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七(第七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有法自相相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有性非實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文)。
尋云。
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為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德。乃為彼說六句法。一悟。于時儒童更有弟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此說。儒童五頂此此比量。既云儒童悟。不言不信大有。故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具七德。彼仙為說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日無餘滅。五頂後為其五弟子說此六句等(云云)若依此說。儒童五頂別號也。五頂為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鶹便立所陳量。若依此說。儒童五頂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歲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有二名。一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六句義○後於婆羅痆國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為名也○仙人○徐說所悟六句義法。說已五頂應時悟解。鵂鶹因即因即貨身入無餘滅(文)。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說第四有。聞者不信。因即生疑。等非無。即為有。豈等外別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見。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云住劫。如何相違耶。
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初。歷五印度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鶹。軌師疏云。經無量時無具此者。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知爾之耳(文)。
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十劫。既分量。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有數無量。如成劫壽量無量等。無量。如佛壽命名無量壽等。今約有數故言無量(文)。
摩納縛迦此云儒童之事。
又云。摩納縛迦此云儒童者。儒而朱反。柔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或云那。譯云年少。或言年淨行也。鄭玄釋儒主教訓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少以為儒童(文)。
大日經疏二云(一行闍梨)經云。摩納婆者。是毘紐外道部類。正翻應云勝我。言於身心中最為妙也。彼常於心中觀可一寸許。度亦云。計。神在心中。微細芥子清淨色。或如豆麥。乃至一寸。初受身時。最在前受。譬如像骨。及其成如像已莊。唐三藏翻為儒童非也。儒童梵云摩奴婆。此云納。義別誤耳(此二菩提闍梨解。云云)與滿閻浮提私記(定慶聖人)唯依譯者成他物例。略三譯○三一行闍利云。婆者正翻勝我。唐三藏翻為儒童非也(云云)。
此等證依譯者意非成他物乎(文)。
慈恩傳云。
五頂頭有五角之事。
疏裹書云。言五頂者。太云。疏有解。一云。其頭有五個毛雙旋也。猶如驢馬身上有其毛旋。故疏云頂有五旋也。二云。上有五個小肉角子故名五頂也。故疏云頭有五角也(云云)。
頭有五角。有二訓。一云。明詮訓云。頭有五角。二云。永超僧都訓云。頭有五角(云云)。
問。疏云。此三之上各各一總總別性何等耶。
疏云。仙人便說。句義異彼德業三復有總別性。體常多(文)。
略纂云。謂性體者。即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上有總性‧別性。總者謂如實實有同義。望德等異義。是實性非德等性。業亦然。別者如九實中地望地同。望水等異。此異義即是地體非水等性。餘水等八。德四。五種業義。例亦應然。此總別一切所取。當斯所說第九俱分亦同亦異相。故名俱分云云)。
尋云。復有總別性者。上文所言總別性之外耶。若言者。等九法雖各別有。同是實句義。故云總同。九實異德業。故云總異。是名總性。雖同實九法別。故云別同。水等別。故云別異。是別性也。此外於實句一法。如何可有總別性耶。況空時方意等非有多法。有總不同乎。若依之非前外者。見相各別也。
前記云。疏各各一總性等者。且異有二。一總異。二別異。初總異中復有其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為總同。後異者。實中九總異德業。為總異。德業二中總同總異一。准實說。其義易解。後別異中亦分為二。一別問。二別異。且初別同者。火等中。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同是實故。為別同。別即是同。業釋也。後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別即是異故。為別異。亦業釋也。又解別異者。且四大中。各各有多極微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為別異。亦業釋。時方我等皆准此釋。德‧業二中別異。准實我說。約他行相。其義可解(文)。
尋云。總同與別同。其二。何分之耶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多等者。此敘彼宗。句義總有二種。一總異。二別異。總異中復有二。一總同。二總異。實‧德‧業三同類雖多。總名實及以德‧業。為總同。三法為總異。第二別異中亦有其二。一別同。二別異。九實各別。名之為別。九實同。名之為同。別即是同故言別同。德‧業亦爾。火等為別實。德‧業准。所疏言。此三之上各各一總性。隨應各各有別異。即如前所分別了訖。其疏文言如是隨其別類復有總別性者。等三中。隨一法為別類。只地等中。亦有總別性義地之中二實無實多實。總為實。父母不是子微。子不是孫等。各各與餘不同。總別。准此釋。或可。復有總別者。還取前言總別異也。總為四句縱簡。有唯總非別。謂實‧德‧業。有唯別非總。謂等實中多極微等。亦總亦別。謂九實是同為實句名總。九各不別。餘准此知也(文)。
孝仁記云。文如是隨其別類等者。且業相異名總。且九實相異名別也。三者實‧德‧業也(文)。
明詮裹書云。備云。且實句中有一總性。而實與實令同。與德‧業令異也。德‧業之中總異亦爾也。別異者。且九實中地與地令同。與水等令異。餘亦准知(文)。
略纂云。有性和合是一。德‧業‧異三是多。實句一種亦多亦一。空等五一。等四多(文)。
一常能和合性之事。
燈抄云。問。若等三。而體常多者。能和合性和合等三。何故是常是一耶。答。大有和合諸法通體。非各別性。故為一。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為多(文)。
前記云。問。異所所異多。能同能異得多。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故但言和合一耶。答。此異‧和合名起義解。但言異。異非一。即是多也。和合之言。其體非異。和合即是一也(云云)。
問。疏云。五頂雖信和合(文)心何。
明詮道云。問。性‧大有性。並離等有別體。何故五頂性。不信大有。答。大有異其不殊。故性亦雖不可信。而五頂謬信性也。若設信大有不信異者。以大有句為同喻。而可立性也。彼比量亦可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也(云云)。
實句中我之事。
略纂云。我者謂是覺樂苦行法非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是為(文)。
尋云。何離和合句義有令法和合之法耶。
下文云。此宗二量是德句中覺德也(文)。
又云。現量者於至和合時。相生。是名現量(文)。
以此三文可得心覺樂欲非我現境之文也(文)。
和合句義之事。
又云。言和合者。無別名體也(文)。
尋云。何離所和合無別名體耶。
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不離相屬。此詮緣之因名和合也(文)。
詮緣之因名和合也(文)。
有法自相量意之事。
燈抄云。此量意云。者但樂以其言顯大有句是離實有。約此樂為以為一立。復借非非德業等離之言。助前成大有離實。然此非非德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為復為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他順已。而今乃於有法之中他順已。故被敵有法上將因取喻。翻破所樂大有是有。令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德等非有之宗。故名有自相相違因也(定賓疏文引之也)。
定賓疏三云。問。有性本是宗中有法即實‧離實。立敵未之。若離實有弟子未許。因無所依即是所依隨一不成。何須更有法自相相違因義。若即實有即望者。因自不許。他許。以他弟子一實及德業等當體不無故也。此即隨自隨一不成。如掌珍論上卷之中。義意說云。覺天尊者不許離心有別心所與心相應薩婆多大乘云。惠等非心相應。因云行蘊攝故。喻云名身等。惠既不許離心別有。遣誰以為行蘊所攝。故行蘊攝但唯他許而自不許。故是隨自隨一不成。今即實有一實因正同彼義。何須更辨相違因義。答。虛空實有。德所依故。畢竟無敵論許空。今離實有。五人愚故後時妄許。許後即是有依處。故因明中就彼許其有。後出相違過。故無失也。唯云如性。其義可解。其五弟子說此量。時信之有也。次出過云。此因五能成遮等(審定不樂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翻破所樂宗)俱決定故(釋成也。謂非實及非有俱空也)謂彼本由立其大有是離大有之性以為有法是所樂為。雖以非非德非業立宗法。但欲助其離實是非是所樂。而於有法無言有性。是所立故。名有自相。而立因一實故。德業故。復立異以之為喻。是一相業。而用成立樂與不樂兩類宗。故陳那即言。若如是立。即犯相違。言相違者。宗本樂大有。喻中觀之乃非大有。其因乃遍非大有異品之上。故翻破彼量云。大有有法。應非是大有是法。和合為宗。因云一實故。德業故。喻云如性。以其異非大有故。復應消釋理論文者。文云此因如能成遮等者。非等言助有法故。敵論許成故。云成遮等。即是不樂宗也。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言顯正詮有性有為所樂宗。被前因力取喻而遮所樂之有。令成非有。以性非是有故。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也。俱決定故者。不樂宗中遮德等。所樂宗中由因喻故大有彼遮。決定也。問。若許爾者。如有翻破真比量云。聲應非聲。因云所作性故。譬如等。是瓶非是聲。故是此過不。答。本量時。依有法以立無常無常是其所樂之宗。本不樂立聲是聲。何得出過五頂量。非等法非是所樂。大有有法以為所樂。何得相例也。儻若不以無常為樂。而以有法為所樂。灼然還是有法自相相攝。此何類也。且如大乘若對小乘三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喻云如瓶。然但欲以言顯是聲。何故是聲良由耳識所變故。故對耳根為耳。夫從緣變故是無常。明知由於無常之義故。對耳說之為聲。故識變聲將為所樂。以為一立。其無常義但為助成對耳名聲故。須說之。然非所樂。後為一立。又彼小乘先許無常。何須更立。故非樂也。樂與不樂兩義雙成。故犯相違。此亦唯於有法之中他順已故。被敵論以因取喻翻破所樂云。聲是有法。定非對耳所變之聲。因云所作性故。譬如等。□既是瓶。豈得是對耳之聲。故相違也。問。立兩類宗。何故不名差別耶。答。以其法言助有法言。既是言顯。故就樂處有法自相相違因也。人不悟。為避前難聲應非聲故。不得大有應非大有。更別說言。大有有法。應非離大有。因喻同前。今詳。若然。豈可得破真比量云。聲應非無常聲。因云所作性故。喻云如瓶。瓶是無常。瓶非是無常聲。應得成破也。若許成者。破一切量。豈成道理。故今門分明文云。勿說二相更互相違集一處。猶為等。故說二相相違之宗集處一處者。相違因過。既由對彼本立出過。何故不得大有大有也。問。彼此量中所成二義。一是所樂。云是有性。二是不樂。云非等。若非等亦是彼宗應名自相相違也。答。有二釋。一者。彼言非實。異為喻。不是相違。二者。彼本矯計。以非實言助成有性。以大有言正顯有性。故是有法自相相違因也(文)。
問。疏云。此量三。實‧德‧業三。各別作故(文)心何。
注抄下云。德業三句作者。不然。五頂本疑業體既不無即已是有。何三外別有大有。本量遮三大有。若別作者。初量唯遮非實。猶謂有性是德業。次量唯遮德。猶謂是業。具足三量遮方得盡。何一量盡遮此三。況論文而三量。如前注如勝劣二字。反令真破成能破。深為不可(云云)。
下文云。言三一喻者。謂三量同喻三量如前已破(文)。
共許有性之事。
疏云。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為宗。此言有性此之有性體非即實(文)。
五頂不許一實故因。故隨一
後記云。能非無性者。意云。但奄含言。意說。但是不無之有。名能非無之性。此成所別。若顯言大有。名德業上能非無性。即犯所別不成之過也。因亦猶隨一所依不成之過。言中少故。略言因犯隨一也(文)。
略纂云。五頂云。非無之義共許為有。此之有性有法體(文)。
文軌疏二云。有性有法。非非德非業是法。法及有法為宗。五頂云。等非無之義。汝我共許為有。此之有性體非第一實句‧第二德句‧第三業句也(云云)。
二卷私記云。問。爾其共許有體何。答。古德唯云有。第三共許有。不陳其體。計之可傳之。今案西大寺別當貞松房云。師主初為五頂說教有實句。德句。業句有異句。有和合句。弟子隨即信有實德業等。其有言非離實有非即實有。是即師弟共許有也。是即世間云有云無。有無之有也。是云第三共許有故略纂云。非無之義共許為有。此之有性有法體(云云)。
(此義幽微。後學必信之。要祕可祕。云云)。
仁覺僧都私記云。問。就有性非實量。其有法有性有性。若離實有性歟。若即實有性歟。答。非離實有性。非即實有性。是共許有性也。問。云何共許有性。答。德業上能非有性。云共許有性。此共許有性。此共許有性。為有法有性。所以疏云。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德業上能非無性。故成所別云云)問。爾實有性‧即實有性。別有共許有性云物。答。非爾。德業上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云有性。彼此共許。此於共許能非無性師主云離實有性。弟子云即實有性。故實有性‧即實有性。別無共許有性云物也。縱言離實有性‧即實有性‧共許有性三有性體有。有何妨。答。若言三有性體別別者。能違時難有非有性。所違量有法舉共許有性非有性歟。離實有性難非有性歟。若共許有性非有性。有宗過。若離實有性難非有性。有法共許有性自相不滅。所以非自相過。可差別過。妨難故。離即實‧離實別無共許有性言也。問。爾不言三有性體別別有時。無妨難耶。答。爾無也。問。無方如何。答。所違量有性有法有性。是立敵共許有性。次非實有別時。先所舉有法有性所立實有性成。以審理地牒此離實有性。難有非有性故。有法自相滅。成有法自相相違過。若共許有性體‧離實有性體。別別者。雖待非實能別有法。共許有性體成離實有性體甚難。共許德業上能非無性師主依論是離大有性。有法共許有性待非實能別成離實有性。故自相過。非差別過。言也。問。爾有先達傳及記文云。所違量有性有法有性。偏非離實有性。偏非既實有性。是奄含有性云云)此傳妨難。答。奄含者。彼此不相遮言。若爾此量有法離實‧即實相並舉。是既不然。何有法有性言奄含有性耶。加以斷云。誰言五頂有性即離。以五頂有唯離等。弟子立有唯即實有等故。言有時。望自望他俱不得含(云云)故有法有性言奄含有性者。是恐非然也。問。其德業上能非無性者。意何。答。德業上所有無義。云能非無性。即能非無性者。能有性云事也。問。何故德業上不無義。云能有性。答。德業上不無義。能有實德業。所以云能有性也。問。何以知德業上不無義云能有性云事。答。疏問答云。問。有性有法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不成。答。有性有法德業之能有性一實能有於一一實。是宗之法。故無兩俱(云云)以此答文知。云能非無性者。是云能有性云事(云云)。
子島私記云。問。就有色喻。今如義。是實有也。何不違師主義。答。此明共許義也。非即實有。非離實有也。意云。師主初為五頂說教有實句。德業句了。弟子亦信了。今謂其言有實等者。即如云有色等之言。今引此有色喻。顯前有實等之義也。前共許之義。今引喻顯者。為明以彼為因無隨一不成也。問。師主初云有實等。其義屬著等。猶如有色者。既是即實有。豈不違義。答。師主意云。等上不無義有。不為有。是大有功能也。大有之體雖離等。能有之功能等上。由不無。是蒙大有之力故也。猶如等上不為有。是大種功能也。大種之體雖等。能造之功能等上。由等體之不無。是蒙大種之力故也。問。若爾一實等破文如何。答。先後殊也。若約為弟子說訓者。可讀一實德業。是令領解之詞也。若約為因訓者。可讀有於一實故。有於德業故是成宗之詞也。問。如後訓者。既為有別能有。豈順五頂意乎。答。初說有實等之時。師弟共許之。後云有於一實故等之時。師主存有大有有於一實等。弟子存不一實等。故是共許。悉順兩意耳(此是愚推。向師可問。云云)。
有無之事。
疏云。地水火風父母極微‧空‧方‧我‧意并(至)故此等類並名無實(文)。
尋云。德句義豈不以實為因耶。
燈抄云。問。和合非以為因。其義可爾。非德故。德是實上德。豈不以實為因耶。答。德業雖依實而不以實。而不以實為因。有別體故。大地住。而地非有因(文)。
今案。九無別實句而可成實因之物。故云皆無實因故名無實也。德‧業句不以實句為因故。亦名無實也。
前記云。疏德業和合實者。問。德‧業於實。何不以實為因而言無實耶。答。德‧業雖依實。不即以實為因。大地住。是地非人因(文燈抄引此心歟)。
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實不所生故言也。文非以為因者。雖德業依實。和合和合實雖。而德業和合非以實為因言也(文)。
一實之事。
疏云。大有異名一實。俱能有於一一實故。
尋云。能有之義者。違三違四法差別。可不定失。
前記云。疏大有異俱能有於一一實者。問。大有是有。可有於一一實。體非是有。何得亦一一實。答。名者非約為有。據能三句。令三有同有別。約此有同異義邊。性得名也。而下云令三類別名有一實也(文)。
邑記云。問。大有為有。可言一實異不名有。何得言俱能有於一一實耶。答。大有異俱是業性一一此性故。設性亦能令等有同異故。此二性俱能有於一一實也(文)。
疏云。然此三種等。雖功能各別(至)令三類別名有一實
是故大有異名一實也。
今撿諸記文。以名有一實或屬上句。或為下句。然今明詮僧都并本院先德。屬上以為一實之所以也。勘疏文文相。此義可爾。上文標因云一實故。顯一實義云。今文正成名有一實之旨。結其名也。次文言德業者亦有無者。亦上一實有無之有也。不爾亦言所表耶。
前記。疏皆有大有至皆有異者。此二法之言俱三法也。三法大有三法性也。疏德業者亦有無有。此意奄含道。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隨一。敵不許也(文)。
此文別牒德業者以下文。若名有一實文。屬上句歟。仍向上義了。
燈抄云。然此三種等雖有等者。此二種大有異也。等雖此之二種。而功能異。如文可知。德業者至便無同喻者(等文)。
此文以一實句屬上文歟。
明詮裹書云。言然此三種等雖功能各別等者。備云。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此三種功能各別。問。何別耶。答。一實者。大有異。有二實者。子微等。有多實者。孫微等。如是功能雖別。皆有大有令體非無。皆有異令三類別。此名有一實也(云云)。
仁又云。三種等者。一實等三也(云云)周云。德業三(文)。
有二之事。
疏云。至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各各彼因二極微之所生故(文)。
尋云。大有異亦可名有二實。何限子微耶。
後記云。子微名二實者。子徵名能有。父母所有。子從所有。以立其名。名有二實也(文)。
定賓疏三云。問。此大有異句。既含常散四大。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名有多實耶。答。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個一。既不相攝。故不名多(文燈抄同之)。
又云。三者有二實。如二散微和合生子。子含父母名有二實前大有異。望二散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名有一實。謂縱和合。亦不得名相含相有故也。望含子微。復是含三。及含多實。亦非有二實也(文燈抄引用此釋也)。
注抄下云。名有實者。問。父母能生。應名能有。何故子名有耶。答。彼能生故亦名有。子微體等二父母微。向後皆爾。即是三微成粗父母。兩粗父母二三(文)。
尋云。若爾違疏文。
疏云。大有異能有諸實。亦得有無實‧有二實‧有多實(文)。
燈抄云。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二者空時等五及德業和合。今云大有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有異能有極微無實。不能有和合無實。故疏文云。大有異能有諸實。亦得有無等(文)。
有多之事。
疏云。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七七合生第五子有多實因之所生故(文)。
尋云。
佛法有色有漏之事(又空有聲之事)。疏云。如佛法有色有漏有漏能有之法況復此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喻(文)。
尋云。在色有漏喻顯有方何。
前記云。疏有色有漏等者。此汎爾出大有之體及三法體非無也。大有有漏之有。若三法體非是無。如有色有。有故。及空有聲。有聲即空故。此是舉喻也。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者。色體之上有質礙義。屬於色。色有礙故。有色非色之外別能有。如空有聲。聲屬著空。名空有聲。亦非聲之外別有空也。德業三亦爾。體非無故。名之為有。非之外別能有。此敵者所許之有也。有漏者。心王遍行等體非有漏。為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煩惱是能漏。心王是所漏。煩惱大有心王等喻等(文)。
尋云。煩惱大有云心何。
後記云。如佛法有色有漏等者。此舉例也。煩惱之體名之為漏。善法有漏大有為能有。實為所有。能有‧所有合而言之。有實有漏之言亦復如是。能有‧所有體各不同。有漏也。有色之言如一實。但屬著體非別能有。如空有聲。亦復如是。非是離空有。但是屬著法體之言。名有一實。問。彼勝論師何意須如是舉例。答。宗言有漏。猶如有漏。此奄含言。中言一實等者。凡因須共。所以舉有色之言以例於因。不犯隨一也(文)。
略記云。疏有漏者。有於二釋。色能彼能緣煩惱。能緣煩惱所有也。二云。由煩惱業感於色。即所起有漏也。疏空有聲。空非有。離之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文)。
孝二記云。文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能別者。是意。如於處有聲。其空無之體有。從彼而外別離非言有聲言也(文)。
燈抄云。德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有其色義。賓云。德業故者。即大有異含容德業也。賢云。一實者。謂含一實。屬著之義。如言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一實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無實之中。隨含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說。皆似非是有無有說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如一實德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此色體上有其色義。一實體。故名有一實即非無義。名之為有。德業故。亦准此知。若是大有隨一者。德業之望於大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隨一五頂不許能有故。如佛法有色有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有實等。有色之有目於體。如一實等。即非無義。名之為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許彼空一實體非無之有。名有一實不。若不許者。一實隨一不成。若彼許者。一實因應不成不定。答。以理言之。名有一實。子孫非能含二實及含多實。許說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體一實。何不許彼名有一實此應知。一實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也。其後二因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者非無。名有德業。亦不定故。今亦縱無辨相違也(文)。
明詮道云。言如佛法有色有漏等者。意云。大有有漏之有也。一實有色之有也。疏上云。但遍有法有別體。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如薩婆多大乘。立命根實有。以業故。如五根等。豈以命根與業別體。即非正因。故有別體。無別體。義相關帶。必是宗法意同此也(文)。
釋難得心。能能可案之。
義照院云。為顯有色喻。引空有聲之喻也(云云)此有成難之文。可見門論。
尋云。共許有無者與即實有而有何別耶。
三卷私記上云。凡言因者。宗上義。而有法有性一一之義。取其一一實義為因。云一實故。非取即實有一實故。一實不轉異喻父母微也。一實故因非取宗上一一實義。所以實有。轉異喻子微等。不定過也。問。有性有實者。一實故因取宗上義為因。而何一實故因取宗上義為有實故因取宗上義為因應不言。答。有性有實者。有實故因亦宗上義。而成即實有一實故因唯宗上義。非即實因○即實有屬著各各體。非有一一實。共許有性一一實故。一實因唯宗上義。非即實有也○一實之言。若一實之言者。可即實有。既不一實之言。一一之言故。一實有唯宗上義。非即實有(等文)。
今案。此釋順疏文。是故於因無隨一過。一一實故故共許一一實。即實有一實之義也。此義尤可翫之。
有二多實為因之事。
疏云。問。何故不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此不言有二多實(文)。
燈抄云。軌師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為因者。便有兩俱不成過失。於宗有法俱不成故。應師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以為因者。俱是隨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方等及常散微自不相含。既不能有他實。即是無實。子微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故以無實二實為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者離實有有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喻亦有立敵俱能立不成。俱許異非是無實有二實故(文)。
尋云。此等失者。何不定耶。兩俱不成不定不並之故也。又何疏不言之耶。
有無實不為因之事(又因亦不遍之事)。
疏云。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亦欲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能一一實故(文)。
前記云。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成者。兩俱不成。此中有二兩俱一分俱不成。初兩俱一分俱不成者。且無實法體二。如何者。是乃至意等九。總名無實。并德‧業‧和合。此三帖前九合成二。大有有前一。其和合句亦名無實。故名一分。立敵俱不許有於和合句也。異為喻。亦不能和合無實。故言兩俱一分俱不成。第二兩俱一分俱不成者。立敵俱許等體非無。故名有。其等句中。一分父母極微無實。故名有無實有無實因。此一分立敵俱許。立敵俱不許當體非無之法而有於和合無實之法。故言兩俱一分俱不成。此二因望於初相及同喻上。皆有兩俱不成也。實者。即為父母極微亦是無實。今言有無實。若唯取彼父母極策。不得子微已上。立敵不許。此子微等非無實故。審。審等能有上有無實者。即子微能有父母為能有。此子微上有無實。是有二多等故。審。又釋等能有上等者。等能有。所謂大有。此大有句不能有於和合句之無實。審。疏等能有上有無實者。此當體不無之有。能有當體父母極微。得名有無實。此因立敵俱不許等不無之有於和合句。故言兩俱一分俱不成。故有無實。疏以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為因。即異為喻。不能和合。故言能立不成。因亦不遍者。不遍於和合句上。因亦不遍者。若言有無實故為因。乍似有實句之無實。不含德業故。審。疏又乍似有於實句之無實者。若言有無實故。為言朋有唯只能有於實句之無實。相以為言不能德業上無實。故不言無實也(文)。
後記云。若言無實因犯兩俱不成者。意云。凡兩俱不成因。立敵皆不許於前陳有法上轉也。今立宗中言有性有法。此之有性有實德業三。即是德業三上能非無性。立敵俱許。今舉因言有無實故。無實之言於和合句義上轉。立敵俱不許等能和合無實。此乃因犯兩俱一分俱不成有無不於前陳有實等能非有性上轉也。等能有上有無實故者。此釋因犯兩俱不成之所以也。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故為因者。其性喻不能有和合句之無實。准此亦是喻上一分能立不成。問。何名一分。答。性亦能有實句中之無實。但不能有和合無實。故喻一分能立不成也。遍者。如疏中言。乍似唯能有實句之中無實者。此釋不遍所以也。謂言不能有於實句之中二多等也。所以因言不遍。或可不遍者。謂有無不遍有性。即不許有性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非無之有於和合。故言不遍也。或可。不遍和合句也(文)。
略記云。疏亦不遍者。謂有無不遍有法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非無云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疏乍似有於至一一者。若言有無實因。乍似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已去一一言也(文)。
邑記云。疏因亦不遍者。若言一實故。即顯有性有於一一等。遍於無實‧二實‧多實。若言有無實者。便顯有性唯能有於父母極微及空時方等。不能彼二多實故。言乍似等者。意釋不遍之所以。問。德業亦是無實。何故此云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耶。答。且據非實宗。若以有無實故為因。實句之中便不遍之過。後之二因德業故。即諸妨。設以有無等故為因。德業句中既二多等濫。故不遍之過。所以不簡(文)。
孝仁記云。文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者。是因亦不遍言所以。是意顯。若名無實時。是因雖遍於四大之常微等。而其不遍於子微等。是有實父母之微故。名有實也。故是之不遍言也(文)。
問。疏云。有性有法一實因。不相關預(等文)問心何。
疏云。問。有性有法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至)是宗之法。故無兩俱(文)。
前記云。疏問有性有法至兩俱不成者。此中意顯。有性大有有法一實因即當體不無之有。既立宗大有性。其因即不無之有。立敵俱不許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不相關帶。因既於有法上無。何故不是兩俱不成。此乃立敵名兩俱也(文)。
又云。答問意。有性有法等之上非無之有。亦有實因亦等之上非無之性。故遍於有法之上也(文)。
後記云。問。有性有法一實等者。此問意云。言望本立。有乃是大有。及其舉一實者。乃是共許不無之有。此與宗有法全不相當。何非不是因兩俱過耶。答。但言奄含言申有性因因於彼。無過也。難者直取大有為問也。尋之(文)。
尋云。若宗大有者。望敵者無所依有法。可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失。見者。不許不無之有遍宗大有。豈非自隨一不成耶。若爾如何可云兩俱不成耶。
燈抄云。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此問意云。言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也。一實故。其義亦爾。而上文云。一實德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一實之有‧德業之有。是非無義。今以言顯一實意許有性有相對而問。故云。不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之有與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對而答前問。意雖彼離名有一實等。然於言不顯差別。總立為因。不成過。今此但據一實體非無之義他俱許名有一實。故此三因隨一過。故云是宗之法故無兩俱。問。宗有法有意差別。其義可知。如何中亦有意許。一實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中亦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一切皆是無常故因。如前已說(文)。
有抄云。問。設有法有為大有有為不無之有。不可有俱不成。所以然者。見者。雖有法體。一實不遍宗。故隨一不成。見敵者有法所依闕。不遍宗。故有所依不成。而何云兩俱不成耶。答。是異例兩俱不成。含此二過云兩俱不成。如彼有法等為能別之量也。問。任可舉此失。何故不爾。答。疏文省繁也。問。若省略。可云不成。而云兩俱不成。定知有其別所以。案疏主御心。所以不云兩俱不成有其所以。慥可述申也。答。末代學者何探大師意趣耶。但兩俱‧隨一所依三不成。本不相者也。若疏主慮此邊云兩俱不成歟。案所依不成作法三。一兩俱不成所依不成。此三。二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此有六。但每不可出申。各出申其一者。前兩俱所依者。薩婆多大乘量云。常住所緣故(文)小乘佛法者不立我。故無所依。故所緣故。所依不成失也。又所緣故因。立敵共不許成有法。故云兩俱也。次隨所依不成者。數論師對大乘量云。藏識常。生死因故(云云者不云藏識所依無。故云所依不成也。又者不云藏識。故不成有法。故可云自隨一不成。故疏主同省略之兩俱不成歟。可思准之(文)。
邑記云。疏問有性至不相關預者。有二問意。一云。有法有性大有性。而非是實。因言一實故。有即是實。即實‧非實二有各殊。如何不是兩俱之過。二云。有法俱是有性。彼此不許有法之上更立有性。何非此過。疏答至故無兩俱不成者。一實因。意說。有性一一實也。此因即是有法之上別能義。正是有法宗之法性。亦所作是彼上別義。故此亦無兩俱之失(文)。
明詮道云。言問有性有法一實不相關預等者。此問意云。有法有性大有性也。一實是共許即實有也。即宗與因別。不相關也。何不有兩俱不成耶。立敵兩俱不許大有性上有實非無之因故邑云○(文)。
如抄第十帖。可之。
問。疏云。既於德業一一(等文)心何。
疏云。問。既於德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一德業德業無簡。不須一言(文)。
尋云。
前記云。疏德業無簡不須一言簡者。正釋前問。又三因同喻性者。一實故。德故。業故。此之三因皆以性為喻。故言三因一喻也。德業之中。一德多德等濫故。不言一德等也(文)。
後記云。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實中有無實‧二實‧多等別。有多過。有簡別故。但置一實言。既除諸過。德業之中。如是差別可簡。故不須著一德業等者。所以疏言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也(文)。
略纂云。今有二。一云。九實一一有之所有名有一實。德業少一一解。准知。應云一實故。一德故。一業故。文中略故。准實言一也(文)。
明詮道云。周法師‧邑法師牒文云。德業有。不須一言。德業之中一‧二‧多等故。不須一等言也又或本云。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云云)意云。德業之中一德‧有二德‧有多德等濫。故云無簡也。言二因一喻者。一實故。德業故。此云二因也。又周法師云。三因一喻者。一實故。德故。業故。此之三因皆以性為喻。故云三因一喻也(云云)。
黃私記下文。問。若不云一德‧一業。有何過須一言耶。答。師說云。略纂未定照法師造。所以此言頗信。可言一德‧一業道理者。疏主豈不加一言耶(云云)。
一實三因各成三宗以不之事疏云。三因一喻。如性。此於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為(文)。
前記云。此於前三一一者。此因於前非一一宗上。皆三因。准此三。一一別成三種宗。合應為九。即如何者。是由如何作句數更互為改(文)。
燈抄云。問。此一實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立三宗耶。答。以三法別成三法。如一實成非法。業因別成非德非業法。何以得知。且如宗云非非德非業三法即異。故知因言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且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德之因。弟子亦信非非業。若亦能成非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業之因。弟子亦信非非德。若亦能成非非德。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一法也(文)。
又云。問。一實有其三。非等亦三種。彼所立量為別說三宗三因共成。為別說三宗三因別成。為總說三宗三因共成。為總說三宗三因別成。答。應說云。三宗別說三因別成。總說三宗三因共立若別說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宗彼因皆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宗云。有性非實。一實故。德故。業故。此於一分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一分業因即是成他不成過。敵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德及業故。故德業一分不成。又別說宗非德非業三因共成。准此應悉。三因別立。既此等云云)廣如彼疏(文)。
因明要義抄云。明法師問。勝論舉三比量竟時。五頂既信了者。其三量何。俊貞法師(山階講時)答。有性非實。二有性非德。三有非業。喻如常。問。立有性非實。比量時。若俱舉三德上之能非有性以為有法。若但舉實句上之能非無之有性以為有法。答。總舉三德上能非無之有性而為有法。問。此是別比量。何總舉為有法。答。又願盛法師問。有性非實。德業故。如性。有性非德業。有實故。如性。比量不定過。其過狀何。守寵法師(蘊師講時)答。初量作不定云。為如實句。德業故。有必是實。為如性。德業故。有性非實。又後量作不定云。為如德業。一實故。有性是德業。為如性。一實故。有性非德業。問。各別作時。既此過。何總立時此過。又實有九。此是但各在有實德業。德業亦爾不有實句。今何一實故。因於德業上轉德業故因於實句上轉。答。實句此有實句之義故。德業此德業之義故(自上他問答。自下自問答)問。約德業三別別立比量時。其有性有法若總取德業上非無之有為有法。若別取實句上非無之有為有法。約德業亦爾(基疏下答明有法自相相處云。此量三。德業三各別作故。今據彼論故。云說。已上)答。如後。何者。若實句立比量時。取實句上能非無之有以為有法自相。約德業亦爾。故應師云。三宗別說三因別成問。何故約實句量時。總以三句上能無之不為有法時。有何過。答。玄應師云。若總說三宗三因別成。即一一因皆隨一不遍有法之過也。宗過失。如總宗有性非德非業。因但說言一實故。於其一分非實宗法所依有法一實他俱成。於非德所依有法一實因即他不成。敵者即德即業有性。不說為自一實故。故是隨一宗法也。二因別說。准此應知。三因別成。即此失依此疏意者。總立三宗以。以一實因。而成於立敵共成。何者。立敵共許實句上非無之能有於一實故。約德非無之有法。而一實因即他隨一不成過。何者。五頂不許德非無之一實故。又德故‧業故因。亦准之可悉。問。一實因望德非無之者。應是兩俱不成。何言他隨一不成。何者。雖師‧資共許德業依實。而不言實依德業故。答。以理推之。應是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不許實句依德業故。然今應師云他隨一不成者。未詳其意。問。以一實因望德非無之有時。此兩俱不成者。別以德故‧業故因而成非實宗時。此何過。答。若立德故因而成非實宗時。無過。何者。德故因此實句非無之有上轉故。若約業句非無之有。此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不言德業故。又業故因若望實句非無之有時無過。若望德句非無之有時。兩俱不成。何者。師‧資共雖實句依實。而不言依德故(上來述總立三宗。而別別立三因所有立過竟。今別別立三宗而總以三因成。時所有之失)。問。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立時。此有何過。答。淨眼師云。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亦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德之因。弟子亦信非非業。若亦能成非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故以三因諍成三法一一一分重成已去之過也應師疏云。相符過者。說宗言已。即立已成量。立宗時。未有相符。其立因已方成已去。如何乃言。彼因已。弟子亦信業因所依有法非是實故。說所立宗。犯相符也(已上彼眼師)應師依正義云。若別說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宗。彼因皆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宗言。有性非實。一實故。德故。業故。此於一分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一分業因即是成他不成過。敵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德及業故。故德業一分不成。又別說宗非德非業三因共成。准此應悉。三因別立即此非(已上應師第一釋)此初釋意云。若立有性非實宗。而共以三因成時。其一實因。此立敵極成。其一分德故‧業故因。此成他不成。何者。敵論人不許即實有性此業故。又別立有性德宗三因共成。別立有性非業宗。以三因成時。亦一分不成過也。又應師云。又解。立非實宗。三因無失。即實有性為德業依。亦可說名有過。非德業宗。若總因。方一分不成之失(已上應師第二釋)此第二釋意云。若立一非實宗。以三因成時無過。何者。即實有性此德業之所依。是故說德業故時。無過。若立非德業宗。總以三因成時一分不成過也。而若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總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過失。具上之。若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總立三宗。總以三因成時。若亦過。答。若約勝論本意者。亦無失。何者。勝論本意。舉此別宗因及總宗量。令五頂信有大有故。問。若爾何故斷云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不定過。答。彼不定過何。問。勝論立實句非有為有法。而量云有性非實。德故。業故。如德業時。五頂不定云。為如實句。德故業故。有性此實。又舉德有為有法。而量云非有性非德非業一實故。如實句時。五頂不定云。為如德業。一實故。有性此德(斷云。若成實有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德業故。一實成非德業。不定亦爾。然待撿彼勝論方去。已上。後云。作不定云。為如異。一實故。非德業耶。為如德業。一實故。是德業耶。然其德一實。而未委悉。撿彼本論方可悉之。今者准。且為不定也。已上。獻云。不定作法全同俊。故不注。次句云。以德業於實故。名有一實也。更問。已上。不定亦爾者。約實為論。不定過。而今說。林云。已上。)問。以德有而有法。舉一實因時。應非不定因。何言不定因。何者。即‧資雖德業依實句。而不言實句依德業故。此兩俱不成。又師‧資共不言實句依德業故。一實不轉異喻德業上。何言不定因。答。林師釋此文云。理實不定。今不定過(具文上諸師釋斷文。上御註)問。別舉三宗別以三因而成作法何。答。林云。一此出記文。非德。德故。如實業。二非實故。如德業。三有非業業故。如實德此當于應師‧基師等意。二依斷意者。可有九別比量。何者。實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因量時。比量非實。一實故。如德業。二非實。德故。如實業。三有非實。業故。如實德。又德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成立。亦比量。又業句非無之有為宗。以餘三別成立。亦比量。其作法准上可悉。問。別別立三比量時。不定過。何者。非實。而別別以三因成立時。一實因於異品實句上轉。即作不定云。為如實句。一實故。有性是實。又立非德。而別別以三因成立時。德故因於異品德句上轉。是故別比量時。不定過。絞作亦不定。若爾既此不定因。如何今五頂信離三句別有大有。答。五頂此淺識故謬信耳。問。別比量時。因既不定過。總量時。亦不定過。答。爾有。何者。有性非德非業一實故。德故時。三句。此異品一實因。於德等三句轉。故不定。問。既此不定因。何此名相違因。答。陳那意許不定。以示相違過。故妨(應師作過云云)。
定賓疏三云。應知比量三宗法及三因法。若合以為一比量者。須用三因次第配屬三宗。若互配者。有實之有容德業以其大有一體故。有實異必不得言亦德業。以其異各別體故。故令喻上能立不成。但所立非德業義。是故三因不得互配。若其三量各別作者。宗之與因相當配之。其為最佳也(文)。
勝論宗義流布世之事。
疏云。仙人既陳三比量勝論宗此悉行。
陳那菩薩因明之准的故今先敘彼比量也(文)。
尋云。若爾何立有性有緣性之量耶。又違三違四量何用立為如何。
(本云。仁平元年九月十六日夜亥刻抄了)。
燈抄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深生受。終造義髮論。傳勝論宗仙人於是神力接之。至所住山演說六句。至大有句。且雖生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應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日化焚身而涅槃。彼以捨身上界。妄計以為涅槃。非是真寂無餘涅槃也○此意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不得難。少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如??盈傾。所以五頂聞師所立。生解信受。不能申難。佛法大智。寬如虛空。所以陳那垂悲五頂。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敘彼比量也。此當知。後二相違用乃是陳那之所申也。
天主承之重亦述也(文)。
注抄下云。再申過難者。問。陳那已前未人難。何得言丙。答。五頂不信已申此量。今者重述。故云再也(文)。
准的(上平也。以水平物也。下都歷反。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肩反。執也。稱鎮也。下告鼓反。平也。稱上之橫也)。
七帖卷首表紙裹。
五掟以宣反。迴也。正為旋同也)。
類音決云。拏(正反加反。一)帑(正他朗反。又音又妒反。一)孥(正奴音。一)妻拏(奴胡反。子也。亦為帑字。妻子也)。
燈抄云。西明疏云。儒童弟子五頂。造義鬘論敘釋六句。極為積要。所以西方尋外者。必學內宗俱舍一部。數論宗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其名。西方呼此三論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天。德。高四主(文)。
(本云。朱點裹書任本了。不審事多之)。
(私云。處以愚推改了)。
(延寶二年甲寅月初六書寫已竟。初三起月初六日初七日校正)。
清翰注抄下文云。各有總別異者。句論中名俱分。且總異者。實‧德‧業三。類相望名總同。四。三互相望名總異。別異者。九實別同。一一實復有多體別異。且實有青黃赤白砂鹽等別。水即江河淮濟湖海等別。餘者類知。實句既爾。德業亦然(文)。
(此。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多等者此敘彼宗云云處文元本)。
三卷私記中卷云(本院先德作歟)問。和合亦令和合等。如性令等。故和合句亦應一實故因。何不轉耶。答。宗計和合句不云一實等。故一實不轉和合。問。何故宗計和合句不云一實等。答。和合句是假。假者不云有。故不云有實也(文)。
(此和合句義之事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云文處。元本。)。
注抄下云。皆無實因者。非是無名無實。不有他實名無實因。非以為因者。釋此三類不能有實皆名無實。謂德但是實上德能。而不能有其實體。業但是實上作用和合但令不相離。皆不能有實云云)。
(此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云云文處元本)。
略纂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為因者。便名兩俱不成過。故此不言無實及有二實也若以多實為因者。不定過。以第七微等能有多實。是實故(文)。
(此有二多實不為因之事疏云問何故不言文處元本紙)。
定賓疏第二云。是喻方便惡立異法者。論立其一切皆是無常故者。但加故字。乍謂是因。其實是喻。謂於異喻置故字者。矯設方便。假借異喻之力翻顯本因。且如異喻一切皆是無常者。從此翻顯非一切故。以之為因。意欲成常也。汎論兩喻。不須故字。今置故字。方便約喻而用顯因故。云是喻方便也○論由合喻顯(乃至)名因過失。述曰。第二據論意中立過失也。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彼異喻一切者。遣能立因非一切也。故知論借異喻一切之言。顯意中能立之因非一切義也。謂論意欲立云聲是常。因云非一切故也。
(此燈抄云問有性有至亦屬着義者云云處元本)。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終)