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第三十三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疏云。彼因立正。用此因違(云云)六不定中何。 (又方)問。疏云。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文)六不定中說何過耶。 疏云。不定之因於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至)此違必正。令宗不定(云云)。 前記云。彼因立正者。於立者宗有法轉名正。用此因違者。敵者用此因出過名違。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正明不定之所以也(文)。 邑記云。疏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謂立者之因於同品等正。敵者用此因於異品等違。疏彼正必違(至)此違必正者。此釋不定義。謂共等四不定因於彼同品正。必於異品違。如不共不定。於此同品違。必於異品正。由此不能定成一宗。故名不定(文)。 孝仁記云。文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前之相違決定之因也。此意。彼之所作因望於無常宗而正因。即是之因以令違於後之宗言也。彼正必違此違令宗不定者。後相違決定之因也。此意。所聞性因望於無常宗而雖順因。而是因違於前之宗言也。又云。彼因立正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用此因違者。後之相違決定之因也。彼正必違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此違令宗等者。後之決定相違之因也(云云)。 明燈抄云。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體也。且就一不定如立宗云。聲常。所量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彼所量因於立論人。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違彼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違彼宗云。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彼正必違此違必正令宗不定者。明不定義。其所量因望彼立者即是正因。異品有故。必違彼宗。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此敵者即是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宗不定即六不定義(文)。 明詮道云。言彼因立正者。備云。相違決定之中。前量所作性因望立論者勝論師為正因也。言用此因違者。即用此所作性因而違後宗也(云云)芳野云。初句顯相違決定之前量也。彼所作性因望勝論師立者為正因也。後句顯後比量因也。以後所聞性因違前宗也(云云)言彼正必違者。備云。所聞性因望聲論師是正因。而必違前無常宗也。言此違必正者(云云)。 注釋云。彼因立正等者。四共不定二相具故。云彼因立正。敵帖此因出不定。故云用此因違。相違決定因別成故不舉。不共不定傍應兼之。彼正必違等者。六不定中。五二相具。第六三相具。同名彼正。然遂招過。故云必違。立者前成敵不樂義。敵後返成自所樂宗。故敵者量此違必正(上舉前五過。下結六不定。如法花中作禮不通塔而去冠一切)或可。此等文但約四不定(文)。 以上諸記之中。周‧邑‧明燈抄‧注釋意。明共等不定。孝仁‧平備。芳野‧神叡等意。明相違決定也。今付二儀俱以有難。先明共等不定者既問。如是設相違決定亦相違因耶若此文不明違決者。何文答之耶。依之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相違決定前後二因。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述餘共等不定也。相違決定義不可然。違決與相違因不並之義。前卷已釋了。何重明之耶。 明燈抄云。此問之中。如是乃至下。乘前後勢而為問也。前中卷末隨問答訖。故彼文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相違決定。廣如彼說既彼答訖。故此不答。有人不知此義意云。彼因立正下明決定違。是太謬也。不可依學(文)。 問。疏云。然非一切(云云)心何。 疏云。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隨應然非一切。就三隨一可說有故。 前記云。就三隨一等。此即後三不成。得不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且不定者。有隨一不定‧隨一猶不定‧隨一所依不定。相違有隨一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一所依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如何不成得名不定及相違耶。思之(文)。 明燈抄云。若有後三不成至而說有故者。後三不成通不定及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三不成也○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既各不同。如何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答。兩俱之中無隨一義故。無不定及與相違。後三不成各有隨一。故有不定及與相違。既言隨一。一分闕初相。一分不闕初相。若約闕義即有不成約不闕義同有異有即有不定。約不闕義同無異有即有相違(文)。 注釋云。三隨一等者。一單隨一。二猶預隨一。三所依隨一。於此隨一三因。初相約闕即有後三不成。約具容有不定相違。由此故云非一切也(云云)。 問。疏云。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成。三十六相違何(云云)等耶。 明燈抄云。二十七不成者。兩俱四句隨一八句。猶預六句。所依九句。合二十七不成也。五十四不定者。六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謂自‧他‧共。此三各有三不定三三‧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種相違有他‧自‧共。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合有九種。此九各有四種相違。四‧九三十六也。合一百十七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以十五能違之因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十五。總許合有五百三十四相違也。相對寬狹以辨有無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相違名寬。有是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寬。有是不成非不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寬狹准此(文)。 注釋云。二十七不成者。兩俱不成四(有體無體中各全分一分)隨一不成八(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此四各有全分一分故成八句)猶預不成六(兩俱全分。兩俱一分。隨他全分。隨自全分。隨一分。自一分)所依不成九(有體全分。無體全分。有體一分。有體他隨一。有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有體他一分。無體自一分云云)。 尋云。猶預不成可有有體無體等句。例如餘三不成。若爾可有二十九不成。如何(如抄第十八帖)。 略纂三云。廣如此有十二種所依不成。一兩俱全兩俱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對數論立宗云。他方佛色定是無常。立因云。所作性故。同喻云。如盆等。此他方佛色立之與敵。或不許有此所作因。遍無所依故。是兩俱全兩俱所依不成。二。 問。疏云。此說共者(文)心何。 問。有四不成之量必無不定相違之義。以何文證之耶。 疏云。依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不定相違(至)定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說共者。餘如理思(文)。 前記云。此說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成唯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得有不定及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會云。言定無相違及定者。據共而說。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中隨一而說。不據共說。亦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疏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等者。因謂正因。似因者前十四過。多是有法宗之法性。唯四不成非宗之法。前來所明似因已了。引此結之。四不成因既非宗法。因證前說兩俱不成必無不定相違也。然此既云多是宗法。何妨亦有不定相違非宗法耶(文)。 孝仁記云。文多是宗法者。四十四過之中。唯四不成非宗法。而所餘皆宗法。故名多也。 明燈抄云。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八真因。名之為因。四相違因六不定因。名為似因。此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名為宗法。四不成因於有法上不成因義。故非宗法。於諸因中。宗不者多。非宗法少。故明此言。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於初相闕不闕故。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四不成中有自他共。今此約共說無相違及不定過。若自一分若他一分。容有此義。於宗有法互容有故。若有一分兩俱不成。亦有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故。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有一分兩俱不成。若於內聲便有二過不定相違。若許同喻。以瓶不定。若無同喻。犯相違故。由此義故。故云此說共者。餘以下喻過如理思(文)。 注釋云周‧清同云。此會違也。以因與似因至不定過。是敘論意。此說共者等。是正會違。此中宗者。唯取有法。故因似因名宗之法。所言多者。總約諸因。非於真假各言多也。謂諸正因全是宗法。不定相違亦於宗有。是故正因及十四過。奄含論之。多是宗法。有四不成定無相違等者。略示寬狹。謂正理門約兩俱諸過不許相並。故云此說共者。今疏主意。望彼隨一許有二並。故云餘如理思。全分一宗多宗。並不並相。如前已辨。餘如理言亦得此義。彼一一相不遑繁述(文)。 問。大乘師對他宗立量云。聲無常(云云)爾者可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兩方。 纂云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至)即違二。因何獨名差別(文)。 尋云。今所云聲無常量者。為法自相能違歟。為當別時佛弟子對他立之歟。若云前者法自相量。只淨無常。不爭識變非識變。此量既爭識變無常。知別量云事。況此是佛弟子量也。若言後者。既云四相違中大乘對他立聲無常豈非法自相耶。今案。雖言解四相違中等。未必法自相相違作法。別時佛弟子對他立聲無常量之量。勘法差別故。是四種相違之種也。仍因便出之矣。但若存佛弟子義者。可以為證矣。 如理記云。言如大乘至三識同取故者。意云大乘立聲無常。宗法中意許識變無常。不是非識變無常。故成差別。舉八‧六‧耳三識同取故因。成前意許識變無常宗。言據別違一識至故成差別者。即小乘與大乘作法差別相違云。聲應非識變無常。此但違耳識一識。唯違意許者。大乘意許識變。今違云非識變。故違意許。雖違意許。然不失言顯無常宗法。得成差別。言今謂不爾至何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云。夫論不失言顯。須有別法替處。若無別法替處。即不得為差別。且如法差別。雖違真他。然共許有假他替處。謂不失言陳他受用宗法故成差別。今時既違意許無常。更無別非識變無常來替處。明知言顯宗亦無如何得成法差別也。言若云以三識至故成差別者。意云。此大乘既救。救云如聲識變無常。三識同變。前人所違但違耳識變無常。餘二識變無常在。故成差別者。文中雖言非三識。據總數說。其實合言非二識也。言亦非至何獨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也。准下解有法自相相違。雖違宗中。意許大有反違大有。即有法亦無。故成有法自相相違。准此道理。今此識變無常文即合正是法自相相違。不合是法差別相違。以遠意許兼無常宗法亦無故合法自相相違也。意云。有法自相相違。違意許反有法亦盡。今法差別相相違。意許但違宗法。故有差別。此即當法自相相違。違宗故。若爭無常復爭意許識變無常。此兩種若總爭者。以八‧六‧耳三識同取故因。即違二宗。二宗者。一法自相無常宗。二意許識變無常宗。即是法差別也。即違云。聲應非無常聲應非無常。聲應非識變無常。問。若小乘與大乘作法差別者。小乘不許第八。耳‧意不並生。如何用此八‧六‧耳三識同取因。與大乘作違耶。答。如小乘但用耳識取故因。非餘二也。問。同喻如何。答。無同喻。常為異喻。若望大乘對他立意許識變無常宗。以色同喻。三識取因。耳識不轉。餘二識轉。空無為為異喻。耳識不轉意識轉。犯俱分不定過。或可。無同喻。小乘不許色是識也無常也(云云)。 此記以三識同取為因。准此彌非論所說法自相歟。然道破之。可見。 道云。述識變義也。然如理師以之為因者。不然。有他隨一不成故。敵者小乘不許第八變故。亦犯能立不成。同喻瓶不成耳識變故。同喻瓶是第六識。聲是耳識變。又可云瓶眼識變(云云)。 問。積聚性因可有所依不成過耶。 纂。今疏解。准法師云。若立兩俱不成不必有法唯有(文)。 如理記云。言今疏解至唯有者。意云。因犯兩俱不成。未必有有法。問。此意如何。答。如論說兩俱隨一猶預不成等有所依有法。今時兩俱不成亦不必有有法。言積聚性因兩俱不成者。立者此因有自隨一不成。真我無積聚故。敵者體不成。既無真我。如何有因體耶。故合必名兩俱不成前所立者。意說。所立兩俱不成因無所依。不說所立宗(文)。 尋云。四不成不並生也。故疏云。此四皆別(文)如何。 問。纂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心何。 問。纂云。此有一實因不無能有(云云)心何。 纂云。問。大有非實等。何得(至)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 如理記云。言問如立大有至即正能成者。若言有性非實。以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同異性亦非實故。正是能成。若望意許大有性同異即為異喻。以非大有故。故言今亦成有性。同異為異喻。反成有性非大有也。言正成立有義皆非大有者。若正成立大有。即實句等五句皆為異喻。不是大有故。言今望至第六句也者。外道雖能成立。故有相違也。然第六句。以有一實因。於異喻中同異性遍。於和合實德業上不遍。故是異品有非有句。和合等不能有一因故(云云)。 尋云。和合句者。其體不無。令和合實等。何不云有一實等耶。所以可云同無異有。何云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耶。依之論云。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文)明知和合句義是實有也云事。又纂下文云。同異和合非大有有。云何不無(文)又云。同雖言不無(文)若爾和合句義體是不無。是能和合也。仁不云有一實等耶(可尋學之)。 問。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而不名有(等文)心何。 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故因遍轉。故違所立(云云)。 如理記云。言然同異等至不名為有者。雖云不無既不得有。有無中復不攝。未審不無離有無之外何法攝耶。 尋云。 略纂三云。 (清水上綱研學豎義探題真喜律師作也)。 問。纂云。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有(云云)心何。 問。纂云。實等五句得名不無之有不(云云)如何答此問耶。 纂云。問。實等五句得名不無有不(至)名有之者即大有性(云云)。 如理記云。言不無不名有者。道理難知也。言明實等五是不無之有者。意說。准唯識論量。若成除大有性餘實等五還是不無之有。言若不爾者至何得違彼有法者。意若說同異性亦名有者。如何作有法自相相違云。有性應非有。謂同異不無之有亦在言彰有法中故。既在有法中。如何云有性應非有性耶。言以同喻力證至不無有存者。意云。但以同喻力強勝。證大有無令實等五不無之有得存。言非實。意說。大有不是實。言非實者。意說。大有不是實。言非實。不是實等。不名非實等也。或可。言非實等者。即同異句等。此解順文。前解非。言俱不無故者。實等及同異俱是不無故。應一種名有也(云云)。 問。纂云。今謂。法師此意言有假敘如是。假敘意何。 纂云。疏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雖有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為過(文)。 道云。述問意。清記言。難離實有‧不離實有。有諸過者。并非疏主本意(云云)以之知答文疏主正義也(云云)又云。疏正文云。故今難令有(云云)非此有而纂家疏帖之中。加大有之言。深有意趣。以此可知。答文是疏主本意。纂家正義也(云云)。 又有假敘如是者。指若難離實等之問辭云如是也。若論弟子等言也。述彼先總說等之答文意也(云云)取心記之。 私云。已上道意。以問為假敘。答疏主正義也(云云)今勘纂文。以答為假敘見今謂總難并但總難者之言。重難今亦總難意也。不爾者。總難之文以無由來。仍此義頗難依憑。更可審定之。 如理記云。言問若難離實之大有至隨一不成者。意云。五頂難師主云。大有性應非有性。即五頂犯所別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不許有大有。故皆是隨一過。但五頂不許非師主也。言若難不離實大有至亦違自教者意云。五頂若不離實之有性非是大有性者。即犯相符。以彼勝論亦不許即實有而是大有性也。今云而非有性。正是相符。違自教者。五頂豈不許即實有而是有性耶。全言非有故違自教。言彼寧非有者。意云。若難離實之有皆成過者。豈無相違過耶。故云彼豈非有也。意云。五頂難即實。皆自犯過者。彼勝論比量豈無相違過耶。言同者。一種名有。意許者。意難離實之大有也。言即有前過者。弟子遂犯所別所依不成及違宗過也。言還有後過者。弟子還有相符違自教過也。言假敘如是者。此是大乘法師假敘五頂難師主即實離實皆有過也。言故無宗過者。弟子破師主義。有法不假。須自許以破他故。言闕因所別者。意云。若言我有法無因闕所依。宗闕所別不成等。此文總說意合如此。言不唯一過者。然相違因望師主意許大有弟子犯所別不成亦是所依不成過及違宗過。故云不唯一過。言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既是法差別相違。亦同喻無所立過也。即真他受具於臥具上不轉也。言他所別所依不成者。師主立大有。弟子不許。故是仔所別不成等也。言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者。弟子先不許有大有性。今若許有而量破者。犯自所別不成等過也。言若共自量此即無過者。意云。若是自比量。即共比量。即是過。以不許有大有性故。意說。此量若是五頂自立與師主共立。可是過。今既破他師主。故自無過也(云云)因明要義抄云。四十。載寶法師。問。勝論對五頂。立有性非有性時。此總難有性○是故師資各述一義。非是??楯(文)。 (棟私。此載寶法師問答。已在第二十八帖今不錄)。 周記云。言此別則立者至他所不成者。問。如論所陳。有法自相及以差別。自他共中何量所攝。答。若其立者即自中共。成立自義。而對敵故。敵者作違。即他中共。然他宗中而破他故。相違之量多分皆然。思之應悉。 專寺春隱私記引周記云。有法差別能違共中他(云云)。 北山注釋亦引周記云。有法自相共中他比(云云)。 此等釋引何處文耶。可尋。 問。有義無義因依有義無義宗方何。 纂云。又自共量。有法無義唯遮無表。故亦為過(文)。 尋云。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既云無義因依有義宗。何云為過耶。 如理記云。言又自共量至故亦即為過者。意云。先陳有法無體。因是有體。故是過。有體因不依無體有法故。且自量云。如有宗立我非作。以周遍故因因雖有體。有法是無。即因無依。故成過。有宗中亦許有周遍義。如空亦遍故。但不許有我也。若共量云。如大乘對經部。立空非實。以無礙故。龜毛等因雖有體。有法是無。經‧大二宗中立空故。若有法有體。因是無體。如共量云地是實有。德所依故。地等不無依。他許有德所依因。佛法不立。前是所依不成。此是兩俱不成。如自量云。數論師立地實有。德所依故。因犯自隨一過(文)。 尋云。若爾立我常非作故之時。此無義因依有義宗也。此亦為過耶。 又非作故因者。有義因歟。無義因歟。 纂云。如立我常。因云非作故以龜毛等而為喻故(文)。 尋云。既云非作。即遮所作之義也。若爾偏可云無義因。何通有義因耶。依之廣百論中。出三種因。一有體因。如所作等。二無體因。如非作等。三通二因。如所知若通有義無義者。何如所知因不云通二耶。既三類因之中。出無體因。偏可無義因加之既一非作因也。其義可同。何故立常宗用虛空同喻之時。有義因成無我宗。用龜毛喻之時。無義因耶。如何。 廣百論一云。見所作無常。謂非作常住。既見無常有。應言常性無。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有非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 問。古師心。無義因依有無宗。有義因唯依有宗(云云)可許之耶。 纂云。古亦有解。宗因喻有義(至)自皆無體。可如所說(文)。 尋云。疏主心同古師文。不分自他共。如何愛憎別耶。又有法自相能違量既是共量也。何以有義因成無義宗耶。若爾有法無義有義因依此即為過之文。似有相違。如何。 如理記云。言如薩婆多至如何依無者。此解有義因依無義宗也。因體共有。然有宗雖許有周遍義。不許依我。此即解前有義因依無義宗也。即所依不成過。言若分自他共即無過者。意云。若自他共三種比量各別簡。即無過。即以汝自許極成簡。自共無過。言若大乘至可如所說者。此是他量。謂破他破。即解前有法有體有義因依。 問。師主可破弟子即實有耶。 纂云。今解。師主己義但欲令他信此解總抄。無煩異求(文)。 尋云。師生立離實有。弟子立即實有。互諍即離。各欲成已義。依之疏文弟子不從云。實德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三外別有能有(文)義斷中。弟子立有唯即實等有(文)此等文。弟子對師主成即實有見。 次言若成實等不是有者便懷已義者。若立實等非不無可有失者。可云有性非不無。若爾何有違立實等宗義之失耶。 次無共同喻者。立有性非即實有之時。同異性非即實有性故。豈非善同品耶。 今此作法有三義。 一云實等非不無(宗)。 二云。實等非是有(宗)。 三云。有性非即實有(宗)。 如理記云。言今解而師主己義至是相違者。意云。此敘勝論立量意。謂令弟子信故。所以對彼成意許離實大有性。然同異性既非是大有。乃成異喻。有一實因於異喻轉。違自所立宗也。故是相違也。言弟子之義至即實有故者。意說。弟子不欲令師主信。所以不對師主立即實等有也。故師主不得返破弟子即實有也。言又復至無共同喻者。意云。若師主破即實之有云非有。亦不得將同異性為同喻。何以故。以弟子許同異性是不無之有所以。同異性亦不是共喻也。言而非不無者。意說。同異而不是大有句也(云云)。 纂上文云。有解言同異有一實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云云)。 如理記云。言解云至弟子之有者。意云。五頂但將師主有一實因。與師主作相違過。不可將主者因卻離弟子也。言因犯隨一者。因犯他隨一過。師主獨成。弟子不許故。言若云設成皆過者。意說。若師主成即實有性。未審用有一實因不。若不用者。更有何因而成即實有性。若取此因成者。即犯相符之過。故云設成過也。弟子亦許即實有故。言又云至敵者之義者者。意云。以前文不許將立者之因違敵者義。今意云。違所以先牒不許之文。言立者因至共許因故者。此出理也。尚得破敵者義。以五頂不許離有大有。今師主成立大有。即破弟子不許義也。故云破敵者之義。何故不得違敵者之義。師主量成即違弟子也。以有一實因彼此同許也。言何非破他者。意說。師主本量意違弟子。何故立者之量而不得名為破他耶。言又如勝論至破立者義者。意云。以前文云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今時聲‧勝二宗因各有別相違。反豈是立者之因。云何前云敵者用立者因破立者義耶。言若云共許者。意說。所聞性因共許。言彼此俱然者。即有一實因立敵亦共許。與所聞性因一種。故云彼此俱然耶。言云何偏責者。意說。所聞性因雖不是立者之因。亦得違於立者之義。云何偏責要令立因違立者義耶。言若云只可至違立者義。若救云。但可說敵者因違立者義。如所聞性因即是。若爾如何不許立者因違敵者義。如勝論量即是違五頂故。言彼此異因不可得故者。因法共許故。既有敵者因違立者義。何須不許立者違敵者義耶(文)。 問。古師心。有一實故因無隨一不成之事。云即實離實有性俱非有一實故(云云)。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以有無有名有一實。疏主如此釋。若爾何不許之耶。 纂云。古疏解。有一實因何非隨一亦不異即‧離故。應是隨一(文)。 如理記云。言如立覺惠至有隨一過者。意說。如數論立覺惠非思。意成我是思也。故無常因有自隨一過也。言今此有一實因至不是隨一過者。救意云。今有一實因但有別體性。能有一實也。亦不是即實非有能有一實。亦不是離實有有一實也。故因無隨一過也。意云。即實離實之有。本非是有一實因。因不含二種。所以無隨一過也。故知有一實因但別有體能有一實。不論即離也。故無隨一。此總牒也。言亦不然至應是隨一者。意云。出理正破也。且如無常。不離轉變及與生滅二種無常。所以舉無常因即犯自隨一。今有一實因既不離於即離二種。明知舉有一實因亦犯隨一也。若云有一實因但有別性名有一實。而非即離者。未審此有一實因異即離二種外何法耶。進退無理。合犯隨一。已下解可解(文)。 文軌疏二云。問。此有一實等因。應有隨一不成過失。謂若就即實有名有一實者。即弟子成。五頂不成。若就離實有名有一實者。即五頂成。弟子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覺惠非思。因云以無常故。同喻云如色等。此無常因若就隱顯義釋。即數論成。佛法不成。若就生滅義釋。即佛法成。數論不成有。隨一過也。答。生滅‧隱顯即是無常。離此二外無無常義。故就此二分別不成。即離本非有一實義。約此分別因非不成。今此但據一實自體不無之義。自他俱許名有一實故。此立因無隨一過。若即離分別亦是過者。即一切因皆有斯過。何者且如大乘對小乘等立宗云。過未體無。立因云。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同喻云。如龜毛等。如此之因應有此過。謂若就識變。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為所不攝者。即大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實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為所不攝者。即小乘成。大乘不成。有隨一過。此既不可。如此分別故。約即離分別此因非隨一過也(云云)。 尋云爾者正義何異有人之義耶。 纂云。今解。如立大有為有法何須分別為是即離不成隨一(文)。 (三十三帖卷首表紙)。 梗概(明燈抄云。大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概柯亥反)。 明詮道云。總相而說(云云)。 廣百論云。世間‧自宗。皆許父子業果體異而得相生(云云)破因中有果論者之文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終) (延寶二年甲寅晚春初二日校正。初一初二日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