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六卷本文抄

輸入者 周海燕

善段

問。薩婆多無癡善根大善地法。有何所以耶。
論云。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一(文)。
疏云。述曰。解得名破異執也○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文)。
祕云。疏除無癡者。彼無癡。以惠為體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文)。
蘊云。彼說唯十自性名善。無癡既以惠為性。惠通三性。不可入此自性善中(文)。
俱舍論第四云。如是已說十大地法善性地名善地。此中若善地所有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信及不放逸輕安慚愧二根不害。勤唯遍善心。論○二根者。謂無貪嗔。無癡癡根。惠為性故。前已說在大地法中。不重說為大善地法(文)。
三云。頌曰。勝義善解脫自性慚愧根。論曰。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以中唯慚與愧及無貪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與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蘊(文)。
五境章云。且善或立為四○自性善者。若薩婆多師以無貪嗔及癡慚愧為體。大乘以善一為體(文)。
光記云。此五強名自性。餘非強勝不名自性。又解。無貪等三。以翻三不善根慚愧二種。以翻不善地法。由所翻法是強勝故。能翻五法自性善。餘等法非能翻彼。是故不名自性善也。
婆沙論一云(云云)(已上裹書)。
問。對法論中信心樂欲所依(文)通一切信位歟。
疏云。論對治不信為業。述曰。此明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彼四種。能菩提資糧滿故。利益他故。趣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是因(文)。
對法論第十云。神足修習者。謂數修習八種斷行。何等為八。謂欲精進信正念正知思捨。如是八種。略攝為四。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者。謂欲精進信精進依。信為欲因。所以者何。由欲精進求故為此義。若對精進如是欲求不離受。有體等故(文)。
最勝疏二云。一切煩惱樂欲為本者。如涅槃經染淨等法。皆為本。善法根本。起諸染淨。亦同淨說。應撿彼文(文)。
對法抄二云。論信者至所依為業。述曰○此說發起所因欲依為業。成唯識說。所除行相言治不信不信善業(文)。
 顯幽鈔七云。問。以何知精進依。答曰。對法一云。信為欲依。精進依。即是入佛次第依也。今言精進依者即狹。唯收善性故。但言與勤為依即寬。即三性攝(文)。
問。對法論中。信心所於實有體起忍可(文)同信論實有信歟。
又古師意依對法論於實有體等(文)今論信實有者信四諦也(文)大師何破之耶。
問。五蘊論中。釋信心所為於果諸諦寶中(文)爾者同今論云信實有為當如何。
論云。然差別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事理中。深信忍故(文)。
  疏云。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有空理故(文)。
祕云。論一信實有等者。具如疏明。義彈云。或如古師。言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攝。非如有宗。故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詳曰。疏說本空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如識虛空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四諦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無何得因果理耶。若言非因果理者。如何說云四諦真理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諦故。於理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文)。
燈云。論於德能深思忍樂欲淨為信。雜集論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說境相似。俱云於有體能。且就有體不說唯言。不爾信緣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果自性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為體。顯揚略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說。彼云極正符順淨為性。符順之通忍欲二。故此論云。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問。此因果為前後俱。答。或俱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說。境亦同此。彼云謂於果諸諦寶中。果即諦。總是此論事理也(文)。
對論第一云。信者謂於有體能忍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得能成(文)。
對法抄二本云。論信者至所依為業。述曰。於體德能信所緣境。忍謂勝解即信之因。希望謂欲即信之果。淨者信體能淨心。故成唯識說。信別三。一信實有。謂於諸法事理中。深信忍故。此論說有體忍可。若諦非諦。諸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此言意顯設信空無亦生信故。非唯有妨方信。舉信忍因。顯信體故名忍可。二信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此論說德清淨。若德非德。令心清淨信生。不德妨方信。不爾若外道德信應不起。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於德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三信能。謂於諸善。深信有力以得能成。起希望故。此論說能希望能希望修行信生。非必要能方信起。不爾信諸惡是可斷法。應不生。舉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成唯說。此性澄淨能淨心等。水精殊能清濁水。又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此中且舉三殊勝境。顯信所緣。於無法中實亦生信○論謂於實有至希望行信。述曰。此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寬遍說生忍可等。
顯揚論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淨忍可為體。斷不信障為業。能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他為能起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如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文)。
顯揚疏一云。興○此中有六解○五解於四諦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三寶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道諦實有能起希望行信○雖有六解。而第五解為勝。符順唯識論故(文)。
大般若經四百七七云。謂如實四諦所攝。及所不諸法皆空(文)。
二諦章云。諦者實義如實有。無如實有無不虛名也為體(云云)。
祕三云。論二處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眾色○如來法界亦復如是大乘虛空。性非是有。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差。故云一味。問。下明虛如識立。云何可說彼是無耶。答。彼經但據質礙處即名虛空。何以驗焉。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所立虛空能所喻便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知不取依識變者(文)。
五蘊論云。云何為信。謂於果諸諦寶中。極正符順。淨為性(文)。
問。我法二執假實何耶
燈云。問。以羞恥二為慚愧體。一體義分則成假。執本後俱同惠。一體用分應不實。初二靜慮喜樂。為問爾者。答。同一惠不別立。約義用別故是實。慚愧同體既別立。如妄念等故應假(文)。
同上文云。論五處。問。意俱之喜。分之為二種或同。別現是一。不得二受別而生。一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為喜樂當是假。答。適悅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悅心邊即為樂。適身邊即為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問。執約義分說為世俗有二受據義說何得體成實。答。執依別境惠說為世俗有喜樂依他同智同為實有云云)。
疏云。如五見惠分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文)。
祕云。前師舉見無癡實(文)。
章第四云。執。若唯生法我見。唯以別境中惠。根本煩惱薩迦耶見。以為體性。故瑜伽云。五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離惠體無唯以有漏染惠為體。若生法我執。隨其所應局。惠俱四蘊以為體性(文)。
記云。同一惠等者。執非云。實但明二智實有事也。約義用分別二智猶如四分。又如彼實也。初此不然可之。彼慚愧同體。各別立之如執并妄等即假也(文)。
百法玄贊云。假有八云○煩惱一謂惡見云云)又世俗八者。即前假有(文)。
疏八本云。又五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無為實故(文)。
別抄第四問十一善三法是假世俗有者。若爾對法無癡善根是惠者如何釋。此五五文解云。世俗有言通有無體。無癡善根以惠為體。是惠。如五見等用惠為體。非如四法立。若爾不害亦即嗔。不然一分故說非實有(文)。   
  問。無癡善根以惠為云。師意會瑜伽論大悲非根攝之文。從嗔說(文)爾者正義何可難之哉。
論云。云何無癡。於諸理事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無癡即惠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決定為性。生得聞思修所生惠。此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惠。為顯善品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無徉非即是惠。別有自性。正對無明無貪嗔。善根攝故。論說大悲嗔癡攝。非要攝故。若彼無癡以惠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惠等根攝(文)。
疏云○瑜伽七卷說。大悲以彼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云云)。
疏又云。論斷彼○別有。述曰○前師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癡二法為體。論從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四無量中悲唯以嗔為性。今從嗔說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文)。
瑜伽七云。三種念住所攝。然六根無貪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癡所攝。非所攝(文)。
祕云。疏若爾○亦爾者。此質意云。念住亦用嗔為體。應同大悲所攝。疏念住○根攝者。此師以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四。出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煩惱習氣現行具足所有定惠等為體。釋曰。總以五法無貪嗔大捨是而為體也。疏且依○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七云。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文)。
蘊云。疏不爾○亦爾者。後師難前云。三念住既以無貪嗔及惠為體。亦無貪嗔非所攝何故對法等。皆言念住所攝。故知。大悲不從嗔說非根攝。疏今從○實理文者。此前師會也。瑜伽論大悲嗔故非根攝。對法念住從惠故所攝。二論各據影顯非實理文(文)。
伽五七云。問。諸相隨好無畏不共佛法幾根攝耶。答○三種念住所攝。然六根所引無貪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癡所攝。非所攝(文)。
伽抄五云。三種念住三善根○論云大悲根是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有體性(文)。
對法四云。如是三念住所有定惠等為體(云云)。
又云。大悲者。謂於無間苦境大悲具足中。若定若惠乃至廣說(文)。  
  問。無癡善根以惠為體。云師不害心所立。
疏云。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答。實有者體即惠故。問。不害體即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文)。
祕云。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舉見無癡實(文)。
演云○疏世俗有言通假實無癡亦爾者○非不害世俗有假有也○然後前師云此亦不然。以世俗通。假實故。不害非如無癡世俗攝也。有云。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師也。如演祕(云云)。

義別段

問。不心所以以惠為體。云師意引本論何文證之哉。
論云。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預故。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預故。不疑即正惠攝以正見者無猶預故(文)。
疏云。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八云。簡擇猶預。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此理(文)。
蘊云。不疑即正惠者。疏意者。異覺簡擇猶預說為疑。即不正惠故不疑即正惠攝。此即准下疑中第一義云云)。
瑜伽八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間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云云)。
義記云。不疑勝解正行云翻應二體故。問。瑜伽第八。分別異覺為疑自性。翻彼正覺。何非正惠。答下云令惠不決惠故。瑜伽舉果顯因疑體。彼不疑能生正覺故不相違(文)。
學記云。不疑三中。基測詳彼五八云猶預簡擇即翻彼故。證曰存中行翻故。然疑下云令惠不決非即惠故(文)。
論下文云。義此疑以惠為體。猶預簡擇說為疑故○義此疑別有體。令惠不決。非即惠故(文)。
疏云。以惠為體。何以故○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惠。決斷名惠。然簡擇猶預異。決斷覺說疑故。此為文證等(云云)。
又云。別有體。然說猶預簡擇者。由時疑或地疑令惠不決。故非是惠(文)。
問。本疏中。明染心所相翻義行相對治等。不同其體何。
論云。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惠攝。不妄念即是正念。悔眠尋伺不染。如觸欲無別翻等(云云)。
疏云。論不散亂正念。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有體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不正知。今翻皆入惠所攝。不正知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體治也。不妄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不通三性故。論悔眠○翻對。述曰。不定四法。通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等。等餘。四法別境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妄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妄念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一分等。如理云云)。
論下文云。失念散亂不正知。翻入別境不說(文)。
疏云。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癡分及別境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少分故。善不說(云云)。
別抄云。問。妄念不正知二法。依惠念癡立。何故翻入別境念惠。不無癡正念正知。解云。且約念惠相翻故入別境。又解。善念知勝解勝解故入境也(文)。
散亂等所翻隨惑性業。一一可見合之。
翼云。疏或有行相體等者文。行相則不所據實體。論若唯約實體說。若性相二。且約所依實體說。且如忿等不忿即是行相。是嗔分對治體性別(文)。
  蘊云○言行捨亦能通。治煩惱。以掉舉體即念癡諸惑皆癡故捨通治(文)。
燈第四云。問。且不翻別境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不正知。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念不正知者。與隨惑二法何別(云云)。
問。四遍善心師意可許有十一善俱起之時耶。
論云。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不生信故。慚愧同類處各別。隨起一時無故。要世間道煩惱輕安故。不放逸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不害故。論說六位中起。謂決定相應止息有慚愧起(云云)。
疏云○一中四法遍善○餘七法非遍善心。然一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論說一至不害故。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說○然今此師。決定如是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文)。
祕云。論說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答。如疏具明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除捨不逸慚愧隨一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無越也。而疏意云。此師引位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各。有云。疏主許俱。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定俱(云云)。
義翼義蘊同之。
別抄云。問。前師十一善六位起者。為唯六位得別起耶。亦許有時得總起一。解云。此不遮有時總起。非一切時要得起十一法云云)。
太抄云。不遮有時皆得相應者。然此且約善一。於六位。不遮於一時十一善皆得相應也(文)。
瑜伽五云。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略說有六。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眾生時○問○答。於決定相應止息有慚與愧顧他故。善品業轉有無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輕安出世道離欲不放逸。及捨攝受從生不害。此是悲所攝故(文)。
問。正義意決定位可許生信心所耶。重尋云。未決定心生信者。未決定生之歟。
論云。義○義彼說未為理。推尋事理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淨信故(文)。
疏云○前不然。汝言推事未決。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信者。應非是善。淨信故。如染無記云云)。
別抄云。問。推尋事理決定位應是心。如何信。解云。善心讀經論未決定事理故是善心(文)。
蘊云。問。五心言之。次決定方起染淨。今既推尋未決。即是染淨未生。如何信。又五心前三無記。如何未決許有善乎。答。此言推尋與彼五不同。約率爾起未知何境必求。無間決定心起。但於此境知非色決定。此約推尋事理究竟了達方名決定。如觀佛像遂善心。然佛像木等仍未了知。推求未決而信生。此既與彼五不同。故彼前三可是無記。若以推尋決定同五心。即令皆無記者。七分別尋求分別意業之中審慮決定。應唯無記。以名同故。又意未決不得名善。即煩惱疑應不名染。以未決故(文)。
論上文云。云何為信。於德能深信樂欲淨為性○忍謂勝解。此即信因(云云)。
目連入定時。中起事可之。
祕上文云。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答。釋具燈疏義○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決定時信亦生故。詳曰。後師因果無違(文)。
問。正義意可許放逸相應耶。
又問。捨不害相望可具相應四義耶。
祕云。論應等至善心者。問。忿等依嗔立。嗔位忿無。依他四法無方起。答○義○詳曰○故應說云。忿等依嗔行粗達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等二准此應知。問。瑜伽十六云。問。諸法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俱起不是相應不相應。雖俱非相應故。問。四事闕何。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不嗔無別體事。捨不放逸三根。亦准此知。望餘等可名相應。用不離不害等亦四義(云云)。
燈四。論四云。問。如緣曾境及邪簡擇起。妄念二法立。為一妄等為有耶。答疏有解。後說為正然要集云。有說兩說皆違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與癡分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無念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二法立。即自問云。即二並起為一為異。答。謂攬二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相應過。今謂。此即是前明。何勞別說。本疏云。或總依惠無明。立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四法立。不約等別說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說。遍染故。例不正知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相應有失耶。又復彼說過失。何者彼云。或可念惠明各立一。雖有種。相用無別故說為一。隨惑等但一故。據實有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說事等。約體說等。用望於不說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二教不相應。第六云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不言相應。亦不信俱。故過。今難彼云。既云各別立一。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俱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又云。不害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不言俱者。豈許不害嗔前後別起言不俱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立為一名為體。等不害嗔。雖不相應而許俱起(文)。
疏云。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不正知耶。餘妄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分。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二。如放逸四法立。不約等別。說二相應故(文)。
論云。下文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文)。
疏云。此中妄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惠等(云云)。
問。正義意五識輕安(文)爾者為許欲界所繫五識輕安為當如何。
問。本疏中有作此解違前所說欲輕安中第二正義(文)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義五義識種。自性散動輕安故(文)。
疏云。五無輕安動故。此師即說有漏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文)。
論云。五識亦有輕安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必有輕安故(文)。
疏云。此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輕安。第二又解。所引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夫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祕云。疏第二又解所引等者。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疏此據因位者。結定引因。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明其第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釋前難也。并會前釋輕安之所以也。疏第三又解等者。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問。三解何正。答。而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位唯他共許。何煩更說所引言。第二理。前言欲界輕安。今復成有故理也。義釋云。三皆無違。初摽宗故。未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詳曰。第二釋中。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之(文)。
祕釋曰。祕曰。在因位非者。意說成事智因位無也。及明非理者。及明五識因位不合得成事智所由也。如疏○祕曰。三釋優劣思之可知者。亦取第三為正也(文)。
蘊云。疏若因若果二位皆無者。因五有漏動故無。果五識輕安亦無。疏即順三界輕安者。鼻舌二識。唯在欲界。許有輕安。違前正義。今唯在果故不相違。問。設許佛果五識輕安亦違正義。以鼻舌識欲界故。答。此不然。佛果鼻舌非欲界故。或通四禪。或唯第四如前已說。疏破前所說至果許者。此三解中第一解云。輕安佛故。此破云如天眼等。定引善者有調暢故。疏此據因位者。此結論中定引調暢唯據因也。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此解論中。成所作智若在佛果即為正義。許初地得為不正也。疏若作此解等者。若作此第解云定引有漏五識輕安者。鼻舌二識。既唯欲界。許有輕安故違正義(文)。
太抄云。疏若作此解○輕安故者○此難意許欲界有無舌識。亦是不正義難也。欲界無漏故(文)。
西明疏云○初說○五界者有漏○第二護正宗○然此二因三釋同。一云二因無漏五識○若在因位同前師說。一云前因說有漏識定力眼等五識皆有輕安。八地菩薩等。理應具引眼等五識故。後因但約佛果五識成所作智相應起故○問。鼻舌二識。若在因位唯欲輕欲界繫。如前說。輕安唯在定地。後界門中輕輕非欲。如何會釋。解云。前說兩文不約定引。此據定引。各據義故相違。一云二因同第二說。而差別者。因位五識言總差別○雖三說。後說為勝。前所難故。又前他欲界輕安自立宗。許有輕安。不理故。又前因故言所引善者。所說善言便成無用。成所作智定唯善故(文)。
問。本疏中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乃至苦受逼迫五識不俱(文)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付演祕不可疑之)。
論云。此善相應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云云)。
疏云○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所引五識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說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云云)。
祕云。疏苦根雖名無漏五識不俱者。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人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有訖。然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文)。
蘊云。疏輕安俱時至五識不俱者。此無漏所引五識中。有怡悅者有逼迫者。可許輕安俱。迫者不俱。疏然實菩薩至無失者。此三意。一云。此如前無漏所引五識。雖輕安不俱。然樂捨者許俱無失○三云。後得所引五識。或苦或樂。不必調暢。然後得俱時所五識。必有輕安。故云無失。此解為失。此解為正(文)。
問。付自性四斷廢立。且不善業自性斷歟。
燈云○答。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緣縛斷。四不生斷。言自性斷者。謂本隨惑。性是染故。及不善業。業雖是思。如似五見相應斷相應斷者。有漏八識五遍行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自性非染。由與惑俱。相應解脫。故五四云。又復諸自性非染○縛斷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不生斷者。惡趣異熟無想定等。第八卷中更當分別(文)。
又云。問。此前說斷依何斷說。答。不生縛斷。四一見所斷。據不生說。或通相應斷。與見惑故說見斷。然不盡理。非斷故。一分修斷縛說。一分修所斷一向縛斷。八七文。又四斷少同於此。故一分修斷。以等五未知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無漏云云
一云。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說根本隨煩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答所發業并所果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自性斷。若所發業名相應斷。據不善業如是說。若其善業縛斷。若所果名縛斷。由自性相應斷。顯有餘煩惱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煩惱云云)。
疏八末云○少分自性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云云)。
同八末云○少分自性可知。以無思見道所斷故。有通不生。識等七支不生。識等七支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應知(文)(此釋次下文也可之後書加之非本文抄也)。
障章云。第二出體者。所障以二障現行種子習氣及此果而為體性深經第三卷。惡趣雜染愚。初地所斷。成唯識論第九卷。即是惡趣果等。無餘涅槃。既是擇滅。故煩惱障所有果皆是所斷○然此所斷是染者自性應斷。非染果皆縛斷(文)。
相應斷體又可問之(如第八卷)。
問。瑜伽論意。二十二根意喜樂捨四根。可許通非所斷耶。
論云。非見所斷瑜伽論說。受六種。唯修所斷故(云云)。
疏云。以何為證。五二十二根中說。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五受及意。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王愛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云。其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論論。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文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惡趣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為見斷(文)。
燈云。問。此前說斷。依何斷說。答。不生縛斷。四一見所斷。據不生說。或通相應斷。與見惑俱故說見斷。然不盡理。非斷故。一分修斷縛說。一分所緣斷一向縛斷。八七文。又四斷少同於此。故一分修所斷。以等五未知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非無漏以引無漏無漏引。說為非斷無漏。若爾意喜樂捨亦通無漏。何唯說斷。無想定等。准第八說亦通見斷。此何不說。答。此後問疏中解訖。釋前難者。意喜樂捨。無漏之者實通非斷。以及捨八識通說非皆無漏。且據全說。問在二乘無漏非全。若在佛身七色根除女。五受除憂苦。三無漏除二。皆通無漏。何故非全不說非斷。答。據三乘通。若約大乘得通非斷(文)。

論第六卷本文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