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說此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言。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言。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頌言。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言。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故。
復次頌言。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異。如無經緯即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故。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言頌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義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別因性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頌言。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無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