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增於有相。於雜染法立為清淨等。名違法相。問外道言教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為至教耶。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緣我故。又互不許染緣我故。答故疏說云但緣我見皆不緣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緣我。即有過失。染見不緣我故者。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難皆言染見。彼許緣我。問若爾自宗能‧所緣義皆應不成。故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緣色。有所緣故。如緣聲等識。難所緣量准可知也。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緣於色。我即不爾。問正智緣如非世共許。他以為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答本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智緣。廣如掌珍論。問他若將彼第七‧八識為難如何。答我能所緣皆假言說。復不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緣。我復離識。故不為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大外道論。所緣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見緣於我。既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見亦不緣我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有義此文示其正義。於理為勝。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義言示自義名為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見同時心‧心所等皆名為執。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但說見名為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云。三性因緣許雜引生。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答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性。性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知。前解為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為有執者。五識不親緣自外質名為不稱。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詳曰。當地五識所緣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言異地不稱義顯故舉不者。亦為不可。便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緣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變。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說緣識所變。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說所變言依相‧見故。實理親緣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緣能變。此隨相顯說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爾前執應說變言。前既但言緣第八識。此亦但應緣五取蘊。問何名取蘊。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為取蘊。釋。合是和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俱生者。非有俱生執不緣本質。起。釋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俱生我見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說見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說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同故。對法等說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乘義。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勝何不許耶。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說斷害伴。故疏不說相應之貪名伴已伏。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為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說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問若言俱生修道斷者。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說云。大惠身見有二種。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答有義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與伏俱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說。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為一物最得長壽。天遂變仙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說頌讚歎。時眾既睹。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說十六諦者。問下明五大而有兩說。兩說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說唯變易耶。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說。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種合名一諦。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合為一。有義三德類同合之為一。詳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由此三種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說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為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生義同於此。名為絹織。或轉異者說彼大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答有義經譯誤也。彼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譯謬。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經之上下各舉一說。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無不定。答亦入所立故無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為假。不說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為因軍等同喻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為其喻。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離言者。真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說五根‧心平等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時亦得大等。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為常也。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但是現量所緣。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之。為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疏。由違自宗故為一雜者。此中體‧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難。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爾。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為難亦爾。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為五頂。有義然即說儒童名五頂。然疏中說其儒童子稱為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美號為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說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答若顯地體唯由四德。若論其他與德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緣之因名時等者。由俱等時體是實有故。與詮緣心名句等而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覺‧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起智名意。亦應意與不和合法而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和合句作因緣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為一依。故彼論云。聲‧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為其境。今談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量。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答體雖無別形待為異。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立以說。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說。教理並無。固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緣枝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復由離體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有云。因果同時名為見同。如火與煙是同時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說。詳曰。難知。若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煙之時既不見火。何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言煙‧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異時耶。若云見煙必有大體。禾損不爾不相例者。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為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俱時喜受名因。或離染緣。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緣德等心‧心所法不緣之。表緣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緣也。或異為因令緣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覺因。名異句義。問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義。何不依立。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為依故。故言以德而顯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業三。三不同故名為總異。九實名實名為總同。德‧業亦爾。且一地實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義差名為別異。德‧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德。問空‧時‧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答有三釋。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說亦有多義。三云約與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問按彼論文。俱言俱分無總別言。疏准何開。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緣因。德‧業亦爾。釋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德‧業三別俱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云何一物。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為常。雖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說覺等而依我故。答若非所作可名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說。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不爾。又說合性亦待因故。答業等合時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疏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也。因於粗地為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為因門。
疏。火合為因者。按彼論云。火合為因者。謂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釋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有云。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為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云。色等‧火合為因生香。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為因等者。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釋二微果等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為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問今此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常。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說地上所有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無常。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有十三不說香耶。答覺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答彼許眼見堅赤炭等亦名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說唯是無常。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無常。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德覺等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德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德名自許德。此德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常皆是所作。無說無常即非所作。無說無體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說所作非作。此義將非。詳曰。彼論不說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說所作非作。不是偏結無說一句。既稱為無所作何有。而是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非現得者。詳曰。疏既說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說子微為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為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為聲依。聲唯現境。何故說空非現境耶。故可說空亦為現境。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根合故非現得。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說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說彼十句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為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答實‧德‧業等六句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說。詳曰。後說為勝。有依憑故。或不相攝。理亦無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說勝。詳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說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真如實不離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為不定。為遮此故不言無作。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轉。彼何不遮耶。答據實無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舉常住為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德句中合離等德而無常者不生果也。問今他比量。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即因異唯。准覺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亦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覺等不爾相扶。詳曰。縱除常言。覺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為因。此體‧彼體以遠近覺而為因也既言為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喻說言非定有。覺等喻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堅為性。實身根得。有言眼所見水名為假地。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地等者。意說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起取聲之作用故。問耳根常不。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無常故。然前解勝。彼論說耳即是空。故。與微義別。
疏。虛空至數為喻者。數字恐錯。應為不字。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處有擇滅喻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者。有義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為宗‧因。言非實等。非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無說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詳曰。疏意說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為量之義。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要令作。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他量難云。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色等。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難。破亦同之。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隨一過。八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無別故。既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說有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說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為如無說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今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為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為因起。應非是一‧常。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疏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為之理為離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為文無簡故。他實‧德‧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說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業性。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牒論全文而為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業並在有法之中。復將為喻。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為宗者。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業。是非取上言實‧德‧業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言故別者。釋別當句為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詳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詳曰。觀論之意。令實‧德‧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為大也。問何為此難。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云若不直責爾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悲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解為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德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說通非現。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現量所得。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何以知者。答疏敘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說言五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緣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緣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識內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緣。為言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皆說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說緣言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緣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覺等。詳曰。此難意云。論說緣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緣。法中言緣。意遣有法能緣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許。故一緣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詳之。
疏。若論說言至說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外難。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緣實心。論中應置唯緣二字。言唯緣者簡去覺等。無相符失。緣顯能緣。無違宗過。
疏。通緣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緣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緣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緣中若是離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緣言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說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生。狀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然說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敘此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齊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腳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聲。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豬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常生一切物。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時大安荼生如雞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言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浚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為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為喻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喻。有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為同。聲性為異。思之可悉。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問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淨。三非虛‧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廣百論此敘難依。彼論說云內外大種性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問順世何意計微為常。答恐後卻成無種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粗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為喻豈得成耶。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緣心不成粗。造色有礙。集成粗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有義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敘。前文說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詳曰。今觀論勢前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為轉敘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粗色及非根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為喻也。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體相受入。答無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二彼論云。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量云。於此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至中間見空。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量應等故。量云。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問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說三德名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過。不定過云。其所說色為如聲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為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說。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種種異故。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有說。以無別故故稱為一。義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說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難。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答大乘宗義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問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性故。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