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赤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引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比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彼苦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述曰。第五段有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疏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述曰。下述自義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述曰。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句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述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用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不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述曰。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述曰。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述曰。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述曰。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粗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述曰。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述曰。分別相粗。粗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述曰。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述曰。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蘊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疏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狗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述曰。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述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疏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生前曾為貓‧鴟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粗故。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粗。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粗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述曰。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述曰。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隸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述曰。此釋妨難。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述曰。下釋妨難。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述曰。此出體也。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述曰。此安惠等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率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述曰。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述曰。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免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述曰。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粗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