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七(第十七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三十三過。且宗九過之外。可有餘過耶。 疏云。然雜集論第十六云。立宗者。謂以所應成或并第五少分。此中無故(云云)。 尋云。准此釋。三十三過外可有別過歟。 明燈抄云。若准彼文過多於此等者。第三無敵過。第四無言過。第五未解過。此中無故。故云過多於此(云云)。 前記云。疏第五少分此中無者。集論中第五句令他解了。及闕無能立。或猶預宗。此之三句。並是彼論之中第五句攝得。今此俱攝宗。不攝能立。故言此中無也(云云)。 後記云。若准彼文至多於此者。意云。准彼論過簡。乃多於此因明論也。問。因明簡少。應過未除。如立宗得為真也。答。准此只據立敵對明即不同。彼立無故過。此要言容方名能立。亦不同彼不言宣示等過。彼處第五他未解中。亦兼能立闕等。亦成其過。今此闕能立等。乃至是因喻等過。非入宗中。所以此雖少於彼。亦無其過(云云)。 問。 明燈抄云。我法自性若有若無等者。若有若無者。並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伽十五云。所立自性。謂有立為有。無立為無。就差別中。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若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量同虛空。若非一切遍者。即所執我量有分齊。隨身卷舒。及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等者。說法差別。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以等餘門。并通我法二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真如法空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成一宗。以為所立。何故此中前明自性。即云若有若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常。非和合成宗。而自性外既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二釋。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問我法。並通有無。其我體性。外道謂有。內道謂無。其法中亦通有無。道理易知。後差別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我之法等所有遍不遍等。為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所立宗。二云。此中兩段各別為宗。前立自性以為有無。後立差別亦為有無。前以自性我法為所依。其有無為能依。後以差別遍等為所依。亦以有無為能依。文中略故。後門不明若有若無。克實合有。由敵論者於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自性或立差別(云云)。 今案。依此文可學局通對自性差別也。 不成名之事。 疏云。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為不成(云云)。 文軌疏一云。何故名不成等者。若所立因於其宗上。俱不許有。或隨一不許。或復猶預。或無宗所依。如此之因名為不成。如宗過中俱不成等。此則因體名不成也。若言因體不能成宗名不成者。不然。如所聞性因不能成宗。然非四種不成所攝。何得言不成宗故名不成耶(云云)。 疏下文云。若是初相於宗有失不能成宗(至)由此因喻並自不成。理亦無爽(云云)。 明燈抄云。文若因自不宗名不成者。此破軌師唯約一義名不成也○文軌師意。但約因體自不成義名為不成。今破此義。總有三難。此初離宗無因難也。此難意云。若唯因體自不成義名為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言自不成。若離宗外獨說有因。眼所見因立敵共許。因體自成。何得望宗兩俱不成。雖眼見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立敵不容。是故名為兩俱不成。明知因既是宗因。有過不堪為因。故不能成宗。兼名不成。文又若因自至此中所說者。此次二難。一因喻相例難。二文義相違難。初難意云。喻不成宗名所立不成。喻不成因名能立不成。何故喻中不能成他名不成。因中自不成名不成。若因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喻自不成名不成。若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者。不可說言不能成宗名所立不成。不能成因名能立不成。若爾能立不成等便徒施設。非自不成名不成故。後難意云。案大小因明文。四不成者。皆闕初相。皆能立因於有法宗皆悉不遍。故知不成非自不成。若不能成宗名不成者。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故即名不定過攝。故知不成非自不成。必具二義應言不成。文或理釋言至理亦無爽。兩俱非因等者。眼所見因立敵共許。既是有體。豈自不成若望聲宗名不成者非自不成。由不成宗名不成故。隨一非因者。聲顯論師不言所作。因體無故。可自不成。於因生起者。此亦無體。可自不成。因無所依者。有法無故。因亦不成。可自不成。兩俱‧隨一‧猶預‧所依。因非有故。體自不成。喻無能立等者。准因可知。由此因喻並自不成(云云)。 略纂三云。何故名不成者。此有兩解。一云。因體不成名不成因。如宗過中俱不成等。自體不成名不成過。其因於宗俱不許有。隨一不容。或復猶預。無宗可依。如此之因皆體不成名不成因。不成即因。名不成因也。若爾眼所見性應不名為眼所見性。以為因體名不成故。眼見之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立敵不容故無過也。二云。因不證宗名不成因。不成之因。名不成因也。若爾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故乃名不定過。以所聞性同異不轉得不定名。非是初相不能成宗故。所聞因不定所收。非四不成之所攝也(云云)。 義骨引略纂云。基意同後釋非初釋。本疏同初釋非後釋。皆繁不注也(云云)。 明燈抄上文云。今疏主旨。必具二義方名不成。非但不能成宗名為不成。亦兼本非因不成因義。合名不成。非如軌師唯約因體不成一義名為不成(云云)。 義心云。問。解因不成中。疏主兩釋。謂因不能成宗。或因自不成。名為不成者。夫同異智多人成於辨。既開兩理正解無從。希為指南佇聞高見。答。不成有二。有體不成。謂眼所見等。二無體不成。謂實句攝等。若有體不成。即但不能不名不成。以眼所見兩共許故。非自不成名不成。故唯一義名不成也。若無體不成。不共許故名因不成。既自不成。亦不成宗。故具二義名不成也。故究其理。二義須存也○問。若兼取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如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何故乃名不定。非四不成耶。答。據實三相有過。於宗無能皆名不成。然初相親成。獨守通名。後二相疏。名標列稱。亦如法處色處等名也(云云)。 不定名之事。 疏云。能立之因○或成所立。或同異宗。無楷准名不定(云云)。 略纂云。何故名不定者。此有兩解。一云。因體不定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因同異品有。同異異。非定一品轉故。名不定因。雖決定因同有異無。然為敵量乖返。因喻各成。兩因猶預。亦名不定。二云。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因也。 疏下文云。若後二相俱有俱無令義無所決斷。與名不決定(云云)。 文軌疏云。若所立因同有異有。或同無異無。或雖同有異無。仍為敵量乖反。令自樂宗性不決定故名不定(云云)。 義骨云。本疏同纂後釋。故更不注也(云云)相違名之事。 疏云。能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名相違(云云)。 尋云。若爾可言相違即因耶。 略纂云。何故名相違者。此亦兩解。一云。宗因兩形為相因返宗故名違。相違即因。名相違因也。二云。常與無常等兩相返故。名為相違。與相違為因。名相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即同品無。異品有也(云云)。 文軌疏第一云。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雖同有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非所樂。故名相違(云云)。 義骨下云。問。何故名相違。答。略纂有二釋○基意同後釋。本疏有二釋。同纂二釋。故更不注也(云云)。 文軌疏二云。 問。似因有三類有何故耶。 略纂云。何故似因唯三類。不增至四。減至二耶。具三相因方證宗義。形真說似故唯三類。違初相不成收。違中‧後入不定。容違三相違攝(云云)。 尋云。若三類對三相者。此義可爾。而不定相違後二相過也。何云如是耶。 問。 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因依有法無無依因不立。名所依不成(云云)。 尋云。若爾有性非有性之宗。何以有一實故為因耶。 明詮道云。言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者。備云。有因者。詮因也。詮因之所依有法唯須有。不通無也。如立量云。聲無常。所作故。如瓶等。此云有之因也。即顯詮因必依詮宗有法。不依宗有法。然今有法唯須有者。據共言而云有也。遮因必依遮宗有法。即其有法通有無也。此據共言不共言名有無也。問。何故無因之有法通有無耶。有因之有法唯有而不通無耶。答。詮因必不依無之有法。所以爾者。小乘對大乘。立量云阿賴耶識非實有體。彼之因所作性故不可云。故明知詮因有法唯有不無言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備云。無因者遮因也。有法通有無者。此約共言不共言云有無也。如小乘對大乘立量云。阿賴耶識非實有體極成六識所不攝故如菟角等此即無因依無有法也。立量云。涅槃非實非所作故如菟角等此即無因依有有法也。問。若遮宗是宗因喻皆並遮並無。詮宗亦是其宗因喻皆並是詮並是有也。如前已說。故上疏云。和合非實。許六句中隨一攝故。如前五句(此即無宗)聲無常宗是有體也。所作體瓶等有為能立今涅槃非實宗。何名有耶。答。上文意者。據能別宗名無名有。今文意者。據所別之共言不共言云有無也。故涅槃非實之宗名有也。 明燈抄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即有三。一有義法。如說聲是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違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凡立有義宗法。必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有法。二無義法。此有二種。一者依於無體有法。二者依於有體有法。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二者依於有體有法者。如言牛中無馬。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言諸法皆是所知。所知宗法既言通二。通知有無。有無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有無。今言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若非作等無因依於有法。有法通無亦通於有。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也。依於有體有法者。如言牛中無馬。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者。如說聲是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問。有師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為所依不成。由此理門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成。此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別法。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且如論云。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有部‧勝論。空體實有。經部不許虛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中德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則於法中立之為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已。立無為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德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云云)。 問。 疏云。今眼見因。勝聲二論俱不許。名為兩俱不成(云云)。 明詮道云。言自亦不成因義者。問。與文軌師義何別。答。周云。有人唯取因自不成。名不成因。疏主通取(云云)上疏文云。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故名不成(云云)。 引合上文可沙汰之。 問。勝論師立量云。聲無常。眼所見故(云云)。爾者比量可有世間相違等過耶。 文軌疏一云。問。今言聲是眼見。此則違彼世間‧現量‧比量‧自語‧自教。何故但云兩俱不成。答。立宗既違敵論。不可一切皆違。故宗約以違世等過。立因但為令違成順。因不共許者即隨過門。立因不欲成其順世間等。宗設違世等。非因過也(云云)。 定賓疏四云。問。聲眼所見應違世等。何故不名世不成等也。答。宗為對於眾會之中標舉所立。為破外敵。令證作證。須論違彼證人之世。證人非真彈其違世。亦彈立者違教違現比等。故立宗過。今辨因義。對宗作因。故望宗邊論不成等。何煩更論違世等事。故隱不說也。 問。眼所見性因可為正因耶。 因明要義抄下云。問。且約兩俱不成。更須成為真因何耶。答。聲眼所見性。除香等色法所攝故。如色等(雖香此色法。而非眼所見故為異喻。故置簡別耳)。問。自教不明聲此眼所見。又世間不云聲此眼所見。故此量有違自教‧世間等過也耶。答。學者‧世間亦許聲此眼所見。自教已中明六根互用。故無違世間‧自教等過也。問約佛法爾耳。今案本量。兩俱不成作法。勝論師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眼所見性故時。兩俱不成(基疏如是明也。然軌師‧應師‧沼略纂。並不指立敵名也)今約此聲‧勝兩俱師。眼所見性因。更須成為真因何耶。答。聲眼所見。除香等。順句所攝故。如色德。如是成立眼所見性因為真因耳。問。此因有隨一不成故。還此似因耶。答。聲論此從勝論中而出。但約聲一法互諍常無常。約餘法其計皆同。故非不許德句攝因也(定賓等疏云。聲論從勝出云云)問。聲‧勝相對如是成立時。眼所見因。若成共比量真因。若但成勝論自比量真因。答。此可有二通。一者成共比。何者。定賓‧文軌等云。聲論從勝論出。但諍聲常無常。此異耳。二者且成勝論自比量真因。不成共比量真因。若約聲論。以彼所許之因成立聲此眼所見性者。眼所見性因亦可成共比量真因也。問。且就勝論。彼師如是成立時。信聲此眼所見性以不。答。此依比量力而信。若不信者。無比量力也。問。若爾有自決定相違。謂聲非眼所見性。除色而德句攝故。如香味等。既有此過。何言聲此眼見耶(更須思云云)。 問。所作因可通生顯耶。 疏云。問。亦有傳釋。所作通顯。云何此因故所作言必唯生義(云云)。 文軌疏一云。彼聲顯論師計。雖許聲從緣顯。其若太虛無所作義。今鵂鶹等云所作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聲有。此則自成他不成也○又釋。其所作因有生有顯。生則鵂鶹等計。顯即顯論計。今鵂鶹等計對聲顯論言所作者。彼便破云。汝言所作性者。為生為顯。若生即自成他不成。若顯即他成自不成。故言隨一。若唯他非自。若唯自非他。亦是此中攝也。問。如云所作性故。不可分別為咽喉等所作為杖輪等所作。若咽喉等所作即無同喻。若杖輪等所作則兩俱不成。此即不可。但總相云所作。即具三相。是其正因。何故此中而不總言所作性故。通含生‧顯是正因耶。答。若自他俱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俱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為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俱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前所作對聲論立。即正因收。何故此中是似因攝。答。聲論自有二計。一云。聲體及用俱常。二云。體常其用無常。用不離體。體有所作。此中但對體用俱常。是似因收。前對體常用無常者。是正因攝。又釋。此中且據未更成立。是似因收。前據重成。是正因攝。論更成云。聲是所作。又聲是生所作。宗隨緣變故。因如燈焰等喻。又釋。聲論更有一計云。聲從緣生。生已即常。若對此立因。即是正。若對顯論。則是似因。一分者。如聲論中有計。內聲有詮。常無所作外聲無詮。無常有所作。對彼立量云。一切內外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此因於外聲上自他並成。但於內聲他自互不許故量一分隨一不成(云云)。 明燈抄引此文。仍不別抄之。 義骨云。問。基疏中卷云。問。亦有傳釋○未可依據。此即非本疏後說。云何釋通耶。答(云云)。 聲論異計事。 明燈抄云。西方聲論諸師總有十四。并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言水常水。言火常火。言常恒常。言無常者。恒是無常。定不可改。不變異故。明論聲常。除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且四明論。舊名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由吠陀。醫方等事。二者夜珠吠陀。祭祀等事。三者沙磨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陀他吠陀。謂咒術事。此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化身來下人間。教人口誦。要是婆羅門種。准智度論第十二云。六歲受戒名婆羅門。此謂外道戒也。諸婆羅門即執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脣舌之所顯出。名為誦者。非是造者。就第三吠陀中有六支。一式叉論(此云學論)二毘伽羅論(此云記論)三劫波論。四樹提論。五闡提論。六尼祿多論。聲論諸師本學毘伽羅。遂生異計。就中分為三門。一者初有兩計。以之為本。一者聲生論。執聲本無。由緣所生。生已即常。二者聲顯論。執聲本常。從緣顯出。而非本無亦非後滅。自此已後生‧顯各有六論末計。合十二計。所言六者。初有兩論接前門次。是第二門。一者內聲定詮。是故名常。外聲無詮。故名無常。此即一分聲常論也。二者內外皆常。此即全分聲常論也。第三門者。於一分中復出兩計。一者聲常。如金等聲。而相無常。故有大聲小聲等相。如金成器方圓等相。二者體相並常。如金等體相並常。就全分中。還有體相兩計。并前第二門故總六論。生論既有如此六論。顯論還有如此六論。故十二也。并前初門即十四也。今勝論師對聲顯論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彼聲顯論雖計聲從緣顯。其若太虛無所作義。今勝論云所作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計聲有所作。此即自成他不成也(云云)。 定賓疏第二同之。即引彼疏文也。 問。 疏云。論所作性故隨一不成。述曰。初一句因體。次一句辨宗。後一句結過(云云)。 尋云。辨宗者。即對聲顯論之文也。此即出敵者也。何云辨宗耶。 明詮道云。言次一句辨宗者。論云對聲顯論也。意云。對敵者宗審定也(云云)。 問。 疏云。此中諸他隨一全句及一分句。一切為過(云云)。 尋云。論所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云量。若因言自許之時無過歟。若爾宗喻共。因自也。三支不關預。何無過耶。如此言者。順憬相違決定。豈無過耶。 明燈抄云。論所陳量是他隨一全句。無簡別故。為隨一過。若勝論師對聲顯論。具而簡別作自比量云聲是無常。自許所作性故。猶如瓶等。今勝論等云所作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聲有所作。此則自成他不成也。問。共比量中。三支皆共。自比可爾。何故宗喻是共。唯因自許耶。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比量之非○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云云)。 引璧公之義。可見。 尋云。此釋似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他自他共亦爾之文。如何。 定賓疏二云。璧法師執此例云。論中。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對聲顯論。是自比量。若言聲是無常。因云自許所作性故。即無隨一之過。若聲顯論對勝論師立此量者。因云汝許所作性故。是他比量。亦無隨一之過。既有簡別。不隨過中。以無簡別故。論文中云是過也。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又應一切邪宗皆立。以容置其自許他許言所間故。且如數論儻立量云。自許冥性是有法。定生差別果是法(二十三諦是差別果)因云自許從此一因生故。同喻如阿梨樹子。彼子生樹。樹枝墮地。即成七段。此量應成。如是一切邪量皆立。又應徵責。置自許言無墮一過者。為對小乘置自許言。為對大乘置自許言。若對小乘。縱令不置自許言者。他亦已知是其自許。設使置訖。他知亦然。夫因明者。尋因見宗。令生新解。生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終不見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智新解也。故若釋云。此是三藏准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為明信大乘者有先知者。有後學者。後學之人不了大乘為是佛說。為非佛說。其先知者為教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說。自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增一等。其理即通以取上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至教量攝是法。和合為宗。因云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同喻云如增一等。其量本為樂大乘人聞思修惠。以明自許。此能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而知。修入現量。得現量已。比量彌真。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立之。攝大道量。意亦在此。非即為敵小乘師說。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小乘彌順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摧邪義門不同。勿狼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旨。甚須識意耳(云云)。 今案。能得此釋意。可學所立宗因能違決定矣。 引信摧邪因明之事。 定賓疏。一云。且分因明之教用處不同者。略有兩種因明。凡有三種用處。且兩種因明者。一摧邪因明。一向局為成真比量。二引信因明。其意為令證法現量。此兩因明凡有三種用處不同。所當之機即有三種。謂有先來不信之人自有兩機。及以先來有信之人復是一機。總而論之即是三機。故應別曆。此云三機以釋兩種因前之用且不信人有兩機者。一者如有外道。對著邪用。從遭難破理屈無言。猶故不肯捨邪歸正。此即畢竟不能生信。但可令其摧屈墮屭○故對此機局用摧邪因明之門。而不可令入引信門也○二者復有一類先無信人。雖未曾。然易教化速能令其捨邪歸正。若對此人。或用摧邪因明。或用引信因明○次釋先時有信之人者。對此機根。經中多用引信因明。令於甚深離言法性。而得證悟其離言法。是修惠境無喻可喻必定無有由聞思心真比可比。故借似比方便形像令彼聞已聞思加行方便取意安心悟入。令其後時得成修惠。無分別智現量心生現智生已。真比之智尚須除遣。況似比量其相自亡。故論文云。若現見力比量不能遮遣其性。准此言之。要以方便借彼似比。為聞思趣入之門。此即多用引信因明也(云云)。 永超僧都云。引信因明何處列名耶(云云)。 瞿曇沙門是有法。定非世尊是法。法與有法和合為宗。因之言非無二故。如記長者歸生男(云云)。 永超云。不可為同喻。善因明者悉之。 受持獨戒定是黑業。命終之後墮獨中故。如刀提耶。 永超云。何必立量乎。設立量者。何陳有過作法耶。 今案。引信因明尤以可翫之。善殊‧願曉等因明師。多以依用。瑜伽論中見其心。 瑜伽三十八云。因明論亦二相轉。一者顯示摧伏論勝利相。二者顯示兔脫他論勝利相○若諸菩薩求因明時。為欲如實了知外道所造因論是亞言說。為欲降伏他諸異論。為欲於此真實聖教未淨信者令其淨信。已淨信者僧令增益(云云)。 又尋云。一分句皆有過云事不明。設雖一分句。若簡別立之時。豈犯過耶。 明詮道云。言若諸全分無有簡別及一分句一切為過者。意云○一分句不可簡別。故一切為失。何者。一分共一分不共故。不可簡別也。此即約共比量。不據自他比量若自比量他比量是簡別可無過故。問。以何得知一分句他比量簡別無過。答。第八句云。八無體自一他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汝許德句所攝耳根取故明知自他二量一分句簡別無過(云云)。 問。無性菩薩成大乘經佛說之義比量作法如何。 疏云。如攝大乘論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說皆不違故而為不定(云云○璧法師義同之)。 尋云。若爾皆順無我之因可有隨一不成并不定失耶。 明詮道云。以有一切之言故。有隨一過(云云)。 前記云。疏此對他宗有隨一失者。由不著自許言簡他故。有隨一失(云云)。 後記云。若諸全分及一分句者。即指前八句。若不置言簡。一切為過。如攝大乘論說。諸大乘佛說為宗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理故因。此因乃犯他隨一失。若著言簡樂大乘者。即無過也此引為例不簡即過。簡乃無違(云云)。 燈云。 勝軍居士之事。 疏云。故有大名居士。聲德獨高理當食邑。即勝軍論師也(云云)。 後記云。學藝超群當食邑者。以其學藝合當食封邑也。三百餘家為邑。出周易文。 明燈抄云。聲德獨高者。名稱道德獨步高勝也。道穎五天者。讚內德也。穎(以頂反秀也)五天者。五天竺也。如前已解。芳傳四主者。讚外德也。四主者。贍部州地有四主焉。南象主則暑濕宜象。西寶主乃臨海盈寶。北馬主寒動宜馬。東人主和暢多人。是為四主。又俱舍論第十六卷云。波刺私國者。南有四小州之中。寶主是也。彼國寶多有。又能知治寶法。故名寶主。如舍衛國能知治象法故名象主。胡國能知治馬法故馬主。晨旦能知治人法故名人主。時賢不敢斥其尊德者。時賢者時君也。自非君勢輒不得與尊德之號也。不敢者。敬畏辭也。斥者指斥也。跂(渠支反履也)學藝超群者。學即三學也。戒‧定‧慧學也。藝者文藝也。即六藝也。時君重其藝業尤異。不斥其名。號為食邑(云云)。 西域記九云。 幾年立此量耶(又勝軍師誰為師之事)。 疏云。四十餘年立一比量。諸大乘經皆佛說宗時久流行。無敢徵詰(云云)。 定賓疏二云。如璧法師云。准無性攝論第三卷云。諸大乘教真是佛語。因云一切不違補特加羅無我性故。同喻云如說剎那速滅等言。此因若對小乘諸師。有二種過。一隨一不成。不許大乘不違無我。以其亦說真我義故。二有不定過。六足論等雖順無我。非佛說故。是以西方勝軍居士。承稟賢愛論師為因明論。又承難陀論師學唯識論。時君重其藝業尤異。不斥其名號為食邑。居士四十餘年思釋一量。改攝論中比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皆是佛說是法。和合為宗。因云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此因意說。諸外道法及大小乘中諸師造論。是兩俱極成。非佛語攝。今大乘經故彼不攝也。同喻云如增一阿笈摩等。將此比量注在唯識論決擇義中。久已流行。無敢破者(云云。明燈抄引之)。 前記云。疏四十年立一比量者。即勝軍論師四十年中作一比量始成(云云)。 後記云。四十餘年方立得一比量也(云云)。 今准此等文。四十餘年之間。案立得改攝論比量立此量也。 准明詮道。勝軍生年四十餘年立此量也○依西明心。 慈恩傳四云。從此復往杖林山居士勝軍論師所軍本蘇剌侘國人。剎帝利種也。幼而好學。先於賢愛論師所學因明。又從安慧菩薩學聲明大小乘論。又從戒賢法師學瑜伽論。爰至外藉群言。四吠陀典。天文地理。醫方術數。無不究覽根源窮盡枝葉。既學該內外。德為時尊。摩揭陀主滿冑王。欽賢重士。聞風而悅。發使邀請。立為國師。封二十大邑。論師不受。滿冑崩後。戒日王又請為師。封烏荼國八十大邑。論師亦辭不受○法師就之首末二年。學唯識決擇論‧意義理論‧成無畏論‧不住涅槃十二因緣論‧莊嚴經論。及問瑜伽因明等疑也(云云)。 唯識決擇論者。即疏所言唯識決擇釋也。又食邑名以此文可知矣。 不定失之事。 疏云。大師至彼而難之曰。且發智論豈汝大乘許佛說耶(云云)。 尋云。亦餘小乘者。指發智佛說之師耶。 前記云。疏亦餘小乘者。許發智是佛說者。當體即是。對誰得餘名。為對不許佛說家得餘名。及大乘至非佛語所不攝故者。此意。大乘許發智非佛語中攝。小乘自不許。小乘許大乘非佛語中攝。大乘自不許。為此互相不許。不得一向極成非佛語中攝。今言兩俱極成。但互因上有法如何者。是外道教六足諸論總是(云云)。 後記云。亦餘小乘及大乘者者。前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證大乘經是佛所說。今發智論許佛說者。兩俱極成因亦於彼轉。前論證大乘。已一迴舉。今又重舉。故有亦言。許是佛說。是不說餘。舉此不許佛說之餘。以對大乘出不定過也(云云)。 尋云。 定賓疏二云。三藏至彼誰破彼義。意云。如發智論薩婆多宗自許佛說○自餘小乘及大乘師並不許佛說。故發智論即有兩義。一者薩婆多執是佛語者。不得極成。以大乘等不許故。故名非極成佛語也。二者大乘若云此發智論非佛語者。亦不極以薩婆多不許故。故名非極成非佛語也。由此即知。發智論者非極成佛語。非極成非佛語。既有兩義猶預不定。即發智論不定是佛語也。又復應知。何笈摩等定是佛語。故兩俱極成非佛語不攝也。發智論不定是佛語。故亦是兩俱極成非佛語不攝也。由此義故。他小乘師得作不定過云○(云云) 小乘為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並佛語耶。若立宗為如發智今與大乘為自不定故(云云)。 略記云。疏為如自許發智者。如大乘自許一分不許。及大乘兩俱極成。非是外道六足所攝。不說名非佛語。與前釋義別。是一因言含此二義。所望有異。隨應出過(云云)。 此釋可案之。 明詮道亦餘小乘文云除薩婆多餘。 問。兩俱極成之因可有隨一不成耶。 疏云。又誰許大乘許非彼攝。因犯隨一(云云)。 尋云。既云兩俱。何有隨一不成耶。依之演祕云。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文)。 前記云。又更詰云。又誰許大乘非佛語所不攝此意。今為因中不簡若言立敵兩俱即簡得一分。小乘不許發智是佛說者。及諸外道。即此小乘外道相對還成兩俱。為此論著言簡。若但言兩俱。即此小乘外道許大乘教非佛語中攝。此即犯他隨一過。大乘自許。他不許故(云云)。 後記云。又准攝大乘至因犯隨一者。意云。汎兩俱極成名寬。亦有小乘對外道作兩俱也。若准彼為兩俱。大乘經即合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今言不攝。犯隨一過。雖有此義正意所言唯對小乘故。因不犯隨一過也。以見名寬。故為敵也(云云)。 邑記云。疏又誰許大乘至因犯隨一者。此難因言有濫也。謂大乘經小乘外道共許非佛語攝。今所立因不言立敵兩俱。而但言兩俱極成非佛語不攝故有濫也。由此唯大乘師許。此同於大道經有小乘不許。故是隨一(云云)。 今案於兩俱因可有二義。若以六足六句等為兩俱極成非佛語之體。大乘經此所不攝者。可有隨一不成。謂大乘經中說人無我無顛倒理。說六識道理之處。即是六足等論所說無顛倒理故。大乘經兩俱極成非佛語所攝也。例如大乘經兩俱極成佛語所不攝云時。蜜說阿賴耶等之處即兩俱佛語攝。今云不攝者。可有隨一不成失。今疏并燈意也。若不取置非佛語體。只大乘經立敵互舛。或云非佛語或云佛語。大乘經上。非極成非佛語之義為因之時。不取置六足等故。不可云六足攝不攝。無隨一不成也。演祕意也。 發智論入宗有何失之事。 疏云。若以發智亦入宗中不以為宗故有不定(云云)。 前記云。疏若以發智亦入宗中。即是大乘違自教也。因中一分兩俱不成者。一分者。即發智望大乘。是一分也。兩俱者。即是不許發智是佛說。及大乘者。是兩俱也。共許非佛語攝因。不在發智上有(云云)。 後記云因犯一分兩俱不成者。取小乘中許發智論非佛說者對大乘者。各於有法發智不轉名為一分兩俱不成(云云)。 邑記云。疏若以發智亦入宗中至兩俱不成者。若立大乘經‧發智論是俱佛說以為宗者。此對小乘許佛說者。大乘但有違自違教失。若對不許發智是佛說者。即兼有一分兩俱成。雖共許此因於大乘經有兩俱。不許發智非佛語所不攝故。言一分也。 明燈抄無別事。 改因量之事。 疏云。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佛語(至)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云云)。 尋云。發智等者等取六足等也。唯識疏見其心。若爾六足不言佛說。何故簡之耶。 明詮道云。言發智等者。等取六足論也。問。薩婆多唯以發智計為佛說。不許六足為佛所說。如何今簡六足論耶。答。若薩婆多設亦恐計六足論為佛說故。今假設簡也唯識疏云。發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云云)。 邑記云。疏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等者。問。前憬法師量。疏主釋云。宗既共成。因言自許。不相符順。今既共量。何得自許為因。答。前言自許眼識不攝。彼因唯自不可成前共宗。今此因言極成。明非唯自。故不同彼問宗言大乘。諸小乘師為許不許。若以許有。何須立之。若不許者。宗有所別不成。因有所依不成。縱改此因仍非正量改之何益。答。小乘雖許有大乘經然非佛說。是魔說故。宗因無過。問。如薩婆多有自許發智是佛說者。彼對大道而立量云。發智論是佛所說。自許極成非佛語不攝故。如增一等。此量不成。若許成者。大乘應信發智是佛所說。若不成者。大師改云自許。其量云何得成。答。此不為例。大乘諸師皆許大乘經是佛所說。可言自許。小乘諸部及自有部多分不許發智是佛說。故彼立因不得云自許極成非佛語不攝也。問。如小乘作決定相違量云。大乘經非是佛說。自許極成非佛語攝故。如外道教。此云何通。答。前言極成非佛語者。謂外道教云。立敵共許非佛語故。名為極成。今大乘自許此大乘經於彼極成非佛語中之所不攝故。彼因正。今小乘云極成非佛語攝。即大乘及外道教皆名非佛語。豈大乘人許非佛語耶。故彼言極成但是虛說。又小乘雖說大乘經是魔所說。而亦不放外道教攝故。彼此不許此因於有法有故非能破。又因明法。不得以後陳所立宗法為因而成有法。今彼因云非佛語攝。正是所立宗法若以此為因而作相違決定者。即一切正量皆有此過。如佛法立聲無常。聲論應云。聲是常。自許常故。如虛空等。問。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因云自許極成非常聲不攝故。如虛空。此與大師比量何別。答。既無極成非常聲體。何得論其攝與不攝。故非彼因。設許成因。即所作性因有相違過也(云云)。 明燈抄云。由此大師正彼因云等者。若本因中無簡別者。犯不定過及犯隨一。故勝軍師所立比量亦不應理。三藏遂即正彼釋云。應言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勿置兩俱之言。即無過失。此即發智論者是我大乘自許極成非佛語攝。故發智論不類我大乘經也。量置自許言已簡別訖。無不定過。又無隨一之過○問。勝軍量置自許言。為是共比量。為是自比量。答。是共比量。非自比量。所以爾者。所以共比量因置自許言者為遮他不定故。自他二許各差別故不相關預是故不得作不定過。如唯識量置自許言。曉師判云。玄奘三藏為離不定。更立因言自許非佛語所攝故如是能離前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決違。謂違彼立言。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為如增一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攝故。諸大乘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量云。諸大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增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又離前後諸不定過也今謂不然。今新箋量在法差別相違過。契當正理。是法自相。佛說非佛說。是意許差別。即作相違云。諸大乘經非佛說。宗。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發智論。又有等難。謂大乘經不當正理。極成契理教不攝故。如外論等。既有此過豈是正耶。箋者正也(云云)。 下文云。賓法師云。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甚須識意耳此解非也。共量因云自許者。為遮餘過。非成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簡他不極成過。此等諸義敵共許。不可以疑。然理門云唯取彼此俱定許義者。自於自許。他於他許。共兩俱許。約此義說。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為善說。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為指南(云云)。 上文引纂要據至極理等之文。成共因上置自許之義。可見。又如下抄纂文也。 判比量論云。勝軍論師立比量言。諸大乘經是佛所說極成非佛語之所攝故。如阿含經。此中小乘作不定過。如發智經。極成非佛語之所不攝故。而汝不許佛說故。謂迦延經薩婆多宗許是佛說。經部大乘謂非佛語。由此不離不定過失。玄奘三藏為離此過。更立因言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如是能離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違決。謂彼立言壙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語所不攝故。如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為如增一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量云。諸大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之教故。如增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又離前後諸不定也(云云)。 古跡記云。然唐三藏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即無定。曉師云。因加自許雖離前過。有相違決定及不定失。量云。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勝論等。自許極成非佛語所攝故。為如增一。至教量攝為如色香。非至教量。若勝軍言諸大乘經契當正理便無諸過。證師敵彼更立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自許佛語之所攝故。如增一等。破不定過。因喻相違。娑呵世界大小乘共許色香極成非語故。集云。破不定過。其義應然。多重敵量有無窮過。西國諸師皆說一重。客主量等勿無窮故。設有教處多重立量。示理非一。非因明體(云云)。 能違之上不作能違之義。太賢師心也。可思之。 火有二種之事 疏云。火有二種。一者性火煙照‧飛煙○凡諸事火故名成大種和合火有(云云)。 尋云。炎熱等四種差別如何。 又事火四大和合者。違瑜伽論文(可見)。 前記云。疏焰熱騰焰等者。此意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焰。二有熱性。三騰焰。騰者舉也。四有煙。五有照顯。六飛煙。飛煙者。令煙飛舉。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焰與騰焰。煙與飛焰。此四高下異也(云云)。 明詮道一者性火。云四大中火大也。即能造大也。道事火。云廚中火也。即所造色火也(云云)。 邑記云。熱謂火之性。照謂火之用。焰與騰焰。煙與飛煙。辨事火之狀貌。但大小之異耳(云云)。 明詮道云。問。瑜伽第三云。或有聚中唯有一大。如石末尼(地大)江河地沼(水大)火焰燈燭(火大)有無塵風(風大)或唯二大。如熱末尼(火地二大)雪濕樹等(水地二大)既云火焰燈燭唯有火大也。如何今云具四大耶。答(云云)。 瑜伽論三云。或有聚中唯一大種可得。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貝‧璧玉‧珊瑚等中。或池沼溝渠江河等中。或火焰燈燭等中(云云)。 (可見始終也)。 尋云。火中何具水火等耶。 明詮道云。問。云何火大具餘三大。答。且如松大燃時。必有所依地大為質為依。此時風來動其焰故有風火也。其焰延流時有濕潤故有水大也(云云)。 (卷尾)。 後記云。 註在在唯識決擇中者。西方有之。此土未譯也(云云)。 (卷頭之表紙裹)。 釋迦方志上文。 當戒日王行施之時。有二獼猴。雌為狗殺。雄者負尸擲此河中。其又自餓。累有而死(文)。 明燈抄四本文。 問。若同無異有不名相違者。頗有同有異無亦名相違耶。答。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難同有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非所樂。故名相違(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七(終) (癸丑冬十一月十三日十四日書寫十五日校對已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