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十義書卷下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王 麗 二校者 徐文美 改稿者 譚海云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為顯妙行等。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知。不待專為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為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為純談理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心。以此為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徵其理觀合是常坐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說云。三種觀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種俱是行門俱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人今來義狀中文。)本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說行時節故。費二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耳。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稟口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之觀。若為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卻棄事法。而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為人師者。則須一家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師匠必須先為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睹於文中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習。若觀道尚壅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為講授。豈可自尋而能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卻自約行而修。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眾經成今止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睹玄疏事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證(上人堅執內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為懺法。及引荊溪究竟而論二行相資之說為難。斯蓋不知修習久近。故專據久修為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習者。或兼修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習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若疲極時可暫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是開許新學菩薩一向誦經懺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內觀耶。大師元許始行隨依一種修行。上人剛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為頓頓義。旁誡初心不稟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通達。亦得口決示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中。咨稟口決也。又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專執一句即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說耳。若細論之。不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耶。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只將談理便為理觀。)稍疏。故用觀心。今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蓋被前後徵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豈知二意。卻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為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為未習止觀者。忘於對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令始習者忘其對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為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卻為非。則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粗言毀茲真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思己行。則聞說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為觀心之義。若以純明理觀。為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狀。已甘十種談於果法。既非真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橫豎照之故具觀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眾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乎三脫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未約心法說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脫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三法只是三諦異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即以正觀歷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所證(直顯心性於茲永破。)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說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德後。復約攝歸一念。示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德。故從三德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約六即。歷內外凡真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卻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卻云已具觀心義。為是戲劇而談。為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說佛法。便為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心佛眾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從理釋。謂是真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為理觀。上人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顯說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稟。元不知觀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釋於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真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為理觀等。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念即真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真而解。若元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俱理。事則俱事。就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說授著述時節。故謬例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眾策修之語。當時既說。錄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略。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俱論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卻例彼略而廢此具耶。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卻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為修證法也。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無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為修證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觀。乃謾說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為何。不於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為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說理觀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界(豈非陰入成不思議境耶)心心咸顯於金光(此非正觀顯理耶。)此豈非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可修證也。)又云。若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訛之文也。)至後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十乘觀法修之。方為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為盡善。只云此未盡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徵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為念於實相。答疑書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知只欠幾境)一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為勢。苦破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徵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卻能證果入理。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為周細觀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卻。其奈明文收掌。見在顯說云。證前圓談之處。安何抵踏。上人既被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法歲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行觀法不可修證(以理觀正是約行觀故)約行之觀。既不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眾生。永沈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真之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處也。 第六不體心法之難。 夫立名詮法。對問論宗。必須如日融冰。似箭中的。儻曲回問意。別構答詞。則彰理路已窮慧門元壅。 予昨於詰難書內。立心佛眾生。依正諸法。隨緣則諸法皆事。不變則諸法皆理。故引金錍云。真如是萬法。由隨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是知。輒不可偏約理釋心。偏以事釋生佛諸法。 立此義者。蓋由上人師祖已降。皆謂心獨是理生佛諸法。唯是於事故。妄認談於真性便是觀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乃以正談佛法。拗作直顯心性。不識果理該於一切。執為一念攝諸三法。及將信解果德之文。便謂純談約行理觀。 然示珠指。解於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義。全不得彼彼眾生生佛。彼彼諸佛生佛。所以釋云。佛名真覺。生名不覺。心即生佛之心。非離生佛外別有心為生佛之本。經示本末因果不二。故云三無差別耳(佛名下珠指文)。 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心唯屬理)此心迷則為生。悟則名佛。此則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分。(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二造雙明方名全分。)殊不識法界有情。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棄於大海。而取一漚。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土。 故指要斷云。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眾生。十方諸佛。各各論於事造。人人說於理具。而皆互具互攝。方名三無差別。若謂己心迷則成一切眾生。己心悟則成十方諸佛者。豈可一人悟則令一切眾生皆成佛耶(不可論理成。今說事成也。)若爾者。釋迦觀心久悟。我輩那作凡夫耶。又豈可一人迷則令十方諸佛皆作眾生耶(不可論權作。今說實作耳。)以我獨猶迷故。釋迦重作凡夫無有是處。故知。珠指辨心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識也。又復心法。局在於理。殊無事理相即之義。 又若轉執。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從理而說。遂以清淨靈知。釋於一念者。 若作此說。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謂制心從理便一向以理釋名者。則令事理不分。又使理無顯處。若謂制心從理。便不得約事釋名者。止觀豈不制心從理耶。何故以陰入釋心耶。何故以煩惱等釋心耶。何故四念處。節節云一念無明心耶。何故法華三昧。以現前一念妄想釋心耶。此等真教。莫不彰人制心從理否。荊溪立於無情有性。正為顯圓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淨真如。珠指正當金錍所遮。云何將所遮之義。為能釋之文。如以毒刺損眾生之佛眼。殊非金錍決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轉計。故且遮之。若論示珠指。實無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屬事。心法是能造屬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也。 上人執此偏見。以為圓解。蓋得少為足。執礫為珠遂一向。執攝色歸心觀外成內。使帝網之喻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諸法(既一向攝色歸心。故色等但有能趣之義。全無所趣之體。故不收諸法也。) 上人以久習此解。毒氣深入。雖因前後徵詰。得知須觀陰心。及知心佛眾生俱事俱理。而釋諸難意。還扶舊見。皆歸一邊。乃謂須是非染非淨之心。方能造於如來。全不許妄染之心造如來也。此則全乖陰識理具佛性之義。又虧煩惱之儔為如來種之文。又違性指三障之說。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煩惱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設。 上人今云。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真心。又何得不許觀妄心。造如來耶。又何得遙觀非染非淨之心。造如來耶。應謂觀六識妄心。轉作非染非淨真心之後。此之真心。更隨淨緣。方能造如來耶。 須知。此說大乖圓義。都是僻談。何者。豈觀妄心。轉成真心。猶未是如來耶。 且觀妄成真。在於何位。真造如來。又在何位。莫謂成真心則初住。造如來則妙覺否。 若謂爾者。宴謂僻解。非是圓談。須知。觀妄心成真心。即是觀妄心成如來也。若觀妄成觀行真。名造觀行如來。若觀妄成相似真。名造相似如來。分證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來故云諸也。) 復應須解。成之與造。俱理俱事。約理則成之與造。俱以即具釋之。約事則成之與造。俱從變釋之。若妄心具真心即真心。豈不具如來即如來(理造)若妄心轉變作真心。豈不轉變作如來耶(事造)。真心就法論。如來約人說。眾生無上者佛是。法無上者涅槃是。豈得妄心成法真心造人耶。 又觀六識妄心。成三諦真心。上人因誰開解。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指。全不約妄釋心。亦無觀妄成真之說。若謂自尋止觀得知。都是妄語。何者。若先知觀心是六識妄心。終不以圓談法性故廢觀心。終不以果理貫六即。便謂純明理觀。終不以正談果理。以為直顯心性也。 上人於辨訛。將果理貫於六即之義。立為純談理觀。故問疑書。約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之義難之。故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難觀。故令觀於心法。何故違教。特棄心法。而取佛法為觀境耶。 上人遭斯難故。乃知錯將果法妄為理觀。便乃於答疑書內。欺心妄轉云。何嘗棄心取佛。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者。還用無二之解(前後皆將解字為觀。今來抵諱謂。今念圓解在圓談法性。足見妄語也。何故。此文將解照性也。)照無二之性。上與諸佛等。下與眾生齊。豈是棄心取佛耶。(何嘗下除注皆答疑書文。) 此豈非素不知觀於妄心。故但云照無二之性。又是但觀非染非淨之真心。等於染淨也。上人雖因前詰難書故。撿看止觀。知觀六識妄心。然只但見其文。而全迷其義。若知義者。終不更執真心造如來也。終不約真心說唯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豈唯真心也。須知。煩惱心遍。此則遮於世人約於真心說唯心義。故云唯心之言豈唯真心。應知。唯字正屬唯心。乃令約煩惱心說唯心。不可約真如心說唯心。 豈非金錍本示無情有於佛性。無情色與煩惱心。二法俱約隨緣義說。於隨緣中。煩惱心為能造。生死色為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造即理故豈不遍耶。 故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心全金故。收一切隱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隱起故。若說唯心。亦論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論有於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於果人之性。既云有於果人之性。故心之與色。俱須從因從事而說。既云觀妄心成真心。故知。真心須從果說。若論真心。須論真色。已是果法。豈可更別有果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有情有佛性。故須約煩惱心說唯心。欲示無情有佛性。故須約生死色說唯色也。 若就真如心明唯心。真常色明唯色。乃約遮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關有情無情耶。如此解於金錍。遠矣哉。 上人又解豈唯真心句意。云不獨約真心說唯心。亦不須約妄心論唯心。蓋約真妄合論。說唯心義。欲救珠指獨約真心說唯心義也。須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縱扁鵲亦不能救。況盲醫者乎。 且珠指從始至終。單約真心攝於諸法。何曾一句云於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顯唯在妄心故也。欲順我義。故自改為心非因果。 豈非只知約真心論唯心。略不解妄心攝於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約妄心義。終不改張聖教也。 故知。內外二觀。皆是觀妄顯真。 若修內觀。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 若修外觀。須觀妄色成真色也。 若眾生諸佛為外境。則觀眾生陰入色心。成真淨色心也。諸佛雖離陰入。行人所觀。須將應身色心為境。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見。此文雖屬心法變造。今引因證果也。又般舟云。約三十二相為境。修乎三觀。顯乎三諦。故應佛色心。既為行者所觀。乃是感應共造。故約感邊。亦得是外陰入法也。豈非觀妄顯真耶。是故等覺猶見他佛。唯至妙覺。更無彼此色相迭相見故。 應知。隨觀一境。須當處全攝於諸法。當處理具三千。當處轉妄成真。方名圓觀。何得云。心唯屬理。諸法屬事。先須觀法歸心之後。方說唯色唯心等耶。為執此偏見故謬解不二門。及妄破觀心之義。 上人始暫脫我人。略尋法義。為是鄙僧乖理。為是上人違宗。鄙僧為生淨土。故探玄為出生死故講授。實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長。實不敢將已墮之義抑他必當之宗。唯諸聖可鑒。諒群彥亦知。惟願上人退思矣。惟願上人順理矣。 次曲改難意者。予立心與諸法俱事俱理。及舉下界眾生觀於唯心。本難上人直約真性釋心。又難不論觀妄成真。又難以果佛所證之理而為理觀。上人因此難故。深知義負。遂輒改難意。乃枉予不許唯觀於心。及自立云。一切諸法。皆因妄心分別遍計不同。為依正色心故。但用三觀。制此妄心。即真三德遍一切處。則達色香依正等法無非是心等。乃至云。心既統攝一切。故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豈非一念妄心即真三德。豈不收於十種三法。是故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況復文中所談。備明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聞之不思己行耶。 據茲所說深竊見上人他正義覆己前愆。 且唯觀妄心。因誰得解。是誰不許。只如發揮至前諸義狀。何文云唯觀妄心。況自將圓談法性。便當觀心。自將果證之理。便為理觀。及名直顯心性。自解塵塵法界處處遮那。便能入理證果。尚將外境依正。難於簡色觀心。此等諸法說。豈知初心唯觀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觀。數數徵難。意欲上人知於觀慧照乎妄心。 如問。疑書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為難觀心則易。因何特棄心法。專取佛法。為於觀法。如此頻頻曉喻上人。於答疑書內。尚未肯觀於妄心。乃云。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還用無二之解。照無二之性。上等諸佛。下等眾生。豈是棄心取佛等耶。 此豈非不以心佛眾生為所託境界。但直緣平等之理。無高無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乃以直心為境。等佛等生以此驗之。上人何曾。知所觀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耶。 蓋被予詰難書窮逐。計校既盡。乃只得改轉難意。謂予不許唯觀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眼照之。只將前後語詞勘驗。則欺詐顯然。還略知慚恥否。 況予扶宗記中。以觀妄念為宗。故云。一念識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惑滅果成。豈可純談法性。便不論觀心。又云。雖三道本來真淨。諸法當處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重積。若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 乃至詰難書。覈定觀心二字。還是許觀妄心。不許觀耶。如彼文。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俱事。輒不可云諸法是事。心獨是理。但為下界眾生多著於色故。且多令觀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攝法歸心。亦且得立所觀之境。況文無一句立心為境。境尚未成。觀非所議。故此十法。觀之與心。二義俱闕。如何堅執具觀心義耶。(金錍下皆詰難書文)此之文意。豈是不許觀於妄心耶。 所言非謂心獨是理者。蓋上人承上偏約事解於諸法。獨約理體解於心法。致得談理便作觀心。為破此計故。云非謂心獨是理也。作此說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諸法。皆是即理隨緣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諸法。既高既廣。初心為難觀。心法近要。易可觀察。故知。此難正欲難不用妄心為境。因何酬答不得。故剛然改作不許唯觀心耶。 又云。下界眾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觀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蓋為彼之師資。因見教文多論心法具造諸法。便淨心法。直約理釋。意謂真心隨緣。造於生佛諸法。所以凡見談真說理。便謂已是觀心。為破此計故。引四念處下界眾生著色之文。令知經論多為破於下界眾生迷著。故偏多約心論觀。是則為破著色病。故多說觀心。非謂心獨是理故乃多說觀心。 又若轉執心有真心妄心。我約真說何妨者。是義不然。 若謂心有真妄故。得一向約真而說者。色等豈無真色妄色。何不具諸法皆約真說耶。 故知。不變則色心諸法俱真。隨緣則色心諸法俱妄。於俱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觀心。心法近要故。多令觀心。為破下界著色重故。多令觀心實非心獨是理故令觀心。若知此意。即不執說真理便為觀心。 既知心法與佛法。俱約於事有高有下。說於佛法不是觀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說佛說理。便為理觀。今因詰難略知此意。故即便轉計。果佛之理是觀妄心所顯。故云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作此說者。意欲救於答疑書內一切三法。若橫若豎並我一念。罔不照知之義。又是欲救十種三法純談理觀。以上人今知理觀的是約行故。作此救也。 不思此說招過極多。何者。若將果佛十種法相。入心修觀。自是附法觀心。何得卻云是約行所顯。況復此玄正釋料揀十法。唯有所附之法。全無能附之觀。尚略無附法觀義。那有約行觀義。 上人今來。既省正釋料揀十法之文。殊無附法約行兩觀之義。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習二種行人。自作兩種觀心。乃云。文中所談。備該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讀之不思己行。欲以自思己行。便乃自修兩種觀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說。乃是策勸之語。大凡宗師解義。若遇諸聖行證之法。便須誡勸令見賢思齊。豈得此語便可救得純談理觀之失耶。 若云十法該於因果。及示能觀便是行人自修兩觀。不用別立觀心一科者。 只如四諦五行之文。還該因果。還示能觀否。且世出世因果。豈逾四諦。修證體用。豈過五行。況從偏小。簡至圓實。又以二妙判開已訖。則已彰境觀圓融修證。妙玄此等法相。尚須攝入一念。別示觀心一科。 若此玄從果至因而說。又自是釋迦能觀尚過菩薩修證。豈是初心境觀。何得方談果法即廢附法觀心耶。 妙玄十種三法。一一三法皆從凡心一念。辨至分真極果。上人尚云。須立觀心一科。觀茲十法(答疑書明明說云。觀於十法。不可轉為觀於三教三軌等也。)彼之十法。還該因果否。還示能觀否。因何更須觀心一科。此玄十法。因何須廢觀心一科。 況復兩種行人。自攝十種三法。入心橫豎而照。寔是上人妄語。翻轉前言也。 何者答疑書自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論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結云。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卻是行人自顯行人自觀。況復前書云純談理觀(若兼附法不名純談)次書云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豈非翻作正談附法。兼明理觀。則純談理觀自茲永破也。況復自立純談理觀。則正是約行觀心。被難無於陰境十乘。卻云託事附法不以陰入為境。 如此之說。言無準繩。那堪評論教觀。極是不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顛倒言談。況是傳教之人。那得至於斯耶。若欲盡書上人違心負口之過。直恐空費紙墨也。故且止之。幸請省己責軀。捨邪歸正。知過能改。亦稱君子也。不可更延歲月。必須速降回音。 第七不知觀心之位 眾生若於善知識所及諸教法中。聞心具諸法與諸生佛無有差別。能知心及諸法當體即理。互具互攝者。正是名字即也。約理雖即。約事天殊。故求妙門。破惑顯理。乃於名字之位。以妙解攬於萬法唯內識心。專於內心。用於妙觀。觀一切法。或於外境修觀亦然。觀道若開若伏若斷。或入觀行。或似或真。此義顯在止觀及以諸文。 上人素來全迷此義。故乃於答疑書中數云。觀行五品位中。方修內外二觀。觀成入於相似之位。 故詰難書曰。若五品中方於二境修觀者。只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觀者。則名字之人。全無入品之路也。仍為上人開示令知蹊徑。乃說內外二觀俱在名字位中。造修觀成。方入觀行相似分真。具引止觀之文。明示觀成方入隨喜等位。 既將明文顯示。上人因茲方悟。自惜親近邪師暗於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觀。 則答疑書中。此過無計曲救。遂於今來義狀。全不敢答酬。而返偷詰難書中所示正義。將為己解。乃數數顯。書五品是觀行成位。以此驗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長。 只如五品是觀行成位。因誰得解。何不首伏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偷竊他義誑惑後生。若據上人如此用心。實非傳教之士。尚望人道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論於佛法耶。是知。徒說令末代之機修於止觀。既自立至五品位方觀二境。則一切眾生無修觀之分也。輒將此之見識。與人論教觀廢立之意還得也無。 何故不甘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驗此一失則七十紙之明文。都為虛構。前之義狀亦是誑言。所立諸義何須更破。自然瓦解。答疑書明文。見在還可更生抵踏否。 況上人竊他正義。因為己解。前後不少。只如予將修二性一。銷於知心無心之文。答疑書難云。若正釋十法中。以金為性。光明為修。則容分對。且玄義譬喻附文當體。何嘗論修二性一等。 既被詰難書。舉正釋中修二性一之文顯證。文理朗然。上人若是傳教之心。必須循理悔責毀教之愆。然後共揚正觀。 何者上人本據正釋無修二性一之義。驗觀心文中修二性一之義為非。今既顯見正釋多是修二性一。則知觀心文初問答稱於正釋。安可更加毀破耶。 況上人刀刀明說正釋十法。全無修二性一之義。又云不二門。只約緣了正三因。對論離合。今來何得卻據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云具觀心義耶。豈非因予前後詰難。得知正釋有於離合之義。便竊此義將為己解。而返將此義。立於十種三法為理觀也。 又如觀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詰難方知。卻返用為難。枉予不許唯觀妄心。此過亦前文已說。更不重敘也。只據上人此之誑妄之心。不合更論法義。況不知觀心之位。餘何所言耶。 第八不會觀心之意 妙玄并釋籤判云。佛法太高。眾生法太廣。初心為難。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又云。佛法定在果。眾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陰心。為所觀境。所以止觀及以諸文。皆令觀心。以取近要之心。為觀所託。若無所託陰界入境。觀依何修。理依何顯。故離三障四魔。則無所觀境界也。 縱修外觀。託諸佛眾生及以依報為境。亦是外陰入法。 何者佛雖離陰。為眾生故示應色心。故等覺已還。見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對之境。非界入攝耶。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見。故修觀者。即於色心之境。而觀法界。 故觀音疏。以眾生佛為他境。荊溪直以依正色心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圓常自在之法。但用眾生所對色心。為所觀之境。故觀所託之境。不出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應身三十二相為境。依之而修三觀。是知。三觀所顯即是圓融三法也。 今家觀法。何處令直緣真理而修。何文令緣佛所證圓融三法而修觀耶。以上人自昔全不知依境修觀之意。但以己解約酌而言。及遭詰難。則望難未到處。臨時轉立。 如將此玄十種三法。謂純談理觀。豈非全不知理觀是常坐等三種三昧。只見發揮云純談真性。便約此立為純談理觀。 及被問疑書引輔行難之。知非理觀。乃轉計云。此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而不知錯下直顯心性之語。專是約行。端坐十乘。及並我一念。橫豎照之。正是攝諸三法。入一念心。成乎圓觀。乃是附法觀心。 故妙玄四諦。因緣之後。攝諸法相。入一念心。用觀照之。並是彼文為成妙行。特立觀心一科之意。 既被詰難書難云。此玄既全無一念及觀照之語。乃是為成己義。任情曲撰。上人既撿正釋及料揀。全無此義。計窮理極。遂推與行人。自能攝入一念。橫豎照之。 若爾者。何獨此玄。行人自攝自照。妙經等諸玄疏。豈彼行人不能自攝自照。何故法相之後。皆立觀心一科。攝法入心方名觀行。 若謂諸文或有闕略者。亦須立乎體式之後。方可準例略之。如十二因緣曾立觀法。四諦之後。但云觀心可解。既此兩境。合有觀心。故於餘境避繁省略則稟教之者。既見諦緣之後有於觀心。則知諸境合皆攝歸己心以觀照之。 今此玄文。單談十種果證法相。略未示於觀心體式。何得行人自攝自照。此乃上人。錯下一念及觀照之語。自見無文。自知無義。只得推與行人。若直顯心性之語者。奈自立云此玄文直顯心性。且推與行人。不得。遂全不敢答酬此問。仍潛改直顯心性。而作直顯法性也。上人若稍轉改有路。終不偷換文字。蓋是路極遂至於此也。 故知。暗心推劃。如盲者自行動皆罣礙。皆由不知觀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淨名疏釋法無眾生。結為三種解脫。無非觀心。不須更作觀心釋之。欲將此十種三法。亦具觀心義。不須更立觀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淨名疏與此玄文。雖同明三法。須知。立義永殊。彼約研心作觀。觀成稱理。依體起用。而談。故具觀心義。此約佛果己證之理。而說安可得同。 既被詰難書用心佛高下難之。朗然已墮。不肯首伏。遂強據三無差義救之。意云。心佛既其無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義。又彰上人不識三法無差所以也。 且如釋籤云。心法眾生法。在佛心中。則定屬果。佛法心法。若在眾生心中。則通因果。佛法生法。在心法中。則定屬因。豈非互具互在故則無差別。事用既殊。迷悟宛爾。則須論差。豈可纔聞佛法該攝心法。便令佛法在因。豈可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荊溪云約理無差。差約事用。故修觀之者。須依心法為境而修觀也。觀心既性。性攝無外。等佛等生。故云遊心法界如虛空。則知諸佛之境界。既云遊心法界。知。是觀心入理。理攝生佛。乃知佛境界也。豈可但云無差三法混亂耶。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觀心之名。因何而立耶。 故淨名疏釋法無眾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空觀。歷心及餘陰入諸法而觀。雖附三脫法相。於陰境理境。用觀破惑。證體起用。一期略足。 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於附法之觀也。此同妙樂令將止觀境觀修託事觀也。如是則方具觀心義。 若此玄十種三法。正論果佛所證。尚過菩薩所行。則益之高遠。如何凡夫始行。輒可依此而修觀行耶。兼文中顯示云。約信解分別。因何曲拗作觀行釋耶。 然須知。彼文只據研心論於三法。方具觀心之義。輒不可以三法義同。便謂此玄亦具觀心義。今為具引淨名玄義釋名中。教觀兩文。同名三法。皆是圓實。只據未約心論。名約教釋。若就心辨即名約觀。 故彼文云。後家翻為淨無垢稱。今用此翻。以對三身。即為二意。一就事釋(教詮三法。雖是圓實。望於觀心相應之理。故教屬事)二約觀心。一事者淨義即是法身。自性清淨。皎然無點。即是性淨法身也。二無垢者即是報身。報智圓明。無有垢染。即是圓淨報身。三稱者即是應身。大悲化世。名稱普洽。即是應身。故智論云。水銀和真金(云云)又引普賢觀經。佛三種身。從方等生等。 二觀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者即是本淨。本淨者即是法身也。觀心相應。明時無暗。即無垢義。無垢義者。即是智斷果報身也。隨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水月鏡像。和光無染。即是稱緣應身義也。如是三義不縱不橫。為菩提種等。 請上人看此二種三法。有何差別。豈非只約心即法性觀心相應。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約觀心釋。 故彼疏釋法無眾生。明三脫義。與此玄十種三法。實無有異。 彼文以約生空之觀。歷心及陰入諸法而明故。結云具觀心義。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顯云約信解分別。如何輒云具觀心義。 又答疑書五義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此玄十種三法。同於請觀音疏託事觀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以理智體之。正同方等普賢歷尊容道具。用法門體達。此則方是託事之觀。此玄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種法相。既不歷於依報色入體之。那名託事之觀。 及至被詰難書以此義徵之。上人既知。此玄十法。全無依報事境可託。則事觀不成。遂轉執譬喻為境。以十種三法為觀。又以能詮教相為境。所詮三法為觀。須知。此之兩說。全無所以。何者夫深法難解假喻易彰。故用譬類。曉喻深法。使稟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所譬。為能觀所觀耶。 若謂纔將譬顯法便為修觀之義者。只如妙經。豈不以蓮華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觀行之義。何故十妙之中。節節明事法觀門耶。若以法喻為境觀。實無此義。上人事急之後。謾作此說。 然雖作此說。亦自知無義。復就教理。論其境觀。且一切教部。何處不得名教詮於法理。豈可皆是依境明觀。 又且縱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對境明觀。此圓談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觀境者。且妙玄豈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觀心一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合有觀心一科。觀前十法。是知。以教詮理。便謂依境立觀。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無此說。此亦上人。計窮謾作此說也。 不二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外謂託彼依正色心。實不云託彼教相。內觀一念識心。實不依教相而觀。恐是宗師立境未盡故。上人更立教相為境耶。 況又轉即說無說而為觀境。更無道理。只如妙玄四諦境中。廣明說無說之後。又立觀解。驗知無說義非境觀明矣。 理極之後。又轉執云。諸文雖有即說無說。既無修性因果。故無觀心之義。此文該於修性因果。故具觀心義者。 且彼無作四諦。還全性起修否。還該世出世因果否。況復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直顯心性。理觀者。則是占察經中實相之觀。正當常坐等揀境觀理十乘。若少附法相。稍託事相。不名純談理觀。既云純談理觀。若全同淨名疏附法觀者。此則又成純談附法觀也。若同請觀音疏託事觀者。此則又成純談託事觀也。又既云直顯心性。若也稍託事附法。則不名直顯心性。然此玄十種三法。法之觀。若得成於事法之觀。則全不成純談理觀。又全不成直顯心性。 予今徵詰上人廢觀心之義。如破狂寇。純談理觀。直顯心性。是上人兩書端首。立義宗源。此之二義若壞。則寇中主將已戮。其諸殘黨。不攻自亡也。 豈非上人專立此玄已純談理觀。已直顯心性故。可廢後文附法相觀。今既自云全是事法觀。則招伏不是純談理觀。則後之附法觀門那得輒廢。 況今來義狀。一向自令行人攝法歸心修乎觀行。此文顯然。招伏十種三法不是事法之觀。何得堅執全同淨名觀音事法觀耶。以彼二疏文中。顯示二種觀門。且非行人自立觀法。 斯蓋上人。不會觀心之意。妄破觀心真教。罪釁既深。必諸聖誅罰在近。遂令心識昏迷立義自相違返。心行既露。過失又彰。速宜慚悔改舊從新。若更固守邪宗。強廢正教。則舌爛口中。必匪日矣。審思審思速希回報。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為起五心。而觀心一科。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 上人五義書中。謂此是觀心式樣。乃消不待觀境之文不待陰境。意謂。但攝事相法相。歸乎真理。便是觀心。不待託於陰入修觀也。 此由上人不知說法由緒故也。明起五心。乃是先立正釋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觀心釋中。何曾不待陰境。五里之觀。全依陰心。故云心如幻炎。一心成觀。轉教餘心。一陰屬色。四陰屬心。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等。立於陰境。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陰境消之耶。以此驗之。上人全不解看讀。因何輒欲議論教觀廢立之意耶。 既被覆問書舉其正釋陰境諸文覆難。其義既墮已。當不善消文錯下文句。乃於十六箇月。日百計思量。但望略有轉身得處巧作抵拒。故今來義狀轉計。作不待揀示識心消文。 又因予前後徵詰故。深知修觀須依陰心。是故今來巧作久修始習二人。消之云。久修者。既已曾依止觀。的約識陰。觀三千三諦已畢。故今來歷事法成觀。不須更揀識心而觀。故云不待觀境。始習者。既見攝諸事法為觀。乃無滯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修習。須依止觀等。因此曲救。益見上人不善消文之甚也。 且釋籤本。令不待觀境。起精進心。即聞即修。何故約久修始習。必待境觀。方名造修耶。此則明違妙玄及釋籤見文也。既云久修者。用止觀揀示陰境。顯三千三諦之心。方能攝今事法修觀。此則須待講止觀觀境之後。方能攝今事法修觀。何名不待觀境耶。 又且縱久修者。既已於止觀境觀諳練。聞此事法之觀。即能用本習之心修之。不待玄文專示境觀也。 且如未習止觀之人。既未有正觀之心。乃於此事法二觀。全不能即聞即修。又云必欲修習須依止觀。是則須待止觀揀示陰境。須待止觀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觀。則全違不待觀境。即聞即修之語。何得以須待觀境。用消不待觀境。豈非對面違教改張正說。如此則還解看讀否。還是能消文否。 此來立義。頓返宗教。邪說彰露。得非毀談正教天誅鬼罰乎。又是觀心正義。合顯昭代。致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證其不待尋止觀觀境。即聞事法觀門。便可修習。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觀。則無圓解攝於事法。入陰識心。觀三千理境者。 蓋上人平素不聞善知識隨時策觀也。縱聞講說。亦只對科。披讀而已。還與自看。一般便謂須自看止觀。即能將彼正觀之心。修事法觀也。 若以上人止觀之解。還可攝今事法修觀否。既不知理觀是常坐等約行十乘。又以端坐念實相。為圓談法性。又不識所觀陰識。乃謂是非染非淨之 真心。及錯認為隨淨緣所成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內外二境。又不會觀心之意。乃謂但談佛法。便是直顯心性。又不曉觀心之位。乃令登於五品。方依二境修觀。若遇良善師匠指授。終不錯謬如此。 上人莫將此見便為正觀之心否。擬將此心歷事法而修觀耶。須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正觀。如此看尋止觀。有何等益。 應知。欲習此宗教觀。須近善知識。一家玄疏博達。三部止觀深明。如講妙玄之時。至事法觀處。即須懸取止觀觀境之意。教授行者。令其即聞即修。能習此者。豈待止觀教文專示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隨講事法觀門。皆將止觀之意成之。令彼聽習之者。隨聞一句事法。即能攝歸一念識心。修觀顯理。不待行人自尋止觀之文也。不待專講止觀方始修習。 故妙樂釋事法觀後云云。下引止觀文者。乃是令講授之者。以廣決略也。何得難云。若不看止觀。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觀。便能修觀。何故具五緣中。須近教授善知識耶。 應知但值良師。實不假自尋止觀。實不待止觀專明境觀。但隨聞事法觀心一句。即可依之修觀也。若不遇良師。自尋止觀。亦可修習。然亦不妨有宿種強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證。何啻能修耶。 今只據上人不值良師故。雖尋止觀。大節全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觀也。況行人聞事法觀門。若更自尋止觀。則自依約行觀法修之。何不只於事相法相之後。示云修觀在止觀中說。何假費詞約事約法。談乎觀門耶。 況復大師說妙玄時。且未談止觀。豈可當時行人。聞說事法觀門。不即時修觀耶。皆須待至玉泉耶。 若咨稟大師口決。亦只為通事法觀中之壅。大師既深證十境十觀。得以口決示人。滅後傳持之人。若明止觀法門。何以不得將己所解。示於新學者耶。 故荊溪云。若卒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驗善惡相。又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近師氏者。既示近代行人。豈令親近智者大師耶。及善知識中云。行解具足。德在於彼。謂益我者。但在於解。故舉能說法轉人心者。又互發中云。若達三諦。何啻堪為世方等師。故此等說為令行人親近師範。不教自讀其文。以邪為正。 蓋由上人不體此意故。錯將須待看尋止觀觀境。以消不待觀境之文。又只見文中攝事成理。而不知攝事入陰心成乎理觀。亦以素無良師指授故。專守略文。但謂攝事法入理而已。亦謂入理便是觀心。 蓋承上人以真性釋心故。予昨為防此計。故引義例理觀唯達法性之文示之。豈非彼文雖不云達於陰心。理觀既當端坐十乘。豈不達陰識為法性耶。 上人謂予引此文。更為可笑。為當欲笑何失。豈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為證。非是孤然。 蓋由上人於答疑書中。專引此文證圓談法性。純是理觀。豈非全不達陰識為法性只取法性兩字。便為理觀也。全不曉能達是十乘。所達是陰識。所顯是法性況達在文。尚未解言趣。陰識既略。何由懸解。以此暗昧故。將佛果法相。妄為理觀十乘。不請笑茲引文蓋旅人先笑後必號咷也。何者既抑彼約行觀法不依陰識。則觀無所託理無所顯。乃用茲非義。廢乎觀心。既毀方等真觀。法說非法。當生必招耕舌之苦。現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苦中而自作樂頻頻撫掌強笑耶。若據上人前後邪說。 皆為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示愆失耳。 如輔行云但觀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觀理具消之。四念處令專觀內心。即以不專內消之。此玄說果佛法性。便以純談理觀消之。正談佛果法相。乃以直顯心性消之。妙玄絕待三法。乃以隔別事相消之。止觀妄染陰識。乃以非染非淨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果消之。此玄當體真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不二門一切三法離合。乃□單將三因消之。然一家教觀。盡以曲解。顛倒消之。至於破立。全無所以也。 上人因引釋籤此文。則令己所立義皆破壞也。 何者豈非本以不待觀境之文。欲成事法之觀不依陰境。此文既是先出觀心一釋之意。及乎正明觀心中。顯然須依陰境。是則不依陰境之義。自然破壞也。 上人又轉計。不待揀陰為境。且觀心釋中。具含揀陰之意。已如前不識所觀之心。段中委說。今不煩敘也。 上人本計事法二觀。全不揀示陰心。因引此文。卻成二觀有揀陰義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上人本計事法之觀。不可修習。文中既云不待觀陰。又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不待陰境之義。既其全壞。須是不待止觀專明妙觀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當不待止觀。即修事法觀也。 又更縱上人轉計。以不待揀示陰境釋之。 上人本執諸文事法二觀。以不揀境驗不可修。何故此文。不待觀境。便令精進而修。既云是觀心式樣。驗知。諸文事法之觀。雖不揀示陰境。皆須精進而修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又諸文不揀陰境。尚可即修。今此玄棄三觀一。既已揀境。那得卻非修法耶。 又更縱久諳止觀揀境之人。聞此事法觀時。不待玄文揀境。能用本習境觀修之。 只如未習止觀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揀境精進而修耶。 況妙玄本為先開妙解。對未習止觀者。說之為強。何得唯對久習者說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師點示。遂不善取意消之。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義自壞。亦由毀滅正教諸聖不容。雖未口吐熱血。且教眾惡滋彰願速悔過。勿使噬臍不及也。信與不信速希回報。 然又詰難書。自問純談理觀不依陰心。乃是正詰常坐等約行觀法。何不揀示識心為境。何不明十乘三觀。上人卻用事法不待陰境。答之有何干涉。縱令上人。此義十分全成。何能救於約行無境。況十分全壞耶。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是約行觀故。不須附法觀心。今以諸義驗之。全非約行之觀。能破觀心之宗既敗。所破之義何傷。應知。十科觀心。是大師親說。是妙行所憑也。 第十不閑究理 法華一經出諸教上者。蓋由稱於自行所證也。 且道場所得。真實絕妙之理。蓋根器未純故不獲已。而兼但對帶說之。洎乎二乘心漸通泰。菩薩疑網可除。則捨諸方便。但談一實圓妙之理矣。 大師深悟經旨。乃以十妙。而詮示之。雖列諸法相。無不皆以二妙圓實之理。節節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證圓極之理也。故云三軌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諦求。更無餘乘。亦名第一義諦。亦名第一義空。亦名如來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論一。一不定一。一而論三。不可思議。不並不別。伊字天目。乃將此三一不可思議絕妙之理。貫通十種三法。而一一三法。皆從凡夫一念心性。約六即辨至極果也。 上人以全不閑究理故。乃於答疑書首示云。以由玄文十種三法。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若直爾明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則更立觀心一科。觀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軌。類通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釋。彼文無者略也。今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其如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外。即我一心。若識一心。則了諸法。何獨於一念中。識十種三法。乃至無量三法。若橫若豎。罔不照之全我一念。豈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約此而觀。何謂教觀不分解行雙失(以由下並是答疑書文。不加減一字其文收掌見在)不知上人。約於何義。輒云妙玄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耶。 荊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皆融妙。因何十種圓教三法。卻不以法性融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諸法。則全是有為事相。且待絕二妙。何所堪耶。是則雖談妙法。不明常住。以不約理論妙故也。 如此謗於妙經。其口當破。其舌當裂。因何黨其邪宗。執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於此。悲哉悲哉。 然妙經與此經。約乎教部帶不帶開未開。而辨融不融相。在其詰難書中也。上人既被詰難。深知錯下謗法之言。內心雖伏。而外相不甘。遂作數般道理。分疏抵諱。雖即費詞。其奈分疏不開。抵諱不得。何者豈不答疑書意云。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須立觀心融之。此玄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須觀心融之。正意在此。故無所隱也。 今來義狀。卻云由彼歷別科中。從實開權。明三教三軌。及類通中。援引文煩。兼非直對經題解釋。慮讀者忘其觀行。故云合有觀心。 且答疑書。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觀心觀前十法。何時曾云合立觀心觀於三教三軌。何曾云觀於援引文相。如斯謾說。欲哧三歲孩兒。還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諸方達士。顯罔調滿空聖人。還略知慚愧不。又云妙玄略觀心之語者。謂三法直是所觀一理。況具修性之說。義與觀心相應。若以三法貫通。義當易見故略之爾。是則妙玄十法。法性貫之也。因何前說不以法性貫之。豈非前說不以法性貫之。今說乃以法性貫之。前說須立觀心。今說不須立觀心。前說觀於圓教十法。今說觀於三教三軌。及觀援引文相。則前說與今說。顯於相違。灼然墮負。上人若是君子之心。為法之意。必應首伏。捨短從長。終不將無義之語。抵諱分疏也。斯之謗法之過。皆由不閑究理之所致也。然諸所說。皆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說耳。 況彼文三教三軌。既約從實開權。而說皆云。為如來藏所攝。自然不生封著。 何者既知從一開三三無定三。此玄直將三教。對圓而論。未說權從實出。那能免於差別之執。何故彼文卻須觀心融之。此文卻不用觀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對明三教。豈不引阿含大品等諸經論。明三教十種三法耶。圓教十法。豈全是經題自標。非引經論而立耶。若論紙數。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觀心觀之耶。又將直附經題明於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豈妙玄三法。不附妙法之題耶。 況彼附妙法。是約法立義。此玄附金光明。是約喻立義。因何附世金。卻是法性貫之。附妙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顛倒。必是惡鬼入心。狂迷而說。實不合與上人議論。既諂心惡行如此。終不肯摧折慢幢。終不肯信順正義。但為惜乎正教被顛倒說混之。又為悔於來蒙遭邪言惑亂。所以略寄數義。陳其梗概耳。 上人又云。十種法相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外。唯我一心。乃至無量三法。橫豎照之。乃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等。 正釋十種三法。專以道後法性。該於道中道前。乃是的論佛法甚深。而實未談心法。以上人元不知心佛高下為門不同。故輒云法性無外唯我一心。而攝諸法入心。橫豎而照。便謂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圓融。亦乃理觀明白。 故詰難書曰。一念心法。乃是內觀之境。仍須教文自立。不可妄添。豈可為成我義。便自任情曲撰。且如正釋十科。不見略言一念。何得自融自照成乎邪說。 上人既遭此難。方當少醒。乃知正釋與料揀。不曾攝法歸心。不曾用觀照了。此義顯然又墮。乃於二年。巧作計較。推與久修始習兩種行人。久修者。自能攝法歸心。橫豎照之。始習者。自於止觀。修於理觀。如此釋義。便同兒戲。則此玄文殊無談理觀之文。亦無融法相之說。但是久修止觀者。自將觀智融照。則十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釋大小名相而已。 況復法界次第文初。大師有為成三觀之言。學者可以稟教而修。此玄正釋之初。大師只今用信解分別。學者稟何言教而修觀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談理觀直顯心性。超過妙玄十法。今卻全同法界次第凡夫二乘法相也。彼文雖有大乘法相。豈學三觀者。不以凡小法相歷心而修耶。然又推與行人說。灼然是上人妄語。何者答疑書。明說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於一念心中。融諸法相。橫豎而照。復自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剛然轉作。行人自攝法相歸心。自於止觀橫豎而照。又本立此玄純談理觀。何得卻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觀耶。如此將於至教。輕侮戲弄。對於諸聖。妄言綺語。為無來報耶。為無見報耶。若觀答疑書此一段邪說。恐大師四辨。以劫壽陳。其謗法欺心之過。亦不可盡。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補過。共扶正教。遐益群生。可否之間。速希酬報。其有經王之答足見欺心。當體之酬益知轉計。兩經觀體自語相違。二諦教文頻頻不答。未能委詰。聊敘如前。幸冀上人。思三報之苦長。念一生之事促。捨於我見。順彼法門。無謂先師久執此解。即不遭現苦。乃相效而再行。自是當時不聞正義。實抱己見。必無諂心。或恐先示邪宗。俾欲後彰正說。上人今逢正道。須改迷宗。儻違自心。定招惡報。勤勤奉勉。屢屢興言。只欲顯煥本宗。恐上人不思來報。更莫空延時節。幸希速示否臧。草草馳誠。不果周悉。四明住。延慶院法門比丘。知禮知南。 四明十義書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