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571[cf.Nos.1569,1570]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如日輪 垂光破闇開淨眼
遠布微言廣百論 百聖隨行我當釋

論曰。為顯邪執我我所事性相皆空。方便開示三解脫門故造斯論。執見事性為方便故起相分別。隨取事相為依止故生邪願樂。既顯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種。謂常無常。常住事勝寂靜安樂。眾生聞樂清曠無為多生欣樂。無常事劣能引諸苦。眾生見苦熾火所燒多生壓離由是論。初先破常事。故說頌曰。

一切為果生 所以無常性
故除佛無有 如實號如來

論曰。諸有世間鄙執他論所說種種常住句義。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安立。既能生果。亦應比度從緣而生。如粗色等。若非緣生。無勝體用。應不能生。如空花等若許彼義從緣而生。即定滅壞。如所生果。所以佛說諸行無常。從緣生滅。如苦樂等。是故唯佛無顛倒說。得名如來。見一切境無罣礙故。若爾所餘無生果用此應是常。既不生果。不可比度。從緣生故。雖爾既無能生果用。如永滅無。應比非有。為顯此言。其義決定。故復頌曰。

無有時方物 有性非緣生
故無時方物 有性而常住

論曰。諸有性法。定從緣生。如苦樂等。若非緣生。定無有性。如空花等。此若有性。應從緣生。若從緣生。滅必隨逐。無容常住。如是說己。或復諸法。必依緣生。方知有性。如現在法。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未來法。為辨此義故說無有時方等言。此顯所說其理決定。若時若方。若物差別。遍一切處皆無諍論。如說菩薩住循法觀。於諸法中不見少法出緣生外。又彼非處方便慇懃。何以故。頌曰。

非無因有性

論曰。彼雖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說有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成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設復強說。終成非理。何以故。頌曰。

有因即非常

論曰。縱彼強說常性有因。既許有因。即非常性。如苦熾火相應所生。此因便能違害根本雖無生因而有了因。有因總故。即為極成。復次有執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皆無常性。俱闕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過故。又彼雖立隱性為常。而立顯相有其生滅。由此足能顯無常性。遮破常性。彼論遮破。顯相是常及非有故。若說顯相亦無生滅。前位無減。後位無增。諸造論者何所為耶。何所造耶。若謂諸法雖有隱顯而無生滅。此亦不然。前後兩位若無差別。便無增減有何隱顯。又離體外無別有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然。汝雖不欲體有生滅。理所逼故。必應信受。如是所立前後兩位。隱顯非常為同法喻。由此我立不與汝同。立常同喻定非有故。又所立義必須有因。非唯起心即可成立。故次頌曰。

故無因欲成 真見說非有

論曰。諸有此量。能成立他所不許義。乃名能立。若離正因。但有言說。虛陳自意。義終不成。有言無因義得成者。諸有所立一切應成。縱一切成。仁今何吝。我亦無吝。彼自不成。一切皆成。汝亦不許。
復次有餘偏執明論聲常。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現比等量依士夫見。士夫有失見是疑因。故能依量皆難信受。此亦不然。與前所說非愛過咎。不相離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見皆有過故。能依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師見及言論。既有過失。云何可信。汝所發言。便成自害若汝意謂。汝及汝師所發言詞。亦是定量。餘聲非者。無有比量。但愛自宗。亦復自違所立宗義。又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因及同喻。應更須成。設復能成。則為自害。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斜聲無常亦不可說。餘人自許聲是無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則不許故是常住。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不可說言一切法性隨見差別其體轉變。一物同時有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法隨人情計轉者。應捨自宗取所餘見。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或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構虛言。都無實義。

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故。比量本為遮餘義故。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義故。為定此義。復作是言。諸所作者。既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住。此言為顯異法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正理故。所以者何。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喻。其異法喻二分俱行可名為遍。若無同喻何所遍耶。不可說言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無異法應非有。離其同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句義故。由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於義。又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有常。終無是義。以一切處未曾見有。故說頌曰。

見所作無常 謂非作常住
既見無常有 應言常性無

論曰。見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既所見作。無常性有。應言非作常住性無。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非作因於樂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故。如是非作違害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為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礙。自共所許。乃於自境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為有。若不共許。無容依此競常無常。故非作因。不能違害所依自相。有釋此言我今不許。聚極微外有散極微。故此違因無自害失。此釋不然。彼依總相建立一切常法為有。豈勞分別聚散有無。如是釋者。空等無為都不許有。不可為難。色等極微雖依世俗許其為有。而是所作。故非所作因義不成。若於如是不成因上。作相違過亦不得成。頌中應言常性無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性無。若言空等無實有性。所依無故因義不成。何能違害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說遮遣餘有類物為此因故。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有非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又說頌曰。

愚夫妄分別 謂空等為常

論曰。隨有所見皆無諦實。智不清白。故名愚夫。於尋思地恒自安處。推求分別諸法性相。於中或有智見猛利。虛妄計度越路而行。各恃所知皆自憍舉。互興異論檀立師資。俱未斷除分別見網。無明昏睡纏覆其心。如在夢中所緣皆妄。非如夢智所計空等。常住實有而可信依。
復次有餘釋子執虛空等實有常住。故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經義說。實有虛空常住無色無見無對。無復所依。因光明顯。或有疑難。佛既不說別有所依如風輪等。如是虛空應無體相。為釋此難。故說虛空容受有對光明等色以果顯因有實體相。又說虛空風所依止。非無體相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經義故。若謂虛空是有果法。應有生滅。生滅隨故。體則無常。如色心等。若無生滅。應無體相。如龜毛等。為顯風輪離同類聚。無別所依如地輪等。所以經說。風輪依空。不遮風輪。前念現在同類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說。為顯虛空無有同異生起所依如過去等無別實有常住體相故。復經說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不見實有色受等物。無有同異生起所依。又顯虛空因光明等。依世俗諦假施設。有如因色等假立瓶等。是故復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不可依此即說虛空。離光明等實有體相。雖因影闇亦立虛空。然影闇中眼有障礙。或有除此更無所見。不能辯了餘物有無。所以不說。然藉影闇虛空顯了。於光明中眼無障礙。若見無有餘障礙物。即便依此假立虛空。勿謗虛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說無有虛空。又若虛空實有體相。藉諸光明而顯了者。。應如青等有色有見有對有依。經不應說無色無見無對無依。世俗假有。無此過失。依無礙色假立虛空。質礙等性不相應故。又此虛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許。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說頌曰。

智者依世間 亦不見此義

論曰。諸有智者。依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虛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虛空等種種影像。
復次為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體實有常。故說頌曰。

非唯一有分 遍滿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 各別有有分

論曰。時方物類各有差別。所以言分。空等與彼諸分相應。故名有分。非一有分常住真實。與一切分周遍相應。勿復令此所相應分。一一遍與一切相應。故此有分。隨所相應諸分差別成無量分。即此諸分不待餘依。說名虛空。或餘物類。故汝所說實有常住空等遍滿因義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別假立方分故無過者。此亦不然。實無方分。不離如前所說過故。瓶等亦應假立方分。依第一義方分實無。此因但於異法上有。同法既闕與義相違。又虛空等差別名言。唯依諸分和合而立。分別假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色等和合。立宮殿等種種名言。此意顯示。虛空等聲唯依世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說有方分者。應如青等不可說為常遍實有虛空等性。是則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復次或有執時真實常住。以見種等眾緣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條等隨其榮悴。此所說因具有離合。由是決定知實有時。時所待因都不可見。不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無滅。無生無滅故復言常。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若法體實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從他生 故成所生果

論曰。時用卷舒待他方立。故此時用隨緣而轉。體相若無取捨差別諸有作用興廢不成。又時作用依他而轉。如地色等定是無常。即以此事為其同法。用所依時何容常住。故善時者作如是言。業風所引大種差別。自類為因展轉相續。循環遞代終而復始。隨緣不同冷煖觸異。分位差別說名為時。時雖具有因緣生滅。相似相續隱覆難知。豈以不知言無因等。
復次有執時體亦常亦遍。攝藏無量差別功能。外緣擊發起諸作用。芽莖等果隨用生成。此亦不然。所依時體若無遷變。能依功能豈可擊發。不見所依種等無變。而有生長芽等功能。即此擊發功能因緣。足有生成芽等作用。何須妄計無用時耶。又說頌曰。

若離所生果 無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故

論曰。諸法要待自所生果。有勝體用方得名因。所生若無。能生詎有。由是所執能生之因。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樂等定是無常。豈不因法先有體用。後果生時因名方顯。如外眾緣先有體用。果法生已乃得緣名。時亦如是。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長功能。諸果生時名用方顯。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當果故。如稻麥種。汝所立時。其體常遍。具含種種生長功能。諸能與體既許無異。能應同體一一遍常。是則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應生一切。如是便成因果雜亂。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時處決定。故無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不應輒許時處決定。若言論主所立功能同斯過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緣有種種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緣種種差別。所生諸果時處決定。故無起用生一果時於一果處遍生一切。所以因果不相雜亂。不同汝立時與功能。皆是遍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亂失。又說頌曰。

諸法必變異 方作餘生因
如是變異因 豈得名常住

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位而取後位。體相轉變方為芽等所生果因。如是因性理無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體相轉變方能為因。既許轉變無容常住。豈不世間亦許種等。果未生位體相未轉。雖無作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雖假名說。而實種等將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有變異。為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識耶。此亦將滅體相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根塵望識如種芽等生滅道理。一切因果法不同時此難於彼便成疏遠。
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常無有生滅變異。自然為因生一切果。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若本無今有 自然常為因
既許有自然 因則為妄立

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為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果未生位既未能生。果法生位應亦如是。前後一故因義不成。計自然常便失二事。謂失攝受決定因緣能生自果。及失見有所生粗果。證有自許微細常因。若謂自然要待和合眾緣資助方能生果眾緣雖別。然和合時資助自然令起總用。此一總用本無今有。是故自然體雖常有。先不生果後方能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眾緣常合。眾緣合時其性雖別。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無總用可得。又自然性雖處眾緣。共和合位亦不能生。體無別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體相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若許自然從緣改轉。如所生果應是無常。是故唯有無常諸緣。互相資助起勝體用。異於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離前失。復次有諸外道建立常因。時無改變能生於果。此亦應以用相違因為喻遮遣。又說頌曰。

云何依常性 而起於無常
因果相不同 世所未曾見

論曰。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言生異類果。豈不現見從月愛珠引出清流。因果異類。我亦不說從因生果。所有體相一切皆同。但言因果相生義中不相離相決定相似。以於世間曾未見有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間共見粗無常果。無不從彼無常因生。類知細果是無常故。猶如粗果因定無常。是故色等因果性法。與無常相定不相離。為決此義。復作是言。一切細果所因色等。定是無常。果無常故。譬如粗果所因色等。
復次有作是見。空等遍常。若於一分眾緣合時即依此分發生聲等。若遍所依發聲等者。住極遠境根亦應知。為破彼見故。說頌曰。

若一分是因 餘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 種種故非常

論曰。若謂空等眾緣合時。一分有用發生自果。餘分無用自果不生。空等即應分分差別。分分體用有差別故。應如聲等定是無常。又此空等體恒周遍。能為種種自果所依。是種種相所依止故。如錦繡等可證非常。又如前說。常法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所計空等。應亦如是體既常住。雖眾緣合何能發生聲等自果。
復次有作是見。一分起時但從一物大等諸果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無常。一物自性不變故常。此亦不然。義相違故。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又此自性其體周遍。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是則一分一法起時。餘分餘法皆應同起。如是舉體有作用故。如大等果應是無常。又以前頌兼破此執。由彼所計自性最勝三分合成。所謂薩埵刺闍答摩。第一薩埵其性明白。第二刺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性闍昧。此三一一相用眾多。皆是神我所受用事。我以思為性。思所受用時。刺闍性躁警薩埵等令起種種轉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一分。變成大等。轉名最勝。譬如大海其水湛然。隨於一分風等所擊。變成種種駭浪奔濤。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分無能無所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種故定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最勝無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自性最勝體成多故。應如大等定是無常。
復次有執極微是常。是實和合相助有所生成。自體無虧而起諸果。此亦不然。義不成故。若許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若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頌曰。

在因微圓相 於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 非遍體和合

論曰。若諸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遍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由見所依餘可知故。是則違害世間自宗。若言實果雖與自因遍體和合無別處所。然由量德積集力故。令其實果亦可得見。謂諸實果雖無住處方分差別。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此但有言都無實義。我先難汝。所生實果與諸極微既無別處。應如極微越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餘言。若所依實如是相現。應捨實體同彼能依。既成他相應捨自相。亦不可說。如頗胝迦不捨前相而現餘相。其體無常前後異故。此若同彼。應捨實體。德依於實。實體既無。德亦非有。無實無德。誰現誰相。故可不說所生實果不捨自相而現他相。如是即應唯德可見。所有實性皆越根境。此亦違汝自所立宗。
復次有說極微有其形質。更相礙故居處不同。是則極微住雖鄰次。而處各別應不和合。若許和合處同不同。即違自執。及有分過。有說極微生處各異。雖復無間而不相觸。各據一方相避而住。積集差別似有方分。無間處生似有流轉。剎那前後展轉相續。有因有果非斷非常。為兼破彼。故復頌曰。

於一極微處 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 許因果等量

論曰。如是所說諸極微相。意不能遮有方分失。何以故。頌曰。

微若有東方 必有東方分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日輪纔舉舒光觸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移隨光影轉。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粗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
復次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若無方分則無所行。何以故。頌曰。

要取前捨後 方得說為行

論曰。進所欣處。名為取前。退所壓處。名為捨後。要依前後方分差別起取捨用。乃名為行。離方分行所未曾見。極微既是行用所依。故知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所行行用差別。是則應撥行者為無。故說頌曰。

此二若是無 行者應非有

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應無。若爾雖行應如不動。若汝撥無行處行用。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則不能造有方分果。若無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絕名言。云何自立句義差別。
復次若執極微無初中後。即淨眼根亦不能見。應知空花都無所有。為顯此義。故說頌曰。

極微無初分 中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 皆所不能見

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分。無前中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無實物。是則極微越諸根境。不為一切眼所觀見。自他推撿都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為實有。此中破正外道所執。極微是常無有方分。越諸根境非眼所見。兼顯極微無常有分。非越根境淨眼所見。
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常。故說頌曰。

若因為果壞 是因即非常
或許果與因 二體不同處

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粗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粗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若並不許。應許極微互相障隔因果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有礙物。又說頌曰。

不見有諸法 常而是有對
故極微是常 諸佛未曾說

論曰。現見石等於自住處對礙餘物。既是無常。極微亦爾。云何常住對礙與常。互相違反二法同體。理所不然。復有別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名為有對。不爾極微皆有對礙。礙證無常其義明了。若謂極微障礙餘物。他不全許。故須別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比度極微是無常者。同是但應以能生義。證極微性定是無常。何以頌中說為有對。故知此言是有礙義。雖不全許。而因義成。彼許極微礙餘物故。既破極微方亦隨壞。因極微果證實有方。極微既無。果則非有。何緣而立方實常耶。又方不定待緣而立。假施設有。非實非常。由上所說諸因緣故。極微是常。佛未曾說。但言諸行皆是無常。唯我大師獨稱覺者。於一切境智見無礙。所說無倒真號如來。愍彼邪徒不能歸信諸行無常。誠哉佛說無為非行。何廢常耶。然所立常無過二種。一有所作。二無所作。若有所作非謂無為。若無所作但有名想。故契經說。去來及我虛空涅槃是五種法。但有名想都無實義。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