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卷本文抄四

輸入者 周海燕

二障伏段上

問。障與二障相對有體性寬狹不同耶。
論云。此二障所攝(云云)。
疏云。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位。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云云)。
若依太抄義演等者。體性寬狹可訓歟。若依太賢忠等者。體性寬狹無別異可識歟。
太抄云。二障最寬。若十地障即狹也。十地之中。雖正斷所知障。即與所知障俱起煩惱障亦伏不行故通二障云云)。
義蘊同之。
燈云。論此障等。本疏言體寬狹更異者。非唯障。以種障各舉初斷。影顯出所障故。疏云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非唯初所斷者。論意如是本明果。唯斷一。非但斷不成。亦不能果。故下論文。總分別斷。非為不知不攝住出斷者(云云)。
忠安記云。和上云基不然。住滿所斷非一故○是故今謂二攝一非一攝二故。論文此二障所攝。不云二障也(云云)。
學記云。然初標云。此二障攝者。且說種類非寬狹。同菩薩地立二障。寬通滿三乘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略三乘言也。
西明疏十云。然此二體攝障。有其二義。一約三乘二攝一。非障能攝二乘三乘皆有二種障故。二依菩薩二義。一依前文二障障。非障能攝二障。後障。但說地入時斷故。二理實相對展轉一亦能諸地中二種障故。雖與二障體無寬狹。為欲顯可伏差別故。攝一略為二障云云)。
義記云。言此二障所攝者。基說○測釋二障障有其二義。一○皆有二障種故。二依菩薩亦有二義二障種故。觀解大同測尺。證曰。三乘皆有障。體無寬狹但於二障障。寬狹二說。雖有二說。二障一。非一攝二。此說為勝。謂第九文。但取最初入時斷者。又障即十地障住滿所斷。非障非由有住滿所攝。不名自地非由斷住滿所斷。即名後地。道理十地即狹(云云)。
論九云。重障者。一異生性障。謂二障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此地於法雖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俱生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如來地。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云云)。
上文云。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粗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障。不爾三時無別(云云)。
問。二乘聖者見道以前可伏分別惑耶。
疏云○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鄰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云云)。
論六云。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云云)。
祕云。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外道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為事觀。無我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不伏言○詳曰。理恐未然○故知。世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修道既然。見惑定爾(云云)。
疏六末云。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述曰○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云云)。
破有超越不還不斷迷理我見之義也。
燈二云。且大乘談少果者。謂有聲聞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惑○若超越人復三類。一唯超初果二超二果。三超中二果。且超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求生。以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識俱生迷事粗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緣迴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為加行見道時。一剎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伏。伏彼伴類。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教准之可解。二超二果得第三者○問。前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答。以彼不解修現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於凡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伏見惑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云云)。
障章云。有漏不伏見惑故。瑜伽論云○此依六行非加行智。彼能伏故。菩薩地前。分別現行亦伏不起。非是六行。唯識觀等勢力不行故(云云)。
瑜伽八云。
義賓云。疏若資糧乃至此能也者○若二乘人。於資糧亦能伏。分別粗者。至加行位能伏。分別細者。雖伏而不總伏盡故云不伏。意云與觀相違即伏。不與觀相違者不伏。不同菩薩世間道力者。非是六行道。但是有漏世間道云云)。
問。七地已前故起煩惱云云不善覆中何。
問。地上菩薩可起嗔煩惱耶。又別於地已上可問云問可故起我見耶。
論云(上)。
別抄五(論五)云。問初地誤犯是不善。若爾何故深密云。地上菩薩起或不為過失。解云。以了覺察故。不為過失。非諸煩惱性非染污云云)。
疏云。言暫起者。謂十地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云云)。
最勝疏云(上)。
要云○未得無漏利生故。以貪嗔引無漏道。方始能利。為助願。非如一用之(云云)。
無性攝論七云。論曰甚深殊勝者。謂諸菩薩由是方便善巧。行剎作業。而有罪無量福速無上正等菩提○釋曰○行殺○罪等者。謂愛樂善巧。憎不善性說名後三。依止此故。行殺等七○或行前七不起後三。大數言十。或已伏除。為試彼力故心暫起。不能招有罪。能助道無量福(云云)。
燈上文云。西明云○今依攝論。云剎盜婬等等所生名性罪○此意染心草等即名性罪。今謂不爾○又深密云。十地中所起煩惱不染污相。由而起但為利生不為過失。此起等應成性罪。何名不染污。若雖起等。非染污不犯性罪故。不得言但等生即為性罪云云)。
疏六末云。論嗔唯不善○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他。現世方皆名損故(云云)。
以餘施設無記等文。可為例難思之。
燈云○西明云。問。十地修所斷種。與俱生我見同體起。乃至嗔等同體起者。何地斷盡。答。俱說初地金剛位皆斷。而十障四地斷見者品故。依粗相顯說○據實我見嗔等。各應種。地別斷。不爾如何先斷誤犯細障。後斷欲界嗔等粗惑。
仁王經云。初地斷貪。地斷嗔等。三地斷癡。四地五見五地疑等。今謂爾○仁王此論。俱四地障品等所知煩惱墮伏。若許餘地猶我見。何得說有伴等名。又准仁王。誤犯與嗔俱地斷。亦無前後(云云)。
問。第地所斷誤犯愚別起所知障歟。
燈云。問。煩惱障品於十地意方起。云何地猶有誤犯三業愚耶。答。故起煩惱誤者所知。亦不相違。問。故起煩惱必依所知煩惱所知起。答。彼誤犯愚。但約別起所知障。說非煩惱俱(文)。
論九云。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云云)。
疏云。其初地時。已離粗犯戒垢。然此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性罪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云云)。
論又云。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俱生一分。及彼所誤犯三業。彼障地極淨尸羅。入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微細誤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彼所起誤犯三業。或唯不了業愚(云云)。
疏云。論二邪見三業。述曰。十地邪行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誤犯三業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果。問。法執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即是縛○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俱。仍名無記○論彼障地至誤犯三業。述曰。此能障第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論或唯不了業愚。述曰。第解。初是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祕能發業也。境用別故(云云)。
燈(上卷所)○然疏云。煩惱別起執故。故數多少與煩惱同者。據俱時起不斷灰心。身中所起知障說(云云)。
此文并論五所出別起法掃不列誤犯愚文。廣可之。如第五卷抄。
又云(釋異生性之所)要集云。尋此中意。意識所知障同體起故。俱生。餘等惑非同體故。名不俱生。由俱生伴斷故。不俱生隨無。然四地斷同體見。三地同體等。今謂不爾有煩惱障不與所知障生。可煩惱所知生。諸煩惱障。必與所知同種而起。何獨所知同。有餘不同(云云)。
又云。又論云雖見道等。本疏云能起煩惱亦攝所知。要集云煩惱言不攝所知。望果勢疏遠故。今謂不爾通二障故。准下所知煩惱言攝故(云云)。
論云。彼昔多與第六識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云云)。   
  疏云。亦顯以上所知障煩惱名。雖有別弘生者。皆多分與煩惱一體俱起故。立煩惱之名(云云)。
重障私記云○問。共與煩惱同體故。行欲邪故。所知障亦名邪者。何故燈文云。此別起所知障非與煩惱同體○答。燈意。於十地修道位者。別起所知障云云)。
唯識義私下云(干到僧都集三卷云)問。第二邪行障體何物。答。論○問。何故此障邪行障。答。太抄。邪障者。即煩惱障欲邪行也。或於他男女行欲邪故(云云)問。邪行障所知障俱生一分。而何今云煩惱○答。初地所知障現行。昔於地前資糧行欲邪行。與煩惱同體俱起故。云行欲邪行也。今初地中。雖起煩惱不行欲邪行。而有同體所知障故。指同體俱起三時。云障中邪行理實所知障亦名邪行也。問。爾此所知障現行行。何等邪行。答。初地菩薩行時。足踏虫等(云云)有誤犯三業。第菩薩尸羅故。時虫自分路去。故無誤犯(云云)。
太抄云。此邪行障。於他眾生身。行殺婬等十惡。皆是是邪行障攝(云云)。
會燈文同上記也。
問。故起煩惱者已伏歟未伏歟。
論云。煩惱障中○修所斷種○彼障現起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八地以上畢竟不行云云)。
瑜伽八云。謂於極喜中○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行。於加行無功用無相中。一切能障一句清淨無生法忍一切煩惱皆不現行云云)本所引文言無替之。
伽抄二云。此中煩惱所知二障初地分別現行種子。併斷其修道煩惱以得見道時。煩惱上中二品伏。不伏下品在。至第八地又伏此下品現行畢竟不生。故論云。第八地畢竟斷非是斷種也。在金剛心斷彼三品種子云云)。
最勝疏第四云○問。准諸處說。初地已上一切煩惱能伏頓盡。由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能伏五地能伏。答。若據能伏初地中即能猶意起。今依永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而與餘別(云云)。
燈二云○十地菩薩所起煩惱○非彼煩惱性自堪能故。不自在成就云云)依深蜜經意也。
卷私記十云。問。意說初粗重云一極一切惡趣煩惱品○粗重○永斷能令一切中上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云。下中煩惱皆不現行云云)又有本無下中上之言。何為正本。答。案大論八云。一切上中諸煩惱品皆不現行云云)依本論文者。一切上中之本為正。然上中下之本不理。章主意說之故也○章主意。若以惑勢現行煩惱乍三品極喜住依盡故。上中下品皆不現行云云)然七地以前。以意起下品煩惱。不起上中煩惱。故本論文。唯云上中皆不現行。不云下品。故不違也(云云)。
常騰記。以伽抄釋注瑜伽文。無私詞也。
卷私記。述伽抄意上中伏。以意起下品
六卷私記六云。謂俱生煩惱現行初地伏盡畢。而何云初地以上耶。答。一云初地三時。云初地入心。云以上指住也。一云以惑力現初地頓伏。意起起。七地以前。隨空伏盡。故云以上也。故最勝疏云。准諸處說。初地以上一切煩惱能頓伏盡。由意生云何我見等四地伏隨眠五地能伏。答據能伏初地即能猶意起。今依永伏不能令起。此由斷彼所依所知者故與染別(云云)(此文與彼義同可悉之)。
問。七地以前菩薩利生分段生時。起煩惱可閏生耶。
問。七地以前菩薩助願生時。閏生煩惱種子現行何耶
要云。菩薩煩惱助願生中。唯以現行勢力遠資。非如閏生愛等○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閏非種。謂七地菩薩。有唯種閏非現。謂第三果俱閏。謂一切異生俱非閏。謂變易化身等(云云)。
疏八末云。菩薩生死。但因非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行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生。不凡夫二乘現及種閏云云)。
對法抄八云。菩薩生非受閏生。以願力故(云云)。
要非如等閏生用之釋(上云之)。
瑜伽九云。復次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一源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三正結生相續。謂轉輪王。四正知住結續謂諸獨覺。五於一切不失正念生相續。謂諸菩薩六業引發結生相續。謂除菩薩結生相續。七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引無義結生相續。謂即引發結生相續。又能引義利結生相續。謂引發結生相續如是總說結生相續。或七或九(云云)。
燈五云。論若得彼地根本定已。問。依近分定伏下九品。未入根本未起彼惑。終之者何惑閏生。答。解。解如疏。一云亦許地種閏。若爾何故不用下閏。答。已折伏現種子能。若爾何故五九云。一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跡。答。此據多分。見諦隨眠不妨。初二果亦起現纏。雖說異現種共閏何妨唯種(云云)。
對法抄云。菩薩生唯悲願者。彼云。即瑜伽云七所引即諸菩薩悲願智力也。即若生有死有中有初心及未心。一向是善。此亦不然。若說第六生命終可此義。然豈無。異熟耶。即唯將死中有末心是善故。若說第八即無是義。唯閏生俱是善故。簡別諸人(云云)。
唯識義私記第六云。問。菩薩悲願勝。八地已上猶可分段身何受變易。答。八地已上。第六識無漏相續有漏起故。不能故起煩惱受段身故。受變易身也。問。十地不斷煩惱種子。何以其種子生。答。菩薩唯以煩惱現行閏生。不用種子故也(樞要四句之)問。何故不用種子。答。燈云。已惑種閏能(云云菩薩初地時。伏煩惱現行故。雖種子無力也。問。若爾何不還聖者。以已惑種閏生。答。不還聖者對治力強。正閏不起煩惱故。以所惑種閏生也。十地菩薩不用煩惱對治道故。故起現行在生也。然云已惑種閏能者。多分約異生說也。若釋十地菩薩唯現閏生。亦可用此義也(云云)。
煩惱種子變易生死助緣之緣。可為例事。
要云。故留煩惱本擬閏生。八地已去分段死。不藉煩惱助閏。何故不斷耶。答○雖分段不斷煩惱。所以者何。煩惱雖非親助閏變易分段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長。不假數資。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數資(云云)。
又下文不障地故。不斷之云有之。
祕六云○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又能助所知。令變易續故不斷之。若爾二乘無學迴心變易煩惱無故。答。有惑習氣能為助緣。亦受變易。且依初釋(云云)。
問。菩薩煩惱時可起伏道耶。
疏云。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可起(云云)。
論九云。永斷二種道。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云)。
疏云。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加行智伏(云云)。
祕云。論永斷○漏道者義彈疏釋云。若爾二乘煩惱等時同體所知應皆不起。又煩惱所知應斷。既所知障不障彼智。道力故二不斷現行亦爾。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薩說。以法空觀煩惱時。同體所知亦即伏。若生空觀伏煩惱時。亦不能伏。非治道故。道理。望所知障生空無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詳曰。疏不伏言二乘惑。亦不說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體而為難耶。那知疏主不法空智惑說。而言今依菩薩說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他(云云)。
論云。所知障中○修所斷種○乃至十地○方永伏盡(云云)。
疏云○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云云)。
下文云。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愛法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云云)。
忠安記三云。彼障現起地前漸伏等者。基云。菩薩加行唯欣於智○非此俱者。地別起○又人云。地前伏位。故正伏所知煩惱隨伏。地上斷位。故正伏煩惱非正伏所知。和上。云。基解為正(云云)。
唯識義私記十云。問。其伏煩惱障別起伏道伏。答。不爾。意斷所知障斷道之下。亦兼隨伏非別起。煩惱伏道也。問。凡起煩惱。以作意起。何故伏。若言伏者。不可言以意起。答。為生因意起。然其所起煩惱現行。必由所知障起。非離所知障。別獨煩惱現行起物。故菩薩為斷所知障對治道時。以所起煩惱障現行隨所伏。非謂別起伏道煩惱現行伏也(與故起同也)問。菩薩別不起煩惱伏道者。何論第九云。二乘但能○疏云伏煩惱時○無漏不爾(云云)既伏煩惱障。此俱法執所隨伏(云云)而今何言不起煩惱伏道。答。此為釋。論文云。伏二現行通有漏道云也。意云。有漏等道。正伏煩惱障現行時。所依所知障。亦所隨伏故。云二現行伏。非六智之中。起所知障伏道。非菩薩伏道也。故不違也。問。凡約頓悟菩薩。別起伏道不伏煩惱俱。答。約一心真見道見師者。別不起伏道。而伏所知障時隨所伏。若約三心真見道師者。別起伏道也(云云)。
問。論中八地已上六識個者不復現行云云)限第六識歟。
問。論云前五轉識說未轉依云云)說八地上歟。
論云。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無漏觀心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云云)。
疏云。此猶未了。八地已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述曰。六識行者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執故不行云云)。
又云。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粗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已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斷亦能伏故(云云)。
西明疏云。八地已上至能違彼故者。此下約識分別。謂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所以者何。因二空觀及後得說定位。能違彼故○前五轉至障不現行者。此即遂難重釋。前雖總說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猶未盡理。第六識無漏故可不起。猶五識異類不違無漏。如何不起。故此釋云設未轉依無漏恒伏故不起障(云云)。
忠安記云。論八地已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然下文云。前五轉識等者。此即遂難重釋□如何不起。作此釋。基云。以二空無漏○能違第六識執故不引。和上云。基解為正。以下文別辨五識故。率說未轉依等者。和上云。若依護法決定未轉。然約地義故。設言彼無漏伏故者。或言初地或八地(云云)。
蘊云。疏於十地中○得無漏起者。此中設未字句。應通下句。未得無漏也。問。前云六識地之中皆斷所知。何故第六妙觀五識不得事智耶。答。豈由障。即今得無漏耶。第七俱障佛地方除而平等初地得。故知。但由五根有漏識無漏。如下說。又由六七自能分別。自能起障。為對治此故起無漏五識中障由六引生。地伏除。亦非連連故。十地不得無漏。前解為正(云云)。
別抄云。問。五識所知障種。八地已上意識對治斷彼種子。答。亦斷以障地故(云云)。
問。二乘對者可斷第七相應煩惱耶。
論云。第七識煩惱障種。三乘無學果時。一剎那三界頓斷云云)。
  祕四云○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云云)。
無性攝論釋。一法未達未返知成無學。經久有二義之中。此第二義意也。演祕述之廓疏二云。賴耶既是苦集所收。二乘但緣苦集作。無常等行亦通知賴耶共相。此之共相亦為少說。是故彼經約共相故。二乘人知一切法。今此論中據言賴耶深細別相。是故言不說(云云)。
瑜伽三云。問。唯識非少不為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問曰。少乘觀道末那不。答。無分別智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亦不須緣(云云)。
燈五云。此意五識見道位未成無漏不共無明。即在聖位。亦為醉。與教相違。說異生故。不云聖者。亦恒常起。又約菩薩見道說。爾時第七亦無漏故。非謂二乘所起見道。亦非第六立第七故(云云)。
祕云。問。第六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云云)。
  廓疏二云。問。若五識能治。五識不共意識能治。當有不共。答。今遮五識能治為因。以彼於意識中。雖能治。是通對治。於末那中。初起見道菩薩平等性智為別能治。既能治故所治。由彼意識有通能治。是故下破意識之中。不約能治已外計。問。聲聞見道平等不共無明。應在意識。答。六七二識十七地中同是意地。於意地中。能治故即所治。五識身能治故即所治。若聲聞見位之中。是通對治。無平等智別能治道。今約別治所治也(云云)。
攝論并演祕全文等如第五卷抄之。
私記六云。問。第六識自識聚惑可斷。何故他聚異惑耶。答。有情阿賴耶識中。七轉識相應諸惑種子集一處而不相離故。無漏第六識起時。能諸惑識相應惑故無失也(云云)此釋可祕之。
問。釋迦菩薩雪山童子二劫地前地上中何。
要云○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地。然地已如聞半頌以捨身超者。然無超大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云云)。
要決云。
義賓記云○以色法故捨其身命云云)。
四卷私云。文然地已如聞半頌等者。今見此文超劫通地上行。然未審更可求之。以此文准時。基師應有二說。一者超劫是地前行也。一者是地上行也。然前為云云)。
鏡水抄云。雪山童子。為半偈者。資糧位也。
倫記二云。於地前有興廢超劫。地上無超(云云)。
法師同之。
燈四。最勝疏六(二品所)瑜伽八。抄二(如第三卷)。
心地觀經一云。時佛往昔在凡夫雪山佛道攝心精進。為求半偈捨全身。以求正法因緣故。二劫生死苦○七日翹足讚如來。以是精進九劫云云)。
涅槃經三云(聖行品下)男子。過去世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作婆羅門菩薩行。悉皆通達一切外道所有論。修寂滅行。具足威儀。其心清淨。不為外來能生想之所破壞。滅嗔恚火。受持常樂我淨之法。周遍求索大乘經典乃至不聞方等名字。我於爾時雪山○唯食諸果。令已繫心思惟座禪。經無量歲。亦不聞如來出世大乘經名。男子。我修如是難行苦行時。提桓諸天人。心驚怪即共會。各各相謂而說偈言。各共相指示。清淨雪山中。寂靜離欲主。莊嚴王。已貪嗔慢。永斷諂愚癡。口初未曾說。粗惡等語言爾時提桓因。自變其剎○聲清雅。宣過去佛所說半偈諸行無常。是生滅法。說是半偈已。便住其前○男子。我於爾時聞是半偈。心中歡喜男子。我復言。汝但具足說是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即說。生滅滅已寂滅為樂○我於樂時。除思此義○尋即放身投樹下。下未至地時。虛空中出種種聲。其聲乃至尼吒天。爾時剎還復釋形。即於中。接取我身。本地男子。如我往昔。為半偈故。捨棄此身。以是因緣。便得超越二劫。在彌勒前。成阿耨菩提云云)。
問。次第證不還根本定果歟。
問。超越證不還中有依未至地果之類歟。
問。超越不還五地瑜伽說歟。
疏云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述曰○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果者。來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果。有入靜慮無色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三。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對治。不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云云)。
又云。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超中二果依地靜慮無色。釋決以超越不還許依五地為例)○尚不許九無間道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唯依未至云。釋次第證不還無間根本為例云云)。
瑜伽三云。乃至具足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如初靜慮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當知亦爾。此中差別者。由對治所攝○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現觀不還果爾時一切種子。皆悉永害。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時一切能往惡趣種子。皆悉永害。此即聖所愛戒。當知此名第二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此亦名無漏律儀。此無漏律儀。若得阿羅漢時。但由能治清淨勝故(文)。
表無表章云。瑜伽又說○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現觀不還果○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此說得超越第三果。並次第人。根本定及未至說(云云)。
祕云。疏不許九無間道根本定等者。次第那含斷欲九品無間皆依未至定起(云云)。
燈二云。不還果中○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靜慮唯超果入(云云)。
對法抄五云○第九解脫得修根本云云)。
賢聖章云○若那含果。初未至及根本云云)。
廣章云。其不還果。若次第者。唯依未至。初不還後起上定非得果故。若超越者。通依色界根本定。及初未至不還果云云)。
蘊云。疏五不還唯於五地等者。若次第不還果。亦初唯分。有先伏三四禪等惑。而超不還者。根本故言五地云云)。
賢聖義私記云○無無間道斷耶。解脫道立果故言也。俱舍云。第九解脫在前時。或入根本或即分○問。何故超越人依未至耶。答。可勘之(云云)。
燈。第五約利鈍別。解俱正釋可之(七作意斷惑第九解脫道。或根本定或依未至定也)。
補闕章云○三聲聞人總三類。依地不同。一唯依分。謂次第人及超初果。二依分及根本入。謂全離欲欲未離初定者。雖已離欲有得根本不得別故。或全離欲欲必根本入期心超彼根本定故。既已離欲根本以除章故(云云)。
上文云。麟角及餘部行。若見道。先以六行伏無所有已下鹿惑。更伏下惑。明知已九地之定。引即通四靜慮入。不依分得根本故(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依地如何。
疏云。第二三九地九品斷者。利根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地。不還五地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義理不違也(此間諸本有不定)不爾但以五地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故。尚不許九無間道根本定。得次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今依集論三說。出離者。入現觀已。依未至定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四靜慮無色不得二果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靜慮耶。故依上根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云云)。
但非以下道能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
四句
太抄云。此第解即正義(云云)。
演云。人彈云。初果迴心即名菩薩勢力大故。可作四禪。受變易身超中二果即是小乘。豈比菩薩。寧以螢火比於日光。故知不可(云云)。彈以初果迴心為例之義也。太抄全同。
對法三云。出離者。謂入現觀已。依止未至定出世間道。頓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羅漢果○如指端經說。諸所有色乃至識。若過去未來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總此一略為一分團一積一聚。如是略已。應一切皆是無常一切皆苦。乃至廣說如是觀。但可建立初後二果○於分別經中。預流果無間建立阿羅漢果云云)。
表無表章云。修道對治唯色六地。望欲界對治。非無色地。無色地遠不斷欲界非故。唯分性。修道對治。亦通無色。許超初果取第四果。何廢依彼。雖知論文引指端分別。於理依初未至得第四果。據多分決定能故。不據容有。故亦無爽。非想地者。唯分非斷義(云云)。
又云。色界五地得入見道對治。餘無色皆成分。此長徒義。若依色界六地無色三。從預流果超證四果。如刈竹橫煩惱。於欲界修道煩惱。有對治。餘名分。雖經說依未至地初果。更不修上無漏義。非定唯爾。可如前說。不爾無色無斷對治云云)。
常騰記引此文云。故知。依餘地亦成出離云云)。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由意樂力有湛能故。依初分已未得根本云云)。
對法抄云。唯依未至如唯樞要云云樞要可勘見道章(云云)。
問。超中二果聖者通利鈍耶。
疏云。利根上)。
燈二云。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云云)。
堅聖廣章云。問。超中二果為利為鈍。答。理而言之通利鈍。此釋既超二果佛世。成辟支佛。理應通二(云云)。
同章云。准涅槃經七生預流為鈍者。現槃之人利根(文)。
對法論第三云。又如是出離者。如來分別經中。預流無間建立阿羅漢果如是補特伽羅。多現法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即以願力還生欲界佛世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無餘諸欲故。即以願力欲界者。彼能速證般涅槃故(云云)。
賢聖義私第四云(杉室)意云。涅槃經經生為鈍。判現般為利。今超中二果三類之人。前二現般故為利根。後一人經生故為鈍根云也。故騰記云。此超中二果人。設現役在證果。即終後。佛世。成獨覺人。既是經生。理應是鈍。若現身中得應果者。既不經生。現應是利。故云通二(文)釋此人既超等文也。
問。聖已去可超一果之類。
疏云。若一觀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云云)。
釋必各別起無間解脫之文也。
賢聖廣章云。不取中二名聖後起云云)。
濱記云。後無超一果故(云云)。
賢聖廣章云。言來者。得道。生欲天中。卻來人間究竟云云)。
理趣分疏二云。如從中得第二果此身已次中。中沒已來生中。便無學。故名來(云云)。
對抄抄八云。如大論根中云。若預流練根時得根。亦來。不不還對治得故。所應義極廣大○若以義預流不得不還也(云云)。
顯幽抄五云。且超一果者○得第二果已。更進伏欲界七八九品。并伏上八地惑不起。一觀中。頓斷欲界第七八九品。并上八地惑。皆斷盡。出不取第三果。直取無學果也(云云)。
四句中超超一果之類(從初果超得第三果人。不能進伏上惑。故云不超。從第二果超得第四果人。亦非行超。此類俱名果超也)。
四十二章經云。斯陀含者。上還即阿羅漢等(云云摩騰小乘經也(云云)。
燈二云。若超越人復三類。
問。超前三果可有得第四果之類耶。
賢聖義廣章云。凡位超者。前之三果超義。必非第四。以有頂惑世間道能伏滅故(云云)。
又云。瑜伽對法。更一種。超前三果云云)。
燈二云。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答。以彼細故。無上可欣故。不為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云云)。
菩薩處胎經五云。或眾生不向信地法地。須陀洹斯陀含阿那阿羅漢云云)。
涅槃經三十云。佛告阿難。是婆羅梵志。名須跋陀。其年已百年。雖得五通。未捨憍慢須跋陀言。世尊云何實相男子。無想之想實相○說是法時○須跋陀羅羅得阿羅漢果云云)。
十住斷結經三云。或超越取第四果。不便流滯阿那含果(文)。
同經第十云。
賢聖義私記云。然准理云。彼經所說。或眾生。從凡夫位在取阿羅漢果。或眾生。向阿羅漢。有前凡夫等者。是權非實。此怯紡故○問。無超前三果者。何涅槃經須跋陀羅座。從凡夫阿羅漢耶。答。先德傳云。彼先伏三空以還惑。今遇佛法。始第三果。次進有頂九品惑。即座得應果。超前三果得第四果人(云云今案亦可謂。是超中二果得第四果人也(云云)。
燈云。論修所斷者。隨其所應等。准聲聞乘四。一次類是。二超初一取第二。三超初二取第三○。四超中二取初後果。此論第類(云云)。
二條論義付此釋。

論第卷本文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