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第二十一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六不定不並之事。
疏云。問。若共不定亦不共耶(至)況多合耶(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理門論中。攝上頌言。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疑因性。西明疏云。初總舉六因。宗之因法故名為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定。不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俱必俱有故皆名共。次有四定。如自名說。即決定相違。後之二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然乃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體亦相雜。如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體況多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四不定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云云)。
六不定九句相攝之事
疏云。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至)此相無闕。彼有闕也(云云)。
尋云。九句中可攝違決之二‧八句也。如何。
明燈抄云。有云。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句攝。若爾如何二‧八名正因耶。解云。但說正因並第二‧八。不言二‧八皆是正因。既無誠文故不可依(云云)。
問。於不共不定可有一分耶。
略纂云。問。前五既有自他與共。唯有全分無一分耶答。不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品立一分者。即是不異俱品一分。若於同異隨立一分。即是不殊三不定。若不共因於同異品立一分者。不殊第五同品分無異品非有便是正因。異品分無同品非有。相違因攝。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自他與共無一分也(云云)。
今案。既無一分不共不定。故知可言積聚性因無不共不定矣。
疏下文云。問。此諸不定有分有全理窮盡故(文)。
明詮道云。此問意者。且俱品一分轉亦有俱品全分轉耶。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亦有異品全分轉同品一分轉耶(云云)故此文與略纂別也。
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同異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至)無二因故(云云)。
尋云。比量相違前邪後正也。何云帶相違決定耶。
前記云。疏彼寬此狹者。如宗九過中。且是宗違因名為比量相違不具三相。此是寬。云何名寬。由相違決定中不攝得名寬。但是相違決定即是比量相違。何者。是即六不定中聲生‧勝論等對量是也(文)。
後記云。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定之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自舉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可因之道理。即有舉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立聲為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舉聲為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之者皆是無常故。有舉宗違因之義。勝論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舉聲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定之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如說瓶常等。即是此類(文)。
明詮道云。謂比量相違有二類。一唯比量相違而不通相違決定。如論所說瓶等是常。此之常宗違後之初無後無故之因。是故有比量相違過也。前因無故。無違後宗之義。是故不通相違決定。故云無二因也。二比量相違亦能相違決定。如第六相違決。謂前無常宗違後所聞性因。此云比量相違。前所作性因違後常宗故。此云相違決定。即顯相違決定作法必兼比量相違作法。有二因故。問。如何前宗違後所聞性耶。若言違者。應違理門。故彼論釋所聞性因云。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通攝一切。皆是疑因(云云)。
遍攝一切者。常無常一切宗所聞性因攝也。明知所聞性因不違常無常宗。又前所聞性因違後常宗故名相違決定者。理門論中。初聲論師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後勝論師立無常宗。所作性因。若就此言。前所聞性因不違後常宗故無相違決定耶(可思云云)。
義骨上云。問。相違決定必比量相違之意何。答以前無常宗違後量所聞性因。名比量相違也。以前所作故因違後常宗。名相違決定。故云爾也。問。何故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答。以因比度宗令知故。違因名比量相違也。問。何無常宗名違所聞因。答所聞因定為常宗因。不為無常宗之因。故名爾也。問。何故爾耶。答。為無常宗之因時。無同喻故為爾也。問。意如何。答。聲‧勝二師並有聲性常故。為常宗之因時。有同喻為無常宗之因時。無同喻也(文)。
以此釋可會明詮之難也。
明燈抄云。有破基云。以後為勝。若相違決因違宗者。且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違常宗。各順成宗名為決定。二因相害令宗不定。之因相違。為不定過。此解非也。因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為違決。非是前因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為違決故基為勝。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比量。何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違比量。然無宗中違比量失。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違比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文)。
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何異。答。因喻各別。證果乖返。是故名為相違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後乖其因。因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文)。
文軌疏云。問。此與比量相違何異。答。前比量相違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違其因。故不同也。又但相違決定即比量相違。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也。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文)。
相違決定有四種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由是因明總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說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說言之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論中亦但說法自相比量(文)。
尋云。若聲應非聲者。非因明例者。有性應非有性。豈非有法自相耶。
明燈抄云。聲論若言聲應非聲等者。問。有性應非有性。既成有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非聲。如何不成有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關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非聲者。不關本諍。雖多差別皆不關諍故不得成有法自相相違過(文)。
尋云。聲應非無常之聲者。即同喻識比量有法差別。如何。
又云。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相違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若翻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即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離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不可說為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應非無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雙牒法有法為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不離。定屬不離二義俱含即體不離者。識即色是。如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即識色故。今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無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犯自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為顯有法差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今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切因之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非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真假。佛弟子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真他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有緣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有法差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設劬勞(文)三量攝云。
尋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可通他共比量耶。
明燈抄云。問。何故共比量中不說四種決定相違。唯自比中說四種決定相違耶。今見疏文。但明共比中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不說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容有。豈不說之(文)。
共比及他比後三相違相違決定。不出之也。
尋云爾者後三相違決定真過歟。似過歟又三十三過所攝歟。為當別可為過耶。
因明要義抄云。四十一。實敏法師問。法自相等四種決定相違。若攝六不定中第六不定處。若攝後四相違處中繼律師(大安法花講時)答。法自相決定相違。此正決定相違。餘有法自相等三決定相違。非是正決定相違。此是言仍舉耳(云云)。
橫川僧都注釋同此義。非真過也。
邑記云。問。相違決定之量二皆不定。今此有法自相相違決定等。能生立者之智。是真能破。何名相違決定。若此量非真能破。即四相違所出過量應非能破。答。若唯相違決定。立敵所申宗既相翻。因喻各別。此即二皆不定。若就他出過。兼四相違。不唯相違決定即真能破。此既相兼。故與單別(文)。子島云。相違因與違決不並也(文)以此文可成其心。若真過云歟。可尋學之。
有人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四相違攝之(文)。
有人云。第六不定攝(文)。
有人云。三十三過外。別可立之。如四種相違法自相。豈攝後三相違耶。
尋云。作有有緣性等者何物耶。
後記云。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緣性。非有有緣性者。他本意大有能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緣性。無之有。名非有有緣性。非是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文)。
以共許有性名作非有緣性體之義。即此記意也。
邑記云。疏彼意說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緣性者。謂心之緣實等時。由大有故。能與實等作有性之能緣性。若無大有作有性之能緣性。彼心之所應不緣實等。以無有性。體皆無故(文)。
問。中卷自比量有三相違中。初有法自相‧有法差別因。同非四大故。法差別相違決定因至許非無故(云云)其所以何。答(可求之文)。
尋云。法差別相違決定因與本因異歟。
又何不言非四大故耶。如有法自相等。
有私記云(可尋卷數并作者)。
明燈抄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今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前後文義不相違(文)。
今案。所違因言許非無故之時。有不定失。依許除四大之簡別。方簡其失。能違因言許非無故之時。無不定失。故知依言單重顯義不同也。豈與義替。豈非改前因耶。若同有法自相等。因言非四大故者。立有性非能四有大非四大種之時。似以能別而為其因。故不言非四大故也。
邑記云。疏以除四大至無自不定者。四大即宗異品。若不除四大但言許非無者。因於彼轉故。有自不定也。除有性者。以入宗故(文)。
有人以此文可案自所餘法皆入同喻之文(文)。
尋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體何物耶。
後記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明詮道云。言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大有性也。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實有性也。問。同異性及四大種。是能違量同異喻中何攝。答。皆同喻收。若異喻收者。有能立不遣失也。問。若爾何能成宗。答。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不是大有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故同異等亦能成宗也。有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難云。此是何法耶。即實有性是。能有四即四大種故。今云。若就初訓。誤法自相。已乖因明。大作法故若就後訓。亦難思之(文)。
尋云。餘三違決論文不說。何出之耶。
明燈抄云。文今論但說至自比量者。此明餘三論略不說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是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法二種差別。雖意所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略而不說。比量相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說。玄應師等具述二說。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陳因喻。非本能立。其力羸劣。故不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喻。有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此釋。雖有二義。初應理盡(文)。
文軌疏云。問。准此但約法自相明相違決定。准相違因應有有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相違決定。何不論耶。答。略故不說。准例可知。又釋。此不定過。別陳因喻。非本能立。其力羸故。不能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失因喻。用彼因喻還違彼宗自相差別故不例也。比量相違亦同此釋(文)。
五十四不定過非過之事。
疏云。如前所說。五十四種不定之中隨其所應皆如理悉(文)。
尋云。
略記云。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許。何共中為不定也。答。若立他量於自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文)。
前記云。疏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且如立者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異喻之上八囀。此因猶他不定過。即是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他宗義。本欲破他。他比量中能立之因流至自比量異喻上轉。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文)。
後記云。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為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餘自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文)。
明燈抄云。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三九也。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定也。自共有過非真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破他。其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義。云何合云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此文約共而說。若約自比。唯應說言既是有過。何名能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唯破他宗不立自義。共量俱立自宗。亦破他義。若其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者。自比量中諸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取之為喻。名他不定。引自宗法取之為喻。名自不定。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如立自比量時。自能立因於他宗異喻轉。此因雖犯他不定。而非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故。他比量中自不定非過者。如立他比量時。他能立因於自宗異喻轉。此因雖犯自不定。而非過攝。他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唯識破我中云。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稠然自相別故。量言。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者。一令相入成一物故。外道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雜故。汝大乘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過。他量於自非不定故。立他宗義。欲破他故。諸立自非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以也。立自比量非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過也。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定非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非過也。他晨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其言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不極成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義如何。答。如此說特違正理。宗因及喻尚許不假自成。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又他量於他有不定非有不定者。亦應自量於自有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亦他有不定。他量於自有不定。皆非不定。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若立共比量時。以自他法著過者。成真過不耶。答。得成真過也。問。以何知爾。答太賢法師因明古跡云。凡因明法。共比量中。引自他法。皆作不定又基師為唯識比量有法差別相違作不定云。極成色為如眼識。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為如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不離眼識色(云云)。
明詮道云。言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者。纂要云。然自比量於自及共不定為過。於他非過。共量亦爾。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為過。有云。於自非過問。如佛弟子對數論云。汝神我及自性諦是無常。許所知故。如二十三諦。數論作不定云。為如汝大乘真如法身。許所知故。我之神我等是常耶。此自不定非過。以非數論自宗故。如何今云自不定為過耶。可思之(云云)。
論文所說六不定兩俱過之事。
疏云。此論且依兩具不定過說(至)雖共不共等說為過故(文)。
尋云。同分異全不定。他不定(見)其文如上抄云。
邑記云。疏此論且依兩俱不定等者。此文說六不定也。因於二喻。共者攝四不定。不共攝一。等取相違決定(文)。
前記云。疏此論且依兩俱至不定過攝者。釋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種不成。論中且約俱不成明六不定。理實具有(文)。
問。以四不成二十七句對五十四不定。有幾不同耶。釋云。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不定付之。二百十六種不定過。對二十七句不成之時。凡二十七個二百十六種不定也。總論之者。可云五千八百三十二種不定。依之。樸揚大師引淄州釋如是釋。而何云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不定耶。
疏云。此論且依兩俱不定過說○二喻雖共。若因隨一因疑之喻(至)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文)。
前記云。疏其二十七五十八種等者。問。准理亦合將百一十六種望二十七為句。何故但以五十四對二十七耶。答。理實合然。疏主略示於法非盡理作。今淄州法師以二百等不定對二十七。總當五千八百三十二種不定。更審開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成。之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問。前共不定闕相第三。不共不定闕第二相。餘闕二相名過。何故更對不成作句。答。望喻而亦無過。問。喻即後二相。云何言無耶。答。望喻依說。亦無過也(文)。
明燈抄云。五十四過各有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六。在十六種。合二百十六種不定過也。若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俱不成有四句。隨一不成有八句。猶預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中。兩俱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五十四不不定。總計(二五十)成一千(五七三十五)成三百五十(二四八)成八十(四七二十八)於前一千四百三十加二十八。總成一千四五十八種諸不定過(文)。
明詮道云。言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過一一皆有者。意云。四不成之二十七句過五十四種諸不定過之中。一一皆具二十七也。言總成一千四五十八諸不定過者。意云。以五十二十而相乘成一千也。二五十故。以五十七而相乘成三百五十也。五七三十五故。以四種二十而相乘成八十也。二四八故。以四種七而相乘二十八也。四七二十八。合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也。仁云。以二十七種於五十四中一一各相配也(文)。
意許宗不定失之事。
疏云。然理門論攝此頌言。若法是不共不獨於上所說宗中名不定也(文)。
明燈抄云。備云。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共者謂四種不定因。皆於同品異品中有。故名共決定相違者。謂第六決定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若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答。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定俱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定。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說宗。唯於法自相一過說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上所說宗中名不定也。
意許宗有六不定之事。此文甚分明也。尤可翫之。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之事。後記云。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者。准此決定相違既有四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已作四種相違。改喻已不。答。改喻。今此指法但改其因。喻略不改。或等中等取也(文)。
前記云。疏以此准前亦有四種者。此意。前比量相違。一因違四。今此決定亦有違四。即此決定相違亦違四也。故言准知(文)。
尋云。
若不前因之事。前記云疏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若不改聲論所聞因。有違宗四種。何者。是有法自相及至法差別等(文)。
尋云。所聞性因。
問。他比量自不定。可為過數耶。釋云。為過(云云)付之。他比量本欲破他。豈以違自為失耶。依之疏中不為過數(云云)。
問。他比量共不定可為過耶。釋云。爾也。付之。
纂云。解不定過有自他共豈非是過。為量亦爾(文)。
裹書云。言就他及共自不定皆為過者。問云。此違本疏如何爾耶。故中卷末。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故(云云)答。二說耳。故不相違(云云)。
抄云。言共量亦爾者。意云。共量犯自不定共不定是過。他不定非過。准自比說者。此解不然。支共比量若犯自他共不定皆過。以量是共。因喻須同許故。言就他至皆為過者。意云。說他比量中。犯自共不定是過。他不定非過。以破他故。准疏中說計。合犯他共不定是過。自不定非過。纂文所敘恐錯(文)。
又云。言有云亦不為過者。此應法師許他比量自不定非過。○言此亦不然至不定過者。此應法師生理云。汝不得將器色同更例我亦非相雜。以同處色非是我類故。汝若例同器色體非相雜者。亦應例汝我同器色。應成假有(文)。
又云。言若敵他至豈非是過者。此纂主許他比量有自不定過所由。如毀他前人云。汝是賊與我相似。豈不是過耶。本擬罵他引同於已。還同自罵。豈非是自過。令他量有自不定過。亦得成過。故言為量亦爾也(文)。
私云。此纂文尤可珍釋也。雖有二義頗不甘心。追可尋學之。
九句義私記云問。何故共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又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自不定不成過。又自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耶。答。他比量就他宗法文立比量破他。約此立者自。敵者他。而宗因喻皆他。立者所許法不許敵者他。所以不關因。故約他比量。自不定不成過。就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者。以立敵共許法作不定云共不定。此立敵共許法。必關因故成不定也。他不定成過。以敵者所許法作不定故。故他不定。此敵者所許法。因他必關因。成不定。言他不定者。見立者自自他所以。約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自不定不成過言也。言約自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者。自比量者。自比量者就自法文立量向他宗。言他不定不成過者。因唯自。而見敵者他分異品法不關因。何成不定。言自共不定成過者。因唯自因。見立敵分異品法。有關因之義。故成不定。言自不定成過者。見立者分異品法。因自關因。成不定。所以自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也。言約共比量。他不定不成過。唯見敵者分異品法不關因。所以他不定不成過。見立敵分異品法。及唯見立者自分異品法。有關因之義。故成不定。所以共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但因置簡別。見敵者他分異品法關作時。他不定成過。如唯識比量小乘作有法差別相違因置簡別。敵者他所立關他方佛色。作他不定成過也。問。爾他比量。他共成過。自不定不成過者。何故纂要云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為過者。意約他比量。自他共不定皆成過。何云不成自不定過言也。答。疏約一相義云爾。意宗因喻一向約他比量。自不定不成過言也。今纂皆成過言宗他比量。因共約比量。見立者分異品法關因。成自不定。約此云爾。所以不相違。此他比量中共比量(云云)問。爾何唯識比量。順憬師破相違決定云。宗就他時因亦爾。名善因明。答。其約一向他比量云爾也(云云)。
問。共比量他不定可為過數耶。
纂云。又云。共量於他有不定(至)非為過。或得為過(文)。
抄云。言或得為過。意說。共量有他不定可為過。如共量云。聲無常。有質礙故。如瓶。外人將極微為不定過云。為如瓶。有礙即無常。為如我宗極微。有礙是常耶。此亦不然。我不許極微是常故。不定不成。纂主言得為過者錯也(文)。
纂云。設為同喻。便無喻依(至)空花等非為同喻(文)。
尋云。因既通有無之依。喻何不通無耶。
裹書云。記云。因之所依通有通無。同喻依有。異喻依無。因即無過。同喻之依有體。宗不通無。空花無體。故為不可(文)。
(嘉應元年維摩會問者聖慶)。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極成之聲可識變聲。自許所知性故之時。有共同品(云云)薩婆多不立唯識。如何有共同品耶。
問。有部心可云獄卒等聲是識所變耶。
兩方。
斷云。有人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有部宗不許獄卒是識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文)。
此識變(見)之文也。
下文云。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俱句云經部夢聞聲。有部獄卒叫。俱共異品。何得云無(文)。
問。
又云。若云。但對經部且辨因過犯相違決定過故(文)。
尋云。其相違決定何耶。
問。他比量自不定。并共比量他不定。可為真過耶。
斷云。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至)為違於他立自‧共故(文)。
下文云。復判不定中。句雖有八(至)非過。理亦如前(文)。
以上疏纂并斷之釋。引合可沙汰之也。共比他不定。他比自不定。為過數之義。尤淄州之所盛立也。
問。於共不定有多句之中。可有自及他共不定而非共不定之義耶。有二釋(付無云義不明)。
斷云。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俱共不定者(至)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共許故(文)。
尋云。以後作法可難之。
緣生故因具三相之事。
又云。此緣生因闕於何相亦廣如前。更不重述(文)。
尋云。此因既闕後二相。如何云爾耶。
(卷首表紙裹)。
斷云。此廣推徵。如俱舍法師俱舍疏述(文)。
光師名俱舍師之文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終)

(癸丑臘月初六日初七日書寫。初八日一校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