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沙門知周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疏。世親即通等者。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種子復有六義。剎那滅者。謂二種子皆無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為種子體。以一切時其性如本無差別故。釋曰。二種子者謂內外種。言俱有者。謂非過‧未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恒隨轉者。謂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餘者不言外法種者。易故不說。舉難以顯。文初標言一切種故。 疏。亦顯大眾等者。略為二釋。一云言十二緣起非是者。非種子也。言無為無取等者。釋其所以。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顯彼緣起體非無為。言無取等。釋所以也。前釋為本。本顯無為非是種子。不欲破彼無為義故。問因論生論。他若救云無為體性雖非緣生。而能隔彼立緣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無為等義。答應詰彼云。且汝無為為有功能。為無功能。若有功能應非無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無功能如何能隔。若爾大乘無為亦爾。一切賢聖皆以無為而有差別。二過亦同。答但由賢聖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無為而有功能令賢聖別。故不相例。若言無為體即緣生。其過更甚。思可知矣。有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時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四‧三法俱時而有。皆唯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種生現時有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常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 疏。即顯現簡彼第七者。謂無性人現行第七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七不名種子。問論云謂與現行果法。簡諸現識不名種訖。論更何用下之現字。何煩疏說云顯現簡耶。答若無下現疑因無體及在過‧未亦得名種。為遮此事故置現言。若爾現中但攝二義。前現行言已簡現識。下現字中應除顯現。 答即顯現言釋彼第七非種所以。若不爾者有何所以無性現七不名種耶。若爾論何不言顯現。答若言顯現唯得一義失餘二義故不言顯現。問顯現乃遮一切現行。何但無性。答餘現闕餘非但此一。無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現有唯在因者。問所生果法體既不無。無非因起。何故現有獨處於因。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獨影境與見同種因可不無。故現有言但處因上。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現在亦不相違者。雖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現在。故亦不違果俱有義。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爾種望等者。因種在滅。果種在生。應同種現名果俱有。設爾何失。若爾種子生現。現生種二竟何別。俱果俱故。故疏結云何為料簡。又違瑜伽。 論。現種異類者。問何故前難分別論者。性相同耶。答約漏‧無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或就彼宗。彼宗心體名之為種。相名為現。不同自宗現行‧種子。 疏。見分緣見等者。即自證分緣於見也。是見分體亦名見分。 疏。即非因緣攝者。見‧見同時雖名因果。不是因緣。 疏。若爾種望現起等者。類同種‧種。但是因果不名因緣。 疏。不許後種生果故者。結無因緣。若其前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緣。既多同起而無起者。故無因緣。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類同現行無二自體一念得並。問本‧新二種豈不並耶。答若為因緣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無失。若爾新種設生現行。與本種現亦非因緣。何不許並。答即一剎那二心並失。若爾色種新應生現。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緣未具故。又若生現有未窮失。 疏。問若爾至體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道搏生新種。不以同時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此釋意云。此搏生種由世第一同時無漏種子引生。不以同時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問此搏。生種何名新熏。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搏生。搏生所以得新熏稱。 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據疏緣理亦無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由此同念無搏生種。卻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 疏。前解即體增等者。即是四法同時之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者。有義難云。因現有用果非無。可說果由現因起。果在未來體非有。如何現果由因生。答正由後果無方說從因起。難因體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體落謝因隨亡。後果無因不生起。有釋如下說云。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是故現因能引後果。破云不然。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詳曰。餘釋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無後果可不生。現因體用既非無。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難類思。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前種望與現行為因。後種望與種子為因。種能種生名為有種。或復翻彼現能熏種名為有種。種子與此有種為因。意明種子與現‧及種二為因也。問按無性論第二。釋引自果云。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種與有種並無始故。釋。種謂種子。有種即是阿賴耶識。阿賴耶識能有種故名為有種。又因名種。果名有種。前釋為勝。此種‧有種未生果前俱無始有故。對引自名為種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答疏雖用彼種‧有種名。而意有別。故亦無違。 疏。能熏生故者。種子是彼能熏現生。若爾本有其義云何。答亦由增故。或相從言總名生也。 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雖同一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 疏。復云何釋無種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 疏。薩婆多與善法等與惡無記為同類因等者。問按俱舍云。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與自地自部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為同類耶。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與有覆無記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准有宗義。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若爾云何得等流果。俱是染故名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問何故不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 疏。此闕何義等者。問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無性人等者。乘前為問。第八不熏無果俱義。第七既熏六義具矣。故應名種。 疏。第八門中者。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種子之義當第八也。問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種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問所熏種為一為二。設爾何失。若唯一種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見有差別故。若熏二種能熏既一。種云何二。答雖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無失。餘難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問內外種子皆能為因何獨言外假非實種。答按無著攝論說二頌釋。具如疏引。無性釋云。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失得過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種子與外種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又世親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其根種子第八變已生現根時。復變現根。 論。此種勢力生近果等者。問何要引為。答按無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動勢。展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爾空等至假法不論者。此質。意云。若假是無故不須簡。無為應爾亦不須簡。真如無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雖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雖無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說善者。即前說言依他攝假。此解勝也。 疏。無明熏真如等者。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嗚菩薩亦言真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疏其無性人等者。問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煩斯簡。答正取心王名為可熏體。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如一識種色‧心兩處皆悉持之。熏既同時。勢力復等。後遇生緣兩處齊生。故有兩識一時而起。處雖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種也。若爾何故下難彼云即有多種生一之過。答理實而有一種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無過失。 論。二有勝用是能熏等者。有說。業感六識之中有勝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無所簡別總說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業感勝者能熏。勝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勝。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種。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復有說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無非能熏。無別聖教說不熏故。八無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無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義斥如義燈。又約三受以辨勝劣。既非聖教無乃意乎。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轉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說有勝勢用。既言勝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種所生等者。自名言種‧及業種也。 疏。或此法爾等者。不須約彼二種所生。但由無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見等者。問品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十地已前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問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薩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無不至金剛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此言倒也。意說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增之義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問雖生三界所緣無異。能緣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無性有情第七等者。顯前第二釋非理也。詳曰。觀第二釋。不以有性‧無性相例。餘有此釋故敘非之。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答初釋為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為礙者。有何法障不令變為相分熏耶。障法既無。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若爾何故言見‧相熏。 答約用而說。 疏。即是本識同此無妨者。說本識中種生現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體至不能熏故者。結小乘因體非俱有因。言不熏者釋所以也。便以自義而顯他非。 疏。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者。不是現行而望於現為同類因。 疏。依義為問者。義謂體義。以不可知而無別體故不問也。 疏。次解釋中依頌而牒者。釋在問後名之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說者。故彼論云。為何義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等者。四大既為第八所執。故彼所發不離大聲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輪者。所緣幻化。有為不實。故譬毛輪。有云。說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輪勘。 疏。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若也不取如前會爾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緣。餘相亦爾。或是字錯。應為豈字。前釋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善‧無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名為遍計所執妄執習氣。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釋為勝。 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無執。此色相中又無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得緣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且依染種說。 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何無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為證者。問所熏種子名執習氣。證能熏識為執可然。藏識不爾。此何為證。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為證。若爾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答無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初釋自證‧見‧相同種。後釋種別。有多問答。如後具陳。 疏。若爾無色界至此義應思者。問按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說緣無色廣大。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無色為難。以無色界唯緣種故。既言彼識緣無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緣種功能。問云何彼種名無量等。答緣無量境心所熏故故名無量。或無量等種上功能。能生無量現行心故。前釋為勝。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雖彼種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廣大。廣大之能同識無記。故能緣之。廣大即功能。即種子也。 疏。又無色界廣大之用等者。此釋應善。省諸過故。有義但緣種體隨有功能皆能緣之。所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說不緣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本識無記說是所緣。用通善等非所緣耶。若言一種體‧用別故通二性者。若爾論說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種體名為無記。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體‧用俱識所緣。體‧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緣。答彼非所緣。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說緣耶。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緣種子差別功能不緣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緣種之時亦緣假者。即無有失。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體論不依用說。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種體不離識故名為無記。便難種用不離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云。但緣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緣者。若爾彼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說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為定即能。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緣非為假也。又云。緣種亦緣假者。若爾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種有三品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名為三品。 疏。即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為己體。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斷減。未增。凡‧聖第八所緣異也。 論。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為有根。無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意辨論中根‧身雙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諸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疏。緣他五境者。即是他身五扶塵。 疏。此有量者。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此執受義通大小乘。於中巨細非無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說。故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瑜伽論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識識所詫。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現種根‧境具如疏會。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現在五根‧扶根四塵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義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義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問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答按瑜伽論五十一云。由五因故。一謂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現緣為因。謂根‧境等。二六識三性可得。三六識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五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轉變者。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疏緣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種二變俱無。不緣‧不熏如次不名緣生二變。果位本識緣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緣名變。義思可知。 疏。即根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緣‧執二。外器但緣。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俱無。若種子識望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示方隅且舉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經部至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俱無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略為二釋。一云如因第八緣自三境。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為質緣。或所更互託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緣。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同前。詳曰。後釋優也。何以明之。答見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緣。不名行相。竟何失耶。又疏下會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緣。此約影像名所緣等。豈可前後自為楚‧越。又按疏主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為所緣者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緣本質境。復云何說同一所緣。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如何而說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者。有義諸師皆說。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緣境之時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緣相非是所緣。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說。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緣。然說此相似所緣故所緣即相。所緣之相名所緣相。不同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德義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無能緣等者。有義諸師皆云破安惠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說心等緣境之時。更不別說於能緣心有行相故。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緣相即見分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見分名為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說耶。由斯正量有能緣相。故知諸德說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有義由勝義諦非但無有能緣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說有心‧心所。但緣境時無能緣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說唯識故。於世俗中雖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詳曰。非善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見‧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俱存。何理獨遣彼能緣相。又言心體為現種耶。若現行者既無能緣。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有義又說。此中破安惠義。雖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說彼無能緣耶。自證即是能緣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緣相。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詳曰。此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緣以破安惠何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眾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緣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云餘大眾也。 疏。以不曾為相分緣等者。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時自證緣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重成釋彼瑜伽之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為行相。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緣青等相分俱青。故名為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緣。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義故論說云不同行相。問夫言相似雖體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答如緣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詳曰。不爾。前釋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云所緣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疏。現量為比果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前何差而須指耶。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疏。如末那章者。此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為伏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為是煩惱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難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用不離體故說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名非得法。問難意如何。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同彼。緣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無別種生者。隨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緣第一。佛心見分不唯緣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緣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雖有處言見分緣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詳曰。且依見分不緣如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云。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義不同。內亦非外果。答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見通緣內外妨。故外不為內法果。自證分緣兩過無。所以內得為外果。 疏。心若自緣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緣見等。據此為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詳曰。不爾。本緣四分而此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說。故知不是依唯識難。 論。即外大種者。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義殊有其五釋。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為內。不離識故。二云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三云諸法義理差別名內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說依內門。發身‧語等說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續名之為內。他身‧非情說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五云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緣六境名外。由疏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說云雖非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說俱名內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內。扶根依處應名外故。詳曰。自斷有監。疏解無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塵色耶。此即想聲別處轉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按彼論云。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釋。明有情住由此三業能感器界。器界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身。由有少分為他用義尚名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為不共中共。宅等名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傳有二釋。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二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詳曰。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緣長等時並緣青等者。有義緣長等者以之為正。佛地論說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詳曰。言緣長等為據別緣。為約長等不離青等。緣青等時義言緣之。若義言緣疏已明訖。若別緣者如何第八因緣變耶。亦不可以佛地為證淨穢異故。 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緣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為增上緣亦疏緣用。一切相望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為增上緣。如次下引。若爾燈明喻義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為喻。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三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是色。鼻嗅有香。舌嘗即味。身覺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處。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間器‧種俱境。緣何不同。答器為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為境通緣。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緣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為自依處。以此粗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無文說。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有共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增上。由此業力說諸有情更互相望為增上緣。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更思。 疏。此顯生無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種云令器界種種差別名為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諸器界方名共業。 疏。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為證量果乎。故無四分。 疏。此中三性種至隨識非煩惱者。有說三性雖有異。隨依說無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詳曰。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增故種名煩惱。問煩惱非染污。可不隨依稱。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煩惱。 答界種性雖同。據別異依繫。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緣異界境天眼‧耳根與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爾何名有情。 疏。即眾生有增減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數。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為增。又若爛壞復名為減。問實義許持何非增過。繫不同故。答雖繫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難第一師等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義。 疏。生盲等亦爾者。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見。枮者不爾。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緣我等故無過失。新論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粗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答有二釋。一云證自變他扶塵。二云證自不變他根。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俱變依處。若爾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答理俱無根。且就顯說。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為正。問依處他反。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疏。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 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答不爾所以別開。問設上定通為緣引者豈不得耶。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得有取‧不取耶。答為二釋。一云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疏。佛故豪光等者。問梵亦因光而得見下。何不言之。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觀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雖第八變至內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見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說。 疏。由此故知至疏所緣緣者。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緣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緣上。即天眼‧耳無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疏緣。 問上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若爾上眼無疏所緣過如何遣。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緣他異地身器得不。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有義釋云。若變自向他地可爾。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粗細懸隔不依持故。若爾如何說定等力即不決定。此亦無違。業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說上界起通來下令下得見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來下作欲界化。下所見者即自地故。詳曰。如菩薩等變身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塵名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緣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為質。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粗細既隔於彼無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粗細隔故。若爾因八緣無漏失。答亦無違。不親緣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又云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疏。得威德定者。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 疏。又解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問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緣上繫之同異。 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雖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答雖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 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心必有定道俱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種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前雖略說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釋曰。色界二色名為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詳曰。依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說色界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說為正。 疏。亦應不緣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招異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為量破。 論。略說比識至所現變色者。問第八既緣法處實色。五亦緣不。若不緣者聖變魚等凡應不見。若許緣者五十四說法處攝色名無見對。復云何通。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釋云。變定等色而無見對。但與眼等為增上緣名見金等。 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以因從於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答因緣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為境引他疏故非法處攝。 疏。極略極迥色者。折根‧器等為極微者名為極略。折像等色為極微者名為極迥。 疏。若唯意緣等者。獨頭意識緣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從明者。幽隱顯蔽名為闇明。十處法處名為明闇者義可斷矣。 疏。亦非由說至亦緣有故者。意說第六與五同緣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疏釋因緣‧分別二變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有義三釋。一云但現量心名因緣變。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緣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緣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護法義。持種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過失。第三可通。問若說眼等所緣色等皆無實用。豈眼等識皆緣假法。答假有名種自有約義依實說假非五識緣。是分別心。義別說故。影像色等雖無礙故得名假色。然說種生即名為實。故無過失。詳曰。非但前二有多過失。即第三釋亦同前過。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從實種生名因緣變。即五轉識一分第六與五俱起。任運緣者亦因修起境實種生。何乃即判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顯八俱具有二變者。王‧所知次因緣‧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者。深密經云。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心。如鏡中火無別自體。此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又見‧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小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