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九(第三十九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唯識論所說自共二相。且定心緣觸處之時。可得境自相耶。進云。不得(云云)付之。一切定心皆是現量也。豈不得境界自相耶。況定中起五識之時。定心與身識俱。尤可云得觸處自相。如何。
又問。以定心所緣可名共相耶疏云有說。自相如火熱相等。名為自相(至)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緣自相故(云云)。
明詮道云言定心緣火不得彼熱等者。但身識及彼俱意識。覺熱觸故。餘定心等。不覺熱觸故。應云緣共相也(云云)。
疏下文云○誰言。定心唯識取境。瑜伽說。通離合取故(至)及與苦俱。明得彼火熱自相故(云云)。
准此文。定心得熱自相歟。可尋。
下文云。設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至)火有微盛燒不燒異(云云)。
明燈抄云。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此沼法師所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有過失。心細色粗等者。識之與根礙不礙別。雖得自相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粗故。此意。然粗被燒。心細不燒。若色粗故得被燒者。住於火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火熱觸自相。若得自相。如何不燒。且如上界色尚不許下界粗火燒等者。初禪為火災頂。二禪為水災頂。三禪為風災頂。第四靜慮三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以尋伺為內災患。二禪以喜受為內宵患。三禪以樂受為內災患。第四靜慮無內三災患故。不為外三災動。若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為增上緣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粗火不得燒於初禪器界。問。欲界火災雖至初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彼色。若不見者。梵王。馬勝何得相見。答。下火上器不但繫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賴耶變境雖繫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馬勝乘通至於色界。二人第八互變扶根。所變同故得相見也。由此第八及身識等等者。由此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燒。第八離取而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俱心性故。不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文設定心中至火等自相者。上明散心尋名假智不得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何假智亦不得自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切定心皆是現量。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當知皆是現量攝故。又佛菩薩後得智心。說法聞法並緣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有漏定心諸處亦說。青淤等相名分別故。既有分別行相不同。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無漏之心雖緣教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相道有漏定心。對無相智名有分別。然於所緣如境了別。無異行轉。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心亦名假智者。緣假境故名為假智。一切定心雖緣假境。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法。故名現量名得自相。既是假境。何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亦現量收。而不得火之熱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水火等等者。二乘異生作十遍處觀等。名想想定。十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識也。觀一切法作地想。乃至觀一切法作無邊想。此所作想。唯內心思。不有實變。故名假想。若入地菩薩無漏心中。作如此觀。是實非假。故涅槃經第十五卷云。菩薩摩訶薩。水作火相火作水想等。隨意成就無有虛妄。興疏解云。諸佛菩薩順理修習慈定。實能轉變前境。利益蒼生。非如聲聞。緣覺有相而無實故。知真實不虛等。問。若菩薩變水火等。是實非假。其身在中有燒濕等用耶。答。雖有益他用。而無損自身用。心得自在故。如上定心緣下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識緣下界火說。即獨影境。無實有用。若初禪眼耳識緣欲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賴耶質。但得境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入所變故。非帶質境也(云云)。
明詮道云。言問身根實智俱得火之自相等者。是約外道言也。謂外道執名言親得法自相。如身根親得火自相也。既許身根所燒熱故。就此今此問答也。故燈三云﹒言答火有微盛等者。意云以火若對心時。其用微劣。若對根時。其用強盛。是故有根燒。心等不燒也。此外道答也(云云)。
問。付因明論所說自共二相。爾者佛智所緣可名共相境耶。進云。名付之。因明論心。現量心所緣皆名自相。如何以佛智所緣名共相耶。
疏云。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此之共相若佛心緣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云云)。
前記云。問。佛緣比量境不。若緣比量。佛恒在定得自相故。共相應有體。若不緣者。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緣共相境。亦無有體。既無有體。何須緣。耶。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云云)。
邑記云。疏若佛心緣比量共相者。此說佛心緣於比境之共相。非謂佛心有比量也(云云)。明燈抄云。若佛心等緣比量共相等等者。佛緣共相即有二說。一云。因位現量劣。唯緣自相。若緣共相者。即是比量收。果位既遍知。亦能緣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攝。說緣共相名比量者。唯約因位中散心說。一云。佛地論難因明論中所說共相要是散心分別假立。如來既無比量散心。如何說佛緣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緣共相。若也不緣。非遍智者。亦應由佛得遍智故。能緣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由能計心。執所遍計為我為法。對執心故說我法名。此我及法唯妄情境。佛能緣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不對妄情。故佛不緣所執我法。今說共相應知亦爾。但由比量假分別智。於所緣境不稱實知。對比量心假說共相。故說共相比智所緣。如來既無比量假智。云何說佛緣共相耶。佛地論說。因明論中所說共相非佛所緣。若緣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不緣彼。今此疏主即依初說(云云)。
以此可會而似憂故之事。
孝仁記云。問。在無間獄時之五識緣自相相耶。答。為緣也。問。若爾者。何故覺熱言耶。答。五識及俱意雖不覺熱。而後念起意分別故覺熱。又雖五俱。而比量在。心分別故覺熱也。若爾者。五俱之比量心後念之意覺熱者。與苦應非俱。其苦無分別言故。答。五俱及後念之意。雖有分別。而非如餘之有憂受處故。與苦俱言事無妨之也。彼非容豫處故。餘有憂處容豫故也。測師非畢以色等為體言。基師非一以為難言也(云云)。
聞謂比量之事。
明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至證緣無者。聞謂比量即緣名等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緣名等生心中解。故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定自在位。後得智心說法聞法。並緣名句。說聽之心雖緣教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自在位即許現緣。言現緣者。現量緣故。如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慧。及聞思慧。帶教緣故。了共相境。即非現量。若修惠中。一向難教。緣自相故。即是現量(云云)。
此文所牒之疏釋。沼師續歟。
邑記云。
問。共相粗體法。為當如何。答。無體也。付之。比量心既緣共相境起。何云無體耶。緣用必依實有體故。依之唐士人師有體也(云云)如何。
疏云。有說。共相亦是有體假。此實不然若許有體。不證緣無(云云)。
明燈抄云。問。若說共相是無體假。如何為緣生比量心。論說比量了共相故。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答。共相無體理不成緣心心所生必緣自相。故無共相亦為緣生。謂心心所緣色等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定有。故心等生皆緣自相。名言詮法。應知亦然。所詮色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何。理門論說唯有現量得自相耶。答。此由現量緣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緣境故。說現量得境自相。比量雖緣自相而起。由分別轉不稱所緣。故說比量不得自相非不得故即不緣彼。名詮色等。不稱自相。論說名言於共相轉。非不稱法即不詮彼(云云)。
義心云。問。比量所緣共相為假為實。答。但是名言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增益假立。無別實體。故經說云。名字所得非是實法。唯識亦云。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若爾假有二種。有體無體。是何假收。答。有二解。一云。無體假。雖非所執我法。由名言及分別智詮緣作說。名為共相。廢假智詮都無實體。如我實德等也。由能執心不了所緣執為我法。隨情起說。廢情及說無我法體。若爾豈緣共相皆有執耶。解云。由此安慧說。三性心不稱實故許有法執。不同護法。問。若爾三性之中何性所收。稱。唯此遍計性攝。若爾應不作所緣生比量心。解云。共相無體。不應成緣。心等生時。必緣自相色等。質影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皆有。故心等心皆託自相。然說現量得自相比量得共相者。由現量心不分別轉名得自相。比量雖緣自相而起。分別故說比重。不得自相依共相轉。非不得自相故即不緣彼。猶如能遍計心必緣所遍計起。因妄熏習不了所緣執為我法(云云)一云。是有體假。於百法中眾同分攝。諸法相似有同分故。故西明法師。三性之中依他起性攝。佛地論說非佛所緣者。約貫通緣聲瓶共相故佛不緣。克實亦緣有無假。許佛遍知。緣之何失。問。上二說中何者為勝。答。僕雖不敏。蓋謂初勝。既佛地論說。因明論中所說共相非佛所緣。緣既不成。故知。無體約為境義說佛遍知(云云)。
問。外道宗心。名言得自相(云云)爾者佛法者如何難之耶。進云。難云。說火之時應燒口。或尋名取境之心應覺熱(云云)付之。初難不可爾。名得自相者。說火之時可云燒名。如何云燒口耶。次難亦不明。
疏云。○故總難之。若如說火。得火自相。即應燒口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應覺熱(云云)。
定賓疏五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其名即應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名出自咽喉脣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為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是故喚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難外道詞。皆作此說。有不悟者翻破此難云。定心緣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得不燒。若肉團心與緣慮心作所依處。即由緣火在身外故。意識緣外得自相時。火離內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若緣實火。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為火故。若緣假火。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燒。十遍處中如火遍處。若心緣火在肉心中。火與肉合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身。汝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說言名自相。外道若救。名詮火時。但得實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識緣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救不成。色境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緣青等時。不合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熱名火。要合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獨受現境親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與不合火燒相同名為火。方說能燒。故據附合現前火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也。汝既執名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喚火不燒口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名之時。與此身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相同故。方能類知同有火名。立名為火。火名既通不合之處。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能立名。如此假名是客非實。立時即有。不立不有。故非附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不附自相也。言陳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名。既不附合火體之中。但得名為方便假立也(云云)。
疏上文云。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表名言有表。故得於火(云云)。
又云。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云云)。
問。論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文)爾者如何釋無分別之文耶。
略纂云。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即五識等。唯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念名無分別。准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同薩婆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無分別(云云)。
文軌疏三云。若薩婆多解。五識有自性分別。今言無分別者。無餘分別。不遮自性分別也。若大乘。一解同薩婆多。一解准對法論。七分別中。五識是任運分別。非自性分別。今言無分別者。即無三分別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問。大小乘中皆說五識有分別。何故此論云遠離諸門分別○今言五識無分別者。無後二種。不妨有自性分別。以彼宗中許其五識尋伺俱故。大乘中唯積第七正義家釋七種分別○問。瑜伽任運若不五俱。何故名為任運分別。唯識意云。同緣意以與五俱故。即從五識得名。亦名任運分別也。廣如論釋。不能繁敘。准此既有任運分別。何故此理門云遠離假立無異諸門分別。答。非如木石不了境故亦名分別。即小乘中說為自性分別。大乘說為任運分別也。然不能以計度尋求念其同異其相之相。亦得名為無有分別。所望不同故無妨也(云云)。
唯識疏并二量章亦有二釋。可見之。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文)顯何事耶。
尋云。若爾者。定心作青等解之時。豈離名言分別耶。
問。理門論中明現量智。云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文)爾者。此文可簡比量心耶。疏釋云。不簡比量心之所緣(云云)付之。名言假立無異等者。是明比量心所緣也。何者。比量心轉共相境之時。空無我等名言假立。通一切法無異。共相分別離之。此既明簡比量心境。如何云爾耶。
疏云。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述曰。此所離也(至)意地唯除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彼故(云云)。
明詮道云。言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緣過亦不盡者。備云。此文並破上三說不盡理也。就理門論。雖有三說。並不盡理。論文局故。是故可依天主論也。既云所有分別。明離一切所有分別。第一說意者。唯簡假名言及勝。數二外道。不簡餘外道及比量心之所緣。就第二說。唯簡假名言及比量心之所緣。不簡外道。就第三說。唯簡外道。不簡名言及比量心之所緣也。故簡過皆不盡(文)。
明燈抄云。文或離一切至稱者敘之者。第二說也○種類名言非是二種。種類即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也。即緣一切等者。明無異分別也。遍宗定有等者。明諸門分別也。因三相者。是比量境。若因三相不言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道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所緣故(云云)。
今案。准此釋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等者。就第二釋意言釋諸門之義也。若唯簡外及假名言。不言因三相名諸門者。簡過不盡(為言)。
邑記云。疏名言即短為長者。問。設詮色為色。目長為長。豈稱實耶。答。詮色為色。既是假詮。亦非現量。然有遮表。小稱實故。不同以短為長全非稱實。故偏舉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名目所目短為長等者。謂且短人為長人言等。雖意中念短。而言語長言故。是名名言假立分別。是意名言不稱實故。名名言假分別也。是不同於共相。其共相者。如言語亦意中念故也(云云)。
准此二文。雖有名言假立等文。而非共相境界也。
又云。
問。理門論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文)顯何事耶。
問。以五識為現量體之義。以何文證之耶。答。理門論引頌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內證離言。是色根境界(文)付之。此文忽不言五識。如何。
又此文有法是現量境見之事。
疏云。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二俱意(至)是色根境界(云云)。
尋云。何不言法宗。唯言有法耶。
明燈抄云。有法非一相者。有法謂色聲等。有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為有法也。非一相者。相謂體相。色聲等體有眾多故。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於自境上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聲等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眾多名非一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等法相中行。唯內證離言者。五識緣境了自相故。故云內證。不帶名言故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相。唯此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時貪等俱起。如何唯說名現量耶。答。由意引故。雖貪等俱。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伽言。由二緣故諸煩惱生。一由分別故。二由他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緣生。五識相應。但由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文)。
定賓疏五云。有法非一相者。明所量之境也。且如現對耳根清聲。是一有法。更有無量不現前中所有清聲。復是有法。或小或大無量有法故。非一體之相也。問。有法及法。何不言法。但言有法。答。佛地論中釋因明論中自相義者。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今此論中。即就所附己體論之。故舉有法以攝於法。令附己體也就有法中。猶自不共餘不現聲。相比立名。況復得論瓶聲相比無常名也。消論文者。謂五識中不能分別。比校立名。縱使現前證無常境。而不能立無常之名。既不立名故。隱法義但論有法也。根非一切行者。約根釋能量之智也。且如耳根。但行在於現受清聲。自餘不現無量清聲。及餘不現無量濁聲等。並皆不行。此即正顯獨受現證。故云根非一切行也。唯內證離言者。釋義也。內證現境。自外不受故。不相比以立名言。故云離言也。是色根境界。總結能量所量五根之境。色聲香味觸等。是現量境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理門又云。有法非一切○境界。釋云。此引例欲證現量義。有法者。謂色聲等。能一一有常等一切法故。非一相者。彼色等上常無常等。眾多共相恒沙法門故。云非一相也。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根。但於有法自相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等相中行也。唯內證離言者。五識緣自境界但了自相。故云內證。不帶名緣故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五識緣境與根必同故。約色根境界以顯五識內證(云云)。
孝仁記云。文有法非一切者。且一之色上有苦空等諸義。餘之聲等亦爾言也。文根非一切行者。且色之上有諸義之中。且眼識唯緣色不緣苦空等言也。是之一行頌。唯說五識之境也(云云)。
邑記云。言有法者。謂色等諸蘊。能有苦無常等法。故言有法。言非一相者。謂色等上有色等自相空無我等共相。故言非一相。云根非一切行者。五根唯取色等自相。餘非所行也(云云)。
問。陳那菩薩心。可許五俱意識非現量之時耶。
疏云。次云。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云云引理門論文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意地亦有唯證行轉。
述曰。第二散意現量也。此文意。辨五識同緣所生意地。自有兩義。一者無分別。同於五識為不共緣。二者雖與五識同緣不妨同時即作共緣。起假分別安立名言。既非純是現量所攝故。云亦有唯證現境行相而轉也。第七執我取非量境。非比所論。第八能於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等三種境中。以為現量。亦是意地。故亦攝之也(云云)。
問。定心非現量之義可有耶。
疏云。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云云。引理門論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諸修定者離教分別。述曰。第四定心現量也。謂定加行聞思位中。依教分別。今已得定。在定位中。修惠所攝。離前聞思教相分別。於定心境唯內親證。相傳云。集量論云一切定心皆是現量是也(云云)。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文)爾者可云同理門論謂若有智於色等境之文耶。答。有二釋。
疏云。問。此入正理為同於彼。言於色等(至)各附體緣不貫多法。名為別轉。文同理門。義何妨別(云云)。
邑記雲。疏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者。理門云。由不共緣現現別轉。彼唯約五識身解。此言現現別體。雖與彼同。既不言由不共緣。何妨義與彼別。故引以不貫多法。名為別轉。通用四類。於理無失(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二解。初義意云。理門入理二意並同。但廣略別。彼廣此略。入理論意。舉初顯後故云於色等境。後說意云。此論亦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者。不唯五塵。其等言中亦攝餘三所緣之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等諸分別故。
理門論云。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故說頌言。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內證離言。是色根境界。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文)。
私云。准此文。今論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之說。唯明五識也。與謂若有智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由不共緣現現別轉之文同故也。若爾第二釋不葉兩論文。依之文軌疏中。此文唯明五識初釋亦不明。既有四類心。今論何故不明後三種耶。
略纂云。問。理門論說。現量有四。五識。二意識。三自證。四定心。故彼說言。此中現量○(引今文也)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何故此中唯彰五識。答。此兩解。一云。此論簡略唯明五識。此當彼解五識文故。餘之三種特立廣文。一云。此論文中苞收四種。以同緣意識。自證。定心名無分別。亦是正智。於色等境離名種等諸分別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問。理門論現量既有四種。何故此中唯明五識答。此論簡唯明五識。理門委言故有四種。或可。此論文中通取四種。以同緣意識。自證。定心。亦是正智。於色等境離名種等諸分別故。理門中以太隱故。於五識文中。疏出三種。故有異耳(云云)。
問。五識非現量之時可有耶。
明燈抄云。問。伽論說。非錯亂境界方名為現量。五識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說名現量耶。答。此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分明。意識同時錯亂分別。謂見火輪第二月等。非說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第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隨根。由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青等悉變黃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唯說五俱意識。依根錯亂分別黃等。不說眼識亦不相違(文)。
義心云。問。三因簡邪方名真現。緣映障色既非真量。眼等五識通非量耶。答。大論十五說。眼等識既有顯色錯亂。雜集第二亦云。由根變異識亦亦異。如迦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又此入論及集論。具以三因簡之名真現。隨闕一義即似現收。故入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集論亦云。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入論言正智。同集論說無迷亂義。簡旋火輪。毛輪二月等也。此入論言於色等義。謂離映障。同集論說明了也。此入論言離名種等分別。同集論說自正也。此三因中。初後簡意地。第二簡五識。如智雖正亦離名種分別。但緣映障境。故非現量。故眼等識有非量也。然理門論等說五識身唯名現量者。據明了者說也(云云)。
疏云。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毛輪(至)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皆彼障境。應名現量故(云云)。
明燈抄云。
問。定心可緣名句文耶。
疏云。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心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緣教(文)。
尋云。

明燈抄云。此問意云。若修定者。離教分別。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諸菩薩等。不聞他受用身說法。若許聞者。諸定位中豈離教分別耶。答中同散心計名屬義等者。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緣名言及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不謂名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緣後智亦緣自相唯現量也。若不爾者。應無漏心皆不緣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說(云云)。
義斷云。正釋文中。云現量心離教分別。何故瑜伽七十七云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離於名。瑜伽等論與此相似(云云)。
問。論云。現現別轉故名現量爾者如何釋之耶。
疏云。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述曰。此顯名也(至)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種釋(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下有四說。此初二說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說也。此說意云。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一段文具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為第一解。也。其四類心。離諸分別名現量者。上廣說已故今略舉。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者。第一說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說也。二說同解云。現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為現現即此心體隨緣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緣名為別體。且如眼識緣現見青。不知此青。是不現青相似共相。故云離貫通緣也。此與軌師第二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識照境明白名之為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五識各緣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量名為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量。以同緣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為現。現即是量名為現量文稍似別。義旨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文。或是與故至即無此妨者。第三說也。理門論云。由不共緣等者。西明三說。一云。不共別依為增上緣。能生現量眼等五識名不共緣。二云。五識各緣自境名不共緣。三云。現量五識。不緣共相種類等相名不共緣。今疏主意同第二說。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為現等者。此第二說同備師說。故彼文云。五根明業對諸境。名之為現。五識生時各依自根而取自境。故名現現別體。若爾互用等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緣者。諸根互用。豈亦別緣。諸根互用有其二解。如樞要說。前解中無不共緣言。故無此妨。文。或現之量至二種釋也者。第四說也。即同軌師第一說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為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云別體。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根起。現之量故名為現量。此依主釋。此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緣意識。及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得名為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者。顯依主釋也。准現門釋理則無違者。此第三說也。順現門旨。彼論既云是色根境界。依根照境。識方得起根為所依。識得生故。故現屬根。量是識也。現之量故依主釋也。又由不共緣者。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緣自境。此第三說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非現者。若通明四類。第二類同緣意識之所依根。非是現故。不得說言現之量故依主釋。所以爾者。若前滅意名意根者。非照境故不得名現。若第七意名意根者。是顛倒故亦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現名者。若現屬根。第三類諸自體分。無別所依根。不得說言現之量故依主釋也。故云又闕其識自體現名也。識自體分。識自體分。一體異名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為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別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根起。現之量故名為現量。此依主釋也。此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緣意識及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境雖明得名為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非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又釋。五識照境明白。名之為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五識各緣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量。名為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量。以同緣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為現。現即是量名現量。依理門論。比量之因若近若遠。是比量具。俱名比量。准知。眼等五根。是現量因。現量具故。亦是現量。此中文略。准彼可知(云云)。
略纂云。
有正智生文簡相違決定事。
疏云。論有正智。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三相因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云云)。
問。大乘論中。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文。爾者從現量生之文。為明比量心。為當如何。答。明比量心也。付之。既云從現量生。何云比量心耶。況現量心無從此量生之義。例是可爾耶。
疏云。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述曰。此即舉果顯智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云云)。
尋云。現煙之因為現量智所緣云事不明。若明眼識現量境者煙是假色也。如何為眼識境耶。若非眼識者。所作因亦可云現量耶。
明詮道云。言了火從煙現量因起者。意云。了火者。了有火宗。了宗智也。此即敵者智也。此了宗智。是從知現煙現量智之因起也。言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者。意云。了無常等者。此敵證者了宗智也。此了宗智。是從知所作因之比量智因生也。此現量智比量智。俱望了宗智為遠因也。問。何故知現煙智云現量智。知所作智云比量智耶。答。無分別現量而知於現煙。是眼識故。云現量智也。第六意識是分別而知所作故。云比量智也(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現比量因明亦名二量之事。
問。有人心。斧為近因。人為遠因可許之耶。
疏云。問。言現量者。為境為心。答。二種俱是今者此中俱但出量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云云)。
明燈道云。言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者。問意云。何故比量處唯說因名比量。不說果也現量處唯說果名現量。不說因耶。比量因者。知所作智及憶因智。果者了宗果也。現量因者。眼等五根及意根等。果者。一五識身。二五俱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問。比量處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審宗智者。此了宗智此即果也。何故今云不說果耶。答。備云。此比量處並說因果名為比量(云云)今云。不爾。論云。此處亦應於其比量說為比量(云云)釋此本疏云。即初後互明也(云云)若因果並說者。何故如是說耶。今且答云。論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云云)意者。知所作智。知現煙智。並名遠因。憶念因智名為近因。既此近遠二因俱名比量。是故云但說因名比量也(此亦難思。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問。天主心立幾分耶。
問。以見分為量果之義。今論心可許之耶。若許者。見分既闕內緣現量之義。如何云量果耶。若依之不許者。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文)現比二量智即名量果。豈非見分耶。又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為量如何。
疏云。論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至)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述曰。第四明量果也(至)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云云)。
私云。此外人問難意也。又以此可言。勝論不以神我為能現量體歟。
又云。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至)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解(云云)。
明燈抄云。夫言量果至亦名為量者。明立一分師義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等者。此立二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二分師義。答。軌師疏中述上說也。別更解云。若立二分者。本質為所量等。故知。上文是一分師義。其上所說。與此疏意其旨無別。故知。上所說一分師義。上文云即於一心義分能所。明知安惠義○今云。彼所量者。或是本質。或是相分。既云於心現。故知相分也。以之為勝○文。或此中意至相分名相者。此述立三分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證分名為量果。由未建立第四分故。故云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等○金鼓古跡云。有說。陳那容許四分。以時漸故。略說三分。漸(似反。流也。進也)西國傳說不許第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云云)。
又云。若爾三四以何為正。二俱善說。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今陳那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謂現量證諸法自相。證諸法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體為能量。即此能量證二相智自照明白為量果故。云是證相故云。此二量體無實作用。但所量境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為量。譬如眾色於鏡上現。假說鏡照。即是心之一分。如有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有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亦名為量也。若立二分者。本質為所量。相分為能量。見分為量果。或可。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此見分審決明白為量果。若立三分者。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若立四分者○如此三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並皆無妨(云云)。
今案。此文既云如此三師立分雖異。若有一分師義者。如何云三師耶。依之明燈抄云。如此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並皆無妨(云云)若爾文軌師心。不言一分師義歟。又可勘略纂(云云)。
略纂云。此文約二分等總有三解。一云。自共二相是所量。現比量智是能量。即此能量證二相智。照義明白名為量果。故云即智名果是證相故。二云。三分之中○三云。四分之中○(云云)。
准此文。疏有三釋可云歟。
又云。論如有作用至亦名為量。述曰。此釋難重成。謂二量體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敘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取彼物。即是心之一分如有能量之用。假名能量。故云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有所量顯現。假名所量。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亦名為果也(云云)。
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為量(云云)。
定賓疏云。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且言量果者。證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縠米以為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以為能量。心中任持所有斤兩尺丈升斗多少之數令不墜失。以為量果。今大乘中。唯識道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有似有。假立為三。然於三中不差別。猶如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自證分離相‧見已無有別體。名為量果。故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無別量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相‧見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文意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即有似義相分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離此相見分外。說自證發以為量果故量果通智及心心所之事。
義心云。問。諸心所皆有量果。何故入論唯言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心王及餘心所豈無量耶。答。有二解。一云。由智用勝。就智彰名。據實量果實通同聚諸自證分。二云。證審決故名為智。諸自證分等名智。何違也(云云)。
又云。問。入論所明二量唯局六識。亦通明八識耶。若通明八。五‧八因位。不與智俱。如何論言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及云即智名果。若唯明六識。自證分等豈非現量耶。答。若汎明現比。通論諸識。此論既云為自開悟。即因中五識及七八識同聚諸分。非此所論。雖是現量。非自悟故故此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既說中言有所簡略。明不論餘也(云云)。
明燈抄云。
(三十九帖口表紙)。
文軌疏三云。西方三釋。一云。依世親菩薩。但立二分○二云。依無性菩薩。立有三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三云。若依親光菩薩等。立有四分(等文)。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上午書寫。二十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第三十九(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