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642
初心行護鈔

  輸入者 朱艷春
     一校者 袁雪梅
     二校者 張遠祥
     改稿者 劉海燕

小佛殿等平座勤行條條

一。入堂門先向佛低頭合掌。至座所對上下座合掌問訊。即鄰座人和南。然後向上座轉身而可靜座。背上座不可迴轉。
一。入堂之間麁獷踏地不可響板敷。不可振肩動身顧視左右前後。出堂時亦然。
一。著座之時先袈裟左邊取具左袖插左脇。次取上袈裟右邊安靜而坐。法衣不可敷付座下。又坐時進退不可輕躁。起座時亦然。
一。恒例臨時勤行聞鐘鼓聲。作相未終之前早可上堂。不可緩怠。況於無事全闕哉。又勤行未訖。非急切事者。中間不可出入。若行法及數刻長座難堪忍者。隨宜進不。
一。行法之間須調三業。或顧左右。或仰或伏。或以手支頭押膝。寄掛後壁等麁獷行儀深可慎之。
一。勤行之間不論坐立。兩手必可揖胸前。但平座之時。或安臍邊不可有過歟。其手必以左手覆右手背。大指相交。此為現行叉手之法。而今或分兩手置左右之膝。或又兩手交互執二肘。或十指相交內外縛等。皆不可然。又合掌禮佛等可用虛心合掌。不可作金合蓮合等。
一。佛事之間交頭竊語等事堅可誡之。況於出音於言談哉。除急切事。
一。看經兩手持經對目前可奉讀之。不可及臍邊。又廣不可開之。不可過四五行也。而今乍持經以臂支膝。或經安臍下足膝等。失敬重之儀。太不可然。若雙紙小經等兩手捧持不得便者。以一手高持之。一手仰可安膝上。伏手不可支膝押席。凡常護手掌不可令觸著污穢之物。又經典麁獷卷舒。不可令作聲。
一。三時勤行臨時諷經等。雖為暑天輒不可開扇扇身。若聲明法則行業等及數刻。聊可有開遮歟。又於上座宿老等者。非制禁之限。而今無作意開閉扇。驚眾視聽似作法事之妨礙。或又問答講時。開扇講釋問答等。太不穩便。凡一切行業於役人者。殊可整威儀。不可輕略。若極暑難堪忍者。隨宜雖用扇不可令風及鄰座。又開閉不可作聲。深可用心。不可荒涼矣。

食法條條

一二時食竝臨時僧齋等。應鐘聲早可赴眾堂。不可遲滯。又非病患等緣事者。於庫院寮舍等不可請食之。除耆舊尊宿人。
一。展鉢等儀非今所論。平座眾會之時。折敷上生飯之外。餘飯菜等。雖為一粒不可漏散之。穀塵等小碗內可付之。不可分散折敷上。
一。生飯不可過七粒。餅干錢許(云云)自餘准之可知。
一。點心有多種者。最初點心可出生飯。後後必不可然。禪眾每物出之歟。必不可效之。
一。再請。多受不用之而不可出之。節量所食分齊。可受用之。又小殘食等不可付鉢中。每事不可同俗人所作矣。
一。受飯必可用大碗(准鉢故也)以小碗不可受之。汁菜等可用小碗。引湯又可為大碗也。
一。再請之時。若飯若汁菜等。僧眾豫用心。給仕人來行之時。不可令彼相待。又淨人已過自座前者。不可招來。凡給仕沙彌淨人等。每度自上座次第可行之。亂座吹不可往返堂中。
一。碗鉢匙箸等相觸不可響堂中。又飲噉唇舌不可作聲。
一。有打扇沙彌之時。自不可用扇。若無別役人者。隨宜可開許歟。但廣不可開之。又不可令扇風至鄰座人。開閉不可作聲。甚可穩便。不可荒涼。

入浴條條

一。聞浴鼓先著五條袈裟。左臂懸手巾。右臂懸平裹(納湯惟腳布等)兩手叉胸前。可趣浴所一。入浴室前門。低頭合掌(意在禮聖僧)至自床下。先平裹置床上。次脫五條掛淨竿。次以手巾掛觸竿。次解平裹。次解裙懸觸竿。次解帶納袖中。次著腳布。次著湯惟。即取重內外衣打懸觸竿。前裙上勿令脫落。次以平裹覆衣上。不可令內外衣服顯露。次以手巾可結付之。此等行事悉向床作之。不可顧視左右前後。
一。正入浴室內。長跪以淨水洗手。合掌呪願(或蹲踞。或平坐。皆不可也)次揖手問訊左右而坐。禪眾等以觸水洗手口等。甚以非法。不可令效之。若無淨水者。直可作法也。
一。傾杓可酌湯水。直杓入水中不可令湯水有聲。又浴身之時。振杓不可懸水於傍人。
一。浴室風爐等門戶開閉不可令有聲。風爐等是非善惡不可揚聲讚毀。凡知浴人之外於浴室內外不可發言語。又呼吸不可麁獷。
一。向上座不可指摩手足去卻垢穢。又對上座不可著脫腳布。如此等事悉可向屏處乃至下座。
一。沐浴事訖。揖上下人開戶而出。
一。出浴室畢著湯帷。解腳布蹲踞地上。可絞腳布。乍立不可絞之。然後如先至床下。向床先解手巾。取衣裳等可置床上。次就床暫可休息。床上不可起立。與鄰座不可言談。將著衣裳之時。下床向床可著脫。先著內外衣。次著裙。次湯帷腳布納。平裹。次至淨水所洗手口澡嗽。不可作聲。次還至床下取五條著之。次手巾平裹如元懸兩臂。合掌低頭而出。

上廁條條

一。必著五條。左臂懸手巾(或略之)兩手叉胸前可向僧廁。凡過廁廊下不可垂手。又不著袈裟不可往反寺中。
一。至東司先合掌。誦念烏瑟沙摩真言。次脫五條掛淨竿。次脫裙懸觸竿。次脫上衣覆裙上。即以裙腰帶可結付之(若持手巾可用之)次著襻。次至水棚所。傾杓酌水可入觸桶。麁獷酌之不可散灑水於四方。次左手提觸桶。右手彈指三聲(或刉聲馨欬)即開戶入。廁內。傾桶漏水不可濕地上。廁內板上牆壁等不可涕唾。洗淨等事可問先達。
一。出廁內時。又提觸桶至水棚所。可安桶於本所。夏可湛水。冬可覆桶。棚上地上四壁等不可涕唾。又於廁內外不可言談。
一。用灰土抹香等畢。即以水洗淨。懃可掃除。塊土抹香等不可散落棚上。 一。著衣次第先著上衣。次裙次洗手嗽口。慎勿作聲。次著五條。低頭合掌而出。

雜用條條

一。入堂‧出堂就下間可出入。勿經過上間竝尊宿上座邊。
二。展坐具禮拜之法。必向下座開之。然後對所敬佛僧。展敷地上起立。如法合掌。次第低頭。曲躬先兩膝著地。次兩臂著地。兩掌申仰。次頭至兩掌上。可成執尊兩足頂戴思也。起立時。先舉頭。次兩手兩膝次第可起也。收坐具之時。又可向下座。然後對尊重。低頭全掌而退。
一。私念誦讀經等。於眾中不可行之。又高磨念珠。或又旋轉作聲等。悉不可行之或持經卷至他房公所等不可讀之。於佛前若私坊中淨處可行此事。
一。著大衣七條等。不可坐諸人經過之路頭乃至卑劣之處。
一。於寺中處處高聲諍論。叩手戲等。堅可謹慎。
一。勤行事終。或食訖出堂之時。特可慎三業。手足進退不可無作意。語笑喧雜甚不稱便。深可染心腑。
一。明相已現者。雖未聞開靜。早起嚼楊枝。急洗手澡口。具威儀安坐。必可修六念。
一。於寺中處處。任雅意高聲歌頌等。似不穩便。於聲明等稽古者。雖非制止之限。猶可顧機嫌者歟。
一。差典主人者。為令眾僧安穩專行業也。僧眾又知其志憶其恩。互存主伴儀。可成辨真俗化儀也。況堂中經書常住資具等。任意用之。散在諸方努努不可爾。若有所用暫時雖取渡之。速可安本處。不可令知事直日等方方尋求。
一。申暇參暇等事。制式雖載之。都以不行用。深可誡之。
一。寺內廊下及道行路頭逢同門僧者。互合掌問訊。各可就右邊而過。若逢和尚竝尊宿人者。退側立傍邊。低頭合掌先丁令上座而去。
一。道行之時於道路中。與伴侶人高聲言論。叩扇歌詠。交頭戲。互執手牽衣等事。悉可停止之。比丘法以息世機嫌為先。爭不慎哉。
一。非病患者輒不可晝臥。若老比丘。若又有窮屈事欲令休息者。閉門戶於屏所可臥息。不可顯露。而今二人三人開戶竝枕橫臥。狂言綺語更無所憚。深可慎也。凡雖為深更曉天。乍臥對傍人不可言談。睡眠已寤。或端居修觀念。或早起可勤出世業。何悠悠可滯眠席乎。
一。剃髮等無禮事必於屏所可作之。僧坊前緣竝公所不可作之。
一。欠呿不可令有聲。謦欬又不可高聲。門戶開閉不可麁獷。簾上下不可放手。燈不可以口吹消。涕唾可向屏所。凡每事可穩便。
一。堂前大床房舍前緣等諸人往來之道路。可用上淨履歟。直蹈不淨處還觸淨席不順理致。若設此開者。雖或逢尊宿人若過上座軒下。必不可脫之。以別儀得眾免故也。而冬時著之。夏時不用之。此皆自由之儀也。若順世儀者。雖為嚴冬輒難許者歟。但他寺宿德。若俗人等不知此制意之輩來寺中時。著脫可隨宜歟。
一。酒桶以下非法器具等。顯露持之不可經歷寺中。凡就諸事可憚機嫌者歟。
一。行者人戶等於庫裏等公所。高聲雜言叫喚。更無所憚可謂奇怪。為知事沙汰可加炳誡。若不敘用者。速可令追放矣。
自餘宜守延文制式。
應安六年七月十四日。於廬山寺丈室任憶念記之。遂猶可加添而已。
同晦日。於西山參鈷寺本坊再添削畢。
菩薩比丘(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