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要鈔卷第五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焦遠蘭
    二校者 呂廣林
    改稿者 張曉云

立量勘過事。矯立量能別事。成法有法量勘同異品事。唯識比量所諍宗事。意許三重事。
不樂為片差別事。
作非有緣性體。
不樂為必有法上義歟。
違三違四法差別不樂為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量勘過事。
先內明門諍宗義。次敵者徵量意。決諍所留。立者許其義了。後正示過相。量形種種也。大論有二。一諍體。二諍義。諍體又有二。一全不共許如內外道諍神我也。二有許不許二門。立敵共稟。一教。於其所說。諍體有無。如成觸生觸及有為相也。然諍體。多用有無言為能別。或以方便言有矯成。若以有無言。立自他比。以不極成體。直舉有法。無矯立。若以方便言立。有法有意許。如有性非實量也(已上門全不共許。)若承共教。諍體又有二。一用有無言。成觸及有為相量等也。二以方便言成唯識比量等也。(清辨比量有無類歟。或方便言歟。可有二義。)但於共教諍體。設雖有有無言。尚還有屬義之門。約體者互信故(勝論五頂有性言。猶非共教。有無之有雖似共。遂成畢。其體不共許。可思之。)若成義量。宗依多共許。無矯立義歟。但似諍義。實及體諍者。有矯立歟(已上大意也。)
○矯立量必能別有曲事。
子島御意。非實言有離實有體義。又設用本作法之時。猶非實之裏有作有緣性義(云云有為相有法自相。燈釋有曲。此例也)若不然者。勘有法意許無通路。豈直望有法判二品哉。其正意許。竊雖帶有法言。以能別尋見之。有法法其詞俱不窮。以內外宗對量言勢。隨義盡不盡。可定矯立有無也。其中若用有無能別之時。大旨法有法。俱無矯立。如觸別有體量也。然有為相量。初就常相。見諍在能別言。著法自相比量相違等。設若立者。為避此過云非諍在能別者。其時始知別有體言有曲(如燈釋也。)有法勘意許。為有法自相。通途無此別。觸別有體量。諍窮于能別言。設敵者雖勘有法意許。不伏其過(就觸量法自相比量相違有哉別可論之。)問。依能別曲勘意許者。法差別相違量。必有言陳曲哉。答。必有。所謂若諍在言陳者。可犯相符等也(必為他用作有緣性量等。皆此類也。)
○成法成有法量勘同異品義。
問子島御意。非實言處。離實有體之義。同品均等有體之有性。非均等者。若非實之意許故。對同異歟。答。爾也。問。若爾。有性非有法意許歟。答。有法意許也。本有法舉離實大有性。至能別令知其意。但能別下。顯有性離實有體為義。非有性體。有法又離實有體之有性非義。體義雖互不離。法有法義稍異也。問。若然者。能別正所顯者。但有體義也。何勘成異品耶。若不捨有性。而令相屬故異品者。是不相離性義勢歟。若爾聲無常量。又可有此過。答。成法量。諍留能別。故雖不離聲。以無常義。為正所立。故有同品。成有法量。諍不留能別。及有法義。故無同品。所謂有性之離實有體。皆為諍。然引同喻之時。單令見成非實義。正本意。非實裏立有體。自有體傳及有性也。問。敵者勘過之時。以何知此量成有法。若能別非實。定有委曲者。其理不爾。於有性成非實了。能違弟子。諍窮能別哉。答。師弟不承共教。大有句既全不共許法體也。若非矯立。分明欲立者。須立自比用有體能別。而共比假不無之有。呼大有性。能別又云非實不云有體。比量言勢。不窮內明所立。而令見共比。故有法能別必有委曲責也。若又就此矯立。非實裏。作有緣性見時。為有法差別也。問。子島用本作法之時。能別作有緣性義下。勘二差別歟。若云爾者。豈無作有緣性言陳。勘二差別哉。若所別下有二等者。作有緣性義。既在能別。可同別作法。何閣能別。有法下勘之哉。答。上綱御意。本作法時。有法下勘之歟。凡有法差別二等。自元在有法下。而立作有緣性言之時。其詞分明故。意許自兼在能別處。雖然在能別者。非後二相違本軌式。仍本作法時。定可在有法下歟。
自相量意許。自言傳求曲探之。差別見有二差別。以不樂為自他相許。有對之物登知也。不樂為言陳也。此敵知分也。若限此分者。可有相符。故決定又可有深樂為知也。
建永二年七月之比。於南都新藥師寺但州禪門草菴。對兩三同法。奉談子島二卷私記之次。得此案了。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為樂為宗耶。答依大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為樂為歟。問。今量為破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舉色。立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遮別體。何剩成有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相望顯有別體。不離言翻之。既相從門也。豈順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爭色體。極成眼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不離能緣心之義。破外人離識實境也。答。非定離眼識色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同故不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並遮增益損減。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為不同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重意云。外人以為。色對心執心外有別體。大乘唯識宗。遮其增益執。外人聞之。亦謬謂大乘宗。唯有一心。心外無物。眼識所緣。即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執也。是故有法意許。為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無體。不離故不有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眼識。雖破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自本不捨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諍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因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舉人所知也。況外人執境為實。其所執實境者。當情現遍計所執無法也。未知心中現依他相分。大乘破之。何不兼三門。眼所行色雖極成。其色之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也(一重)閑可思之(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義不同學者偏成體。)
○意許三重事。
言陳下等帶二意許(是一重)差別此也非彼(是二重)此樂為遂領言陳(是三重)且如唯識比量。立者意中。許置色言下有定離非定離二差別。差別總言。以為二類。故名差別。意中所許(一重)故名意許。此二類意許相對。差別此也非彼。故名差別。意許取此嫌彼之志。故名意許。差別有能差別所差別。意許有樂為不樂為(二重)此二差別中。取一為樂為。總言關此意許。能詮言雖通彼此。意差別之。屬樂為故名差別。意中許總言陳此也非彼。故名意許(三重)譬如一室內有二人。互諍其主(如二等差別)傍人判之。差別此室主此也非彼(是如樂為不樂為。)遂此人領此室(是意屬言譬也。)
○不樂為片差別。
一云。即義相違(雖無別體。成樂為宗之時。翻對而來。相違別義。為不樂為差別也。)
二云。敵者所許法。
三云。同喻上義(喻義貫在能別。故為不樂。不取其體。)
四云。以同喻為片差別。
勘二差別之時。且此上同喻。為不樂為。正作能違之時。其義轉成有法上義了。故片差別體。又下為同喻也。是又一樣也。
五云。取同喻中一法。為片差別。
同喻有多法中。一取分為片差別。餘留皆同喻也。同喻有多物量。皆以爾也。
六云。翻前(同喻有多類。一殘為同喻餘皆為片差別。)
七云。同喻中與有法體類相似為片差別。餘同喻也。
八云。真軌轍。必有法上義。不爾差別相違之種也。
九云。必有別體。但不必有法上義。
已上九重。古今義相交。學者之案。恐不出此等義門歟。猶披諸家記。可錄異說也。
○大作法有法差別。
作非有緣性。
一云。即實有性(此又有二義。一云。立者所許即實有。三松。二云以敵者邊所成即實有性為體。明詮。)
二云。同喻同異性。
三云。即義相違(清水取之。)
四云。有法有性。若望立者。為作有緣性。若望敵者。非有緣性也(藥師寺貞朗。)
五云。離實有性上別義(松室口決。)
六云。共許有性(子島疏記。)
七云。實等五句(春穩)
道云實等無五句詞。春穩云實等五句。恐謬得子島意歟。春穩私記載五傳。前四者二卷傳在之。第五道意也。道意三句。可云也。同異性是同喻也。其外取實等三句。為不樂為差別也。
違三違四有法差別。作非有性有緣性體。准此可知。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離眼識色差別有多傳。如故僧都問答。并尋思記。
尋云。作非有緣性體。若是實等者。有法有性下。不可勘置之。與非實能別。互相差別。不相離故。
今云。此難尤非也。諸意許必法有法。宗依勘之故也。若不然者。唯識比量能別。既立不離眼識。豈有法下。帶定離眼識色片差別耶。又立聲屈曲非能詮之時。有法聲處。不可有所生屈曲差別。所生屈曲。能詮名等故也。方知極成宗依勘之。不顧不相離性方也。問。法差別勝劣意許。見有法眼等勘之。不爾由何分勝劣耶。答。彼二差別。他用能別下勘之。非見合有法眼等置勝劣言。彼宗許真勝假劣義故也(此事猶可思。)
不樂為必有法上義歟。
不必然。違三違四法差別。以同異和合為片差別。大作法有法差別不樂為意許。實等也(如前)是等皆有法外有其體。凡不樂為總有三類。如明本(已上一案。)更云一切差別相違。皆取有法上義為二差別。不爾非真軌轍。
問。違三違四等如何。答。子島意者。以同異和合為有性。擬宜有法歟。同異性有一實。和合句有無實故。假名有性。體上不無能有自體故也。然非實等能有之性故。云不能有四大。云不能有實德業也。
若依此義者。勝勝傳以臥具外舍宅等為片差別者。猶非也。舍宅等上。假我所用義。非有法眼等上義故也。諸與有法類異之物皆非不樂為。
承元三年五月十日。於笠置寺般若房。案此義了。聊得子島御意歟。
子島斷記云○問。且第子不云實德業上能有之有有和合無實。云和合句上不無有有和合句無實之人也。故猶可成有無實故因耶。答。此義不然。今言有性者。加和合句上能有之性云有性者。可如所責。然而。立敵本意。只諍實德業三上能有之性別有別無。故只舉實德業三上之能有云有性也。不諍同異和合上能有之性別有別無。故非加彼和合上能有之性云有性。故弟子雖云和合句上不無有有和合句。有法加其和合上能有不舉。云有和合無實之言。不可遍有法故。猶有無實故因。弟子不成也(此義可祕之。)
准此釋。和合上不無有。有和合自體故。是能有之性也。仍得有性名。有性非實量。正有法之體。唯取三句之能有性。不通後二句。然有性言。其義亙彼不無故。橫來為不樂為也。問。和合句轉有一實因哉。答。不轉。若許轉者。何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哉。(別可有沙汰。)
○違三量法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大種片差別。
一云。即實有性(觀理明詮等古德多用此義。)
二云。同喻色聲等(隆光律師。)
三云。即義相違(大安寺仁覺僧都等。)
四云。實等五句。
五云。共許有性。
六云。同異和合二句(子島)
七云。德業同異和合及空時方我意(注釋。法務權僧正。)
多傳中且取子島傳。同喻有眾多法中。取與有法其義相似之法。為不樂為片差別。實等三句。法體也。大有實等能有性也。舉之為有法。同異性和合。實等之能同異能和合性也。故取分為不樂為差別也(如明本)或同喻色聲等唯德業兩句也。以何知者。有性非實量就總句立。今量望實等三句中細分法門立非四大種也。故同喻又取德業兩句中色聲等細分法也。同異和合不分別法數。何取之哉。問。若爾同異和合二句同異二品不攝歟。豈許第三雙非之物哉。答。一例法中有二品不攝之物為第三雙非。同異和合總句非細分法。何為今量雙非哉。問。餘義有何失。答。即實有性義中又有二說。一者敵者所許法。二者立者所許。即實有前義難依敵者所許法立者言中難帶(是一)又有法自相所違量可有有法差別過。以即實有可為片差別故(是二)聲無常量以敵者所許非識反無常。為不樂為。可付法差別相違過(是三)後義一往有謂遂不立。問。彼傳意何。答。師主說實等三句了。陳第四有句。弟子不許立即實有。師主暫許之越說同異性終成離實有性。其中間所許即實有為不樂為差別(為言)問。此理可然。何不用。答。師主中間縱即實有性者非承伏。只止諍論。遂立同異性了。欲成離實有性也。豈為立者所許哉。又有法自相所違可有有法差別過。如先傳。又無共證。
即義相違并同喻色聲等。傳如常難也。實等五句義并注家傳。不遁同喻為不樂為之失。
共許有義恐又不爾。疏云。實德業不能非無性故成所別(文)既能有法也。何云不能有四大哉。又有性非實量非意許離實有。言陳不無隨亡。准彼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樂為宗。共許有性亦隨可亡。誰替處言陳哉。
諸義是非殊恐多覽。可有用意之。
○違四量法差別。
不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法。
一云。和合句子密。二云。共許有。三云。即實有性。四云。即義相違。
亦依子島。問。何故以和合句不為本量同喻。答。無離實等有性義故。子島云離所和合無別體故也。問。若爾許非無故之因何得轉。答。非都無故。問。若爾如何為不樂為。不樂為者。離實等有性下帶言陳。和合句無離實等有性義者難帶言。答。上文云。和合句離實等有別性(云云)問。若爾何又不為本量同喻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者所立法門雖敵不許。以自所許法門案立三支之時。敵者又入彼宗義探其三支。立者若於自宗能立三支。非無敵生決智之義也。但非敵者自宗所許義。故非真決智。問。若爾立自比量有何果利。答。且以自所許法門立自比量先令信所立宗義了。又以別道理成立自許法門之時。敵者信彼法門之時。返先所立量生真決智也。譬如證第八識引大乘經。此時小乘任彼所說。且許第八識。然而總不信大乘經佛說義。故說第八識之文非至教。故不為定量也。以七因等成立大乘經佛說義了。於彼所說第八識能生信解。此義可爾。
問。立他比量。立者自悟智生哉。答。入他法門生悟解故。自悟智亦生。不如共自。
陳那菩薩者賢劫之一佛也。於慈尊因明處弘宣既重。望內院待下生之者。誰不結緣乎。爰諸師盛異說太繁。一義之首尾難續。正路之通塞易迷。須仰師說。不可自由。但命世碩德誰無相承。然猶返覆而瀝思。未必守其杭至于予者。偏依憑子島御說。時世遙隔。血脈雖絕。志之所之指南無貳。將來引接深思。機緣之故也。仍普通名事就彼本旨粗加潤色。其中前後製作非無參差。還彌可推雅意。予憖迴學窗之昔。素飡過人。永就閑居之後。丹底大改因明之事都非涯分。而往日知己邂逅入來之時。合談自有及法門。若暗推在胸。任口言之。言而去去而忘。殆似空鳥之跡。今年秋比。聊加覆審。老眼病力不堪自記。仍誂算公綴其新舊。合十八卷。分為二部。初十三卷號明本鈔。相承本義先後愚案等自他異義廣記錄之。後五卷者名明要抄。傍論別推同法潤色等。明本之殘略注載之。遺漏尚多。何足後悔。于時建曆壬申歲冬十一月一日。於海住山老宿坊終其篇矣。
沙門釋貞慶。
批者以御口筆愚僧記之或消或入前後散散仍後日書改之。良算。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正本一時書寫校點終功了。
弘安元年十有十一日書寫畢同日一校畢。執筆釋乘信。
(先師故竹林院權別當乘範被校合畢。)
同二‧六‧十五日以正本校之畢在判。此抄者因明之奧藏立破之淵源也。攜于道之輩誰不欣求哉。然而學疏位淺之族不及聞其名字。爰先師兩法印(乘範實寬。)者共為一宗之棟梁。同為二明之獨步各帶此書以為祕決。而予自入學之當初。常隨于寬法印(乘範。承傳二明之大義之間。於此等重書者。須相傳之處彼法印被離一乘院家之刻。予猶為祇候身之際不慮止音信儀之上者。自他本意相畢。其後依附竹林院法印。兩三年或讀大疏并二卷私記。或不廁餘人。校合明本抄。如此連連傳習因明奧旨。而弘安七年九月比。上綱臥病席之時。此書有一見志之由。出微望之處。返答云。求法之志尤切也。師資之儀是深之上者。更雖非慳惜之限。年齡猶淺有憚于校仍進置此書於一乘院僧都御房。若至探題位者可。被許一見之由所申置也(云云)其後無程入滅。哀歎難休。於是同八年十月一日。蒙探題仰之間。申入子細於一乘院僧都御房之處。任申置旨無相違。被借下之畢。仍一部五卷。一見之次相語或人令馳筆畢。於戲鑽仰日淺。雖憚備探題之重職。稽古時至遂悅見掌中之祕要。是則權現冥助之感應。先人提耳之遺德也。感淚難抑歡喜餘身矣。
于時弘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印權大僧都印寬(年四十四戒三十五。)
弘安十年六月日。以中南院之本重交合畢。云或本者是也。法印權大僧都印寬(生年四十九。)
元德第二之冬子月中旬之天。至雞鳴走兔毫畢。願以鳥跡之功。翻考龍花之緣矣。僧正覺(春秋二十五歲。)
正慶元年十月二日(亥刻)以良算自筆本校合之畢。尚可覆審耳(二十七歲)
貞和四年冬對盛曉僧都口決請談了。現在傳授四人之內餘人未許可矣。
同五年六月一部一見之次記之耳。
前大僧(正御別四十三)
觀應二年三月十三日(巳刻)於花林院御所書寫之畢。擬講顯意(四十六歲。)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畢。

明要鈔卷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