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腳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
疏。無為無生至三種能相者。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息難。答我宗無為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二十云。無為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為是無常。三有為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答舉勝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六。我宗無為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為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疏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緣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為因。如善識蘊望自為親。望餘四蘊名之為疏。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疏准此。
疏。緣法亦爾者。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為疏。不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
俱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為作用。又違娑沙評家所說。說云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為不可。即無間緣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問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也。
疏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按彼論云。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諸生相。問苦法智忍作用云何。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釋曰。言正生者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按彼論。經部破有部云。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釋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胎內‧胎外各有五時。俱如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說除彼末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喻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聲。彼即彼外內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意如燈釋。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答大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說云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問小乘化語得為業不。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論據似說有情名。依即質化說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釋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內外緣所引之聲名為俱也。二增上緣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
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略有二釋。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二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說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種為彰為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稱為彰顯。有說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詳曰。疏釋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俱舍第五云。‧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詮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義耶。故疏釋善。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答由能為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詮義。詮義疏微名之為略。非親所詮小名為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文能顯彼音韻差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顯聲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唯現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答前粗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彼。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為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緣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緣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為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緣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問名‧句所詮心變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緣竟何別耶。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為共相。比量所緣通於異類名為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問名‧句所詮與經所說二相何別。答經依法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問何故不取緣名等智所有相分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問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體。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聲等解。解心所緣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云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說頌。後解勝也。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答有二釋。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雖二自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為證也。問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為證。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說彼香無文名等。問香上名等行相云何。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若爾彼土佛說法不。答亦說法。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說耶。答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為說。夫說法者本令他解。思等為緣他因解起名說何失。問豈彼眾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無違。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答有二釋。一依多分。二云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問此依香等解。云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等依香等。前解為勝。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問聲內勤勇發。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若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問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經亦說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虛空而為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說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問既不依聲而立名等。應無聲‧耳。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說。
論。有執隨眠等者。按宗輪論。大眾部等云。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與心不相應。問計意云何。答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粗者。此薩婆多所以名粗。若纏是現行。現行纏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答按俱舍論第十九云。毘婆少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故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有義問云。大乘既以染污種子為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說為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說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眾部等為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為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為貪等。無所緣故。如汝隨眠對大眾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按成業論。敘正量部說無表惑是不相應云。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開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真如等。非不離識無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為與心‧色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故為過也。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無為之性。復如何通。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第三轉者名為由聲。亦名具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義。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亦是第三依主釋也。問第三由聲。今言非由何得同耶。答雖不由智。然由緣闕無為方顯。故第三放。
疏。其虛空不動等者。有義不能礙物名之為虛。無色等故說之為空。虛即是空。持業釋。詳曰。離諸障礙名為虛空。不能礙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持業。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問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說性是無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何以驗焉。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彼經云。如虛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虛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知變化利眾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問難意云何。答彼執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虛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究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說為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八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間識變無為別熏種耶。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如燈辨。有義別熏。論自說云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緣生相實是有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說為無為不生滅故。故名為假。詳曰。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說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眾部等九無為者。初之三種體皆一物。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而是常住。問色界何無。答以蘊非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緣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緣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為為所依也。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為攝。理是無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為礙窮。故先無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其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由有別理能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舉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為者。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為名為不動。善等真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緣起同大眾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為三滅。無常滅者。有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為無為。即此滅相亦無為攝。由此無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所相俱是有為。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為。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種。謂知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不說無常滅是無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無別釋名者。但言無為不成六釋。無別合故。若言虛空無為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無為即依主釋。滅若無為想受之滅。即依主釋。想受滅無為即持業釋。依又動地得無為故。不動無為亦依主釋。詳曰疏釋為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說假者。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略有三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二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三云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復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緣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既云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釋。一云唯除第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緣。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法故。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所緣。初文通說。下方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三云唯顯第六意識。由是即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所緣。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為我也。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起不同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或俱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有部破。問何緣不知俱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釋五識緣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難云。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緣妨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有說唯敘外道難也。有義兼敘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說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詳曰。有義為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也。
疏。無所說義假法者。牒所無假。前擇由假說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說。但假言說以為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今非第二。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說似依於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為難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由無真故。故似無也。
疏。能說之假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說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說立。名為能說。
疏。即有體強設假者。結依有體強設假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為二。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說人似火。又依宗計。凡諸假說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類‧實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說。然諸師說。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云。若無共德而假說彼等。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不亦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為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問外救意云。說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與赤等德不相離故。不說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為難耶。
答有云。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說為火。彼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說似火。雖與德離猶說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方假說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為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說之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德有離‧不離。內德不離。外火猛德與類互離。論據外德云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德。亦內不離猛赤之德。彼若救云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說。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者。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德相似故說人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難彼云火不在德。豈不相扶。詳曰。諸德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今助一釋。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說者。即應說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說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難云。說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說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說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世間但說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即便依假人說實火者。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說火在人等者。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於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外為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難言火不在德。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問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於二處方名為共。答略為三釋。
一云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說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為共者。亦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
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以破小乘伏難者。小乘雖立真等三種。文不顯說故云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說。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為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為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眾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為難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為答彼難故有此頌。言現覺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緣。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本解為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為假所依義疏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詮而為假也。
疏。故智相非所依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為疏所依。
疏。然緣自性色及詮故者。緣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不能依聲而起比智。云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疏。此鼠前生為貓食等者。問前為人等後死為鼠。見鴟等類應不驚走。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答義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根‧塵‧種等是心所緣。心知自相此能緣心誰之所緣。誰能緣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緣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緣者。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為能知耶。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非說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疏。乃至緣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為外體。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緣等者。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為有合緣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緣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答遍通諸法名為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緣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緣何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緣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緣四諦觀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說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說者。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說之。
疏。此中意說等者。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粗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粗。第七‧八識。有相粗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粗故。
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為名者。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現行果說。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釋種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即此習氣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舉其果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釋論舉因不說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顯耶。答若舉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并顯所生通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氣不從因得。為含多義故舉其因。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有說。等謂相似。已顯類同。所言流者是流住義。果從因起。因所流故名之為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釋。或所生果與因相似名之為等。從彼所起名之為流。此等即流。持業釋也。故論說云由果似因名等流故。
疏。舉因能熏者。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說我見熏習等者。問異熟習氣豈異等流習氣外有而別說耶。答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即論說云。八識生者。答生何也。為因緣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真異熟等者。問按彼論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前所明總有六義云何言五。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云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略為二釋。一大段第二廣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為今也。二今字錯應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說圓成。前釋為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有義初略說三相。後廣解因相。疏說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廣三相故。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為緣等者。問若能藏故即名賴耶。僧佉真性應賴耶體。許能藏故。答彼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賴耶。故攝大乘第一等云。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釋彼計冥性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為因大等為果。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賴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是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
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有義斷云。然今論意依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種‧現。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答能攝為因。所攝為果。非能所治得為因果。故不取之。若爾賴耶應非淨依。答是增上緣。為依不爽。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問二釋何別。答前約因果。後據體義。故分二釋。問前總自體離因果無。何故第二方言離二無別總耶。答剋實二釋皆悉別外而無有總。約問分二。與後顯前亦無有失。
疏。然果種狹者。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緣云。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遂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非俱有因。問現行望彼所熏之種何非俱因。答望生現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失。
疏。如小四相者。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持種因義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為清淨種者。此識能為清淨種依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攝論唯望體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攝論本云。何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無性論第二釋云。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瑜伽五十二云。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唯在俗諦名之為唯。不望假實名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問可此會彼。云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會耶。答助學彼者顯教不違故為通會。彼論說種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為假故。此論說實豈不相違。今顯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見分者。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護月師許種依見。為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設遮餘人見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由以自證為能緣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緣於種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但三分。有說。護月種無別體。但依賴耶識上功能假說種子。故自證分緣見分時亦名緣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緣。復有說云。依心自體故自證緣。問此師種子何分所收。答有三說。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說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云見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云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收。自證緣故。順第三釋。詳曰。既無明教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問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答可爾。故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二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若爾不緣應非唯識。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詳曰。不然。異熟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佛種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為染。并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說為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瑜伽第二明諸種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磐。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問本有無始何得云初。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無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非是花氣不薰苣勝。苣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說聞熏等者。按無性論第三云。復次云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種子所生。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為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按彼論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粗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三新舊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緣性等者。如燈具辨。
疏。如言諸法至俱是一種生者。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云。善‧惡二業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牒第二解。此解意云。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俱新起等者。此本有難。難意云。我言本有。即合善‧惡與異熟果而為因緣。汝俱新舊。豈新業望新異熟是因緣耶。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本有師義雖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增長故者。正難轉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緣。但熏增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為其因緣者。正義自敘。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本有師難。難意可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正義者釋舊種生種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緣。然據護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緣。汝唯本有。無可為類。故非因緣。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此設許之。非彼本計。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又云。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斷已名不染污。彼宗意云。無始已來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污。染污非心無始本性故立客名。問有情無始有心稱本性淨。心性染本無。寧非本是聖。答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說云心性本淨說染為客。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依他起心名為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此牒外救外救意云。我本無漏體不斷絕。汝若言我無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異生汎起諸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為無漏。以性淨故。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說至說心空理等者。按勝鬘經云。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也。
論。或說心體非煩惱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