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第三十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十句義俱分可有令法異之義耶。若有者。與異句義有何別耶。若無者。何名同異性耶。
孝仁記文。如第二十九帖。
問。有性名無德。爾者實句義可名有德耶。
十句論云。如是有性。為是所作。為非所作。定非所作。如非所作。常。無德。無動作。無細分亦爾。有實德業。除同‧有能‧無能‧俱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緣因。
疏引此文也。
前記云。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然。無德者。實句有德。有句無德(等文)。
十句論云。如是九實。地由幾德說名有德。謂由十四○水由幾德說名有德。謂由十四○火由幾德說名有德。謂由十一○風由幾德說名有德。謂由九○(文)
注釋二云。問。所引論中。實句名有德。大有名無德。既爾。何故上文言有無實因有不定過實句同異共能於德無實故。又何。不言有德故因隨一不成。彼論有句名無德故。答。實句具德故名有德。非是能有名為有德。大有不具德故。名無德。非是不能有名為無德。故不相違。問。豈不前言因喻之法不應分別。答。言不分別。隨應說之。如一無常有其二義。緣息‧打破。雖為同品。生滅隱顯猶可分別。有言亦爾。不應一向(文)。
問。疏云。有性‧同異。有緣性同。詮言各別(文)心何。
疏云。有性‧同異。有緣性同。詮言各別以無因故。緣無不生(文)。
尋云。緣有性緣同異能緣行解不同。例如詮言各別。若言不顧有性同異。只依有緣義者。亦可言詮言同。有詮言可同之故也。如何。
前記云。疏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此之二種雖俱是有性。詮言等而各別。所以彼論言有緣境性。取大有有緣。不取同異有緣性(文)。
又云。故彼不取至是能緣性者。此有二解。一云。約境粗淺。根能先照。所以先舉其根所取。下所緣境思慮深奧。所以不舉據境而論亦能緣境。即此下文言若無體者心如何生。故知與能緣心家為境。亦通心緣在。又解云。勝論德許有心所法。即覺樂等是。此既無體。云何得作境與能緣家緣。答。我今取成作能緣不作所緣之境。故彼不取心所法是能緣性(文)。
後記云。有緣性同詮言各別者。此中意云。大有‧同異俱能為境。起詮緣因。一能起言詮於大有。一但起言詮同異性故。言有緣性同。詮言各別也。故彼不取心心所等者。此中說云。有緣性者。非取能緣心心所法名有緣性。但取境體名為有緣。為境能有他之心故。從果為名。名有緣也(云云)。
邑記云。疏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有性作有緣性能詮實等為有。同異作有緣性能詮實等同異。既言詮各異。故彼意立有性有緣性。不取同異有緣性。此中意說。同異既非有性。望彼意許差別即為異品。下作相違即成同品。故先敘之。疏心心所法至有緣之性者。此有緣性。謂實德業為境之時。由大有性而為性故。彼體是有。故能為因起覺知等有緣之性。彼宗能緣既覺樂現比智等。此言心心所者。以佛法宗義談之(文)。
孝仁記云。文詮言各別故者。法令同異有。及法令非無有。各別故言也。文若無體者心如何生者。問。外道緣無法心不生言耶。答。不爾。緣龜毛而心生言故。此意顯。若大有性無體者。如何覺等之令為有緣。其能有因大有非有體言故言也(文)。
明燈抄云。有性同異有緣性同詮言各別等者。其大有句。同起詮言。詮三為有。同起緣智。緣三為有。同異句義能同異彼實德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詮言隨彼亦各有別。故云詮言各別。故彼不取者。論但云有緣性。不得云詮言同也。故云不取。詮言以有與同異別故。又解。彼宗以同異性。為能緣性。不取心等是能緣性。心心所等者。佛法外宗。心與心所為能緣性。有緣謂境等者。有緣性者。顯法有此方起有緣。有性若無。有法非有。有緣之智如何得生。故有智生必賴有性。由此有性非實德業所緣之境。有能緣故名為有緣。謂境有體為因能起有緣。境界之性若無體者。心如何生(文)。
注釋二云。有性同異○注曰。諸師異解。不能繁出。今旦解云。大有同異有於能緣之性雖同。然大有性本來唯名令體不無之有緣性。其同異性本來唯名令三類別之有緣性。或復有性能有非無緣性。同異能有類別緣性。二句詮言如是別故。彼有緣性意許宗中。不欲取彼同異句義作有緣性。是故反為宗異品也。此中亦應說言。緣智各別故彼不取。但是影略說而已矣。然略纂云。作有緣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如上法差別能違中釋。獻‧清‧邑等意頗同今釋。備云。故彼不取心心所法是能緣性者。意云。有緣性者。是非謂能緣心。周後記同之。周又云。此之二種○不取同異有緣性(已上檢論無此文。但周述論意耳)珠作二釋云。復有總別○是能緣性等諸師故彼不取四字所屬不同。獻‧邑‧清同屬上句末。備屬下句首。周珠屬上下(文)。
問。疏云。若無體者心如何生。以無因故。意何。
疏云。
前記云。疏以無因故緣無不生者。若大有未有。實等三亦不生(文)。
問。
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緣性故知體亦非實德業(文)。
尋云。若同異性亦作有緣性者。如何與能違非作有緣性宗成同品耶。若作有緣性通作非有緣性。望作大有緣性非同喻故者。若爾作有緣性之下亦有作大有緣性意許。豈非兩重意許耶若作有緣性是言顯宗者。可言別作法歟。
邑記云。疏如同異性至非實德業者。此述彼宗成立有緣性意(文)。
明詮道云。備。如同異性至體非實等。是顯同喻也。有性有一實等者。顯所立宗意也(文)。
注釋云。問。若同異性與有緣性為同品者。如何亦為敵者同品。答。同異雖是作有緣性。而非大有有緣性故。問。作有緣但是文略。理即大有作有緣性。勝論意許無有兩重。同異如何為同為異。答。此義難遮。今且解云。勝論心謂。其大有性有實德業。令體不無作有緣性。其同異性有實德業。令三類別作有緣性。不無與類別。其用雖別。而作有緣性其義無別。同異既是作有緣性。有別自體。有性亦是作有緣性。豈無別體。其本意如是。非兩重意許。敵者意云。總同能有。實德業三令體不無作有緣性。是其所立。有性宗旨。由此理故。以同異性望彼異宗即為異品。是故一喻與立‧敵量為同為異。故轉不定(文)。
問。云何作非有緣性耶。
疏云。作非有緣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義有緣之性至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緣性(文)。
注釋云。問。若義相違為差別者。何故纂云。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又云。作 性‧作非有緣性。各有別體。雖違作有緣。作非有緣性存。答。立者意中堅諍二義故。指其義名具二等。各有別體者。因明宗意。體義互得義體之名。是故別義及義相違名各別體(義名體可撿)問。若義相違而作差別。一切比量應有此義。答。立敵相對。所諍二義。雖無實體。而為差別。非餘本來所不諍者。故上文云。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本成之言遮此等例。故許無體亦無有失○況復作非大有緣性其義轉至共同喻乎(文)。
燈二云。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極成意識必有俱生別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量云。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為俱有別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以第七為別依。通第八故。是法差別。若准因明為他用難。此亦不成。應云以非第七識為俱有別依。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云不用第七識為俱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與七相違。與誰為因熟思方解(文)。
又云。又法差別相違量云。不相應行定是實有。許蘊攝故。如色心等(直言定實有體。不言異色心等故非言顯差別中收)○又如眼等必為他用。意含真假。成真他用。名法差別。今言不相應行必定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即言中顯立彼意許不相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與誰為差別(文)。
同三云。外救量云。聲上音韻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樞要云。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要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法差別此亦不爾。他宗說聲不是能詮。名等能詮。別生名等不別生名等。在聲不在非詮。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若以非詮法為差別。詮應云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文)。
要集心。於必有俱生別依能別之下。勘第七識俱生別依‧非第七識俱生別依之差別燈師破之云。無有別法與七相違。與誰為因若以同喻為意許片差別。及依同喻力。雖無物體。有與樂為相違之義差別。成不樂為差別者。豈不以眼等五根與七相違之不樂為差別耶。
又破不相應之量所付法差別。可言異色心有別體用即不相應也。不異色心有實體用即心心所也。何言與誰為差別耶。
又非能詮法自相下。勘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之差別。破之云。不別生名等。即名句文。是能詮也。何含非詮之下耶。若以同喻絃管聲。為不別生名等非詮體。非詮之下有此二差別者。論言此如後能詮不別生名等。應以名句文為同喻也(文)明知不以同喻及義相違為意許片差別云事。以此文思之。要有二等方名差別。并各有別體之文。明同喻外有別物體云也。若爾存假我他用勝意許之人。如何可會耶。
疏下文云。問。又如彼言。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緣性至如是應非緣息無常等。皆准此知(文)。
此法差別。非作聲無常有緣性差別。可同喻瓶等。而既雖付別過。不言無片差別。准此可有以同喻為片差別之義歟。
問。疏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文)心何。
疏云。不遮作有緣性。但遮作大有有緣性。故成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文)。
尋云。若立有性非作有緣性。可有違宗者。若爾立有性作有緣性之時。可有相符失耶。況疏下文云。有性有緣性。宗本所成有法差別宗無同品(文)既立有性有緣性。無宗同品。例亦立有性非作有緣性可無違宗。依之作有緣性即作大有緣性故所違宗無相符失。能違宗可無違宗。如何。
下文云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有性緣性因本所成有一實因。同無異有。後二相違故成相違(文)。
明燈抄云。此答意云。有性有法自相之下。作有緣性是所樂宗。有一實因。所本成立有法差別。其同異性非是有性作有緣性。宗無同品。無同品故因於遍無。本用同喻同異性者。非是有性有緣性。故還成異品。以之即為宗異品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一實因同無異有。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相。異品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故成相違(文)。
上文云。問。弟子實等非無名有。亦許此有是有緣性。今言有性非有緣性。宗違共許。何名相違。答。說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有緣性。文無大言。由略故爾既違他許。成相違也。不是說因亦不定實等非無作有緣性。望相違宗。是異品故。同異品轉故成不定。前說敵者有一實等因。於異有故(文)。
問。有法差別能違宗遮歟表歟。
論云。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尋云。若依上三句文。似立表。若准下二句文似立遮。五句之內有矛楯。如何。
疏云。釋所由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勝論此(至)因兩皆決定。故成違彼差別之因(文)。
略纂云。如遮實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上有二義。一非實德業。二能有緣性。師‧資並許。其有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等。師成資不容。二唯作非有緣性。資信師不許。其有一實等因貫同異有。師資並許。五頂若取同異性上有一實等因。其同異性即非實等。遂證有性有一實等因。令其有性亦非實等。此既決定。門人取其同異性上有一實等因。同異即非實等。故知有性有一實等因。有性亦應非有緣性。師資並成。故言俱決定也。二皆決定故。今例云。有性應作非有緣性宗。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喻(文)。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述曰。此釋成也。何以例有性令作非有緣性者。如同異性。有一實等故。即遮實德業三。及遮作有緣性。俱決定故。故我例有令作非有緣性也。謂相違宗云。有性應非有緣性。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同喻云。諸有一實有德業者皆作非有緣性。如同異性。非是有故名非有。與非有緣心作性故(文)。
明燈抄云。如即此因者。此有一實等因也。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者。舉彼矯立量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者。違彼矯立也。如遮實等俱決定故者。因取喻力違彼矯立與立敵中遮實等齊也。今此成違義中。此因亦能令彼法差別等者。此有一實等因。非直能成有性遮實等。亦應能成與此意許作有緣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有緣性也。即前文中。以非實言助成有性後以大有言顯有性。名為前宗。然前宗中。仍未能定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前立未了。猶故不爾。更須寄在前門言顯不樂量中。以立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與其意許作有緣性。以明離實。方為所樂。立量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加意許差別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有言顯。寄之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異言顯。寄之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總略言之。彼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異之上言顯非有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品之處。故被翻破云。大有是定非大有所緣性。因喻同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緣性(文)。
今見疏文。似立遮量。略纂‧文軌立表。明燈抄上下文有二心。各如文也。
問。疏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文)心何。
前記云。文言雖略者。即此論中雖不具作法。准此今時疏家義。作此難離實等有性不難不離實等有性道理顯然(文)。
後記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意云。准義合言作大有緣性也即有過故。論文略也。
略記云。疏義覈定者。意云。義作大有非大有緣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文)。
邑記云。疏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論中但言明有緣性。故文略也。以義研覈理定應言作大有之緣性(文)。
明詮道云。論但言作有緣性
明燈抄文加上。
今案。後記及略記若難非作大有緣性者。可有過故。論中文言略也。言略也。義覈。意可云非作大有緣性也。以此思之。所違宗雖立作大有緣性。論文言略。云作有緣性也。仍以此記意可成長朗律德傳也。
注釋云。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顯論但略。無無別所以。然後記云即有過故論文略也者。未必可然(文)。
問聲論師於聲無常量。付有法差別相違失。其作法如何。
疏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緣性。如是應非擊發所生起等。皆准此知(文)。
尋云。若聲有法之下。勘作聲有緣性‧非作聲有緣性差別者。二等差別。豈不帶言陳自相耶。
又非作聲有緣性體。可同喻瓶等。不言同喻非片差別恐可許此義歟。
今案。明詮道。本疏云。聲作有緣性准此可言聲非作有緣性。若爾聲有法之下。可帶二等意許也。然一切比量未必可然。彼二十唯識疏。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豈帶極微言陳耶。
又尋云。聲論能違置汝言可作之。豈有違宗耶。
孝仁記云。文答。彼自違宗云。聲聲之有令緣言。故違於彼言也。問。若他比量以言者。如何耶答不得。所以者。共許之聲。如何汝云。故不得也(文)。
尋云。若爾如何法自相之處。云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耶。
問。作有緣性義如何(又何可訓耶)。
注釋云。問。作有緣性訓釋如何。答。文云。有性同異有緣性同。有緣謂境。有能緣故。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緣性體非實等。依此等文。應訓作有於緣之性。有緣言表實德業三。作性言表大有同異。問。若爾何故疏云同起緣智緣三為有。斷云。今諍大有。與能緣有心作境性答。此縱橫解釋。顯有緣性義。非是直釋有緣性名。若不爾者。如前所引有能緣等諸文難消。又有別解。至下能違中當悉之(文)。
上文云。為顯作有緣性名義。先舉勝論大有體用。實德業三和合等者。實等三句與大有性和合之時。三句同起能詮實等為有之言。三句同起能緣實等為有之智。非如俱分總別不同故此云同。如是三能為心等因(因者境也)起詮緣之因。即是大有性。大有能有實德業故。應知此中有兩重因。以大有性為實等因。以實等三為詮因。或大有性能有實等。還以實等為因。自能有詮智耳。下有緣謂境。有能緣故。彼文准之(文)。
下文云。心心所法○緣無不生。注曰。此釋大有名有緣性之所以也。緣謂能緣即心心所。能緣慮故(彼宗能緣名覺樂等今准佛法名心心所)有緣謂境。即實德業。有於能緣心心所故。性謂有性。能為實等不無性故。由此義故。大有名為有緣之性。是依主釋。境有體等者。此文言略。應言。大有是境。有體為因能起有緣之性。名有緣之性名有緣性。或本云。作謂境有體者。作即是為。故論云。作有緣性。前文云為有緣性。問。彼大有性於境有緣成何用耶。答。有展轉用。故文云。若無體者。心如何生。以無因故。緣無不生。意云。大有能令樂等不無故。實有體為心等境。境若無體。心緣何生。必無無境因生心等果故。故前文云。實德業三為因能起有詮緣。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實德業故(文)。
注釋下云。名有三重。一名有緣性。師弟共成。亦通同異。故上文云。有性同異有緣性同。二名有性有緣性。亦通師弟。然師不許通同異句。故今文云。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及上文云。詮言各別不取。三名大有有緣性。此唯局在師主大有。故今文云。但遮作大有有緣性。今不遮二。但遮第三。是故應云。不遮作有緣性及有性有緣性及有性有緣性。但遮作大有有緣性。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及同喻中如次應有兩俱自隨一所立不成故。然今順論略舉初名。問。作有緣性是有性義。猶如聲上常無常等。敵者真難言有性非有緣性。云何重言作非大有有緣性耶。答。勝論樂立令體不無之有緣性。由此更加大有之言簡同異性令體同異之有緣性。不可體量以例義量(文)。
又云。問。玄應疏云。相違量云。有性應作非有緣性。有一實故。諸有實等者。皆作非有緣性。如同異性。此無異品(已上)如何今云有性同異有緣同答彼師所釋。理亦可然。然要須先料簡其旨。今疏意云。有性同異俱是有於緣智之性。是故二法有緣性同。未知彼師意趣何在。問。彼師釋云。許大有性與緣有心作境界性故。云作有緣性。謂彼宗云。實德業三同起詮智。詮三為有緣三為有故有緣性不通同異。答。若執彼義不轉同異但遮有性非有緣性。還應違自宗即實有緣性。問。彼具釋云。說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有緣性。文無大言。由略故爾是故雖不轉同異性。如此解釋。既無自違。今師何故更作他解。答。兩疏所釋俱無過失。謂應所釋順十句論彼論說有性云。於實德業。有詮智因。是名有性。又云。有實德業。除同‧有能無能‧俱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緣因。說同異性云。俱分句義云何。謂實性德性業性。及彼一分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是名俱分句義。實性謂一切實和合於一切實實詮緣因。於德業不轉。眼觸所取。是名實性德性謂一切德和合於一切德德詮緣因。於實業不轉。一切根所取。是名德性。業性謂一切業和合於一切業業詮緣因。於實德不轉。眼觸所取。是名業性。地等亦如是(已上)若約能有名有緣者。於同異句亦應言有。何故但云於一切實實詮緣因。於一切業業詮緣因。不言於實等有詮緣因耶。明知有性總與緣有心作境性故。但云有緣性同異總別與緣實等心作境性故。不言有。各別舉三言詮緣因。彼論意如是。應師頗順此。又斷云今諍大有與能緣有心作境性。不作緣有心境性因與作緣有心之境性相違。作非緣有心之境性為因。名差別相違因(云云已上敘二師意)案今疏意云。凡二意許要有二等不失言顯方成差別。若同異性不名有緣。即無片差別。順言顯相者。如識變無常。非是全差別故。今以有緣令通同異。但約大有緣為相違也。然今亦不遮緣有心境性。故前文云。同起詮言。詮三為有。同起緣智。緣三為有。雖作此解。而猶未測疏主深意。問。寧知能有義通同異性耶。答。有實等因既轉同意故。能有義在不疑也。問。為二疏意同在彼論。答以理推之。彼本論意俱含二義。或可。慈恩更顯別義而已(已上敘疏意)今試依應記并斷意案。入理十句兩論云。大有即是與緣有心之境性。故名有緣性。其同異性與緣同異心之境性。故為異品。有一實因唯於彼轉。是故任運有相違過。不須要加大有之言。故量云非有緣性。問。若爾弟子但遮有緣性。即違自許即實有緣性。答。論意不要待弟子難。但是任運招相違過。況復彼意。有緣性者即大有故。直破無失。如言有性應非有性。本唯大有無二有故。雖不言大。無自違過。若為顯本意加大言亦得。問。若有緣義不轉同異。如識變無常。應非差別過。答。斷主釋意既亦如是。故知不同餘失言顯者又四句分別。至下當悉(已上且敘私意。唯恐失旨。見者詳之文)。
中卷文云。問。有性之名是約何義。為實德業不無之性故名有性。為令實等體不無故說名有性。為能有於詮緣之性故名有性。答。設爾何失。問。若依初二義者。彼作有緣性應非有性義。既爾即違差別比皆以自相而結其名。如法差別不積聚他用唯識比量。定離眼識色一因違三。能有四大非四大種等。若依後一義者。同異亦爾。應名有性。況復別立有性大□意豈非依實等體不無義耶。答。彼計難知。今且解云。以此等義合名有性。如藏識名具三藏義。有名亦爾。眾義含立。然同異性雖是能有。餘義闕故。不名有性。問。若爾應云作有緣性是有性義。何名別義。答。言顯有性含種種義故且為總。作有緣性其中一義故名為別。問。若自相有為總有性。如何敵量總破彼耶。答。自相量時。據實體破。言同意別。義如前釋。差別量時。望別意許故。以言陳為總相有。問。若據實體破有性者。亦應總破他用自相。答。此有性量既言非實。明離實有故遮自相(可見斷)他用不然。故難意許(文)。
問。疏云。今此略以言陳為自相。意許為差別(文)心何。
前記云。疏今此略以至無妨難者。此意今若唯取後陳為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不得為有法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為差別。故無此難也。故無妨難者。釋外難。外云。立差別者。皆是後陳。今在有法。何成差別。故言但言即名自相。意所許者即名差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無妨其審(文)。
邑記云。疏此宗自相至無妨難者。若以局通前後為自性差別。不得有四相違過。前陳無差別。後陳無自相故。今取意許故無妨難(文)。
明燈抄云。此宗自相差別不定等者。若言中立云作有緣性非實等者。即是有法自相不名差別。若即此許非作有緣性是離實等有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也。故知自相差別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許別也。言陳為自意許為別故無妨難者。如言顯宗自相為有法。共相為法。今意許宗其義亦爾。且眼等上意許無聚他用義。通非臥具上。彼宗自許真他受用臥具等故。名為共相。是故名法差別。其有性上意許作有緣性。唯在有性。不通餘法。即是自相。是自相故。名有法差別。若約自共相說法有法義者。即有妨難。如數論師立我為思。此我即共相為有法。思自相為法。豈約自共相得分法有法別耶。故差別宗亦約自共相不得分別為二也。今此四違。各言陳者。以為自相。意許宗者以為差別。意許之宗亦不得約自相共相分別二也。故無妨難者。有云○(引前記文也)。
注抄下云。此宗自相差別不定者。謂餘經論中。體法名自相。義名差別。如色蘊是自相。若空無我等名差別。此因明宗。有同有異。異有兩重。一前陳名自相。後陳名差別。設義在前陳亦名自相。體法後陳亦名自相。體法後陳亦名。二者。言陳為自相。意許為差別。此即前陳後陳。但有言陳。俱有意許。是以不定(文)。
問。疏云。如是應非擊發所生起等。皆准此知(文)其作法如何。
邑記云。疏如是應非擊發所生等者。如有難言。聲應非擊發所作生。所作故。如瓶。以此為有法違者。亦准斯雄。以佛法許聲咽喉等擊發所生。若聲生為此難者。彼違宗。若聲顯難。雖不違宗。亦非本諍。亦有世間相違之過。故皆似破(文)。
明燈抄云。如是應非擊發所生起等者。夫聲發者。由尋等緣擊臍輪等風。乃至展轉擊咽喉唇舌等。勤勇無間之所生起故。云擊發所生起。准前宗。言聲應非作聲擊發所生起有緣性等。准知之也(文)。
尋云。先付邑記心。案疏文。可難作有緣性義。何只言非擊發所生起耶。
付明燈抄。若如此釋者。第二難之中。云如是應非緣息無常等。皆准此知。亦豈作有緣性之義耶。
又尋云。此難法自相能違量耶。為當佛弟子別時所立之量歟。
後記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等者。此中意說。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以佛法中亦許其聲耳所緣性也。及擊發所生起等。亦例之(文)。
略記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緣性等至有法差別相違者。此中意謂。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問。佛法豈亦意許其聲作有緣性。解云。亦許其聲耳所緣性。又答中言應非擊發等。准此知之(文)。
注釋下云。如非聲有緣性。如是應非聲擊發所生起聲等。皆准此知。注曰。第二文也邑云○清師亦作世間相違。珠云○(云云)今謂。此解雖不違理。但恐疏意不必可然。今此文意。本所不諍。強作差別。以之為例。不可一切以有緣性而為例也。若別加解。即無有失。備云。應非等者。意云。如是聲非聲勤發及所作生起等。皆准上知也(云云)若依此解。以非勤發及非生起望生顯論。其過應如前諸釋。以非擊發所生起文。諸師合為一備師分為二。皆不違理。其義應思(云云)。
問。於四相違因如何分別合違別違不同耶。
疏云。此四過中。初二種因。各唯違一。後二種因。一因違二(文)。
明詮道。各唯違一云。且所依作因已本宗令違一無常宗(文)。
又道有一實因云。一因違二者。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文)。
略纂三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名別。何故後二同一因耶。答。有二解。有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今言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然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說故(文)。
文軌疏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文)。
准此略纂言有者。文軌師也(文)。
尋云。有一實故因亦可違法差別。謂非實能別之下。有能有實非能‧不能有實非實之差別能有實非實者。離實大有性也。不能有實非實者。德業和合同異性等也。以例思之。非思大種之下。勘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差別。及離實等。外有別自性能別之下。有能有實德業等有性‧不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之差別。是何不然耶。
略纂云。有云。問。必為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緣性非實等‧作非有緣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緣性非實等。即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為有法共相為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緣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也(文)。
尋云。所引有人義者。誰人之義耶。
文軌疏二云。問。必為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緣性非實等‧作非有緣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緣性非實等。即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為有法共相為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緣性宗。唯在有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也。問。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數論自許通臥具上。是法差別。其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應成。答。此義無異。何者。謂佛弟子自許滅壞通燈焰上。為法自相。然數論不許有滅壞故。能別法自相不成。能別法自相不成故。即非法自相。今數論自許無積聚他受用宗通臥具上。是法差別。佛法不許無積聚他受用義故。能別法差別不成。能別法差別不成故。即非法差別。復以積聚性因違彼法差別故。亦非法差別也。此則望自許故。得名自相及差別。望敵論不容。即非自相及差別也。
准此引文軌師義也。明燈抄難此義。如上抄之。
注釋下云。問。何故此中無法差別。謂非實等宗法意中。含令實等不無非實。不令實等不無非實。欲成令實不無非實。其同異性既成異品。由此應有法差別過。猶如一因違三比量。能違有四大非四大種。及義斷中大有緣性。為法差別。既爾何故但立二過。答。假作二釋。一云。此量雖亦法差別過。為顯義類。但立二過。應有四句。一一過多比。如法自相出二作法。二多過一比。如有性量出二相違。三一過一比。如法差別但一作法。四多過多比。如非實等三種比量。離為第二句。合為第四句。此中為立第二句。故。有性量中無法差別。二云。略纂云。有云。問。必為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故是有法之差別也准此亦非法差別。問。二皆有難。若天主論四量相對顯義類異故略者陳那別破勝論量時。為亦作法差別破。耶(初難)略纂之文。既言有云。如非自義。何引為例。況上卷云。謂言所帶名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為差別。以通他(故已上)何言有緣性非實等不通他耶。又殊破此義云若約自共相說法有法義者。即有妨難。如數論師立我為思。此即我共相為有法。思自相為法豈約自共相分法有法差別耶。故差別宗亦自共相。不得分別為二也(已上)又斷所出作有緣性為法自相。以作大有有緣性等為法差別。以之准此。何不同耶答。理實應言。破他出過不必盡舉。然彼陳那破有無更檢。次難不可必通會之。既言有云。故知假敘。然備師違三文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如同異性。此作法何故唯違有法自相及有法差別。不法差別相違耶。意云。非實是法自相。能有實非實‧非能有非實。是法差別。何故有一實因不違三耶。答。望勝論意許差別時。同異性成正同喻。望五頂意許時。同異性不成同喻。同異性不可言非能有實非實故。由同異性是能有諸實而令有。非體即實物故。故無法差別相違(已上)此中令有二字未詳。若屬下句可然。若屬上句非也。能有實等。然不能令實等體有。如何得云而令有耶。故但應言。同異句義望能有實非實等宗。及有實因。俱為同品。故不可得作法差別過。若是令實有。於詮緣名令有者。亦無有過(已上遮法差別難云云)。
尋云。先初義不可爾。比量一多。過相多少顯之。何用耶。況雖有法差別過。何失多過一比之義耶。略纂所引有人之義。如燈第二破。可見。平備大德傳又有例難若爾一因違三法差別能違因。可有不定過。為如同異性。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故。所說有性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耶。若爾此等義俱不明。更可依何義耶。
明燈抄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各別。何故復後二同一因耶。答。此有二解。一應師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二沼師云。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然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說故。
准此纂所引有人者。玄應師歟。
注釋云。略纂三云。問。前二相違○影略說故(云云)前是玄應。今言等者。是沼自釋。具如珠抄。問。彼同卷釋論等字云。此有兩解。一云○同一因也上既破此二解。如何今云定違二攝。答。彼中汎爾雖作二解。今約論文故唯一解。後二相違同時作故。餘如前辨(文)。
問。自相量能違加言之義可有耶。
注釋下云。設於此量作相違云。有性非是離實大有。是何過耶。為是有法自相。為是有法差別耶。答。設爾何失。問。二俱有過。若自相者。即違今文有法自相。如云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今既加言。應非自相。若差別者。如彼大乘立聲無常。無二無常。不名差別。此亦無有兩所共許有性替處。應非差別。答。且遮初難云。周‧清‧邑同釋疏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之文。以作大有有緣性等為此加言。故知所言應非離實大有性者。既不如彼作有緣性別加言故。猶是自相。如略纂有法自相文中云。今例云。有性應非離實等有(云云)准知彼以為自相耳。次遮纂要例難云。彼文亦望不加言破。非謂加言不名差別。問。二釋俱違彼等文意。謂疏文意。是指不言離實大有名不加言。不要指於作有緣性。是故周後記釋此文云。應非大有性。亦是加言(云云)然略纂釋雖在有法自相文中。不云何過加之沼法師學久乃歸慈恩。不知略纂何時所撰。相望疏意難可例同。纂要只是不許他師失言顯相名為差別。非望加言不加言難。是故二猶未了。答。此義難決。試以四句當料簡之。一單自相。是即不帶意許之自相。如聲無常及眼他用。本來唯淨常與無常。不欲分別無常異。故神我用義雖是所諍。言中不顯。名單自相。二單差別。是即不帶言陳之差別。如眼他用。唯意許中有二差別。為所諍故。三帶意許之自相。如立有性應非有性。不加言難故名自相。勝論唯立大有性故。言中即顯名帶意許。四帶言陳之差別。如立有性非大有性。加言難故。名為差別。意許大有不異言陳。二有相屬故名帶言。識變無常。設是所諍。亦為第四攝。非單差別。他師偏執唯是差別。不可帶言故為所破。若知四句。並無諸妨。問。兩朝諸師未有此釋。云何自專得分別耶。答。於諸地量有多種類。謂自他共及互兼帶(唯他比者。如以佛法破數論云。汝我無常。許諦攝故。如許大等。唯自比者。如數論對佛法云。我我是常。許諦攝故。如許自性。唯共比者。如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所量性故。如虛空等自共兼帶者。如下違三四比。他共兼帶者。如彼五頂能違自他兼帶云云)○問。彼皆有明文。此有何證據。答著文分別。雖在今日。以義推徵。已出先哲。如難有性非離實有。及徵識變無常等義。豈不攝在自相差別。若攝自相者。不同餘自相。餘不加言。此加言故。若攝差別者。亦異餘差別。餘有二意許。此唯一種故。如是等理。還為其證。由此分別而作四句。恐違聖旨。見者詳正。但欲順理。不敢固執矣。或復比量有二。一者諍體。二者諍義。自體無二。故彼差別亦不具二。由此但約即義相違辨二差別。義者體上所有共相故。彼差別要須具二。今此比量本諍其體。纂要所破本諍其義。是故二文其旨各別問。若有性量本諍體者。何故斷云作有緣性是別義耶。答。義亦有二。一自相之義。二共相之義。作有緣性是自相義。自相義者是體之義。故不相違。問。作非有性有緣性。及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諍體量。如何許有彼別體耶。答。合今謂。體量不要二體。不遮其中或有別體。此亦未了。更須思擇(云云)。
問。一因違三比量作法如何。
又問。疏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自所餘法者何等法耶。
疏云。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說有性非四大種(文)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無不定過(文)。
尋此。此量敵者何人耶。
橫川注釋云。下明一因違三比量。此亦師弟相對立之。故下有法自相文中。破離實有故。不違自教等。若不對於弟子即實。約誰稱為違自教耶。珠‧備等亦許對五頂。問。前立非實。五頂已信。何為更立此比量耶。答。設雖前信。推本師弟假敘此量。立敵何失(文)。
尋云。若以五頂為敵者。豈非有相符失耶。
又何無法自相相違耶。
明詮道云。言其有一因通違三者。許除四大體非無故之因。違後三宗。問。何故不言有於法自相相違。答。不改本喻故。無法自相相違也(文)。
此義頗不得心。豈一切法自相相違皆改本量同喻耶。
此事如上抄之。
注釋云。問。何故無法自相相違。答。非四大種法自相義許除四大體非無因。俱轉同喻。故無相違。問。非四大者。大有非四大。故應尋言難彼法自相。如有法自相尋言即難故。答。此不成例。所以然者。師主有法本無二種。是故弟子尋言總破。由此斷云。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非四大義貫通色聲。是故弟子不得總破。然備師云。何故不言違法自相耶。答。不改本喻故。不取自相耳(云云)問若爾一因違四比量。亦應無法自相相違答。彼本比量法自相。云離實等外有別自性。其中等言。寬約五句故。因望彼闕後二相。今非四大其義不齊(文)。
前記云。疏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者。除四大外一切有法。皆入同喻。問。何須說言除四大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除四大。便有不定。不定云。其大有性。為如色聲。體非無故。非四大種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是四大種為有此過所以。因言除四大也(文)。
明詮云。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者。周云○此即簡自不定過也。
孝仁記云。文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等者。是從宗外之法皆同喻。除色等而餘法非入於同喻也(云云)。
明燈抄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者。以除四大及有性外。並為同喻。無自不定。若所餘法不入同喻。作不定過云。為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說有性非四大種。為如子微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說有性是四大種。子孫微等四大為體。是故以為自不定過。為簡此過。皆入同喻。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微。豈得子微作不定耶。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除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微。故引子微得作不定。有云。除四大外一切有法。皆入同喻。即自問云。何須說言除四大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言除四大。便有不定。謂所說有性。為如色聲等。體非無故。非四大種。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有性是四大種。為簡此過。是故因云除四大種。此解非也。疏中即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並為同喻。無自不定。今案彼意。不得取宗有法能別作不定過。故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並為同喻。非四大種既是能別。豈取能別以作不定過。故因中云除四大者。顯四大外體非無故。故云除也。由此意故。太賢師述勝論自比量云。所說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如彼古跡。
取本量能別為不定敵之事。如上抄之。
有私記云(可尋作者)。
問。何故色聲等非四大種耶。答。勝論本計。唯地水火風父母極微為四大種。其地水火風子微孫微等。不云四大種。故除四大種者。唯除父母微。不除子微等。皆入同喻也(文)。
注釋下云。自所餘法等者。於異四大因既不轉。其餘諸法皆入同喻。因喻同有。故無不定。然珠云。自所餘法○如彼古跡(已上殊文)今謂。珠此不定。更須尋思。若以之為真不定者。此有三難。一宗因乖角難。謂子孫體若是四大除四大因不可轉彼。若此因轉彼子孫微。子孫微體應非四大。既爾如何以此一切望除四大因為同品。望非四大宗為異品。作不定耶。二九外無實難。謂實句有九。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子微等若非四大。以之當攝何實然耶。如何恣云彼宗唯許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許地水火風子等。況彼所引地水火風父母之言。還亦顯有地水火風子孫微義。是言粗母證無粗子。三無理遮破難。非四大種宗。理應四大以為異品故。取四大作不定者。還事可然。如何破云豈取能別作不定耶。然彼所引疏中卷文。未足為證(三難訖)是故今以彼所破義還為正釋。無過失故(此所破義當出周‧備二德釋也云云)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眼識上四相同異品何攝耶若同品者。有一分所立不成。若異品攝者。一分所立不遣。如何可遮。若同品攝者有一分所立不成者。不離義能成不離宗。不即義不得成不離宗。所以有一分所立不成過。若異品攝者有一分所立不遣者。不即義能遣不離宗。不離義不遣不離宗。所以有一分所立不遣也。答。異品攝也。無一分所立不遣如前。眼識彼上四相不即不離也。體與義二已別。故不即也。離眼識體而無異體。故不離也。意。眼識體彼上生住異滅義二別故不即也。離眼識而無異體。故不離也言也(云云)。
今案。此記心云。宗不離一向不離也。眼根與眼識不即不離也。不即不離物能遣一向不離宗。故雖為異品。而無所立不遣也。若爾雖不置眼所不攝之言。何有法自相相違等之失耶。仍可入同品。如子孫微等。仍二卷私記云唯識比量有例者。若此事歟。又定賓律師云。唯識比量無異品依(云云)又以此釋可案之歟。
法務權僧正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喻(源公難燈抄義頗可也。可勘本計之)。 疏中卷云(如抄第)。
鈔批第十四末云。又如勝論外道○其外道執。地水火風四大極微有常無常。其常住者。劫壞之時。各各散住。劫欲成時。兩兩和合。生一子微。然子微量等父母二。二子微復生孫微。乃至展轉生粗色相。成大地等。子微已去即是無常也(文)。
唯識疏四本云。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佛說。亦餘小乘及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說耶○故為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彼大乘非佛語耶(文)。
今准此文。可會宗因乖角難。又子嵨云。唯識比量有可例之事案之。
勝論宗心云。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所作。常。非現量境。無方分。子微已去。所作。無常。現量境有方分。
依唯識疏并十句論心抄之。以此可案明燈抄義也。
孝仁記云。文不爾違宗者。若非大有有緣性不遮。非有性有緣性遮。違於自宗。彼宗亦許有性有緣性故言也(文)。
(此三十帖疏云不遮有緣性○尋云若立有性文押紙)。
清??注抄下文。
俱舍云。彼識依淨色。名眼等五根。眼根如蒲桃埵。耳如卷樺皮。鼻如雙爪甲。舌如偃月刀。身如指韜皮等(云云)。
(此三十帖口表紙)。

因明大疏抄第三十(終)

  (延寶甲寅二月二十一日校正。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