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三卷本文抄

輸入者 周海燕

第八識心所相應

問。別行相可通心所耶。
燈云○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顯處體。作用行相何別。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問。若以了即是顯自。何故等亦稱為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等。答。一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不爾。違前第二所說。彼云。領納等行相異故。答。了有二義一緣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別。非所但王。而作意等亦了者。緣境了。非行相了。或有單複。單了者。即通所。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窄略去別字。後釋方了謂別。或況明緣所俱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文)。
周記云。燈或汎明等者。問。此與初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此以但汎言不汎別(文)。
下文云○西明云。了者通行相。俱有。如第五說。今謂不爾。若同別。何故次下難第三師云。勿等五亦能別。故知別非通行相。如前解(文)。
  問。義意二心所緣相似云云)爾者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意等相。與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云云)。
疏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為相鄰近。如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余心所故。觸觸等觸時。受受於等受三受分位觸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為勝(文)。
祕云。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據本質所皆同。若依分。瑜伽言行相似云何但說所取相為鄰近耶。答。疏有二釋。義。雖心心所所緣相似。所緣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緣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緣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緣而於境差別。舉所取境顯能緣也(文)。
節記云○(引演祕)此解難悟。論既有二。所取相似。二能緣相似。云何舉境顯心耶(云云)。
又云。問。約前者。境總相心心所相皆所緣。不可言相鄰近相似。俱音故。若據別相。即不一。云何總相為相鄰近耶。答。約所變影有總別相。約總相一切皆同。今約別相。雖各不同。彼諸別中。觸之所取所取。彼別相境極相似。是故約此。集論偏說觸為受依。問。且約總相心心所雖各別體。而彼此體能相似故。為一緣所取二種別相相似。為一境不為別相。答。可意順益其相即別。何不別也(云云)。
百法論演祕義鈔五云。疏謂觸至引發勝故者○云極相鄰近者。西方呼相似為鄰近。謂觸可相受順益相。行相相似故。觸不可意相與損害相。行相相似故。觸俱相違相受俱相違行相相似故○問。何名相似。答。如觸可相受順益相。同是樂受。適身悅心故○(余二略之)問。相似為約能緣為約所緣。答。唯約能椽各相似鄰近也。此受以相同義故。偏說受依(文)。
演祕五(論第五卷)論余所復說至德失等相者。第一但云心所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所緣。答。義。說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亦同。又心王總別義。總而為四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相。不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余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多。故心王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五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心所別相皆取。雖四解。今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所緣。皆不理。問。由相應力互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不同。故不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解等五能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余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余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所行相各別。勿等五能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舉唯所非何者為近復是勝耶。論謂觸所取引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問。心所一境時雙取總別二相云云)爾者總相別相影像歟。
樞要(論五云)。
中邊論疏上(玄範)云。心王唯了青等總相。其受諸所不唯了總。并總上所有差別。謂順益等相及相貌分齊。并可意等相。即受想所有別相有作意總相及諸心所別相。應為三句一心唯了總不於別。二受等總為各別。作意通了總相及諸別相。即前界攝心心所別不同。異門○問。所必同為。何故心王別了余相益於一色等上多義。謂順益形貌可意等。其心所起解。更作順解故。故云別相。非緣境。問。所別相有別影不。答。但有總所緣法。影像無別所緣。可意等影如青影沒緣青等。解。亦無長等影(文)。
疏五末。顯幽抄二末。法相要覽(心心所惣別義)顯揚疏等(如第五卷抄之)。
問。撲揚大師釋然觸自性非假論文引俱舍論二說。三和成觸。二三和所生名觸(云云)爾者第二說為薩婆多義。為當部義歟。
祕云。論然觸自性非假者。為部師計觸假。論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第十。敘部義而有兩師。有說三和為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為觸。有說別法心相應。三和所生說為觸。今破前師(文)疏云。然今大乘一切有部。觸理實。唯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論然觸自性非假。述曰。此立宗也(云云)。
俱舍論第十云。觸何為義。頌曰。觸六三和生。論曰。有六種。所謂觸乃至意觸。此復是何三和所生。謂三和合故有別觸生○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說三和為觸。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為觸。有說別法心相應。三和所生說為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法門。一六內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身。六六身。此契中根外別說六觸。故觸別有。三和為觸者。釋彼所引六六經言。非由別說便有別體。勿受及非法處攝。無如是失。受觸別所余法處體故。汝宗離觸無別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說雖不發於識。而有識不託境。故已說三更別說觸。但成無用。有余救言。非諸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色果。非因果者別說為三。因果所收總立為觸。說離三和有別觸者。釋前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合名觸。經言。我部所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果名諸佛出現等。如是展轉更相釋。言信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說有別觸(文)。
光記七云。諸師於此至說名觸者。此下敘不同。諸師於此覺惠不同。部師說。三和合即為觸。經證可知。有說別法至故觸別者。說一切有部師也。分別有觸體。經可知○三和非法處攝者。部通六六經○無如是失至差別者。說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雖境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有余救言至總觸者。部師救○說離三和至再現等者。說一切有部釋前部引經○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然對法者說有別觸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文)。
論四云。若謂余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此定前心所故。在定位三事能。不成生觸。亦受等(文)。
疏四末云○自下第經之中有二師救。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文廣可見。又上文可之)。
西明疏云○若部。有兩釋。一云。三和名觸。是假非實○故俱舍論卷云有說三和為觸○二云。由三和合別有觸生。是非假。同薩婆多。故俱舍云。有說別法○說為觸。此二論師如次應知。如下論說成觸生觸部也(云云)(此釋知可祕之)。
正理論一云。有譬喻論者說。無別心所○謂執別心所論者。於心所興多諍論。或說三大地法。或說四。或說有十。或說四。故有識隨位而流。說有心心所別(文)。
三大四大地法二師。即許不許別體觸數之二計也。
○問。論中難經三和觸義。六六法心所性故(文)。
爾者取俱舍六法歟。為身足論六六法歟。
疏云。論六六法心所性故。述曰。自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理等云謂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身足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若依俱舍六法者。彼計境假非實故。言心所簡前二。如順理第卷中廣破部(云云)。
祕云。疏今取身足者。詳曰。通取俱舍。理亦無違心所性言簡識境。不定失○(次下文如下抄之)。
大抄云。俱舍六法中。有六內處六外處。不是心所故。所以不取之(文)。   
  義蘊云。疏今取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所性故。即簡境等訖。何故不取舍等耶。答。六法。五是心所。舉寬攝狹。故取身(文)。
俱舍論第十云(上)。
正理論第十云。謂佛於彼六六法中。說如是言。有內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各各差別。此契經中。外別說有觸。不可於彼假及所依各而說(文)。
下文云。有余別釋此各別言。非別說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六法處已攝六受及六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是無根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說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受愛有余法處。而得別說。離識。無別三和可別說故(文)。
身足論上云。三地種。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法。六六身相應。有十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六身(文)。
問。大乘師對三和成觸師量。觸別有體。六六法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云云)正比量歟。
論云。然觸非假。六六法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文)。
疏云○(上)部計受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上)。
祕云。疏六愛部至不同假觸者。義。既無別體。從他分說。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身足。亦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為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為實。愛亦同之。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疏答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位。豈非喻所立不成。如論言。是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云云)。
疏云。論如受性等非即三和。述曰○即以二因破彼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文)。
有法自相相違過。可勘合。有為相量。燈如彼卷抄云。又可見因明抄。
○問。作意心所驚覺種子現行位中何耶
○問。付作意心所驚覺種之義。且驚覺俱有種子將何。
論云。作意謂能驚為性。於所緣境引為業。謂此驚覺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文)。
疏云○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驚。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起已趣境故。言警覺種。引令趣境故。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時。義說警彼應生種食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不論不許(云云)。
祕云。論謂此驚覺種等者。義。依疏初說。作意種子警已逢緣應種。以驚種者。此唯種子不相應今釋相應作意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舉種以釋體性。雖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為性。現合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說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相應。應俱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為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種現方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余如燈會(文)。
燈云。論作意謂能警為性者。為種位警。為現行位。答。准諸師說。通二位警。本疏種位。非在現行西明要集俱非本釋云。論二說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為性。顯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俱轉相應。動為體。引為業。若依有部有兩說。雜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緣發悟。一在生相一云。作意正同前者。謂正起近現前境。即生時。將人現在境義。大乘亦二說。一依顯揚。現在作意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擊發現種引現心趣所緣境。然釋此論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種。此令心趣現在境。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種。引彼現心令起境。此為勝。今謂不爾。若依有部理為正○若大乘。亦說。五蘊論云謂能食心者。種說得名心。不言能令悟性故。若依顯揚云。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相應。動為體者。初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俱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根。因解心所相應義。動為體。方顯體。動應為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令趣境。不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須警。若云既許現現果。何妨現在警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現心時。雖俱在現。要能生未生。種時。已彼現。何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為住。若是令能生。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必心故。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深妙言。觀現。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現亦正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粗觀即似警。細尋警理難見(文)。
西明疏云。然此警覺小乘教皆有兩說○然釋經有兩說○(如燈)雖有兩釋。後為勝。所以然者。未來無故。護法自許種子無間緣生果用等皆唯現故。不應言現法已起。如何能生三法時。前已說故。焰炷時。如論說故(文)。
  義記五云。基說○故論不許(兩釋皆依論文何言不許)測釋○後說為勝。未來無故(此破非理現行法未來種子類恒望種說警故非成難也)自余彼二釋。同前二量。基說前說為勝。若爾。大乘過未因時。諸論說故。如何難言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此破基說)範云後說為勝。今謂後說理教相違。應範言二釋與前稍異。一云。前念現行作意警覺此念。應種令現行如是二釋皆以現行作意而說。若是種子不得說言相應證。初三師敘兩釋意。同各許一釋過失。兩釋存兩釋過失。不違教故。第四師言。前念現行作意警覺後念種。此釋非理前念作意不與後念相應○問。經言作意正現如何種位說有。用。答。一。在生相時名正現前。今大乘宗若種若現。俱名作意。經據種用現前云云)。
上文云。問。作意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起用(文)。
對法抄六云○舉種子者。中起用。如薩婆多未來起用。舉種能警釋現行名(文)。
論五云。又契經說。若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云云)。
又云。諸聖教作意現前生識故(云云)。
義記所會經者。即所引文歟。
問。論中破余師不異定故(文)破誰人計耶。
疏云○集論初說。於所緣令住。故論敘言。論或於一境令住。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能持住境故○論○不異定故。述曰○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盡理。故今破之○(文)。
燈云。論破執令住者。諸說但破大乘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所說。集論但云為業。雜集釋云。數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引心。與此論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云。即於此境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數引心。故於一境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此作意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增。雜集謂為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計判為勝(文)。
節記三末云。疏雜集不解集論者。此破師子覺無著意。故釋作意令住(文)。
雜集論第一云。作意者動為體。於所緣為業。於所緣心者。謂即經境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文)。
同抄二云。論作意者至為業。述曰。發動者警覺義。謂警覺種引令趣境。故名發動○舉種者○(上)所緣至名得作意。述。此釋前業作意作業通散定位說。定加行但說心。舉顯了業彰其作用說。於此境數引心。故唯識但言此為業。即通作用(文)。
雜集論一云。敬禮開演師。親承聖旨分別者。由悟契經解釋。受發正勤及參糅。
同抄一云。無著菩薩稱本論師○親謂入室。承謂稟訓或即伏膺○分別令在無著。或承聖旨而分別者○謂覺師子無著門人扙杖受宗義。妙釋本文。名分別者。師資道故我皆歸(文)。
論又云。經釋二亦契如來正法一分無倒聞思修行。為依止故隨而造論(文)。
祕四(論四)云。義彈云○其護法等不依彼故○詳曰○亦不可方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逐扙而造其釋。是誤本旨。
此等釋。覺師子義非所破歟。
疏五末云○論要集論說至依多分說。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文)。
祕六云○或唯識師云。不以雜集之主以為量。何以彼而為此難耶(文)。
此等。覺師子為所破。有何失哉。
對法抄云○大聖無著○集阿毘達磨經所有宗要。指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敘本文演斯妙義。覺師子稟承先訓更為後釋。安惠閑其本末參糅兩文(文)。
  廣五蘊論云。云何作意。謂令心發為性。令心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持。攀緣(文)。
人以此等文為證雜集師者安惠也(云云)。
問。論理師令迴趣境名作意之義。應非遍行(文)救此義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文)爾者大師如何重破此義耶又方問。正理論師心令迴趣境名作意(文)爾者彼師心理說歟。
疏云。然順理第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迴趣境。但住此行相微隱。故今敘云。有說迴趣境。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論彼俱非理應非遍行○述曰○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勝說。非非遍行○此亦不然。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文)。
正理論一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作意此雖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作意相。若於所緣作動意。諸余心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余緣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轉故。但動於意。余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緣過。又緣力諸法乃生故。雖余緣生心心所。而此作意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於余境轉。若爾。一境流轉時。無作意。是則作意大地法。不爾。一境流轉時。亦有作意。然於余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剎那剎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余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文廣可見)。
尋云。瑜伽迴轉之文。說作意自性歟。說作業歟。
疏云(上)。
燈云。然瑜伽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文)。
瑜伽論第三云○作意云何。謂迴轉○又作意作何業。謂引(文)。
  同抄二云。作意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為動起(文)。
問。論中明心所駈役心令造業等(文)說作業歟。
又方問。心所業差別撲揚何釋之耶。
問。瑜伽論中明心所邪正相違因相由思別(文)遍能歟。
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為業。謂能取正因等相。駈役心令造等(文)。
疏云○論謂能取境○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邪正相違因相。由思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是思之(文)。
祕云。論思令造作為性者。問。性業何別。答。義。令心總說中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說為業。故此用亦非遍因。疏說三遍故末盡理。詳曰。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異既云等。等惡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說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說。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所述。披可知也(文)。
對法第一云。思者於心造作意業為性。於善不善無記品中。役為業。於心造作意業為性者。此辨其體。於等法中發起心故(文)。
同抄二云○今觀論意者。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於彼等役心。不爾。體業無別。體性亦以作用顯故(文)。

受俱門

問。第八識可緣寒熱等違順境耶。
論云。此論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文)。
疏云○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中。是捨受相。若是余受。取順違境故。分別違順境相。非異熟異熟者取境定故(文)。
祕云。疏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為不緣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為緣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緣。若境損益如溫寒執打拍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雖緣於彼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修而緣常不分別。名取境定。若爾。何名取中容境。答。雖違順。能緣之一類不分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不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緣彼境也。義。疏不緣取境義故。若緣者便不定。此理不然。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釋。不緣言。何得加之妄為彈斥。
論下文云。又在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多。身受生起。此無者。不應後時有怡適或復勞損(文)。
疏云○在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等中意身等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文)。
瑜伽廣說身受相。可勘合。
大抄云。問。勞損益既是獨塵中疲息等假。如何第八識領受此假境。以第八識不緣假。答。不然。其第八識唯領得疲息等之能造四大四大方造得疲息等觸故。第八識身識皆緣造疲息等觸之實能造四大也(云云)。
第二卷疏等如彼卷抄了粗境緣緣事。可沙汰合之。
問。就第八識受俱門。爾者五受中與何相應耶。
又方問。大乘以何法為異熟體耶。
又方問。第八識與若樂二受相應者有何過耶。
論云。此識行相○(上)又此相應受異熟。隨先引業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捨受苦樂二受異熟生。非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此識常無無轉變。有情恒執為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愛相應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文)。
疏云○初三復次等釋唯俱○三復次中。一一所以○論捨受不至善惡俱招。述曰○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感不違二故○余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樂。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文)。
論下文云。又契經說。有異熟善惡業感此識。彼異熟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是異熟生異熟。定應許有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云云)。
疏云。
源信唐決云。第二疑云。唯識論以第八識善惡異熟果。余是異熟生。非異熟體(云云)疑者云。惡業苦果善業樂果善業樂果。是作業受果定理。第八唯捨受相應。若善惡業同以第八為異熟。則違前量。此應云。惡業以逼迫受為異熟善業以適悅受為異熟。其第八識為總所依。即量云。汝惡趣第八非惡趣真執主(宗)捨受相應故(因)人天第八主。恩法師通云。今案第八名異熟者。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之故也。余識從此生故名異熟生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力轉故。故與此識相應。然善惡業感苦樂果。實所言。謂不動業人天總別之報。非福業三惡趣引滿之果也。是寧違依善惡業感苦樂果之義乎。而如前疑者。似忌引滿之果隨宜五受相應之義。及異熟異熟生義。論疏繁廣。不可具記。又誰有智之人以苦樂心所責為異熟。以捨上應之因遮第八識異熟之義。更疑大乘之義。又異部薩婆多異熟之義。離小何所詮哉(云云)。

三性

問。本疏中三性種類。以虛空非擇滅勝義無記云云大乘實義歟。
疏云。大乘亦有自性善等。本釋中(祕云對法論中無著論師子覺釋云云)。
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世俗勝義有為無記法世俗無記。不能招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勝義無記不招二果所濫故(文)。
疏廣配立之。如摩尼抄具記。
三科章云。第五無為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真如立故。對法云。虛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文)。
補闕章中卷(五境義)云。勝義無記薩婆多師以虛空非擇滅無為為體。大乘亦同(文)。
對法抄三云。其非是小乘無記有漏屬。眾同分故。大乘三性(文)。
又云。彼云虛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即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真如上義分即(文)。
伽抄二(論三)云。無記無為者。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無記云云)。   
  問。對法論中以虛空非擇滅無為勝義無記云云)爾者識變如中何耶
祕云。疏勝義無記虛空非擇者。問。何此二名無記耶。答。真如淨。其擇滅斷惑所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虛空非擇體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惠斷惑等得。不同余三由之義。離此二義無記攝。問。亦依識變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如立假空等說。若依識變實能三性(文)。
疏十末云○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性同。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有漏緣虛空等能緣心三性分唯無記。香等三是唯無記。能緣之三性等(文)。
燈一(三類境云)。

心所相例門

問。諸相應法性歟。如第九卷資糧段抄之。
問。付第八識心所相例門。且可例伏斷位次門耶。
論云。等亦如是者○又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記。故說等亦如是言(文)。
疏云。此師意說。例於識本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記○於義中。此別不可知為一門。然俱有四。
又云○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文)。
疏云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六門。前第二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余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間說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令例故(文)。
祕云。疏今加斷捨者。義。五數得名因果異。如何例心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說。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說。雖復不執等為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義說斷。一縛斷。謂為緣彼雜彼煩惱賴耶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即是雜彼惑。名之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賴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得名捨。以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又解。賴耶未捨等。阿賴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等。不復名阿賴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文)。
雜彼緣彼煩惱事(如第八卷二有文抄之可見演祕第六)。
疏上文云。論等亦如是○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護法一師多復次。不違也(文)。
忠安記云。論等亦如是等者。基云。皆四尺。初二四說同法等○測云。初二是護法釋。第三大辨及親勝等共是釋○和上云。測為正。見論文勢。俱有三釋第四故。所以者何。非但義之言。亦無又言故(文)。

因果譬喻

問。疏中薩婆多作用三世義。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文)祕師何釋半作用之文耶。
疏云。說一切有部量部等○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在。作用已息名過去○又說未來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無間過去取果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取果用故(文)。
祕云。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為半。若爾。作用過去既有。云何得言定唯現耶(云云)。
義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者。此難意云。汝今要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娑既云過去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云。無間緣心等可過去等非無間故。應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為正。以云取果用故(文)。
節三末。亦有二釋。全同此文。義翼有二釋。意同義蘊。然無邪正文。東抄北抄等同演祕。余抄廣可勘之。
正理論二云。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用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且彼經主是難言。若約作用三世別。彼同分諸根現在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諸法勢力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果功能作用。非作用。總攝功能。亦功能作用。且闇中功能。為闇所違非違作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不見色。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能引果現在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用不至無為。於於性能為自性。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唯引果故。無為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作用故。此經主所法舉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未善對法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故。世相無雜云云)。
俱舍論卷意同正正理論世相應雜以前文。可之。
娑論第十云。
問。論中明三世相。觀現在法有引後用。立當果。對等(云云)爾者說道三世歟。
論云○由斯汝義因果無。應信大乘緣起理。謂此深妙言。因果等言皆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立當果。對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立曾因對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云云)。
疏云○論謂此理至皆施設。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言。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施設。此是立宗。論觀現在法至對現因。述曰。謂大乘現法。觀此現法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現法之上功能。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論觀現在法至對現果。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等。觀此所從處。而心變為過去過去。而是現在所變現法因。對此假曾過去因。而現在為果。論假謂現心彼相現。述曰。何者為假。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未來之相。現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言故。非是因。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論如如是○述曰○因此總敘大乘義。法唯現在三世。諸瑜伽論一卷六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邊第十。皆說三世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三。薩遮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過去生死智未來漏盡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三世。令於此中復約識變當曾因果。以說去來。諸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三世。即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未來。曾過去。現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生時。法爾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百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言。但有識(文)。
肝心云○法體有識者。北抄云。意云。此論但明唯識之世也(已上)。
燈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三世。為道理三世。為識三世道理三世與識三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說過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相。對彼相說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得更有解。然立三世諸宗不同○今此論文即識三世。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集亦同。智者簡擇云云)。
玄賛一云。說聽究竟假名一時。此有解。一者道理時。說聽二徒雖唯現在現法有酬於前引後之義。即以所酬假中過去。即以所引假名未來。對此二種說為現在。此過未應現法上立○二者唯識時。說聽二徒識心之上。變作三時狀而起。實是現在。隨心分變長短。事諸終訖。總名一時云云)。
生疏大旨同之。通賛疏上等處同之。
水抄八云○問。道理唯識時。一種現在法上立三時。有何差別。答。道理約法本質說。唯識時約分變起說(云云)。
決擇記二云。問。道理二時何別。答。道理時者。謂觀現境有酬前引後三世行相道理也。唯識時者。但取識上所變現起三時之相有酬引等。故有別也(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