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第十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門論中。不以有法(文)爾者有何過耶。進云。及有法成法。亦犯兩俱不成相違過(乃至)亦犯相符付之。火下有熱有火故。如餘火。因具同品定有性。既非闕後二相。何有相違過耶。又相符極成失。何云。如是耶。
纂云。門論云。有法不成於有法故亦不得有法有法等(云云)。
記云。言若以有法有法相符過者。意云。有法有法及法。因皆有兩俱所依不成過。立敵俱不許此有所依故。以將有法為因。更有法故。亦如立為有。以是聲故。有相符過。如下說(云云)。
定賓疏三云。
第二過者。文云。又於此中非欲成立火獨有性。共知有故。謂煙下有火。中有熱。是人共知。更成立。犯相符過。若如我立。遠谷有火。覆火之灰於中有熱。人即未知。故須量。方乃無過。准此論文。先德云。陳那相符宗過者。違此論文。故知謬判也(云云)。
黃雙紙云。
相違之過者。乖理故云相違。非四相違之中相違○問。爾相違之過者。乖於理故云相違云。非四種相違之中相違。以有法有法。有兩俱所依不成相違之過相符之過云。何但以有法而成法。有兩俱不成相違之過相符之過云耶。答。理應爾云。然一而影餘也(云云)。
今疑云。纂以有法成法者。有兩俱不成相違過之文。若符字誤作違字歟。依之下文相符過但陳那相符過之事。違疏文。可之也。
問。以法成有法之量。闕同品定有性有法自相相違過爾者其作法如何。薩婆多大乘量云。眼識所緣是離色。以五境隨一攝故。如香味等付之。五境隨一攝故之因。既遍同喻香等。何闕第二相耶。又可自相相違過。又宗中能別有法云。以法成有法五境隨一攝故。因非取能別。何云爾耶。
纂云。問。若以法成有法者。何過非耶闕初相過(云云)。
釋此過先德有二傳。一云。有法自相相違。二云。自相相違也。在別抄可見。
問。成有法為有之量。可有正比量耶。進云。有付之。既無同喻。何云正比量耶。況門論中云及法此非成有法云云)如何。
纂云。問。如立最勝無云。何有法所立(至)先陳後說名有法。有不正四違(云云)。
黃雙紙云(不知作者)。
問。爾以法而不成有法云。何四相違等耶(問意云。約能違之量。而以法而為宗。而成正因。以有法而為宗。而所以正因等也。本量之因奈万奈之爾成。能違之量取其而能成宗云)答。今非不許以法而成有法言。不許以與同體法而成有法云言。不障以餘理而成云言也(云云)。
此記得但不得將宗中有意。此云也。門論中云。法及有法體義門說。火觸處火大種也。煙色處顯色也。俱自性名有法也。熱火之上作用差別也。故名法也。而以同體有法等為宗及因之時。無所依故。有所依不成等失也。
尋云。因明門意。不得直以有法有法有。若立有法為無。可此義者。無性決定應有之量。豈非有法為有之量耶。若言有立為有方便成立即妨。直成有法有前過者。前比量是可直成有法故。若言所無性有法決定有為法。此即方便成立也。謂我自性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之文。則其意了者可然矣。
又准。若望比量成立即為法。瑜伽談其法體自性差別之。瑜伽對法所說局通自性差別。不約比量門明歟。本所爭之文准而可知矣。
問。若以因遍能別名遍是宗法性者。有兩俱不成云云)爾者何釋之之耶。釋云。無常之上本無生故付之。
疏云。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有法之法。非法法也(云云)。
前記云。言如立宗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部立。可俱不成。若薩婆多理等立。如何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理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小滅。不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量如何。答。今且釋。滅相因生方滅(云云)。
燈抄云。問。大乘滅相居在過去
問。付遍是宗法性。且可有遍而非宗法之義耶。釋云。無(云云)付之。以別體成別宗之時。雖因遍有法宗。以別異故非宗法性。彼如薩婆多眼識非見。以四相故。如等。四相眼識上。以別體故非宗法也。依之玄應定賓因明師。如是判。況門論云。有法非成於有法此即以別體有法成別體有法之時。遍而非宗法故。有所依不成等過云也。如何。
疏云。必無是遍非宗法(至)非有體非(云云)尋云。若是正因者。大乘心可言命根實有歟。明詮云。作決定相違云。命根非實。除無為等。非心法故。如瓶盆等(云云)。
邑記付法差別相違。頗非通途矣。
邑記云。
纂云。遍是宗法性。先云四句。或三句。且四句云。是(至)故遍非宗法云云)。
定賓疏第二云。
此以四句料簡。一者是遍非宗法。軌法師云。如薩婆多云。眼識有法。定非能見。是總性為宗。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眼識上遍。然四相體與其眼識各自別故。非宗法性。此義理是。又如山谷是有法決定有火。是總性為宗。因云。現見煙故。此中應知。若望能有火煙之義。是真宗。因而乃取其所有火煙故。亦是遍非宗法也。而璧法師云。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有別體。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今詳。一言足為褒貶。准此而論。極迷因明之軌則。彼製造都不堪用。以甚粗故也。如理門云。有法非成於有法。今彼宗中。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四相體復是有法。特違陳那之聖旨。故甚不可。此義如下釋之。恐底林師多分響璧法師義(云云)。
燈抄二末云。今救之云。因明不許以宗有法還成有法。不障以餘有法成此有法。故門云若煙立火。以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為因。如云彼煙下有火。因云以現煙故。即取宗中有法為因。故宗義一分為因因別體。即非宗法四相不可言遍。前第一句遍非宗法即是第四俱非句攝(云云)。
略纂云。有釋。四種。於前三句加有遍非宗法薩婆多云。眼識非見。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體遍眼識上故是其遍。以體別故非宗法者。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攝故。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四相之義故。即是俱句亦非俱非句也。別體義准何道理不得成因耶(云云)。
此等文。可案有性有法一實不相關預之問意耳。
斷云。人云。若據似因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是。其義云何。答。
宗法而非遍之句體。何釋之耶。
疏云。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如勝論師(至)是兩俱有一分不成(云云)。
(裹書云)。
問。疏云。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文)撲陽大師何釋之耶。
前記云。言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一種也。此兩俱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為句。以是兩俱不分他及其隨一。所以但以二。四種一分隨一不成者。謂有體隨一有體隨一無體隨一無體他瑚一。即為四也(云云)。
燈抄云。記云。餘無體○為句者非也。不見疏下文。以為臆說。豈是可乎(云云私自問疏至可乎元本裹書)。
尋云。明詮導云。問。生論不許此因。何今云耶此可然。何可會耶。又勤發因宗法性邊遍有法。不遍有法之邊非宗法。若爾可言宗法非遍耶。依之不許此句。如何。
纂云。或立句云。無是宗法而非遍。如立一切無常(至)但非遍故(云云)。
邑記云。問。本意欲明宗法而非遍。今此一分勇之因。即於外聲不轉。便非宗法。如何此句攝耶。答。此言宗法。即約一分內聲勇。言非遍者。約彼一分外聲而說。二合言之故此句攝(云云)。
門論云。謂有說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無間所發性故。現見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豫。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無常義云云)。
以此文可會明詮問難也。
問。於遍是宗法性作句分別。且宗法非遍句。四不成中皆一分過。所謂兩俱一分俱不成四種一分不成。餘三不成三種一分不成。故有一分不成付之。有體無體他。各四種一分不成合可言有十六一分不成。若爾除何此云耶。
約摩會講師論義可用之。如是論義尤多。可見疏文。
疏云。
問。門論中。與所立法鄰近均等爾者言陳意許俱可所立法耶。
疏云。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當深義(云云)。
尋云。若意許有法自相所立法者。便違所立。謂宗法能別之釋如何。 (如下抄之)。
問。付同品定有性云何同品耶。
疏云。同品有二。同品宗之法故(云云)。
尋云。若所作故。以因之同品同法者。無常一故。可名同法。何以同品不名法耶。
邑記云。問。瓶之無常同彼所立宗法。何不同法。瓶之所作亦與同類相似。何不名同品。答。體類各別而義相似。同品。聲‧瓶無常。其類各別而相似故。但名同品。不可名法。聲‧瓶所作總貫為因。無別體類。不可名品。但同於法名同法云云)。
今案同品定有性者。於其同品有二。同品。即瓶上無常也。二因同品。即瓶上所作也。若同品同品之時。有性所作性(為言)故疏云。因之在處說同品。欲顯其因遍宗喻故(云云)若因同品同品之時。有性有宗無常性故疏云。宗法隨因同法。顯因處立法必隨故(云云)。
尋云。爾者兼正如何。
又云。然實同品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今案。以因同品為正同品。顯以成宗。故云因同品正名同品。此因同品所作性有處。宗無常性有。顯也。其不以宗成因故。同品無常有處。所作性顯不云也。
問。付同品人意。於名同(云云)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與所立法均等義品之文如何。
又云。且同品。何者名同(至)何得取法而以為同(云云)。
燈抄云。此有解。一軌法師云。有法以為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瓶上無常相似義邊同品。今云。若同有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可燒等。有法等。二有法體全不相似。若法為同等者。破璧師義。如文可解(云云)。
今疑云。璧法師心。宗無常同品歟。若爾無常有法聲上有云義。敵者不許。何有法上義為因之時。其同品定有性之義耶。仍能破此可云歟(尚可尋之)。
斷云。即以瓶上無常與聲無常法相同品方可說同(云云)。
今尋云。又彼此同所立之文心何。若如有破者。不葉下文。
問。正義意如何釋宗同品之義耶。
疏云。此中義意不別取二名因同品云云)。
燈抄云。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耶。同者相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有法不相離瓶上總義。同品。以陳那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如立無常等。謂立聲性無常不相離義宗性有法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云如立無常無常。若准舊釋。有法是名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是名同品
尋云。若此釋者聲‧無常不相離宗。以瓶‧無常不相性名同品歟。若爾所立不成過。直望能別論之。例是可爾。況與所立均等義品之文如何。依之纂云。此故知。宗之同品取與能別同品(文)若依之。如是者疏文難消。況門論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因言。為顯於此不相性故喻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文)如何。
纂云。難云。聲及無常和合不相離同品者即取與能別同。同品云云)。
今案。准雖和合名宗等文可會疏釋耳。
略纂云。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名義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所立與宗所立法均等者。義品方得名同品者。理恐不然。以有法與宗有法相似故。設雖不相似而說同者。空等異品應是同品。空‧瓶與聲俱非等故。若等上所有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所有立論許。瓶有無常品可同。宗中能別敵不成。瓶有無常。應異品。有云。除宗以外無常同品者。理亦不然。立論聲無常。瓶上無常同品。敵論許聲云常。無常異品。又不可無常同品定有性。以初相宗中能別法故。有云。除宗以有法能別雙為同品者。理亦不然。以天主等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耶。同者相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有法不相離同品。以陳那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云云)。
尋云。等上無常與聲無常相義品同品之義。道理可爾。何不許之耶。若爾何異正義耶。
纂云。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為同品(至)有法非法故也○問。前之四釋同品。皆悉未可(云云)。
私云。略纂初義轉救之義。即纂要所出第二三義也。雖以無常同品之義。似正義。因之所依與正義殊也。若爾其心何。
又云。問。其能立因為依有法之上名有性(至)故得為依(云云)。
尋云。
又云。問。無常同品所作因生始滅故不有違○無常。後解為勝(云云)。
私云。此同品之義論之。然異正義者。言依之義殊之故也。可案之。
問。付三相。可言同品有性耶。答。不爾。付之。若不遍同品者。可能立不成失。況初後二相俱有遍字。是何不爾耶。
疏云。問。何故此因於宗‧異品遍字(至)不盡故不定等起同喻順成宗(至)宗‧異品中皆遍也(云云)。
略纂云。問。何故無說遍。同有言定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立無。非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之云初相要遍方。是若一分有則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是主要遍方。豈第二助成有亦正(云云)。
燈抄云。豈由喻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句之中第八句云。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如勝論立。內聲無常無間所發性故。喻如電瓶。此無常宗空為異喻勇之因於同品等上有。電等上無。異品一向非有。既勇因於其同喻電等上無。非是遍。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喻中有一分能立不成過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獨說定言。不遍字(云云)。
又云。問。第八句中。電瓶為同喻。勤發之因於電不遍。猶成正者。第句中。瓶空為同喻所作之因於空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法者。即第八句所收。非是第句。故不可致疑也(云云)。
九句者。

宗法同品 謂有‧非有‧俱
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九句宗者。

常‧無常勇 恒‧住‧堅牢
非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為成巧詞故綺其文也。曉云。第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牢性。此三並是常之宗(云云)。
定賓疏云。前頌第一句三宗者。一常。二無常。三勇。第三宗者。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為成巧詞綺其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遷。是無常異名。三不變。是常住異名也(云云)。
第七句非勤宗者常宗歟。依之明詮導云。非勤者宗也。然疏不爾歟。故疏云。恒‧住‧堅牢‧及不變。此四皆常義(云云)若非勤是常之異名者。何不云之耶。可思之。
先德有諍。如九句義。勘文可見。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住等九

問。九句中第三句作法如何。
疏云。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聲。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如等○(云云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也)。
又云。後三句者。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如論師立聲。非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虛空云云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不定也)。
尋云。此兩句能所違。若爾第七句疏下文云。生對顯也(云云)依之明詮釋今疏文云。此生論顯論若此文。可云對勝論師歟。豈不相違耶。
明詮導云。今云。下卷疏文為盡理說。此因有兩俱不成不定過。何者。以有法上共許之義為因。今此立敵兩俱不許聲上有無常義。是故此因非因也。兩俱不成之因。立敵不許有法上有。不定之因。立敵俱許有法上有。是故不並有也。問。若爾何故論中說同品一分異品不定耶。答。為示作法且舉之。可以理實言但有兩俱不成也(云云)。
問。付九句因。且同品有異品非有句。可相違決定耶。進云。第正因也(云云)付之。
燈抄云。問。第二正因相決定三相。何故九不說違決。答。有二說。一玄應師云。相違二八句攝。三相故。二云。相違決定其過最重。故入隨一不成過攝。且依此義。略而不說。問。若相違決在二八攝。如何二八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正因並是二八。不言二八正因。今疏主不入二八量。故九句不攝過盡。問。第二說中。若相違隨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云何隨一不成過攝。隨一不成既闕初相。所聞性因豈三相耶。答。相違決定三相。而似非真。不能令他決智故。既言非真。故說闕相。亦有妨。問。若爾不定是疑。不成即決。疑‧決既別。云何相攝。答。若二別因雖三相。各自決定成相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云云)。
又云。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成因。亦於同無應是正因耶。答。因遍宗法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問。相違決定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所收。不得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說亦不相違云云)。
玄應淨眼其心同也。
疏下文云。攝餘不盡(云云)准此可云不攝違決也。依之。
問。第八句可不定過耶。有。何正因耶。無。作法云。若如等。勤發故。聲是無常若如擇滅無為。勤發故。聲是常耶。
又云問。第八句中。內聲無常無間所發性故猶如等。中可不定過。有勤無間所發而是常住擇滅無為此即正因不定過。為如等。無間所發聲。是無常。為如涅槃無間所發性故。聲是常耶。又作法自相相違量云。內聲應常。無間所發性故。如涅槃。答。軌師云。梵本釋論解云。聲從無間所發性者。約近因等起。其擇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散心求發入方便。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故非勇所發。賓云。勤發但是煩惱用。而涅槃理。勤發亦有。不發亦有。是故不關勤發之事。亦勿浪稱涅槃勤發。是故不得不定過。曉云。所發者發勤義。以常住無發勤故。非是無間所發。問。若爾加行無間正體智。正智無間斷惑斷惑無間無為故。豈非是無間所發。答。大乘宗中。自許涅槃無常。位轉變故。以成識論第八卷說。即基疏云。約詮為論。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無常也。此前云相違中有所立不成之過。故第八因不定相違等過(云云)。
此因亦一分能立不成之事。
又云。問。內聲無常無間所發性故。同喻如電異喻虛空。此勤發因。於等有於電無。以空為異品。於彼非有。此即第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真因也。此勤發因於電非有同喻中有一分能立不成故過。既此過。應非正因。答。此義故。但同品有。不言遍有。若言遍有。此不遍於電等上。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有。故此過。如美好珍果雖有少疵。即稱為上味不捨之。此因亦爾。同喻別體。有兩物。物能助能立之因得成其宗。過雖不助因。而不為過。若引物為同喻中有一分過。此必為過。若一分不成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分不成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因第二相同喻一分非有而成正者。因初相中於有法一分非有。亦應成正。即不應一分所立不成之過。答。初相主。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一分而得成正。約第八句遍定義。意在此也。此義玄妙。學者應云云)。
問。於九句因如何判正因相違因耶。
疏云。言是因者。此之(至)自相相違因故(云云)。
尋云。二八四六能違所違即自相相違因也。若爾如何上文出者云。
上文云。同品有異品非有(至)喻如等○空為異品○(第句也)。
三句者。一同品非有異品有(至)喻虛空○瓶為異喻○(第四句也)。
同品異品有非有(至)喻若空○以電等為異品○(第六句也)。
三句者○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喻若電瓶○空為異喻○(第八句也云云)。
二八句以勝論師者。四六句以論為者。若爾聲‧勝相對之義尤以分明也。
問。第八句正因者。人付比量相違過云。第八句非正因攝。同品俱故。如七九云云)如何可遮之耶。
疏云。問。第八句因若正因攝他智不決定故(云云)。
今此二釋如何可得心耶。
燈抄云。一云。相違決定三相。是疑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三相他智不決故者。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隨一不成攝。故門論。九句不攝違決。如前已解(云云)。
今案。依抄意者。相違決定無九句者。初釋心也。若後釋云。不三相者。隨一不成攝云也。即以抄上文可案之。尤珍之義也。
邑記云。疏或決定相違三相者。三相本生他智。他智不決故。雖三不名三相故言不具。或如勝論所作性因。顯不許於聲上有。但闕初相(云云)。
先記云。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教。門論中。
句義私記下云。
問。九句中相違決定不攝云。西明三釋何。答。測法師門疏云。其過最重故今不說問。此意何。答。約六不定。共等五不定其過輕。第六相決定其過重所以。今九句門過輕共等不定說所以。第六相決定過重故。不攝九句中為言也。問。相違決定過重云意何。答。問。疏次文云。入隨一不成攝之意何。答。相違決定過重故。入隨一不成攝為言也。問。何故隨一不成攝。其過可重耶。答。三相之中。初相闕過為重所以。共等五不定為因初。初相不闕故其過輕。第六相決定。雖具言義三相。而闕智三相。故隨闕初相所以初相過隨一不成攝為言。第六相決定其過重。故入隨一不成攝為言也(云云)。
門疏上云。
如理門論抄第三帖可之。
說為正故。若外道立九句。既是陳那所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自許。因何須言九句三相耶。若言他前依九句難故。今故簡者。彼量中亦復不唯相違決定。宗中亦有自別所成等過。故知前理隨外立皆宗過。言不三相他智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立論者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智猶豫。三總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智皆不決。亦得三相智俱不決。又相二種二智。初闕義相。後闕智相云云)。
仁德云。雖三相。而云三相之他決定知。不生故。云不三相也(云云)。
今付破文。尋云。若爾違比量相違前邪後正之釋耶。
句義私記(泉球大德)。
問。爾比量相違前邪後正者。所違前量邪。能違後量正云事定。是云時。第八句正因攝之量邪。第八句正因非攝之量正可云。答。道理可云爾是。今此第八句正因攝之量付比量相違。是比量相違。故如例不可云前邪後正(云云)。
明詮之引備云。前不作比量立宗云。第八句正因攝也。爾時敵者發比理智云。第八句非正因攝。同品俱故。如第七九。既前宗違後比量因故。云比量相違也(云云)。
尋云。人於第八句作相違決定
燈抄云。問。若二八正因者。第二正因應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聲應是常。兩俱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虛空。既此過如何二八正因耶答。此是似破。此因非但他宗。亦害宗。故非真破。即量云。聲無常兩俱極成常所不攝故。譬如等(云云)。
二八正因之事。
纂云。問。何以得知(至)於同有○皆不定而為正○作頌云。二八當知(云云)。
九句無違決之事。
又云。然此九句狹於天主闕無相違決定過也(云云)。
句義私記異說之。
問。九句中第四句龜毛等可為異品耶。
又云。又復唯依有體說亦是同非有有非有也(云云)可見纂抄釋。
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無皆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有非有。第六句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若無體。四六無別等(文)。
問。付同品有性相對四句分別。且同品有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同品(至)第五句者不共不定云云)。
尋云。後三句同品有之義。何不取之。依之淄州取釋。
纂要云。一者是同品而非有性即中三句同品皆言遍非有故彼既是正。故不言遍(云云)。
略纂云。同品者。此有兩解。一云。於同品中。因通非有同品有。謂九句因內三句。二云。於同品中因少分有。亦是同品有。謂九因內後三亦是。然能兩解中。兩句相違因攝。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解云。後三亦是同品耶。答。因明文云同品有。有兩義。一云。因於同品遍。故言有。二云。因於同品有。亦得有。既對有。第解云同品非。有亦攝後三句也(云云)。
尋云。何以第八句為同品有體。若爾無間所發性因。可闕第二相歟。依之疏不出之。如何。
問。同品句體何物耶。
疏云。不定同品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云云)。
略纂心同之。
纂云。二是同品者(至)若取全有即第一
問。非同品亦非有句體可取二八句耶。答。爾也。付之。既同品有同品有非句也。何非同品亦非耶。
疏云。同品亦非(至)二八正因。第五不定
明詮云。且第所作性因。於異喻虛空上非有。故云非同品有也。五八准知(云云)。
纂要裹書云。
言非同品有性者。問。且第句是正因。何非同品耶。答。所作因論異喻虛空上非有。故云非有也。第八句亦爾也。由第五句同喻非有故(云云)。
問。同品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爾者非同品亦非有句體。可有少分正因之義耶。進云。不取(云云)付之。二八句既為其體。何無正因之義。況第三同品有句。既有少分正因之義。如何。
疏云。此初三句內。唯第三故說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前記云。言第三句少分正因者。此作四句料簡三句中攝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少分。又更解。即引第三句中對過句亦名少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少分正因。何故獨言第三句耶。答。其第四句雖有少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為論。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第三相攝也(云云)。
問。門論中釋異品喻云。非與同品相違或異(云云能破意何。
(裹云)。
仁平元年維摩會惠珍為之。
問。於同品定有性四句不同之中。一句少分正因也。少分及餘因也(云云)何一句邪正不同耶。次四句者何等耶(私此三行寫本裹)。
門論云。若所立無。說名異品若別異者。因(云云)。
疏云。古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異。說名異品。如立善宗(至)所立處則名異品云云)第十帖口表紙裹。
普賢經玄贊上云(守朝)初資糧位。於分別俱生二障現行。雖有漸伏之義。而未全伏(文)。
又云。摩訶摩耶經云。涅槃後。摩訶迦葉阿難結集法藏。悉事畢已。迦葉於狼跡山入滅盡定。亦當證(文)。
第十帖奧。
祕釋四云。祕□□□通治非別治故者。第六見道通治一切見道煩惱。不□無明故。第六無共無明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終)

(寬文三年癸丑暮春初五日。以原本校正已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