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第六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異二喻。且異喻依。之付。可具異品遍無性之義耶。
斷云。人云。若一喻之二比量無過○又解。誰言即是異喻云云)。
尋云。初釋心。異喻不具異品遍無性云歟。
問。心。唯識論云依比量云云撥無此識(等文)此非破掌珍有為空比量斷主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
斷云。若云彼說餘(至)撥無一切法耶(云云)。
尋云。遍學三藏那爛陀寺智光義云。聖人作論相違。但是學者有向背耳。即造會宗論融會瑜伽‧中‧百之旨(云云)又淨影釋云。大乘之中。情異執。言無諍競(云云香象釋云。色即是空清辨所立即是色。護法義立。此乃相成。非破也(云云求那跋摩三藏云。諸論各異端修行二。偏執是非。違古且違諍(文)而清辨文殊之化。護法賢劫之佛也。豈以破耶。依之所破。可瑜伽等所破。取空之見。如何。
三論大義抄三云(玄叡律師)問。清護士不相諍者。唯識論云。比量等。豈非掌珍之量耶。又掌珍二量相應師。蓋護法耶。答。此皆不爾。唯識論方廣道人。非是清辨。基‧測師等謬云破清辨。珍量所對瑜伽學訖非是護法。何者。廣百論護法所許相應師義。與珍量相應師問。廣百論護法正義。與掌珍論清辨義同。如是義故。明知清辨護法不諍。但門從諍。若言似量是珍量者。護法之量亦是比。護法所立廣百比量。與掌珍量異故。護法菩薩豈還破比量耶。若言清辨所造中觀心論立破第八識比量。今指比量故云比。撥無此識。是亦不爾。彼論未翻。未知有無。何因得知。掌珍比量勝論諦明諸法空。若約世俗八識有誠文。云何得言撥無此識。明知此是破方廣道人比量。非清辨量。已上條。問者法相。答者三論云云)。
掌珍記云。道詮。
問。因及異二喻即三相歟。
斷云。既云三分(至)比智生故○又門云。又比量中定目因云云)。
准此文。三相即因及異二喻也。又一因二喻三相。可得心闕減過性之文也。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事。
疏云。此顯依也法本真故(云云)。
尋云。若宗依極成者。有何失耶。
疏云。若許有法便有二過(云云
且初過如何。
疏云。一成異義過。謂能立(至)果故。
第二過如何(此有二。一能別。二有法)。
疏云。更有餘過。若許能別(至)或遍轉過(云云)。
今案闕無同喻能別不成上義之事。以此文可為證。
又依此釋。能別不成之量。不必不共不定。若爾德清大德於法清居士所所決之義。頗以難依。慚安大德之難尤可翫之。具如別紙耳。
疏云。若許有法非兩極成(至)本所諍故(云云)。
問。疏云更有餘過(云云)何過耶。
先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云云
尋云。
燈抄云。更有餘過者。若許有法能別非兩共許。有成異義過。亦更有餘過。疏下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俱不成俱非不成。如是廣有十餘句。說能別所別不成之過。今指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前記云。更有餘過者。兩俱全分‧一分全分‧俱一分全等過。如下當知即今所舉文是也。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者非也。違疏旨故(云云)。
體義三名之事。
疏云。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不定一門。不同大乘云云)。
尋云。今文所出體義三名。明局通對歟。為當可通三重對歟。若局通對者。何云不定一門耶。
又何引佛地論證之耶。若通三對者。瑜伽論所說自性差別。即局通對心也。又先後對等心。豈必以體為自性。義為差別耶。
又局通對心可能別成體之量耶。者。今疏文如何。無之者。
後記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因明處為彼。或偏指此論也(云云)。
准此釋可案下者所引彼因明論等文耳。
明詮導云。言一切法中。略有二種名之為義者。備云。此義通瑜伽對法佛地因明四論也。即三重中初局通也。局體名自性通他名差別也(云云)。
燈抄云。此之二種不定一門者。唐前記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屬。前陳後說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三重門中一一門也。不唯前陳後說一門也。有本云。此之三種。體三義三合名三種。即二之三種為三種。不屬一門者。差別亦名法亦名能別。法亦名差別亦名能別能別亦名差別亦名法。非是差別差別不名等。故云不屬一門。體三亦爾(云云)。
明詮等云。備云。體三種名及義三種名。即為二之三種。故本疏文可云此二之三種不定一門者。意云。體之三種名‧義之三種名。不定一門。由自性差別差別自性故。大師云。因明自性差別不定一門又有古德云。此之二種不定一門者。此因明所說自性差別不定一門前陳自性後說差別。由自性差別差別自性故(云云)。
邑記云。
三重對之事。
疏云。今憑因明三重(至)之別義故(云云)。
上文云。今此因明至以通他故(云云)。
尋云。言陳意許對心。以何義以意許別義可名差別耶。
或人云。言顯必為他用是為他用。非非他用。故名自相。真他相之義。言顯自相之上別義之故。名差別也。今此必為他用之別義神我他。通異三德食者獨離等多義。故名共相也。以通他故(云)此意也。
或人云。自性差別之義上。意許義通言陳他。故云共相也。謂真他用之別義通言顯必為他用之故云以通他故也。
體義三名之中。且初名如何。
疏云。釋彼名者二名如前(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若爾此三名皆有失(至)分別思故(云云)。
燈抄云。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自性思為差別者。舉比量作法法相也。顯難意者。若體名自性者。何不言是我。是義。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是思。思體為差別故。我差別有法所別。思自性為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有法所別差別為法能別也。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初難言。此因明宗(至)者名差別云云)。
燈抄云。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初難意云。自性無我差別。如數論者立為思。此乃思自性為法及能別。我差別有法所別。如何今言自性名有法及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定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在體。故立為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故不許自性。後所者。義貫於他。亦通非我我等故。何故不許差別。故對法云。一者自性。謂及法即自性。二者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依實義。非從多分說各二言。貫於他者義。對多者思。通非我我等故。局體者義。對便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此義故立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思名差別。若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所別不成耶。前陳故。云所別不成。
第二名如何。
疏云。第二自性名有法。差別亦名法復名有云云)。
燈抄云。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持。不捨自性。此四對。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以無義法亦得為宗。如何今云前有體。後亦通無。答。雖無為宗。敵者緣之分必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亦通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緣必有體。無非緣故。依本質說。宗法有二。無義宗法雖無本質。親所緣緣理。有故。謂敵論者於立宗言。要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法非唯大乘。餘無影像宗如何立。解云。即以宗言為所緣故。又緣無我理故。故無我行無生。不應說軌持也。前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四對軌持。而陳那等說諸法有二。謂先陳名有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為法。立敵互起物解故。問。何故先陳名有不名法。後述者名名有法。答。先陳非所諍。但名有非法。後述不能有他。名法而非有法。言異解者。敵論之人。今新所解故云異解
明詮云。言方有屈曲者。非逕廷故名屈曲也。異解者。本來執常。今別新悟無常故。云異解也(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次名云。若具義至有法名(云云)。
邑記云。疏具義至我具二義者。思之與我義實差。此中且據思之體未表彰。無我者通餘法故為難矣(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此難意云。依瑜伽論諸論唯以持義。有法名。以具二義得法名者。如數論師立是思。何故。依道理者。思義。乃得法名耶。我具二義有法名耶(云云)。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一切決定云云)。
燈抄云。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次難意云。若具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立是思。何義乃名法。我具二義名有法耶。今答意云。凡量法。先陳法立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是思。違量法。先陳有法成他不成。所別有法極成過。真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陳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為法。先陳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體無別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具二義。持自性有持義。分別思故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為所立。今依量法。後陳之法二義增勝故。論與別名。有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門論云所成故等者。即引論文證法有不決定義。門論意。別人疑云。本立煙火以為有法論主相應之物。以為有法。豈可不違真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是用。必如是決定。不可改邪。故舉論文答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人但信無常不依有聲。如小乘不信十方佛說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佛說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感故。此方有情為宗中法也。若亦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迴換。非如勝論德句為所有。實句為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德也(云云)。
三句如何。
疏云。第三自性所別(至)能別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後名云。若以後陳能別所別云云)。
爾者何答此難耶。
疏云。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以其名(云云)。
又答之事。
疏云。又但先陳皆名自性有法所別前後各定(云云)。
明詮導云。仁云。自下總答三難也(云云)。
燈抄云。文釋第三難其名者○今答中有二釋。一者齊釋。不齊釋。此初齊釋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故名齊釋。如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說。取聲‧無常不相性。以之為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離故。謂聲是何聲。為常無常。是無常聲。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為色為聲。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言差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為葉為花。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為白為青。是青蓮花青與蓮花更互差別。互為所別。互為能別。此亦應爾。前後所說更互差別。今陳兩諍但體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劣。後陳別前其多勝。故約增勝以其名。問。何故後陳別前其義增勝。答。敵論但疑常‧無常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後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增勝。不疑無常非聲。不可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設此疑。其聲亦則能別也。雖以後陳為其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聲即簡無常。故聲無常。更互差別云云)。
又云。文又先陳至前後各定者。此不齊釋答也。不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說意者。今於宗立敵所諍。後說先陳共許。不必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喻唯立後說。不立於前。起敵智了。不由前陳。若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性。豈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雖欲其有法。然量法但成後說。不以先陳即為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對敵申宗。但立後說。非等法既成立已。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故法有法先後各定(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人云。有法能別法故名能別。會依謂能別之文事。不可學耳。
尋云。彼此疏文。局通對自性差別者。約一具比量有法能別判歟。若爾如何以自性所立宗耶。有法能立因喻之所成立故。如何可云耶。
義斷共相文。破古師義之事。
斷云。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至經說二相何別(云云)。
尋云。聖教量比量攝之事。是常性相也。何云非之可爾耶。
佛地唯識因明三文共相異之事。
斷云。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因明等。說共相各少差別。至此即會釋出體訖(云云)。
尋云。佛地經論中。以三科諸法自相無常等義名差別云云)可同唯識論自性差別二相耶。若同者。佛地論心。以體義共相唯識心。設雖無常自性。設雖法體之句。差別。何云同耶。又瑜伽論所說自相共相先陳後說對之不明。後論中既以自性所立義而先後對。自性非所成。差別為所成之所成非所成對之文。既在次下。依之疏下自瑜伽對法自性差別。為局通對之證耶。
瑜伽共相因明先後對攝。有何故耶。進云。斷云。立有無。名立自相故付之。以有法。以有無能別。而既以有法自性即是為所成立宗。此義可在局通對。何以此義證先後對之義耶。
黃私記云。
共相之事。
義斷云。且諸論中。二相四對。一體義對除因明盡(云云)。
尋云。
疏云。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於言故(云云)。
共相多重以之可案。
燈抄云。夫現比二量為能緣智。二相所緣境。故理云。為自開悟。當知有現比二量門論云。此能了共相故。諸聖教中。建立二量之與二相差別。要先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敘。因明論中所說二量一向決定有雜亂。有餘教隋宜說故。互有交涉。言交涉者。於比量內。有極易解分明可見者立以為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之內極善比校。亦有說以為比量。且總略釋。因明宗中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了知異。且如立無常者。比校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比義。若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無常。兩處比知其同。共相。共者義也。既問等。亦即了知於空等。故有分別比校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無常觀定心之內無常相。直是定心所變相。獨觀此境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現量也。先德同說。離名言相立為自相。取名言相立為共相。即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云。此能了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無常名。由於瓶上先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常。故於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共二處相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為比量。若在中觀無常相菩薩後得智中。立無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獨受此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得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為現量。不可全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德但以名言立為共相。即依此立以為比量者。不盡論意也。問。如來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實義者。彼因明論共相。與此少異。彼一切法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二相皆是實義。以諸法自相共相。各附己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不於自外他處比也。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二相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共相。即如名。以為能詮。復以色體以為所詮。於現前色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一切諸法此通。如縷貫花也。此要散心分別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因明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相差別自相共相共相中。而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自相之門。復一分。入因明自相之門。復一分。入因明不共相之門。故須識其教門差互也(云云)引定賓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