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二(第十二帖)
輸入者 黃紹亮
疏中卷(前記第二。後記第二。邑記中。明燈抄三本)。
問。論云。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文)爾者望不相離性宗為同異品歟。為當望極成能別論之歟。進云。望能別法論之見。付之。若爾何故疏上文云。不同極成有法及法。但同異不相離性(文)如何。
疏云。同者相似至異者別也(云云)。
明詮道云。備德云。差別所立名法者。聲上無常也。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品等者。問。疏上卷云。不同於有法。亦不同於法。但同不相離宗。何故今云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品耶。豈不言同於能別耶。答。既云所立。故知不相離宗名所立也。此不相離宗不離於能別故。云所立差別也。非謂同能別也(云云)。
前記云。疏共許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為所立。因所作性為所立也。問。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所作義正是聲上所建立義。名為所立。得所立名。此上差別者。是聲有法上苦空等多法。苦非是我空等。空非是我苦等互相差別。今聲上所作性因。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一法也(云云)。
後記云。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名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汎言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喻成名為所立。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名所立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差別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云云)。
邑記云。疏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有法宗上所有因法名為差別。問。何故此因名為差別。答。此與能別俱是有法之上別義。俱能差別有法故名差別。問。因即能立。如何此名所立。答。有二釋。一云。以是有法之上所建立故名為所立。二云。是喻所成亦名所立(云云)。
尋云。見文相。共許自性名為有法。此上差別所立名法明知能別宗也。而何周前後記并邑記。以所作因名所立差別耶。
明燈抄云。復有記云。唯因所作為所立者。是大妄語也。乖疏旨故(云云)。
明詮云。唐記與備相違。可思(云云)。
明燈抄云。同者相似義。異者差別義。法者差別法也。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為法。此法有二。一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則因體是。此之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差別之義○共許自性有此二法故名有法。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所作因法‧無常宗法。此有法上差別所立。名之為法。言所立者。此之二法於有法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義於體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此則同有因法及無常法。名同法喻。無此二法。名異法喻(云云)。
問。以宗同異名品。因同異名法有何故耶。
疏云。問。何故宗同異名品至並別同異故皆名品(云云)。
今案。依此釋可決定望不相離性宗名同異品之義也。
尋云。初釋云若不同異於總宗者。能別宗歟。若言能別者。何得總宗之名耶。若能別名總宗者。亦可以有法為總宗耶。次釋何故總所立名品。因不名品耶。後釋既同異宗因。何以宗不名品耶。
前記云。此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總宗體非一法。同異此非一法處得品名。因體是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名品一法名法○疏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軌生物解。名之為法。雙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為法。與前別也○能所異故者。宗一所名品。因遍能所。所以名法。以喻為能。因為所故。疏次下因同異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也。及上宗同異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此喻能同異於因及宗。所以名法。前唯一故(云云)。
尋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之文。明宗同品。亦在上文。何云次下因同異耶。同品定有性等文。雖有宗并因同品。正取因同品。何云及上宗同異耶。依之明燈抄云。下因同異者。即下文云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之說也。及上宗同異者。上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是也(云云)如何。
後記云。
明燈抄云。答中有三說。初說中云。若同異總宗不相離性種類名品者。不相離性有其二種。一所喻中不相離性。除宗以外瓶等體上。法及有法互不相離。即所喻中不相離性。此喻名品。不得名同。二能喻中不相離性。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即能喻中不相離性。苦彼義品法及有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名同。故前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今云總宗不相離性者。即能喻中不相離性。苦同異此總宗不相離性種類。名之為品。若不同異於能喻總宗不相離性。亦不同異於宗有法。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名之為法。何以得知所喻中有不相離性。沼略纂云。譬如瓶等者。顯所依也。與彼因宗為所依故。此喻意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即在瓶。故知所作至其聲上。不相離宗即在聲也故知不相離性通在聲‧瓶。今此初釋當玄應師第四說也。○此第二說。言似同。前義意不同。此第二說意云。因中同品唯望宗陳。喻中同法亦望能立。故因言品。唯云法也。能立所立其義異故。此義意云。因中之意取有法中論因有無。是故隨其所有義品名為二品。喻中以悟起其所迷令生物解故。是故兩喻名為之為法。此說多好。順憬師等作此說也。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第三說也。此說意云。同法雙同。宗因所作無常。皆同喻故。異法亦爾。雙異宗因。無宗無因。皆異喻故。故同異法與品義殊。喻名品同異法。非同異品也。即總同異名之為法。總同異於所作無常能所法故。其別同異名之為品顯因所依故。○曉法師等作此說也○(云云可見始終文)。
尋云。准此等釋。疏三義俱無宗因云品云法之義歟。若爾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之文如何。
明詮引備云。第三答意云。因之同異亦云品。宗之同異亦云法。論上下文互云品及法故。此第三答即違問意。三說之中。第三答正。初二不正。由違於顯因同品之論文故以此論文為正。謂別同異云品。總同異云法。宗因二合而異此故云總也(云云)。
今案。疏三釋依多分義。顯因名法。喻云品之旨。其心見于疏上卷。不云無互得品及法名之義。何必初二義為不正義耶。
邑云。
問。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相對四句分別。爾者非顯因同品亦非決定有性。九句中二‧八及第五句也今此三句可有同喻俱不成過耶。進云。疏云。同喻亦犯俱不成過付之。二‧八句是正因也。何於同喻有俱不成失耶。第五句以虛空為同喻成聲常宗。而虛空同喻不成所聞性因故。可有能立不成。既與常宗為能同品。何有俱不成失耶。
疏云。若非因同品同喻亦犯俱不成過(云云)。
明燈抄云。第三句中。有非顯因同品亦非決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謂初中後三句。各取中句。此三句因異品不轉故。非顯因同品。無所立故。非決定有性。既同喻中無能所立。犯俱不成(云云)。
邑記云。疏因喻亦犯俱不成過者。問。此既異品非有。應云俱不遣。如何說為俱不成過。答。此中正明同喻。意云。若立同喻。非因同品又非定有宗性。即當九句之中二‧五‧八之異喻。既以彼異喻而為同喻故。犯俱不成也。或此不約九句明之。但據非因同品亦非定有宗性。即犯下同喻過中俱不成過(云云)。
前記云。疏同喻亦犯俱不成過者。此非因過。亦非九句中。此句正因著下似喻中喻過也。非因同品即是喻中能立不成。非定有性即是喻中所立不成。如立聲常。無為為因。瓶為同喻。常無為因二俱無故。名俱不成(云云)。
明詮道云。言同喻亦犯俱不成過者。且約第五句不共不定也。聲常。所聞性故。同如虛空。此虛空同喻犯能立不成過也非俱不成過也。本記云。今此文是不據九句。且立量云。聲常。所聞性故。如瓶等。此瓶同喻非因同品亦非定有性。不能俱成宗因。故云犯俱不成也(云云)。
又云。今云。若以二‧八句異喻虛空為同喻。亦以第五句異喻瓶等為同喻。故同喻犯俱不成過(云云)。
尋云。諸德義俱不明。
問。雙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之時。可顯得正因耶。若顯正因者。見上文云。若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餘六句是也(云云)一‧三‧七‧九之四句不定因也。若依之。不顯正因者。疏下文可然。
疏云○為遮前三句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云云)。問。以立宗言可名言生因耶。若名言生因者。
纂云。問。詮喻之言正生他智。此解為正(云云)。
同抄云。問。若此詮宗因喻言皆言生者。未審。因喻何別耶。答。若約三相論。喻亦名因。若三支論。因喻何別(云云)。
義心云。問。立宗之言名言因不。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是言因宗因何別。若非言因豈不能生敵證之智。答。立宗之言非詮因義。是因喻果故但名宗。非言因攝。而此入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者。意由因喻成立宗言。能令敵者了宗智起。總相為文。不說宗言亦言因攝也(云云)。
問。付合結支。爾者立異喻之後說結支歟。若異品後者。疏文云。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瓶為同喻。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總陳(云云)若依之。異品前同喻後者。既云結支。豈非異品後耶。依之唐‧朝人師。
明燈抄云。問。夫合結者。為同喻後陳。為異喻後陳耶。答。古今不同。古師立同喻已。說合支云。聲既所作。故知亦是無常。異喻已說結支云。聲既所作。故知必是無常。此古師意。同喻立合支。異喻後立結支。今陳那意。兩說不同。一疏主云。合結皆在同喻之後異喻之前。即此文云。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瓶為同喻。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總陳。明知同喻後異喻前也。二玄應師云。合在同後。結在異後。故彼疏云。結謂結成。未說異喻。其量未成。何故結支在同喻後。故對法論第十六云。結者謂到究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於同喻有無合過。即和合分同喻後陳。於異喻上別顯不離。明知結支喻後說。案此二說後說似古。二喻外應有別體。故大乘基。欲顯因喻外無別體故。同喻之後合結總陳。即此陳那之本意也(云云)。
問。有人意釋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文云。顯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云云)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見論文因同喻名同法。宗同喻名同品。既云顯因同品。豈不指宗同品耶。若顯因同品者。可言顯因同法。如何云同品耶(云云)。
纂云。有云。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是顯因第二(至)豈可二唯望因耶。
又尋云。若以為同法故文成因同法者。如何破以顯同品文顯宗同品無常義耶。又下文以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之文。望宗論之耶。
以此文并上疏文等。可精義云有法自相。疏文云。雖因同法便是所立宗之異品。如何因云同法。宗云品耶。即可為短冊也。
問。付因三相。且後二相即同異二品歟。兩方。若同異二品者以所作性為因。以所作及無常為同喻。異品返之。若爾如何云後二相即二喻耶。依之理門論。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出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文)又云。然唯一分且說為因(文)加之大小因明論中。皆因外說二喻。如何。若依之。爾者理門論中。外人難陳那云。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文)二邊不明。如何可云耶。
疏云。古因明師因外所作性等貫二處故(云云。可見上下文)。
明詮道引仁云。問。二喻即因者。不應更立同異二喻。答。唯立因時。因之二相未所顯也。若立二喻時。因之二相所顯也(云云)。
備云。答意云。因言唯為顯了遍是宗法性。不為顯了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是故雖因攝二喻。而因言外別須說同異喻也(云云)。
前記云。問。陳那本意。二喻即因。離因之外不別立喻。何故論中同喻如瓶。異喻如空若離因不立便違自教。論有明文。若因外立喻。復濫古師。與古何別。進退有違。如何逃避。答。宗後陳因唯只向前顯了宗義。不卻後顯同有異無。既不顯於同有異無。在此因義闕後二相。今舉二喻只為顯其因後二相。令三相具。照義圓明。非離因外別立喻體。非別立故。不同古師。為顯相故。不違自教。由此道理無進退失也(云云)。
上文云。問。喻體因體有何別耶。答。所作無常二為同喻。常非所作二法為異喻。所作一法為因性也。故因喻別。問。喻體唯所作。所作相似即因收。喻既兼無常。何得一因攝二法。答。若刻實體論喻體。唯所作有因。宗必遂兼帶取無常。說喻即因收(云云)。
纂問。同異二喻為即因耶約二相說故。二解任情(云云)。
問。古師意。因外立喻。陳那如何破之給耶。進云。如汝說者。喻非能立就之。設因外立喻。何有此過耶。以瓶等之共許無常成聲無常不共許所立宗故。為所立宗成能同品。如何無能立之義耶。如外道因外立喻。以喻云能立耶。
疏云。陳那難云。此說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云云)。
定賓疏第四云。
論曰。此說但應非能立義。述曰○此說但應類所立義者。此別說者。但應同於外道量法。以瓶所立無常之義。類聲所立無常之宗也。且如外道聲論師立比量云。聲定是。無質礙故。同喻云。譬如虛空。聲亦如是。是故聲常。異喻云。非如瓶等。彼同喻中意避說云。諸無質礙皆悉是常。以其若作如是說者。心心所等無質礙故。即非是常。其惡便露。是故外道覆藏瑕疵諱其能立以管所立。但以所立相類為喻。故今陳那即審定云。但應同於外道量法。但以所立相類也。故總說言。此說但應類所立義。審定既訖。次正破云。無有功能非能立義者。此別說。喻無有定是成宗之功能也。謂若取其能立之因管取所立。即如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異喻中云。見非所作。其因即定同有異無。定能成宗。今既不以能立之因管取所立。以之為喻。而直指云如瓶如空。即不能簡外道覆瑕不定因過。故云無功能也。非能立義者。亦應許他外道聲常。無礙為因。於同喻中。直指如空類所立常若許爾者。心心所等亦是無礙。而乃無常。故無礙因何能定立宗中常也。既不定立。即非能立義也。既不能簡此外道失。又復容外道之惡故。若直指如瓶之譬立聲無常。即是濫同外道疑因。故無功能非能立義也。又復直指如瓶無常。亦招外難云。若以見瓶無常故類聲無常。我即現見瓶可燒見。類聲見燒。瓶既可聲不燒。瓶自無常。聲應常。故復名為無有功能立義也(云云)。
問。
疏云。若我如說故有前過(云云)。
明詮道云。言所作既為宗正同法等者。問。以無常為宗正同。何故今云所作既為宗正同法耶。答。同喻處以因為正同。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是以且爾言也。中記云。同喻處是因勝故。且爾言也以上備說。
今案。依此文可言無因同品之同喻非正同喻也。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是正因之事。可成之。
問。為成聲無常宗立量云。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云云)古師意。所作因之外立瓶等喻。爾者。陳那菩薩如何破此義給耶。進云。破此義云。若因之外立瓶等之喻。瓶等之喻亦餘喻可被成。如此成。有無窮失(云云)付之。設因之外別立喻。何有此過。為成聲無常宗。因之外立瓶等喻許也。瓶等之無常非所成。何亦引同品。況瓶等無常餘無常等言攝。何亦為別同品。
疏云。陳那難云。以同喻中不必宗法便無彼過(云云)。
明詮道云。問。古因明師因各別說喻者。不立因三相耶。若立三相者。二喻即因三相中後二相。如何云因各立喻耶。答。古師意者。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所作無常。以別之瓶所作無常為喻體也。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不貫宗因二處。是故因各別有喻體。既置諸皆之言。不貫諸所作無常法故。有人問云。瓶如何復所作無常。如燈所作無常。又問。燈如何復所作無常。如是展轉應成無窮(云云)。
邑記云。疏文不必定有諸品類至便成過失者。問。此與前難復有何別。答。前但疏意。此即引文。又此難意。若但以瓶為喻體者。便有太寬太狹之過。何者。若以瓶上可燒可見。一切皆類。便為太寬。餘依燈等。諸品類中。皆有所作無常。攝之不盡。便為太狹。若如我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即已曾於燒見。又括諸品所作無常皆悉。故與前難少別(云云)。
今案。准此文。有色有漏空有聲三喻展轉喻者。不葉道理之義。可難之。
問。理門論述古師義云。二種譬喻而有此失(云云)爾者何過耶。進云。不定失也(云云)付之。不定過因有之何云有喻耶。
疏云。彼意難言。云何同品瓶上是正因故。
問。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俱可為因耶。為當別為喻歟。
疏云。彼復結云。故定三相因之三相亦不相違(云云)。
又云。問。因陳所作已貫瓶中非為鄭重。
私云。陳那心。云諸所作者皆無常之時。聲所作‧瓶等所作。一切所作性之物。皆名所作了(此即顯生者必滅之義也)其中聲所作。遍是宗法性也。瓶等所作。同品定有性也。遍無此所作之虛空上義。異品遍無性也。故云後二相即喻。非因外有之也。依之雖宗異品。而有因同品之義也。而古師心。因云所作之時。唯取聲所作。聲有所作故無常如瓶等所作故無常。故瓶等相類之法也。依之。又為知瓶等所作無常之義可用別同喻。豈非無窮耶。如聲常無礙故。如虛空云時。若云諸礙者皆是常者。心心所雖無礙。而非是常。以之見。因喻別體。只相類也。正類不爾。因喻一體。能離過也。
依之可言。以初三攝因成不離眼識宗之時。諸初三攝者皆是不離眼識。如眼識之時。眼識眼根皆初三攝之物。皆為因體。今以初三攝為因之意。欲以諸初三攝因同法物為同喻。以眼識合眼根為喻之時。同喻是離不離。與決定不離宗為異品。與能違成善同品。所違闕後二相之旨。從因喻一體義可案之。
問。若爾不可有共不定。因同法之物欲為宗同品之故也。答。雖立者本意可爾。敵者別作通違立之毛云宗時。與不必宗。皆來成同喻。故立者本意顯。與所違宗皆異品也若不別作能違。直令猶預所違宗之時。因於宗二品轉。有不定過也。又隨立者立二品之義。其義頗異也。
問。如此義者。一切不定因皆可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不爾。若所違量置必‧定言立宗之時。有無不定同喻。皆成宗異品。若不立必‧定宗時。有無不定物。異品同品故。為不定因也。
明燈抄云。問。何故不說後之二相以為因耶。答。後之二相若未釋時。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義已成。喻義亦立。且如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於諸宗中有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無常。以為能釋。既因義成。喻復立。故且就喻立名。為喻而隱因名也。異喻反釋。准此應知。亦就喻名。而隱因號也。(云云。引定賓疏四文也)。
今案。依此文思推云。立所作性因之時。定有同喻瓶等所作之上。遍無空等非所作之上。故所作因具三相。約之論缺減過云少相闕也。若立所作因‧瓶等喻了。合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釋因喻之時。二喻之義顯所作因之上。後二相義顯二喻。故約之論缺減過云義少闕也。此二種闕雖出疏文。其義難測。雖有諸德之異說。未甘心之。仍暫案立之。尚可隨文便案之也。
問。異品無宗及因也。爾者分別助正方何疏云。有解。正取因之異品宗定隨無。由此應言(至)名為異喻(云云)。
今案。此文可言第八句之中瓶為正同喻。電非正同品也云事。可案之。
問。說所立無與因遍非有相對四句分別。爾者非說所立無亦非因遍非有句體。可取二‧八正因耶。進云。取(云云)付之。二‧八正因以虛空為異喻。而所作勤發之二因非遍虛空。聲無常宗非轉虛空。既說所立無因遍非有也何云無二義耶。
疏云。若非說所立無(云云)亦犯俱不遣過(云云)。
明信道云。言若非說所立無亦非因遍非有者。問。二‧八之句是以虛空為異喻。故無所立宗亦無能立因。何故云非所立無亦非因遍非有耶。又第一句以瓶等為異喻。即所立宗無。何故云非所立無耶。餘句准知。答。以同喻為異喻。而非說所立無。非因遍非有(云云)。
問。聲論師對佛弟子立量云。聲常。所聞性故。同喻如虛空。異喻如瓶等爾者同喻可有俱不成過耶。進云。同喻或犯俱不成過。付之。虛空同喻雖無因同品之義。其體常住。有宗同品之義。若爾可言有能立不成失。如何云俱不成過耶。
疏云。若說所立無(至)第四句少分為正。餘皆有過(云云)。
明詮道云。皆以異喻為同喻。而犯俱不成(云云)。
道同喻或犯俱不成過文也。
邑記云。疏同喻或犯俱不成過等者。如第五因不共不定。彼立聲常。所聞性因。同喻如空。亦是能立不成。若以覺等為喻。即俱不成。此等皆名他句過也。明詮道引此記云。此恐不爾(云云)。
前記云。疏他句有過者。其第五句即由同喻非定有性。所以有過。不成正因。他者。同喻為他。今正明異故言他也(云云)。
明詮道他句有二義。一云。前三句為他。第四句為自。二云。同喻為他。異喻為異也(云云)取心。
問。論云。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爾者等取何物耶。疏云。取隨所應宗涅槃等法(云云)付之。圓成實性是垢淨無常豈非所立不遣過耶。
明燈抄云。今案此文。夫因明者。言中有犯皆以為過。況於其義有違皆失。成唯識論第八卷云。無常三者○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實性)○滅諦涅槃圓成實性。約詮為論。垢淨無常何取涅槃為無常宗。異法喻攝。即異喻中有所立不遣過。豈得離於無常宗耶。解云。涅槃有四。本淨涅槃。凝然常住。無位轉變餘三涅槃。垢淨無常。今取本淨。為無常異。為簡此濫故云隨應。問。若爾除本淨外無有常理。等取何法亦有等字。解云。龜毛等無。皆無宗因。故入異品。故云等也(云云)。
略自云○等者。等取虛空以外常法。謂非擇滅等也(云云)。
文軌疏上云。等者。等取擇滅非擇滅。隨共許者皆等取之(云云)。
今案。依此等文。明燈抄釋頗不葉歟。
因有三種之事。
明燈抄云。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云云)。
宗法有三之事。
又云。今宗中法亦有三種。一有義法。如說聲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性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謂有義法依於有體極成之義。此則易知。若是依於無體有法。若定不成。或且得成而終不成。且定不成者。如立神我是思。思是有義。豈容得依無體神我也。且得成而終不成者。如外道立神我是有。宗未有過以其宗中亦無為有。正是道理。故未有過。其後立因方始有過。且如因云於一切處生苦樂故。因既有義。即宗有法不共許故。不得成依。故立因時。方被敵論出過失云。汝有義因不依有體有法上立。譬如力士腳踏虛空。豈得用力。此因無力。不能成宗。故說名為所依不成因即闕依。還即卻顯宗闕有法。故知苦立有義宗法。必定還須有體有法也。以其凡立有義宗法。必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是故應知。有義宗法至於畢竟。必須有體有法方為極成○二者無義法有二。一者。依於無體有法。二者依於有體有法。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二者。依於有體有法者。如言牛中無馬。或言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言諸法皆是所知。所知宗法既言通二。通知有無。有無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有無(云云)。
引定賓疏第二文也。
問。因明門心以無為宗之時。以無為異之義。可云決定義耶。
又有義無義因之事。
疏云。因明之法以無為宗有無並異。皆止濫故(云云)。
明燈抄云。若無為宗等者。即無義法。如立我無。此但遮有。不別詮無。無無體故。有非能成者。無體宗法。必依無體有法為依。若依有體為依時。因無所依。喻無所立。故可有體法為其異法。異於無故。以有為宗等者。即有義法。如成立言聲是無常。非但遮常。詮表聲體是生滅故。有為能成者。有體宗法。必依有體有法為依。以有義因為其能成順成有故。無義因者非是能立。若依無體為依時。因無所依。非其能成。喻無所立故。可無體法為其異法。有體無體互為異品。皆止濫故。今疏主意。有義之因依有體宗。無義之因依無體宗。有無並異。止宗因濫。應賓等云。有義唯依有體。無義通依有體無體。問。有義有體為依。其義易了。無義通依二法依有如何。答。如有成立聲非是常非我樂等。但遮常等。不別詮顯。此等立宗說名無義。此則立宗但是遮詮。非表詮者。名無義也。問。若爾如何立我是無。此即表詮。應名有義。答。由此應知。有法若無。於彼立宗。若表若遮。皆是無義。有法若有。要遮詮者。無別所詮。方名無義。問。如成立宗聲是無常。此既遮常。應名無義。如何說遮即非有義。答。前約唯遮說名無義。此既遮表。名有義宗。然由表詮能有遮用。亦非是表。即名遮詮。故說唯遮名無義也(云云)。
前記云。疏有非能成者。此意。有體因不能成無體宗。唯無所立者。舉喻既是有體。不與宗相似故。言無所立也(云云)因無依可解。
邑記云。疏若無為宗有非能成等者。問。如大乘破經部極微非實。有方分故。如瓶等。此豈非以有體因喻而成無體宗耶。答。此但爭極微假實。宗非無體故不違也。如勝論難合句義。佛法都不許。名無體宗。此不可以有體因喻為能立耳(云云)。
明詮道云。問。上文云。因明之法以無為宗。無能成立。有無皆異(云云)何故下云。此中以無而成無故。應以有法而為異品。無其體故。還以無法而為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體云耶。答。備云。有無皆異者。釋應有理也。是應義故。下云無其體故還以無法而為異等者。正釋其有理也(云云)。
問。理門論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文)心何。進云。如文。付之。若爾何故今論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耶。既云表。豈非表詮耶。
疏云。同喻能立。成有必有(至)由異喻離比度義故(云云)。
前記云。若言異但遮非表者。何故詮云表非無常等耶。答。此是遮表非詮表也。亦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問。論中但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何故此說遮無常耶。答。表亦二義。一遮表之表。唯表於有。二言所詮表於無。論中言表。兼取後義。故表非無常與遮無常。其義一也。疏理門論云前是遮詮等者。詮即表也。此證同喻通遮表異喻唯是遮(云云)。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異喻亦通遮之與表。若對有空為異喻。云若有是常即是非作。此異喻言何不許表。表必遮故。亦能止濫。異喻止濫義。不相違。若對無空。既無空體。此異喻言即唯遮也。故異法喻亦通遮表。問。若異法喻通遮表者。何故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既云止濫。豈亦通表。答。理門論說前遮詮者。意顯同喻亦遮亦詮。由合宗因比度義故。後止濫者。意明異喻但遮不詮。由離宗因比度義故。雖異喻言義通遮表。本意取遮不取表。故但遮宗因。其濫即除。故異喻言說唯止濫。詮義全無。故實義言俱通遮表。今疏主意。異喻唯遮。若通表者。違理門故。同異二喻應無其別(云云)。
何勞長議(明燈抄文。長治良反。永也。平聲。又云。古師結者。語煩長也云云)議(牛寄反。去聲。說文議語也)。
何勞長議(前記云。此意即說何勞餘長之義。此依字錯。應合單作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二(終)
(癸丑孟冬念七日念八日書寫。念九夜以寫本一校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