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610
選擇傳弘決疑抄

輸入者 朱艷春
     一校者 袁雪梅
     二校者 張遠祥
     改稿者 劉海燕

凡例

一。選擇集決疑鈔舊本別行。今始會之。往古和漢諸師每著箋釋必各別行。而後世之人割會之。蓋以時移人劣苦於對閱故也。今亦傚之。雖然但於本文熟讀則庶幾能見一編大旨。茍偏喜割會者。恐失文之脈絡。學者知之。
一。集文頂格書之。鈔低一字。表尊重祖訓不敢混濫也。
一。記主所傳選擇集本無他序及選號為正。冏師直牒依之也。但鈔裹書中釋他序者。蓋將建曆印本所載且加註解也耳。非所承之本亦有此序。會本將彼平氏序安於凡例之前。亦以此故也。良榮師不察。混釋他序及撰號者。今所不取也。
一。平氏序文諸本不同。文有增減。而於義無違。今則依見行印本所載。
一。此鈔記主亟曆刪補。故文有具略。分卷不同。今依再治本即為五卷。雖亦割會本集。而不敢增卷冊也。
一。此鈔有翻刻數本。有古書數本。今以見行刻本對校於古書。乃知非唯多傳寫之誤。更有後人妄所添削。今竝尋討古本。依義刪定。且補所闕。
一。對校此鈔及傳通記俱釋一種疏文之處。字句有所全同。有所不同。其不同者蓋有二由。一或鈔之與記具略相讓故然。此處可全仍舊文。不可裁長補短強令混同也。二或傳寫訛謬故然。今以異本鈔記相照依義正之。其同者亦有二由。一或俱釋要義。不可不同。二或鈔記數本互有寫誤。然先輩刻鈔記者。蓋依記之文卒改鈔中字。又依鈔之文卒易記中字。此只強欲令鈔記文字悉同。而不能分曉義之邪正。故輒削其正文卻使同寫誤之文也。今竝尋討古本。依義正之。
一。鈔中所引藏中經論皆依宋本及高麗本也。今以紫柏冊本較之。非無所違。蓋冊本頗有寫誤。不可執彼為正妄改所引。今依義定文或存或改。請見古藏本人為正之。
一。鈔中多引藏外諸書。今以見行鈔本對校於諸書印本。其文或有同者。或有稍異者。更詳其同者。亦鈔有異本而末必悉同。或有異本文正而諸印不正者。因疑。先輩刻此鈔者。一以諸印為正。妄改鈔所引。而不察諸印非無寫誤。而鈔文還有正也。今竝尋討古本依義正之。又其異者。若有所誤依諸印正之。或諸印不正而鈔文正者存而不改焉。蓋以記主所覽是古而正。今世諸印頗有寫誤故也。請見古本諸書者為正之。
一。此鈔對校諸本。或其義全同而文字頗有增減者。今竝依記主文體正之。  
  一。鈔中文字有倒置者俗語難通者一二矣。亦是傅寫錯誤。今依古本依義正之。   
  一。鈔中每引文竟例云已上。今若前後有所濫仍存之。其不可濫者粗除之以為會本一體。
一。或古本鈔有引證文處印本脫之。而刻本直牒亦引其文也。更校書本直牒。或無其文者也。又或有直牒所牒鈔文只合印鈔而違古本者。更校直牒異本。還有違印鈔而合古本也。因疑。昔刻直牒者校之不悉而妄為改易也。嘗對閱直牒諸本弗翅文字矛盾亦有其義隨轉者。皆是後人所妄加。且傳寫訛謬耳。非具擇法眼依義定文之人。恐有誣罔冏師也。唯俟達者參校得精覈者。方決其所疑耳。是知不可依印行直牒妄改鈔文也。
一。上來雖謂對校異本依義定文。而私心不敢自專。故舉其刪補文人尚可論者。各附之卷後。更俟後賢決其邪正也。其餘正誤雖不少。而於義無違。人不可疑者不遑悉舉。後賢臨文對閱知之。若有所誤賜以教正。余深望焉。

選擇傳弘決疑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