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六(第十六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以違學者世間可名世間相違過耶。
疏云。上說名為非學世間非是世間所共知故(云云)。
尋云。淺深二義者何等耶。
明燈抄云。然此義中略有二義。一者深妙義。立者在於深學眾中立時違世。二者粗淺義。牧牛人等世間共計。立者在此牧牛人等眾中立時違此世間。其義不同。違自教者。不待傍證。但出過人執彼本宗分明教文彈彼所立。即違自教故不同也。若唯違淺義亦得名違世等者。淺義者。如色等是有‧懷‧兔月等。深義者。如勝義理‧依他事等(云云)。
後記云。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謂內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粗法。深者唯內教中。知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敘違淺深二種。亦合名違世間。但世義淺從深為名。但名違教也。若唯淺義亦得名為違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為名。但名違世間也。各隨勝名。為偏彰一號故。有亦字也(云云)。
問。於自語相違有全分四句。爾者違自語非他句體何物耶。
疏云。若有依教名為自語以違自教自語非他(云云)。
尋云。
明詮道云。問。約順世外道。若言四大時。必成實也。非實時。非四大也。然物四大非實時。實非實成。故成自語相違。聲論師立聲無常時。亦成自語相違耶。答。聲論云聲名常。而常即不名聲。其常物非必聲故。故知常即不言無常也。問。若五頂立有性應非有性。亦應自語相違。答。有性非有性。有性離實等外非有是故非自語相違也(云云仁說)。
明燈抄云。若有依教名為自語等者。依教所說自語相違。即有四句。若不依教。即無諸句。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句更無餘句(云云)。
又云。今此四句取璧師文以抄錄之。所以得知。賓師理門疏云。璧法師立四句云。一者違自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論。立四大無實。若言四大必非無實。若言無實必非四大。以其四大順世自宗體不空故。非是無實。即是違自教之自語。賓師破云。今詳不然。凡法‧有法即自相反。不待更尋自他教宗。名為自語相違。若要待尋自他教宗方有乖反。即應勝論立聲為常非違自教。應出過云。若言聲者。即非是常。若言常者即非是聲。應是自語相違中攝。故知順世四大無實。及勝論立聲為常。是自教相違。非語相違中攝。故自語中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句。更無餘句依破璧師。基亦被破。故今救云石女無子。世所共知。我母石女。自語乖反。故名語違。自許聖言為自教。聲是無常勝論所說學勝論者言聲是常。違自言名違自教。凡法有法即自乖反。名自語違。立聲常時。即自乖反。名自教違。未必待尋自他教宗方違其教。纔立宗義即違自教。豈異自語相違過失。由此當知。依違於教方有諸句也。以違自教自語非他者。即是違自教之自語非他也(云云)。
問。違他語非自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違他語非自必非彼我故(云云)。
尋云。
問。付似宗九過。且現量相違可有猶預現量相違耶。
明詮道云。問。約自語相違。有決定及猶預者。前現量相違等四亦有決定現量相違等。猶預現量相違等耶。答。無也。唯約自語相違有二也。其理爾故(云云)。
問。金七十論誰人造耶(又數論傳法人者何等耶)。
明燈抄云○傳法六人。其第六人名自在黑。造金七十論。故彼論云。迦毘羅仙初出四德。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依大悲說。護持此智。為欲度他。由慈悲故。先為阿修利略說此法。最初唯闇生。此闇中有智因智因即是人。有人未有智。故稱為田。次迴轉變異。此第一轉生。乃至解脫。阿修利仙為般尸訶略說亦如是。是般尸訶廣說此智。有六十千偈。次第乃至婆羅門。姓拘式。名自在黑。抄集出七十偈。故說偈曰。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自在黑略說。已知實義本。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者。是智從迦毘羅來至阿修利。阿修利傳與般尸訶。般尸訶傳與褐伽羅。褐伽羅傳與優樓佉。優樓佉傳與跋婆利。跋婆利傳與自在黑。如是次第自在黑得此智。見大論難可受持故。略抄七十偈。如前說。三苦所逼故。欲知滅苦因等故說。自在黑略說。已知實義本。問。若金七十論是自在黑造者。何故彼論首題云此是外道迦毘羅仙人所造。豈翻譯家構虛言耶。答。首題注者未詳誰注。為譯家語。為餘人語。是故不足以為誠證(云云)。
問。疏云。一一皆有三種德故(云云)智周何釋之耶。
後記云。一一皆有三種德故者。意云。所成法上。一一皆有能成三德也(孝仁記同之)尋云。見疏文。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德依之。
前記云。疏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德者。黃貪樂。赤嗔苦。黑癡捨(云云)。
明詮引備云。薩埵具三德。謂薩埵‧剌奢‧答摩。即薩埵等一一各不具三德也(云云)。
數論神我之事。
明燈抄云。然彼我思行蘊所攝。論其我義。體非蘊所收。故彼宗我亦是即蘊。亦是離蘊。彼說真我能有思慮。受用三德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言執我是思受用三德所成大等也。
尋云。若如此釋者。可言亦即亦離我歟。可尋之。

疏云。有俱一分能別不成自性所起。兩皆無故(云云)。
尋云。同類所生之能別可有不極成過。同類因所生。敵成立不成。同異性所生。立成敵不成。例如是無常故因。轉變‧滅壞異。故有自他隨一不成。
明詮導云。佛弟子所立同類是同類因。勝論所立是同異性(云云)。
問。疏云。此二‧四句唯俱成是。餘皆非攝(云云)心何。
尋云。一分四句之中俱成句。可通是非。如何。
邑記云。疏此二四句唯俱是成者。謂第四句俱非能別不成。前文不列。唯此句是。餘句皆非。其俱非一分能別不成。此句當前全中第三‧第四句。可通是及非也。
明燈抄云。
問。
疏云。即前數論立神我諦佛法有思。是心所故(云云)。
尋云。思我之思若思心所者。豈不云即蘊耶。
問。可有非即非離我執耶(又同佛弟子可立神我耶)。
疏云。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餘皆無故(云云)。
後記云。唯有法我至餘皆無故者。意云。二十部中。准宗輪論。有犢子‧正量等五部。皆計有故。言佛之弟子多分不立。少分五部立也。問。准二十部主。皆是無學。何言有我。答。彼宗中有凡夫執。從主為名。故言有我。或可。部主未成無學已前有我。從因為名。故無過也。問。內道外道皆計有我。我既不無。外道何別。答。我名雖同。執行相異。外道妄執或如芥子。或如虛空。或指節等。種種不同。今此准論中破。唯有非即非離計也。故與不同也。
明詮道云。言除正量等者。正量部。犢子部在凡夫時。立我執故。除此等部也。今成聖時。我執不立。然不言無我。若言無我。非彼部故(云云)。
智度論三十一云。或有利根梵志。求諸法實相。不厭老病死。著種種法相。為是故說法空。所謂先尼梵志不說五眾即是實。亦不說離五眾是實。
問。所別不成作法如何。論云。所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說我是思(文)尋云。我之名通真假。何云爾耶。又正量部立我故除之者。實我歟。假我歟。可尋學之。
前記云。問。凡因明法。因喻皆不分別。今言其我通真及假。假我佛法亦許有。如何得是所別不成。答。他言我者。談至實我。若是假我。即是相符。故標我言。即知真我故是所別。言虛空等亦皆准。若置言簡。無有失也。若爾下云有性。何故不是所別不成。答。即‧離雖別。俱是實有。故言有時。無所別過。不同於我。若爾即‧離雖別。有言同故。所別得成。假‧實雖異。我言同故。所別應成。答。論略指法。據實皆合置言簡之。思之(云云)。
准此文。論可言神我是思歟。若爾必為我用之能別可通假實故有意許耶。
邑記云。問。聲有常無常。佛法許有無常聲。而所別乃成。我既通真假。佛法許有假我。所別何得不成。答。聲雖無常。佛法許有。故所別成。我據五蘊和合。寄言詮目。佛法假說為我。本無我體。猶如龜毛。故彼立我佛法不許。問。一切諸法皆是寄言詮表。何獨我耶。答。如色聲等。雖寄言詮。即有如言之下所目義。我即不然。故不為例。問。龜毛言下亦無所目。設若立為有法。此豈所別不成。答。龜毛無體。立敵同許。設有立之。非所別過。又立乃相符。符必無立者故例不成(云云)。
明燈抄云。問。有法我佛之弟子不立者。佛法亦許有假我故。云何所別不極成耶。答。具應言神我。略故不舉。故應師云。對佛弟子立宗義云神我是思。神我為所別。是思為能別。是思能別自他共許。神我所別他不極成。以佛法宗無神我故(云云)。
疏云。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是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有簡便無(云云)。
明燈抄云。此疏文中。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宗中既云我是無常。釋成文云有法神我。明知論云說我是思即略神字(云云)。
下文云(俱不極成之處)准義應言神我為和合句因緣。以佛法宗許有假我及假和合故(云云)。
此等文皆似周記。
問。佛弟子對數論師立量云。我是無常(云云)爾者可有能別不極成過耶。若有者。見疏上下文。明能別不成之文。不出此作法。隨又舉唯有所別不成作法出之耶。若依之無者。
明詮道云。言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等者。問。無常有二。生滅無常‧轉變無常。立敵兩俱名互不許。何故不有能別不成。若此無能別不成者。廣百論數論師立量云。覺惠非思。是無常故。猶如色等。此因有自他隨一不成過。以有生滅無常‧轉變無常故。豈不違此文耶。答。准廣百論。此作法亦應有能別不成。然疏意者。且舉所別不成之邊。故不相(云云)違。
今案。依此疏文。是無常故因。隨一不成。非真過之義。可成之矣。
犢子部五法藏與般若所說異之事。
明燈抄云。然犢子部立五法藏。三世為三。第四無為。第五不可說藏。即常我也。正量等四部亦與此同。五部同云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計之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說。不即離之我。即不可說。亦不可言形量大小乃至成佛。此我常在。大乘之中亦立五法藏。大般若經第四百九十卷云。又住此六波羅蜜多三乘聖眾。能度五種所知海岸何等為五。一者過去。二者未來。三者現在。四者無為。五者不可說。是故菩薩定應圓滿布施等六波羅蜜多(巳上)與犢子部其義何別。解云。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者。般若以前是也。由此般若教多與小乘同說六識及五法藏等。而小乘不知五法藏中第五不可說藏甚深義別計神我謂不可說。菩薩所知不可說藏。即四德中無我之大我也。言雖相似。而義有殊(云云)。
問。
疏云。問。若說我是思便無過故。不爾便成(云云)。
尋云。
今案我能詮言必有所詮義。若不簡別。可有過故。以言簡之即無過言也。依此文成平德義云。若以我能詮言即所詮義之時。是神我故。可有所別不成若以言不即義。設縱能詮言之時。可有有法差別過也。然准周記心。與此義別。可思之。
後記云。此答意云。隨自他比量者。自許汝執。有所簡別。即便無過。謂我能詮之下名有所目。假我真我既有所目。如色等法。有能詮言必有所詮色等體性。故置言簡。即無其過。若無言簡。爾者即便成於所別之過所以言不爾便違也(云云)。
明燈抄云。
問。
疏云。上二過中。初過名所依不成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之名(云云)。
尋云。准論文。初後過者可言能別所別。若爾何以所別名能依不成。以能別名所依不成耶。又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意何。
前記云。疏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此指前宗依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前後也。即以有法為初也。後過者。約不極成說。亦名所依不成者。此意。有法不極成亦可得名所依不成。今為形對後陳能別不成。只得名所別不成。不得名所依不成之號。後陳亦爾。為形前陳所別不成。只得名能別不成。不得名能依不成之號(云云)。
後記云。問。若准論辨於二過。即能別所別居後。何故今言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答。不據論文以明先後。但取作法先陳後陳以說先後也。此中意云。所別不成亦得名為所依不成。何故論文而不言也。答。緣有能別不是其過。其能別名必有所別。所以不名所依不成過也。能依不成亦准此解。緣有所別成故。但名能別不成。不名為能依不成也。以能別所別相對為名故也。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中意云。即喚能別所別亦名所立。以是不相離宗所須之具。相從總名為所立也。緣為相對以得其名。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也。但名能別不成‧所別不成也(云云)。
明燈抄云。上二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等者。能‧所別過名上二過。言初過者。若能別即過。是能別不極成過。若能別之過。是所依不成過。能別極成。所別不極成故。言後過者。若所別即過。是所別不極成過。若所別之過。是能依不成過。所別極成。能別不極成故。如因雖共成。所依無體。能依因有所依不成。能別所別義亦如是。能別為能依。依所別故。所別為所依。能別依故。能別雖共成。若所別無體。能別之中有所依不成。所別雖共成。若能別無體。所別之中有能依不成(云云)。
邑記云。疏由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有二解。一云。由此二種是所立宗之所依。若此能別‧所別與能依‧所依之名。即失唯宗所依之種狹故。但說為能所別也。二云。此中意顯前陳後陳俱有兩俱隨一猶預等過。若說能依所依不成。四不成中可唯一所依不成。恐失餘三故。不云能所依也。又此中言所立者。即是能別‧所別。此二亦是因喻之所立故(云云)。
勝論號之事。
疏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故名勝論(云云)。
明燈抄云。今此外道自有二名。一嗢露迦。此云鵂鶹 。亦名熏孤。山東名訓侯。關中訓孤。亦名怪鳥。此是鵂鶹之異名也。許斗反。下力周反。字書鵂鶹鴝鵒也。廣雅鵂鶹鳩鴟也。四果論及入大乘論名為憂樓迦。又百論云。憂樓迦。此並訛也。二吠世史迦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此師出世。名為吠世史迦。此翻云勝。奢薩怛羅此翻為論。此勝論師立六句義。廣以因明成立其論。勝出餘論故云勝論。漸至住劫晝避色聲匿跡山盧寂靜修道。夜絕視聽方遊俗中而行乞食。五妙欲境發動其心。故行乞食。唯取夜分。是以世人立鵂鶹名。後因夜乞驚傷產婦遂收場碾米齊食之等者。由此亦號為蹇拏僕。此云1齊仙人。其仙頭髮蓬亂。形貌醜陋。時人見者驚懼失心。若懷妊女見即墮胎。由此世人不許盡日人間乞食。但於夜分舂簸之處得求米齊食而存命。從所求食以立其名。故云食米齊仙。西方外道多拾米屑齊食活命。以為苦行。謂此外道為修苦行。合手大指及第二指。以物縛之。往至人家舂穀簸米處。以彼縛指拾取米屑聚置掌中。隨得多少去以為食。若全粒者即不取之。恐多所取故縛兩指耳。亦名雞鳩行外道。拾米如雞鳩行。蓋放劫初食米齊仙行以苦行乎。碾(云云)。
尋云。勝論既出成劫之末。數論者何時出耶。
上文云。成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羅。此云黃亦色仙人(等文)。
後記云。成劫之末有鵂鶹出者。問。前劫比羅何故成劫初時出世。今此鵂鶹即言成劫末時方出。何意不同。答。雖俱總出成劫之中。先後有別故言初末。問。二十劫初而出。答。准現而言。常十五劫後方成。欲界有情於中方出。若爾即合是成劫之末。何故言初。答。對後出者所以初也(更問云云)。
尋云。
問。神我為德句和合因緣(云云)爾者為十四德俱成和合因緣耶。
邑記云。問。我十四德。何故唯與九德以為和合因緣答。覺‧樂等九。是能遍法和合。此九能起智決擇是非。數‧量‧別‧合‧離五。雖亦是我之德。非能遍法故不說之。問。既以我為和合因緣。彼和合句復何所用。答。彼和合性和合九德。與我合時。能起智相。必以我為和合因緣。和合方能和合。若不起智相。但合實及德等。令不離相屬。此即便由和合之力。不要我為和合因緣。問。何故爾耶。答。我皆證境。理須九德。故為和合因緣。若但言合諸法令不相離。非證境故。不要九德。雖名和合。不要我為和合因緣(云云)。
十句論云。
問。十句義中異句義。與同異性中異。有何差別耶。
後記云。問。加中異句與同異二何別。答。六中同異實德業三。若單句唯異於實。故二不同也(云云)。
問。同句義‧同異句義何別耶。
又云。問。同句與異句二何耶。答。有名同。體一無同。同異不爾。總同總異及別同。體類有別。故二不同也(云云)。
問。以神我為和合因緣者。和合句義無其用耶。
又云。問。和合不由於我。和合自有功能。若要有我為因。和合功能焉在。答。據親因。和合即是。若約疏緣。即由於我。親疏不同故二有別。今據疏緣只言由我也。亦如麥子生身親為因體。不得水土無以得生。親疏不同。今此亦爾。思之(云云。文字惡可見他本)。
疏云。和合因緣者。十句論云。我云何故法‧有法兩俱不成(云云)。
尋云。神我為和合句之因緣云歟。若爾如何演祕中破此義耶。
先記云。和合性至便不能者。此意即說。和合令覺樂等法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令覺等方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覺等終不能和合(云云)。
演祕一云。
問。疏云。能別不成中全俱非句是心何。
前記云。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此八句中前七能所二別俱過。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即屬偏過所攝即是此前能別不成之偏句也。全俱非句者。即指前能別句中俱句。自他能別俱不成也。皆是過者。除第八句餘者皆是第三俱不極成過也審(云云)。
尋云。既俱句也。何云俱非耶。
邑記云。疏有俱能別不成至是前偏句者。此第八句既言俱非所別不成。故是前偏明能別全四句中第三句也。言俱非句是者。彼第三句自他俱能別不成兩俱有過。故名俱非句。彼即是此第八句也。又賸非字。且取前解(云云)。
明燈抄云。有俱能別不成俱非所別。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俱非句是者。前能別不成全四句中第四句云。有俱能別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色等五德句所收。此彼世間無德攝故。俱能別不成。自他俱許色等五故。俱非所別不成(云云)。
尋云。見上文。是俱句也。如何。
問。疏云。所別不成中全俱非句是心何。
問。能別不極成等三過。限自相歟。為當可通意許耶。
疏云。上來三過皆說自相若三差別恐厭文繁故不具述(云云)。
尋云。若有此等過者。聲無常量及唯識比量有法色。可有意許不極成過耶。
又論文不見意許過。更有何證據耶。
明燈抄云。今此文中。太賢師云。基師上來三過皆說自相。亦有意許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意許實攝。有法差別。他宗不許。名所別他不極成過等者。今且難解。以何違彼意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意許。亦言常住。不違實攝。實我許常亦實句故。若待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成過。立聲無常。亦違意許德句攝故。量不應成無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云滅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別不同無量。若隨所舉不待因喻。便違各自意許為過。何處對誰得真比量。故應如論唯取自相此解非也。今疏主意。若自相若差別。不極成者。皆以極成而簡別之。若自比量。以我許言。若他比量。以汝執言。若共比量。以勝義及極成言並皆簡別。論初文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皆通簡別能別所別自相差別不極成過。法及有法自相差別中。立敵更互不共許者。皆名不極成。如立聲無常。即共比量。具簡可云極成聲應是無常。然前後文但言聲無常者。初文既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先簡已故略不言耳。若不存此意。但言聲無常者。聲有法中。識變聲‧德攝聲。差別不同。互不許故。有有法差別他不極成等過。若言極成聲。即無此過今此文云。如勝論立四大種常等三比量者。並共比量。而宗之中不簡別。故有差別不極成過。且此作法以示彼過非是正理。問。若爾何故極成色中。有有法差別過。答。雖有此過。有不定故不得成過。然此中云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相違因中有法差別等。彼約因違意許差別。名差別相違。此立敵宗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不同也(云云)。
先德云。唯識比量。置極成言故。無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若四大種常之量。置極成言之時。亦無此過。但聲無常量。言顯之下有二意許。非立此不立彼。不似本作法故(等文。可見本文)。
論下文云。如是等似因喻言非正能立(云云)。
古述記云。基云。上來三過○今且難解。以何違彼意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意許。亦言常住。不違實攝實攝意。我許常亦實我故。若待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成過。立聲無常。亦違意許德句攝故。量不應成。無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云。滅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別不同無量。若隨所舉不待因喻。便違各自意許為過。何處對誰得真比量。故應如論唯取自相(云云)。
  問。
斷云。有人解似宗過中俱不極成云。執我是思(至)不許實和合故不成(云云)。
尋云。數論思我即蘊也事。似正義許。何又勝論計我云即蘊。不明。
又和合因緣能別。准斷意。似只取和合。若爾何疏文云此中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緣。總取和合之因緣。故名不成。不爾便成(云云)耶。
文軌疏上云。問。此中能別為取因緣。為取和合。若爾何失。若取因緣。此則極成。佛法許故。若取和合。即非能別。以異體故。答。今此以和合標取因緣。故因緣亦不成也(云云)。
纂云。解俱不極成云。我為有法。為和合為因緣為法(至)與我和合故。全名俱不極成(云云)。
(維摩會講師論義可問之)。
問。疏中將自能別一分不成句。將全分句可作四句(云云)爾者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初句。云或自一分能別不成非他。對能別不成全分四句中初句。云有自能別不成非他。四句分別之中。俱句云或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亦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句體何物耶。
進云。
明燈抄云。且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中初句。對能別不成全四句初句作四句云。有問。付相符極成全分四句。且或自他俱不符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俱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業滅壞(云云)。
尋云。立者數論不立滅壞。故可云不相符。敵者佛弟子許滅壞。何云俱不符耶。
明詮道云。立敵俱不立業句。故俱不符也(云云)。
明燈抄云。佛法亦許業滅壞法。何故俱不符。於他可符。豈不俱符。答。佛法之中。雖有思業是滅壞法。不立業句。今云五業即業句也。
疏或本云五業。明詮本留五字也。
今案。以此文可成必為我用能別不成之文。只言業不言業句義。探其體成之者。雖云我。當神我。故可有不成過歟。
問。兩俱一分相符作法如何。
疏云。有俱符一分。如薩婆多聲是無常。兩符一分(云云)。
明燈抄云。自他俱立諸法自性。何故自性無常兩不相符。兩宗不立自性三德故兩不符(云云)。
違自教非現量之事。
疏云。有違自教非現。如勝論師立聲是常(云云)。
今案。以此文可難聲常宗違現教力者。有現量相違云義也(云云)。
問。現量相違非比量相違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是違現非比。如聲非所聞(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二云。又於有法者。一者現量法。論中且指聲也。二者比量法。論中且指瓶也。即彼所立者。聲有法上以非所聞為所立也。瓶有法上以常為所立也。為此極成現量比量相違義遣者。聲上非聞為此聲境之上耳識現量相違義遣也。瓶上常住為此瓶境之上比量相違義違。比量云。瓶定無常。速破壞故。如水詮等也。次下指事云。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瓶是常等等者。等取此之類倒并因喻也。且如所立非所聞宗違此有法聲是所聞之現量者。如妄立云。聲是有法。非所聞是法。總性名宗。因云六塵境中隨一攝故。同喻如香等五。又此現量。儻若有人以分別心觀於昔時聲是所聞。比於今時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聞之名。而立量云。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所知。今言現量。不取此義。謂此但搜耳識同緣意識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是故但以無比度心現量所知故名現量。於二量中。現量力勝。故立比量因喻縱成。亦不能遣現量所得。反被現量違此比量。故云現量相違也(云云)。
問。現量相違亦自語相違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違現亦自語必違自教自語(云云)。
尋云。

疏云。有違現非世間(至)非非學世間。
前記云。疏有違現(至)非非學世間。如勝論師對佛法立五句義非我現得。亦如大乘言非眼等境。但違自現。不違懷兔等也。
尋云。色非眼根境者。何不違世間耶。世間共知色眼所見故也。如何。
問。
疏云。有違現亦能別不成能別必成故。
尋云。
前記云。疏有違現至及俱能別不成者。問。且如勝論違自現云同異等非五根得。豈佛法勝論不許有五根耶。若言不依勝論違自法者。佛法餘相是何。答。違自現他能別不成等。此即可知現量相違四句中。翻第二句作法。如勝論對佛法言覺樂等法非神我境。彼許覺樂等是我現境。今言不得。違自現量。神我佛法不許。又他能別過。俱字應錯。今疏改為他字訖(云云)。
又云。疏若違共現所別必成者。如立聲非所聞。及違共現聲。立敵俱許有聲。故是成也(云云)。
後記云。如違自現及他能別不成者。如勝論立覺樂等德非我現得。即唯違自現。大乘不許我現得境。犯能別不成。勝論者敵故名他也。問。覺樂等名。大乘不許。何故不是他俱不成。答。覺樂等名是心所法。佛法亦有故非俱過。若違共現能別定成者。如聲非所聞。彼此俱違聲現量得。名違共現。能別必成者。非所聞言兩宗共有。所以言能別定成也(云云)。
邑記云。疏有違現亦能別不成至他能別不成者。如大乘立眼等五根非藏識變。此違自現。他不許有藏識。故是他能別不成。然以理准。他豈不許非藏識變耶。故此中言他能別不成。且假說耳(云云)。
明燈抄云。文有違現非至說我是思者。有違現亦能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俱能別不成者。有大德云。謂大道對外道立云。五塵非阿賴耶識境界。望自大乘。即違自現量。望彼外道。能別不成。其俱能別不成者。此中俱字應是他字。即是他能別不成也。今謂不然。且勝論計。瓶衣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四塵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但見瓶之一分咽細腹粗之色。後分別意識謂其眼見瓶之自相。理實眼根不見瓶體。但是意識假施設有。非現量境也。如勝論師對薩婆多。云瓶衣等物唯賴耶境。望自勝論。即違眼識現量所得。故違自現。外道小乘兩俱不立阿賴耶識。故俱能別不成。由此應知。如本俱字。不應他字。不廣遍覽輒勿改文。若違共現能別必成故者。如說聲非所聞。聲是耳識現量所聞之境。言非所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今此文中。但舉違共。立敵共許非所聞言故。能別必成也(云云)。
問。
疏云。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間‧自語。
明燈抄云。如論文云。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勝論宗云。二十四德中。覺‧樂‧苦等十四德。無常聲在其中。故違自教聲常宗言違後正量所作性故因。即作量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世間共知聲有起滅。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四過合也(云云)。
今依此文。可言現教力勝顯比量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之義。尤以可翫之。
問。
疏云。所別不成。唯一所別至許是我故。如數論我(云云)。
以此文可准餘識識之量也。甚以可翫之。
維摩會講師論義可用之。
問。疏云。總計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云云)何等耶。
疏云。
尋云。
明詮道云。言總許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者。備云。取於五百一十二種以下大數。不取六十四等小數也(云云)。
義心云。問。准疏以宗九過中。一一皆有自‧他‧俱‧不俱‧全分‧一分四句。即以現量中初違自現。對比量中違自比為四句等。乃至以俱不極成對相符。各有六十四種四句。如是乘成二千三百四種四句。雖此安立猶恐疏遺。何者。且如違現量等中。各有分全八句。綺即相望。各成六十四種四句可爾。若以餘八過中八句。對俱不極成句。乃更有餘。謂俱不極成中。既有分‧全十種四句。准此更加一百二十八句。豈不相乘總有二千四百三十二種四句耶。答此理定然。其疏主以俱不極成中雖有十四種。然皆不離自‧他‧全故。總以八句論之亦得成。或可。疏主筆誤矣。
注抄下云。
問。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爾者法自相者。指能別法自相歟。進云。不爾。付之。既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可言法自相。依之餘師如是釋耶。
疏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釋立初五相違所由(至)故名遣諸法自相之門(云云)。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聲非所聞。是法自相。非是意許差別宗。故此法自相即名為門。是生宗智所依門故。此自相門現量相違。為彼所違現量遣此自相之門。故違現量名宗過也。如是乃至宗言石女。是法自相。此自相門。我母相違。為彼所違。我母遣此石女自相。故違自語。亦成宗過。問。豈無有法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與現量等諸義相違。何故但言遣法自相。答。理應具說。但以能別法自相宗違現量等顯故偏說(云云)。
信叡大德。以此疏文為一門轉故之證也。
義心云。問。似宗總結成中。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大乘法師兩解。初以有法為自相。立敵證智。名之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後解即有法自相。名之為門。以通生敵證智故。其莊嚴疏。以聲等有法為自相。耳等所聞義。名之為門。立言聲非所聞。不失聲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上二說中。何者指南。答。夫論門者。出生‧照顯之義。慈恩初解即當照顯之義。莊嚴所陳即是出生之義。二說合論。實亦雙善。慈恩後解似有誤矣。何者。既即自相名之為門。論云遣門。豈遣有法耶。學者更為詳之。問。結似宗中。論云不容成故。結能別不成等三過。謂此三過立敵不容許者。豈前五過敵者許耶。又前八既並有過。豈能生於果利。何獨後一名無果耶。答。初之五過。所別能別立敵俱許。故無不容許過。但由和合違諸義理不生他智故。唯名遣自相門也。次三但由宗法已不容成。不約合辨餘宗過。後一有法及法。既兩共許故無容成過。復不違現等差別義門故。亦不名遣自相門。但有後一立無果利。又前之八過雖無果利。過重彰餘。非謂前八能生果利。後之一過無餘過增。獨守此稱也(云云)。
FJ師注抄下云。宗之有法名為自相。局附自體者。不然。此五過唯自語相違。違前陳可名違自相。後陳違前陳故。且如耳識得現量。得聲自相之時。尚不作聲解。豈更分別可聞‧不可聞耶。所聞等是第六識分別共相之法。今言聲非所聞。亦是後陳遣後陳。是以比量自教皆諍共相。況能詮教唯共相而轉。若爾今言聲非所聞。應不違現量耶。答。共相言違自相。故世間相違。月雖在後陳。本不諍月。但諍懷兔有無。唯違世間遍計之情。有何自相可違。骨不淨亦然。已上皆違後陳也。先德於茲大失。今解。前陳後陳俱有自相故。下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故此即不得為陳自體解法自相義法。貫通他故。但是性相名為自相。唯自語相違遣有法自相。餘皆遣法自相。自相義法附於有法。有法或有或無。如聲有所聞無非所聞。瓶有無常無其常義。今違者遣有成。過遣其無者。真能立破故。立法有法乃至遣門常。此失更甚。問。為遣舊智。遣新智耶。若遣新智。此豈邪宗未生正智。有何可遣。若望未生能令不生。此即名遮。何得名遣。若遣舊智。舊智正智不為邪宗所遣。若許遣者。世間應無正智。令但乖他正智為過。不是遣也。又問。門是何義。門是通。智遊履義。何得將智以解門義。今解。自相即門。持業釋。此法自相為智遊履故。故名為門。今遣法自相。即是遣門(云云)。
理門論疏(定賓)釋如彼抄。可見。
略纂二云。自相門者。此有兩釋。一云。聲是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為耳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失聲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違現量成宗過也。餘四種過類此可知。二云。聲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為耳等所聞。名之為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遣聲之自相但遣能聞之門。故違現量亦成宗過。(已上表紙)。
數論。
劫比羅。迦毘羅。
筏理沙。僧佉奢薩怛羅。
義斷導(清譽云)五頂者。五頂之弟子也。
勝論。
嗢露迦。優婁佉。
(惠月住雪山外)。
蹇拏僕。蹇拏陀。戰達羅。
鞞世師。衛世師。吠世史迦。
(已上裹表紙)。
(第十六帖卷首表紙裹)。
明燈抄(文)。
心平等根自有兩釋。一云。體即是心故。能緣慮故。金七十云。能分別為心。二體雖是色。以淨妙故亦能緣盧。問。我亦思量與彼何別答。本末不同故有差別(文)。

明燈抄三末(文)

七十論云。天上薩埵多。是故諸天恒受歡樂。人中羅闍多。故人多受苦。獸道多摩多。故獸等恒癡闇(文)。
(已上)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六(終)

(癸丑十一月初十日十一日書寫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