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十一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異品遍無性相對四句分別。且異品非遍無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異品非遍無。謂宗異品餘六句是(等文。纂要同之)。
略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云。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此三兩不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中。加各取後三句(等文。後釋同疏云)。
尋云。初解意何除三四九耶。
問。異品遍無句可取第五句耶。
疏云。有異品亦遍無。謂宗異品第五不定(文。略纂同之)。
纂云。三亦異品亦遍無○異品遍性也(云云)。尋云。如疏亦取第五句。具第三相故。如何。
問。於此四句。如何分別真似因耶。
疏云。如上所說(至)故說異品遍無性也(云云)。
周先記云。當句之中雖無者。今此正明異喻。同喻亦他也(云云)。
尋云。第四句亦有二八正因。何不取之耶。
問。付同品定有性。且與宗同而非因同。可名同喻耶。
纂云。問。同品但與因同無能立故(云云)。
此釋可祕之。千金莫傳。
(裹書)
明燈抄云。
纂下文云。又正明喻。喻具二立方名正喻。若唯明因第二者。豈唯一立即為正喻(文)。
問。伏於因三相分別四句。且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性句體何物耶。釋云。九句中中三句及第七九二句(云云)就之。第七句者。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聲非勤發。無常性故也。立敵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有法有。何具遍是宗法性耶。依之疏主餘處釋云。此因雖是兩俱全分兩俱不成。今取不定故無有過(云云)如何。
纂云。又復以因望宗‧同喻(至)中三句是。
又云。以因望宗及異法喻(至)即三三句中各除中句(云云)。
九句義私記云。第七句令具遍是宗法性義。有二傳一如第三句立敵改立。今此句勝論為敵者時。無常性故因。見敵者勝論遍有法(云云)二謂不改敵者有初相。何者。此因遍響一分所故也(云云)。
可見上文。
有九句義私記下云。
問。爾雖有兩俱不成。今取不定者。何纂文初相與第三相相對作四句之中。或是遍是宗法性而非異品遍無性。謂三三句中各除中句(云云)以此見無兩俱不成可言有不定。今如疏文。有兩俱不成無不定(云云)何可言。答云。云不同也。有云。約聲生論師。有一分聲全分聲。若全分人為立敵時。有兩俱不成。若一分聲為立敵時。有不定無兩俱不成也。疏與纂約一一邊云爾耳有云。今第七句非聲生‧聲顯相對。若云爾之時。有兩俱不成。不定成似過。今此句聲生論師對勝論立。所以無常性故因。見敵者遍有法。故有遍是宗法性義。故不定真過也。問。若爾有隨一不成。何云不定。答。彼隨一不成與不定有相雙義。故疏云。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相違(云云)問。若此句聲生論對勝論立。所以無兩俱不成者。何疏中卷云。聲生對聲顯立(云云)答。彼中卷言聲對聲顯。說同分異全不定處。所以次下文云。此因是兩俱全分兩俱不成等(云云)今上卷說第七句之處。言聲生論立。不明敵者。所以以此不定為九句中第七句時。可言聲生對勝論也。問。上卷說九句處。明不言對勝論。以何知今此句聲生對勝論立。答。今第七句。第三句能違。以此知聲生對勝論立也。問。何故第七句。第三句能違故。言聲生對勝論。答。思而難悟可聞口決。妄不可傳說(此順文義耳)有云。有法聲所有能詮嚮音。然則立敵共許有法一分嚮音無常所以無常性故因。見立敵遍有法所以無兩俱不成有不定言也。問。以何知有法聲處有嚮音耶。答。邑記云。響音入宗理亦無過(云云)。
法隆寺長賢律師云。聲論信聲無常之後。以為第七句(云云。本文如別紙)。 此祕決也。可案之。
問。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句何物耶纂云。二有同品定有而非以許聲等有質礙故(云云)。
尋云。既無初相。何為九句耶。理門論云。宗法於同品故也。若無初相。何得宗法之名耶。況初相第三相相對。四句之中異品遍無性而非遍是宗法性者。約九句門闕例是可爾耶。
又云。有是異品遍無性而非(至)而於宗不有(云云)。
私云。九句中第九句。佛弟子取之。可為此句云歟。不云九句所攝。若爾依此文可案。且如九句第二之因等祕釋矣。
闕減過性義。如第三帖抄之。
問。可有但闕減過性非三十三過所攝之義耶。
疏云。無體闕者○如是合有三個四句(至)非餘過攝(云云)。
尋云。闕減是總過相也。豈無別三十三過耶。
明燈抄云。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三過所不例故。名為不攝。非不相從。彼過所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云云)。
八能立私記云。
問。付有體闕有二種。且義少闕之時。可有不定相違過耶。進云。無(云云)付之。既約因三相判闕減之義。闕後二相之邊。無相違過等耶。況少相闕不定相違等過(云云)例是可爾耶。
疏云。有體闕者復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至)義少名闕○(云云)
少相闕者○隨應唯有不成(至)不定陳為能立○隨應各有因四不成異喻俱不遣(云云)。
今案。此義極難知。但試會云。因三相舍為因之時。名小相闕。既俱名因。故有因十四過也。若初相為因之時餘二相即二喻也。故闕初相有四不成。闕後二相有俱不成俱不遣過也。後二相不為因之故。無不定相違也。理門論云。雖一切分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依初二句明少相闕。依後二句明義少闕歟。雖有諸德義。未探意趣。追可案之。
問。正因必具三相歟。
疏云。問。此之三相為具方成故異體無亦具且三相(云云)。
尋云。設以無義因成無義宗。何異法必有依體哉。又此文心何。
邑記云。疏此說有體成有體宗者。謂此說言同喻必須依體者。此據成有體宗也。若成無體宗。同喻不須有體。如大乘對薩婆多。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非現常故。如虛空等是也(云云)。
纂云。有問云。若是正因要具三相耶出此量非。如唯識抄(云云)。
尋云。緣生故之因。何具三相。依之淄州餘處。此因付法自相相違過。如何云誰言此因不具三相耶。
同抄云。言誰言此因不具三相遍無之相者。問。此量正不。答。准下不正。若爾何故今言具三相耶。答。且抑他為難。然非即正也。即指如唯識抄辨過也(云云)文字甚惡。可見。
問。九句因可攝後三相違過耶。
疏云。問。理門論料簡九句云。於同有及二由此餘過不攝之盡(云云)。
前記云。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說親成宗者故。不定中但說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即闕初相。所以不說。決定相違三相皆闕。故亦不說。問。此五不定不能成宗。與四不成而有何異即說之也。答。由餘相過不相順成宗。非初相失故。不為例。同異喻因後二相望成宗陳。故標順違。不具而顯。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相違者後二相故過也。言同異成宗疏遠故但標其順違者。疏違為隔因故。順者雖多正因。略說二八。違者雖有四相違。略說有一法自相相違(云云)。明燈抄似此記耳。
邑記云。疏要以因親成於宗等者。謂三相中。因是初相能親成宗。與宗相順。四不成因不能成宗。與宗相違故。此九句於初相中但取相順故。無四不成也。同異二喻後之二相成宗疏遠。因於二喻同有異無名順。同無異有名違。於九句之中。二八正因順。餘並有違。雖不定相違皆二相過。今於九句但舉順違。以例餘過。故攝不盡(云云)。
平備大德云。以因親成等者。不說四不成之所以也。同異成宗等者。不說後三相違之所以也(云云)。
願曉大德義骨。委細沙汰。可見之。
纂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言陳意許故有四種(云云)。
尋云。及非勤通者。第七句宗歟。若爾彼不定因也。何為法自相相違耶。若為不定相違者。豈二過並耶。
私云。於此文。或云第七句。或云第六。是因明師之諍也。依之東大寺貞勝。大安寺令扆。專寺平源等。各勘文如下抄。即以之可難不定相違不並之義也。
及非勤勇文勘文。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句等事。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若云九句具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又彼九因望於當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如理記云。若云至如何攝四者。此有二問。一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如何說言但由法故成其宗法。不言成有法。二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今件記文既言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明知常宗者。四六二句常宗也。及非勤勇者。第七句非勤勇宗也。又疏云。且九宗中。五常。初三一中三句皆‧後二句一。二無常。初後三皆中一勤。初三後一。一非勤勇。後三初一。總為四煩既總九句以為四類。一非勤者是即第七句宗也。今記云。疏文以為證據。明知及非勤勇者即是第七句。專非第六常攝。今就中。及非勤通之文。若第六句常宗者。有多過失。一者初後二問無差別過。何者。初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舉四六兩宗為問。又彼九因望違於常等者。舉前二違宗及第七宗合三宗為問。此即初後問之差別也。若設非第七非勤勇宗為第六句宗者。初後二問既無差別。二者不知似相違過。何者。九句中。非唯四六二為相違。勤與非勤兩宗相違為法自相相違之過。但四六相違闕後二相。正相違也。第七相違不闕後二相。似相違也。而或有於此不悟所由。及非勤勇者。亦第六常宗。非第七句非勤宗。若勤與非勤兩宗相違不為法自相相違。更何違乎。但論云翻此名相違者。此於正相違言也。不取似相違也。若似相違不為相違。即違纂要云然法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決定。非據不定復作決定之文此文意具見唯識比量中。恐繁且止。若細尋其理。有眾多過失。今則取最要以顯其二過。仍以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傳燈大法師令扆(大安寺)。
勘申。
纂要云又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之文中。非勤勇宗諍之事。
先述九句宗。後辨非勤勇宗。
先述九句宗者。理門論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云云)言常者第一句宗也。無常者第二句宗也。勤勇者第三句宗也。恒者第四句宗也。住者第五句宗也。堅牢者第六句宗也。非勤者第七句宗也。遷者第八句宗也。不變者第九句宗也。疏此九句宗分四類云。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句皆‧後三後一。二無常。初後中一。一勤。初三後一。一非勤。後三初一。總為四類言四類者。一常類。二無常類。三勤勇類。四非勤勇類也。言常類者。第一句‧第四句‧第五句‧第六句‧第七句宗也無常類者。第二句‧第八句宗也。勤勇類者。第三句宗也。非勤勇類者。第七句宗也。後辨非勤勇宗。纂要說九句攝四種相違。有數問答。故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問意云。何故此中唯有法自相相違。無餘法差別等三相違耶言也。答意云。九句攝後三相違。誰言不攝言也。次准文如是。立聲為常。所作勤勇二法為因。唯法自性。豈名為餘(云云)此文意云。立聲常宗所作勤勇二法為因時。唯有法自相相違。何可云攝後三相違之言也。言准文如是者。准論文如是言也。次文云。若不收四。次下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相成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因亦有攝四(云云)此即纂師依理門論攝上頌文。顯九句攝後三相違也。次文云。若云九句具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此文有二問。即言若云九句具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者。初問也。又彼九句因望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攝四者。後問也。初問意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如何理門論言以因法成宗法。不言成有法。既不言成有法。以之見之。唯可攝法自相相違。如何言具攝四相違耶言也。但明後問意。今有此諍。所以先德傳後問意云。此問文中。言常者第四句宗也。非勤勇者第六句宗也。何重不言常常。而言非勤勇也。今尋見纂文。先德所傳恐違論疏等。何者。論既說第六句宗云堅牢性(云云)即疏說云恒‧住‧堅牢性‧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又疏第六句宗攝常類。不攝非勤勇類。又論及疏出第六句本作法云。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電瓶。既論及疏并立量門。皆第六句宗不言非勤勇。而何云非勤勇者第六句常宗耶。若云第六句者。違論及疏過。又寔非勤之名雖舉常無常。而聲非勤者□無常義。故定賓疏及明燈抄云。非勤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既唐‧和師俱云非勤者是無常之異名。而何可云非勤勇者常義耶。纂上問答中。具顯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畢。何後此重顯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耶。若爾上下文同說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之由者。後問無用。所以今者可言常者九句中諸常宗也。非勤勇者第七句宗也。故問意云。九句中所有諸常宗皆唯違無常法自相。非勤勇宗唯違勤勇法自相。何攝後三相違言也。既論說第七句宗云非勤也。又疏此句宗攝非勤勇類。又疏本作法云。聲非勤勇所發性。無常性。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云云)取以非勤勇者是言第七句宗時。順論疏等無過也。但上問答就四六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後問就諸常宗第七句唯法自相相違而起也。上問答唯就二因而起故狹。後問舉九句而燈故寬也。即四六句法自相相違是正法自相相違也。第七句等法自相相違是似法自相相違也。今纂御意就正依似為顯寬義假問而已。加以如理記成此後問意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若非勤勇是常宗者。記文豈可言常宗非勤勇宗耶。以知非勤勇者是第七句宗也。然今非勤勇是第六句常宗者。先德所傳也。既受此傳豈乖師說耶。以前勘文注進如件。
延長四年四月七日。東大寺傳燈大師位平昇。
勘申。
纂要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文事。
纂要說法自相等四相違攝九句中所以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為常。所作勤勇二法為因。唯法自相。豈名為餘。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長行更無別解。總於上。故知九句亦具攝四。若云九句具攝四違。如何說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又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勇勤。但此違法。如何攝四(云云次下文廣故不載也)於九句因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五句因是不定因也。第二‧第八句是正因也。第四‧第六句因是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也。凡相違因所違量是似因。能違量是正因也。故二‧八句是能違之正因也。四‧六句是所違之似因也。二‧八句宗謂聲無常宗也。四六句宗謂是聲常宗也。今纂要又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者。二‧八句無常宗。違於四‧六句常宗故。是即唯違法之自相。不違法差別等。所以九因中唯有四種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如何餘三相違可攝九句中言也。文望違於常及非勤勇者。望違二宗舉說能違二‧八句也。於常二字。此所違第四句聲常宗也。及非勤勇者。所違第六句聲常宗也。聲顯論師言。聲非生發而常。故聲常宗名非勤勇也。若言望違於常及常宗者。可常字重故也。非是第七句非勤勇宗也。猶如九句中第一‧第四‧第六‧第九‧并五句宗。雖共是常宗。而為恐有五常宗故。理門論頌云恒‧住‧堅牢性‧不變等。此亦如是。然諸非勤勇者多是常。故常宗名非勤勇。但一分電雖非勤勇。而無常耳。故纂要首法師記云。及非勤勇者。是第六句常宗(云云)又本國古因明學法師等。皆傳此義釋。然有一類學者等。言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者。有多過失。即一者有違唐國師說之失(違記文故也)二有違本國古因明師偉之失。本國古師者。根本因明師。東大寺慚安大法師傳同寺長在大法師。長在大法師傳於藥師寺真惠律師。真惠律師傳於同寺隆光律師。隆光律師傳於東大寺惠畛律師。此等師皆傳纂要文及非勤勇者此第六句常宗三者有違纂之失。何者。纂要難文大意。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句因但有法自相相違也。如何四相違攝盡九句中言也。結難文云。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而第七句因此不定因。非相違因。如何可言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宗也。四者有能所違雜亂失何者。若於常無常宗及與勤勇非勤勇宗。別能違所違者。四‧六句常宗此所違也。二‧八句無常宗此能違也。第三句勤勇宗此所違也。第七句非勤勇宗此能違也。所以無常宗違常宗故。云望違於常。若非勤勇宗違勤勇宗。故纂文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者。應舉第三句宗言及勤勇發。不可舉第七句宗言及非勤勇也。而何於常無常所違常宗。於勤勇非勤勇宗。可舉能違非勤勇宗。所以有能違所違雜亂之失。如是等過失非唯一。故及非勤勇者此第七句者。甚不當。故不可依用矣。
右件纂要望違於常及非勤勇之文意勘申如件。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傳燈大法師位貞勝。
勘申。
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又彼九因等文。
淄州大雲寺沙門惠沼集。
文云。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准文如是。立聲○言陳意許故有四種今就此文。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違。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顯然在九句中。但為顯餘三相違亦九句攝之。亦發此問也。答。文云。誰言不攝餘三相違自誰言不攝至亦有攝四。是皆答文也。言准文如是者。指理門論云於同異及二等之文也。言立聲為常所作勤勇二法為因唯法自相者。謂第四句常宗以所作性為因。第六句常宗以勤勇發為因。但共法自相相違也。言豈名為餘者。釋理門論頌云所餘皆不定之餘字也。故如理記云。言准文如是至豈名為餘者。意說。九句中得攝四違。以所作勤勇二因即法自相相違因。准論頌云同有及二在異是因反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明知餘字別不定因相違。故知反此名相違之言。即攝四相違也。問。所作勤勇二因唯法自相相違。如何亦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相違耶。可以頌中餘定示於不定法自相相違。即攝後三相違耶。意說。翻此名相違。得攝四相違。豈言翻此名相違。只作翻法自相相違一個耶。云所餘皆不定者豈此不定唯對一個法自相相違名所餘皆不定耶。故知相違之言真得攝四然則彼第七句是不定因。故既名所餘。今論四句相違之中。豈可所餘第七句耶。為濫竿乎。次言若不明四次下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者。理門論文也。意顯。邪證法有法自性者。法自相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或差別者。法差別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也。此成相違因者。結此成相違因也。言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云云)頌中既攝四相違。長行無別簡解。故知九句攝四相違。次言若云九句具等者。如理記云。若云至如何攝四者。此文有二問。一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者。何說言但由法故成其宗法。不成有法耶。二云。九句望常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云云)為顯二問之差別。置又字也問。前後合有三個問。其義如何。答。最初問答之意者。顯依攝頌則九句攝餘三相違也。後一個問中次問意。顯然釋論中。言但由法故成其法。不言成有法。何可攝有法自相相違等餘三相違乎。後問意謂所釋九因望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者。意謂九因之中所作勤勇二因。望違常者及非勤勇。此但法自相相違也。言常者第四句之常宗也。非勤勇者第六句之常宗也。一何兩故置及字也。常有二義。一者非所作故知常。二者非勤勇故。今顯第四常宗違所作因。第六常違勤勇因。而第六常宗名非勤勇。故首記云。是四‧六句(云云)或人以言非勤勇偏謂第七句宗者非也。纂主不重言常者。論師頌九句宗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勤‧遷‧不變初言常者第一宗也。次言無常者第二句無常宗也。次言住者第五句常宗也。次言堅牢性者第六句常宗也。次言非勤勇第七句非勤宗也。次言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遷者第八句無常宗也。次言不變者第九常宗也。論師如此尋義改字。纂主依此尋義名非勤勇。或人難云。若爾者。論師之改可名堅牢性。今通云。論師汎爾依列九句之宗。第六句宗名堅牢性。今纂師為顯四‧六相違名勤勇。所以何者。第四句所作因違已之常宗。順第二句無常宗。第六句勤勇因違已之常宗順第八句無常。為顯此義。第六常宗名非勤勇也。誠雖九句作法中第七句宗非勤。然今纂文非勤者。非標第七句。何以知之。次第文云。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何非法自相相違。亦非餘三相違。何故是處標云。理門論望作能違量而名加言。是故餘三相違皆為法自相。不分自性差別但攝。頌中入正理論立四相違者。望未加言本意所爭。立眼等必為他用意。許神我他用有性非實。意許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緣性。故有四種相違也。抑今此中及非勤勇言。若為第七句宗者。略有十過。一者違論頌過。即理門論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云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者。二‧八正因也‧翻此名相違者。四‧六句相違也。所餘皆不定者。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之不定也。所以第七不定句混攝四‧六相違之句耶。二違纂要頌過。則纂要云。二‧八為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當知既二‧八句正。四‧六相違之外。重言所餘皆不定。豈容第七句濫入相違科。三違如理記過。則彼記云。九句望常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云云)今案此文。九因之中所作性因望於第四常宗。勤勇發因望於第六常宗。並是闕後二相。但成法自相相違。第七無常性因望於非勤勇宗。不曾闕後二相。何為法自相相違乎。四九句攝過類過。若非真法自相相違。是似過者。豈九句攝過類乎。五有問無答過。若言望違於常者。是四‧六句之宗及非勤勇者唯第七句宗。故今為後問者。何故答文即即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故唯成法。而不曾答第七句乎。六違首記過。彼記云望違於常及非勤勇者第六句(云云)大道理過。凡相違者。後二相過。不定者。第三相過。何得一混乎。八總破□過。夫屬文體。一篇述志上下相通乃成其義。今此纂要之文。釋始終起自問文至于答詞。唯說四‧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句可間雜之理何可執非勤勇之三字。以破纂要師之一章耶。九違四依過。彌勒慈尊為斷末學如斯之疑說四依云。依義不依文。依法不依人。依了義不依不了義。依智不依識(云云)縱云第七宗是非勤勇。而今是處無有可標第七句之理。是故應依言第六宗之義。不可依為第七宗之文。十失古德傳過。我朝古德因明師。始自東大寺大法師長載‧大僧都祥勢。藥師寺真惠‧隆光‧東大寺律師惠畛。與福寺律師空操。真覺等。至于當時僧綱并諸學者等。學第六宗。非第七句宗。部類之多則為證驗者也。仍勘申。
延長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東大寺傳燈大法師。
勘申。
因明纂要文。彼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文事。
文云。問。彼九句中○餘三相違(此總答也)准文如是○豈名為餘(此重問也)若不明四○亦有攝四(此答也)若云九句○如何攝四(此文有二問也)雖云違有法○故唯成法(此總答也。恐繁不記)今檢此文起所以。初問意云。凡九句唯有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何故無餘法差別‧有法處廂‧有法差別三相違耶。次答云誰言不攝餘三相違者。此顯九句總攝四相違之所以也。次結難云准文如是。立聲為常者。唯論文九句中。第四句立聲為常。以所作為因。第六句立聲為常。以勤勇為因。此唯法自相相違。豈名為餘三相違耶。次答云。若不明四。次下攝頌等者。此引論頌文答具攝四相違之由也。次若云九句○如何攝四者重問也。於中有二問也。初依論文問也。後依道理問也。今就此後問又彼九因等之文。學者得意不同。遞成諍論矣。然有一類學者云。又彼九因等者。上出例義已。重亦出異義。故置又字也。望違於常及非勤勇等者。言常者。九句之中諸常宗也。及非勤勇者。第七句宗也。此但違法自相。如何攝後三相違耶。又定賓師理門論疏云。非勤勇者是無常異名也。以之知非勤勇者是第七句宗也。非第六句宗也今謂。此義不然。何者。若云九句等文有二問也。一舉違文為問難也。意云。言但由法故成其法。不言成法差別有法差別。而如何違於此論文。而言九句具攝四違耶。二敘道理為問難也。此意顯。又九句之中。第四句及第六句常宗。唯違第二與第八句無常法自相。而如何攝四相違耶。故次下結文云。此但違法。如何攝四(云云)以之知非勤勇者是第六句常宗也。今為顯二問差別。置又字也。非謂舉第七句宗云及非勤勇也。若難者云第六句宗云聲常。而不言非勤勇何言及非勤勇者。今通云。恐重言失。不言常及常。而改常云非勤勇也。今為顯二問差別。置及字也。非謂有及言故非勤勇是第七句也。若難者云若改常者。論文第六句宗為堅牢性。如此可言及堅牢性者。今通云。彼為顯第六句宗勤勇因違己宗。而有法自相相違之義。名非勤勇。曾非第七句宗。故願建大法師纂要集記。引大唐惠首記云。又彼九因等者。前所問重成而為問。九句中四‧六皆法自相相違。何具四相違耶。第六勤勇因違非勤勇。故言及非勤勇(云云)今纂要御意。舉第六句宗云非勤勇。有三義。一為顯勤勇因違非勤勇常宗之義。二為順以宗隨喻之義。云非勤勇也。意同喻虛空非勤勇故。所立宗亦云非勤勇也。三為明聲顯論師云非唯聲常亦非勤勇之義。第六句宗亦名非勤勇也。若言堅牢性時。義非顯然也。若難者云如理師記云。九因望常宗非勤勇宗。但違法自相。如何具攝四耶既云非勤勇宗是指第七句宗者。今通云。非勤勇宗者指第六句常宗。故論文但違法自相若舉第七句宗者。第七宗是不定因。而非法自相相違。何言但法自相耶。若云第七句亦是法自相相違者。違論‧疏‧纂要‧記等文。何者。論文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又纂要云。二‧八為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皆不定。正似應當知(恐繁不出疏‧記等)如是文第七句皆不定攝。豈違此等文而第七句為相違耶。若云是似相違者。何舉似過為問難哉。加之九句門但攝正因相違不定。都不攝似過類也。若難者云非勤勇與遷者是無常之異名。即引定賓疏‧明燈抄文等為證者。今極彼疏曾無定非勤勇者無常異名之文。故彼正文云。前以第一句三宗者。一常‧二無常‧三勤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為成巧詞故綺其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云云)此列九句宗之中。於本自顯然義。更不明異名。則常‧無常‧勤四宗也。但舉恒‧住‧堅牢‧遷‧不變五宗明其異名也。而誤見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名之文加非勤而無常異名者。此謬失也(但明燈抄引載定賓疏文故。更不會釋之)若尚執非勤是無常義。違於聲生論師本計。彼師本自不云聲無常故也。但於非勤通常無常。謂常非勤是虛空也。無常非勤是電等也。今言非勤者。望虛空非勤。第六句宗亦以為非勤也。非謂舉無常非惑也。或難者云。且問就四相違法自相相違而起也。後問就諸常宗及第七句唯違法自相相違。而起也。故前問狹。後問寬也(云云)今謂。此義不然。若舉諸常宗唯違法自相者。非唯不定相違相濫。亦能所遠雜亂矣。何者。凡九句門判定正因相違不定之門也。何浪混云相違耶。設全雖云相違。而既無能違所違之一。五‧九之句是二無能違所違之差別故。何名相違耶。故此義專無所詮之。然今卻案。彼一類學者意。是偏疏閱纂要文字及言異執其義也非啻違於文。亦乖道理。故有多過失。謂一有違論疏記文失(誠文如上)然此言非勤者。指第六句之記文明白也。指第七句之誠文卻無。彼以何為證耶。二違道理過。謂若此言非勤勇者第七句宗者。是第七句宗是無常義者。道理相違也。何者。凡非勤勇雖通常無常。然今此言非勤勇者。則立聲常義。所以舉虛空以為同喻。此道理條然也。而違背於此道理。何云聲非勤勇是無常之義乎。若非勤者是無常義者。翻此勤勇可言常義也。若許爾者。第八句勤勇因非正因矣。若不許者。第三‧第七無能所違矣。故此言非勤勇是無常義。殊有相違於大道理之失也。三有違我朝古因明師傳失。謂根本因明師。東大寺大法師慚安傳於同寺大法師長在。長在大法師傳於藥師寺真惠律師。真惠律師傳於同寺隆光律師。東大寺惠軫律師‧與福寺空操律師。皆同傳及非勤勇此第六句常宗也。又元與寺明詮僧都傳同此義也。當時海內學侶等。皆莫不受學此義者。而背此義出異義者。是何人耶。如是過失非一。恐繁故不具記也。然今撿纂要文。起自問文至于答詞。始終唯說四‧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句可交涉之理。何可執非勤勇三字以破纂要一章耶。是偏但執文曾似不知義。故可謂此言非勤勇者指第六句宗卻非第七句宗也。
右依仰旨勘申如件。
延長四年四月一日。與福寺。
以上勘文。太安寺泉球大德九句義私記奧書加之。然件書年序多積。為鼠破損。文字多失了。遣恨尤甚。普尋他本可交正之。
九句義私記下云。及非勤勇者第六句宗也。重不言常常。言及非勤勇。非勤勇者此常異名故也。有人云。非勤勇者第七句宗。其亦法自相故(彼此是非如云云奉敕勘文)。
准此文。以上勘文依敕宣各勘申也。
今勘皇代記醍醐天皇御宇歟。
問。有性有法離意許大有之外。可有別體耶。
又云。問。若違章許離實有但名違有法自相(云云)。
尋云。共許有性即離之外有別體。若爾非意許大有之時。尚留可有言陳不無之有也。如何。
問。差別相違量必可有二差別耶。
又云。問。以更無別名違自相後哲若披可為龜鏡(云云)。
尋云。不隨身造業受苦業。我等片差別不可有。立者邊如是非一。如何。
問。九句門無相違決定耶。
又云。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有相違決定(云云)。
私云。不對許有等文有多訓。又何故九句之文或問第五句。或問第二句之真惠道詮等諍。皆如別抄。
靈安寺已講云。數論作六千頌救聲常之義(云云)此人乍立常宗不許聲性也。不許聲性之聲論者。即是數論師也(云云)。慈恩傳五云。又以宗依宗體。留依去體以為宗。喻體唯依。去體留依而為喻○復以數論為聲論。舉生壞為滅壞。豈唯差。離合之宗因。蓋亦違倒順之前後(云云)此破呂才之注解也。
見此文。以數論為聲論之事。呂才之義也。
問。以遍是宗法性句對同品定有性四句。有幾句耶。答。有十二句。付之。可云十六句。例如以同品定有性句對異品遍無性四句有十六句。依之文軌師等可許有十六句。如何。
疏云。
私云。初相中無遍而非宗法之句故。云有十二句也。
問。於因三相。自他闕具本對有幾句耶。答。疏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一種三句。一種兩句。付之。以遍是宗法性三句一一。對後二相各四句。總有四十種四句。又以初相對後二相。以第二相對餘二相。以第三相亦對餘二相。各有四句。合是三種句也。又無體闕有三種四句。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三種四句。合九種四句也。若爾可言五十二種四句。何云四十五種四句耶。
又無體闕‧少相闕‧義少闕各有一個兩句。合三種兩句也。何云一種兩句耶。
疏云。各對互隨無者。此有四類。
明詮云。問。何故無體闕三種四句。有體闕三種四句等。不入此數耶。答。備云。唯因三相四句等。正此頌中攝。故云四十五種四句等也(等云云)。
明燈抄云。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十種四句者。第三類各對互隨無中。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為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句。以第二相四句一一。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為四句。有十六四句。加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四句。言五種四句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合為一種。有體闕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合為一種。以義少闕三種四句合為一種。第二相四句。第三相四句。是為五種四句。一種三句者。初相三句也。一種兩句者。總有三釋。一無體中一種兩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一少相中一種兩句。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有三種。一數等故。故云一種兩句(云云)。
上文云。
邑記云。
問。宗同品望能別法宗論之歟。
論云。謂所立法(至)說名同品。
疏云。所立法者(至)故舉此法以彰彼聚(云云)。尋云。若爾何可有有法自相相違違等耶。又能別者極成能別歟。總宗能別歟。如何明燈抄云。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有二。一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之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為法。法之所立為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也。為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性宗也。因成所立顯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謂能別(云云)。
略纂云。所立法者。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為法。此能別法為因所成名所立法者。理定不然。極成能別既是宗依。不為因成。如何可是名所立法。故今解云。所立法者。此有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為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宗能別名之為法。法之所立為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並非因成。何故標能別法者。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也(云云。明燈抄上文引文)。
尋云。若與所立總宗相似等文心何。
明燈抄云。此中意云。若不言因之所立不相離性。但言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聲總宗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以彼無我非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因之所成。以之為宗同品。亦取除宗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名為同品。此義云何。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義品亦不相離義。與宗均等。說名同品(云云)。
問。論中於同品云謂所立法。異品不言無所立法。又於異品說處字。同品不然有何故耶。
疏云。
問。論明同品文。不言定有性。於異品兼顯遍無性疏主如何釋之耶。
疏云。
明燈抄云。第二解中。但許有因即成同品等者。同品文中。既不言見是所作。如何今云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文不言見是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為喻。瓶有所作。立敵先許。故許有因即成同品。是故不解因定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成濫止。故解異品兼為解因遍無之性。復云見非所作也(云云)。
問。同異二品之外。可立非同非異品耶。
疏云。問。如立無常。龜毛無彼常住之相(至)便同中(云云)。
私云。若立聲無常之時。龜毛入異品。無滅義故。若立聲常之時。常是有義故亦為異品。若立聲非無常之時。即為同品云也。若爾聲無常‧所作性故。云龜毛亦異品者。所作性因。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豈非第六句耶。
明燈抄云。問。此所作因亦第四句。陳那既言無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聲所作性故。即以瓶等及龜毛皆名異品。無所立故。其所作因唯於一分瓶等是有。然於一分龜毛無此所作因。應是第六。如何說是第四句耶。答。陳那且依有體同異說因望彼。九句有殊。若通依二無第四句。又解。龜毛遮無常故亦得稱常。此非異品故無前失。然取前解(云云)。
論文并舉所作勤勇二因之事。
又以此文證佛弟子之事。
疏云。雙舉兩因者。略有三義今顯彼二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之(云云)。
有人以此文證佛弟子之義也。然見文相不必然。既云。若佛弟子對聲生論(乃至)若對聲顯(等文)明知此文佛子始對聲論之所立量也。不見聲論之量。勘法自相相違歟。
若爾何必為證據耶。
又尋云。聲顯全分計。何令信外聲無常之義耶。依之。
明詮云。問聲顯論中。有計外聲是常。如何令信無常耶。若以勤勇為因。兩俱不成。若以所作為因。有隨一不成。故答。
會云。
前記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成一切內聲為無常已。即將此為喻而成外也。審(云云)。
解節記中云。此中問云。九句因中。第八因者破一分計。謂內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等。若對聲顯破全分計。以何因破。若亦以勤勇因。即有隨一不成過。一分外聲非勤勇故。答。勤勇發因唯對一分計。若對全分計。先破一分也。以內聲為同喻破之。謂外聲無常(宗)聲隨一攝故。如內聲易知也(云云)。以上二文其心同之。但唯識論出聲論計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等文)見此文。以待緣顯為故成常宗也。疏中二聲本常住。從緣所顯。今方可聞(文)所存似同。准此立量破云。聲應無常。待緣顯故。如瓶盆等。問。若爾因有不定。云為如真如待緣顯故聲常耶。答。擇滅亦有無常義。故彼論釋圓成實性云。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文)。
又尋云。准此文。響音即非聲歟。既云緣響。若息還不可聞之故也。若爾古德以響音於聲無常量付不定之事頗不得心。又響音可聞之緣也。即非可聞性歟。若爾何以此難所聞性因有不定耶。仍能能可案立之。
又尋云。所作性因何不對聲顯師耶。勤勇無間所發。豈非勤勇所作耶。
明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喻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一不在。答。內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內道釋。聲從眾緣所生。為眾緣所生作故。說是所作性。如聲論說。說顯為所作。如鑿壁作孔顯得虛空。空是所顯。說空是所作。聲論亦爾。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說聲是其所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為常無常等為宗。若以所作性故為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者。佛弟子生義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成。亦是似因。非真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別者。上真立因中所作因者。應是似非真因也。答。上真立因中。云所作性故者。且約立敵俱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真因。今對聲顯論說。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以餘義為立因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聲論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可分別是何所作。為生為顯故。答。因喻之法不應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俱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俱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為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俱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作孔顯得虛空。即是現事。非不所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虛空為所作性。為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喻。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喻。俱有不定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喻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為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虛空。隱顯無常。住轉變故。不以為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虛空隱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真凝然常住離繫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成文。遍法界如喻常住空。離繫涅槃喻孔中空。諸人不知此義。於通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設劬勞(云云)。
尋云。第八因可有一分能立不成。又可有一分兩俱不成。以宗不言內聲故也。又云。問。若勤勇因於電不轉。即同喻中應有一分能立不成。答。家師云。此難。即墮義准相似過類之中故。彼反難云。勤發所非勤勤發聲‧瓶齊無常。非勤反勤。非勤電空並是常。此意不取敢抑電為常。但欲待其佛法不許電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電是無常。汝勤發因即不遍此無常宗中。故是一分兩俱不成。論文亦判此為不定。故論文似不定也(云云)。
第八句可立內聲。故疏云。若立內聲因言勤勇。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云云)上文同之。故彼疏云。
略纂云。問。宗云。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唯標其一。何故解因即彰所作勤勇二耶。此有五解。一對敵異故。二成內外故。三顯二‧八故。四有寬狹故。五違四‧六故。一對敵異者。外道聲常。彼有兩執。一聲生論○二聲顯論○立所作因唯對聲生。若對聲顯。似因攝故。立勤勇因六對聲顯。以勤勇因通生顯故。二成內外者。彼聲論師自有二執。一執唯內聲常。二執外聲亦常。立勤勇因唯成內聲。若對外聲不成攝故。立所作因亦成外聲。以所作因亦通外故。三顯二‧八者○四有寬狹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寬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於內聲。有狹因成寬宗。謂勤勇因成內外聲。有寬因成寬宗。謂所作性因成內外聲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於內聲。此四句中。狹因成寬宗非正。餘三容是。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寬狹也。五違四‧六者。第二違第四。第八違第六(云云)。
尋云。內外異故者。清水綱難云。
勤勇無間所發性之事。
疏云。所作性者。因緣所作勇銳無間之所發顯(云云)。
明燈抄云。勤謂策發等者。勤者策勵也。勇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義。策勵猛利相續為緣。由自內心聲從此發。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者勤劬染法懈恕。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謂欲解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欲通三性。今約無記。或是作意等者。文軌師傳。西方釋云勤勇者或云精進。或云作意。淨眼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三性。故取作意為正也。作意之性能驚心心所令趣自境義名勤勇。由此作意得勤勇名。謂勤勇無間起心。從心無間起尋伺。從尋伺無間起心藏風。展轉乃至擊動喉舌齒脣等發其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或是尋伺或是思慧者。標舉助緣。非是異說。大乘尋伺。思慧為性。即發業思以慧助之。以起風動。臍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云云)。
問付聲無常。且若成意許苦宗者。有何過耶。進云。有不定過(云云)付之。不定是言陳過也何云爾耶。
論云。是無常等因(云云)。
疏云。等者等取空‧無我等故此言等隨其所應(云云)。
今案意許不定。以此文可為規模。人多不悉致惑而已。此疏依論文。如下抄之。
私記中云(本院私記歟)。
問。傍義准宗。成苦空無常者。何云等空無我。不云等苦。答。其意為傍義准宗所成意所許宗別別立量成時。聲苦立量時有失。故不云等苦。問。若爾意所許宗有過故苦不成可云。答。意許宗苦亦能成也。問。若爾何疏次文云。若所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許苦等一切法。此因便有不定等過。答。其意任立者意許。有時苦能成。其意許舉言顯時有過。此云意許苦等成者有過。譬如任立者意許。時有一實故因能成意許大有性。煩者尤之時。敵後二相。不成離實大有性也。問。其敵者尤時不成。云言所陳苦等。而何重次下云意所許苦等。答。其言所陳苦等云者。意所許苦等顯別別立量云也。次意所許苦等者。不立量直約尤意所許云也。問。不立量直約尤。何可云有不定等過。作。其意。意所許所成苦宗。因可有不定過言也。問。若爾疏所出不定過。何所著過。答。此意所許言陳別別立量。約所着過也。問。意所許成無過云。物尤有過。答。彼尋尤時有過。任意許無過故。論是無常等因云等苦。而云等空無我不云等苦。故疏次文。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等言隨其所應(云云)問。此文意何。答。此既正因。無不定過傍義准宗成苦無過也。言故此言等隨其所應者。尤其意所許。苦宗有過。故云等空無我。不云等苦。此云隨其所應也(云云)。
雖有此記不葉疏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一(終)

(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六‧七‧八‧九日之間。書寫校正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