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第二十七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文)。 尋云。 明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為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有一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德。乃為彼說六句法。一聞即悟。于時儒童更有弟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此說。儒童為五頂此此比量。既云儒童一聞即悟。不言不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具七德。彼仙為說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日入無餘滅。五頂後為其五弟子說此六句等(云云)若依此說。儒童即五頂之別號也。五頂為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依此說。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為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歲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自有二名。一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六句義○後於婆羅痆國有一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為名也○仙人○徐說所悟六句義法。說已五頂應時悟解。鵂鶹因即因即貨燒身入無餘滅(文)。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說第四有。聞者不信。因即生疑。實等非無。即名為有。豈實等外別有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見。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云住劫。如何相違耶。 明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初。歷五印度經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鶹。軌師疏云。經無量時無具此者。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知爾之耳(文)。 經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明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二十劫。既有分量。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一有數無量。如成劫人壽量無量等。二無數無量。如佛壽命名無量壽等。今約有數故言無量(文)。 摩納縛迦此云儒童之事。 又云。摩納縛迦此云儒童者。儒而朱反。柔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或云摩那。譯云年少。或言年少淨行也。鄭玄釋儒主教訓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少以為儒童(文)。 大日經疏二云(一行何闍梨)經云。摩納婆者。是毘紐天外道部類。正翻應云勝我。言於身心中最為勝妙也。彼常於心中觀我可一寸許。智度亦云。有計。神在心中。微細如芥子。清淨名為淨色。或如豆麥。乃至一寸。初受身時。最在前受。譬如像骨。及其成身如像已莊。唐三藏翻為儒童非也。儒童梵云摩奴婆。此云納。義別誤耳(此二名是菩提闍梨解。云云)與滿閻浮提私記(定慶聖人)唯依譯者意成他物例。略出三譯○三一行阿闍利云。摩婆者正翻勝我。唐三藏翻為儒童非也(云云)。 今此等證依譯者意非成他物乎(文)。 慈恩傳云。 五頂頭有五角之事。 疏裹書云。言五頂者。太云。疏有二解。一云。其頭有五個毛雙旋也。猶如驢馬身上有其毛旋。故疏云頂有五旋也。二云。頭上有五個小肉角子故名五頂也。故疏云頭有五角也(云云)。 頭有五角。有二訓。一云。明詮訓云。頭有五角。二云。永超僧都訓云。頭有五角(云云)。 問。疏云。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總別同異性何等耶。 疏云。仙人便說。同異句義能同異彼實德業三復有總別諸同異性。體常眾多(文)。 略纂云。謂同異性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上有總同異性‧別同異性。總者謂如實望實有同義。望德等有異義。是實性非德等性。業亦然。別者如九實中地望地同。望水等異。此同異義。即是地體非水等性。餘水等八。德二十四。五種業義。例亦應然。此總別性一切根所取。當斯所說第九俱分亦同亦異相。故名俱分(云云)。 尋云。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者。上文所言總別同異性之外耶。若言外有者。地等九法雖各別有。同是實句義。故云總同。九實異德業。故云總異。是名總同異性。雖同實九法別。故云別同。地水等別。故云別異。是別同異性也。此外於實句一法。如何可有總別同異性耶。況空時方我意等非有多法。有總同別同不同乎。若依之非前外者。見相各別也。 前記云。疏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且同異有二。一總同異。二別同異。初總同異中復有其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名為總同。後異者。實中九法總異德業。名為總異。德業二中總同總異一。准實說。其義易解。後別同異中亦分為二。一別問。二別異。且初別同者。地水火等中。一一總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同是實故。名為別同。別即是同。持業釋也。後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別即是異故。名為別異。亦持業釋也。又解別異者。且四大中。各各有多極微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名為別異。亦持業釋。時方我等皆准此釋。德‧業二中別同別異。准實我說。約他行相。其義可解(文)。 尋云。總同與別同。其義無二。何分之耶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眾多等者。此敘彼宗。同異句義總有二種。一總同異。二別同異。總同異中復有二。一總同。二總異。實‧德‧業三同類雖多。總同名實及以德‧業。名為總同。三法名為總異。第二別同異中亦有其二。一別同。二別異。九實各別。名之為別。九實同。名之為同。別即是同故言別同。德‧業亦爾。地水火等名為別實。德‧業准。所疏言。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即如前所分別了訖。其疏文言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者。實等三中。隨指一法名為別類。只地實等中。亦有總別同異性義地實之中二實無實多實。總名為實。父母不是子微。子不是孫等。各各與餘不同。名為總別。准此釋。或可。復有總別者。還取前言總別叵同異也。總為四句縱簡。有唯總非別。謂實‧德‧業。有唯別非總。謂地等實中多極微等。亦總亦別。謂九實是同為實句名總。九各不同名別。餘准此知也(文)。 孝仁記云。文如是三中隨其別類等者。且實德業相同異名總。且九實相同異名別也。三者實‧德‧業也(文)。 明詮裹書云。備云。且實句中有一總同異性。而實與實令同。與德‧業令異也。德‧業之中總同異亦爾也。別同異者。且九實中地與地令同。與水等令異。餘亦准知(文)。 略纂云。有性‧和合二唯是一。德‧業‧同異三唯是多。實句一種亦多亦一。空等五一。地等四多(文)。 復有一常能和合性之事。 明燈抄云。問。若同異性同異實等三。而體常多者。能和合性和合實等三。何故體是常是一耶。答。大有和合諸法通體。非各別性。故名為一。同異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名為多(文)。 前記云。問。同異所同所異多。能同能異得多。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故但言和合唯有一耶。答。此同異‧和合依名起義解。但言同異。同異非一。即是多也。和合之言。其體非異。名為和合。即是一也(云云)。 問。疏云。五頂雖信同異和合(文)心何。 明詮道云。問。同異性‧大有性。並離實等有別體。何故五頂信同異性。不信大有。答。大有‧同異其義不殊。故同異性亦雖不可信。而五頂謬信同異性也。若設信大有不信同異者。以大有句為同喻。而可立同異性也。彼比量亦可有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也(云云)。 實句中我之事。 略纂云。我者謂是覺樂苦欲勤勇行法非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是為我(文)。 尋云。何離和合句義有令法和合之法耶。 下文云。此宗二量是德句中覺德也(文)。 又云。現量者於至實色等和合時。即有了相生。是名現量(文)。 以此三文可得心覺樂欲嗔非我現境之文也(文)。 和合句義之事。 又云。言和合者。無別名體也(文)。 尋云。何離所和合法無別名體耶。 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不離相屬。此詮緣之因名和合也(文)。 詮緣之因名和合也(文)。 有法自相量意之事。 明燈抄云。此量意云。立者但樂以其言顯立大有句是離實有。約此樂為以為一立。復借非實非德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然此非實非德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為復為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他順已。而今乃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已。故被敵論依有法上將因取喻。翻破所樂大有是有。令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德等非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也(文定賓疏文引之也)。 定賓疏三云。問。有性本是宗中有法即實‧離實。立敵未之。若離實有弟子未許。因無所依。即是所依隨一不成。何須更論有法自相相違因義。若即實有即望立者。因自不許。唯是他許。以他弟子許一實及德業等當體不無故也。此即隨自隨一不成。如掌珍論上卷之中。義意說云。覺天尊者不許離心有別心所與心相應。破薩婆多及大乘云。惠等非心相應。因云行蘊攝故。喻云如名身等。惠既不許離心別有。遣誰以為行蘊所攝。故行蘊攝但唯他許而自不許。故是隨自隨一不成。今即實有有一實因正同彼義。何須更辨相違因義。答。虛空實有。德所依故。畢竟無有敵論許空。今離實有。五人愚故後時妄許。許後即是因有依處。故因明中就彼許其離有。後出相違過。故無失也。唯云如同異性。其義可解。其五弟子聞說此量。即時信有離實之有也。次出過云。此因五能成遮實等(審定不樂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翻破所樂宗)俱決定故(釋成也。謂非實及非有。二俱空也)謂彼本由立其大有是離實等大有之性以為有法是所樂為。雖以非實非德非業以立宗法。但欲助其離實是有非是所樂。而於有法無言顯有性。是正所立故。名有法自相。而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復立同異以之為喻。是一相因同作事業。而用成立樂與不樂兩類宗。故陳那即言。若如是立。即犯相違。言相違者。宗中本樂體是大有。喻中觀之乃非大有。其因乃遍非大有中異品之上。故翻破彼量云。大有是有法。應非是大有是法。和合為宗。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云如同異性。以其同異體是同異非大有故。復應消釋入理論文者。文云此因如能成遮實等者。非實等言助有法故。敵論許成故。云成遮實等。即是不樂宗也。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言顯正詮有性是有為所樂宗。被前因力取喻而遮所樂之有。令成非有。以同異性非是有故。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也。俱決定故者。不樂宗中遮實德等。所樂宗中由因喻故大有彼遮。二俱決定也。問。若許爾者。如有翻破真比量云。聲應非聲。因云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瓶體是瓶非是聲。故是此過不。答。本立量時。依聲有法以立無常。無常是其所樂之宗。本不樂立聲體是聲。何得出過。五頂立量。非實等法非是所樂。大有有法以為所樂。何得相例也。儻若不以無常為樂。而以有法聲為所樂。灼然還是有法自相相違因攝。此何類也。且如大乘若對小乘。三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喻云如瓶。然但欲以言顯是聲。何故是聲良由耳識之所變故。故對耳根得名為耳。夫從緣變故是無常。明知由於無常之義故。得對耳說之為聲。故識變聲將為所樂。以為一立。其無常義但為助成對耳名聲故。須說之。然非所樂。後為一立。又彼小乘先許無常。何須更立。故非樂也。樂與不樂兩義雙成。故犯相違。此亦唯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已故。被敵論以因取喻翻破所樂云。聲是有法。定非對耳所變之聲。因云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既是瓶。豈得是對耳之聲。故相違也。問。立兩類宗。何故不名法差別耶。答。以其法言助有法言。既是言顯。故就樂處名為有法自相相違因也。有人不悟。為避前難聲應非聲故。不得言大有應非大有。更別說言。大有是有法。應非離實之大有。因喻同前。今詳。若然。豈可得破真比量云。聲應非無常聲。因云所作性故。喻云如瓶。瓶是無常。瓶非是無常聲。應得成破也。若許成者。破一切量。豈成道理。故今理門分明文云。勿說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猶為因等。故說二相相違之宗集處一處者。有此相違因過。既由對彼本立出過。何故不得言大有非大有也。問。彼此量中所成二義。一是所樂。云是有性。二是不樂。云非實等。若非實等亦是彼宗應名法自相相違也。答。有二釋。一者。彼言非實。同異為喻。不是相違。二者。彼本矯計。以非實言助成有性。以大有言正顯有性。故是有法自相相違因也(文)。 問。疏云。此量有三。實‧德‧業三。各別作故(文)心何。 注抄下云。實德業三句別作者。不然。五頂本疑實德業體既不無即已是有。何得三外別有大有。本量遮三外有大有。若別作者。初量唯遮非實。猶謂有性是德業。次量唯遮德。猶謂是業。具足三量遮方得盡。何如一量盡遮此三。況論文而無三量。如前注如勝劣二字。反令真破成似能破。深為不可(云云)。 下文云。言三同一喻者。謂三量同一同喻。三量如前已破(文)。 共許有性之事。 疏云。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名為宗。此言有性此之有性體非即實(文)。 五頂不許有一實故因。故有隨一。 後記云。能非無性者。意云。但奄含言。意說。但是不無之有。名能非無之性。此成所別。若顯言大有。名實德業上能非無性。即犯所別不成之過也。因亦猶隨一所依不成之過。言中少故。略言因犯隨一也(文)。 略纂云。五頂云。非無之義共許為有。此之有性是有法體(文)。 文軌疏二云。有性是有法。非實非德非業是法。法及有法為宗。五頂云。實等非無之義。汝我共許為有。此之有性體非第一實句‧第二德句‧第三業句也(云云)。 二卷私記云。問。爾其共許有體何。答。古德唯云有。第三共許有。不陳其體。計之可口傳之。今案。西大寺別當貞松房云。師主初為五頂。說教有實句。有德句。有業句有同異句。有和合句。弟子隨即信有實德業等。其有言非離實有非即實有。是即師弟共許有也。是即世間云有云無。有無之有也。是云第三共許有故略纂云。非無之義共許為有。此之有性是有法體(云云)。 (此義幽微。後學必信之。要祕可祕。云云)。 仁覺僧都私記云。問。就有性非實量。其有法舉有性之有性。若離實有性歟。若即實有性歟。答。非離實有性。非即實有性。是共許有性也。問。云何共許有性。答。實德業上能非無有性。云共許有性。此共許有性。此共許有性。為有法有性。所以疏云。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實德業上能非無性。故成所別(云云)問。爾離離實有性‧即實有性。別有共許有性云物。答。非爾。實德業上有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云有性。彼此共許。此於共許能非無性。師主云離實有性。弟子云即實有性。故離離實有性‧即實有性。別無共許有性云物也。縱言離實有性‧即實有性‧共許有性。三有性體有。有何妨。答。若言三有性體別別有者。能違時難有性非有性。所違量有法舉共許有性難非有性歟。離實有性難非有性歟。若共許有性難非有性。有違宗過。若離實有性難非有性。有法共許有性留自相不滅。所以非自相過。可差別過。有此妨難故。離即實‧離實別無共許有性言也。問。爾不言三有性體別別有時。無如上妨難耶。答。爾無也。問。無方如何。答。所違量時有性舉有法有性。是立敵共許有性。次非實有別時。先所舉有法有性。立者所立離實有性成。以審理地牒此離實有性。難有性非有性故。有法自相滅。成有法自相相違過。若共許有性體‧離實有性體。別別有者。雖待非實能別有法。共許有性體成離實有性體甚難。共許實德業上能非無性。師主依論是離實大有性。有法共許有性待非實能別成離實有性。故自相過。非差別過。言也。問。爾有先達傳及記文云。所違量有性舉有法有性。偏非離實有性。偏非既實有性。是奄含有性(云云)此傳若有妨難。答。奄含者。彼此不相遮言。若爾此量有法離實‧即實相並舉。是既不然。何有法有性言奄含有性耶。加以斷云。誰言五頂有性合即離。以五頂有唯離實等。弟子立有唯即實有等故。言有時。望自望他俱不得含(云云)故有法有性言奄含有性者。是恐非然也。問。其實德業上能非無性者。意何。答。實德業上所有不無義。云能非無性。即能非無性者。能有性云事也。問。何故實德業上不無義。云能有性。答。實德業上不無義。能有實德業。所以云能有性也。問。何以知實德業上不無義云能有性云事。答。疏問答云。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不成。答。有性有法是實德業之能有性。有一實因能有於一一實。是宗之法。故無兩俱(云云)以此答文知。云能非無性者。是云能有性云事(云云)。 子島私記云。問。就有色喻。今如文義。是說即實有也。何不違師主義。答。此明共許義也。非即實有。非離實有也。意云。師主初為五頂說教有實句。有德業句了。弟子亦信了。今謂其言有實等者。即如云有色等之言。今引此有色喻。顯前有實等之義也。前共許之義。今引喻顯者。為明以彼為因無隨一不成也。問。師主初云有實等。其有義屬著實等。猶如有色者。既是即實有。豈不違義。答。師主意云。實等上不無義有。不名為有。是大有之功能也。大有之體雖離實等。能有之功能屬實等上。由實等體不無。是蒙大有之力故也。猶如色等上不無不名為有。是大種之功能也。大種之體雖離色等。能造之功能屬色等上。由色等體之不無。是蒙大種之力故也。問。若爾有一實等破文如何。答。先後殊也。若約為弟子說訓者。可讀有一實有德業。是令領解之詞也。若約為因訓者。可讀有於一實故。有於德業故是成宗之詞也。問。如後訓者。既為有別能有。豈順五頂意乎。答。初說有實等之時。師弟共許之。後云有於一實故等之時。師主存有大有有於一實等。弟子存不無有有一實等。故是共許。悉順兩意耳(此是愚推。向師可問。云云)。 有無實之事。 疏云。地水火風父母常極微‧空‧方‧我‧意并(至)故此等類並名無實(文)。 尋云。德句義豈不以實為因耶。 明燈抄云。問。和合於實非以為因。其義可爾。非實德故。德是實上德。豈不以實為因耶。答。德業雖依實而不以實。而不以實為因。有別體故。如人依大地住。而地非有因(文)。 今案。九實之外無別實句而可成實因之物。故云皆無實因故名無實也。德‧業二句不以實句為因故。亦名無實也。 前記云。疏德業和合雖依於實者。問。德‧業依於實。何不以實為因而言無實耶。答。德‧業雖依實。不即以實為因。如人依大地住。是地非人因(文明燈抄引此心歟)。 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實因不所生故言也。文非以為因者。雖德業依實。和合和合實雖。而德業和合非以實為因言也(文)。 有一實之事。 疏云。大有‧同異名有一實。俱能有於一一實故。 尋云。同異性有能有之義者。違三違四法差別。可有不定失。 前記云。疏大有同異俱能有於一一實者。問。大有體是有。可得有於一一實。同異體非是有。何得亦有一一實。答。同異得有名者非約體是有名為有。據能同異實等三句。令實等三有同有別。約此有同有異義邊。同異性得有名也。而下云令三類別名有一實也(文)。 邑記云。問。大有名為有。可言有一實。同異不名有。何得言俱能有於一一實耶。答。大有‧同異俱是實德業性。一一實等有此性故。設同異性亦能令實等有同有異故。此二性俱能有於一一實也(文)。 疏云。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至)令三類別名有一實。 是故大有‧同異名有一實也。 今撿諸記文。以名有一實或屬上句。或為下句。然今明詮僧都并本院先德。屬上以為有一實之所以也。勘疏文文相。此義可爾。上文標因云有一實故。顯有一實義云。今文正成名有一實之旨。結其名也。次文言有德業者亦有無有者。亦上有一實有無之有也。不爾亦言有所表耶。 前記。疏皆有大有至皆有同異者。此二法之言俱實等三法也。實等三法有大有。實等三法有同異性也。疏德業者亦有無有。此意奄含道。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隨一。敵不許也(文)。 此文別牒有德業者以下文。若名有一實文。屬上句歟。仍影向上義了。 明燈抄云。然此三種實等雖有等者。此二種者大有及同異也。實等雖有此之二種。而功能異。如文可知。文有德業者至便無同喻者(等文)。 此文以有一實句屬上文歟。 明詮裹書云。言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等者。備云。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此三種實等功能各別。問。何別耶。答。有一實者。大有‧同異。有二實者。子微等。有多實者。孫微等。如是功能雖別。皆有大有令體非無。皆有同異令三類別。此名有一實也(云云)。 仁又云。三種實等者。有一實等三也(云云)周云。實德業三(文)。 有二實之事。 疏云。至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故(文)。 尋云。大有‧同異亦可名有二實。何限子微耶。 後記云。子微名二實者。子徵名能有。父母為所有。子從所有。以立其名。名有二實也(文)。 定賓疏三云。問。此大有及同異句。既含常散四大。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名有多實耶。答。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個一。既不相攝。故不名多(文明燈抄同之)。 又云。三者有二實。如二散微和合生子。子含父母。名有二實前大有及同異。望二散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名有一實。謂縱和合。亦不得名相含相有故也。望含子微。復是含三。及含多實。亦非有二實也(文明燈抄引用此釋也)。 注抄下云。名有二實者。問。父母能生。應名能有。何故子名有耶。答。有彼能生故亦名有。子微體等二父母微。向後皆爾。即是三微成粗父母。兩粗父母名為二三(文)。 尋云。若爾違疏文。 疏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為有無實‧有二實‧有多實(文)。 明燈抄云。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二者空時等五及德業和合。今云大有同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有同異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有和合等無實。故疏文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為有無實等(文)。 有多實之事。 疏云。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七七合生第十五子有多實因之所生故(文)。 尋云。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之事(又空有聲之事)。疏云。如佛法言有色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況復此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喻(文)。 尋云。在色有漏喻顯宗因有方何。 前記云。疏有色有漏等者。此汎爾出大有之體及實等三法體非無也。大有有如有漏之有。若實等三法體非是無。如有色有。色即有故。及空有聲。有聲即空故。此是舉喻也。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有者。色體之上有質礙義。屬著於色。色有礙故。名為有色。非色之外別有能有。如空有聲。聲屬著空。名空有聲。亦非聲之外別有空也。實德業三亦爾。體非無故。名之為有。非之外別有能有。此有是敵者所許之有也。有漏有者。心王及遍行等體非有漏。為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煩惱是能漏。心王是所漏。煩惱喻大有。心王等喻實等(文)。 尋云。煩惱喻大有云心何。 後記云。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舉例也。煩惱之體名之為漏。善法能有名為有漏。大有為能有。實為所有。能有‧所有合而言之。名為有實。有漏之言亦復如是。能有‧所有體各不同。名為有漏也。有色之言如有一實。但屬著體非別有能有。如空有聲。亦復如是。非是離空外有。但是屬著法體之言。名有一實。問。彼勝論師何意須作如是舉例。答。宗言有漏。猶如有漏。此奄含言。因中言有一實等者。凡因須共。所以舉有色之言以例於因。不犯隨一也(文)。 略記云。疏有漏者。有於二釋。一即色能彼能緣煩惱。能緣煩惱為所有也。二云。由煩惱發業感於色。即漏所起有漏也。疏空有聲。空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文)。 孝二記云。文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別者。是意。如於空處有聲。其空無之體有。從彼而外別離非言有聲言也(文)。 明燈抄云。有德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有其色義。賓云。有德業故者。即大有‧同異含容德業也。賢云。有一實者。謂含一實。屬著之義。如言聲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有一實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等無實之中。隨含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說。皆似非是有無之有說能有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如有一實及有德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此色體上有其色義。有一實體。故名有一實。即非無義。名之為有。有德業故。亦准此知。若是大有因成隨一者。若有德業之有望於大有名為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隨一。五頂不許能有有故。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能有實等。有色之有目於自體。如有一實等。即非無義。名之為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許彼空等一實自體非無之有。名有一實不。若不許者。有一實因隨一不成。若彼許者。有一實因應不成不定。答。以理言之。名有一實。子孫非無能含二實及含多實。許說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體是一實。何不許彼名有一實。由此應知。有一實因有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也。其後二因亦有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者德業非無。名有德業。亦不定故。今亦縱無辨相違也(文)。 明詮道云。言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意云。大有之有如有漏之有也。有一實之有如有色之有也。疏上云。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如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實有。以有業故。如五根等。豈以命根與業別體。即非正因。故有別體。若無別體。義相關帶。必是宗法意同此也(文)。 此釋難得心。能能可案之。 義照院云。為顯有色喻。引空有聲之喻也(云云)此有成難之文。可見理門論。 尋云。共許有無之有者與即實有而有何別耶。 有三卷私記上云。凡言因者。宗上義。而有法有性有一一實之義。取其有一一實義為因。云有一實故。非取即實有云有一實故。有一實故因不轉異喻父母微也。有一實故因非取宗上有一一實義。所以我即實有。轉異喻子微等。有不定過也。問。有性有實者。有一實故因取宗上義為因。而何唯有一實故因取宗上義為因有實故因取宗上義為因應不言。答。有性有實者。有實故因亦宗上義。而成即實有。有一實故因唯宗上義。非即實因○即實有屬著各各體。非有一一實。共許有性有一一實故。有一實因唯宗上義。非即實有也○有一實之言。若唯有一實之言者。可即實有。既不有一實之言。有一一實之言故。有一實有唯宗上義。非即實有(等文)。 今案。此釋順疏文。是故於因無隨一過。有一一實故故共許有有一一實。即實有無有一實之義也。此義尤可翫之。 有二多實為因之事。 疏云。問。何故不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由此不言有二多實(文)。 明燈抄云。軌師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為因者。便有兩俱不成過失。於宗有法兩俱不成故。應師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以為因者。俱是隨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方等及常散微自不相含。既不能有他實。即是無實。子微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故以無實二實為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立者離實有性有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喻亦有立敵俱能立不成。俱許同異非是無實有二實故(文)。 尋云。若有此等失者。何有不定耶。兩俱不成與不定不並之故也。又何疏不言之耶。 有無實不為因之事(又因亦不遍之事)。 疏云。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亦欲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一一實故(文)。 前記云。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成者。兩俱不成。此中有二兩俱一分兩俱不成。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且無實法體有十二。如何者。是地水火乃至方我意等九。總名無實。并德‧業‧和合。此三帖前九合成十二。立者大有唯有前十一。其和合句亦名無實。故名一分。立敵俱不許有於和合句也。同異為喻。亦不能同異於和合為無實。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第二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立敵俱許實等體非無。故名有。其實等句中。一分父母極微是無實。故名有無實。有無實因。此一分立敵俱許。立敵俱不許實等當體非無之法而有於和合一無實之法。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此二因望於初相及同喻上。皆有兩俱不成也。若有彼實者。即為父母極微亦是無實。今言有無實。若唯取彼父母極策。不得子微已上。立敵不許。此子微等非無實故。審。審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即子微能有父母。名為能有。此子微上無有無實。是有二多實等故。審。又釋實等能有上等者。實等能有。所謂大有。此大有句不能有於和合句之無實。審。疏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此實等當體不無之有。能有當體父母極微。得名有無實。此因立敵俱不許實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句。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故無有無實。疏以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為因。即同異為喻。不能同異於和合。故言能立不成。因亦不遍者。不遍於和合句上。因亦不遍者。若言有無實故為因。乍似唯有實句之無實。不含德業故。審。疏又乍似有於實句之無實者。若言有無實故。為言朋有唯只能有於實句之無實。相以為言不能有德業上無實。故不言無實也(文)。 後記云。若言有彼無實因犯兩俱不成者。意云。凡兩俱不成因。立敵皆不許於前陳有法上轉也。今立宗中言有性是有法。此之有性能有實德業三。即是實德業三上能非無性。立敵俱許。今舉因言有無實故。無實之言於和合句義上轉。立敵俱不許實等能有有彼和合句無實。此乃因犯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有無實因不於前陳有實等能非無有性上轉也。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者。此釋因犯兩俱不成之所以也。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故為因者。其同異性喻不能有和合句之無實。准此亦是喻上一分能立不成。問。何名一分。答。同異性亦能有實句中之無實。但不能有和合句無實。故喻一分能立不成也。遍者。如疏中言。乍似唯能有實句之中無實者。此釋不遍所以也。謂言不能有於實句之中二多等也。所以因言不遍。或可不遍者。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性。即不許有性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於和合。故言因不遍也。或可。不遍和合句也(文)。 略記云。疏亦不遍者。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云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若言有無實因。乍似唯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已去一一言也(文)。 邑記云。疏因亦不遍者。若言有一實故。即顯有性有於一一實等。遍於無實‧二實‧多實。若言有無實者。便顯有性唯能有於父母極微及空時方等。不能有彼二多實故。言乍似等者。意釋不遍之所以。問。德業亦是無實。何故此云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耶。答。且據非實一宗。若以有無實故為因。實句之中便有不遍之過。後之二因言有德業故。即無諸妨。設以有無實等故為因。德業句中既無二多等濫。故無不遍之過。所以不簡(文)。 孝仁記云。文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者。是因亦不遍言所以。是意顯。若名無實時。是因雖遍於四大之常微等。而其不遍於子微等。是有實因父母之微故。名有實也。故是之因不遍言也(文)。 問。疏云。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等文)問心何。 疏云。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至)是宗之法。故無兩俱(文)。 前記云。疏問有性有法至兩俱不成者。此中意顯。有性大有名為有法。有一實因即當體不無之有。既立宗即大有性。其因即不無之有。立敵俱不許因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不相關帶。因既於有法上無。何故不是兩俱不成。此乃立敵名兩俱也(文)。 又云。答問意。有性有法是實等之上非無之有。亦有實因亦實等之上上非無之性。故得遍於有法之上也(文)。 後記云。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等者。此問意云。言望本立。有乃是大有。及其舉因有一實者。乃是共許不無之有。此與宗有法全不相當。何非不是因兩俱過耶。答。但言奄含言申有性。因因依於彼。無過也。難者直取大有為問也。尋之(文)。 尋云。若宗有是大有者。望敵者無所依有法。可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失。見立者。不許不無之有遍宗大有。豈非自隨一不成耶。若爾如何可云兩俱不成耶。 明燈抄云。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此問意云。言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也。有一實故。其義亦爾。而上文云。有一實有德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有一實之有‧有德業之有。是非無義。今以言顯有一實之有及意許有性之有相對而問。故云。不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之有與有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對而答前問。意雖即彼離實等有名有一實等。然於言中不顯差別。總立為因。無不成過。今此但據一實自體非無之義自他俱許名有一實。故此三因無隨一過。故云是宗之法故無兩俱。問。宗有法有意許差別。其義可知。如何因中亦有意許。有一實之有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因中亦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如一切皆是無常故因。如前已說(文)。 有抄云。問。設有法有為大有。因有為不無之有。不可有兩俱不成。所以然者。見立者。雖有有法體。有一實因不遍宗。故有隨一不成。見敵者。有法所依闕。因不遍宗。故有他所依不成。而何云兩俱不成耶。答。是異例兩俱不成。含此二過云兩俱不成。如彼我為有法眼等為能別之量也。問。任有可舉此二失。何故不爾。答。疏文省繁也。問。若省略。可云二不成。而云兩俱不成。定知有其別所以。案疏主御心。無所以不云兩俱不成。定有其所以。慥可述申也。答。末代學者何探得大師深意趣耶。但兩俱‧隨一‧所依三不成。本不相離者也。若疏主慮此邊云兩俱不成歟。案所依不成本作法有三。一兩俱不成所依不成。此有三。二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此有六。但每事不可出申。各出申其一者。前兩俱所依者。薩婆多對大乘師立量云。我可常住。識所緣故(文)大小乘共佛法者不立我。故無所依。故識所緣故。因所依不成失也。又識所緣故因。立敵共不許成有法。故云兩俱也。次隨所依不成者。數論師對大乘立量云。藏識常。生死因故(云云)立者不云藏識故因所依無。故云所依不成也。又立者不云藏識。故不成有法。故可云自隨一不成。故疏主同省略之兩俱不成歟。可思准之(文)。 邑記云。疏問有性至不相關預者。有二問意。一云。有法有性即大有性。而非是實。因言有一實故。有即是實。即實‧非實二有各殊。如何不是兩俱之過。二云。有法與因俱是有性。彼此不許有法之上更立有性。何非此過。疏答至故無兩俱不成者。有一實因。意說。有性能有一一實也。此因即是有法之上別能有義。正是有法宗之法性。亦如所作性因是彼上別義。故此亦無兩俱之失(文)。 明詮道云。言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等者。此問意云。有法有性是大有性也。有一實因是共許即實有也。即宗與因別。體不相關也。何不有兩俱不成耶。立敵兩俱不許大有性上有實非無之因故邑云○(文)。 如抄第十帖。可見之。 問。疏云。既於德業一一皆有(等文)心何。 疏云。問。既於德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一德業德業無簡。不須一言(文)。 尋云。 前記云。疏德業無簡不須一言簡者。正釋前問。又三因同喻如同異性者。即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之三因皆以同異性為喻。故言三因同一喻也。德業之中。無一德多德等濫故。不言有一德等也(文)。 後記云。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實中有無實‧二實‧多實等別。即有多過。有簡別故。但置有一實言。既除諸過。德業之中。無有如是差別可簡。故不須著有一德業等者。所以疏言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也(文)。 略纂云。今解有二。一云。九實一一自體不無有之所有。名有一實。德業少一一解。准知。應云有一實故。有一德故。有一業故。文中略故。准實言一也(文)。 明詮道云。周法師‧邑法師並牒文云。德業無有。不須一言。德業之中無有一‧二‧多等故。不須一等言也又或本云。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云云)意云。德業之中無有一德‧有二德‧有多德等濫。故云無簡也。言二因一喻者。有一實故。有德業故。此云二因也。又周法師云。三因同一喻者。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之三因皆以同異性為喻。故云三因一喻也(云云)。 黃私記下文。問。若不云有一德‧有一業。有何過須一言耶。答。師說云。略纂未定照法師造。所以此言頗難信。若有可言有一德‧有一業之道理者。疏主豈不加一言耶(云云)。 以有一實等三因各成三宗以不之事疏云。三因一喻。如同異性。此於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為喻(文)。 前記云。此於前三一一皆有者。此因於前非實等一一宗上。皆有此三因。准此三。一一別成三種宗。合應為九。即如何者。是由如何作句數更互為改(文)。 明燈抄云。問。此有一實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立三宗耶。答。以三法別成三法。如有一實因成非實法。有德業因別成非德非業法。何以得知。且如宗云非實非德非業。三法即異。故知因言有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且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德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德。若亦能成非實非德。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一法也(文)。 又云。問。有一實等因有其三。非實等亦有三種。彼所立量為別說三宗三因共成。為別說三宗三因別成。為總說三宗三因共成。為總說三宗三因別成。答。應說云。三宗別說三因別成。總說三宗三因共立若別說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一宗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宗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一分有德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有德及有業故。故有德業一分不成。又別說宗非德非業。三因共成。准此應悉。三因別立。既無此等(云云)廣如彼疏(文)。 因明要義抄云。明忍法師問。勝論舉三比量竟時。五頂既信了者。其三量何。俊貞法師(山階講時)答。一有性非實。二有性非德。三有性非業。喻如常。問。立有性非實。一個比量時。若俱舉三德上之能非無有性以為有法。若但舉實句上之能非無之有性以為有法。答。總舉三德上能非無之有性而為有法。問。此是別比量。何總舉為有法。答。又願盛法師問。有性非實。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有性非德業。有實故。如同異性。比量皆有不定過。其過狀何。守寵法師(蘊師講時)答。初量作不定云。為如實句。有德業故。有必是實。為如同異性。有德業故。有性非實。又後量作不定云。為如德業。有一實故。有性是德業。為如同異性。有一實故。有性非德業。問。各別作時。既有此過。何總立時無此過。又實有九。此是但各在有實不有德業。德業亦爾不有實句。今何有一實故。因於德業上轉。有德業故因於實句上轉。答。實句此有實句之義故。德業此有德業之義故(自上他問答。自下自問答)問。約實德業三別別立比量時。其有性有法若總取實德業上非無之有為有法。若別取實句上非無之有為有法。約德業亦爾(基疏下答明有法自相相處云。此量有三。實德業三各別作故。今據彼論故。云如說。已上)答。如後。何者。若實句立比量時。取實句上能非無之有以為有法自相。約德業亦爾。故應師云。三宗別說三因別成問。何故約實句立量時。總以三句上能無之有不為有法時。有何過。答。玄應師云。若總說三宗三因別成。即一一因皆有隨一不遍有法之過也。宗過失。如總宗言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因但說言有一實故。於其一分非實宗法所依有法有一實因自他俱成。於非德業所依有法有一實因即他不成。敵者即德即業有性。不說名為自一實故。故是隨一非宗法也。二因別說。准此應知。三因別成。即無此失依此疏意者。總立三宗以。以一個有一實因。而成於立敵共成。何者。立敵共許實句上非無之有能有於一實故。約德業非無之有法。而有一實因即他隨一不成過。何者。五頂不許德業非無之有此有一實故。又有德故‧有業故因。亦准之可悉。問。有一實因望德業非無之有者。應是兩俱不成。何言他隨一不成。何者。雖師‧資共許德業依實。而不言實依德業故。答。以理推之。應是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不許實句依德業故。然今應師云他隨一不成者。未詳其意。問。以有一實因望德業非無之有時。此兩俱不成者。別以有德故‧有業故因而成非實宗時。此何過。答。若立有德故因而成非實宗時。無過。何者。有德故因此實句非無之有上轉故。若約業句非無之有。此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不言德依業故。又有業故因若望實句非無之有時。無過。若望德句非無之有時。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雖實句依實。而不言依德故(上來述總立三宗。而別別立三因成所有立過竟。今別別立三宗而總以三因成。時所有之失)。問。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立時。此有何過。答。淨眼師云。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亦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德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故以三因諍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去之過也應師疏云。相符過者。說宗言已。即立已成量。立宗時。未有相符。其立因已方成已去。如何乃言。彼說因已。弟子亦信有德業因所依有法非是實故。說所立宗。犯相符也(已上彼眼師)應師依正義云。若別說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一宗。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宗言。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一分有德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德及有業故。故有德業一分不成。又別說宗非德非業三因共成。准此應悉。三因別立即無此非(已上應師第一釋)此初釋意云。若立有性非實宗。而共以三因成時。其有一實因。此立敵極成。其一分有德故‧有業故因。此自成他不成。何者。敵論人不許即實有性此有德有業故。又別立有性非德宗以三因共成。別立有性非業宗。以三因共成時。亦一分不成過也。又應師云。又解。立非實宗。三因無失。即實有性為德業依。亦可說名有德業過。非德業宗。若總說因。方有一分不成之失(已上應師第二釋)此第二釋意云。若立一非實宗。以三因共成時。無過。何者。即實有性此德業之所依。是故說有德業故時。無過。若立非德業宗。總以三因成時。即有一分不成過也。而若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總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之過失。具如上之。若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總立三宗。總以三因成時。若亦有過。答。若約勝論本意者。亦無失。何者。勝論本意。舉此別宗因及總宗因立量。令五頂信有大有故。問。若爾何故斷云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有不定過。答。彼不定過何。問。勝論立實句非無有為有法。而立量云有性非實。有德故。有業故。如德業時。五頂作不定云。為如實句。有德故有業故。有性此實。又舉德業非無有為有法。而立量云非有性非德非業。有一實故。如實句時。五頂作不定云。為如德業。有一實故。有性此德業(斷云。若成有非實有德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有德業故。有一實因成非德業。不定亦爾。然待撿彼勝論方去。已上。後云。作不定云。為如同異。有一實故。非德業耶。為如德業。有一實故。是德業耶。然其德業能有一實。而未委悉。撿彼本論方可悉之。今者義准。且為不定也。已上。獻云。不定作法全同俊。故不注。次句云。以德業依於實故。名有一實也。更問。已上。不定亦爾者。約實為論。無不定過。而今假說。林云。已上。)問。以德業非無有而有法。舉有一實因時。應非不定因。何言不定因。何者。即‧資雖德業依實句。而不言實句依德業故。此兩俱不成。又師‧資共不言實句依德業故。有一實因不轉異喻德業上。何言不定因。答。林師釋此文云。理實無不定。今假說不定過(具文如上諸師釋斷文。見上御註)問。別舉三宗別以三因而成作法何。答。林云。一此出斷記文。有非德。有德故。如實業。二有非實故。如德業。三有非業。有業故。如實德此當于應師‧基師等意。二依斷意者。可有九別比量。何者。實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因立量時。有三比量。一有非實。有一實故。如德業。二有非實。有德故。如實業。三有非實。有業故。如實德。又德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因成立。亦有三比量。又業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因成立。亦有三比量。其作法准上可悉。問。別別立三比量時。有不定過。何者。有非實。而別別以三因成立時。有一實因於異品實句上轉。即作不定云。為如實句。有一實故。有性是實。又立有非德。而別別以三因成立時。有德故因於異品德句上轉。是故別比量時。不定過。絞作亦有此不定。若爾既此不定因。如何今五頂信離三句別有大有。答。五頂此淺識故謬信耳。問。別比量時。因既有不定過。總立量時。亦有不定過。答。爾有。何者。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故時。實等三句。此宗異品。有一實因。於德等三句轉。故不定。問。既此不定因。何此名相違因。答。陳那意許無不定。以示相違過。故無妨(應師作過云云)。 定賓疏三云。應知比量有三宗法及三因法。若合以為一比量者。須用三因如其次第配屬三宗。若互配者。有實之有容有德業以其大有唯一體故。有實同異必不得言亦有德業。以其同異各別體故。故令喻上能立不成。但有所立非德業義。是故三因不得互配。若其三量各別作者。宗之與因相當配之。其為最佳也(文)。 勝論宗義流布世之事。 疏云。仙人既陳三比量已勝論宗義由此悉行。 陳那菩薩為因明之准的故今先敘彼比量也(文)。 尋云。若爾何立有性作有緣性之量耶。又違三違四量何用立為如何。 (本云。仁平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夜亥刻抄了)。 明燈抄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深生信受。終造義髮論。傳勝論宗○仙人於是神力接之。至所住山演說六句。至大有句。且雖生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應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日化火焚身而入涅槃。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為涅槃。非是真寂無餘涅槃也○此文意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終不得難。少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如??盈傾。所以五頂聞師所立。生解信受。不能申難。佛法大智。寬如虛空。所以陳那垂悲五頂。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敘彼比量也。由此當知。後二相違用乃是陳那之所申也。 天主承之重亦述也(文)。 注抄下云。再申過難者。問。陳那已前未有人難。何得言丙。答。五頂不信已申此量。今者重述。故云再也(文)。 准的(上平也。以水平物也。下都歷反。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肩反。執也。稱鎮也。下告鼓反。平也。稱上之橫也)。 第二十七帖卷首表紙裹。 五掟以宣反。迴也。正為旋同也)。 類音決云。拏(正反加反。一)帑(正他朗反。又音又妒反。一)孥(正奴音。一)妻拏(奴胡反。子也。亦為帑字。妻子也)。 明燈抄云。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為五頂。造義鬘論敘釋六句。極為積要。所以西方尋內外者。必學內宗俱舍一部。數論宗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西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天。德。高四主(文)。 (本云。朱點裹書任本了。不審事多之)。 (私云。處處以愚推改了)。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初六書寫已竟。初三起二月初六日初七日校正)。 清翰注抄下文云。各有總別之同異者。十句論中名俱分。且總同異者。實‧德‧業三。自類相望名總同。四。三互相望名總異。別同異者。九實自類名別同。一一實復有多體名別異。且如地實有青黃赤白砂鹽等別。水即江河淮濟湖海等別。餘者類知。實句既爾。德業亦然(文)。 (此。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眾多等者此敘彼宗云云處文元本)。 有三卷私記中卷云(本院先德作歟)問。和合亦令和合實等。如同異性令同異實等。故和合句亦應轉有一實故因。何不轉耶。答。宗計和合句不云有一實等。故有一實故因不轉和合。問。何故宗計和合句不云有一實等。答。和合句是假。假者不云有。故不云一有實也(文)。 (此和合句義之事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云文處。元本。)。 注抄下云。皆無實因者。非是自體無名無實。不有他實名無實因。非以為因者。釋此三類不能有實皆名無實。謂德但是實上德能。而不能有其實體。業但是實上作用。和合但令不相離。皆不能有實(云云)。 (此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云云文處元本)。 略纂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為因者。便名兩俱不成過。故此不言無實及有二實也若以多實為因者。有不定過。以第七微等能有多實。體是實故(文)。 (此有二多實不為因之事疏云問何故不言文處元本紙)。 定賓疏第二云。是喻方便惡立異法者。聲論立其一切皆是無常故者。但加故字。乍謂是因。其實是喻。謂於異喻置故字者。矯設方便。假借異喻之力翻顯本因。且如異喻云一切皆是無常者。從此翻顯非一切故。以之為因。意欲成常也。汎論兩喻。不須故字。今置故字。方便約喻而用顯因故。云是喻方便也○論由合喻顯(乃至)名因過失。述曰。第二據聲論意中立因過失也。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彼異喻云一切者。遣能立因非一切也。故知聲論借異喻中一切之言。顯出意中能立之因非一切義也。謂聲論意欲立云聲定是常。因云非一切故也。 (此明燈抄云問有性有至亦屬着義者云云處元本)。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