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說未為究理。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述曰。下別破斤。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睹佛像。專注一緣未休睹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述曰。結五識也。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鄰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去。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述曰。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述曰。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述曰。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粗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佢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時。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述曰。自下卻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述曰。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迴。此中淪字。謂淪沒也。迴者轉也。如車輪迴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其我所見何見所攝。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述曰。外人復曰。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述曰。此論主答。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粗‧細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說不相應。二粗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粗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粗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粗細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自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說至顯隨煩惱。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粗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缽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述曰。解十遍文。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分所義如前說。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心時定有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說至染心相應。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之離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現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粗顯故。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粗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粗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粗行相不可並增。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是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自解。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觸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粗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同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那。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答煩惱障粗。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若許粗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闕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闕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迴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迴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迴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迴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迴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決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