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三(第十三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聲無常之比量可對經部等耶。進云。疏云。對經部等(云云)付之。若爾可有相符過。如何。
疏云。無常之宗(至)異喻必有所依○復結之云。由是雖對無因義成(云云)。
明詮道云。若薩婆多立此聲無常量時。異喻所依故。若經部師等立此量時。異喻是無。無喻所依故(云云)。
准此。道者以有部‧經部可為立者。不出敵者也。若爾下所引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之文。似以無空論師為敵者。如何。
理門論云。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立聲無常意破聲論。何故乃言對無空論。答。此有二釋。一者。假設論之。因明並是之門。不要實有如此比量。第二釋者。聲論本從勝論出。勝論言空是實句義。即是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宗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虛空俱無障礙處。聲在中轉。何煩執空云有體性。故亦可名無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中名無空論也(云云)。
同四云。然前成立聲是無常因及兩喻。是對聲論。聲論多非無空論師。然於其中異計云○故有別計聲師宗。亦是無空論師。不要佛法之中經部等也。若對經部立聲無常。應犯相符。故不然也(云云)。
明燈抄云(引定賓二釋云)大小二論唯言無空論。不言經部。今疏主意。指經部師名無空論。既有等言。計空無實體皆無空論耳。不必一定名無空論(云云)。
下文云。問。今疏主意指經部師名無空論者。彼經部立聲無常。豈不犯相符。答。入理理門不舉別名但言無空。疏主隨應。且指經部。約作法門。且示異喻。故無過也(云云)。
問。付同異二喻合離義。且異喻離時。先因後宗云諸非所作者見常住。如虛空者。有何過耶。進云。若爾應以非作成常住也等付之。諸非作者者。離所作因也。見是常者。離宗也。設雖云非作者見常。何忽以非作因可成常宗耶。況若發此者。先宗後因云諸常者見非作之時。亦以常可成非作。如何。
明詮道云。問。若異喻離。先因後宗而云非所作者皆是常者。即應以非作成立常住。若如是難者。先宗後因而云諸常住者皆見非作。此亦應以常住成立非作。若許爾者。無正異喻耶。答(以上備說云云)。
又云。意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者。以所作成無常。以此准知。諸非作者皆是常住者。以非所作成空常住。既成虛空是常住故。犯相符過(云云)。
定賓疏云四云。此中意明。本立宗時。擬對敵論。違他順已。復為成宗。須陳所由故須立因。是明所由也。今說兩喻。同喻即是釋前因義。故云諸勤勇發皆是無常。釋既已了。宗無常義已得定成。理應簡異。故標異品以簡本宗。名之為常。標常既訖。須止能成之因。以顯異中所立義無。即是釋其標異之事。不為謬說也○夫釋成者。理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喻中先舉能成後明所立也。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止因依此次第故。非顛倒之失也(云云)。
又云。先釋寬宗遍因者。於其離中。先明非作後說是常。又於合中。先明無常後說所作。並是倒說。此倒說者。望於本宗立聲無常。陳其所由立所作因。要假是喻釋此因義。今倒說中所明同喻。以其不攝所作之勢故非釋因乃是別以無常為因成所作義也。同喻既非釋因之義。其異喻中所明離者。亦非簡濫。以其不攝釋因之義。乃是別以非作為因成常住義也(云云)。
明燈抄引此全文之。
明燈抄云。今頌文中。為將異喻當同喻處。先說異喻。是倒非正。又將同喻當異喻處。先說異喻。是倒非正。總答意云。因云所作性故者。由所作故。故是無常。其同法喻既助此因證無常義。故先標所作後述無常其異法喻本為止濫。故先對宗明異。後方辨因非有。若反此者。所作勤勇二因各有二種之過。故云反覆相例俱為不可(云云)。
今案。同喻合之時。云諸所作者皆見無常之時。同喻攝所作。以喻釋因之義。同喻既不釋因之義。准知異喻非止濫之義。既非止濫。倒云諸非作者皆見常住之時。豈非以非作成常宗耶。若云諸常住者皆見非所作之時。止宗因濫故。不以常住。成非所作也。
(維摩會講師覺雅。問者延嚴)。
問。理門論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等合離(文)顯何事耶。
疏云。
今案疏意云。先對所作因異喻離時。若云非所作者皆是常者。即以非作因成虛空常住宗。若爾可成非本所爭之空常宗。又空常云事。立敵共許。若更立之。豈非相符耶。既非本諍返立常宗。若爾可成非所說之宗。合此云若爾應成所說也(已上以離類合先因後宗之時事也)若同喻合時。若云諸無常者皆是所作者。應以無常因成聲所作宗。若爾可成非本諍之聲所作宗。又聲所作云事。兩宗本許。若更立之。可有相符。無常故因。可有隨一不成。非所說也(此以合類離先宗後因之時之事也)。
又付勤發因有二過。一不遍。二非樂。先云不遍者。若異喻離之時。云非勤發者皆見常住。以非勤因成常住宗者。非勤之因寬。亙空常非勤‧電無常非勤。虛空常住宗不遍電非勤因。故云不遍。即以非勤因。成空常宗。若爾可成非本所爭之空常宗。若合之時。諸無常勤發。以無常因成聲勤發宗者。無常因寬通非勤‧電‧勤瓶。聲勤發宗不遍無常中非勤發‧電等。故云不遍。即以無常因成勤發宗者。可成非本所爭之聲勤發宗。故合此等云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也。此成非所說宗事。同前所作因。其外有不遍義。不定過出來。故可云又不遍。以頌文略故無又字也。非樂者若離云諸非勤發者皆見常住者。此因可成電非勤發是常住宗。若合云諸無常者皆是勤發者。此因可立云電可勤發。無常故。如瓶等‧以此二宗云非樂宗也。此二非樂宗在前非所說宗之外。故異所作因云非樂也(可見疏文‧并明燈抄‧定賓疏四)。
問。不說同異二喻之言成能立義可有耶。進云。有付之。若爾可有闕支過。如何。
疏云。彼又問言。為要具二隨對時機一切皆得(云云)。
定賓疏四云。論曰。為要具二(乃至)但隨說一。述曰。自下第三辨比量中兩喻具闕也○真喻總有同異二種。為要具二方為能立耶。為如真因雖有二種但隨說一耶。勤發所作不遍同品。或遍同品為二真因也。論曰。若就正理(乃至)不離其因。述曰○若就正理者。盡理論之。其理圓正也。由具二喻。即顯所立聲有法‧法不離其因。且有法不離因者。遍是宗法性故也。法不離因者。謂同喻中釋前因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意明瓶上所作無常既不相離。故顯宗中。立無常法。不得離因。為所由義。即顯因第二相也。昔雖不知聲有無常不離所作所由所以。今由合故乃得新知也。同喻釋說無常已定。故須明離。以離無常。標之為常。其次復更離其所作故。知本宗無常之義由所作成。是故所作不得離彼無常。而來濫入異中。故云所立不離其因。此即顯因第三相也。論曰。以具顯示相違不定。述曰。第二別約因後二相唯明簡似也。此文西方有二釋。一者同喻顯因第二相作伴而有。正翻相違因同品中無。又異喻顯因第三相所離而無。正翻不定因異品中有。故云能正對治相違及不定也。第二釋。因後二相同中作伴有。異中所離無。通用對治相違‧不定。以其相違同無異有故也。不定同有故也。論曰。若有於此(乃至)一能顯二。述曰。第二就隨宜舉也。謂就利智厭繁之人隨其宜聞。是故不要具說二喻。文中有三。一對相接說人。二對速悟之人。三對思審之人。且初人者。聞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其敵論者接次問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此喻有濫不。而立論者即答彼言。汝之同喻一分已成。故不須說。然亦無濫。何以然者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故。或立論者適說宗因及同喻已。其敵論者接次即能廣說異喻。第二文云若如其聲已下。立量非一。就中且指立聲無常故。云若如其聲也。兩義同許者。且如聲論。先有弟子每聞聲常。分已串習不更別思。今者忽遇佛法智人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其人速悟。應時即能自立兩喻。是故立者俱不須說。第三文云或由義准已下。立者善知他心所解。或立宗因。知彼利智不勞說同。故告彼云。汝自已知同喻之義。吾但說異。敵者聞異能准知同。釋決定因。或知彼心。聞同准異。自知異喻。是止濫義故。云或由義准一能顯二也。上來無明利智之人自有二種。一不厭繁。如前文中。要須具說。二者厭繁。如此文中。隨樂而說。以隨樂故。不墮闕支之過也。又復前文為顯說者。大智圓滿相。此文為顯說者。大智隨機相。即陳那菩薩為上首也(云云)。
(明燈抄引此文也)。
明詮道云。問。與第二答何別。答。第二意者。前已悟一喻竟。為唯說一喻也。第四意者。先未悟二喻。然今正說一喻時。義准悟一喻故。唯說一喻也(云云)。
又云。言顯二者。一言陳喻。二義准喻也。今案。依此文可言。諸教之中約立量門或立宗因不說二喻之義。可知之也。彼攝論破不共無明比量。不立同喻等也。
又案。或由義准一能顯二之文。依言陳喻可知義准喻之義也。若爾既有義准喻。所立不成等亦可付意許也。
問。論云。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文)心何。
疏云。若順世親。宗亦能立故於能立總結明之(云云)。
尋云。何以宗名所立具耶。
邑記云。問。宗即所立。何名為具。答。謂前論云。此中宗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然此但宗依故。故立具。是差別性之具故。又說詮宗之言名所立具。此解順論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云云)。
明燈抄云。此親之義。宗因喻三名為能立。故云宗等。此即能等及所等合名能立。陳那之義。即有二解。一云舉宗等。謂一因兩喻二云。舉宗等三。謂因中三相。此兩解意。取所等不取能等。宗即能等。不取其宗。言多言者。亦有兩解。一云。一因兩喻之言。二云。因中三相之言。即多相言名為多言。非言多故名為多言。如前已解(云云)。
問。論云。是隨同品言(文)爾者因同品歟。宗同品歟。疏有釋。一云。因同品。二云。宗同品(云云)付第二釋不明。既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豈非因同品之義耶。說因宗所隨之文。豈宗同品耶。
疏云。論若是所作是隨同品言。述曰○牒前同喻後指法云為宗同品亦無過也(云云)。
明燈抄并孝仁意。以為二釋。若依明詮心。非別釋歟。道又同品者之文。亦於因同品故云又也(云云)今案疏問答文。同品之言可有二因同品及宗同品。非別釋歟。
又約自瓶同品文。周記云。自義故云自。即屬所立無常宗也(云云)邑記對聲以瓶云自也(云云)今案。無常宗望所作云他亦望同無常故云自歟可思之。
明燈抄云。
問。異喻可離同喻耶。
疏云。問。何故離宗之與因今以止非不須異性(云云)。
明燈抄云。初答意云。若是其常者。別離宗也見非所作者。別離因也。前同喻云。諸是所作見是無常。為同喻體。今異喻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為異喻體。同異喻中各有宗因。舉異喻體離前同喻。故云合則離喻。如虛空者。舉依離依。非離宗因。不喻體故。故不得言合則離喻。然同成宗等者。問。異喻亦成宗。何故不必須依體耶。答約順成宗以立同喻。是故必須依之與體。止宗因濫以立異喻。遮義已成。濫即自止。故不必須其喻所依(云云)。
問。如名異喻。可立異宗異因耶。進云。不爾也。付之。若是其常者離宗也。見非所作者離因也。若爾可立異宗異因。例如異喻。
疏云。問。何故但名異喻異宗異因之號(云云)。
明燈抄云。後問意云。何故別離宗因不名異。宗因總合離喻名為異喻。後答意云。喻合能立所立兩法。宗因各一。說異喻以總苞異二而為失。其失如文。總言異喻。含異宗因。更不別說。若准此問。前同喻中亦有此問。何故但名同喻。不名同宗因耶。答。總名同喻含同宗因。不別說同宗同因之號也(云云)。
本頌之事。
後記云。彼理門論所引頌者。乃是足目仙人所說之頌。問。足目仙人為內道也。為外道耶。答。無定判文。設縱外道。引證無妨。何以然者。因明法遍大小及以外道。設外無妨。如勝論師對聲生立聲無宗。即是外道有因明義也(云云)。
前記云。即足目所造之頌。以足目是根本造因明者故。所說頌名本頌。以內外共許足目之論故。引為證也(云云)。
邑記云。彼理門引足目所造之頌故言本頌(云云)。
明詮道云。世親論軌論本頌。
師資比量信之事。
疏云。彼引本頌言。如自決定已(至)悕他解生(云云)。
尋云。
明詮引仁云。問。如見煙知下有火者。不從師亦知也。何故云相比量亦在弟子位耶。答。雖不從師。而今新解生故。云在弟子也(云云)。
邑記云。疏自比處在弟子之位者。且約言比。非相比也(云云)。
後記云。自比處在弟子之位者。此中有二。一相。二言。相者。但見其相即知其事。言者。要從師聞自比智起。若自解已轉教餘人。亦得名師。是師種類。非正師攝。若相比量不獨處。在自弟子處。亦通於師。今望生他解邊。即在師主。緣而自解但在自比弟子信中。實通自比他比二也(云云)。
定賓疏云。
審察支之事。
疏云。釋餘遠離尚非能立。況餘法耶。
定賓疏云。外道小乘及古師等。於立破前加審察支。審察支審定宗徒。且如審彼聲論師云汝立聲為常耶。婆沙二十七云若不審他宗。不應說其過。是此義也。聲論答云。如是。佛法反定他宗云。汝何所欲。汝豈不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耶。聲論答云。不爾。聲是常住。無觸對故。譬如虛空。如是審定。方乃觀察定不定過。佛法自知比量因定。復知聲論因中不定。從此方得說彼因中不定過失。如是審察。立之為支。陳那所造集量論中。破此繁立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義。或由證義及床座等。方得立論。豈並立支也。
明燈抄云。諸外道等將立論時。須與敵論平章宗徒定所立義。名為審宗○(云云以下引定賓疏文也)。
婆沙論二十七云○諸預流者未斷此愛耶者。是分別論者問。重定前宗。若不定他宗說他過失。則不應理。答如是者。是應理論者答。謂順契經無顛倒義。所立故言如是○豈不要樂耶者。是分別論者將欲設難所定所宗顯違正義。答不爾者。是應理論者遮彼所問。顯義無違○因明論中說破他義有三種路。一猶豫破。二說過破。三除違破。佛契經中明破他說亦有三路。一勝彼破。二等彼破。三違宗破。勝彼破者。如長爪梵志白佛言。我一切不忍。佛告彼曰。汝亦不忍此自見耶彼便自伏。等彼破者。如波吒梨外道白佛言。喬答摩知幻不。若不知者。非一切智者。智者應是幻惑。佛告彼言。俱荼邑有惡人。名藍婆鑄荼。破戒行惡。汝知之不。彼言我知。佛告彼曰。汝亦應是破戒惡人。彼便自伏。違宗破者。如鄔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人非意業。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誰之所作。豈非仙人惡意所作。彼答言爾佛言。身業所作此耶。彼言不能。佛告彼曰。汝今豈不違前所言。彼便自伏。於此三中。應理論者依等彼破以通前難(云云)。
又云。謂預流者未斷此愛耶者。是應理者問。審定他宗。若不定他宗說他過失。則不應理答如是者。是分別論者答。所問理定故言如是。
今案。諸立論之人對敵者立破之前。必須審察。而古師以之為能立支。陳那雖破之。不云無審察之義。以此思之。外道立我宗之時。若審宗之時。論神我也。立我宗者。直就言陳可付自相過。若審察之時。不指言神我者。令蒙假我。可付意許過也。如是之義尤因明之綱要也。不可不學耳。
問。理門論云。說宗法相應相應者明同異二喻耶。
疏云。
定賓疏云。
問。瑜伽論所說八種能立。皆非陳那所說可云耶。進云。皆非親勝。所以不說付之。其中辨因及同類異類。豈非親勝陳那之所許耶。
疏云。古師所立八‧四‧三等過為增勝故名似立(云云)。
尋云。合結支離因喻無別義故不立者。亦不可立無合倒合過耶。
邑記云。疏古師所立皆非親勝者。雖此三相亦在八‧四等中。然此三相望所立。義唯親唯勝。彼八‧四等亦兼勝劣。此言皆者。不是當八等中皆親勝。意說。立八‧四等。不如唯立三相。故說立八‧四等非親勝也(云云)。
前記云。問。合結離喻無別體。三支之外不在支。合結離喻不立支。亦應似喻不立過答下疏文即是答也。過中增勝故別立也。又解。無合倒合體即喻過。離喻之外二無別體。同於合結離喻外無(文)。
(明忍已講於春日三十講對願超用之)。
問攝論中。對小乘立量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不容得有。無能對治故爾者正比量歟。答。爾也。付之。既無同喻。豈非闕減過性耶。況述異喻離。諸有能治者有不共無明(云云)豈非倒離過耶。
纂云。有依此論(至)此例非一(云云)。
又尋云。
問。有人意。對法論八種能立中合支。瑜伽論同類也(云云)爾者淄州大師可許此義耶。進云。不許也。付之。合支即同喻也。何不許之耶。
斷云。有人會對法‧瑜伽愛憎與奪何太不倫(云云)。
尋云。
問。因明論并如實論可為瑜伽支分耶。又云。有人自問答云何得許乖本論(云云)。
尋云。如實論亦為瑜伽支分者。除何取之耶。
問。論云。唯此三分說名能立心何。
尋云。違楞伽經說。如何。
問。若遮四等說名唯三。何故楞伽經說因明名五分論耶。故彼經云復次大惠一切法不生者。菩薩不應立是宗。何以故。五分論多過故。彼經佛意。一切法無實生性。名曰無生。非謂別有無生法體。然大惠意。欲立一切法皆不生。佛遮止云。汝如是建立不生。於五分論有多過故解云。由世多說名五分論。佛順世俗說五分名。非是世尊成立有五。故說三分。不違彼經。言五分者。宗‧因‧喻‧合‧結也。
問。因與二喻可云別體耶。
纂云。問。因中二品有之與無異喻所依亦同此解(云云)。
問。樂為之言可通似比量耶。答。通付之。
疏云。樂為有二。一當時樂為今顯後義故名似宗(云云)。
明詮道云。雖樂成立者。當時樂為。今成立故。由與現量等者。後時樂為。由更可成立故(云云)。
明燈抄云。疏上卷云。又於宗內說樂為言簡似周訖。因喻略之。若准彼說。因喻亦是樂所成立。豈是德收。真因喻等當時立故。無諸過故。此即德中亦有失也。義兼德失。其言虛也。然上卷文且舉傍說。非是正義。故前後文理不相違(云云)。
尋云。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者。其似宗總明九似宗歟。若言似宗九過者。論疏云由與現量等相違故之文如何。
若非九似宗者。既云名似立宗。列九過結文云。已說似宗。亦亙九似宗耶。依之文軌師如此釋耶。
文軌疏上云。樂所成立義真似。雖復樂為所立之宗。然與現量等九義相違故。似非真也(云云)。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以義應言。由與現量相違等故。說名似宗。以所等中後四非是相違義故。此言有理。如何今云若與現量等相違故。所等後四豈有相違義。故今解云。列名有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隨古列者。現量相違等五是也。陳那唯立此五。故理門云非彼相違義能遣。隨今列者。能列不極成等四是也。天主更加餘四。今論文云由與現量等相違者。且隨古意簡去似宗是故唯取五種種相違。不取後四。以義應言。由與現量等五相違。說名似宗。後之四種即非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過不但相違。故加後四。今天主意不違古旨。且舉五違簡似立宗。若隨今簡。且標九過。應簡似宗。人多不知古今別意。說與現等九義相違者。不但乖論主之旨。亦違翻譯之家。文旨幽深。應設劬勞(云云)。
略纂二云。樂為所立義苞真似。樂所成宗與現量等九相違故。名似立宗。
問。
疏云。初顯乖法。次顯非有。後顯虛功(云云)。
明燈抄云。今云。初顯乖法者。初五相違。乖者違也。法者。現‧比‧教詮‧俗理‧語言。名之為法。五種似宗乖違五法。故云乖法。
又云。案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釋立初五相違所由。宗之有法名為自相。局附自體不共他故。立敵證智名之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擬生他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智既生。正解不起。無由照解所宗義故。名為遣門(云云)。
(已上五相違了)。
又云。次顯非有者。次三不成。所依非有。宗義不成。故云非有(云云)。
上文云。不容成者。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內次三過(云云)。
(已上三不成了)。
又云。後顯虛功者。相符過也(云云)。
上文云。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敵申宗。本諍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由此相符亦為過失(云云)。
下文云。夫論之樂為摧邪義擬異宗。聲之所聞主賓咸許。所見既等。豈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相符過(云云)。
(已上相符了)。
違自他共失不失之事。
疏云。乖法有二。自教‧自語故此五違皆是過攝(云云)。
尋云。違教失豈不違共教耶。如大乘異師相答成立敵故。
又云。宗非兩許(至)依若不成。宗依何立(云云)明詮道云。言乖法有二者。一者自教‧自語。唯違自為失。意云。唯依自教而立。不依他教。唯依自語而立。不依他語。故唯以違自為失。不以違他共為失也。二者現‧比‧世間三相違者。唯以違自共為失。不以違他為失也。本立量意欲違他故。能別所別俱不三種不成。並皆違自他共為失。由自他共極成方成能別等故。以違他亦為失。故唯識比量云。若他方佛色立為唯識。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若後身菩薩染污色立為唯識。即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過。故以極成言簡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
問。付現量相違全分四句。且佛弟子對勝論立量云。覺樂欲嗔應非我現境宗(云云)。
爾者比量宗可有自能別不成過耶。答有(云云)付之。
疏云。有違他現非自今此但違他現量(云云)。
邑記云。疏雖此亦有自能別不成違他現者。佛弟子雖不許有我。豈不許非我現境耶。而云有自能別不成者。未詳其意耳(云云)。
明燈抄云。佛法不許有神我故。能別不成
以此等文。可案四分建立法差別有違宗過之義也。
問。違自一分現非他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違自一分現非他。知勝論(至)說一切違自一分(云云)。
明詮道云。三極微眼不得。三粗大眼根得者。唯據色粗也。基意亦同(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第一句中。風大及三極微非眼得。三粗可得者。風大粗細非眼根得。地水火三粗眼根得。細非根得。是此疏意唯識疏云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二文何違。今會通云。此文別委。彼文總也。彼云子微以上現量得者。具而應云子微以上除風餘三是現量得。若不爾者。違彼宗故(云云)。
後記云。
現量體之事。
疏云。現量體者。立敵親證名現量相違(云云)。
尋云。何以耳根為現量體耶。
前記云。疏耳為現體等者。顯現名現。耳亦名現。現量名現。唯是其識。今言其耳名現量。現量具故。亦名現量(云云)。
邑記云。疏耳為現體等者。問。現量體者。謂證自相智。云何色根名為現體。答。如瑜伽第十五說。如是現量誰所有耶。答。略說四種所有。一色根現量。二意受現量。三世間現量。四清淨現量。色根現量者。謂五根所行境界○既云色根現量謂五色根所行境界。故知色根得為現體。非唯智也(云云)。
問。於現量相違有一分四句。爾者自他俱不違一分句體何物耶。
疏云。俱不違一分者雖違彼教。非現量故(云云)。
明詮道云。然數論及佛弟子。不云自性及我現量得。故云俱不違一分(云云)。
後記云。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自他皆不違現量也。故言俱不違一分。問。是全不違何者下分。答。雖全不違。亦得言俱不違一分。以全分故也(云云)。
比量相違之事。
疏云。比量體者。謂證敵者。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云云)。
今案。比量者。敵證者依立者立因觀所立宗正智也。宗與因相順之時。敵證正智生。宗既違因。敵證他智返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意因比量境故。相從名比量。今違此因故云比量相違歟。故理門論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或以違敵證正智。名比量相違。所謂初無後無故正因。生瓶等無常比知正智。而瓶等是常宗違彼因。敵證之智返起。令他智不起之當。即名比量相違歟(追可審定)。
明燈抄云。
問。十地菩薩現量心可緣第七識耶。
疏云。有違他比非自如眼根等。為六依故(云云)。
前記云。疏如小乘對大乘為六依者。此意即末那識唯佛現量知有。所以捨之。捨者除也。餘並知有。現等五識即依眼等根。第六意識即依第七。即此第七為第六所依。即第六所依也。比量相違者。違大乘比量也。量云。第六識必有俱生不共依等量也(云云)。
尋云。妙觀察智豈不知第七識耶。
明燈抄云。第二句中。如眼根等為六依故者。如唯識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以之例云。第七末那非現量得。以發意識比知是有(云云)。
明詮引仁云。大乘在因位亦雖現量知。而今對小乘以比量令信故。云除佛等也(云云)。
問。付勝論六句義。爾者除和合句義餘皆現量得可云耶。
疏云。有違自一分比非他和合一句比量知故(云云)。
明燈抄云。第一句中。彼說前五現量所得等者。唯識疏云。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案云。前五句中。業句大有‧同異性三唯現得。和合句義非現量得。實句德句通現及比。且實句中。地水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餘空‧時‧方‧我意。此五實句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覺‧樂‧苦‧欲‧嗔‧勤勇‧重。此八德句唯現量得。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今此疏云前五現量所得。即違唯識疏文。何會之也。今會通云。實‧德二句唯取通現。不取通比。總對和合云前五現。若言前五唯現量得。可有此違。既不言唯故不違也。雖有此通。義猶難解(云云)。
問。
疏云。有違他一分比非自除佛已外皆比得故(云云)。
明燈抄云。第二句中。彼說五根除佛已外皆比得故者。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若依大乘。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問。對一切有者。所對敵者是小乘也。如來小乘許亦現量得。如何今云除佛已外耶。答。雖如來小乘亦許現量得。而非共許。故不為證。然此句意。除佛所緣依小乘宗。根唯比得。不通現量。大乘之中。除佛餘位五根並通現比所得。望五為根是比量得。望第八識現量所得。故不違自五根比得(云云)。
問。付比量相違一分四句。爾者違共一分比作法如何。
疏云。有違共一分比。如明論師他全。自宗一分(云云)。
後記云。問。明論聲常。自立一切聲皆是常。可違自宗一分比量。對佛法立。佛法全是無常。何言一分。答。若論生滅以解無常。佛果法中聲亦無常。以有為法皆生滅故。今據捨無常色獲得常色。是色收可有常也。為對果位故。言違共一分比量(云云)。
(明燈抄心同之)。
邑記云。疏有違共一分比如明論師對佛法等者。疏中應對聲論。彼許內聲常。外聲信音闇聲皆無常故。可成一分。或對勝論。彼聲性常。餘聲無常。皆無違理。今對佛法。乃是他全。非四句攝。又明論聲。佛法全不許有。不可論其常與無常。餘一分聲定是無常。約此名為共一分。義可通也(云云)。
明詮道引備說云。問。佛法云。明論聲及餘一切聲並皆無常。此即違他全分比也。何故今云違共一分比耶。答。且除明論聲。約餘聲而云違一分比也。據實言之。第二說是正義。謂違他全比自宗一分比也。
(卷首書皮裹)。
問。聲論師出家為僧時。聲常宗不立。為當如何。答。出家時尚立聲常宗。故四分戒本末。說七滅諍中言諍云。如聲論師。出家為僧。仍執舊法立聲為常。無質礙故。猶如瓶等。然聲事一。無常理立敵無諍。是諍體(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三(終)
( 癸丑冬十一月初三日晚課時。以原本校正已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