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二卷本文抄十

輸入者 周海燕

多少段(種子義段)

問。義意剎那滅義遮古薩婆多現在一念異滅三相有前後次第之計(云云)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一剎那滅。謂體纔無間必滅功力方成種子云云)。
祕云○義。亦遮上座現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特生住異滅。及古薩婆多現在一念異滅三先後次第者。詳曰。理未必然。彼等雖計二三四法俱特而有。皆一念。名剎那滅。若言一念有多俱故不許者。種現時。三法俱。種應非種。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種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時耶。何得簡之。又論但遮常無轉法。彼二四三豈無轉。由斯未必遮彼等。然傍義簡理亦應通(云云)。
燈上文云。論又等類俱有等者。本云。初破古師用前後。又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用俱。西明斷云。並通親新熏。今謂不爾。前引娑三九云顯一剎那三相。問。若爾。應一法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時。有前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時。
又云。俱舍第五薩婆多云○諸說等用不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云云)。 要上文云。古一切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三相時別(文)。
光記四云。
  問。勝軍論師意為許因果同時義將如何。
疏云。論二果俱有○述曰○有說。種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朋上座。非用之第三卷中自廣述(云云)。
裹書。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斷簡瑜伽云。自性為因。非剎那。此必異時。非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有二趣並生之妨。
義演二云。疏有說至如何解此者。意云。如勝軍論師說種現行後念非此一剎那者。即勝軍論師如何解此俱有文。故云如何解此也。疏即因在生果在滅者。格云。酬前因在生引後果在滅也。意說。心法一剎那極促猶生滅二時即心生酬前因時。云因在生。欲滅之時。能引後果。云果在滅。又云。因在生者。望後念說。何以故。能引後果故。果在滅者。望前念說。何以故。酬前因故。云心初生望後念為因。滅時望前念為果故。云因在生果在滅也。故勝軍論師假用上座部。雖立因生滅二時。仍同在現在故。與果俱有文不相違也。問。經中即四相。何故但說生滅二時。答。如何云諸行無常生滅法。不意經異故。不違經。問。法既許有住相。何不說三相。但意生二相耶。答。生滅色心住相唯色有。今據通說但云生滅二相。問。色心俱是有為。何故心法二相色法三相耶。答。色法遲鈍。容有住相心法極迅速。所以立二相。極迅速法已即滅。無容住故。更至第三卷中廣有分別勝軍論師難陀祖師也。疏若爾種望種至非俱有者。意云。此設難也。難云。種現行因果。即許時在俱有者。種種是因果。亦應時在俱有。答。設爾何失。若爾。種種。種現。二有何別故。疏云何為聊簡。此不別之意。又違瑜伽異時義。瑜伽不許種時也。有敘云。此勝軍論師云。因滅果生。二時同在現在俱有者。即種種。亦應時在俱有。難意如是。何為聊簡者。如勝軍論師作此者。何為聊簡。種種。種現。一種時義無別。又違瑜伽異時之義。疏二趣並生之妨者。意云。若人趣將滅。未滅天趣二生。豈非二趣並生妨耶。故一身二趣賴耶而得並趣也。
疏下文云○勝軍如何釋。非剎那。以彼計執因果世故。云何復釋已生文。如彼抄會。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云云)。
祕云。疏勝軍如何釋此者。彼云無失。生滅二相世。是二剎那。以為因果故。亦不是即剎那也。疏復云何已生者。勝軍釋云。彼隨轉理。非大乘義。復何失。至下具釋(文)疏三末云。有余部說至恒相續義。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果後俱時而生○生軍論師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於世(云云)。
瑜伽五云。問答眼與識是因果。如何俱有中云。何以故。眼與眼識生因。唯建立因者。勝軍論師云。此文證知。種子現行時別時生。如非生因故。根非生滅。是建立因。得時生。故生因異時生。今解云。此又據生。非正生云者。是種生芽之因明時。不言異時。此中言建立因。是增上緣。非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時生。故下文雖有自種。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違因即不定。種異時故。前本地第五。若同類異命生。非剎那現異觀故時生。彼勝軍釋此七義種子文及俱有正文。如四相菩薩。此中部二生因異時生。俱舍論廣敘彼難如杖云云)。
疏四末云○言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一時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此念。長續此文。兩法並非此念故(云云)(燈釋同之)。
顯幽抄六本云。言俱有者。此有解。一云。因在俱相果在生相。雖異俱同現在故云俱有。二云。前念種子有法後念現行亦是有法。俱是有法。名俱有也。即是前後俱故名有也。即是二法俱有生滅俱有也。非謂因果同時俱有也(云云)。
疏二末云。自下第二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云云)。
燈抄云。西勝軍論師承稟賢愛論師學因明。又承難陀論師唯識論云云)。
慈恩傳第四云。眾此復往杖林居士勝軍論師所。軍本蘇利刺他國人。帝種也。幼而好學。先於賢愛論師所因明。又從安惠菩薩聲明小論。又從戒賢法師瑜伽論云云)。
問。人意本有無漏種世第一法熏增個新種(云云)爾者見道初念生歟。為當世第一法生歟。
問。意見一新種本新種子合生初念行(云云)疏主何難耶。
疏云。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生新熏。相違故。此不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本有種子。牽後念任運法爾之種。復能為因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一現。故無同念種種失。此亦解。本有種更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因緣一新熏種。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種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增義(文)。
祕云。疏問若爾至相違故者。此難意云。亦應見道生新種。不以本有種子為因而生。以相違故。疏此不時至種種失者。此釋意云。此種由第一無漏種子引生。不以無漏種起故。無同念種種失。問。此種何名新熏。答。由第一熏習力故。增無漏種無漏種子引後生。所以得新熏稱。疏即本有種至但三法者。本種新現俱為因緣生新熏種。此非正釋。本種望新。非因緣故。若所疏緣。理亦無失。疏此別脫等者。此何無轉種。卻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為勝。疏前釋即體增等者。即是四法之義(云云)。
疏二本云○若新熏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種。今所立表唯依新熏上立也(云云)。
裹書。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表。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
祕云。疏初種時舊亦種者。現行熏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得一種子也。即是四法時起也。此非正義(云云)。
顯幽抄九本云。第四勝友義者。即體用增長也○即本有種子上轉生得個新種子云云)。
顯幽抄九本云。問此境長位。為是體增長。為是用增長。答曰。此四師義也。一難陀二護月。三護法。四勝友○第四勝友義者。即體用增長也。即初得戒之時。於本種子上。剎那剎那有無功能增長。受熏得新熏種子種子功能亦倍增長。即本有種子上轉生得個新種子此三個種子剎那剎那皆防發功能。第二念六個種子有防發。名無表戒。即體用增長。問如。何新熏又有生。答。本有種子現行現行顯上。即新熏種子轉下本有種子。又能生得個新種子。喻如熏生芽時。自下更能生子黃等即三個種子。至第二念便增長種子。至第三念便成百三種子如是轉倍倍增長。自上能亦少分增長也。即於此增長無表戒云云)。
問。薩婆多意可許俱有因得異熟果耶。
問。本疏中薩婆多俱有因取異熟果云云)撲揚大師引何文證此義耶。進云。引俱舍云謂此與一果異熟一等流之文為證。付之。
論云。四決定○此遮餘部執性因生性果有因緣義(云云)。
疏云○遮薩婆多○又異熟因善惡無記果。遍行因等是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云云)。
祕云。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俱舍第六云。謂此與一果。異熟一等流。問。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士用果。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說(云云)。
論下文云。能熏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云云)。
疏云。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士用果說(云云)。
俱舍論第六云。俱有互為果。如所相。心於隨轉心所律儀。彼及心諸相。是隨轉法○由時果等。論曰。略說由時果等。故說此法名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一生住滅及墮世。由果世等者。謂此與一果異熟一等流。應知此前一後一顯俱顯共。其不同(云云)。
疏云。由果等者。果者謂一果。等取異熟一等流。謂前隨轉與心同一果。同感一異熟。同一等流。名隨轉。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繫果。故異熟等流外。別一果也。然士用果四種。俱生士用。此復有二。俱有相應因展轉士用果。二及餘時。造作得者。無間士用。此復有二。一等無間緣。所引起者。二及餘鄰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有二。一異熟果。二如農夫春種秋收。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不生也。此一果言。於俱生士用中。唯取造作得名。於無間中。除無間。以無間等攝故。取餘無間果也。於隔越中。除異熟果。以五果中熟攝故。取餘隔越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言。唯攝士用及離繫云云)。
光記云。問。此論一果為何者。解云。或同娑。或同理。皆有妨。問。准下論文。五果中士用。但說相應俱有因得。何故理說士用果。乃有種。通餘因果。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別士用果。此唯相應俱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功得者。皆名士用果量據此通士用果說。隨其所應。四果增上少分六通六因得。各據義。並不相違云云)。
娑一果者。離槃果也。理一果者。士用離繫也。
又云。
問。威儀工巧等四無記為同種將如何。
燈云。問。四無記為是一種緣起。別為各種。若是一種緣起。別何名引自果。若各別種。何故瑜伽五。於異熟蘊及加行別。皆世俗有。答有解。一云。有別種。若是異熟無記種逢引別分成三心。除變化心。即是同種。由逢分成三心故名世俗。以變化不通異熟故。自力能熏。即各別種。便非世俗。即自在成就攝者。但言是世俗。不說唯世俗。據性各別心色沒。名引自果。二云。三各別。設自不熏他緣熏。所緣境別故名成種。言世俗者。有緣發別。發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實有。緣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世俗。以是異熟。由緣此等威儀等故(云云)。
同五(論五)云。大乘變化四靜慮無記漏無漏。餘三通三性漏無漏。如前已明。然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先後心發俱時亦得。或不能俱發。若非業果及善惡四心義說。非多立並。大論云此世俗有故。云無記者。據別說故(云云)。
得非得章云。無記中有四○三界染污法皆名種成就。善中生得種子成就四無記異熟無記全。威儀工巧少分。名種子成就。所餘自在成就(文)。
補闕章中云(得非得)。
瑜伽五云。問。是諸無記物有。幾是假有。答。於異熟諸蘊。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故。當知一切世俗云云)。
同抄四云。於異熟諸蘊者。謂心心所等。即如第八時數等。及心加等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任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施設故。是假有。問曰。若爾。即無記非有體。有異熟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施設耶。以是一名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無別種生。威儀等四於熟五塵施設故者假(云云)。
瑜伽四云。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所引生者異熟無記已若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活命中養命。三摩地差別變化(文)。
問。異熟威儀等心三性分別之耶。
問。異熟生心通三性云事。引本論何文證之耶。
燈云。問。異熟威儀等各定何性。答。若云四無記名取義。若但云異熟威儀等。初三通三性變化二性。准何得知。答。五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二種。若依伎樂染污發起威儀。是染污性。若依寂靜即是善性。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工巧。即是無記。為引導他或為利益而起變化是善。此無染污。染污言通不善覆。今取不善故云二三可得(云云)。別抄一云。問。異熟等四唯無記。亦通餘性不。答。不定。故五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二種。解云。中二通三性變化二性(文)。
五云。又異熟生○此無染污(云云)(餘如燈所引)。
同抄四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因果也。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二種者。記變化心通二性也(云云)。

所熏四義段

問。起信論真如受熏(云云宗家可釋之耶。
論云。三可熏性。若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云云)。
疏云○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無明真如此知非也(云云
祕云。疏無明真如等者。自古諸德多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薩亦言真如受熏種恐譯者誤(云云)。
起信論真諦譯)云。復次四種法熏習義。故染法淨法不斷絕。云何為四。一者淨法真如。二者一切染因。無明。三者妄心業識。四者妄境界。所謂六塵。熏習義者。如世間服實無於香。若人以香而熏習故則有香氣。此亦如是真如淨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淨業。但以真如而熏習故則有淨用。云何熏習起染淨不斷。所謂以依真如法故有於無明。以有無染法因故即熏真如。以熏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習無明。不了真如法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以有妄心境界染法緣故即熏習妄心。令其念苦造種種業。受於一切身心等苦。此妄境界熏習義則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增長念熏習。二者增長取熏習。妄心熏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業根本熏習。能受阿羅漢一切菩薩生滅故。二者增長分別事識熏習。能受凡夫業繫故。無明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根本熏習。以能成就業識義故。二者所起見愛熏習。以能成就分別事識義故。云何熏習起淨法不斷。所謂以有真如法故熏習無明。以熏因緣力故。則令妄心生死苦。樂求涅磐。以此妄心厭求因緣故熏習真如信己性心妄動無前壞界。修遠離法。以如實知無前境界故。種種方便隨順行。不取不念。乃至久遠熏習力故無明則滅。以無明滅故起。以無起境界隨滅。以因緣俱滅故心相皆盡。名得涅磐成自然業。妄心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分別事識熏習。依諸凡夫二乘人等厭生死苦。隨力所能。以漸趣向無上道故。二意熏習。謂諸菩薩發心猛速趣涅磐故。真如熏習義有二種云何為二。一者相熏習。二者用熏習。相熏習者。從無始世來具無漏法。備不思議業。作境界之性。依此二義。恒常熏習。以有熏習力故。能令眾生生死苦樂求涅磐。信己真如法發心修行云云)。
次文可之。無明有厚薄之文也。
釋摩訶衍論第二云。熏真如法。其相云何。頌曰。真如無為法。有二種作用。所謂通及別。如前決擇說。是根本無明於初作用能作熏事。餘無為亦爾。論曰。真如無為二種用。謂通及別。如前所說。根本無明依初作用能作熏事。非後作用真如。餘三無為亦復如是。皆依初用非後用故。作熏時量。非初亦非後。取初後故。本知契經如是說。無明作熏事時。初及一時具取。而非別取故。此中所說能熏所熏。以何義故名言為熏。謂能引後法。而合不相捨離。俱引轉故名能熏。又能彼不作障礙。若隨若順不逆違故。所熏。謂五有為能熏四種無為法及一法界心。所熏五法隨來。而與五能熏共會各同事俱轉。是故說言不生不滅生滅和合。如無明一心本法為通依故。初自在作熏習事四相有為如是知。如無明四無為通達作用能作熏事。四相有為如是知。如是等義。至自決擇其理分明。非一非異者。即是開示有為無為差別故。云何開示。所顯示一法無為自在四種無為別事作用。與一法界心有為自在四種無通達作用。不同理故。為非一。為欲顯示受能熏染。一法界心有為自在四種無通達作用。與能作動事五種有為不異理故。為非異。復次所熏淨法能熏染。各差別故。為非一。能熏所俱一心作。有他故。為非異。阿梨耶識者。總結圓滿字。已說下轉門(云云)。
開元錄八云。又以一論文出馬鳴印度諸僧思承其本。奘乃譯唐為梵通布五天。斯即法化之緣東西互舉(云云)(續高僧傳四同之)。
上文云。初耶爛陀寺在德師子覺等。立中百論宗破瑜伽義。奘曰。聖人作論相違。但學者有向背耳。因造會宗論三千頌。融通瑜伽中百之旨(云云)(貞元錄一同之)。

能熏四義

問。疏中釋無性有情第七識能熏義。作唯增闕減。增減俱有二釋。以何為正釋耶。答。
論。疏。祕(如第五卷)。

所緣行相

問。能緣生體唯限身根歟。
疏云○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義覺義。攝為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受。執受。領為境也○若據實理。生受者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不離根同聚一處。亦名受。體非也(云云)。
諸文可勘合。又如摩尼抄。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阿賴耶識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云云)爾者唯說染法種子歟。將通三種歟。
論云。諸種子者。謂諸相分別習氣云云)。
疏云。即是一切有漏善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有漏○與七十六深密同。與五一顯揚等別。彼言地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所護等說。唯染無記中有法執無記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等心中許執故。或又此文但經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分之中既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此故知。此解為勝。三性中又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云云文廣)。
瑜伽二云。復次當略說安立種子云何遍說安立種子。謂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實此說名遍計粗重(云云)論第八云。雖說藏識遍計執。而不說唯。故非誠證(文)。
演祕云。疏因執心所執等者。無記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從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見相熏種。亦得遍計所執妄執習氣。或能記計分之中。熏所執種子。所執種子名執習氣。前為勝。疏一切色至應不緣者能熏。亦非能計。八復執。此色相中。又種子。亦應第八不緣此相。以彼說言緣執種故。若言雖實而色。且據種論言緣執習。既爾何妨。實緣三性種。亦依染種說。疏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此破伏執。執者說云。既言第八緣執習氣執耶。故有斯責(云云)。
瑜伽論一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上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有習執受別。無分別器相者。謂有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有間斷。器世間相云云)。

四分義段

問。本疏中見分理證清辨境義(云云)爾者約世俗門破之歟。
疏云。
第一卷抄。
問。宿命智要緣曾受事歟。
論云。此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云云)。   
  疏云。謂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分緣故。今雖不令為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分所受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過去不曾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受故。不曾受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云云)。
瑜伽第三七云。云何諸佛菩薩隨念宿住智通。謂菩薩以宿智。自能隨念已之宿住。曾於如是有情類中。或如是名。如經廣說。亦能隨念諸有身等一切差別。如自隨念己事異(云云文廣)對法四同之。
無垢稱經疏三云。亦有解云。宿世之中。雖有情四劫成增。乃是住之初後住劫善惡力明故。偏舉之但名宿住。以攝成壞。今實義者。住非住往昔宿世之中故名宿住。成壞住劫皆在其中(云云)。
燈二云(論一)○要集云。汎論憶事二種。一者能憶心。二所憶境。能憶心唯第六識與念相應○於所憶境二義。謂曾受境。或曾能心。此心由自證分力故。今能憶等。今謂。此釋未能盡理○又宿住所緣之境非皆曾受。佛果八識皆能憶前。不唯第六故不盡。今釋。能憶有其二種位(云云)(文廣至要文也必可勘見)。
王經第一云。以天人智。十方三世國土中。一切眾生宿世苦樂受命。一一命續百劫云云)。
大般若百四十云。同宿住智知諸有情先所造業。由所造不失壞故。生彼彼苦樂知已為本業因緣。令其憶知作益事(云云對法抄四云。奮迅王問經明五通菩薩宿命通未來法集經菩薩宿命三世云云)。
元曉疏上云。天眼宿命皆言三世者。天眼中說未三世宿命中說過去三世。以花嚴宗有十方故(云云)。
俱舍光記四云。百云。問。此宿住隨念智者。但憶念曾所受事。答。此但憶知曾所受事。問若爾。此智應不憶知五淨居事。無始時來未生彼故。答。曾所受事略有二種。一者曾見二者曾聞。雖未曾見五淨居事。而曾聞故亦能憶知餘色界極遠極勝諸難知事。准此應知(云云)(已上論文)。
問。四分建立比量作法如何。
論云○復第四自證分。此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云云)。
疏云○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自分。量云。第三心分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能證(云云)。
要云。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應有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立四分量云。心心所一剎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故。如燈日等。此有法差別相違所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云云)。
燈云。問。既立第三能證第二及第四分。第四復能證第三分即心能自緣。云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自指端。答。佛地論第三云。答云。不見燈等能照自耶。何知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闇障。應不現見。問。燈等非闇。何須照耶。答。如瓶衣等體雖非闇。無燈等照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照令闇除衣等現見為燈照。燈等亦爾。體生時。邊闇障除令現得見。故名自照。問。燈能照自令現得見。證心能自緣。衣不自照。他照見。證不自緣。答。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世間等過。問。量云。心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喻所不成過。答。所能照義。以燈為喻。故過。問。豈本不自緣。答。雖言緣自。意取顯證。今緣照雖殊。俱自顯證義。或但相例。不是量取彼為喻。故過(云云)。
松室私記可之。
疏下文云。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者○又心自緣。因果能所作○能所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能緣等。心能椽等故。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解(云云)。
佛地論三云。量論說。諸心心所體。現量。若不爾者。不曾見。不應後念。是故四智相應心法。一一亦能照知體。云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照自耶○諸心心所勝劣皆能內證體。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故。非如刀等。諸法法爾不可一類云云)。娑論九云。問。何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執。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眾部。彼是說。智等能了為自性故。能了他。如燈能照為自性故。能照他○有說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問。若爾。大眾部云何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覽‧毘奈耶阿毘達磨攝故。又不可以世俗現喻賢聖法。賢聖世俗法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喻既過。所喻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故。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既不如是云何為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復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闇。不應名燈。闇名燈。寧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自照。此所喻亦不得成(云云)。
同鈔一末云。
問。第六識見分一時之間三理可並起耶。
論。疏。
如第七卷抄。
問。疏云。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云云)亦不得緣之文。撲揚大師可釋之耶。
疏云○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得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不得通緣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云云)。
祕云。疏雖緣真如至亦不得緣者。雖有處言見分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緣。詳曰。且見分義。為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云云)。
義蘊云。疏雖緣真如非外等者。此釋伏難。見分通緣外。故非第三果者。緣真如時。見唯現量。又不緣外。此見應為第三果。故此解云。緣真如見雖不緣外。以見分有緣外之用故。亦不得緣第三也。又如別抄(云云)。
  義演云。疏亦不得緣者。意說。見分不得自證分。即結上不緣也。然見分如者。不正義。以見分外。亦順此義。云云)。
肝心云。疏雖緣真如不得緣者。東抄云。此文勢有解。雖緣真如者。許見緣義也。以見分相外不得緣者見分義也。許見緣者。而是正義。由其前言外不為內果。即不緣。且但此釋而非正義(引祕文)。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