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述曰。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述曰。此廣別觸。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疏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卻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述曰。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述曰。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述曰。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述曰。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卻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述曰。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述曰。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卻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述曰。頌言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述曰。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述曰。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述曰。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述曰。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個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述曰。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述曰。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述曰。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述曰。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述曰。莊嚴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述曰。下引共教。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述曰。攝論亦同。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述曰。四名如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述曰。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即名阿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以此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述曰。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述曰。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述曰。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述曰。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述曰。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述曰。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述曰。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經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述曰。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此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述曰。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述曰。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述曰。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述曰。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述曰。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論。此等經部本計。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無為。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述曰。次三性徵。總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述曰。若唯無覆。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義。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述曰。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述曰。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述曰。下徵根‧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述曰。第三破事‧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述曰。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述曰。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述曰。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述曰。此第二難。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述曰。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述曰。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述曰。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述曰。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述曰。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述曰。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述曰。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述曰。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第二異熟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自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述曰。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述曰。自下第二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無斷者言恒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述曰。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述曰。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述曰。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述曰。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述曰。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述曰。第四立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述曰。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述曰。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述曰。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述曰。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述曰。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述曰。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述曰。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述曰。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述曰。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述曰。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述曰。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述曰。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述曰。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述曰。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位身心俱太惛味。身惛味。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述曰。第二顯第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粗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惛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述曰。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述曰。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述曰。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粗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粗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粗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粗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粗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粗‧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粗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述曰。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述曰。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述曰。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述曰。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述曰。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述曰。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進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