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第九(第九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因各有寬狹之事。
所量性因可成正因耶。
疏云。然宗有二。一寬二狹此簡略即便無失(云云)。
尋云。若置耳心心所簡別無過者。若爾常宗可成立耶。
前記云。疏寬因成寬宗等者。且如佛法立聲無我所量性故因。除聲以外一切無我之法。皆為同喻。即一切常無常法為同喻一法我者可為異喻不濫行。得名量。若其狹能成狹宗。如成立無常。舉所作二因皆得。若以此二因成聲無我即是成立寬宗。一切諸法皆為同品。因於同品雖不遍轉。不濫行亦成正因。疏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雖復以耳心所之法簡別於餘。然此之量唯得聲勝相對而作。以此二有聲性故。若對餘宗闕無云云)。
明詮立云。言若簡略即便無失者。解云。如論師對。勝論師立宗云。常耳心心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若如是簡略立時即無共不定失也。但有要違決定失耳。燈抄云。然宗寬狹及因寬狹。有其類。一約異二品以分寬狹。二約外兩宗以分寬狹。初二品寬狹者。無我名寬。無常名狹所量等因名寬。所作等因名狹。若立狹說其寬因異二品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寬宗。其義可立。若說狹因。可成狹宗。亦可成寬。異品無故。可成正因。雖是寬因有簡略則有失。如文可解。約兩宗寬狹者。外聲無常名寬。唯內聲無常等名狹。成外聲所作性因名寬。唯成內聲勇發因名狹。今依初義以明寬狹。非是後義(云云)。
問。共不定有幾差別耶。
略纂云。此共不定三種。一共不定非他。謂大乘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體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喻。此宗以色龜毛等法為共同品所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為如自許八識。是所知故。六識外更無餘識。為如識等。是所知故。六識外更有餘識。二他共不定非自。謂小乘大乘立。極成有法。非所變是法。法及有法為宗。是所知故為因。此非色所變識宗。以聲等為共同品。其所知因於此遍有。無共異品。唯以大乘方佛色為異品。其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此極成色為如聲等。是所知故。非色所變。為如大乘方佛色。是所知故。是所變色耶。三自共不定非他自。謂論師大乘等。立常宗所知性因。此常宗以空等為共同品等為共異品。其所知因於此遍有。是故不定。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為如等。所量性故。聲無常耶(云云。文軌疏全同之)。
燈抄云。一他共等者。比量共不定為他共。比量共不定共。共比量共不定為共共。此即疏主意也。然略纂云。此共不定三種○更有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因於自喻轉。故云共不定非他。與疏主旨其義稍別(云云)。
問。不共不定立敵誰人耶。
疏云。如論師對除勝論(至)耳所聞性為因(云云)。
下文云。故除勝論對立成過(云云)。
略纂云。謂論師佛法立宗云。聲是其常。因云所聞性故。不對鵂鶹即是第六不定攝故(云云)。
尋云。不共不定所聞性因。所立也。目隨標真似。佛法未出。何云對彼耶。
問。不共不定作法如何。
略纂云。問。解共不定即是為如之言。何故不共真云其猶何等。答。應云。為如等是其無常非所聞性。聲是所聲即常耶。為如空常住非所聞性。聲是所聞。無常耶(云云)。
義心云。問。所聞性不共異二品。既無同喻順成。不能搖動所宗。應非不定。答。先德兩解。一云。因闕同喻宗義無因可成。亦不返成異宗不定。既不定成一宗義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定也。二云。此所聞性因。直異二品以雖皆不共。既無順成宗義。亦不搖動所宗。今若以異二品返顯可有得成常無常義。謂為如同品虛空非所聞性。虛空是常。聲所聞性。聲是無常耶。為如異品等非所聞性。瓶是無常。聲既是所聞性聲是無常耶。是故亦能令宗不定。名不定也。問。如成立一切聲是常。因云以是聲故。常無常品皆此因。應是不共不定過攝。答。夫論不定。須遍有法異品有無令宗不定。今立常。聲是有法立因乃云以是聲故。其有法攝入中。即有法可依。闕無初相。乃是所依不成。非不共不定也。有云但是兩俱不成過者非也。所以然者。既言以是聲故。立敵許之。何名不成。或可。亦得。謂有法可依。對誰得名。別義非宗法。故不名一分。是故亦得是兩俱不成過。然不如初解論說兩俱有法有。故與此不同。縱成內聲無常。以外同品。亦不可以是聲故為因亦是所依不成過也。問。若爾同品外聲亦應攝入中。解云。既因云以是聲故。何簡外。故皆攝盡。若爾應名不共。解云。不然。此但所依不成。非不定也。以不定等皆具初相。後相過故也(云云)。
尋云。令宗不定故名不定。所聞性因既無令不定之義。何云不定因耶。依之。世親造論軌論中。不許不共不定云云)如何。
疏云。問。舉能立立未成宗非是定能成一宗義不與定名云云)。
又云。彼論釋云。由不共故。謂如山野可有返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云云)。
又云。此不共不唯闕初相故名不共不定。不順不違成共宗故(云云)。
今案疏文。所聞性因於同品虛空非有。於異品非有。非以同品順成常宗。非以異品力違成無常宗。常‧無常品皆離。此依之猶預。為如同喻虛空非所聞性常住。聲所聞性故是無常耶。為如異品等非所聞性無常聲所聞性是常耶。既異二品俱所屬。非定屬同品常宗。非定屬異品無常。設有屬著。隨於何宗可有通成常‧無常共宗之義。故此有令宗不定之義。故名不共不定也。疏文雖不分明此意也。
又尋云。古因明量難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異品遍無故。如二‧八正因。又量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同品遍無故。如四‧六因何可遮之耶。
疏云。比量難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如四六因。喻○彼破前云。一向離故向者面也(至)異相隨離一故。如共等。因簡初相。故無前失(云云)。
尋云。三‧七九句或同品有非有。或異品有非有也。何云轉異品無故。或同品無故之因耶。
燈抄云。其初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異品無故如二‧八因今作不定中為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三九之句雖異品有非有。而今取無為不定喻。前第二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同品無故。如四‧六因。今作不定中。為如七‧九句。同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有非有。而今取無為不定云云)。
尋云。判比量論中。與疏主違決以緣生故因付不定過。如何。
比量論云○備法師云。門論云一向離故。是通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不定攝。一向離故。如共不定一向者闕一相也。判云。此不定過。以所見性雖闕一相。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謂立聲無常。所見性故。此無。唯闕相。是故亦為闕一相也。若為避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餘不定過。為如於空緣生故因。雖於後二相中闕是一。而是真因不定故故不能作相違決定云云)。
燈抄云。而曉師云。若為避此○相違決定此解即違掌珍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辨釋時。異品建立比理。亦過。賓師釋云。異喻云。不空即非緣生。如龜毛等。此不空表其空。謂有為體可得說言俗有真空。今龜毛者非是俗有真空。故無其空之與不空。此中非緣生者。表無緣生。如前准釋。若論成立聲是無常。空為異品。對空論。雖空體。異品空法。灼然易解故異品者。若不說。皆得知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今准論旨。不闕因中第二相故此義應云云)。
尋云。元曉改疏主違決作相違決定云云)爾者無過歟。
比量論云。此中應相違比量。謂所聞性不定因攝。等相違宗故。猶如共不定因(等文)。
燈抄云○今詳。決違亦不定。且所聞性因立常無常宗。所見性因亦立色常無常宗。而非不定。若立無常。以等為同喻。同無故非不定。若立色常宗。以色性為同喻。亦同無故非不定言色性者。勝論師性以為色性。許色常人以本有色性。如計本有聲以為聲性。此義故。作不定云。為如共不定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不定耶。為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非不定耶。既此過。故依疏主決定相違。以為龜鏡(云云)。
問。勝論外道心。可許非德句義所攝之聲耶。
疏云。彼釋此不共義云。以若不共並不能令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云云)。
尋云。勝論師許聲德句所攝。如何云非德句聲耶。
後記云。問。准彼宗許。聲德句收。如何今者言非德句攝耶。答。非德句者。是性。他宗喚此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德非德攝(云云)。
燈抄云。若勝論宗五塵德攝。若非德句攝者。顯差別義。非彼宗云云)。
私云。數論云。聲是轉變無常。若爾論立常之時。亦可為敵者。若爾所聞性因。敵者豈限佛法耶。但疏不盡此心。退可案之。
疏下文云。此乃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說所聞性。是前所不共不定云云)。
此文設對數論不共不定(見)。
問。
燈抄云。自不共中。軌云。如弟子立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望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論。即於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異品中有何故不成相違。答。彼若作相違。云。聲是其常。因云所聞性故。喻云。如異。此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別量。故不例也(云云)文軌疏同也。
尋云。
問。以所聞性因為正因之義可耶。
疏云。門復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應成正因云云)。
尋云。此問依何而發耶。
門論云。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說所一數同類。勿說二相更互相違集一處猶為等(云云)。
此約九句門說也。定賓疏三可見。
尋云。爾者何答此問耶。
疏云。彼自答云。若於爾時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云云)。
定賓疏云。若生論立論之時。無人翻破。即成能立。謂生論立聲是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爾時發論朋中智人顯示相違決定。量云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等。敵人既愚。容有論立此成也(云云)。
燈抄引之。
尋云。義相違不容故者何物耶。
明詮道云。言然俱可義相違者。周云。此意云。論立常時。勝論自立無常時。可常違無常義相違。此意。若俱時立。即是猶預因也。此相違決定云云)意云。勝論一人俱時。論立常。勝論無常。各各義相違有故。所聞性因可成正因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也。又云。義相違者。聲之上常無常義相違可得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問。何處何可得。答。有法義相違可得。又云。不容有故者。有法義。理不容有相違之義。儻容者。豈可無常與常相違兩宗雙立有法上也(云云)。
問。不共不定他共中何(又同共比他不定過數歟)。
疏云。此亦三○如所陳名共不共云云)。
尋云。若望論師。所聞性因可有同品
謂聲性也。既云二品非有。豈非他不空耶依之略纂及文軌疏不定。如何文軌疏云。此即是不共過以論師弟子立此比量自許聲外大有異亦是所聞。敵弟子不許故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今此且辨不共三。一者他不共非自。即如論文。論對佛法立此比量。其實自許句義。是聲實性常住。亦是所聞故知聲性為同喻。然他佛法不許此喻。是故望他為不共也(云云)。
燈抄云。軌云。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不許故也。此解非也。他共三隨作法事各互改故。若取大有異為喻者。是他不共耳。然今論意。如論師弟子常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等為同品等為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異品非有故是故共不共。非是他不共也(云云)。
略纂云。問。自不定共不定不定文理無違。他不定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不定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常。所聞性故。此是論對弟子常宗。此所聞因望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收。望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他○二云。他不定不定。立論之與摧伏他故。然此論意。以論師弟子常宗。所聞性因者。夫正異。要資兩許。空為同品他並成。瓶為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因。二品不許。即是不共不定。非他自也。餘不定中犯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下盡(云云)。
義骨下云。問。論作法他共中何。答。基云。共不共云云)本疏云。他不共問。二說是非何耶。答。賢云。基說非也問。其正文何。答。因明古跡云。基云。此所陳名共不共非也。論量故。本疏云。他不共攝。以論師立此量。彼許聲外大有異亦是所聞。敵佛法不許故也。佛子對彼立聲無常。所聞性故。即自不共云云)問。今意如何。答。俱得理也。問。何故爾。答。依纂第三卷名爾故。文云。問。自不定共不定如理構出問。基疏中卷末云。共比中。諸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過。過。非能立。何名他。比量中。不定共不定。亦不定過。立他他及共過。既非能立。何成能破云云)若准此文。本疏意可不真不定耶。答。彼次文云。比中諸他不定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不言共比量中他不定非過。又有多說中。說云。准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種不定。俱說為過。唯比量於他不定。不說為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共量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為違於他立共故(云云)既初說三種俱為過。故本疏意亦真不定也(云云)。
問。同品一分轉‧異品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無間所發以電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等文)。
疏云○故今生對顯宗。無間所發。無常性因今取不定。亦過(云云)。
後記云。雖是兩俱全分兩俱者。意云。生‧顯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中兩俱不成之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不定云云)。
尋云。無常性有兩俱不成者。既為不定因。豈有兩俱不成耶。況纂中以此有遍是宗法性(云云)。
無者。生‧顯俱許常。無常性因尤可有兩具不成。依之疏中。
明詮道云。問。此無常性故因。有兩俱不成不定過者。何故疏下卷云有兩俱不成不定耶。答。邑記下卷云。彼相卷意。且約三中唯闕初為不成。後二相中偏闕一相不定二相俱闕相違。非盡理說。不是前後自相害。據其實理。有兩俱不成兼餘過也(云云)。
又云。今云。下卷疏文為盡理說。故彼疏云。有兩俱不成不定。兩俱不成彼此俱因於宗無。不定之因於宗云云)然生對顯云非勤發無常性故等者。此因有兩俱不成不定過。何者。有法上義以為因也。今無常性因立敵不許有法上有。是故非宗之因也。然而示不定作法且舉耳(云云)。
尋云。現有兩俱不成。何以之示不定作法耶。
黃雙紙云。問。若爾何說。第七句。雖此有兩俱全分兩俱不成。今不定云。以是云見。既不成與不定相雙。何云不相雙耶(師曰。此義難思之)答。九句是作法門。非必聲勝相對而立。不尤初相而成有而唯尤後二相所以不說成實尤曰。不定過。○理實有兩俱不成。九句之不攝者。成無爾云耳。問。不遍有法。現有兩俱不成。何云成不攝。答。有而不成者。共不定三相之過。不成初相之過。說第在相之過之處故。隱兩俱不成不說也。問。既說文雖有兩俱全分兩俱不成云。何云隱不說耶(准前可拂耳云云)。
明詮道之義。依此文可潤色也。
又云。師傳云。長賢律大德云。第七句因。勝論弟子更須成立。而顯令信聲無常覆立也。故無常性故之因。能遍於有法聲(云云)隆光律德難云。陳那菩薩爾九句安立賜。約同九句中更須成立而用因。為當不更須成立而用因。應有其本計之有作法物。何云更須成立之後立第七句云耶(師曰。所難甚道理云云)。
今案。九句門中二‧八句。即勝論論立聲無常宗之時。既信聲無常了。其後立此因耶。
長賢律師之事。
律師道詮月日卒。件人武藏國人也。住和國平郡郡福貴山寺。修求聞持自然智二年之間一切經論畢。貞觀六年十六日。僧綱召依講師次第。雖任律師。舉弟子長賢。已講已任律師畢。其後參維摩會。於非聽眾聽聞。然間講問談論之間。件道詮乍在非聽眾床。牒講問之談旨悉辨決。使感歎之。委奏聞之。仍追被補令參。弟子長賢律師即至初日依慕諸義。道詮已講步行參會。為聞立義。在非聽眾床。爰採題驚啟凡僧談義使感之奏聞仍追被任僧綱云云)國史云。貞觀六年十六日。道詮律師任。同一年正月七日。長賢律師任者。仍補任。并傳之說已相違於國史。可尋之(云云)。
尋云。此不定即九句中第七句也。第三句與第七句互為能所違。若爾立敵何相違耶。況略纂中。
略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略三種○三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謂弟子論師互對立宗非勤發。無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品有空無。於共異品等是有。故是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云云)。
燈抄云○今疏主意。約他比及共比量以說三句。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他共別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有。略三種○(等云云。今引略纂文也)。黃雙紙云。
問。論云。此因以電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文)意何(如文)。
尋云。非勤發宗以電空等為同喻等為異喻。而何云以電瓶為同喻耶。若言同喻故者。異言品。異云法。何云同品耶。
疏云。若同品。電‧空為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云云)。
問。生論師可許聲無間所發性耶。
疏云。若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至)顯發所作性(云云)。
燈抄云。問。所作性因對顯論隨一不成勇發因對生論應是隨一。答。勇發中有二義。一勇發顯。二勇發生。初發顯義唯在顯。後發生義亦能生。此應知無間所發俱通二種。問。若爾所作亦通顯豈隨一不成。如穿壁顯空。既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顯空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故(云云)。
又云。若發通生‧顯者。何故此文云所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生聲對顯宗難彼宗義云非無間所發故。唯約顯明發顯義。若對生可言發生。非發義若不爾者。勇發因對生論。皆隨一不成(云云)。
門論云。或復分別因義別異故。名猶預相似過類。謂有說言。如前成立聲是無常無間所發性故。現見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預。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無常義等(云云)。
定賓疏五云○外人意說。若勤發顯即是顯常。我成汝不成。若勤發無常。即汝成不成。汝立後者隨取義。即是或墮自不成中。或復墮在他不成中。故是隨一不成過也(云云可見全文)。
問。薩婆多大乘量云。我之命根實有。許無緣慮故。如許色聲等爾者此量可有共同分異全不定耶。答。疏云。故是同分異全付之無緣慮故及色聲等因喻。豈非共許耶。
疏云。如薩婆多大乘比量云。我之命根故是同分異全云云)。
尋云。
先記云。疏盆等為異品者。薩婆多宗。粗細極微俱實。盆既粗微成。如何言非實耶。答。據彼本宗。粗微是實。今言假者。瓶盆等為假。今於粗微上立故為假(云云)。
邑記云。問。命根有法無緣慮因。同喻。皆是共有何得以為比量耶。若云唯自許命根實有故云比量者。如立聲無常。亦唯自許有無常聲。應非共比。答。聲之無常有法之上別義。不諍聲體。故是共比。彼宗命根別有。非色心法命根實有。不是有法之上別義。今約此命。大乘不許。比故彼立云我之命根。若是共量何須我。亦如等雖復大乘共有。然方佛色他不許故。大乘若立即名比。彼之命根義亦同也。問。前作比量云。如勝論立我實有。德所依故。水等。即因喻皆是自許。可名比。有部命根宗雖是自。因喻是共。何名比。答。比量中有他共。前勝論比量自中自也。今此既用共許因喻。即自中共。亦名比。故不相違云云)。
又云。問。既立實有為宗。既以色心等以為同喻無緣慮因。色有無。可言同分實有之宗即以等忿等而為異品無緣慮因於等有。於忿無。此即分。何名異全。答。彼約忿等體即是嗔。可為實。已入同中。不同積聚多法而成。故唯假也。下文比量有。此疏皆應思准。今更為量。如大乘小乘立我藏識是識攝。無礙故。此因於同品六識等有。於無。異品無為此因遍云云)。
今案。宗置我言。因喻言自許。既有簡別言。煩疑比之義耶。
問。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作法如何。
論云。異品一分無間所發。無常性故等(云云)。
疏云。謂顯論對生立是無間所發宗。無常性因(云云。略纂不出立敵也)。
尋云。此可兩俱不成。何云不定耶(如前沙汰之)。
燈抄云。此句之中。略纂云。如數論師○此共量因。他相望。分同全也。今疏主意。比量中。異二品更互相望。分同全也。
問。勝軍論師所立兩俱極成諸佛語所不攝不定爾者比量不定云云)過耶。疏云。大乘若云。我之藏識(至)如異熟六識○故是分同全。如前所說既於彼有。亦是因過攝(云云)。
先記云。問。比量因喻等皆須自。何故因言極成。復極成發智為異喻耶。答。今且作法。但異品分轉。餘不論。
燈抄云。問。我之藏識異熟識等。是比量勝軍比量是共比量。既共別。何成一過。答。雖是共量。而分轉義故為一過。記云。六足發智為異品等者。問。比量因喻等皆須自。何故因言極成。發智為異喻耶(此問意者。是謂三自比。非是共量)答。今且作法。但異品分轉。餘不論小乘本來俱行。諸小乘師皆所許。故有法大乘經者兩俱極成。故是共比。非是比。道理。沼師纂中皆舉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旨。舉自等三以作三句。非謂初量比量故。後勝軍量亦比量經等兩俱極成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乘發智或許佛語。或非佛語此亦即兩俱極成佛語所不攝。其六足等兩俱極成佛語所攝。小俱非佛語。故兩俱極成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有。於六足無。義如前說(云云)。
明詮道云。此明共比量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不定云云)。
尋云。及餘小乘餘者何義耶。
邑記云。疏亦汝大乘及餘小乘因過攝者。此言餘小乘者謂大乘餘也。大小二乘兩俱極成佛語者。謂六足及外道教。言發智論大乘即不許佛說即是宗之異品。而兩俱極成佛語所不攝因於彼轉。故知亦是分同全過攝(云云。可引合勝軍比量)。
子微四大種攝不攝之事。
疏云。二宗俱說。地水火風極微常住。粗者無常云云。具可見)。
燈抄云。二宗俱說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卷云。其地水火風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子微。子微之等於父母。體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合子微。子微并本合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合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子微第五。子微第五其等於本生父母四微量。如是展轉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母二性所生。其量全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為識等性。體是一後遇三災器世間。先壞粗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住在一一處。不容第二。故有質礙對。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極微無。此即同品分有也。
問。門論中。若於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文)疏主何釋之耶。
疏云。門論云。若於其中即成相違。故是猶預(云云)。
尋云。俱分是有之文限第五不定者。不攝盡不定失。謂見門文。以若不共乃至一向離故者。不共不定也。諸有皆共無簡別等者。共不定也。若於其中俱分是有之文。不攝同分異全分同全者。何文可說三‧四不定耶。
又云。此文者。不定相違可相並耶。
(又簡別餘故者。何事乎)。
先記云。疏門論云若於其中俱分至由有相違及正因者。此意俱分句除異品一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違。若俱不簡。即名不定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等者。即與上四差別不同。上四不定。二品俱有簡別故。今簡異品。且言定因。若除同分相違也。今此第五俱分簡別。即成正因也(云云)。
明詮道云○(引周記云)意云。簡除異喻等心所。故成正因。量云。常。質礙故。虛空。異如等。簡除同喻一分虛空。故成自相相違。量云。聲無常質礙故。猶如等(云云)。
後記云。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此中意說。同品異品俱有一分俱分。問。既若分有相不定。何故彼論言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答。雖俱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因相違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故。第五不定與前別前之過。但異及不定。第五不定若別於前。簡別。即成正因相違也故差別於餘名不定也。不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不同。故彼論云俱分者。簡別於餘是名差別云云)。
明詮道云。仁云。簡別餘故者。同品一分有之邊。及異品一分無之邊。正因。而簡別餘之同品一分無之邊。及異品一分有之邊。故成正因之類也。非謂真實正因也。問。何故第一‧三‧四不定簡別耶。答。同品異品貫通。不應簡別故。不具正因相違因故。准可知故不簡別也(云云)。
燈抄云。若於其中俱分是有等者。釋此文中諸不同。備‧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此文。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此之三因並於同品異品俱分義。亦是定因。謂有立聲是勤發。無常性因。此勤發宗。等為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電空為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於空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有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等。此世攝宗。等為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空等為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准此。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共因。義有差別。望同義。即成相違因真似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相違決定以釋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有法中也。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別立同品者。相對明之。俱分。且如聲‧勝二外道師。同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品即說如瓶。同品即說聲性。兩師立因於此俱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定因。此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同有簡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說。論為彼。勝論為此。是名差別者。論對於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喻。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可言得是相違決定。今對佛法立所聞因聲性喻。既不得說亦是決定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名有。異中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相違決定中攝。若所聞因對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差別義門之異(云云)。
又云。今此疏主解。第一說意。約六不定中第五俱品一分轉以說此文○謂此第五俱分之義三義。不定因義。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義。同品分無。分有故。三定因義。不於一分異品轉故。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有定義。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不定與餘差別云云)。
解之事。
疏云。或於其中俱分者。非此一。第三‧四‧五皆名俱分是名不定。與餘差別云云)。
尋云。第三無正因。第四無相違。何云三‧四‧五皆有正因相違之義耶。
又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一‧二及六不定云歟。如何。
先記云。疏或於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非此第五俱分。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為俱。各分過。俱分。非此第五俱分。或此後解。異二品。或全或分。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若依前解第一‧八二品。皆全非一分故。或俱分者。非三‧四‧五俱分。俱異二品此因。俱分。非是但一分名之為分。若爾不共不定二喻皆無。如何俱分。答。如前所說。宗法異。彼同亦有。瓶空之上。常與無常。是異。所聞性因於彼亦有。以此因遍二宗故。俱分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不定盡者。非六不定皆總攝盡。但攝分不定盡。問。何故不言初不定法師云。且說分者。不說初一者。同品異品俱分。即攝初一故。六中攝得四也。謂一‧三‧四‧五也(云云)。
後記云。或於其中俱分有等者。此第解也。非此一者。非此第五俱品一分轉俱分也。但俱有即名俱分。非俱一分俱分也。若作後不定盡者。意云俱是俱有者。是此俱分名中攝盡。非攝第二及第六也(云云)。
燈抄云。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者。此第解。約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說此文○此說意云。同品之分異品之分。皆為俱分非唯第五俱品一分轉俱有一分俱分。不問分全。若分若全分有全有。皆為有。故云俱分有也。此三句中。隨其所應亦三義。不定因義。定因義。三相違義。准前可解。故更不說。問。此三句中唯攝三不定。第不共‧第六決違。三句不攝。如何今云若作後不定盡耶。答。初共不定三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中攝不共過。異品中各非有。故攝不共。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勝二所作‧所聞亦各定因。是故得攝決定相違此義故。故云攝不定盡(云云)。
邑記云。疏或於其中至俱分者。此解異二品俱有此因俱分。非俱一分。故不唯第五也。有疏本言。第一‧三‧四‧五皆名俱分者。此唯攝三。一字賸也。然門抄。釋俱分有。亦唯攝三。謂同分異全‧同全分‧及俱一分。並名俱分同品異品因皆有故。問。若爾應攝共因。二品轉故。答。彼論云。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即簡於彼。故知不攝。故彼抄釋。亦是定因者。謂此因若改宗法。可成正因相違因。如第三不定者。無間所發。無常性故。若改宗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故成正因。若言非所攝。無常性故。此異有。即成相違。其第五因設不改宗。正違皆有。如疏已說。今此後解。俱分既攝三因門所言簡餘差別者。但簡共不共。義異故。謂彼二因必無正因相違。故為簡於彼故言差別云云)。
又云。疏若作後不定盡者。初明不共一向離故。次論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於彼俱不相違。是疑因性。此明共不定也。以云若於其中俱分是有。此中若不攝三但攝第五。即攝九句中五不定不盡。同分異全。同全分。無處攝故。故後解正(云云)。
明詮道云。備云。因明師云。簡別宗故。其正因。亦成相違因。且如第四本量云。聲勇發。無常性故。等。異如電空。今改宗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等。異如虛空。故成正因。第三‧第四句亦准知。今疏主破云。若改本宗成正因者。不共不定因亦改本宗可成正因。其本宗云。常。所聞性故。今故宗云。無漏所攝(宗)所聞性故(因)如有漏聲(喻)共不定亦爾。今改本宗云。聲無我(宗)所量性故(因)如一切法(喻)以一切法無我故。由此妨故。今疏主不改本因。而其本因二品有故。以同品有之義邊成正因也。以異品遍有之義邊成正因也。以異品遍有之義邊成相違也。不共不定因。二品中無故。不成正因。亦不成相違也(云云)。
師釋上釋之所。燈抄引之。可見。
俱分一分他共三之事。
燈抄云。文此亦三至品一分轉者。小乘返立等者。如薩婆多大乘師立比量云。我之命根非是異熟等。因喻同前。此約他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句。一自俱品一分轉非他謂論師弟子立宗常。因云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有。瓶無。於空有極微無。今此望自是俱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俱品一分轉非他。二他俱品一分轉非自。謂弟子立宗云聲是常住。因云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共異品無。等有。故是他俱品一分轉非自。三自俱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論對勝論立云。常為宗。質礙故為因。此因於同品虛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無。等有。故是俱品一分轉非他自也。雖是共量。因喻之中。他互望以作三句。故與疏別(云云)。
略纂云。此俱品一分轉三種。一自俱品一分轉非他。謂論師弟子立宗常。因云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有。瓶無。於空有極微無。同品中。空等有。極微無。今此望自是俱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俱品一分轉非他。二他俱品一分轉非自謂弟子立宗云聲是常住。因云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共異品無。等有。故是他俱品一分轉非自。三自俱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論對鵂鶹立云。常為宗。質礙故為因。此因於同品虛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無。等有。故是俱品一分轉非他自也(云云)。
尋云。初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與他耶。
弟子何立常宗耶。
(卷首表紙)。
的(都漷反。射禹也。禮記。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道的然而鄭。畜山人淺近易知也。野王案。的明然見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若爾彼執通外是所須者。如何破之。無先內也。既別量。外聲無常。因云所聞性故。猶如內聲。故亦可破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九(終)

  (癸丑冬一月一日書寫日以寫本一校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