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八(第十八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猶預不成可通宗過耶。
疏云。問。此宗此因俱有疑惑(至)順符彼故(云云)。
尋云。見論文似宗不立猶成不成。況疏上文。
上文云。一兩俱全分猶預。如論所說至故但因過(云云)。
定賓疏二云。問。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預不成耶。答。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疑能成。是故說顯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云云)。
明燈抄四末引此問答文。
明燈抄四末云。藉爾何前似宗不說此義。前似宗中但說所依無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預俱不極成。如唯見角未知誰家牛。即立量云。彼處有牛。見有角故。如此處牛。雖有角牛體。而立敵疑未定知。故有體猶預不成也。賓云。因疑相顯○勞雙辨也。此解非也。如有多人遠共望彼。或霧或塵等皆共疑惑。其聞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見煙等下似有事火。既於火宗言顯似有事火。豈宗疑相隱。若意內疑。應定是隱。言顯似有豈是隱乎(云云)。
仁乎二年正月御齊會俊宗為之。
問。付猶預不成。可辨有體無體等不同耶進云。不出此不同也付之。如餘三不成。可有此不同。依之立量云。猶預不成可有有體等不同。四不成隨一攝故。如餘三不成。
疏云。能別‧所別‧總別猶預故唯說六句(云云)。
明燈抄四末云。文能別所別至故唯說六者。各有六句者。能別疑六。謂兩俱全分猶預。兩俱一分猶預。隨他一全分猶預。隨自一全分承隨他一一分猶預。隨自一一分猶預。所別疑六。總別疑六。其義亦爾。一一分猶預。隨自一一分猶預。所別疑六。總別疑六。其義亦爾三六即成十八之句。如於角決定等者。見定牛角。不餘角故。於牛有疑者。未見牛身。疑吾他故。亦疑黑白故。云於牛有疑。於近遠處立敵有疑。是所別疑也。於事火疑即能別疑也。於處火疑是總別疑也。故別於三並生猶預。雖十八句。不過六因。故唯說六(云云)。
問。勝論師對經部立量云。虛空實有。德所依故(文)爾此量有法可有不極成過耶。
疏云。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虛空實有宗。德所依因○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因所依不成(云云)。
尋云。既云有法已不成。豈非有法不極成耶。況經部名無空論師。如何許虛空有法耶。
明燈抄云。問。經部既無虛空。勝論立量云虛空實有。豈所別不成耶。答。世間共許有虛空名。然各不知實有非實有。故得成宗。無所別過。問。若無所別過者。何故今云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耶。答。疏主意云。勝論經部先已諍論實非實義。宗既定訖。雖不言實。而目所標故。對經部言虛空時。有法已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雖有假我。而先已定神我之我。即有法不極成。此亦如是(云云)。
以此文可案。若言眼等必為我用并我所執之量。彼此不同義也。此義尤可翫之。有人有此義乍得此釋。令見已案立矣。
定賓疏二云。問。有法師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為所依不成。故理門中。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成。此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者。入理‧理門二論皆是。且如入正理論云。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及勝論師言有體。經部不許虛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中德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於法中立之為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已。立無為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德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此理門論釋似因中所依不成。論文云。如成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此有法中我名亦是兩宗共有。而論我體未辨有無。得成所別。能別亦是末辨有無。無體之義亦容遍故。故能所別二俱得成。但於因中。生樂等因是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亦是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若准此義。即如有法師云。若有因中所依不成。必亦是宗中所別不成者。理即不然也。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者。即如立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故。此方雙犯宗因過也(云云)。
上文云。問。虛空實有。德所依故。亦應不許分別有法。佛法許有虛空名故。因應有依。答。理實而言。正立宗時。所以有法但使有名。應分別有體無體。立空為有故未有過。以其若是有體有法立之為有故非過失。或若是其無體有法立無為有。亦非過失。故有法中未合分別。但於其後立有義因。義因德所依故者。方得分別。德既有義。須依有體。我無空論不許立有虛空之體。汝有義因故無依處。猶如力士踏虛空也。如此釋者。立宗之時。未應分別有法有無也(等文)。
疏下文云。上來所說兩俱‧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因通有無(云云)。
問。德所依因。可有隨一不成過耶。
(又空有幾德耶)。
疏云。問。勝論師說。空有六德既具二過。體即隨一‧所依不成(云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
尋云。若爾何可合此四亦別之釋耶。
明燈抄云。問中空有六德等者。以德顯實體中。十句論云。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既云唯有聲名空。如何今云空有六德。解云。初文唯有聲名空者。以色味香觸聲五德顯空體中。隨所應有如次顯故。唯有聲名空至下文中。空有六德。數者。一實非一實等詮緣之因名數。一實者。九實各得一實之名。非一實者。二以上數。九實一一詮緣之因。名之為數。故空上德名之為數。別性亦爾。一實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乃至五者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既極大性於空上有。故空上德名量。合者。即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即空上德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即空上德。是故空上有六德也。此義難見。故文軌疏唯舉一聲明空上德。不論餘德(云云)。
問。
理門論云。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合無有疑。故無此過(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立聲無常意破聲論。何故乃言對無空論。答。此有二釋。一者假設論之。因明並是作法之門。不要實有如此比量。第二釋者。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虛空俱是無障礙處。聲在中轉。何煩執空之有體性。故亦即名無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中名無空論也(云云)。
問。以無有法為無因所依之時。可有過耶。
問。佛弟子對數論立量云。聲可滅壞。所作性故(云云)。
爾者可犯法自相相違過耶。答。爾也。付之。既無能別法自相為令違。何有此過耶。
疏云。問。如前所說。無為無因宗有所別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過(云云)。
先記云。疏如宗能別不成至異喻能立不遣者如何者。是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即是能別不成。所作因他許成轉變無常。即是法自相相違過。餘聲以外總為異喻。所作因異上亦有故。言能立不遣。疏有法自相相違者。因成法自相非有法(云云)。
後記云。如宗能別不成至亦有能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因喻如色等。此滅壞須他不許故。能別不成。同喻如色。色上無滅壞宗。即闕所立。凡滅壞為宗。非滅壞者總是異喻。二十三諦因於彼異喻色等上轉。名能立不遣。色香等望宗即為異品。望因即為同品舉此一法或為同喻或為異喻。為同喻時無所立。為異時能立不遣也。他作法自相相違云。聲定非滅壞無常。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如色香等(云云)。
今以此等文可為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之例也。又尋云。疏既云所立不遣。何煩為能立不遣耶。
邑記云。疏異喻亦有能立不遣者。准本疏只言所立不遣。疏主意云。宗同既無能別即無所立。異喻便無所遣。名為所立不遣。後人不悟本意。以見四相違因皆是因於因無異有。遂改疏為能立不遣(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云。宗因不極應置簡言等者。勝論空量若具簡言極成虛空應是實有。世間共知虛空名故。又應簡言我宗虛空應是實有。實句攝句他不許故。不簡立以為宗。所別便成不極。凡所說因若不簡別。唯立自許。敵不許者。即成因過。何況立敵俱不極成。無為無因者。唯約極成有法而說。若是無因依不極成有法為依。即成因過。若是無因依極成有法為所依者。不為因過。由此應知有因依不極有法。亦是因過有因依極成有法為依。非是因過。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隨緣轉故。猶如瓶等。今此比量。宗有能別不成。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以他不許瓶滅壞故。即作法自相相違云。聲非滅壞。隨緣轉故。如穿璧顯空。既宗能別不成。因成法自相相違。何妨宗所別不成。因是所依不成。
法自相相違因有三義也。
(仁平三年御齊會問之也云云)。
問。云何無體全分兩俱所依不成耶。
疏云。一兩俱所依不成有三○二無體全分。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實有。德所依故(云云)。
尋云。立者數論許有神我。若爾可云隨一所依不成。如何云兩俱耶。
邑記云。此中且據佛弟子不許有我。名無所依。兩俱不許德所依因於有法有。名無體全分也(云云)。
明詮道引仁云。有體無體者。約因言也。一分全分者。約宗言也(云云)。
明燈抄云。二無體全分等者。德所依因立敵俱無。故名無體。立敵不許德所依因於我上轉故。云無體全分兩俱所依不成(云云)。
問。兩俱所依不成可有無體一分兩俱所依不成耶。進云。疏文不出(云云)付之。
疏云。一兩俱所依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二無體全分○三有體一分。如勝論師至於我無故(云云)。
明燈抄云。太賢師作第四句云。四無體一分。數論對佛法立次前宗。因云德句攝故。然基師意無第四句。謂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為第四故。賢云。然不盡理。無體全分雖不許因。由有法無而成此過。何不許此無體一分。隨石女兒論餘聲分。無體兩俱不成攝故(云云)。
邑記云。疏一兩俱所依不成有三者。問。何故不作無體一分所依不成為第四句耶。答。無體之因若許於宗一分得轉。即非無體。
故無此句(云云)。
疏下文云。
問。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爾者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體何。
疏云。三無體他隨一。理門論說。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大乘不許。亦如此論所說者是(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若如論文。我體周遍。宗不闕因依。以其我者數論雖執名體俱有。而佛法中但有假名即成有法。其有法中未合分別有體無體。猶如立聲為無常者。不應分別聲是識變非識變耶。故取總義即成有法。次言周遍。但望不遍以為諍論。違他順已即得成宗。亦不望於有體無體。以體有無齊有遍義故成宗法。就中不應分別有無。猶如無常不應分別識變不變也。其次說因於一切處生樂等故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周遍。因云於一切處生苦樂等德句義故。生樂等德句義因。數論師佛法兩宗俱無。故云無體。然所依我。數論立人雖自許有。佛法敵論不許有。故依因無力。始得分別宗中無依。故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云云)。
今案。尚引合此等釋。可案若言眼等必為我用之義矣。
問。付隨一所依不成。可有無體他一分隨一所依不成及無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耶。疏中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不出此二句也。付之。
明燈抄云。今疏主有一分句中無後二句。謂無體他一分隨一。凡無體自一分隨一。凡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為無體他自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賢云。後之二句理亦容有。數論‧大乘如前互立五大無常實句攝故。寧非無體他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過耶。所望有法半有半無。無體一因。隨義說故。謂於四大兩俱不成。於第五大所依不成。總名一分所依不成。一比量故(云云)。
問。可有猶預所依不成耶。答無(云云)付之。
疏云○亦無猶預所依不成所作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請審詳之(云云)。
明燈抄云。猶預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依是無。故云二種所依有無別故。猶預不成能依之因疑惑不定。所依不成能依之因決定無疑。所依若無。不猶預故。玄應師云。然有法師於此過中不許說有猶預所依不成。後二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若無。不猶預故。此解不然。後二所依有無雖別。然有第四。疑所依故。二種能依雖疑定異。不妨第四。疑所依故。所依若無。雖不猶預何妨。於有生猶預故。如何所依疑不許說有能依之因。別加有體不成。雖復安立不同此。亦未可依據(云云)。
下文云。時或有釋等者。文軌師也。亦有猶預所依不成。故勝疏云○今疏主旨。必無此過。所依若無。不猶預故。軌法師意。必有此句。有法若疑。非因依故(云云)。
文軌疏一云。此解第四所依不成○此有三種。一兩俱所依不成。二隨一所依不成。三猶預所依不成○猶預有二。一兩俱猶預所依不成。二隨一猶預所依不成。兩俱有二。一全分。如大乘對小乘立宗云。佛於其處或應說法。如此之聲定不離識。因喻同前。此有法聲立敵俱疑。其處時日為說法不。而立為宗其因所依遍不決定。故是全分猶預所依不成。二一分即以前所立。更立共許音聲為宗。因喻同前。以決定聲為因作依。猶預之聲為依不定。故是一分猶預所依不成。隨一亦二。一全分。如大乘知佛於其所決定說法。小乘敵者不決定故。或大乘立者不知。小乘敵者知定說法。而立此云定不離識。因喻同前此宗立敵互不決許。其因遍互無決定依故。全分猶預所依不成。二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決定音聲為宗。因喻同前。以決定聲為因作依。互不定聲因依不定故。是一分猶預所依不成(云云)。
略纂三云。九隨自全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他。謂大乘對小乘。佛於其處廣說妙法。立此聲云。非定離耳識。宗。初二三所攝耳不攝故因。如耳識。喻此宗有法敵者審知其處說法。立者壞疑。故是隨自一全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他。十隨自一分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他。謂大乘對小乘。立共許聲及佛其處說法聲。非定離耳識。第二三所攝耳不攝故。如耳識。此有法聲若取共許定為因依。若取佛說敵者決定知有。立者不審有無。因依不定故。是隨自一分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他。十一隨他一全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自。謂小乘對大乘。知佛其處決定說法。大乘敵者不決定知。而立之云定離於耳識。三第二三所攝耳識不攝故。如耳根。此有法聲自決定知。得為因依。他懷猶預因依不定故是隨他全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自。十二隨他一分猶預隨一所依不成非自。謂小乘對大乘。立共許聲及佛其處說法聲。定離於耳識。第二三所攝耳識不攝故。如耳根。此有法聲。若取共許定為因依若取佛說。立決定知有。敵即不審有無。因依不定故。是隨他一分猶預隨一所依不成(云云)。
今案。略纂處處之文。皆似文軌疏。可言此釋亦載古師義歟。
問。四不成互帶之義可有耶。
疏云。問。諸兩俱不成。皆隨一不成耶。乃至(至)兩俱‧隨一因通疑‧定所依通無(云云)。
尋云。若爾積聚性因有兩俱不成及所依不成耶。
又。
邑記云。今准應為四句。有兩俱非隨一。如論。有隨一非兩俱。亦論。有兩俱不成亦隨一不成。如聲顯論師對聲生師。立一切聲皆是本性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彼聲生師不許聲勤勇發。據內聲一分隨一不成。風鈴聲等兩俱不成。第四句可知。問。何知聲生不許聲是勤勇發。答。彼對聲顯立聲非勤發。如下同分異全中敘。當九句中第七句。然與成唯識相違。云待緣顯發方有詮表。彼以顯對生。發者發生之義。今此取彼顯發之義非發生也。二論意別。亦不相違。又如大乘師對勝論師。立色及意地水等皆不離心。無質礙因。若以色無質礙因自隨一。意無質礙隨一他等。無質俱不成(云云)。
明詮道云。又問四不成各定別者。何故釋所依不成。疏云。一有體全分兩俱所依不成。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我常住識所緣故所依我無能依因有(云云)。
答如別記。
明燈抄云。此依陳那四不成說者。雖兩俱‧隨一攝後二過。而隨義小別陳那開為四。此簡古師足目仙所說之義然此疏文似違義纂。承疏主旨製後疏纂。豈違疏旨述差別義。故今且引義纂文會釋別旨。即彼文云。頗有兩俱不成○作此分別又略纂云。第四似破略有二種。初過破。後量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有三種。一云。對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陳那二十九過。三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應今疏主意。據少犯一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別等。若約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合餘過之義。古師足目仙等。據多犯隨應之義明合餘過之義。故兩俱隨一中攝後二不成也。是故疏纂不相違也(云云)。
又云。三支過中古今不同。陳那菩薩宗無後四。是故唯立二十九過。商羯羅主宗加後四。故立三十三過。古師足目仙宗無後四。因不成中不立後二。故立二十七過。此即天主以理具申。陳那意存簡略。師資意別。取捨無違。足目仙等立二十七過者。宗無後四同陳那說。因不成中不立後二者。前二所攝。意樂略故(云云)。
今云。古師外道者。指足目仙等也與明詮道別也。
問。不成之名可通喻耶。
疏云。然上但說因於宗不成及名相違。不名不成(云云)。
明詮道引備云。言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者。備云。引此理門文意者。為顯六不定四相違亦名不成也。於因初相有過名四不成。於後二相有失名不定及相違也。然今以理言之。不定相違亦名不成。謂兩俱不成之共不定。乃至兩俱不成之相違決定也。餘不成不定相望亦爾(云云)。
理門論云。
明詮道云。言理實此因於同異喻等者。備云。疏下卷有二說。彼云。問。因為成宗。因有兩俱隨一等過。喻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不明餘之。答。因親成宗故有四過。喻是助成故無四過又解。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今此中卷疏文當後說也。言然名不定及名相違不名不成者。當下卷初說也(云云)。
明燈抄心同之。然文繁仍不注之。若欲學者可披矣。但此等釋頗殊疏下卷文歟。
問。如於似宗立現量相違等。亦可於似因有此等過耶。進云。有(云云)付之。
纂云。問。宗中既有九過。因皆有立不不許為失故無相符(云云)。
抄云言即兩俱隨一二不成攝者。意說。宗中五違一一皆有自他共違。違自違他即因中隨一攝。共違即兩俱不成攝。如能別不成亦有自‧他‧共三種能別不成。自他即隨一。共即兩俱不成句。如因兩俱‧隨一皆是立敵不許因於宗有。或隨一不許。令能別等有自他共不成等。皆是宗中不成。如何將宗不成而言是於因兩俱等成耶。答。意說。宗因不成名目雖同。而相攝其義全別。因宗各異。何得相關。
又云。難云若非因過何故不成者。意云。若因違現量等非因過者。何故因名不成。由此道理。只緣現量等所以。因體名不成也。即是兩俱不成也。問。宗中所別不成。豈無違他共耶。何故不向因中兩俱隨一接耶。答。宗中所別不成望因中。所依不成相顯所以。就顯而論。非不無其兩俱隨一也(云云)。
不定相違不並之事。
纂云。問。因十四過。宗何不立(至)前解為正(云云)。
今案。既云所量性因有不定及相違。違義以為不正義。故全不可存並云義矣。
問。付因喻過互相攝義。且能立不成於因十四過中攝何過耶。進云。四不成也。付之能立不成者。同喻不成因之失也。四不成因不成宗之失也過相既別。何云相攝耶。
問。喻中俱不成失可云偏句過耶。進云。爾也(云云)付之。非同品非定有性句也。何云偏句耶。
又云。問。同異二喻合有十過因無彼過(云云)。
抄云。問。前二句可是偏句過。且如能所立俱不成即是第四非定有非同品俱句過。如何亦言是偏句過耶答纂文略。但說偏句不說俱句。計合有也(云云)。
又云。言能立不成即四不成者。意云。說喻中能立不成即是因中四不成。以喻中能立不成有自他俱不成故。亦有所依及猶預不成但因喻不成名目相當言喻不成。即因中四不成其實義有別。在聲因在瓶喻名有別故(云云)。
裹書云。記云。此四因既闕初相。不能成宗。故知同異二喻即是此等因攝(云云)。
宗及喻過相攝之事。
纂云。問。宗中何故不立彼十。答。同喻所立相望而立。此釋為勝(云云)。
以能別舉法付不定事。
又云。若云月非懷警有故(至)有因遍轉(云云)。
以此文可會一因違三量所付不定失。
明燈抄難矣。
能別不成有不共不定否之事。
又云。能別不極成。隨其何因(至)二喻可知(云云)。
抄云。及所餘不定者。除不共不定。即通以不定過亦因於異喻轉也(云云)。
道云。如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滅壞。所作性故。此有不共不定(云云)。
問。勝論師立量云。虛空實有。德所依故(云云)爾者對大乘師之時。可有所依不成耶。
又此量可有有法差別相違過耶。進云。有(云云)付之。虛空有法有何意許差別耶。
纂云。問。虛空實有及差別違。四過所攝(云云)。
抄云。言或可此因至四過所攝者意云。今此德所依因。對經部‧大乘。但望爭虛空實有。經部等不立空。因有所依不成。然勝論因有他隨一過。亦有有法自相相違。虛空應非虛空。德所依故。如地等。亦有有法差別相違云。虛空應非虛空有緣性。德所依故如地(云云)。
裹書云。法差別相違過者。記云。離識實空。不離識實空。是有法差別。量云。汝離識實空定非離實空。德所依故。如四大。四大離識。雖體非是空。故得為喻(云云)。
尋云。有法差別作法二傳共不明。若如抄者。意許片差別何物耶。若言作非虛空有緣性者。豈有虛空有法之所耶。若如記者。離識實空。不離識實空。何有立者邊。若言立敵互望者。一切比量可有差別相違耶。
要義抄云○問。有法自相爾。就有法差別。理‧清二師作法別。此二師中何非。答。理師有法差別作法。此通對大乘‧經部敵者。清師有法差別。但望大乘敵者。各有所望故不違。問。慈恩疏明所依不成。處處因有所依不成必宗有所別不成(云云)若爾加宗所別不成應言五過所攝。何但言四過所攝。答。一云。此但舉因過。不舉宗過。故但言四過所攝。不言五過所攝。一云。凡宗有所別不成因必有所依不成。若因所依不成。未必宗有所別不成。此玄應師等義。又因有所依不成必宗有所別不成。此基師等義。如是不定故。今不取所別不成也(云云)。
義骨中卷云。問。不離識實空者何。答。大乘所立真如體無質礙邊為無為也(云云)。
(上文引抄并有記釋也)。
義心云。問。因不成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唯對經部。說亦諸大乘耶。答。大乘雖復依如立空。及識變空。而不別立實太虛空。亦名無空論者而不同經部。依如‧識變‧及太虛空。一切不立故。論但對經部所明也(云云)。
虛空無為之事。
裹書引記云。問何名立空無為。答。空體無質礙。真如體亦無質礙。據此無質礙邊名空無為(云云)。
今案。無為實非虛空。無質礙義相似之故。立虛空無為也。若爾似虛空之義非無為。亦非虛空。今指之云勝義無記歟。可尋學之。
我所許言簡隨一不成之事。
纂云。有云。立我所許言。我是實行隨一不成(云云)。
近世之中。有人云。勝軍比量自許極成佛語所不攝。故因有隨一不成(云云以此文可詰之矣)。
共比量置自許言之事。
又許能顯示之因自比量因歟云事。
又云。又復共量因置自許置自許簡。共許無過(云云)。
尋云。
抄云。言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者。據至實道理。因言自許故違於他宗。故因自許言亦得無過也。即如唯識論中置是因云樂大乘者。明是自許。許能顯示無顛倒故違他宗。他宗不許大乘顯無我理故。言以彼故違者。以牒因故違。小乘言大乘不能顯無我理。故因置自許言也。言不極理置自亦得者。意云。非不違他宗須置自許之言。反顯違他宗須置自許言也。意說。不以至極道理違他宗。何須因置自許之言。言又因明理不簡有過者。意說。因明道理不簡即有過也。言置自許簡共許無過者。意云。因置自許之言。簡他隨一不成。如言簡共許無過者非也。又云。簡他不成。欲令他許自因上是極成即無過也。夫論立自他共量。因喻立敵皆俱共許。設有自他不許。即因置自許言簡令他信從。即因無過。亦得名共許也。是故自他共三種量。因喻皆俱共許(云云)。
裹書引記云。問。共量因中置自許言。雖不違唯識。違於因明。璟法師決定相違量中。著自許言。何故即為過耶。答。因明道理。立者立自他共三量。能破之家必須隨立者三量著過。不可立者立共。破者立自。前本唯識量據共作法。彼璟法師。能破量中因據自義置自許言為失。若據立者。自共量中著自許言。一向無過(云云)。
兩俱不成無隨一并猶預之事。
纂云。勝兩俱不成必無自他(至)以疑‧決異故(云云。同疏心也)。
兩俱不成有自他共許依不成之事。
又云。頗有兩俱不成亦自他共以宗異故(云云)。
尋云。兩俱不成亦有所依不成者。豈不違此四皆別之文耶(云云)。
自隨一并他猶預不成之事。
又云。頗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猶預但疑種姓為有無耶。
自所依不成并自能別不成自隨一不成亦自所依不成之事。
又云。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至)唯彼宗有(云云)。
尋云。實有能別。經部亦許之。何有自能別不成耶。依之論疏中不見此說。
又上下再別自所依不成豈非重言耶(可見他本)。
裹書云。言自所別不成自隨一不成自所依不成等者。經部師不立虛空故。有所別不成也。不立德句故。有自隨一不成也。若亦許因言者。有自所依不成。又有本云。自能別不成者不爾也。經部云極微實有。粗色假有故能別言實有者。非成過也(云云)。
自隨一不成并他共所依不成之事。
又云。自隨一不成亦他所依不成自隨一是俱無所依(云云)。
尋云。似違疏釋。故疏云。
裹書云。疏中云。問。諸兩俱不成○體性無亂(云云)今纂主且依古師作此諸句(云云)。
問。有猶預不成之量。可有所依不成耶。進云。有付之。猶預有所依有法。所依無有法何有並之義。依之疏破古師義。必無此義(云云)如何。
纂云。問。有自猶預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成耶非疑有法即是此過(云云)。
問。宗家心為入無餘依之人。決定不說法可云耶進云。說不說之義難決定(云云)付之入無餘之人。灰身滅智。非有情數。若爾決定不說法可云。何云說不說難定耶。
又云。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云云)決知不說。故自猶預不成(云云)。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大乘者耳所聞故(云云)爾者可有自猶預不成耶。
又云。自猶預不成亦自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佛聲亦有分全。皆准思之(云云)。
尋云。大乘者既許他方佛聲大乘者耳所聞。豈有猶預不成耶。況薩婆多對大乘立量。云他方佛聲定有不善。大乘者耳所聞性故之時。有自猶預。不云他及共。知於大乘師此義決定云事。
問。付因三相相對四句分別。且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性‧非異品遍無性者。即法差別相違因也(云云)爾者可許此義耶。進云。不許也。付之。葉道理。
斷云。有人作四句中豈非假他亦受用耶(云云)。
問。有人立量云。假立無為常。以非作故。
(云云)此量以龜毛可為因同品耶。進云。不爾。付之。龜毛既非作之物也。何非因同品耶。
斷云。有人云。假立無為常。以非作故非所作體。非因同品(云云)。
問。論中不定有六(文)心何。
明燈抄云。問。夫立不定不過三相。然則應立三不定。謂一同異非有。是不共不定。違第二相故。二同異俱有。即餘五中除決定因四不定是。違第三相故。三立相違決定不定。何故立有六不定耶。答。夫論不定約同異品因轉不轉。分全有殊。立五不定。由全轉故立共不定。由全不轉立不共不定。由分轉故。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異品一分同品遍‧俱品一分。又宗互乖反名相違。因喻各成稱決定。立相違決定不定。故有六也。故理門云。所餘五種因及相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云云。略纂三全同之)。
問。
疏云。因三相中。後二相過不定成故。名為不定(云云)。
尋云。似違若相違者。應無有因之理門論之文如何。
問。以相違決定名不定因之義如何。
又云。若二別因。三相雖定名相違決定(云云)。
問。論云。如言聲常。所量性故爾者比量心之所量性云歟。
略纂云。謂聲論者立聲常宗。所量性故。此宗有法為現比量之所量度。名所量性。
文軌疏二云。言此聲為現比二量心及心法所量度也(云云)。
問。以龜毛等可為常宗異品耶。
略纂云。此聲常宗以虛空等一切常法為其同品。以瓶瓮龜毛等非常住故即名無常為其異品(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龜毛等無。為是何品。答。此中既以常住為宗。龜毛等無非常住故即名無常。異品攝也(云云)明燈抄引之。
共不定有九之事。
疏云。然諸比量略有三種。一他。二自。三共(至)如論所說即共共也(云云)。
前記云。疏他比量(至)有九者。於自他共中各有三。且自中三者。一自。二他。三共。自者。於自宗中立自道理。名自比。他者。將自宗義成他宗義。名他比。共者。將自宗義對敵者說。即名為共。共者。以對敵邊得共名也他中三者。一准此作法可解(云云)。
邑記云。疏然諸比量合有九共等者。如疏所陳對數論云汝我無常等者。此是唯他比中他共不定也。若他比中共共不定者。如立前宗汝無常。所量性故。如色等。所量性因兩共許故。此因於色等同喻。自性真如異喻之上。皆得有故。若他比中自共不定者。如言汝我非實。許非常故。如瓶等。佛法假我唯無常故。此無常因假實二品皆得有故。或云。汝我應非受者以非常故非受者宗以外色等為同品。第八識為異品。非常之因於彼遍者。此犯他中之自共不定也。自比三者。如疏所別數論我我是常者。即自中自共不定也。自中共共不定者宗喻同前因云所量性故是也。自中他共不定者。彼師對大乘云我我能受果。因云能慮境故。如汝藏識。此因亦於異品六識而轉故。是共不定也。共比三者。如論所說。即共中共共不定也。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德句攝。如覺樂等。然彼自許數量等十德通常。即是異品因於彼轉故。是共中自共不定也。若聲對勝立聲為常。許德句攝故。如一數一別性等。此即共中共不定也。清??注抄下卷云。合有九量者。古今記及講說者。未見說處余雖不敏。頗亦能申。且自三者。三宗皆自教中法。名之為自。因喻取自他共法。即成三別。且初自自者。勝論云。自許實意常。能有德故如空實。異喻如業。宗因喻皆取自宗法。故名自自。第二自他者如數論對大乘立。自許自性常因云有三德故。德體雖別。三名且同同喻如汝涅槃。異喻如汝不相應行。第三自共者。數論對大乘云。自許我常。因云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同喻如自性。異喻如業。他三量者。宗皆他法。名之為他。且他他者。大乘對數論云。汝自性無常。因云能變故。同喻如五唯量。異喻如汝神我。第二他自者。勝論對數論立。汝空大常。數論計空從聲生。變成耳根。轉變無常故。故今立常。因云有德能故。數論一一皆具三德。勝論空實。有德故。同喻如自許實意。異喻如自許業。第三他共者。大乘對數論立。汝自性無常。因云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同喻如五。異喻如汝神我。共三量者。三宗皆是共法。且共自者。大乘對聲顯立。聲無常。自許所作性故。同喻化身。異喻如法身。第二共他者。聲論對大乘立。聲常。無質礙故。同喻如汝法身。異喻如汝化身。第三共共者。如論所說(云云)。
明詮云。仁德云。一他共者。於他比量而他共不定。是過也。二自共者。於自比量。而自共不定。此過也。三共共者。於共比量。而共共不定。是過也言今此舉三者。備云。今此疏文但舉三共。即下文云。一他共等。自他共三量中。各舉正失限也(云云)。
尋云。自他共者立敵之中望誰人耶。
又云。凡因明法。他比量中。以他不定及共不定為失。自不定不為失。故疏不舉敵者為他。立者為自。自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定為失。他不定不為失。故疏不明。立者為自。敵者為他。共比量中。以自不定及共不定為失。他不定不為失。立者為自。敵者為他(云云)。
此文因明之軌轍也。尤可學之云。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但言初立量者為自。敵者為他。而不謂立能違量人為自。本量者為他耶。答。亦得爾也。問。據立量破可爾。若約顯過破者何答。顯過亦准立量可知也。問。定立敵名自他者何過耶。答。違論文云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之文也(云云)。
論初文云。
問。相違決定依因三相出來過耶。
疏云。初五過中。唯第二過非遍無故。後一並非。至下當悉(云云)。
明詮道云。言後一並非者。意云。相違決定之所作‧所聞二因。並非因三相過也(云云)。
今案。以此可言。九句不攝相違決定之事。
尋云。若爾依何出來耶。
義骨上云。又九句意。有遍是宗法性義之因同異。有過無過為句。相違決定非由因生失故不關也。問。若不依因生者。依何生失。答。依人生失也。問。意如何。答。所聞因對勝論時。具三支而成相違決定。對餘人時不成也。問。何故爾耶。答。勝論立有聲性常。餘師不立聲性故爾也。問。對餘人時。三支不具作法何。答。九句中第五句也(云云)。
(第十八帖卷首表紙裹)。
略記云。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預亦復如是。至於雲煙霧等至決定故名猶預(文)。
因明大疏抄第十八
(右第十八帖內二十四葉。自問此宗此因至因三相中後二相。癸丑冬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書寫了。就以原本校正已畢)。
(剩得五葉。十九日書寫。翌日二十日早粥以原本校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