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第二十帖) 輸入者 黃紹亮 相違決定名之事。 疏云。具三相因。各自決定第三‧第六兩囀俱。是依主釋也(云云)。 前記云。疏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所作性因是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無常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常宗因是。此屬第六囀屬聲中攝。依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所聞因成聲是常。為此決定令相違也。第六‧第三二囀。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云云)。 後記‧邑記‧明燈抄俱釋之。可見。 問。以所聞‧所作二因可為正因耶。 問。二‧八因可云非正因耶。 疏云。有比量云。此之二因非是過因。三相具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云云)。 尋云。諸正因皆攝二‧八句。何云如餘正因耶。 後記云。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因名名為正因。今為所立何有正因為同喻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舉所作因及勤勇因名為二‧八。以在宗中。其實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因得為同喻也(云云)。 邑記云。問。二‧八之外何得更有餘正因以為喻耶。答。若據同有異無。即一切正因皆二‧八攝。今且約九句中第二所作‧第八勤勇而為比量。故餘正因為同喻也(云云。其意同後記也)。 明詮道云。仁云。若二‧八因非正因者。即立論者可問云。汝等立正因耶。若言有者。即其為喻。若言無者。即難言。汝等所立不成也。其許正因即名餘正因也。謂餘二八因以外有正因也(云云)。 千金莫傳云。平備。 明燈抄云。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有比量云等者。未詳其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前本量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說無過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因不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與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因正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者。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若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尋云。 又尋云。爾者以此為不定因。意何。 略纂云。論此二皆是至俱名不定。述曰。此即第三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邪。故俱猶預因名不定。謂勝論等云。為如瓶等所作性故。共許無常聲是所作聲。即無常。為如聲笥所聞性故。共許常住聲是所聞故。應常聲即無常為。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故云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但名不定(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為注之也云云)判比量論云。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法師自作問答。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釋者隨而為注。此中問意。立比量云。違決因應是正因。具三相故。如餘真因。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如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也(云云)。 略纂云。問。具足三相即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有云。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為注)今云。夫論定因。要具與正。具異缺減。正簡似因。聲‧勝兩因具足三相。雖非缺減。而不是正。故名不定。故下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等。解云。既言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明知正因要具與正也。又論云。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等。解云。既言若正顯示缺減過性。不成因性。明決定因雖非缺減。犯因過故。猶預因攝(云云)。 明燈抄云。然文軌師自問答云。問。具足三相○隨空為注。判比量云。此中問意○不定因也(已上)沼略纂云。通軌疑云。今云。夫論定因○猶預因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量雖無餘過。然令證人聽眾不測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上。其宗互所。因喻各成。何正何邪。相俱猶預名為不定。此說不然。比量之法敵無非。既成能立。如何但約證聽不了解因猶預。若無證聽。豈可此因非不定攝。彼解既錯。自在疑問云。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為注。故但如前名不定也(云云)。 此二比量(乃至)名不定也者。即引文軌疏文也。 問。 文軌疏云。問。前對聲顯論所作隨一不成。今既敵同前。何得名決定。答。前對體用常故是隨一過。今敵用生滅所作兩俱成。又釋。前據未重立。是隨一不成。今約更成因。故得名決定。又釋。總雖言聲論計。仍生‧顯分別對顯不成。今敵生決定(云云)。 今案。依此第二釋。可成第七句之長賢律師義也。 疏云。論如立宗言譬如瓶等。述曰。下第二顯宗因有二(至)隨一不成(云云)。 准此文。文軌第三釋可用之。總得義勢之心耳。 尋云。可言顯宗喻。何云顯宗因。耶聲論八家之事。 略纂云。彼聲論計略有八種。謂聲生‧顯各有四故。言聲生共許。聲本無待緣生。生已常住。由音響等所生故。此計有二。初計。隨一一物各有一能詮常聲。如非擇滅。後計一切物上唯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真如。然音響等生緣。體是無常法。故非非是能詮。今取新生常聲為體。以能詮故。此二之中各有二種。一計。全分內外諸聲皆是常住。二計。一分內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如音響。故聲生。論束為四計。言聲顯者。聲體本有。無生無滅。然由響空。吐顯之故。此計有二。初計。多體。如非擇滅後計。體一。猶若真如。其音響等但是顯緣。體無常故。非是能詮。今者唯取常聲為體。此各有二。一計。全分內外聲常。二計。一分內聲是常。故聲顯論亦束為四也(云云總料簡章同之)。 前記上云。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內外聲皆常。二執內聲常。外無常。此復有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為體有多故。此二類俱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俱執的為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內外聲常。其體是一。二計內外是常。其體有多。三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令成八也(云云)。 又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成。一切內聲為無常已。即將此為喻而成外也審(云云)。 勝論聲性之事。 疏云。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德‧業三各別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云云)。 尋云。若爾廣百論文如何可會耶。 明燈抄云。依廣百論。大有性亦聲性。何故今云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解云。聲性有二。一通二別。能謂大有。是一是常。一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法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色性不得偏名聲性。廣百論約通體。大有名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也(云云)。 (義骨上卷述文意可見)。 文軌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為耳離。何故不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為性。不通餘法。故是聲性。有能一切不名聲性。又釋諸所聞者皆悉是常。大有即是同喻。此唯廣百論意大有名聲性也(云云)。 聲論聲性之事。 疏云。聲生說聲總有三類以本有聲性為同品(云云)。 尋云。此聲性本有歟。為當新生法歟。 明燈抄云離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立本有聲。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聲名聲性者。聲生論師何名聲性。彼宗不立本有聲故(云云)。 先記云。疏不緣不覺。緣不合即不覺。下二句正指緣覺。 尋云。響音若無常者。勝論所立量。宗有相符。聲論因有同全異分不定。 又喻有能立不成。 邑記云。問。音響之聲。理必非常。所聞性因既於彼轉。應成不定。答。此因應云除彼音響。所聞性故。不爾不具三相。論文略不說也。又解。音響入宗理亦無失。問。聲論立之違自勝論立乃相符。云何無失。答。雖犯宗過。三相不闕。仍名相違決定。然以理准。宗因俱除簡餘過盡。方是此過也。 又云。疏二聲性至不緣不覺者。此性本常。不可緣覺。所有緣具方是可聞。問。緣未合時。既不可緣覺。應非同喻。闕能立故。答。雖緣未具。性可聞故。亦得為喻。又此本諍能詮聲常。此即可聞。彼亦緣具。故得為喻(云云)。 清辨比量平備記云。有愚人云。如因明論云。相違決定者○俱名不定(以上論文)為後相違量作不定云。所聞性故。聲是常。如聲性耶。所聞性故。聲是非常。如音響耶。由此明知。後相違量是非真不定。故知前聲無常量不能不令不定(以上愚人文)備法師破云。誰云音響是所聞性耶。音響是雖所聞。非所聞性故。何以知者。疏中卷云。論如立宗言○俱是不定(以上疏文)聲生論云。聲有三類。初響聲者。雖所聞。然非性亦常。亦非能詮。次聲性者。雖所聞亦性亦常然非能詮。後能詮者。所聞亦性亦常亦能詮。今以此第三聲。為所立宗。以第二聲性為同喻也。第二聲是所聞即性。兼是能詮之性。第三聲是所聞即性亦能詮即性。第二聲性是如大乘真如性也。然是所聞不同大乘也。第三聲者所聞法體即云性也○今破云。初類響聲雖所聞。然非性也。明知愚人所作不定失者。非真不定。雖所聞物是無常有。然所聞性物是無常無。故是愚得菩薩論破耶。廣如其疏之記也(云云)。 尋云。若爾聲性同喻立敵別也。豈共同品耶。 又問。可分別因喻耶。 疏云。兩宗雖異。並有聲性便成過類。分別相似(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聲‧勝兩宗雖所說異。並有聲性。勝論同異以為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來亦是常住。故云兩宗所說異也。因喻之法不應分別者。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分別。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雖不相似。不應分別。立敵同許於聲瓶上有所作義雖咽輪別。不應分別。若分別者。一切真量皆應被破(云云)。 又云。問。因喻之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答。不得分別令有過失。且如聲‧勝二論俱立聲性。勝論同異性為聲性。其聲論師一一能詮各別性類以為聲性。兩宗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亦常故總為同喻。不應分別何者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豈應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知因喻之法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問。若言因喻不分別者。何故樞要徵如幻喻令有過耶。故彼要云。若依俗諦如幻喻有二徵。若似事幻。所立不成。若實事幻。能立不成。答。彼二徵意。且設徵難。審定同喻。顯第二相。非謂分別令喻有過准他用宗。同喻亦爾。今此疏云。因喻之法不應分別。豈分別喻令有過耶(云云)。 尋云。爾者不應分別之義。唯限因喻歟。為當通有法歟。 又云。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得分別令有過失。因喻亦爾。不應分別。問。若爾何故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為是何他。若言真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喻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言陳法自相上徵令有過。何不分別。答。今此且縱許成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謂分別令有過失(云云)。 相違決定名不定之事。 疏云。二因皆不能令他(至)如前五俱是不定(云云)。 又云。二因雖皆具三相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云云)。 尋云。相違決定唯共比歟(如下抄之)。 問。理門論云。異此無似因爾者正因云歟。 疏云。理門論頌結四相違及不定云。觀宗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似因(云云)。 今案。相違‧不定之外。既有四不成。如何云異此無似因耶。依之可云。此文約九句門說。躇躊顛倒說不定‧相違。異不定。決定因。異相違不相違。即無似正因也。故破文可云異此無似因。不爾豈無四不成異不定相違之似因耶。依之。永超大僧都以此文為證。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之文。無似立(云云)。 明燈抄云。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上不定‧相違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不成。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說宗法唯有十種。彼非宗法故無有失(云云)。 對面三藏記云。頌云觀宗法審察者。結上六種因一行頌。以六因為宗法。是故觀此六種因。極理分明。可云審察。頌云若所樂違害者。結上四種相違一行頌。所言四種相違因者。於自欲所成宗故名為樂違害也。頌云成躊躇(音上住下著猶預之相)重結上六種因。頌云顛倒者。結上四種相違也頌云異此無似者。可云異此二所說。六種不定‧四種相違名為正因也(云云)。 永超僧都義依此釋歟。 問。所聞‧所作二因可有勝劣耶。 疏云。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為勝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云云)。 明燈抄云判勝負中。略有四義。此即初義。論說此二等者。理門論云。然俱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今指彼文故云論說。今取意引耳又攝上頌中。亦有此文。云皆是疑因性古有斷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俱失而無勝負。答。如殺遲碁後下為勝。即勝論負。聲論為勝。猶如相樸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雖義勝負。理未必然論說多言能顯宗義。依前後斷何所據耶。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教斷。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解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俗情現知名現。教謂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義各別。此意說云。二空所立既皆無非。應依世間及以現量并多至教思求決擇。若順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理其必是真。若違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宗即非真也。今即依彼次擇二宗。勝論理真。聲論非也。所以爾者。世間共知音聲間斷。耳識現量非常聞聲。多宗至教共兩說非常故。今詳彼說。依現教斷既理門論此不可違然說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立宗理前是後非。此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顯宗。後說宗義非真。其量以何顯勝。故應說云。其量若勝。所立必真。所立非真。量即墮負。由此如論可斷其義。此之二量無論前後。若符現教。此即為勝。若違現教。即墮負門。若俱違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所立常宗違世現教。理非真正。量隨宗理亦隨負門。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此入理門。前舉勝論。後舉聲論。彼理門論。前舉聲論。後還勝論。所以得知。理門論云。若於爾時。無有顯法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西明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立聲為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時。彼勝論師愚鈍無知。不能與彼聲論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彼所聞性容有正因。由此明知。依現教斷。勝論為勝。聲論墮負(云云)。 疏云。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正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故結之云。二俱不定(云云)。 明詮道云。言現謂世間見聲間斷等者。釋現教有三說。此初說意者。現者世間。教者聖教。第二說意者。現教並約佛也。佛以現量智現證諸法。故證聲是無常。既見無常之道理故。教說聲無常也。第三說意者。現教並約世間現者世間可信之人。教者可信之人所說(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此第二義。論主非之令依現者。聲‧勝二義雖無勝劣。然後諸師共立為法。前負後勝。所以爾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能遣改後所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理推徵。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依現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常。間斷不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者。勝論立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者。如來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說聲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故應依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二義勝力。勝論義勝。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教者。此第三義。現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世尊一切智人。依現量智所說正教。名現教力。由現教力中說無常故。無常比量勝立常者。若爾外道不許至教量旨。何依現證教力證此義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故無有妨。文又諸外道至二不定者。此第四義。與前第二有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教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說名為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滅。不見是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彼世間現見至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現見。故乖正理。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負勝先等者。理門‧入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先勝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此別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者。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切決定相違皆後為勝故。結之云二俱不定。問。若違現見。聲論為負。應是世間相違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故。雖依勝義。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為定量。若其真性有為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為同喻故。由彼永遮他真因故。設違現見信為定量(云云)。 後記云。應依世間現有至教可信之說者。即取足目仙人所說之教。何名為世間共信教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緣有。暫還無。世間皆信。故取為定也(云云)。 邑記云。疏應依世間現量有至聲勝教等者。謂足目仙人所說之教。名世間至教。內外許故。或勝論教。兩共信故。或佛法粗師之教。亦名學者世間現有至教。謂外道不許。亦多依信故(云云)。 尋云。足目仙人是勝論外道之師也。若爾聲論何必信之耶。 定賓疏三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是以兩宗所計多同而少異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來事。故名為無礙(云云。明燈抄同之)。 上文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 同二云。然聲師本從勝論宗中流出。故同勝論許云。極微雖非眼識所得。然與子孫粗微已去。同聚住故。在眼境中。執此極微。以之為常。而許粗微以為無常(云云)。 准此等文。聲論何不信足目之說耶。 文軌疏二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俱失。而無勝負。答。前負後勝。如先殺持碁。又如人相撲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雖分勝負。現未必然多言顯宗。此說何據。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教斷。何者。現謂現量。教謂佛教。即聖言量。又釋。世現證知名現。依現起言名教。現即現量。教即至教量也。依此現教斷此二因。勝論義是。聲論理非。以世間現見音聲間斷有不聞時。諸佛亦說聲是無常世間不見聲是其常佛又不說是常住故。又釋。世間現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見是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彼世間現見至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現見故乖正理。又答。此之二因無論前後。若聞現教此即為勝。若乖現教即墮負門。若俱違順。依前後斷問。聲論定墮負應是宗過收。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聲論說聲常住耳等曾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聲是其常。據情故理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問。如約勝義。立色等空。以緣生故。猶如幻事。此且約情違世現教。所立空理亦應不真。答。望此雖有違現教義。然以緣生故因。如幻事喻。不違現教。以因喻力令彼世間亦信色等體性是空。無違世間現教之失聲論所立聲性同喻。勝論雖許然違現教不能令宗世間同許。故聲常宗理不正也(云云)。 因喻違現教力之事。見于此文尤可翫之。 義心云。問。相違決定中。聲論立聲為常。理門令依現教。即聲論墮負。既違現教是宗過不。答。非宗過也。何者。且如現量相違云。聲非所聞。直違敵證現量耳識。此中立聲為常。故不違也。若爾豈不違無漏後智證無常耶。解云。夫立比量。今對未閑。聖智融濫故非敵者。縱雖違之。不對立過。又不違自宗。故非違教亦不是比量相違。比量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立聲常。不乖眾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但由勝論對舉其因。令宗不定。故非宗過也(云云)。 定賓疏四云。古德大約有兩釋。一云。現謂現量教謂佛教。依現量證而說教故。即聖言量。一云。現謂現見。聲是現量。耳識所得。有時可得。有時不得。故知無常。教謂依於耳識現量起言教故。即至教量。約此兩釋。現教力故。聲論執常即是墮負。勝論無常即是得勝。今詳不然。縱是勝論言中乍似佛法真量。不那自許在聲有法。有所作因及所聞因。何得是勝。是故要依是陳那等佛弟子眾現所學。無有許於一有法上相背二因而取相違之喻。故比諸宗。理獨超絕。其力最勝。是故應依現所學教思求決定也。若無道理超出諸宗直爾執云我宗即是說教力勝者。他誰肯伏。故不然也(云云)。 清??注抄下云。大疏解云如殺遲碁後下為勝者。不然。如聲論立聲常。其理非正。豈由後下即絕勝論。勝論無常理即正故。今解。外道自相對計法故正爾更須求其因喻之過破之。如俱舍破大眾部喻。云像實有不成。不等故非譬等。又須更廣求至教量來證也(云云)。 濟恩寺大僧都現教力勝之義。以此文被立歟。 相違決定有自他共三之事。 疏云。此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至)有共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為三(云云)。 前記云。疏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量。大乘是初。敵為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比對他比者。雖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說云。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俱自者。無有立敵俱自。立敵為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俱是自兩俱是他。若二俱自。即真能立。若二俱他。即真能破。如次作法過疏說。如許定果色者。菩薩實身為魚米色。此色從定所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云云)。 後記云。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即自比。雖有自他之名。望於大道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言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他方破。即是自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自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二他但是真立及以真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宗無表色等為實為假。三支無過。即名真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俱真破。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量云。如許定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量無對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成也。色名雖同。境根相對攝處說別有不同如論所說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為共。但是自他置言簡之。二自二他俱非過攝。今者論文言共相違即成其過。他若置言簡。各望自宗應得名二他真能立真能破耶。答。准理合然。有此相例。但為聲者。悉皆共許。立餘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共三種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云云)。 明燈抄云。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比。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此解非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喻關而作是說。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得自他法以作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喻關故。於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者。因喻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為遮他不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未言自許。如何得言為如自許後身惡色。共許之因於自許喻不得轉故(云云)。 古德記中。唯識比量雖共比他不定。關因喻故為過數之義。即明證抄義。 略纂云。問。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何故第六無其自他。答。兩宗乖反名曰相違。因喻各成稱為決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亦通他自(云云)。 纂要文如前抄。 燈第四云。 定賓疏四云。故今解者。外道愚昧。立敵同許一有法上有相背因。取相背喻翻覆兩宗。各不得定。佛法大智悟達正理。必定無容同一有法有相背因。故向文云一義相違不容有故。又云勿說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外道立敵既自同許一義相違俱容是有。又說二相更互相違。許集一處。乃俱墮負。豈有一勝也。若望先立所聞量已被所作破。前由是立。後由是破。容前墮負。若盡理者。前家卻徵。汝言所作證無常者。豈可不許所聞為因。聲性喻耶。如此徵已。不得不許。還不得勝。又違論文皆是猶豫俱名不定故也(云云)。 清??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云何不立九量耶。答。無有自他相違決定。亦無有共各自決定故(云云)。 (第二十帖口表紙裹)。 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二因皆具三相。何得下六不定總在後二相耶。答。從多分說。又解。餘因無後二相成過。此二因有後二相過。同淨一有法常無常成相違故。若別宗即真能立也(云云)。 瓨(胡公反。說文。似瑩頸長受十斗也。瑩於耕反。器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終) 癸丑冬十一月念三日念四日。書寫了。校正已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