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二卷本文抄

輸入者 周海燕

唯識

問。共等四句如何。
論。疏。六卷私記第三(如摩尼抄)。
問。以山河大海等為共中共句。爾者四趣有情受用之歟。
論云。所言處者。謂異熟共相成就力故。器世間相。即外大種所造色。雖諸有情所就各別。而相相似異。燈明各遍似一(云云)。
疏云○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不共相何人為共相人所感故。雖知所變各別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非自變他能用之。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然今但約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不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不共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云云)。
燈云。問。設方自地許變。如在此界大海水等。欲界有情為同不。若許同變。欲界諸天應見下寧作瑠璃。既見瑠璃。明不同變。設不同變天有水不。答。論說共用即可同變。海不共用。彼不變水。天上可有。若爾。八熱。大地獄等聖者不用。應不變彼。答。現同地故。若爾。水等應然。天現同地。答。大海同變。見瑠璃者說別水故。若爾。魚等居水即見屋宅。大海之中眾生亦應見屋宅。若許不見海。即非同地變。若許見水等。應不作舍宅。答。許別舍宅水。地穴居。由業力別。若餘別水一處四境。即不遮。由別業故。如孤獨獄等(云云)。
論下文云。此一切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所見異故(云云)。
疏云。若爾。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論此一切所見異故。述曰。此聊簡。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有情同變。說為共。共不共。以人鬼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少變之。非謂一切云云)。
問。就共變境。有情伐用樹木時。有情所變俱亡歟。
祕云。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有情共變。而有情伐用之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變者應存不亡。樹何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隨順增益。彼有情所變者。所緣親用。所變者。與自所變增上緣。亦疎緣用。一切相望。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以得知互相增益。答。對法第七。說有共業增上緣。如次下引。若爾。燈明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相似。何得為喻。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文)。
問。護月論師意。解器世間能變識。一切有情第八識同變之(云云)爾者護法論主何難之耶。
問。七地以前實可變穢器耶。
論云。誰異熟識變為此相。義。一切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方此界諸淨妙土(云云)。
疏云○義若爾至此雜穢土。述曰○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王等亦是此類。舉菩薩。且論勝者。論諸異生等至淨妙土。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彼應實變為方自界諸淨妙土。若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他言。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云云)。
下文云○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依彼而住(云云)。
燈云(上)。
諸文如第八卷二種生死抄之。

定通段

問。有漏第八識大願威德力的變境耶。
論云。若等力變器身。界地他則不決定(文)。
疏云言力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威力。此通諸五種力。若第八變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法力。更無別能故(云云)。
要云。有界自分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有初二。後亦通餘。便顯之。亦無過失(云云)。
節記云。問。第八識不得定。而由自識定力。第八得定力。何故由法力六根清淨時。變此根故。第八不得云法力耶。答。由定力通力。新天眼起。此第八俱變。所以第八得定通力也。此法力父母所生根清淨。而遠令取根耶。第八恒變及耳不知遠取境。所以第八不得法力也(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下云。五力所變者。第八識緣變耶。答。疏云。此通諸五種力。若第八變有定通(云云)問。呪力故鬼等得多飯。如意寶天女大願力變世界池。變諸身皆成非界非女身。豈第八識不同緣。何故願等力所變器身第八識緣變耶。答。意云。變上界地力器者。唯由定通二力不障。由大願力等緣同界所變。轉男女作非界非女身等。皆同界力故。問。總持力亦上界地所引所攝。何故引異熟身等不令緣第八識耶。答。此義可然。疏約多分作此說耳。更勘餘說(云云)。
伽抄一云。唯識第二說。第八識執受處○解緣處三說○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若通若威力。界地他則不決定。不緣心等。皆如彼(云云)。
問。依身禪以人可起下地天眼耳通耶。
疏云變異者。如除如來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天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亦無上地起下眼。以無用故。亦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云云)。
祕云。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而有何別。答。身在於上。不起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文)。
五根章云。立通差別者。此中耳立之為通。餘三不立○通者唯四禪有。非通者各唯自地起。通者異地起。然下起上。非上起下。非修起故(云云)。
廣章云。然下地上。非上起下。非順勝故(文)。
義鏡云○言非上起下等者。下地加行善下地時。便已捨故。唯修上法更不修下。故云非修起故。故瑜伽論二云。下地諸法若生現在前。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已上論文)(云云)。
集解(最行撰)云。文然下起上非上起下者。問。對法抄云。天眼天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地無記等。何今云非上起下耶。解云。自在者。下互起下上。今據初修者之修起以說(云云對法抄四(論二)云。天眼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地無記。自地上地者通無記宿命善惡。以有漏惠為體(云云)。
問。有漏第八識由定通引力可緣異地遠境耶。
疏云。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若作此解。上界天三災。身在下界。以天眼等。見地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色界處。何必此第八緣彼等。若相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所緣緣必有之文。更審思。如樞要說(云云)。
祕云。疏此故知至疎所緣緣者。如在下界天眼耳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上。即天眼耳第八境為所杖質。故闕疎緣。問地散三災上界第八亦緣災不。答。實不緣。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若爾。上眼無疎所緣過。如何遣。答。以下第八所變為緣。亦有何過。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異地身品不。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也(云云)。
要云。其天眼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七卷解。第八自相見相界攝五識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自相。第七卷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云云)。
燈一云問。如身在上界天眼欲界色此色相分為何類收。答。一云。雖非影相亦從見。以彼定不生於下。地繫別故。此從於見一界繫。非一種。若爾。云何自相境耶。答。親杖本質。各自性。若爾。後無為等。見應別。答。雖自性。元不生故。二云。性境不隨心。以杖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以杖自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上。要引通果及果相彼同方緣。又解。所起分而是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果也。以緣欲界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變起。是彼緣。如所起眼識帶定通果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果色。前勝義難。更云云)。
常騰記云。文前解勝難更思者。解云。前之解雖亦是勝。而義難思。今所勝故。故樞要云。其天上耳○今解。得事自相云云)今准樞要正其義(云云)。
增明記云。彼定不生於下等者。天眼所現色相果色。唯從上界種子生。不從下界種子生。故從於見一界繫。由是本識緣變。文不說彼境所攝。准義言之。應是帶質。自八所變本質故。親扙本質。意在此也。問。若本識緣者。何故樞要下云。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下地色。答。彼據異界極遠境說。若近處者。八亦緣○文言性境至義難更思者。此說意亦同前。解云。彼色相分第八緣變。以彼為質。別熏成種故性境攝而差別者。前解從見。此不從見。性正無記。不由心力。故二解別。又汎通果等者。天眼現相分。通果果有二說。一云。所現相分是通果色。實是上欲似欲界。以天之作用勝故。如明鏡中現相似像。上得似下。上要引通果及果相。同彼方緣。上見下色任運相似明得緣。一云。所起即是果。依天眼識直緣欲界果色故。能緣見分上界繫。所依相分即欲界繫。若依此解。上界八不下色。其天眼無疎所緣此義故。樞要下述一異義云。前五識有分別故。必扙本質。緣異地時。雖自地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即判云。若爾。則前六識無時本質故。恒分別故。前解為勝(云云)。
疏七末云。論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麁鈍劣故。必扙外質故。亦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有。緣過未等。無外質故。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八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緣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一切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體。亦是所緣緣故(云云)。
要下論七云。五識必有疎所緣者。此依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等。又解。異熟心緣境浮淺。非要籍本質第八識是雖緣似他身。仍不名本質。前五識有分別故。必扙本質。緣異地時。雖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若爾。即前六識本質。恒分別故。前解為勝。五識麁者行相易知。鈍者行相不相續。劣者引文生。自力起故(云云)。
問。無色界諸天來佛邊云云)爾者法心現比二量中何。
疏云。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文)。
祕云。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答。第六識。不待於根故。瑜伽言。聞謂比量云云)。
無垢稱經疏一云。聞謂耳根發識聽所說○若但聲。可唯在耳。既緣名義。便在意中。故瑜伽言。聞謂比量。可名聞者。親聞於聲。與意為門。意方聞故。因所成。總為聞。若緣名義。稱之為聞。既於意故合名聞云云)。
三惠章云。第五位地○八地以上○義分三故。實無別體。有說。但是修惠所攝。非是思。思假說。實是修惠。大小二乘不說色界思體。無色界中有聞惠體。若八地後起思。應許色地亦思惠。無色有聞。雖無色天佛邊側立聽等事。但依修惠。緣教義故。如月犍連。獼猴池無所有處定。聞狂象聲。但修惠聞。非聞惠故(云云)。
周記云。瑜伽論云。聞謂比量。與耳俱意。既是現量云何許有聞。答。瑜伽且據獨意而明。今此通說。道理稱難(云云)。
疏八本云。言說名。唯欲界初禪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云云)。
要下云(論八)無色界定色聲名無失(云云)。
問。七地以前菩薩有漏定可變香味耶。如第四卷也。
問。二乘聖者定通所變有實用耶。
問。異生所變果色可有實用耶。
問。威德定者勝人所得故名威德定歟。將根本勝定故名威德歟。
疏云○餘地器者。即法處色。瑜伽四云。法處果色。彼果彼境是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云云)。
祕云。疏得威德定者。有威德者所起勝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此色功能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能異生。依定久習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為勝(云云)。
燈下文云。西明云○又云。異生色亦有實用。云威行德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德定。今謂不爾。若許異生定變色。何故瑜伽三云。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實用。若云彼說通變。此說定變者。此亦不爾。通力是勝。尚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是劣。云何凡夫即許用。故威德定是勝人起。三三云非聖神通不堪受用故(云云)。
果色章云。義。此色通凡聖起○義。此異生起○三三說。諸聖神通所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辨。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故前解是(云云)。
法處章云。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瑜伽但說○是物有○義。第五亦通假有○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瑜伽唯說彼為所生。以彼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云云)。
瑜伽三云。又非聖二種神通差別者。謂聖神通所變事○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現見。不堪受用云云)。
燈所引第三卷可勘之。五四卷并抄第四卷四食段抄之。
五云。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是彼所緣非餘○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無見無對諸色云云)。
對法抄一云。六五說。此果色諸根本定具威德者○此但是大威德根本定。方能現前。非八未至(云云)。
對法相違失德作二釋會之。可勘。
問。二界可有所變香味耶。
問。本論中勝果色顯色香味云云)若變香味者有何過耶。進云。祕云。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地所繫○違諸教過(云云)付之。
疏云。然第八識。一唯有漏○二○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能五塵。三七說。通能變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三說。無色界定能變一切故。五四說。勝果色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有用故。若十地菩薩色界波羅密聲聞。即許起之。故花嚴等云。無色宮殿之香。法花云。音及遍初生及退沒香悉能知。即菩薩彼定變(云云)祕云。疏五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種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重復道理故。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答。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地所繫。此即地而有香味。違諸教過○兼所明為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無別也。疏又無用者。香味段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為(云云)。
果色章云。五三說。勝果色於一切色皆自在。又顯揚第四說勝處云。若勝若劣者。謂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如是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八九說變化不能不四事。謂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切能變化。五四說。勝果色○生因闕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用。非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劣。唯能變色聲觸三○非無漏心。又二乘能變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本質者。具有五境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種子所託二種因故。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三。隨有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故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界定具五故(云云)。
瑜伽三云。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諸色。非就勝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自在。諸定加行現前故。當知此極微細定所生色云云)。
四云。復次法處果色中。當知顯色等相。何以故。彼彼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云云)。
同抄四云。西方二說。。一果色實無香味。以無用故。色界等中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一切色皆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由勝之力於一色自在。又花嚴經。菩薩鼻根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根大等。而諸眾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妨。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無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大種種子。而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業色。而有無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有無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有無種。解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有無漏大。色界香味有報者。以無用故。無無漏故。以種無用兩成釋。此細尋之。淨土中。豈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有中故無。論實亦云云)。
遁倫四云。七法處勝定。當知顯色等者○此中二說。一云。果色實無香味。若爾。何故顯揚八解脫中。若勝者謂青黃等。若劣者謂香味等。解云。凡舉所觀境不相法。劣者是香味乃至量唯觀顯色。若彼定心香味者。隨彼定心地繫。是則香味過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地無段食。說理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勝定力一切蓊皆自在○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等。基取前妨(云云)。
四上文云。復次色界中地現香味。然彼界等。何以故。此二皆是段食攝故。由此二。鼻舌二識亦無。此就現行說非就界說(云云)。同抄四云。復次○亦無者。言色界中雖香味及緣此識。然二根云云)。
補闕章上五境云。然不許二界中有所生香味二塵非但為五境法處亦不許。引五四云。復次色界香味○又云。法處果色中。當知顯色相○又無用故。今謂不爾。香味同許上無。上無生。即不理。法花第六云。音及遍淨○又云○又華嚴經云○又仁王般若云。時無色無量香○然五四據生者。說有界香味。於彼香等生因闕者。有云。處說。勝處顯色觀故。有云。業質變。約質無香。云生因闕。俱不云無。不爾。前文可會故。又云。定色復變一切一切簡別故(云云)。
西明意意釋果色。欲界為質具變五境色界為質除香味二境(云云)爾者燈師可許之耶。
燈云。問。既許變化。於下界各變幾塵。西明釋云。心託異熟本質化。欲界具五。上界香味。今謂。上亦變香。法花經云。乃至有頂香知所在。若云彼說法處。今說五境者。何故定通變五境耶。應皆法處。是雖等變。非法處收。若爾。何等是法處攝若云雖等力。擊第八反。是果色。故是五塵。若果等即法處色者。應佛有法界。無色五塵。既許生具十八界。故上界亦變香境云云)。
西明疏云。又由化心。化色界身及外器。擊發異熟本質化塵。欲界具五。上除香味。此欲界第八異熟色界二種。是故界地不決定(文)。
果色章(上)對法抄一(同章)玄賛第十可見。
問。八地以上定通二力共為任運起將何。
疏云○八地以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二何異。通力由前加行思惟。方乃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云云)。
義選抄四云。問。通果與果何故。答。以為因。果。以惠為因。為通果。又唯變五塵。及似根。若通果就不唯色。通心。又不唯似根。不唯似根通變實根。問。如何是通果變心變根。答。如天眼耳。是通果變根。雙是因。通是果。定在定位通在位(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三云。同。八地已去定與通無別者。何故疏下文。八地已去菩薩通與差別耶。答。下疏文相違。然今應云。上疏文八地已去無別者。無嬉戲無通而一向善性通。定通任運所作齊。約此義邊云無別也。然疏下文云別者。定能運中。以義顯各各所作。故不相違也。是故疏云○此說意。通先加行時。思利有情事起故。引起化事。定不爾。多分任運也。故唯識疏云。八地以上無功用利他利邊有功用也(云云)。
論第七(不定段)疏七本(可勘合之)疏上文(不抄之)。
問。佛果定通二力根塵俱可變之耶。
疏云○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云云)。
祕云。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答。雖俱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爽(云云)。
疏上文云○八地以去及在佛身。定通差。一念俱起。變為者。即不遮其定通力云云)。
祕云。疏八地以去定通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所一邊說(云云)。
疏下文云○六又神通變根等不。九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不真(云云)。
義蘊云。疏六又依神通變根等者。通引所引天眼耳根。皆有實體能發於識。前來屢明非此所說。今之所問所變作唯變。於塵。依體而亦論變根。不由次前說定唯起塵。諸教論云定變身器。欲明所變諸根不實故。此門中寄問徵也(云云)。
義演云○此約不變他根。前引起自識變自根耶。即如引起天眼耳根。亦自第八緣變也(云云)。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說變身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云云)爾者說所變色身歟。將說果色歟。兩方。
問○爾者無色二界相望為互障礙將如何。
疏云。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四說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見。故變異地身(云云)。
祕云。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微細性者。謂無色二界諸色。如契經說。有等心諸天。曾於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釋曰。色界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居天等心天。詣佛聽法。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端量地。猶如光不相障礙。又淨居十地菩薩等心天。詳曰。無色定亦能起身。而來所。等心天。斯亦何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故度論第九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無色而各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彼文。為言二界到不礙也(云云)。
伽論五四云。復次細性略三種。一損減微細性二處微細性三心自在微細性心自在微細性者(如祕所引)。
遁倫記第四云。第三微細。謂無色界諸色者。(景云)色界二種色名正在轉。一是自在定心所現。二者由自在定相業感所得報色○無色界但有定心所現○如經說。有等心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論色界報色○是淨居天眾○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菩薩等心天
演祕釋引此景師說歟。
度論九三。對法論四。同抄四(可之)。
燈第二云○大論中說。等心諸天變萬億共立毛端空量等。既云共立毛端空量等。即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云云)。
對法抄一末云○又云。無色天身萬億共立毛端。此燈知。上八地定皆能現起(云云)。
又云。義。此色通凡聖。記五四云。心自在轉○不相妨礙○如是等證處皆有。彼文既二界現身現身住此○故知凡聖皆能現起(云云)。

二變

問。第六定心所五根因緣分別變何耶
論云。有漏識緣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云云)。
疏云○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用因種子所生。彼但為境○隨共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生者。皆因緣亦。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妨難○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情現故。非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等。
因緣分別二變。總四釋之中。此第四釋也。為此論義繁文。雖非指要。為知二變意。略拾段主要耳。
祕云○疏然一念主得成二種等者。緣根塵等名因緣變。緣七心界分別變攝(云云)。
義蘊云。疏定心十八界等者。唯緣實五因緣變心心所等皆用。並分別變云云)。
  節記三云。然一念心○(必如是說也)問。塵可緣爾是因緣變。緣根如何因緣變耶(更問)答。得質礙自性。以為隨因緣變。如禪以上鼻舌二根者無發識用。而得質礙自性。以為性境也。此亦何妨(云云)。
問。大乘初禪器等四天下歟。等少千界歟。
疏云。論○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述曰○如瑜伽論說。於欲界中緣狹少境。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云云)。
肝心云。文初禪器等小千世界者。北抄云。且依薩婆多解云。若大乘初禪四天下禪覆小千。三禪覆千。四禪三千大千(已上云云)太抄云。此疏中云禪等小千界者。即引他不正義。然中有二師說。一云。初禪小千界○二云。初禪四天下○此二說後師為正(云云)。
玄賛二云。經娑婆世界主至天子俱。賛曰。此色界天○初禪小等於欲界四天下初禪始等禪。禪為火災頂。千禪始等禪始業三禪。三禪水災頂。千三禪始等四禪四禪風災頂。乃是三千大千世界號為娑婆世界也。故娑婆世界大梵王第四禪主(等文)。
瑜伽第二云。世界有其三種。小千界。謂千日月乃至梵世總攝為二中千界。謂千小千三大千界。謂千千。合此三千大千世界云云)。
節記云。意者既云千日月乃至梵世小千界。依此初禪器等四大州也(云云)。
無垢稱經一云。復有萬梵。持髻王而為上首。從本無憂。四大洲云云)。
同疏二云。持髻王者。此乃初禪王。從本無憂等者。色界也。欲界有憂苦。上界無之。四大洲者。初禪小如四大洲云云)。
三千界百億量經異說
顯揚論興疏一論一云。有說眾天與四天下器量齊等。梵補以下其量廣大。是故但積梵等世數為三千者。不爾也。若言眾天等四洲量者。亦可准小光天等小千界。准小淨天千界量。設爾。無量光是幾量耶。是故應說初靜慮器齊四天下。應引小論成此義。依炭經。論山三。大千輪山高至音。千輪山至梵補天。小千輪山至兜率天。准花嚴經。似無轉山。亦積上方三千故。問依花嚴經。百萬億妙高山等名三千界度論。百億名三千界瑜伽論云百俱胝故。即是千億。論既異。如何會釋。此論亦得何。景法師云。西法有其四意。一萬名億。百萬名億。三千萬名億。復萬萬名億。花嚴經依千億故百萬億。大智度論萬億故名百億。瑜伽論依百萬為億。十億為俱胝故。名百俱胝。今此顯揚論即同瑜伽。准之可解。此中意言四天下一世界。積此至千名小千界。用小為一數復至千名千界。以中為一數復至千名大千云云)。
祕云。疏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義疏說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說狹少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為萎菲。請審詳焉(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