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四(第三十四)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覺惠非思量。爾者可分別以無常故因耶。
纂云。又此有一實。同異之句又因亦過。成法差別相違故○(文)。
今案。九句義私記云。護法菩薩云。不分別因喻(文)若指現在無為所不攝故之因歟。依之無常故因分別者。非實義歟。能能可案學之。
廣百論三云。
明詮三十三過作法云。問。菩薩既分別無常性故之因云有自他隨一過。而物何纂師今此云不可分別耶。答。此從昔古德所疑諍耳。此未決也(云云)。
問。以無常故因。可付法差別相違過耶。
纂云。又因亦過。成法差別相違故猶有前過。故是似量(文)。
清記云。法差別者。非思是法自相。差別者。意許除思以外餘心心所並非是思餘色等法亦非是思。是其差別。今言覺惠非思。除思以外餘心所故言非思。非是色等言非思也。今作相違量云。覺惠是有法。應非是除思以外餘心所法。因云。以無常故。如色等。色等雖無常。色等非心所(文)。
如理記云。言又因亦過至故成相違者。前是宗中。今說因過。意說數論立覺惠非思。無常故因。犯法差別相違過。數論成覺惠非思。意許餘心心所是思。即色為異喻。今無常故因於色上轉。而無同喻。言設若非爭至猶有前過者。意云。若不爭餘心心所。但爭覺惠非思。亦犯前相符過。此出數論比量因宗有過也。如大乘對小乘立量。因即無過。彼此許過去未來非現無為攝故。共量他量諸無過故(文)。
今勘法差別意許差別有三義。
一云。餘心心所之非思。餘色等之非思。
二云。緣慮之非思。不緣慮之非思。
三云。餘心所非思。非心所非思。
尋云。准法差別意許差別者。以同喻色等為意許片差別歟。若爾淄洲大師餘處中。不許同喻為片差別之義見。所謂有三卷私記下卷裹書云。平忍大德九句義中。云此差別。覺惠非思者法自相。此下餘心所非思非心所非思法差別依此正耳(云云)。
問。纂云。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云云)意何。
纂云。又云。後三相違既約臥具(至)豈唯宗過而無因過耶(文。亦兼所依不成也)。
如理記云。言又云後三相違至相違因耶者。意云。如法差別相違云。眼等必為他受用。即無同喻。同喻上無所立真我宗。故異喻亦犯能立不違也。如後二相違皆成意許離實大有。然同異性非是大有。故為異喻。今將為同喻者。亦是同喻無所立。異喻犯能立不遣也。既尋其意。皆是喻過。如何乃說是相違因耶。言答至非喻過者。意云。但約意許義難。故是相違。不約言陳為難。故非喻過若約意許義難。因皆違所立故是因過也。言今此二喻。即臥具同異性也。言自有能立不遣非相違過。即如不定因。雖異喻犯能立不遣。然不得名相違也。故云即不定是。言何非喻過。意說。相違因亦得是喻過。若爾四相違中。何不說喻過。但言是因過耶。答。以四相違解似因體故。所以不言喻過。其實是喻過。故云。非非喻過。如宗中犯所別不成。豈不是因中所依不成過耶。道理相例。其義可知。如法差別臥具無所立過。臥具既真我為異喻。因於彼轉。亦是異喻能立不遣過。同異句望大有性為同無所立。為異即能立不遣也。故亦是喻過也。如後學者幸披鑒矣(文)。
道云此通伏難。難云。若相違因亦是喻過。非唯因過者。如何疏云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過故耶。答如文(云云)。
清水注云。非非喻過等者。問。若爾何疏云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過故答。今此辨因之處故(云云)。
疏下文云。論能立法不成至猶如極微。述曰。若據合顯。亦是因過。以心心所為因同法。無礙因轉。前已明因。今辨喻過。故不言因(文)。
明燈抄云。若據合顯亦是因過者。同喻合云。諸無質礙見彼是常。據此合文觀其過者。亦是因過。以心心所為因同法。以心心所體是無常還入異品。無質礙因於彼上轉。其無礙因異有同無。故言因過。即是因中法自相相違過。故作相違云。聲是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今為辨喻過。故隱相違因過。故云前已明因今辨喻過故不言因(文)。
邑記云。疏若據合顯亦是因過者。若合云。諸無質礙彼是常。即心心雖無質礙而是無常。便為異喻。因於異轉。即是因中共不定過。此明喻過故不論之(文)。
今案。以此文可例。而明燈抄心難思。能違可有不定故。可思之。
問。斷云。有人解四相違敘古人釋(云云)古人者誰人耶。文軌師名古人(云云)也付之。文軌者三藏門人。可與慈恩同時之人。何云古人耶。
問。斷云。又敘舊通如軌法師疏彼疏(云云)通誰人難耶。
尋云。璧公是文軌之後人也。何通彼師難耶。
斷云。有人解四相違敘古人釋。言顯意許敘舊通。如軌法師疏(云云)。
文軌疏二云。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聲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如大乘唯識所變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如大乘無漏聲等。問。如大乘識變聲等應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變聲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乘唯許聲從識變。無非變者故也。其識變無常該色等。故是法差別。此則言中彰者為自相。言中不彰意含許者為差別。非謂聲等法體為自相常無常等為差別也(云云)。
下文云。問。有性即實‧離實異。唯違離實有因名違自相。亦應必為他用含真假。唯違真他用名違自相因。答。五頂立有唯離實。此有若也成非有。實等不無宗即無。故違自相非差別。數論他用通真假。真他受用義雖無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自相(文)。
本說私記云。慈恩三藏分歸數資於兩宗。即文軌‧靖邁師等令歸三論。弘道‧光法師等令歸唯識也。今三論與是為古宗。故從所歸稱古人耳。非謂人是古也(云云)。
貞松房云。雖文軌與慈恩同時人。而所以云古人者。蓋以文軌疏先出。慈恩疏後述。然以先出名為古人也。故邑云。莊嚴法師創。
問。付有法自相相違。爾者能違作法如何。
斷云○本立宗云。有性為宗有法成非有故。不是自違(文)。
尋云。若如此文者。可云他比量歟。若爾違論文所說皆共違共之文耶。
祕一云。
問。有法有性可含即離耶。
斷云。又難。若云。數論他用含真假(文)望自望他。俱不得含(文)。
下文云。又五頂若許有即實等有。今總成非實等。豈非自違。故知五頂不立即實等有(文)。
尋云。樸陽處處之中。有性含即離(文)如何。
私記云(延長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請山階北室下階大師御傳。而同年十一月十日。遭火災粉失。仍於神野山寺改寫了。云云)。
共許有性奄含離實即實五頂立有性非實等時。但唯離實有。而非奄含有。故為難此有性非有性時唯離實有被難。不可言即實有不失故云有法自相相違。不云差別相違言也。
又云。問云。有性非實德業時。舉奄含有。云非實德業成離實有。離實有而非含即離者。何處有有云含即離共許有耶。答。此有法舉有性。云含即離共許有也。問。爾何云不含即離耶。答。其意含即離共許有。若立離實有時。成離實有。若立即實有時。成即實有。故有法舉共許有。云有性非實德業時。偏成離實有。故云不含即離也。問。若云奄含有舉有法之時。猶例他用量。可云差別相違耶。答。斷下文通此云。離實等有。雖是意許。言有之時。即言所顯。離言所顯有外更無別有。不同他用離真他外有假他用。真他他雖不成。假他他自同許故。成真他不用眼等。假他用在不違言顯。故違差別(云云)。
如下抄之。可見。
五頂為立者之事。
道云。本疏以勝論為立者。以五頂為敵者。而斷家所以五頂為立者弟子為敵者。為破文軌‧璧公。隨轉所破人云爾也。若不爾者。能破所破不相似故。條者披文難致疑惑之(文)。
斷私記云。此云五頂者勝論也(云云)。
問。師主意以同異性可名有耶。
斷云。以同異性離實等。得成非實等何得成相違。諸過類知(文)。
所立不成歟。
又尋云。如此文者。可云共比。豈不違上文耶。
問。斷云。此解不違古德意云(文)心何。
斷云。三解自相差別。第三云隨應(至)意所諍者名差別(云云)。
尋云。古德心。以言顯為自相。意許為差別。璧公不云言陳意許對何云不違耶。 道云。總相不違本疏言也。然其判意與本疏懸隔也。具如下破之。本疏意云。以言顯為自相。以意許為差別也。汴公異此破也。可悉之(云云)。
又云。又釋云。此解不違者。汴公第三重不違體義對言也。言古德意云者。古德第三重意者。言陳為自。意許為別。汝第三重雖不違局通對。而違言陳意許對。故汝初重與第三重義無差別。問。以何知汴公初重是體義耶。答。下云。初二如舊(云云)。
又云。第三重意。諸法自體為自性。其上別義為差別。此自性差別在於法與有法上。若在法上為法自相‧法差別。若在有法上。為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但辨自性差別。雖不違本疏。而法有法有自體別義者。違本疏義。故斷主非之(文)。
尋云。自相相違量有意許之事。可尋學之。
斷下文云。又釋自性差別有三重若即聲等體上別義。不應云各有體。
又云。若云。依第三解。以法有法各有自體(至)不遷不滅等即名別義(云云)。
道云。別立有為相。不立無為相故也(云云)。
尋云。二相應齊難。
延義大德私記云。文以爭彼差別必非言顯(云云)問。此文意何。答。釋此文下。周記有作問答也。問。其問答何。答。記云。如上有法差別相違為別立量而為差別為當自性。意許中作大有有緣性作非有緣性即名差別。答。設爾何失。二俱有過(云云)問。其俱有失之意何。答。云此記出二不可也。問。其二不可者何。答。文云。若別立量名差別。何故論中不作其法。而但指己。即於前宗作差別等。既別立量。即是言顯。何得言唯是意許。故知不可(是一不可)若立自相意所許即名差別。有相例失。其法差別。而是差別。即別立量而為差別。有法差別。何即不然。故亦不可(是二不可)此二不可意。然可尋知之。問。爾此二不可何通。答。記次文云。今有二解(云云)問。其二解何。答。一云。不別立量。二云。亦別立量也。問。此二解意何。答。文云。不別立量。如立有法自相已者。是正所立意中。兼許作有緣性即名差別。何故如是耶。凡差別者。非言顯故。又復論中不作法故豈無相例。答。亦不例。法差別過。其法自相因等者各別。故別立量。有法差別。即取前因而為差別。故不立量。二云。亦別立量。論不舉者。影略故。亦舉法差別顯此有法差別立量。何成意許。若亦成意許。如立量言有作有緣性。有性之言含於即實。意成離實有緣性故。亦非言顯也。問。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一因違前得自相時。兼許必名差別。假令立量。若有一因成法自相及法差別。立自相時兼許之者。即得名為法差別。不。答。准有法等。許亦無失。然二解中。後解為勝(云云)清記云。以爭彼差別必非言陳者。此清含量答難清也。難云。若言即於此法所有別義名云差別。不違古德者。唯此差別不依言顯。即與古相違。何得言而相違也。清難也。斷主答。今正所諍差別必非言顯。唯意許故(云云)不障自相亦有意許。通言顯故之意何。答。清云。不障自相上有意許等者。言中前陳後陳自相。亦各有意許故。疏意通言顯故。差別亦有言陳意許。言陳唯一差別。意許有二差別(云云)問。云爾意何歟答(文)。
答。
喜多院私記云。今云。記意約論所陳量。既云影略說故。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作法作別物者。如應師等所判。是各別違作法也。若云一量備二意二過者。如本疏所判。違二之中一量也。約法自相法差別。亦論所說各別違。約此眼等必為他用量。多師無諍。若准有性量出法自相法差別相並有作法者。別作法可出故。本傳未見理致(云云)。
以此私記意可會智周記歟。
問。斷云。此問元非。有緣性是別義意何。
斷云。又云。相違有三。一自體相違豈離聲瓶外有別體(文)。
尋云。
今案。璧公問元非也。何者。義別相違名差別相違。其義別相違非意許差別。此即差別之本非之義也。又作有緣性‧作非有緣性者。是義之相違也。而定是自體了。是又元非也。元定如是致問之。故云此問元非也。汎爾不云問從非不起也。仍元字可有其深意耳。
問。作大有有緣者。大有與緣大有能緣心作境界性云歟。爾也。付之。若爾如何疏云。
斷云。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作有緣性(至)不難有法之上別義(云云)。
問。斷云。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違(等文)。
心何。
斷云。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違。緣有之心(至)緣餘之義心不失耶。
問。斷云。又解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等(云云)意何。
斷云。又解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與初自體相違何別(文)。
尋云。自體相違如常非常等。性別相違如言色心等也(云云)其名既別。其義不同。如何云如此耶。
道云。性別相違‧自體相違。名義無別。言名無別者。自體與自性有何差別。體性二法名無異故。言義無別者。且約我體。或計我為常。或計我為無常。若以之為自體相違者。亦可計或許我為色。或計我為心。應是自體相違。有何別因。以常無常為自體相違。以色心為性別相違。是名義差別。問。何故不以形對相違對餘二作此問難耶。答。形對相違與餘義別無所違害。又以三相違配四相違宗。以自相為自體相違。以差別為形對相違。若性別相違異自體相違者。自性差別之外。更以何物為性別相違。又言詮有二。遮詮與表詮也。以遮詮為自體相違。以表詮為形待相違。若性別相違異自體相違者。遮詮‧表詮之外。更有何物為性別相違。故可立唯二種相違。不可立三相違。為文約。雖不云如此。而其義散在。不可異求之(文)。
俱舍論二十云。許體恒有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體復無別。此真自在作(文)。
慧日論三云。又通三十五諍論云教有三。一始終無二教。二隨機不定教。三後說決定教。此判為三。理必不爾。何者。始終無二與後決定。二教何別(等文)。
延義私記云。意彼師所解之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如色心等(云云)即性者是心自性別者色心差別。又約自體相違。如言常無常等(云云)此即色心等之常無常。離色心等法亦有何常無常耶。若爾性別相違與自體相違。有何差別言也(云云)。
光記十一云。
問。斷云。非之與無義相似故(云云)心何。
問。斷云。如言非有非無非人非天(等文)意何。
問。斷云。既許無常亦遮亦無意何。
問。斷云。有表必遮詮。有遮非表(等文)詮意何。
斷云。又云。一遮詮。如言非有非無有遮非表詮(云云)。
尋云。璧公心。無我無常唯遮非表若爾既許無常亦遮亦表之文。誰人之義而為例耶。況論中破邪命外道計云。亦遮亦表。應互相違(文)准此破心。遮表不可並見如何。
燈三云。舊俱舍云無為非因果者。錯翻無字以為非字。若言非者。即不是六因五果。他宗自許六因之內為能作因。五果之中是離繫果。今言無因果者。雖為能作因。無取與果用故。無有力能令果生。故云無果(等文)。
准此文。無之與非。其義異也。如何。
問。斷云。此與唯識亦有相違(云云)意何。
斷云。又釋云。若但言非有不言非無應不雙非。故相違也(云云)。
道云。佛地第一。如實義者。云如來身土非有非無。是遮前師云有。云無之計也。既雙言非有非無。唯遮非表。何得云但言非有不言非無即唯是遮耶。難意如是。答。意云。雙言非有非無。非唯是遮。亦顯是表。何以知之。般若等經言非空非有者。是表中道也。以知佛地意顯佛德中道也(云云)。
尋云。見論文云。若唯是表。應是不雙非(文)。
意云。唯表非遮可不雙非。明知雙非具遮表也。若爾返葉璧公之證文。如何。
清記云。若但言非有至故相違也者。此斷主難意。若言唯非有即是遮者。何故自引佛地經如來功德非有非無方是遮也。即與前唯非有是遮義相違。即自引般若通佛地云。雙言非有非無方具遮表。雖作是說。彼違唯識論文。進退有失。進具遮表即違唯識。退唯非有即違佛地(文)。
憲記云。言通云般若雙言方有其表者。意取般若經證佛地等。彼經亦說非有非無。是表詮也(文)。
今案。依璧公意。述雙非之言可有二義。若依清記意。可云雙非之言遮表並具。若准憲意。可云唯表也。若依後義意者若唯是表。應不雙非之文。如何故云具遮故不違文耶。若依前記者。非有非無之言雖具表義。雙非之邊皆遮詮也。既云雙非。豈表詮耶。故唯識疏云。雙非之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文)。
此義頗闇。尚可審定之。
延義私記云。問。此記文意何。答。彼師可答云。擬若但云非有。不云非無。即是遮義者引但言非有而不言非無之文應為證而何引佛地論如來功德非有非無之文為證耶。即自般若經證佛地論。雙言方有其表是亦遮。為自害文。若雙言非有非無是具遮表者。何唯識論。若言是表。應非雙非故進退有難言也(文)。
問。斷云。但詮不無有。此有相符(文)爾者此過付能違量歟。付所違量歟。
斷云又云。今但約自體相違名自相相違(至)如何得言不據言顯(文)。
尋云。
問。斷云。又云。二細微共生一粗(至)心何斷云。又云。二細微共生一粗如唯識論辨(文)。
論一云。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問。斷云。云何但許用五知。不受用餘(文)心何。
斷云。釋法差別相違中。自云。同無異有(至)不受用餘。故此釋非(云云)。
尋云。今立敵相對所諍受用者。約親用說。論文云。二十三諦者約疏用說。豈成相違耶依之莊嚴法師疏中。
延記私記云。問。此難意何。答。既論神我受用二十三諦(云云)而何言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為無積聚他用言也。問。爾臥具等亦約實我所用者。何同喻臥具等望意許宗為異品。答。其臥具等非神我受用勝之物。望眼等為神我他用勝之意許宗。自為異品言也。問。此文在軌法師疏中。而何云璧公之文。答。其軌正文如何問。彼疏解法差別相違中云。問。同無異有。方此相違。今此所立積聚性故因。既於他用臥具等有。於非他用龜毛遍無。是即此因應正攝。具三相故。猶如因。答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為無積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臥具等即是異品。此積聚因於中有故。是異品有(等云云)此答中有二釋之中。第二釋也。既顯然有此文。而何云璧公文。答。此文雖似斷主所引載之文。斷師所破璧法師文也問。何以知爾。答。斷云。又釋法差別相違中。問云。同無異有方是相違相等(云云)既上引璧法師文已。指次文自(云云)是處非破他師文。例甚明也。問。非破軌師而已。既文義相似。豈不成所破耶。答。甚然。軌師疏意又有可成之樣也問。何成耶。軌師案數論計云。神我不親受用臥具等也。問。若爾違唯識論。既云執我是思。受用二十三法(云云)答。其論意。神我以所思義受用二十三法言也。故論文執我是思。受用等(云云)今因明門中。數論與佛法相對所諍。正諍所受用義。故彼論云。今據親用故。臥具等同喻極成(云云)所思量故。展轉受用之義。非立敵相對所諍。非因所成。非意所諍。何為所論乎。故彼師自嘆云。此釋應合因明玄旨。幸有識者詳之(云云)。
問。斷云。既違意許。應是差別。何名自相(云云)心何。
又方問。斷云。今共詳云(云云)意何。
斷云。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違意許為意所許(至)差別宗也(云云)。
已上璧公引文軌師義也。
文軌疏二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實等因。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有異品龜毛遍無。何故此中入約有法作相違過。答。此所立因雖具三相。違自許故。成相違因。又釋宗言有性者。此即意詮離實等外有有性為有法宗。雖此宗云有性即是離實等有。今望此宗辨同異品。其同異句即是異品。此所立因唯異品有。故是相違問。既違意許。應是差別。何故名違有法自相。答。今言有性者。意詮離實等有為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須極成故。不可例云離實等有故。雖意許而是言顯為自相宗。不同作有緣性是離實等有差別之義。為意所許差別宗也。此二釋應勝。餘義可准法差別中(云云)。
延義傳云。問。且此有性量。何為異品歟。答。既於異品龜毛遍無問。若爾何故上文。此中略無異品。別之應云若是實德業者。
即非有一實非有德業非實句等耶。答。彼望非實等宗。實句等皆為異品。又龜毛等是無法者者。不云本為異品言也(云云)。
斷云。難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解自相差別者未為當理(上他敘難云云)。
以上璧公難文軌師也。
延義記云。汴法師引莊嚴疏而難也。問。若爾何記云。難云等者。是斷家難答。此記誤也。既斷注云。上他敘難(云云)。
璧公心。自性差別不言言陳意許對之事。以此斷文可證之也。
尋云。爾者此等義如何破之耶。
斷云。今共詳云。若彼大有意許(至)若非言所顯。何故尋言難殘殊文如下抄之。
延義記云。次云。今共詳云(云云)此則上引二師文故。云今詳云也(云云)。
道云。軌公不云言立大有故成所破。然而大義同本疏故。斷家救之(云云)。
有法有性共許之事。
斷云。又五頂不許即實等有。弟子不許離實(至)假他用在不違言顯。故違差別(文)。
尋云。有法有性非即實非離實。以共許有性為有法也。他用言顯亦非真他用非假他用。自他共許他用也。若爾其義可同。如何令彼此別耶。又言顯共許有性之外。有別離實有性。如何云離實等雖是意許。言有之時即言所顯耶。
私記云。文若直言大有○故得為過者。此斷主述自意也。意。有法有性大有性為共許詞而舉。更不可分別即實離實。以云非實等違即實有。以為宗也。問。爾斷主有法有性不可云奄含有耶。答。云奄含有之事不止也。問。爾云何云大有性為共許有而舉耶。答。其意。有法自相相違與有法差別。約此二云有法有性別。約有法自相相違有法所舉有性奄含有。此有法有性見離實大有。云有性非有性。有法差別相違。不害言顯奄含有。而難意許作有緣性。所以斷主意云奄含有不止言也。文由此故知○故違差別者。意。意許大有性即言顯有。故是云自相相違。約必為他用宗。言顯他用共許他用。意許他用非共許物。假他用此共許。故此能違量云眼等假他用時。其假他用替處。不害言顯自相。故此云差別相違所以云此有法自相相違。不可例法差別相違(文)。
問。斷云。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性。不云有故爾者斷主破璧公義歟。為當璧公破文軌師歟。
斷云。解有一實因廣事無一可取是實等性。不云有故(文)。
私記云。問。下文解有一實因○答。林記云。此璧法師破軌法師之詞也(云云)問。何破。答。其弟子破師主。有性非有性立時。同異性含實等。及彼能有性。故有非有。有實等故。如同異性可立。其軌法師釋事。依何道理云事。若爾云事。其能違量有不定過。故不成能違量。所以知所釋無道理言也。問。爾其不定過有方何。答。為如同異性。有一實等故。有性是非有性。為如實等有一實故。有性是有性也。問。文勝論但云○不云有故者。此文意何。答。此璧法師正破前軌法師義也。意。勝論同異性但云令實等同異之性。不云有。而物何同異性名有實等故。有實等故因能云轉遍。為能違量云同品言也(文)。
周記云。以同異性含於實等者。此意即說。有實為因。舉同異性而為喻者。以同異性能含實等。以虛空容受一切。餘可准知(此本疏義璧牒為非文)。
憲記云。如破他立至不云有故者。此敘他破本疏義也。若爾何故斷主而無救處。故知此義猶未盡理(文)。
清記云。如破他立同異性含於實等者。汴法師意者。有一實因於同異轉者。為同異性苞含實等。今此實等有同為異。由此有一實因於彼遍轉。故知此義猶未盡理(文)。
林記云。解有一實因等者。璧法師破軌法師詞(文)。
延義記云。文解有一實因廣事(云云)無一可取者。林記云。璧法師破軌法師詞(云云)問。其廣事意何。答。軌師疏中廣說有一實因。今破之詞也。然而彼軌疏說有一實因文。與本疏同。故含法師之詞尤不足也。問。軌疏如何說有一實因。答。彼疏云。有及同異有一切實。一一實上有大有同異句含。故說有等名有一實。縱有子孫粗微。亦名有一實也(云云)文如破他立○不云有故者。記云。此本疏義璧牒為非(云云)問。若爾何憲記云。如破他立至不云有故者。此敘他破本疏義也。若爾何故斷主而無救處。故知此義猶未盡理(云云)歟。答。其雖於此不救。而牒集諸不正義。一被而難而已。問。爾璧法師文有道理。答。可有何道理耶。但同異性體雖不無。而不云有。其不無義為能有共許故。名有一實也。既論有性非實。有一實故。如同異性(云云)而何偏可云不云有乎(文)。
私記云。文解有一實○無一可取者。此斷主言也。意今此處所破義說有一實因。雖有(云云)多。一無可取為言也。文如破他立○出何典。據者。憲師此述他破本疏義也(云云)意云。次文云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性。不云有故(文)。
今案。若依智周并古德意。是璧公破文軌也。若准貞松房‧子嵨等義者。斷主破璧公也。爾者二義之中。可依何義耶。若如前義者。解有一實因廣事(云云)無一可取者。總斷主破璧公義也。如破他立(乃至)有實等者。牒璧公義也。出何曲據云下。斷主破璧公義也。不爾何處破白公義。亦何處救本疏義耶況本疏心云有一實。不云名有實等。既云。名有實等。尤可非本疏心。若如後義者。諸德傳如何可會之耶。況同異性實性之義。豈非有一實義耶。故疏云。皆有同異令三有別。名有一實如何。雖有二義。然貞松房傳以穩便。可案之。
問。斷云。此從何聞耶(云云)誰人難何義耶。
斷云。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故張禹何因漫談(文)。
私記云。言游夏者。子游‧子夏二人名也。即孔子弟子也。言張禹者。前漢時賢臣名也。意。固可云有實。今加一字有一實者。此義不爾。何者。往古賢人。皆共云有實。不云有一實。今輒加一字傳有一實云事。甚不可云也(云云)。
延義記云。文又自云漫談者。是其不正義也。若直言有實故不言有一實故者。有多許之失言因者是璧法師詞(云云)言戒賢師者。應是古師也。記云。游夏者。子游‧子夏二人。孔子之親資也。言張禹者。先漢時大宅之名(云云)大宅者。大臣之名也(云云)。
今案依諸德意者璧公破文軌義。子嵨等心。斷主破白公義也。然勘文軌并疏文。全無一云有實故之釋。准此可依貞松房傳也。
問。
斷云。未詳此釋。虛空不遍可非同法處等(文)。
尋云。此釋云虛空法處攝歟。若爾識變四蘊。依如無為太虛空。非法數。今云法處何處耶。
涅槃經與疏十八(文)。
無諍者。即無學位中大羅漢。緣欲迷事煩惱將令不起世俗智。名無諍定。對法論中。唯云靜慮。即知通四禪。智云第四禪。欲界者。蓋隨他宗而兼方便也(云云三十四卷首表紙)。
有記云。纂主本諱惠玄。為忌三藏改為惠沼(云云)。
淨眼師
斷私記云。沼法師本名玄也。而卻崇於三藏改成沼也(云云)。
(以上表紙)。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四(終)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三四書寫。初五上午校正)
  (寫本云。文字不審多之。大旨任本了。後見可被察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