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643 講院學堂通規 輸入者 朱艷春 一校者 袁雪梅 二校者 張遠祥 改稿者 劉海燕 一。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不擇根之利鈍。不論器之下否。聽講研學兩時赴集勿令懈怠。半百以後既是耆老。非可加制。來不宜任意樂歟。 一。書儀已一點擊法鼓集眾。及午刻罷講(齋前若有餘事業。午後可開講場歟)。不得講者昇座之後初來會中。及法事未訖早令起去。夜儀昏鼓未鳴之前。咸入學堂默坐。聞初夜鐘誦文讚詠。然後去留隨意。晚來早出。其誡同前一。晝則法主和尚若知道上座一人談義。或眾中探鬮互為講問。夜則各攜書籍群集學室。無言靜坐對文卷舒。讀經‧誦呪‧稱號‧修觀。雖是善事乖此室儀妨漿學緣。努努謹慎莫作異端耳。 一。天台‧真言‧圓戒‧淨土。以此四宗為所學法。然則晝時講論或依人請。或隨時宜。四宗敷揚不可參雜。夜時研精既是默思文義。傍人鄰座可無妨礙。或顯或密。若聖道若淨土。各隨所樂宜以群學。但權小之法是雖為助道緣。且於此室內勿許嗅餘香矣。 一。晝是聽法。若懈怠不至。是舍那自制非始可立式。夜是自修。新所定法度也。然長時習學豈無暇日。十五以上二十以前。一旬免一夜暇(每月得三夜。但其旬分不可互用。以下準知)三十以上聽兩夜。四十以上開三夜。若有此限外令違犯者。宜隨過之多少斷科之重輕。所謂或送紙筆於書窓或給燈食於學侶。若一句之內三夜以上無事不來。不足為同學。一眾相議治以梵法依眾命行公役。或依見病急緣等。以冥證請暇非是制限而已。 一。講罷點茶以資論說之疲。初夜行湯以謝懃學之勞。其茶藥等或寺家以常住法物設之。或勸有緣道俗令供給之。於其看知者。眾中上座遂番可令年預。以前條條為令法久住所立憲制也。夫正像已過。法壽至喉。纔見教文。誰不拘惜。況寺置三院。行分三學。禪者偏修定。律人專傳戒。今我一門既稱講徒。若不說聽更作何務。一人不學餘人亦効。是行滅法之籌。豈非破僧之犯乎。今憶先師之遺誡。勵護法之微誠。且示二時之學儀。將勸造次之精勤。請依式遵行。敢勿令違失。云爾。 貞治六年八月十一日 西山住持老比丘(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