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間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仍為業。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四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必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頌納至起愛為業。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述曰。此牒彼計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疏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述曰。其義可知。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粗。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粗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粗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述曰。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疏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述曰。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粗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隱故。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法安隱善。謂無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述曰。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疏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述曰。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頒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述曰。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述曰。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本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至恒相續義。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述曰。下廣答也。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粗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粗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粗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粗重。無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子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粗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言離所知障。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述曰。上釋下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咒‧藥故。如何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粗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大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可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和天。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界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粗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