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621 掌中論一卷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輸入者 朱艷春 一校者 朱艷春 二校者 夏桂蘭 改稿者 王 麗 論曰。謂於三界但有假名。實無外境。由妄執故。今欲為彼未證真者。決擇諸法自性之門。令無倒解故造斯論。頌曰。 於繩作蛇解 見繩知境無 若了彼分時 知如蛇解謬 論曰。如於非遠不分明處唯見繩蛇相似之事。未能了彼差別自性。被惑亂故。定執為蛇。後時了彼差別法已。知由妄執誑亂生故。但是錯解無有實事。復於繩處支分差別。善觀察時。繩之自體。亦不可得。如是知已。所有繩解。猶如蛇覺。唯有妄識。如於繩處有惑亂識。亦於彼分毫釐等處。知相假藉。無實可得。是故緣繩及分等心。所有相伏。但唯妄識。頌曰。 諸有假設事 詳觀自性時 從他皆假名 乃至世俗境 論曰。如於繩等支分之處。別別分析。審觀察時。知無實體。唯是妄心。如是應知。一切諸法。但是假名。如瓶衣等物。藉泥縷等成。乃至言說識所行境未至破壞。名為瓶等。言從他者。謂從世俗言說而有。非於勝義。頌曰。 無分非見故 至極同非有 但由惑亂心 智者不應執 論曰。若復執云。諸有假事。至極微位不可分析。復無方分是實有者。此即猶如空花。及兔角等。不可見故。無力能生緣彼識故。所執極微。定非實有。所以須說不可見因。由彼不能安立極微。成實有故。所以者何。由有方分事差別故。猶如現見有瓶衣等物。東西北等。方分別故。斯皆現有。支分可得。若言極微是現有者。必有方分。別異性故。是則應許東西北等。支分別故。此實極微理不成就。亦非一體。多分成故。見事別故。一實極微定不可得。如是應捨極微之論。是故智者了知三界咸是妄情。欲求妙理不應執實。頌曰。 妄有非實故 與所見不同 由境相虛妄 能緣亦非有 論曰。若言我亦於彼瓶衣等事。許彼自性是不可得。皆是妄識之所分別。然而緣彼相狀亂識是其實有。觀健達婆城。及幻人等。其識是有。設有此識。亦非實故。與所見事不相應故。此惑亂識。於所緣境。作有性解。彼事自性已明非有。境既是無。能緣妄識亦非實有。云何令彼妄識有耶。然於世間不曾見有無能生種子有所生芽等。由斯汝說幻城等喻道理不成。頌曰。 斯皆是假設 善覺者能知 智人斷煩惱 易若除蛇怖 論曰。如說三界但有假名。瓶等粗覺既除遣已。知從名言而有其事。善觀察者。能了知已。即於繩處蛇怖除遣。復審思惟了彼差別於繩等處妄執亦無。如是觀時。一切能生離染之法。易速蠲除煩惱羅網。及諸業果自當斷滅。有別頌曰。 智人觀俗事 當隨俗所行 欲求煩惱斷 要明真勝義 猶如世人於諸俗事瓶衣等處。以為實有名瓶衣等。智者亦爾。當順世間而興言說。知非實有。若樂觀察煩惱過失。求解脫者。宜於如是真勝義中。周遍推尋。如理作意。於諸境處。及能緣妄。識煩惱繫縛。不復生長。 掌中論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