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
輸入者 周海燕
開導依段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前三無記之文證何事耶。
疏云。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述曰。翻第一位○謂佛世尊於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於。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決。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文)。
太抄云。疏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無尋求者。前三心是者。謂率爾‧尋求‧決定。此三是無記。佛心既是善。無尋求心。然大論約凡夫任運心中而不作而緣境者。即前三心是無記。若在凡夫位作意心中緣覺境。前三心亦通善惡性○疏於一時中具四義。然但有三。解云。佛心一念中亦有率爾心‧決定心‧染淨心‧等流心。唯有三心。唯有率爾‧決定‧等流三心。皆差別。無染淨心。又解。然但有三者。謂佛已曾見竟。即唯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即無前二心也(文)。
解節記云。彼論復言至然但有三者。言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者。論文也。第一卷論文也。率爾‧尋求‧決定為三。如五心章。此依因位○一切多善(文)然約少分而此證耳(文)。
五心章云。成唯識說。八地以云乃至成佛。任運決定。不假尋求。故但有四(文)。
又云。第九三性所取者。瑜伽論說。初三心是無記。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五識中一與第六識連續生說。若在因位。境界強勝。諸識雜生並生五心。皆通三性所攝。若無漏位及得自在。一切多善(文)。
燈五云。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說。若已是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俱者。一通三性(文)。
瑜伽第一云。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后方有染淨。此后乃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起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文)。
同論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若不散亂。必定意識中第二次定心生。由此等尋求決定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文)。
問。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云云)爾者誰人義耶。
論云。有義。前說未為究理(文)。
疏云。案惠等解(文)。
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文)。
疏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義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文)。
祕云。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平等智體雖是第六。由轉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從所轉第七為名。問。何為七無智名平等。答。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文)。
疏鈔云。疏云。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乃至應爾者○問。為有漏世第一法生平等性智。為由無漏第六引生平等智。答。亦平等智即正由他行妙觀智引生。亦少分由世第一法疏遠引生。若世第一法能正引起妙觀察智(文)。
演云。疏即顯末那名通無漏至亦應爾者。意云。謂第六識先於世第一法。作有漏生法二空觀。能引後念見道無漏智正起時。有漏第七及四或并分別者。并皆伏斷。俱生者伏。分別者斷。何以知者。生法空觀違二執故。望安惠宗。唯在我執。無有法執。既第七識引平等性智。但依第六上立。而不依第七立。何以故。謂安惠本宗不許第七通無漏故。若爾。何故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答。但有其名○由轉去有漏第七得平等性智。所以說○問。說不假立無漏末那名有何過耶。答有違經失。經云初地心平等性智得有相應末那故(文)。
燈云。後開導依本心本師。第一難陀等○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西明云。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為開導依。彼許三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今謂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又非翻譯之人。若是安惠。前難如何。答。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性智等如疏具釋。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疏外又解。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用。亦總用。前六識內隨何為開導依。第七八識雖正相續。見道初轉同第六引。應用第六為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肯鄭重為斯錯判。今又助解。言安惠等。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文)。
解節記云○今見本疏。意通二師。以疏既言安惠等故。即等淨月。集本疏偏故破之也。故燈意非也。抑意不通可得中耳(文)。
論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文)(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心第六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
蘊云○問。安惠滅定既無第七。如何說此為第六依。答。就前師說。或此第二義。非唯安惠。故不相違。下准此釋(文)。
論云。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文)。
疏云。以下結正歸宗○論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文)。
問。本疏中釋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文。引無性世親二攝論說。爾者世親攝論意染污意者第六第七二識中何乎。
論云。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第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文)(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依法第五○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文)。
蘊云。問。世親無性染污意何以各殊。答。無性據發潤異熟依六生。世親說俱依第八依於七(文)。
燈云。論駿又異熟心依染污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一云。即第六識為染污依。第二同世親。所謂末那。何故二別。答。兩論不違。此有二義。一恒相續。二緣內外起增上愛故。無性即據通緣內外起染污故。不言第七。世親即據恒相續識常起染污。非無第六。以非恒故隱而不說。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無第七。以不外緣故亦不說。然今此師所說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或可染意依第七說。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為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為開導依。以因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者不證第七。或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說。初受生識以染污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王必起貪瞋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智(文)。
樞要云。第三等無間緣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污意。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俱行意。無性亦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污意識。故知天親說為第七。又云。此緣未為為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若如疏解。說為第七者。何故世親說為第七。無性說為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緣當有為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說。唯說第六。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又無性第三。亦同天親說為第七。如前俱依中已引訖。疏中二解(文)。
周記云。論文但言煩惱俱行等者。天親論也。而不分明言是第七。無性至說第七者。無性既言有說四。或若其天親不說第七。無性指何而有說與四煩惱相應名染。又言此緣未來者。天親說也。第七相隱亦能助潤者。全界煩惱許潤生。是以第七故能潤也。又第六識俱生之愛而正潤。第七之愛而是本故。故名助潤(文)。
濱記云。若依天親意解是第七者。以何文知天親菩薩意是第七意者。彼天親論文云染污意者。煩惱俱行意。又無性攝論云。有說言四煩惱相應心染污意。以此二論文知。天親說為第七意。若染污意是第七意非天親意者。何故無性論中云或有說言耶。所言或有說言者。定是天親故(已上疏意也)師云何以得知。或有說言者即是天親菩薩說言。且依大大乘中宗師說(文)。
後後文大切也。可見之。
解節記云。泰疏四云。或有說言等者。敘餘師釋。或有諸小菩薩釋言。初受生本識依同時末那與四煩惱相應心故。名染污依。彼云末那亦能潤生故也(文)。
論上文云。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文)。
疏云。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即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文)。
世親攝論第三云。論曰。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合。若即此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釋曰。非等引地即是欲界。沒者死也。染污意識那是煩惱俱行意識。結生相續者。謂攝受自體。此染污意識緣生有為境。於中有滅。言和合者。識與赤白同一安危。若和合識即是意識。依此復生所餘意識。是則一時二意識轉。謂所依止和合意識。及能依止所餘意識。又和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何以故。依染污故。時無斷故。謂此意識遍等煩惱所染污。意為所依止。緣生有境故是染污。即此為依。名依染污。於此位中。所依異熟不容染污。是無記故。此和合識常無間斷住業轉故(文)。
同論第一云。第二染污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文)。
無性攝論第三云。論曰○更相相和合○釋曰。依中有位意識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連持生故。名為相續。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已相續心應成染污。此已成立許為無記異熟性故。由異熟性時無間斷。由此亦遮。是意識性(文)。
忠安記云。問。有何以二釋論各解不同。解云。無性師意。必由竭盡識緣未來生方得異熟識生。末那不能緣未來。故言依意識。世親師意。染污之言必是末那。非是意識。四惑俱故。一論師各舉一邊。互無相違(文)。
問。上座部中經部許色法等無間緣義乎﹒
又問。攝大乘論中述上座部中經部義云色法等無間緣(云云)疏中釋之此非彼部本計說許之(云云)爾者以何文為證乎。
論云。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以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文)。
疏云。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計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引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因(文)。
祕云。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按無性攝論云。謂經部師○無有因緣。引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文)。
演云。其上座部中經部師者。即上座部中以經為量者說為經部。非是二十部經部也(文)。
蘊云○疏此設縱言有二義等者。初意云。彼經部自許色有因緣及等無間緣。今縱許等無間緣。奪因緣也。即以第三卷文為證言。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唯色等法名無間緣者。此徵詞難初解也。言第三卷中等者。正會違意云。第三初約色中有諸種子。心中亦種子。心生於心。即有自緣及等無間緣。色生於色。知亦爾故。許色有無間緣也。第一卷據阿羅漢入無餘已。無識及種。唯有色在故。不說色有無間緣。疏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者。彼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緣。但有因緣。今奪因緣設。設許有等無間緣也。言此義為正者。今疏斷斷以經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緣。是正義也(文)。
燈云。論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脂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等無間。奪彼前後為因緣義。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釋文如疏(文)。
忠安記云。論然攝大乘說○緣等者。基云。謂假縱小乘○前為後因。上座部中經部計。非是十八部中別經部義。以如前測云。若不許色等無間緣。如何攝大乘論第三卷云。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不應道理○唯可容有等無間緣。無性釋云是經部計。故作此通。此如前釋。上座部中以經部為量者。諸為經部。非是二十部中經部。和上云。勘正理論。譬喻者言色亦有等無間緣也。譬喻即經部異名。今准基初解。經部有大種。若二十部中經量部者。如攝論第一卷。色無等無間緣若攝論中所縱經部。即是上座中經部。正理論一云。譬喻亦爾(文)。
正理論十九云○上座此中妄作是說。若一類識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生。由此故非等無間緣者。何緣於彼不共無明相應品中。有貪等起○(上座難有部也)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無間緣。其有同類同聚多色俱時而起。非心受等同類俱生。故諸色定無等無間緣義○譬喻論師說。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緣。見乳酪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緣義。又無經說唯心心所能為緣。故立此緣定非色者。是虛妄執無如是義(文)可見上下文。
無性攝論第一云。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應理。色法受熏。不應理故。無堪能故。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文)(第七理證二定無差難文也)。
攝論疏第二云。自下第二破彼所計等無間緣不得成立。文中三句。初言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者。顯非所立。汝宗不說唯有色根無習氣資能作後時我執心法等無間緣。二言此所無故者。重釋唯色此色根所無有我執習氣資故。是故唯色望彼所立非其出定我執等無間緣(文)。
同論第三云。論曰。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又從無色無色想天沒。滅定等出不。不應道理。又漢後心不成。唯可容有等無間緣。釋曰。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緣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文)。
廓疏四云。初經部執者。顯執分齊。是上座部中經部執○問。經部即許以心熏色。現行雖斷。習氣依無間生心。色熏心。彼色熏心。彼色雖斷。習氣依心無間生色。何故證乃約現行間斷心故。答。彼部雖計色心想相熏。然彼決定其義云何。由彼計若心相志心自重習。心若間斷方始熏色。色法熏習心亦爾。是故論主原來不許以心熏色。故不熏破。由此義故。縱彼所立。以前熏後自類色心相續無間為種義。若於無色及無心位。色心間斷。前同不成。後色果云何得起。緣自類現行。以破訖故。不重破(云云)。
又云。問。此中但云前。後色心自類無間為其種子云何得知。以熏色。以色熏色。以色熏習。作如此計。答。後經部師既立色心無間為因。彼量不立。滅定無心無色。色斷耶。以此義准知作此計(文)。
又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者。除賴耶非餘色心也。無有因緣者。經部宗中。立前色心望後色心。為其三緣。今計有二。無有因緣。此就彼宗色自望色為無間緣。不望大乘(文)。
祕第二云○詳曰。歷觀群典。說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至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同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文)。
問。第七識以第八識為所依(云云)不共依歟。
論云。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文)。
疏‧祕可見之。
燈云。論為是此識依緣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共依。緣是因緣。依以總取言不須分上之與現種不識自體故。云依緣同。又解。以總聚言緣第八識。因緣增上。種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說等無間。非所緣故。此據染說。若無漏位。亦緣無間識。二云。依所依。緣即所緣。以因緣增上俱名為依。緣即所緣。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如次計為我及我所師義(文)。
論上文云。第七意識俱有所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文)。
疏云。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是此依(云云)。
別鈔云。又證七識依第八。應更引無性攝論五同法喻。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有別依。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又顯揚第一云。阿賴耶識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即總說與五六七識為依也(文)。
論七云。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文)。
祕云。疏問至應設劬勞者。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疏前應知(文)。
論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文)。
疏五末云○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過(文)。
燈云。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共依。獨得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如疏)近而順生。何者。八六種子必隨七。七種生現意識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五八不說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文)。
論七云○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相分攝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文)。
疏七末云。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文)。
燈四云(論三所)○又成第八云。應有俱有相續識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根○今云自體相續識性故如第七識(文)。
又云。又前已成。第七識有別所依根。即是第八(文)。
疏五末云○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文)。
第二能變所緣段
問。難陀火辨安惠意第七識與我我所見相應(云云)爾者本頌緣彼言可攝我所見境乎。
燈云。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緣彼相應。何名依彼緣彼。答。據執為我。名依緣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文)。
依安惠義釋依緣同故文之燈(如上)。
論云。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文)。
問。護法正義可許有漏第七識緣六塵境耶。
論云。應知此意但緣藏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文)。
攝論疏二云。問。五識依五根。根境必同緣。意識依末那。根識亦同緣。答。五根識資方有用故。根識必同緣。意根不由識資方有用故。得不同緣。即以五根無識託資不能緣境。設無意識。末那恒緣。故不例也(文)。
遊心決中卷云○問。若爾。舊經意根分別一切諸法。若言意根攝七八者。七八亦應緣一切法。答○今有二釋。一新羅蕃元曉法師云。今可意根分別一切諸法者。即通二種末那亦緣一切法故。問云。何得知此第七識不但緣心亦緣境界。答。曉法師云。此有二證。一依比量道理。二依聖言。量道理者。此意根者能依識生。必應同境(宗)不共根故(因)如眼根等(喻)如是宗因譬喻無過。故知意根說緣六塵。言聖言者。如十卷楞伽經云。彼七識波浪轉。即起信論人彼經意云。以有境界緣後生六種相。由此等文故得知乎。二興法師等云。今此頌中根境識三相對而明。即指意要所生意識。故意根分別諸法○有說。彼舊經云意根分別一切諸法。此即於自假立果名。根因識果。今於根因立識果名。是故二經不相違也。此說多好以可稱傳。問。若爾。前二道理何會通耶。答。初比量即能立因法差別相違過。直作相違耶。第七意根應不緣諸法(宗)不共根故(因)如眼根等(喻)方顯意作許作意法。可知此等比量因中有過。故知謾語。楞伽經云。彼七種識依識境界令觀而生等者。各別自境。非一眾多。故云諸境。非謂第七亦緣諸法。又釋。彼經通自果說。故不相違。誰有智者妄執毫釐似言。違達眾多之直文(文)。
釋摩訶衍論云。第七末那六塵境為所緣轉義成云。何故經伽陀中作如是說。境界風所動七識波浪轉故(文)。
此論偽論事(如第二卷真如受熏所)。
問。佛果心王取別相歟。
燈云。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答。准心所知即云我愛○由此准知知。心王亦作我解。若爾。心王應取別相。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相故○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論云。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為受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問。未轉可爾。已轉如何。已轉通緣一切法故。答。亦總別緣生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果位王所二種能遍緣。如何取別。然第五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旦據因說。若在果位。王所俱能緣一切法取總別上相。但勝劣異(文)。
相應門段
問。護法意第七識不懷我所邊見相應有何所以乎。
論云。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惠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文)。
疏云。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文)。
蘊云○問。邊見既唯於內身執常執斷。如何此說通緣外有耶。答。執他梵王身等為斷常者。是外故亦邊見攝(文)。
演云○問。第七○如何言二見通內外耶。答。說前第六識中我所見等。問。本意但部第七識我見。如何將第六識中我所見等耶。答。現其本意問云何故我見不與我所邊見互相續生。所以將為第六識中我所見等答也(文)。
問。六遍染心師意妄念不正知唯惠分歟。將通疾分位歟。
論云。妄念散亂惡惠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文)。
疏云。論妄念散亂至起諸煩惱。述曰○以妄念惠是疾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妄念等三。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以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擇。故有妄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文)。
又云。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妄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故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文)。
上論文云。我見雖是別境惠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文)。
下論文云。有義。前說皆未盡理○妄念不正知念惠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簡擇故(文)。
疏云。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妄念等。妄念不正正。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文)。
別抄云。問。第二師亦遍染心。妄念惡惠散亂等三是何分位。解云。妄念惡惠是癡分位。遍染心故。散亂一種別有體性故。遍染心也。此說不然。若爾。何故論云此別說念。准前惠釋(文)。
論六云。有義。不正知惠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惠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文)。
又云。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文)正義意也。
燈云。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緣受境。及邪簡擇故。妄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緣現在復非簡擇。起此妄念不正知時。與無明俱不。若許俱者。忿等應瞋俱。若應非遍染。答。義別說之。猶如見惠。雖不相應。可得俱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旦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念及不及不下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答。別境中妄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妄追憶故。隨中妄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若別境中惡惠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文以此釋合要緣曾受等文可知彼師不遍之義歟)。
問。十遍染心師意上可起疑煩惱耶。
論云。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邪欲邪勝解邪念○此十一切染污心起○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預。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文)。
疏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預。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中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違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違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間。事決理猶預。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地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論於所緣事亦猶預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問。理於生猶預。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預。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取○瑜加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縱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現事。必生印或故(文)。
祕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解者。問。何故疑理事須印。答。事理雖別。然必要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疏事決不生疑等者。此難意云。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司一所緣之義。疏理疑亦解生者。此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答。事亦有疑。但相徵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文)。
演云。疏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者。此解意云。若疑決兩增不可俱起。若據一境。有理有事。同時取者。故疑與決亦可並生。問。此師曰。如何理事二法說名同一境耶。答。若起執心。不可雙緣二法。如多青等。何好同一所緣。以心王心所同所緣境名同一境。非謂一法名同境也。若要一法名同境者。即第六識緣十八界等。應非同一所緣。問。非執心中可如所說。或執起執著。如何理事同一所緣。答。執要惠俱。疑即不並。今既理疑事決。必非惠俱。以有疑故。問。疑非惠俱。勝解可並。如何說此定無執耶。答。疑雖解劣故執不生。不相違也(文)。
疏抄云○疏答據二○解生者。此師解云。若疑與勝解俱。謂則不得並起或勝解劣疑增。或疑劣勝解增。即得並生。又同取理事故。故疑解得並生。問准前疏中問部意。外人難云。疑緣理勝緣事。即一心中不同一所緣過。今者答文無不答他同一所緣。此答文中與前問意不相當。答曰。不然。既答文中。言論其體同取。理疑亦疑解生。即緣事是理家事。理是事家理。故一中於疑理而印事亦是同一所緣。此答文與前同亦故似(文)。
貶量抄云。言諸疑理等者。有說○樞要云○今謂有說答非一境難。恐不然也。論其體同。理必應非事苦相故。若據苦理故無此過者若疑於真。應無勝解。即自許耶。解遍染故。若言中與事同體故不相違者。論也同體可如所說。而無非真必不可言。疑於理時。事必決定疑解相應。若據別體。即不然也。理事不相即定不可言同取理疑亦解生。又彼所言疑五事者。約事是疑非但迷世。恐之虛言。不爾。疑惑應有通迷於理事故。而於諸教未見云疑迷於事故。由此有釋。事理同體故於一法起疑勝解亦不成因。理有真俗。真俗事理雖復同體。而望真如不應爾。又彼所言於真如有理事者。亦不可定真如名事。無是處故。不爾。境體既非一。故一所緣義還不得成。今即疑於真理必有相分義兼理事。雖緣理事。境無二體。可謂同一。既非所存。誰敢救之。樞要所言疑唯迷理。善順聖教。大小皆同故(文)。
顯幽抄六云。理事同體故名同一所緣。一增一劣故並生(文)。
問。以不定四心所立隨惑者唯限染污分歟。
祕云。論伽論至三界繫故者。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文)。
瑜伽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繫。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類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心無第二。如是十種皆欲界繫。除誑諂憍。由誑及諂初靜慮。憍通三界。此并前二若在上地。唯無記性。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此二乃至初靜慮地。惡作睡眠唯在欲界○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文)。
次上文云。若有隨順如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文)。
抄云。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與煩惱俱行者隨煩惱。由四相俱行故隨煩惱。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差別建立者。如此前五十五卷說會之(文)。
抄十四云(五十五所)○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說相應義。四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行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文)。
又云。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文)。
五蓋所可見之。
燈云。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說者○瑜伽論中或說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說多少別(文)。
燈五‧論六‧四斷所可見之。
問。於遍染有多師義。爾者八遍染義本論可有證文乎。
論云。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逸放‧忘念‧散亂‧不正知○然此意俱所十八。謂前九法‧八煩惱‧并別境惠。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文)。
疏云。論無餘心所至不違理教。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文)。
肝心云。文依褒貶(須爾)雖無論文定許八遍褒(補高反。野王案認猶揚美也)貶(碑接反。鄭畜貶過也。例四貶歸也)褒貶(倭言今云即偈久太須爾)褒(布高反。相舉舉美云云)。
論六云○論說大八遍諸染心。
疏云○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五遍染證文(對法第六、集論第三、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恒共相應)。
p5642十遍染證文(瑜伽五十八‧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