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五卷本抄

輸入者 周海燕

第二能變受俱門

問。付五受出離義。且憂苦二根俱得初禪定時可離之耶。
疏云。瑜伽二說。初定憂。第苦。
祕云。瑜伽說。初禪受。疏云二。二字誤也(云云)。
大論一云。初靜慮出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問。何故苦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問。何緣生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憂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苦根。是則行者初靜慮及第二時所作差別無。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諸受靜慮差別。又此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如是餘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差別云云)(六三同之顯揚九可之)。
伽抄五云○辨出離三義。不行義。二滅粗重義。三離染義。初定離憂。此三義。離苦滅粗重義。染初已捨。後猶行故。後之三離具粗重滅及離義(云云)。
疏云。瑜伽說。第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以苦根粗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云云)。
燈七云。問。初無苦。習氣應除。何故二定方始說斷。答。以初靜虛猶三識。是苦所依。第無。是故說斷。問。憂喜樂喜樂意根云何初定憂言出離。答五識自無治道。無粗重方除。意地斷道。憂在初定即滅。離喜等准此應知(云云)。
伽抄五云。初靜慮苦根粗重猶未斷者。由諸憂根無知等引。彼離染地。一切不行。粗重亦捨。謂於無上法希慕愁戚。亦無知引。故離欲由諸苦根不由癡引。離欲猶行。故彼粗重無堪任性。定方滅。
同抄十六云。粗重者即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喜未回蕩。粗重未盡。三識苦根隨順故。喜與苦根相違故。第二禪三識無故。喜滿極故。所以粗除(云云)。
祕七云。即欲界苦受所引不安穩性。名苦粗重。初定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粗重。定相違。故彼方斷(云云)。 娑論八一云。如契經說。初靜慮憂根滅。第二靜慮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是說○對治者。謂初靜慮。復次依過族性及苦所依是說○族性謂初禪識身。問。若爾。不應說初靜慮滅。答。憂根對治所依對治。皆在意識。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有作是說。第二靜慮基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地獄苦(文)。
義演云○由初所依識○故。若爾○喜樂○亦所依。第六通諸地。答。不爾。五識能治。苦隨定斷。意識體能治喜樂。不從通三界云云)。
大乘義章三(八禪之義)可之。
問。瑜伽論中於無相出離捨根云云無相無心無想定歟。
又問。出離捨根之義如何尺之哉。
又問。伽論明無相出離捨根事。出捨粗重非滅現纏(云云有漏受歟。 疏云。瑜伽○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云云)。
祕云。按彼論云。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粗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無相定。必受故。於此中。容三受。謂喜樂捨。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相定。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粗重。斷此惑種。名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現受。餘文可悉(云云)(義蘊同之)。
祕釋云。問。既不斷隨眠現纏者。無相隨眠現行行。答。於此定現纏已滅。言非滅現纏者。本意入此為斷纏種故。不為現故。故言非滅現纏也。不以非滅之言即許隨眠現行行也(云云)。
義蘊云○然不疏本云於無相中者。想字誤耳(云云)。
伽抄云。無相離捨。要無學位。餘位分離。水得離名(云云)。
大論一云。此四靜慮亦得諸受事。謂初靜出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第三靜慮出離喜根第四靜慮出離樂根。於無相出離捨根○又無相者經中說為○(如祕引)謂喜樂捨非彼諸受隨眠煩惱斷。故說以為斷。彼品粗重說名隨眠。又此捨根乃至何處。當知始從第四靜慮乃至有頂○即說第四靜慮捨根出離云云)。
抄五云。又無相等者。謂無學人入空定。名無想定有漏種子煩惱縛。假名隨眠為粗重。入此中。說之為斷。現行無漏捨。假名現纏。在定猶起(云云)。
問。第七識與四相應有何過哉。
疏云。又此若與四相應。則金剛心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欲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云云)。
祕云。疏欲界不伏修惑等者。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不斷問。依斷緣答。
燈云。問。疏云若思受俱金剛心頓斷過者。設與捨受俱。豈不漸斷。以易地捨故。答。若等俱。必隨地別染法俱斷。如六識故。若捨受俱。即可頓斷。如第八識頓斷。其理極成。故有失(云云)。
蘊云。如第六識。通四受俱。相應修惑從下向上漸次而斷。若第七識亦四受俱。即應同彼。先俱之惑。乃至漸次俱。應非頓斷也。問。如超果人。第六俱惑既四受俱。如何頓斷。答○以超果者意樂力故。雖四受俱。而能頓斷。第七不然。不可為例。獨覺菩薩金剛斷為難亦然。今正解。但取前六識頓斷義。即成相例。何得要以超果等難(云云)。學記云。基難前師。若四受俱。即金剛心頓斷過。此難不然。見道頓斷通四受故(云云)。
問。本疏中問云。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文)爾者。第六第七總緣中何識何釋哉。
疏五本云(論任運恒緣至他地故)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此故知。第七不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第八異熟心通他地。不作他解。第七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云云)。
蘊云。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者。此意云。例云。第六識命終心我執。既緣他。即是別他地為我。此第七識何不許然。如疏解之非他地也(文)。
肝心云。文緣未來等者。緣未來第八識也。若不爾者。第七豈緣未來生相耶。即是緣自地所第八識故。若總緣我許之緣他者。此明第六識緣我也(文)。
燈五云○然正潤不取二見。於此位起。亦復無失。然是總緣。非是別緣。以未來無。別緣我見所杖質故(云云)。
祕云。論而生上不起下者○起數增減略三種○二云。起六。如所明○義斷云。於第二說。然更推求。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非緣他地。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惑俱。詳曰。潤我見據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無爽。樞要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云云)。
疏云。唯得起下文。謂邪見‧嗔‧癡‧愛‧慢‧我見俱生我見生起亦無失(云云)。
疏云(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起)述曰。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云云)。
祕第三云(論三所)言結生時。而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無色。命之位結生。若生色。中有未心結生○四命終心中有俱名結生。皆能潤故○雖四釋。初後為勝。中二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時。羯暹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上是說。非正結生。故無失也。
燈五云(論六)○問。於潤位。中有生殊。又起愛緣身境別。為於二位俱起二愛。為不爾耶。答。潤中有。起自體愛。潤生有。起境界愛。以於死有不見中有。謂有。起自體愛。於中有位見處故。起境界愛。故瑜伽第一云(云云)。
義演云。疏若爾命終心至此別緣我故者。此問第六識。答如疏(云云)。
問。第六相應總緣我見可緣他地現行諸法耶。
疏云(上)。
要云。末那繫中難云。所緣一地繫。能緣擊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通九。如總緣我見等。答。現行為境顯。能緣隨彼繫。種等境沈隱。能緣繫不隨(云云)。
燈云。問。七緣八為我。隨境一界繫。第六緣三界為我。三界繫。答。自地互相增。隨自自地繫。他隨增。不隨他地繫(云云)。
疏六末云(論總緣諸行上故)述曰○八八說。世間道不伏見。此見故。於下地所有俱行和雜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所等○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許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上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別生故(云云)。
學記云。言緣彼執繫屬彼者。基云○故不緣他地○然總緣見緣他地者。唯他地種以隱。從現與自現。今為我。第八不爾。不總計為一我。故通緣他地。如我所見。不妨多故。亦緣他地現行故(云云)。
義演云(論五所)疏此位俱生行相者○如第六識我見若總計五蘊身為我。通緣三界法為我。以此身中皆三界法故○此故知。第七不緣處種子色相分。若緣者皆通緣也。問。種子可爾。分如何。答。若緣第八相分為我所者。且如五根中忽有修得天眼耳通。即引上界天耳根在身中。方能發天眼耳二識。然此二根是第八相分。第七若緣。即是地法為我所法也。故不緣相分(云云)。

第二能變起滅分位門(之內伏斷分位段)

問。要集意唯以我執相應天那名染污意云云)燈師可許耶。
燈云。論此位染意。疏云。通執說。要集等說。唯說人執。不說法執。何以故。若說法執。何故論言三乘聖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應永捨。又護法釋。三位無者。依染意說。故知法執不名染意。今謂。俱說於論不違。是本意故。雖定性二乘不能伏斷。望彼非染。不名染意。對不定性及定大乘法執名染。然不定性生空道亦不能伏。故論云三乘有伏滅義。若唯人執。應言三乘道俱能伏滅。何須得言有。三位無染亦復無過法執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不無。若望菩薩。三位中無。文含義隱。餘者不悉(云云)。
周記云。燈法執二乘至二位中無者。二位法執不行故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三位之中亦為無(云云)。
疏云。論阿羅漢者至故有。迷曰○然第八識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體說。此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意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二乘。所執藏菩薩不捨。答。崞障粗。藏名從立。法執既細。不從得名。又煩惱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菩薩二乘可名捨。法執菩薩。所執藏菩薩應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轉。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云云)。
論下文云。是故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云云)。
疏云。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第七識體(文)。
演云○(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者)意云。第七成染淨差別者。是意識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成染污差別故(云云)。
常記云○寂法師云。人云。染意亦通法執。理定不然。不應永捨名故。論文可言二乘道全不伏滅。菩薩有伏不伏。何故說言三乘道皆有伏滅。又二乘無學不應永捨。故知染意唯非法道證師云。寂詳為正。下護法釋。於三位中有無意識恒起。言彼無者。依染意說。故知法執不名染污。又八地已上起道。既有法執。末那現前。如何此中出世道有。道理。定非法執(云云)。
西明疏云。三乘聖至違我執故者○此三乘無漏正智隨其所應違我執故不復起。又解云。此文但說生空觀。我執故(云云)。
問。第七相應惑三上望可有粗細品中數不同耶。
論云。然此染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有頂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云云)。
疏五本云。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執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等故。與彼惑同金剛現在前時斷成無學難言。既有九品隨彼地九品道斷。許經我見九品。即在一界中。粗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頓斷即是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許粗非想第九煩惱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九品。此障無學一時斷。但一類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九品一時斷。有細三界相似。便增減。無姓有情第七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此應知。實有九品。如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善根。此亦應爾。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闕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云云)。
義演‧義蘊可之。
太抄云。如斷邪見唯第九品斷仍作九品善根者。即下品邪見上品善根末後。即起邪見斷第九品下品善根。即約盡處而言。故言品斷。據實邪見亦作九品善根云云)。
肝心云。若許(作波)粗細(耳)三界相似便增減者。三界相似者。此第七惑粗細分別三界相似。何者。非謂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三界品細故。細故相似。若許七惑何證是品無九品義。粗細齊增減者。無性第七應非能熏。闕第三增義故。此應知。實有九品。既有九品。體增減。故是能熏。問。何故不舉有性第七。唯約無性第七而難。答。有性第七至無漏位亦增減。無性不爾。無無漏故。畢竟無轉之時。闕無第三增減義。故應非能熏。通難二釋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文仍作九品善根者。東抄云。邪見善第九品類。此第九品中仍更作九品云云)。
疏三本云。論此他身至故非能熏。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現行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第七識畢竟無轉之時。闕無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品。亦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不捨。故為增。然極難也。二云。亦增減。欲界為粗。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粗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增減故。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及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斷頓有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問曰。若爾。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所斷。豈無多品。又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問。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一類。非無九品一類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類故。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論方第七與有頂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至三界。不妨欲界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品斷故便無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云云)義翼‧義演可之。
祕云。疏如邪見等者。問。類雖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一。即是能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疏九品者。三界九地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釋唯之義面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釋故。問。雖生三界所緣異。能地相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答。無明漸增。三界法爾九品差。斯亦何失○問。疏二釋中。何者為優。答。初為勝。增義顯。若第二釋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勝(云云)。
論十云。第七識煩惱障種。三乘無學果時。一剎那三界頓斷任運內起無粗細故(云云)。
疏十末云○此中障種無粗細者。八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為無粗細。非九地所攝總是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無粗細。無多類。故名品。非三界中總無粗細(云云)。
論第四云。亦不應說執前後。此無始一味轉故(云云)。
疏五本云。述曰。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云云)。
太抄可之。
障章云。第七識九地煩惱障亦有二說。義。九地唯同非想九品類。然於其中。類有九。如增上邪見善者亦有九品。彼中如是。唯同非想九品。故。唯障無學金剛始斷。有九品故。體增減。故成能熏義。九地品。細分便成八品。勢力所障皆同悲想下下品惑。彼金剛心一時頓斷云云)。
義鏡云○問。何以得邪見唯第九品亦作九品而為善根。解云。娑三九品對治九品者。謂下下品明治無明乃至明下下品無明九品者。就下下品邪見品善。乃至邪見斷下下品善。有依九品者。彼邪見九品。若依對治者。彼邪見品。以對治九品故。俱舍第九。亦同。解云。邪見對治九品中下下品之所治攝。故唯第九品九品。能善根九地頓斷者○何故不言九地各有九品。而言各品。解云。雖有九品。品數同故。與有頂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云各品。理實可言各有九品○然此二說。疏第五判云。前解為勝。今此章不判何勝(云云)。
義記第五(論二之處)云。問。無性第七應非能熏增減故。測三藏解云。隨所執第八識九地粗細不同。能執天那我九地別。故增減。基說兩釋。一云。此從無始剎那現種增長行解轉因不捨。故為增。然解也。一云。九地粗細不同。三藏解○寂云。增減有二。一進退。上中下。或進退。如六入位。道諦正智但有進退。二行相。如諸執實我法者名增。不知自所緣緣名減○故染第七雖無進退。然增空有行相增減○今謂。寂云所說二種增減理且可爾(文)。
問。安惠論師意可許無漏五識耶。
論云。此中有義。末那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文)。
疏云○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人執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第七識。餘七識成佛(文)。
唯識章云。或因八果七識。安惠論師云天那唯染故(云云)。
五界有漏師別出之。
論下文云。義。五識此五皆無○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云云)。
顯幽抄云○辨別境○有二師。初安惠○即安惠宗五唯心所相應。以無別境五也○第二辨護法義者(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五識事智難。後釋理優(云云)。
論六云。義。五識種。自性散動輕安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即說。五界有漏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比皆然(云云)。
顯幽抄云○此初師是龍軍論師也○此師意計。佛位五界○有漏自性散動(文)。
論云。義。五識亦有輕安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文)。
疏云。述曰。此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必有輕安。雙此五識事智俱有輕安故。約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欲前佛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輕安。第二又解。所引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破前所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第三又解(云云)。
論第十云。義○如來五識五識界。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散亂故(文)。
論九云。義。此智分俱無。無所取以能相取故(云云)(根本智初師也)。
燈一云。准下第解真見道異說中。不立分。即安惠等(云云)(云無漏執之釋下也)。
論云。義。俱二取故(云云)(相見道初師也)。
疏云。述曰。若依此說。說法。無五界。大定智非以為體性云云)。 二十唯識論疏下卷云。
繼德記三末云。疏有二說。一云。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此說意云、雖五根有漏、而初地中得成事智諸根互用也、即安惠義也)。
論五云。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如鏡智故(云云)。
疏云○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一識能依智者不然(云云)。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文所疏燈(如彼卷可之)。
五蘊論云。
燈一云。問。無相見。誰能說耶。答。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實不說(云云)。
同六云。問。安惠見相皆是所執。世尊即無。云何今難。經說佛說佛智現身上等。答。彼師釋云。據增上緣說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及說法事(云云)。
疏十末云(論或等至定相應故)述曰。此不許有相見義。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後得智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分穢土等。不作解。故非所執。餘作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妄執故。設見。皆非所執。由往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諸證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有或不現。餘自見。若爾。真如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云云)。
遍計所執文。三依闕一難文(第八卷第四卷可之)。
問。論中出世末那經說有故(云云)指何經耶。
論云。義。彼說教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云云)(安惠三位無末那之義也)。
疏云。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三云。問。若彼天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中有解。一名假不必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正思量。故通於淨。此違教(云云)。
別抄二引六三釋之。但未經矣。
西明疏五云。出世末那經說有故者○謂佛地經說。平等性智相應淨識即是末那。又瑜伽三引解脫經。出世末那廣說如彼。故知末那是染(文)。
忠安記云。論○基云○測云○(但佛地)和上云。測師所引經文分明(文)。 義記云○基說○測釋○(如彼疏)觀解同測釋。範云。瑜伽十六勝義引經頌云。染污意恒時○諸解脫眾惑。又如後引解脫經云。對治道生○便得解脫此二文知出世次第七意證曰。瑜伽十六所引初頌。同此論引解脫經頌。然此頌文但證第七末那出世長行釋中。此意從彼便得解脫。方證第七淨七。又六三但如世尊言。如何得知即解脫經。此但引佛地三所引及解脫經(云云)。
貶量鈔云○今謂○又有說云○亦非定證○既佛地分明經。然准下證。即解脫經者。不知大師何深解而作此說(云云)。
瑜加第十六云○此中依止補特伽羅無我勝義宣說如是勝義伽陀○如經言○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先亦非後。非彼法已後意而生。彼先無染污。說解脫眾惑○又顯所說解脫之相。謂非已後方清淨。別清淨意生先來無染污故。說為解脫故(云云)。
問。護法對安惠量云。汝無學第八識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云云)若以無學第六識不定過者。何遮此過耶。
論云。又無學第七識。彼第八識俱有依。然必此依。如餘識性故(云云)。
疏云。述曰。無學此識。第八識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云云)。
祕云。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問。前師自許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答。俱有依中共不共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不定云云)。
蘊云。疏是識性如餘七識者。問。安惠既不許有淨第七。即第六識無依。此意識即是異喻。何故此云如餘七識。答。有解。一云。彼許第六以五為依故。設無五識。亦許第八為六共依處。既不云不共。淨第六亦入同喻。二云。喻中既云如餘七識。即簡三位。第六識也。又淨亦無依此不許故。第解正(云云)。
問。論難安惠義所立因但俱有失(云云)其過相如何。
論云。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第七為第六依。起時。及無學位。第七為第六依。所立便俱有失。或應五識有無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云云)(第九五六不同失之文也)。
疏云。論又諸○六依。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同法。證第七為第六依。論道○有失。述曰。若起在有學無學第七為六依。彼二所立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自過。一分宗過。自許道及無學無依故。若言除對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此依。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拔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自相相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無學意識。故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因皆此失。因明者應乃之(文)。
祕云。疏若成前總宗意識無依者。義彈云。無學道意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中有不定耶。詳曰。夫五不定於二喻。或有或無。所立處即為異喻者雖立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不定耶。若言前六在有法中。如何復言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過據理令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常。一切無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耶○疏若以六識第七者。義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三支無過。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內量內云六識攝。亦不定之失。此乃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三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三支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三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詳曰。直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略也。義燈正。故疏無失(云云)。
燈云。言所便有失。疏云有自自相相決定者。改彼因云。除道等意識俱有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故。因改於前。前因亦應除三位六識攝故。不定過。樞要云。又有自自相相違。以無學不定意為同法故。此量意云。以無學人第七。言不定者。除在滅定第六識。取不入滅第六意識同法故。然以理論。此中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二簡去三位取餘第六。因亦有二。一總因。六識攝故。二別因。亦簡三位。非三位餘六識攝。隨其所應。以二因各成二宗。過思可知(云云)。
常記云。文以無學不定意為同法故。解云。問。樞要但云以無學聖意同法故。而不言不定意為同法。何故今云不定意耶。答。樞要本別非但本。今作此說(云云)。
要云。所立因但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有自自相相違。以無學道意同法故。同品可成害於宗法。故成自相相違(云云)。
要決云○又勘有樞要本云。又有法自相相違(云云)更勘正本(云云)。
尊應記云。文○言如疏各有二過者。即上所舉二本量之宗有失。一者一分宗。二者比量相違也。失。一者不定守。二者相違決定法相相違失也。故云各有二過也。文有自自相相違者。意云。為第二本量作相違量云。餘位第六必此依(宗)六識攝故(本量因也)如道及無學位長六(喻)是四種四違中。自相故。必改本喻也。因必用本因也(云云)。
蘊云。疏若以六識攝故至決定相違過者。此中法自相相違過者。量云。除無學第六意識俱有依。六識攝故。如汝染意識。此是比量自相違也。言決定違過者。量云。意識俱生不共所依。是意識故。意識。因喻俱改。故成此過。能成別宗無學意識即為異品六識攝。因既於彼有。亦是共不定過者與前總宗不定無別。故不定也(云云)。
肝心云○次三過者。不定自相相違。如文可知。其決定相違文略不舉。若以六識故因至意識無依者。私云○故疏無失。東抄云○今准以六識攝為因。但有法自相相違過。不得決定相違過。何以故。相違之量改前因故。若爾。何故言有相違過耶。今准樞要○各有二過故。今若決定過。即三過。何是各有二過。故知決定相違者。非也。應作疏是而誤注也。若改因云。意識攝。故如道等。亦得成決定相違。然疏中六識為因。不得自相相(已上)案云。恐抄文錯是寫人過。非抄主意。二字疑替成文。幸正本勘正欲傳。義燈云。言○過思可知(已上)案云。今欲疏文謂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故。如汝無學意識者。若以六識攝故之成後宗者。便有法自相相違過。其決定相違者。更改前因。應別作故○問。若爾。云何改前因作決定相違。即作量云。除道等意識異生俱生依。是意識故。如三位意識。既改前因。故成決定相違過。故知六識攝故因為違量者。是自相相決定相違。若不爾者。豈大乘基因明旨。作決定相違耶。明知東抄疏於基旨。疏既言略。不舉決定相違因喻。樞要但云各有二過。故不相違云云)。_

論第五卷本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