。相違二八句攝。具三相故。二云。相違決定其過最重。故入隨一不成過攝。且依此義。略而不說。問。若相違決在二八攝。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說正因並是二八。不言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不入二八量。故九句不攝過盡。問。第二說中。若相違決隨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云何名為隨一不成過攝。隨一不成既闕初相。所聞性因豈三相耶。答。相違決定雖具三相。而似非真。不能令生他決智故。既言非真。故說闕相。亦無有妨。問。若爾不定是疑。不成即決。疑‧決既別。云何相攝。答。若二別因雖具三相。各自決定成相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云云)。 又云。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正因耶。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所收。不得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說亦不相違(云云)。 玄應‧淨眼其心同也。 疏下文云。攝餘不盡(云云)准此可云不攝違決也。依之。 問。第八句可有不定過耶。若有。何正因耶。若無。作法云。若如瓶等。勤發故。聲是無常若如擇滅無為。勤發故。聲是常耶。 又云問。第八句因中。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猶如瓶等。因中可有不定過。有勤勇無間所發而是常住。擇滅無為此即正因有不定過。為如瓶等。勤勇無間所發聲。是無常。為如涅槃。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常耶。又作法自相相違量云。內聲應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如涅槃。答。軌師云。梵本理門釋論解云。聲從勤勇無間所發性者。約近因等起。其擇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散心求發入方便。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故非勤勇所發。賓云。勤發但是斷煩惱用。而涅槃理。勤發亦有。不發亦有。是故不關勤發之事。亦勿浪稱涅槃勤發。是故不得作不定過。曉云。所發者發勤義。以常住法無發勤故。非是勤勇無間所發。問。若爾加行無間生正體智。正智無間斷惑。斷惑無間得無為故。豈非是勤勇無間所發。答。大乘宗中。自許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以成識論第八卷說。即基疏云。約詮為論。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垢淨無常也。由此前云相違量中有喻有所立不成之過。故第八因無不定相違等過(云云)。 此因亦有一分能立不成之事。 又云。問。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電。異喻如虛空。此勤發因。於瓶等有於電等無。以空為異品。於彼非有。此即第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真因也。此勤發因於電非有。同喻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故過。既有此過。應非正因。答。由此義故。但同品定有。不言遍有。若言遍有。此因不遍於電等上。應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定有。故無此過。如美好珍果雖有少疵。即稱為上味而不捨之。此因亦爾。同喻別體。即有兩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得成其宗。一物有過雖不助因。而不為過。若引一物為同喻中有一分過。此必為過。若一分不成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分不成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因第二相於同喻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因初相中於有法上一分非有。亦應成正。即不應有一分所立依不成之過。答。初相主。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無一分而得成正。約第八句說遍定義。意在此也。此義玄妙。學者應思(云云)。 問。於九句因如何判正因相違因耶。 疏云。言是因者。此之二句(至)法自相相違因故(云云)。 尋云。二八四六能違所違即法自相相違因也。若爾如何上文出立者云。 上文云。二同品有異品非有(至)喻如瓶等○空為異品○(第二句也)。 中三句者。一同品非有異品有(至)喻若虛空○瓶為異喻○(第四句也)。 三同品非異品有非有(至)喻若空○以電瓶等為異品○(第六句也)。 後三句者○二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喻若電瓶○空為異喻○(第八句也云云)。 二八句以勝論師為立者。四六句以聲論為立者。若爾聲‧勝相對之義尤以分明也。 問。第八句正因者。有人付比量相違過云。第八句非正因攝。同品俱故。如七九句(云云)如何可遮之耶。 疏云。問。第八句因若正因攝他智不決定故(云云)。 今此二釋如何可得心耶。 明燈抄云。一云。相違決定雖具三相。是疑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他智不決故者。由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隨一不成攝。故理門論。九句因中不攝違決。如前已解(云云)。 今案。依抄意者。相違決定無九句者。初釋心也。若後釋云。不具三相者。隨一不成攝云也。即以抄上文可案之。尤珍之義也。 邑記云。疏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者。三相本生他智。他智不決故。雖有三不名三相故言不具。或如勝論所作性因。聲顯不許於聲上有。但闕初相(云云)。 先記云。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違自教。理門論中。 九句義私記下云。 問。九句中相違決定不攝云。西明疏有三釋何。答。測法師理門疏云。其過最重故今不說問。此文意何。答。約六不定。共等五不定其過輕。第六相違決定其過重所以。今九句門過輕共等不定說所以。第六相違決定過重故。不攝九句中為言也。問。相違決定過重云意何。答。問。疏次文云。入隨一不成攝之意何。答。相違決定過重故。入隨一不成攝為言也。問。何故隨一不成攝。其過可重耶。答。三相之中。初相闕過為重所以。共等五不定為因初。初相不闕故其過輕。第六相違決定。雖具言義三相。而闕智三相。故隨闕初相所以初相過隨一不成攝為言。第六相違決定其過重。故入隨一不成攝為言也(云云)。 理門疏上云。 如理門論抄第三帖可見之。 說為正故。若外道立九句。既是陳那所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自許。因何須言九句因中具三相耶。若言他前依九句難故。今故簡者。即彼量中亦復不唯相違決定。宗中亦有自別所成等過。故知前理隨內外立皆宗有過。言不具三相他智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立論者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智猶豫。三總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智皆不決。亦得名為三相智俱不決。又相二種。一義二智。初闕義相。後闕智相(云云)。 仁德云。雖具三相。而云三相之他決定知。不生故。云不具三相也(云云)。 今付破文。尋云。若爾違比量相違前邪後正之釋耶。 九句義私記(泉球大德)。 問。爾比量相違前邪後正者。所違前量邪。能違後量正云事定。是云時。第八句正因攝之量邪。第八句正因非攝之量正可云。答。道理可云爾是。今此第八句正因攝之量付比量相違。是似比量相違。故如例不可云前邪後正(云云)。 明詮之引備云。前不作比量而立宗云。第八句因是正因攝也。爾時敵者發比理智云。第八句非正因攝。同品俱故。如第七九。既前宗違後比量因故。云比量相違也(云云)。 尋云。有人於第八句作相違決定。 明燈抄云。問。若二八因是正因者。第二正因應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聲應是常。兩俱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虛空。既有此過如何二八正因耶答。此是似破。此因非但違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真破。即立量云。聲應無常兩俱極成常所不攝故。譬如瓶等(云云)。 二八為正因之事。 纂云。問。何以得知(至)於同有○皆不定而為正○故作頌云。二八為應當知(云云)。 九句無違決之事。 又云。然此九句狹於天主。闕無相違決定過也(云云)。 九句義私記異說可見之。 問。九句中第四句以龜毛等可為異品耶。 又云。又復唯依有體法說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云云)可見纂抄釋。 明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等無皆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異有非有。第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若依無體。四六無別等(文)。 問。付同品及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且同品非定有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同品非定有(至)第五句者不共不定(云云)。 尋云。後三句有同品非定有之義。何不取之。依之淄州取釋。 纂要云。一者是同品而非定有性。即中三句。同品皆言遍非有故彼既是正。故不言遍(云云)。 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兩解。一云。於同品中。因通非有。名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句因內中三句。二云。於同品中因少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因內後三亦是。然能兩解中。兩句相違因攝。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二解云。後三亦是同品非定有耶。答。因明文云同品定有。自有兩義。一云。因於同品遍。故言定有。二云。因於同品少有。亦得名為定有。既對少有。第二解云同品非。定有亦攝後三句也(云云)。 尋云。何以第八句為同品非定有體。若爾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可闕第二相歟。依之疏中不出之。如何。 問。定有非同品句體何物耶。 疏云。不定有非同品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云云)。 略纂心同之。 纂云。二是定有非同品者(至)若取全有即第一。 問。非同品亦非定有句體可取二八句耶。答。爾也。付之。既同品有或同品有非句也。何非同品亦非定有耶。 疏云。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至)二八正因。第五不定。 明詮云。且第二句所作性因。於異喻虛空上非定有。故云非同品非定有也。五八准知(云云)。 纂要裹書云。 言非同品非定有性者。問。且第二句是正因。何非同品非定有耶。答。所作性因論異喻虛空上非定有。故云非定有也。第八句亦爾也。由第五句因同喻上非有故(云云)。 問。同品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爾者非同品亦非定有句體。可有少分正因之義耶。進云。不取(云云)付之。二八句既為其體。何無正因之義。況第三同品亦定有句。既有少分正因之義。如何。 疏云。此初三句內。唯第三故說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前記云。言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簡唯三句中攝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少分。又更一解。即引第三句中對有過句亦名少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少分正因。何故獨言第三句耶。答。其第四句雖有少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為論。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第三相攝也(云云)。 問。理門論中釋異品喻云。非與同品相違或異(云云)能破意何。 (裹云)。 仁平元年維摩會惠珍為之。 問。於同品定有性有四句不同之中。一句少分正因也。少分及餘邪因也(云云)何一句中邪正不同耶。次四句者何等耶(私此三行寫本裹)。 理門論云。若所立無。說名異品若別異者。應無有因(云云)。 疏云。古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異。說名異品。如立善宗(至)無所立處則名異品(云云)第十帖口表紙裹。 普賢經玄贊上云(守朝)初資糧位。於分別俱生二障現行。雖有漸伏之義。而未全伏(文)。 又云。摩訶摩耶經云。佛涅槃後。摩訶迦葉共阿難結集法藏。悉事畢已。迦葉於狼跡山入滅盡定。我亦當得果證(文)。 第十帖奧。 祕釋四云。祕□□□通治非別治故者。第六見道通治一切見道煩惱。不□無明故。第六無共無明(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終) (寬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五日。以原本校正已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