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
輸入者 周海燕
第八識心所相應門
問。了別行相可通心所耶。
燈云○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顯處體。作用與行相何別。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問。若以了即是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為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答。同一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不爾。違前第二所說。彼云。了別領納等行相異故。答。了有二義。一緣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說緣境了。非行相了。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窄略去別字。後釋方言了謂別。或況明緣。王所俱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文)。
周記云。燈或汎明等者。問。此與初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此以但汎言緣不汎別(文)。
下文云○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俱有。如第五說。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故次下難第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故知了別非通行相。應如前解(文)。
問。有義意觸受二心所所緣極相似(云云)爾者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云云)。
疏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近。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為勝(文)。
祕云。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說觸受所取相為鄰近耶。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觸受所緣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取非無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文)。
解節記云○(引演祕)此解難悟。論既有二。一所取相似。二能緣相似。云何舉境顯心耶(云云)。
又云。問。約前說者。境總相心心所相皆同一所緣。不可言相鄰近相似。俱一音故。若據別相。即不同一。云何約總相為相鄰近耶。答。約所變影有總別相。約總相一切皆同。今約別相。雖各不同。彼諸別中。觸之所取受所取。彼別相境極相似。是故約此。集論偏說觸為受依。問。且約總相心心所雖各別體。而彼此體能相似故。為同一緣。觸受所取二種別相極相似。為一境不為別相。答。可意順益其相即別。何不別也(云云)。
百法論演祕義鈔五云。疏謂觸至引發勝故者○云極相鄰近者。西方呼相似為鄰近。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不可意相與受損害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俱相違相受俱相違。行相極相似故○問。何名相似。答。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同是樂受。適身悅心故○(余二略之)問。觸受相似為約能緣為約所緣。答。唯約能椽各相似鄰近也。此觸受以相同義故。偏說受依(文)。
演祕五(論第五卷)論余所復說至德失等相者。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緣。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亦同。又心王所總別義。總而為四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余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五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今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解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余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余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非何者為近復是勝耶。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問。心所緣一境時雙取總別二相(云云)爾者總相之外有別相影像歟。
樞要(論五云)。
中邊論疏上(玄範)云。心王唯了青等總相。其受等諸所不唯了總。并總上所有差別。謂順益等相及相貌分齊。并可意等相。即受想觸等所有別相。唯有作意通了相總相及諸心所所了別相。應為三句。一心唯了總不於別。二受等總為各別。唯此作意通了總相及諸別相。即前界攝心心所有此了別不同。名為異門○問。王所必同為。何故心王別了余相益於一色等上有眾多義。謂順益形貌可意等。其心所緣總色起解。更作順等解故。故云了別相。非緣異境。問。所了別相有別影不。答。但有總所緣實法。影像無別所緣。可意等影如青影沒緣青等。作長等解。亦無長等影(文)。
疏五末。顯幽抄二末。法相要覽(心心所惣別義)顯揚疏等(如第五卷抄之)。
問。撲揚大師釋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論文引俱舍論二說。一三和成觸。二三和所生名觸(云云)爾者第二說為薩婆多義。為當經部義歟。
祕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為經部師有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第十。敘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今破前師(文)疏云。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理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述曰。此立宗也(云云)。
俱舍論第十云。觸何為義。頌曰。觸六三和生。論曰。觸有六種。所謂觸乃至意觸。此復是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有說。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內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身。六六愛身。此契中根境識外別說六觸。故觸別有。說即三和名為觸者。釋彼所引六六經言。非由別說便有別體。勿受及愛非法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余法處體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說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不託根境。故已說三更別說觸。但成無用。有余救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色果。非因果者別說為三。因果所收總立為觸。說離三和有別觸者。釋前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合名觸。經言。我部所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假說果名。如說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相難釋。言信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說有別觸(文)。
光記七云。諸師於此至說名觸者。此下敘說不同。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經部師說。根境識三和合即名為觸。經證可知。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者。說一切有部師也。根境識分別有觸體。經可知○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者。經部通六六經○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者。說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有余救言至總觸者。經部師救○說離三和至再現樂等者。說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然對法者說有別觸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文)。
論四云。若謂余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文)。
疏四末云○自下第二經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文廣可見。又上文可見之)。
西明疏云○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云。三和名觸。是假非實○故俱舍論第十卷云有說。三和即名為觸○二云。由三和合別有觸生。是非假。同薩婆多。故俱舍云。有說別法○說名為觸。此二論師如次應知。如下論說成觸生觸二經部也(云云)(此釋知可祕之)。
正理論十一云。有譬喻論者說。唯有心無別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興多諍論。或說唯有三大地法。或說有四。或說有十。或說十四。故有識隨位而流。說有多種心心所別(文)。
既有三大地法四大地法二師。即許不許別體觸數之二計也。
○問。論中難經部三和成觸義。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文)。
爾者取俱舍六六法歟。為當取界身足論六六法歟。
疏云。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云云)。
祕云。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次下文如下抄之)。
大抄云。俱舍中六法中。有六內處六外處。不是心所故。所以不取之(文)。
義蘊云。疏今取界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所性故。即簡根境等訖。何故不取舍等耶。答。界身六法。五是心所。舉寬攝狹。故取界身(文)。
俱舍論第十云(如上)。
順正理論第十云。謂佛於彼六六法中。說如是言。有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各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說有觸。不可於彼假及所依各而說(文)。
下文云。有余別釋此各別言。非別說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受及六愛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是無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余法處。而得別說。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說故(文)。
界身足論上云。三地各十種。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法。六六身相應。有十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六愛身(文)。
問。大乘師對三和成觸師立量。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云云)正比量歟。
論云。然觸自實非假。六六法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文)。
疏云○(如上)經部計受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如上)。
祕云。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疏答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位。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云云)。
疏云。論如受性等非即三和。述曰○即以二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文)。
有法自相相違過。可勘合。有為相量。燈如彼卷抄云。又可見因明抄。
○問。作意心所驚覺用種子現行位中何耶。
○問。付作意心所驚覺心種之義。且驚覺果俱有種子將何。
論云。作意謂能驚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驚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文)。
疏云○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驚。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食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不論不許(云云)。
祕云。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起心種。以驚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合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為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余如燈會(文)。
燈云。論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者。為種位警。為現行位。答。准諸師說。通二位警。本疏種位。非在現行。西明要集俱非本釋云。論二說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為性。顯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若依有部。自有兩說。雜心依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緣發悟。一在生相。正理十一云。作意正同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人現在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說。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擊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緣境。然釋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現在境。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現心令起自境。此釋為勝。今謂不爾。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若依大乘。亦唯一說。五蘊論云謂能食心者。心種說得名心。不言能令心悟性故。若依顯揚云。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相應。動心為體者。初二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心俱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因解心所相應義。動心為體。方顯自體。動應起心為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須警。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俱在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為依住。若是令能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必有心故。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當生現。假說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粗觀即似警。細尋警理難見(文)。
西明疏云。然此警覺大小乘教皆有兩說○然釋經論自有兩說○(如燈)雖有兩釋。後釋為勝。所以然者。未來無故。護法自許種子現等無間緣生果用等皆唯現故。不應言現法已起。如何能生三法同時。前已說故。焰炷同時。如論說故(文)。
文義記五云。基說○故論不許(兩釋皆依論文何言不許)測釋○後說為勝。未來無故(此破非理望現行法說未來言種子自類恒時現有望種說警故非成難也)觀自余彼二釋。同前二量。基說前說為勝。若爾。大乘過未有因時。諸論說故。如何難言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此破基說)範云後說為勝。今謂後說理教相違。應範言二釋與前稍異。一云。前念現行作意警覺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行。如是二釋皆以現行作意而說。若是種子。不得說言觸等相應證。初三師敘兩釋意。同各許一釋即有過失。兩釋存兩釋無有過失。不違教故。第四師言。前念現行作意警覺後念種。此釋非理。前念作意不與後念觸等相應○問。經言作意正現如何種位說有。用。答。正理十一。在生相時名正現前。今大乘宗若種若現。俱名作意。經據種用說正現前(云云)。
上文云。問。作意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起用(文)。
對法抄六云○舉種子者。因中起用。如薩婆多未來起用。舉種能警釋現行名(文)。
論五云。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云云)。
又云。諸聖教說作意現前生識故(云云)。
文義記所會經者。即論所引文歟。
問。論中破余師義不異定故(文)破誰人計耶。
疏云○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說能持心住境故○論○不異定故。述曰○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盡理。故今破之○(文)。
燈云。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說但破大乘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說。集論但云持心為業。雜集釋云。數數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心。與此論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云。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數數引心。故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增。雜集謂為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計判定為勝(文)。
疏解節記三末云。疏雜集師不解集論者。此破師子覺不解無著意。故釋作意云持心令住(文)。
雜集論第一云。作意者動心為體。於所緣境持心為業。於所緣境持心者。謂即經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文)。
同抄二云。論作意者至持心為業。述曰。發動者警覺義。謂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發動○舉種者○(如上)論所緣至名得作意。述。此釋前業。作意作業通散定位說。定加行但說持心。舉顯了業彰其作用說。於此境數引心。故唯識但言此心為業。即通作用(文)。
雜集論一云。敬禮開演本釋師。親承聖旨分別者。由悟契經及解釋。受發正勤及參糅。
同抄一云。無著菩薩稱本論師○親謂入室。承謂稟訓或即伏膺○分別令在無著。或承聖旨而分別者○謂覺師子無著門人扙杖受善達宗義。妙釋本文。名分別者。師資有道故我皆歸(文)。
論又云。經釋二亦契如來說正法。一分無倒聞思修行。為依止故隨而造論(文)。
祕四(論四)云。有義彈云○其護法等不依彼故○詳曰○亦不可方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逐扙而造其釋。是誤本旨。
依此等釋。覺師子義非所破歟。
疏五末云○論要集論說至依多分說。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文)。
祕六云○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主以為定量。何以彼而為此難耶(文)。
依此等。覺師子釋為所破。有何失哉。
對法抄云○大聖無著○集阿毘達磨經所有宗要。指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敘本文演斯妙義。覺師子稟承先訓更為後釋。安惠閑其本末參糅兩文(文)。
廣五蘊論云。云何作意。謂令心發為性。令心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緣心為業(文)。
有人以此等文為證雜集師者安惠也(云云)。
問。論破正理師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之義。應非遍行(文)救此義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文)爾者大師如何重破此義耶又方問。正理論師心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文)爾者彼師心理說歟。
疏云。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論彼俱非理應非遍行○述曰○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勝說。非非遍行○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文)。
正理論第十一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作意。由此雖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緣唯作動意。諸余心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余緣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余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緣過。又眾緣力諸法乃生故。雖余緣生心心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於余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作意。然於余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剎那剎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余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文廣可見)。
尋云。瑜伽謂心迴轉之文。說作意自性歟。說作業歟。
疏云(如上)。
燈云。然瑜伽說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文)。
瑜伽論第三云○作意云何。謂心迴轉○又作意作何業。謂引心為業(文)。
同抄二云。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為動起(文)。
問。論中明思心所駈役自心令造業等(文)說作業歟。
又方問。思心所性業差別撲揚何釋之耶。
問。瑜伽論中明思心所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文)說遍能歟。
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自心令造善等(文)。
疏云○論謂能取境○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文)。
祕云。論思令造作為性者。問。性業何別。答。有義。令心總說中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名為業。故此業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末盡理。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披可知也(文)。
對法論第一云。思者於心造作意業為性。於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為業。於心造作意業為性者。此辨其體。於善等法中發起心故(文)。
同抄二云○今觀論意者。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於彼善等役心。不爾。體業二應無別。體性亦以作用顯故(文)。
受俱門
問。第八識可緣寒熱等違順境耶。
論云。此論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文)。
疏云○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中。是捨受相。若是余受。取順違境故。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文)。
祕云。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溫寒執打拍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若爾。何名取中容境。答。雖違順。能緣之心一類而緣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不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緣取境義故。若說緣者便不定。此理不然。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無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論下文云。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文)。
疏云○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文)。
瑜伽五十一廣說身受相。可勘合。
大抄云。問。勞損益既是獨塵中疲息等假。如何第八識領受此假境。以第八識不緣假。答。不然。其第八識唯領得疲息等之能造四大猶有四大方造得疲息等觸故。第八識及身識皆緣造疲息等觸之實能造四大也(云云)。
第二卷疏等如彼卷抄了粗境緣不緣事。可沙汰合之。
問。就第八識受俱門。爾者五受中與何受相應耶。
又方問。大乘意以何法為真異熟體耶。
又方問。第八識與若樂二受相應者有何過耶。
論云。此識行相○(如上)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愛相應○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文)。
疏云○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論捨受不至善惡俱招。述曰○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感不違二故○余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樂。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文)。
論下文云。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云云)。
疏云。
源信唐決云。第二疑云。唯識等論以第八識為善惡業真異熟果。余是異熟生。非真異熟體(云云)疑者云。惡業感苦果。善業感樂果。善業感樂果。是作業受果定理。第八唯捨受相應。若善惡業同以第八為真異熟。則違前量。由此應云。惡業以逼迫受為真異熟。善業以適悅受為真異熟。其第八識為總所依。即立量云。汝惡趣第八非惡趣真執主(宗)捨受相應故(因)如人天第八主。恩法師通云。今案第八名真異熟者。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之故也。余識從此生故名異熟生。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力轉故。故與此識相應。然善惡業感苦樂果。實如所言。謂福不動業感人天總別之報。非福業感三惡趣引滿之果也。是寧違依善惡業感苦樂果之義乎。而如前疑者。似忌引滿之果隨宜五受相應之義。及真異熟。異熟生義。論疏繁廣。不可具記。又誰有智之人以苦樂受心所責為真異熟。以捨上應之因遮第八識真異熟之義。更疑大乘之義。又異部薩婆多執異熟之義。離大小何所詮哉(云云)。
三性門
問。本疏中出三性種類。以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云云)大乘實義歟。
疏云。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祕云對法論中無著本論師子覺釋云云)。
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文)。
疏廣配立之。如摩尼抄具記。
三科章云。第五無為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真如假立故。對法云。虛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文)。
補闕章中卷(五境義)云。勝義無記薩婆多師以虛空非擇滅二無為為體。大乘亦同(文)。
對法抄三云。其非是小乘唯無記有漏屬。眾同分故。大乘通三性(文)。
又云。彼云虛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即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真如上義分即唯是善(文)。
伽抄二(論三)云。善無記無為者。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等無記(云云)。
問。對法論中以虛空擇非擇滅二無為名勝義無記(云云)爾者識變依如中何耶。
祕云。疏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者。問。何唯此二名無記耶。答。真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惠斷惑等得。不同余三由之義。離此二義故無記攝。問。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能三性(文)。
疏十末云○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性同。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緣。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是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文)。
燈一(三類境云)。
心所相例門
問。諸相應法必同性歟。如第九卷資糧段抄之。
問。付第八識心所相例門。且可例伏斷位次門耶。
論云。觸等亦如是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文)。
疏云。此師意說。例於識本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俱有四。
又云○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文)。
疏云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令例故(文)。
祕云。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觸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離縛斷。謂為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緣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又解。賴耶未捨觸等。名為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文)。
雜彼緣彼煩惱事(如第八卷十二有文抄之可見演祕第六)。
疏上文云。論觸等亦如是○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文)。
忠安記云。論觸等亦如是等者。基云。皆有四尺。初二四說同法等○測云。初二是護法釋。第三大辨及親勝等共作是釋○和上云。測釋為正。見論文勢。俱有三釋無第四故。所以者何。非但無有義之言。亦無又言故(文)。
因果譬喻門
問。疏中破薩婆多約作用立三世義。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文)祕師何釋半作用之文耶。
疏云。說一切有部正量部等○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在。作用已息名過去○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娑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文)。
祕云。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為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云何得言定唯依現耶(云云)。
義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者。此難意云。汝今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婆娑既云過去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云。等無間緣心等可有過去。色等非等無間故。應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為正。以云有取果用故(文)。
疏解節三末。亦有二釋。全同此文。義翼有二釋。意同義蘊。然無邪正文。東抄北抄等同演祕。余抄廣可勘之。
正理論五十二云。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用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且彼經主作是難言。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等諸根。現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諸法勢力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果功能名為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功能異於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為闇所違非違作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不見色。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能引果。無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用滅不至無為。於於性生能為自性。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唯引果故。無為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此經主所法舉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未善對法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故。世相無雜(云云)。
俱舍論第二十卷意同正正理論世相應雜以前文。可見之。
婆娑論第十云。
問。論中明三世相。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等(云云)爾者說道理三世歟。
論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云云)。
疏云○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能。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論假謂現心彼相現。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論如如是○述曰○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緣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十。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令於此中復約識變當曾因果。以說去來。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百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文)。
肝心云○文法體離言唯有識者。北抄云。意云。此論但明唯識之世也(已上)。
燈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為道理三世。為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識三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說過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相。對彼相說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得更有解。然立三世諸宗不同○今此論文即識三世。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集亦同。智者簡擇(云云)。
玄賛一云。說聽究竟假名一時。此有二解。一者道理時。說聽二徒雖唯現在○即此現法有酬於前引後之義。即以所酬假中過去。即以所引假名未來。對此二種說為現在。此過未世應現在法上假立○二者唯識時。說聽二徒識心之上。變作三時相狀而起。實是現在。隨心分變作長短。事諸終訖。總名一時(云云)。
上生疏大旨同之。通賛疏上等處處同之。
水抄八云○問。道理時唯識時。一種是現在法上立三時。有何差別。答。道理時約法體本質說。唯識時約相分變起說(云云)。
決擇記二云。問。道理與識二時何別。答。道理時者。謂觀現境有酬前引後三世行相道理也。唯識時者。但取識上所變現起三時之相有酬引等。故有別也(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